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乘车暂行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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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市区公共交通组织管理的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市区公共交通组织管理的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市区公共交通组织管理的意见【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惠府办[2005]78号【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11.02【实施日期】2005.1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市区公共交通组织管理的意见(惠府办〔2005〕78号)惠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关于尽快改善市区公交组织管理建立良好交通秩序议案办理方案的决议》和市政府的有关决定,为了更好地办理市人大议案,改善市区公共交通秩序,按照标本兼治、软硬件并重、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市区公共交通组织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市区交通规划领导小组、市区交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市区联合整治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其中在市区交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增设公共交通线路站点设置工作小组,并建立市区公共交通线路、站点设置审批监督制度。

交通规划领导小组负责编制《惠州市区综合交通规划》、《惠州市道路客货运输站场布局规划》和《惠州市交通管理规划》;市区交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市区道路、客运站场设施的建设、公共交通线路站点设置和公共交通综合治理工作;市区联合整治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治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各工作小组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议案办理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市直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议案办理方案和本意见的要求,认真制订工作方案,切实抓紧推进。

市政府督查办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

二、加快规划编制工作为搞好市区公共交通的管理工作,解决市区道路交通建设和公共交通组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快完成如下三个规划的编制工作:(一)惠州市区综合交通规划。

根据市政府《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构架和建设现代化交通体系议案办理方案报告的决议的通知》(惠府〔2001〕155号)精神,并结合《惠州市区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由市规划建设局组织编制《惠州市区综合交通规划》,制定惠州城市交通发展的目标和策略,引导惠州市城市交通向健康、良性的方向发展。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交通业发展的意见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交通业发展的意见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交通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2•【字号】惠市委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交通业发展的意见(惠市委发〔2007〕2号2007年1月12日)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我市“十一五”规划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快交通业发展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我市交通业发展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重大意义。

交通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官”。

改革开放特别是“十五”时期以来,交通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我市公路、港口航道、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日臻完善,综合运输能力明显增强,有力地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快速发展。

当前,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对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市交通发展正处于由初步运输化向完善运输化转变的关键时期。

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交通业发展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交通基础设施总量和总体运输能力不足,各种运输方式不协调,交通运输设施技术水平较低,交通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待提高,大交通发展格局尚未真正形成等,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

发展大交通,促进大发展,是我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经济强市和提高区域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是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从全局和战略高度重视交通工作,抢抓机遇,开拓创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我市交通业的新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动体制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形成大交通发展格局,推进交通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惠居住的外埠老年人免费乘坐本市公交车的通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惠居住的外埠老年人免费乘坐本市公交车的通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惠居住的外埠老年人免费乘坐
本市公交车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6.20
•【字号】惠府[2014]66号
•【施行日期】2014.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
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惠居住的外埠老年人免费乘坐本市公
交车的通告
(惠府〔2014〕6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在惠居住的外埠老年人实施免费乘坐本市公交车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持有在惠州市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年满65周岁的外埠老年人。

二、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外埠老年人,凭身份证原件、在惠州市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6个月以上,含6个月)原件和1张小一寸蓝底彩色免冠照片到居住所在地县(区)老龄办或乡镇(街道)老龄工作机构申请办理《惠州市老年人优待证》。

三、优待内容:在惠居住的外埠老年人持《惠州市老年人优待证》可享受免费乘坐本市公交车等同等优待。

四、本通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0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1•【字号】惠府办〔2017〕29号•【施行日期】2017.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惠府办〔2017〕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十二届2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1日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各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创建珠三角法治政府示范区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5〕592号)、《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制度》、《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以下分别简称决策事项和听证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包括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目录(以下分别简称决策目录、听证目录),凡是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和听证事项,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程序实施。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编制、变更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听证目录管理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将符合《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制度》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决策事项纳入决策目录管理。

除上款规定应纳入决策目录的决策事项外,涉及全局性工作或重大改革、重大财政支出,或者对社会影响重大、涉及面广、牵涉多个部门共同配合的决策事项,决策牵头承办部门应当提请纳入决策目录。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区中心区交通秩序的通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区中心区交通秩序的通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区中心区交通秩序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1•【字号】惠府[2005]180号•【施行日期】2005.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区中心区交通秩序的通告(惠府〔2005〕180号)为解决市区交通拥堵问题,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市区道路交通秩序,为“春运”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从2005年12月21日至2006年1月21日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市区交通安全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整顿摩托车行驶秩序(一)三环路以内市中心区只允许拥有本区域通行标识的摩托车行驶,对违者做好宣传、解释和劝阻工作。

