隐患排查治理与处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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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与处罚管理规定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河南地方煤炭集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规定》《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化管理体系建设通则(试用)》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章、规范、标准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1.矿长每月组织分管负责人及相关科室、基层队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及覆盖各生产系统、各岗位的事故隐患开展1次排查。排查隐患由安检部门负责登记并建立台账。

2.矿井分管负责人每半月组织相关人员对分管范围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和事故隐患开展1次排查。排查隐患由各系统科室负责登记并建立台账。

3.生产期间,各专业科室每天安排管理、技术和安检人员进行巡查,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排查隐患由

各系统科室负责登记并建立台账。

4.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实行分级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谁查出、谁负责,谁组织、谁追究”的原则。

5.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由安检部门负责建立台账,完成治理后,要书面报告检查部门或其委托部门。

6.各科室按照要求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预警、公告、督办、验收等全过程信息及时进行填报、登记和信息上传,建立隐患排查清单和隐患台账,并对治理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和统计分析。

7.在排查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要立即停止受

威胁区域内所有作业活动、撤出作业人员。并逐级报告到公司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内容包括:隐患的基本情况和其产生原因,隐患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治理难易程度,需要停产治理的区域,发现隐患后采取的安全措施。安检部门负责建立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

8.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危害程度、性质、整改难易程度等,将事故隐患划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公司级重大事故隐患( A 级)是指矿井自身难以解决,需公司研究决策帮助或协调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

矿级重大事故隐患( B 级)是指矿井可以自行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

区队(科室)级一般事故隐患( C 级)是指发现后不需要停机或停机不影响整个系统安全生产的、容易整改但当班不能完全排除的或职工对隐患的排除操作规程不熟悉的隐患。

班组级一般事故隐患( D 级)是指发现后不需要停机或停机不影响整个系统安全生产的、排除隐患的操作规程职工已熟悉、当班就能排除的隐惠。

隐患类别:隐患按种类分为采掘、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其它。

9.矿长每月组织召开一次事故隐患治理会议,对上月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通报,分析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共性事故隐患、重复事故隐惠、典型事故隐惠等产生的原因,及时发现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普遍性、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对下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提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整改措施,并形成月度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告。在报告中布置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提出预防事故隐患的措施。

10.每月25日前安检科将隐患台账(上级监管部门、集团安全环保部、豫煤煤炭公司、矿井按照检查单位分类建

立“四级”)及分析报告报送公司安检部和集团安全环保部备案。

二、处罚管理规定

(一)、探放水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探放水技术管理工作,有效防止老空水等水害,依据《煤矿安全规程》(2022版)第二百八十三条、《煤矿防治水细则》(2018)第六条、《河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结合地煤集团探放水相关要求,特制定探放水管理制度。

1、未按照本矿防治水制度该探未探、私自掘进的,对施工队罚款2000元/次。

2、掘进工作面在掘进过程中存在超掘现象的,对施工队罚款1000元/次。

3、钻场要求:迎头用矿工钢或道轨(型号不小于30Kg)打设上、中、下、左、中、右三横三竖箅子,中间横杆和底杆间隔距离为1米,箅子四周插入两帮或顶底的深度不少于0.2米,并固定牢靠;箅子以里用双抗网及椽子把迎头打严闭实;迎头向外10米范围所有棚梁连锁加固,帮顶打严背实,遇丁字、十字交叉口附近5米范围内所有棚梁连锁加固。

验收不合格,对施工队罚款300元/次。

4、钻场验收:由地测防治水科牵头,调度室、安检科、生产技术科等部门参加,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钻,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无故不参加部门,罚款50元。

5、采掘工作面未严格按探放水设计及措施施工的,或未经地测防治水科同意或虚报、瞒报提前终孔的,对探水队罚款500元,并对探水队长罚款200元。

6、探放水现场不悬挂相关参数、未做好打钻记录、不及时将打钻记录交地测防治水科的,罚款100元/次。

7、在探放水地点20m范围内安设专用电话,专线专号,不得与其他作业地点串号使用。

8、探放水钻孔单孔验收由当班带班领导组织安检员、探水队班长三人联合验收(可根据情况增加其它部门共同参与),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

9、打钻地点采掘区队必须全力配合探水队施工,无故阻挠、影响探水队打钻的,按每影响1小时100元处罚。

10、排水阵地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配备相应的排水设施,沉淀池、排水泵窝、排水沟清淤不及时,影响正常排水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11、安检员为钻孔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人员,探放水过程中出现异常现象时,要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向地测防

治水科汇报具体情况,否则对其罚款100元。

12、每一轮次钻探或物探结束后,必须悬挂“限掘牌”。内容包括:巷道名称、探测回次、时间、地点、允许掘进距离等。未悬挂限掘牌、或内容不全的,罚款200元/次。

13、上级部门检查出的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罚款200元/处。

(二)、采煤

1.悬移支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1)因操作不当,造成悬移支架不接顶的;

(2)煤壁片帮、空顶超过规定未进行维护的;

(3)支架压死、咬架、倒架、自动降架未及时处理的;

(4)悬移支架零部件不齐全或不完好的;

(5)支架液压系统串液、漏液、阀组失灵不及时进行处理的。

2.乳化液泵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200元,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1)泵站无压力表或压力表损坏的;

(2)泵站压力达不到规程规定的;

(3)泵站无乳化液配比浓度测量工具的;

(4)乳化液有杂质或配比浓度不符合标准规定的。

3.采面作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1)发生冒顶、片帮和遇紧急情况不及时停止生产的;

(2)控顶区内提前回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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