(二)三环路以内市中心区禁止摩托车非法载客营运,违者按《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严禁无证驾驶摩托车,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驾驶摩托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且应戴安全头盔,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九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禁止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上路行驶,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扣留车辆,并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禁止驾驶报废、拼装摩托车上路行驶,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驾驶证,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二、整顿运载沙石车辆行驶秩序(一)严禁未经批准运载沙石车辆进入三环路以内市区道路行驶,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和第九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相关制度的通知-惠府办〔2015〕35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相关制度的通知-惠府办〔2015〕35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相关制度的通知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相关制度的通知惠府办〔2015〕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惠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业经十一届12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3日惠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条为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机关包括:(一)依法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各级政府、部门等行政机关;(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三)依法受各级政府、部门等行政机关委托而实施行政执法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

第三条我市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保密法》、《档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记录的收集、记载、录入、归档、公开、查询、调阅、复制、运用等操作的细则。

第四条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归档方面的规定,将行政执法行为的相关文书、表格、笔录、图片、票据、证据材料等按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五条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和完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管理方面的规定,将行政执法行为的相关信息、记录、数据、图文视听资料等按规定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2017年)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2017年)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05•【字号】惠府〔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惠府〔2017〕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业经十二届1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5日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规范本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我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室)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解释、清理评估等适用本规定。

下列文件不适用本规定:(一)对政府及部门内部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实施的,包括人事、外事、财务、保密、工作考核、执法考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二)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工作规划、工作计划、工作部署、工作方案、工作意见、工作目标、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应急预案等;(三)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分工、业务指引、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四)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程序专项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制定的本单位、本系统内部行政程序规范;(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进行摘录、汇编的办事指引;(六)行业技术标准、技术操作工程、技术规范;(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制定程序的收费标准等;(八)公示办事时间、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九)公布城乡建设、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或者纲要的文件;(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急预案;(十一)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发布的通报、通知、批复、公告,或者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和其他具体行政执法决定等;(十二)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十三)成立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会议通知、纪要及讲话材料,商洽性工作函、询问答复时间、请求批准答复事项;(十四)就某一特定时段工作作出要求,内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特点,但对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具有反复适用性的文件;(十五)涉密文件;(十六)文件内容属于单纯转发上级规范性文件的文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
决策后评价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惠府办[2014]34号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23
【实施日期】2014.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规定》的通知
(惠府办〔2014〕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规定》业经十一届8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3日
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规定
第一条为确保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决策)在实施过程中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决策后评价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决策在施行过程中,由负责评价的组织、机构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重大决策执行后的效果做出的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重大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决策后评价事项是指《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制度》(惠府〔2014〕165号)第三条所列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2008年交通建设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2008年交通建设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2008年交通建设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9•【字号】惠府办[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2008年交通建设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08〕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2008年交通建设年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交通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惠州市2008年交通建设年工作方案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2008年是我市的“交通建设年”。

为做好“交通建设年”的各项工作,推动惠州交通事业新一轮大发展,现结合我市交通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按照市第九次党代会第二次会议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紧紧围绕“建设大交通、促进大发展,建设惠州现代化立体交通”的奋斗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团结奋进、自强不息的交通精神,聚全民之智,举全市之力,聚社会之财,开展全民交通大建设,以新一轮思想大解放,推动惠州交通事业新一轮大发展。

二、工作目标我市交通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全面建设有惠州特色的以港口、机场、铁路站场及公路站场为枢纽节点,高速公路、铁路、轻轨为主骨架,普通干线公路为主动脉,城市道路与农村道路为支动脉,联系众多城市与广大农村的点、线、面有机结合的综合立体交通网络。

把惠州港建设成为亿吨大港,把惠州机场建设成为华南地区重要的支线机场和货运航空中心,把惠州市建设成为国家级公路运输枢纽城市,使我市形成较为完备的交通运输服务体系,加快融入珠三角“1小时经济生活圈”的步伐。

2008年“交通建设年”的目标是:基本完成惠莞高速、惠深沿海高速2个重点项目;完成惠南大道改造、惠大铁路进港线、中海炼油配套码头3个在建项目;广河高速惠州段、广惠高速东延线、惠大疏港高速、粤湘高速博深段、惠州大道东段改造、惠东环城北路、金龙大道大修、西枝江大桥改建、惠州港东联公用码头、惠州港国际集装箱码头、厦深铁路惠州段、市汽车客运南站等12个重点项目动工或奠基;继续加快东江航道整治工程进度;实现惠州机场复航;完成农村公路改造任务680公里以上(其中通行政村公路600公里,县道80公里),农村客运覆盖率80%以上,新建250个农村客运候车亭(点);完成从莞高速公路和惠盐高速公路加宽改造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区城市道路电子泊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区城市道路电子泊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区城市道路电子泊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05•【字号】惠府[2003]15号•【施行日期】2003.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区城市道路电子泊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府[2003]15号2003年3月5日)惠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惠州市区城市道路电子泊车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2年12月30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OO三年三月五日惠州市区城市道路电子泊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惠州市区城市道路静态交通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道路资源,缓解市区临时泊车难的矛盾,规范车辆临时泊放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泊车,是指利用市区城市道路资源设置的电子咪表收费设备和泊车场地(以下简称电子泊车设施),为车辆提供临时泊放服务,并向泊车者收取电子泊车设施使用费。

第三条在惠州市区范围内设置和使用电子泊车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实施本办法。

市规划建设、公安交警、财政、物价、城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设置电子泊车设施,应当根据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统筹安排,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建设和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市区城市道路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第六条电子泊车设施实行有偿经营使用。

经营单位负责电子泊车设施的投资建设维护,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按规定向市财政缴交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第七条电子泊车设施的经营权,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根据市区城市道路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国家、省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负责组织电子泊车设施经营权的招标投标工作,并向中标单位核发《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按招标文件内容与中标的经营单位签订经营管理合同。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9•【字号】惠府[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惠府〔2014〕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3〕36号)精神,进一步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健全工作组织机构(一)强化县、区政府主体责任。

强化县、区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结合实际,出台道路交通安全的各项措施,认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行动。

要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一岗双责”责任制,建立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机制,逐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

对交通事故相对突出的地区和部门,要实行约谈、挂牌督办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制度,不仅要追究肇事者的直接责任,还要追究地方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

(二)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机制建设。

各县、区要以加强县、镇(乡)政府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制度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协调工作机制;以农村交通安全服务点建设为重点,构建完善的农村交通安全管理服务体系;以落实客货运输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重点车辆源头管理、推进道路交通宣传教育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为重点,制订本地区中长期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基础性和根本性问题,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暂行办法》的决定(2009)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暂行办法》的决定(2009)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暂行办法》的决定(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4•【字号】惠府[2009]27号•【施行日期】2009.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暂行办法》的决定(惠府〔2009〕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09年1月23日十届7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暂行办法》(惠府〔1997〕31号)作如下修改:一、标题修改为:《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惠州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道路实行分级管理”修改为“惠州市区惠城中心区(以下简称惠州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实行分级管理”。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

承担城市道路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应当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质等级。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须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五、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制度的通知-惠府办〔2015〕15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制度的通知-惠府办〔2015〕15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制度的通知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制度的通知惠府办〔2015〕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惠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惠州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惠州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集体讨论制度》、《惠州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监督制度》和《惠州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业经十一届10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27日惠州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理可行、协调衔接、制度配套,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及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粤府〔2007〕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的调整情况,每隔两年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一项管理活动。

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清理结果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定期组织清理,清理责任主体为具体负责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区惠城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区惠城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区惠城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12•【字号】惠府办[2006]48号•【施行日期】2006.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区惠城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06〕48号)《惠州市区惠城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市公用事业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六年六月十二日惠州市区惠城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实施方案为加强市区惠城区中心区(以下简称市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充分发挥城市道路使用功能,有效缓解市区车辆临时停放矛盾,规范车辆临时占道停放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通行效率,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科学规划,依法运作,合理布局,统一组织,规范管理。

(二)以人为本,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市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三)以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和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应急救护安全畅通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为前提,有效缓解市区临时停车难的矛盾。

(四)实行临时占道泊车场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和无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

二、组织领导成立市区临时占道泊车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公用事业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规划建设、法制、财政、物价、公用事业、公安、交警、交通、工商、卫生、消防、城管、园林、环卫等部门及惠城区政府的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协调市区临时占道泊车的管理工作。

协调小组办公室挂靠在市公用事业局,负责临时占道泊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暂行办法

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暂行办法

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惠府[1997]3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暂行办法(惠府[1997]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人行地下通道、隔离带、路肩、边坡、交通广场、路灯照明设施等。

城市桥梁及附属设施包括:立体交叉桥、高架路、桥、隧道、涵洞、过街人行天桥、护栏、桥柱、路灯照明设施等。

第三条凡在惠州市市、县(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与建设、养护、管理并重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和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和各县(市、区)公用事业局为本级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惠州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实行分级管理,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主次干道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养护、维修、管理工作;惠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区内街小巷的日常养护、维修、管理工作,接受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和技术监督。

公安交通、规划、城管、工商、环保、园林、邮电、电力、管道燃气、公路交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编制本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挂牌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挂牌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挂牌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25•【字号】惠府办函〔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挂牌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函〔2024〕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惠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挂牌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25日惠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挂牌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解决我市2023年以来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部分地区事故风险较高、道路安全隐患突出、重点车辆隐患存量较多、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国省道秩序管理不到位、摩电治理不到位、重点违法整治不到位等问题,结合全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部署,全力守护交通生命线、群众平安路,有效遏制交通事故多发势头,确保如期顺利摘牌,根据省道安办《关于挂牌整治惠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通知》(粤道安办〔2024〕16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工作任务目标通过开展为期12个月的挂牌整治,补齐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短板,努力实现交通事故明显下降、安全隐患明显减少、通行秩序明显好转、管控效能明显提升的总体目标。

(一)交通事故明显下降。

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10%以上,其中博罗县、惠城区、惠阳区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下降13%以上,营运车辆交通责任事故同比下降10%以上,全市涉摩电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10%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同比下降,不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安全隐患明显减少。

完成“2.8”“12.1”等较大事故发生路段,404处无中心隔离、无机非隔离的“双无”路段和73处伤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多发路口路段隐患治理,近3年发生亡人交通事故较多的路侧险要路段和中央隔离设施缺失路段要全部落实防护隔离设施,夜间事故多发路段主动发光设施应上尽上,路灯应亮尽亮,长下坡路段限速标志和减速带应设尽设,正面相撞交通事故多发的双向四车道路段中央隔离应隔尽隔、掉头口能封尽封,流量较大、碰撞事故高发的路段特别是国省道中心镇街路段机非隔离设施应设尽设。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乘车暂行规则》的通知-惠府[2006]3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乘车暂行规则》的通知-惠府[2006]3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乘车暂行规则》的通知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乘车暂行规则》的通知(惠府〔200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惠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乘车暂行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OO六年一月十三日惠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乘车暂行规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行业管理,维护乘车秩序,保障乘客和线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本市惠城区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公共汽车和按照公共汽车营运模式从事客运服务的专线车。

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的乘客,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乘客乘车须在站台自觉排队候车,不准在车行道上候车。

待车停稳后,依次先下后上,不得强行上下车。

第四条乘客乘车应文明礼貌,主动给老、弱、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并让其优先上、下车。

第五条乘客应遵守公共道德,语言举止文明,禁止在车厢内吸烟、兜售商品和散发广告。

不得将痰液吐在厢体上和厢体外,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第六条乘客上车后应当注意乘车安全和妥善保管所带财物;严禁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不准自行开关车门;禁止乘客在车厢内编结针织品、躺卧、踩踏座席和跳车、撑伞等危及其他乘客安全的行为。

乘客不得妨碍驾驶员正常操作。

第七条司乘人员应文明用语,礼貌待客,做好行车安全提示,及时报清线路、站点。

严禁车辆到达站点不停车及未到达站点停车上落客。

第八条车辆在运行途中和未到达站点前乘客不得强行要求上、下车。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惠府函〔2016〕533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惠府函〔2016〕533号
2016年12月25日
——结束——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惠府函〔2016〕5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十三五”规划》业经十一届16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6.12.25
施行日期
2016.12.25
文号
惠府函〔2016〕533号
主题类别
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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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服务及补贴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服务及补贴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服务及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05•【字号】惠府办〔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服务及补贴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6〕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服务及补贴办法》业经十一届13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5日惠州市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服务及补贴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民生质量,提升我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规范对我市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价格管理的办法》(粤价〔2012〕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免费乘坐公交车服务,以及企业承担免费乘坐公交车服务造成政策性亏损的补贴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5周岁以上老年人(含港澳台同胞)。

本办法所称公交车是指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的编码线路、站点、时间和车型营运,供公众乘坐,并按照核定票价标准收费的公共汽(电)车。

本办法所称补贴是指市、县(区)两级财政承担老年人免费办理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以及本市辖区内企业承担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服务造成政策性亏损的补助。

第四条市、县(区)交通运输、财政和老龄办等部门和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的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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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乘车暂行规则》
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惠府[2006]3号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1.13
【实施日期】2006.01.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公共汽车乘车规则》的通知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乘车暂行规则》的通知
(惠府〔200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乘车暂行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一月十三日
惠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乘车暂行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行业管理,维护乘车秩序,保障乘客和线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本市惠城区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公共汽车和按照公共汽车营运模式从事客运服务的专线车。

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的乘客,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乘客乘车须在站台自觉排队候车,不准在车行道上候车。

待车停稳后,依次先下后上,不得强行上下车。

第四条乘客乘车应文明礼貌,主动给老、弱、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并让其优先上、下车。

第五条乘客应遵守公共道德,语言举止文明,禁止在车厢内吸烟、兜售商品和散发广告。

不得将痰液吐在厢体上和厢体外,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第六条乘客上车后应当注意乘车安全和妥善保管所带财物;严禁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不准自行开关车门;禁止乘客在车厢内编结针织品、躺卧、踩踏座席和跳车、撑伞等危及其他乘客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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