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维权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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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须知

农民工维权须知

农民工维权须知一、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应包含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及工期、工资标准或单位造价、工资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安全和质量责任以及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等内容。

合同应一式三份,由双方签字并加盖有资质建筑企业或劳务企业的公章后各持一份,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备查。

二、劳动者签订合同过程中,要注明用工单位基本情况,例如:用工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单位资质等。

三、用工单位不愿意签订合同,应拒绝上岗,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四、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与用工合同不符的工作内容,应及时要求与用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

五、施工过程中,应及时与用工单位结算工作量,工作量要经过用工单位确认并加盖公章.六、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依照合同约定索要自己的劳动报酬。

用工单位要逐月发放给本人,发放工资的通知要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天.七、如果用工单位违反合同约定,劳动者及时向用工单位的相关部门反映,如果用工单位不愿及时纠正错误时,应及时停工,并向建设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八、合同到期或工程完工时,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应及时持合同、工作量结算依据或欠款凭据等资料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九、劳动者要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讨要工资.农民工维权须知2005年的春节即将来临,在这个亲人团聚,欢乐祥和的节日里,首先祝你们春节愉快,和家幸福.也许你们在春节过后,又要踏上打工的路途,为了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和实现,我们提醒您注意以下几方面的事项:1、打工前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此之外,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但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无效.因此,在外出打工时,首先要要求用人单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一来是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二来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劳动报酬等事项,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农民工的六项制度重新概述

农民工的六项制度重新概述

农民工的六项制度重新概述农民工是中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一员,他们以勤劳、辛勤的劳动为基础,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然而,长期以来,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一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六项制度。

本文将对这六项制度进行重新概述,以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情况。

第一项制度是工资支付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工资支付制度旨在防止拖欠工资现象的发生,并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近年来,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法规,加大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打击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仍有部分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拖欠工资的情况,这需要继续加强监管和法律执行力度。

第二项制度是劳动用工制度。

这一制度要求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

劳动用工制度的实施,有效地规范了劳动关系,提高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水平。

然而,仍有一些用人单位存在违法用工、违法解雇等行为,这对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造成了一定威胁,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完善和执行力度的加强都是必要的。

第三项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为农民工提供了一定的社会保障,提高了他们的生活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然而,社会保险制度的参保率和缴费率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农民工仍无法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这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和监管。

第四项制度是职业培训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岗位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水平。

职业培训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升农民工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提高他们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水平。

然而,目前职业培训的覆盖面还不够广,培训质量也存在一定问题,需要加大对农民工的培训投入和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五项制度是安全生产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防范。

农民工维权手册

农民工维权手册

农民工维权手册(节选)一、了解您的基本权利1.用人单位应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2.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4.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5.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6.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并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7.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及时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8.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9.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认定为工伤10.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11.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依法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1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减少其原工资福利待遇1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可以依法享受生活护理费14.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得主动提出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15.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以选择长期待遇的支付方式1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7.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18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二、如何维护您的权利1.劳动者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或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等侵害时,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可以提出仲裁申请3.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符合法律规定4.劳动者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5.劳动者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应符合法律规定三、履行您的义务1.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就业根据《劳动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维护广大职工农民工权益方案

维护广大职工农民工权益方案

维护广大职工农民工权益方案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职工和农民工的就业机会增加。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广大职工和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为了维护广大职工农民工的权益,提高全社会的生产力和工作质量,必须制定并执行维护广大职工农民工权益方案。

一、加强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立法和法律实施。

加强维护职工和农民工基本权益的立法和法律实施,让职工和农民工能够享有更加公正的待遇,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工作生活质量。

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立法和法律实施,主要分以下两个方面:(1)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加强劳动合同制度的建设,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定并强制执行,规范劳动关系,保护职工和农民工的劳动权益。

同时,还要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增强劳动合同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2)关于职工和农民工的保护加强对职工和农民工的保护,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确保他们享有基本工资、福利待遇、休息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益。

二、建立完善的劳动保障机制建立完善的劳动保障机制,对于维护广大职工和农民工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完善的劳动保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对职工和农民工的培训与教育通过加强职工和农民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增强他们在工作岗位上的竞争力,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2)建立职业技能评价和认证机制建立职业技能评价和认证机制,让职工和农民工能够得到更加公正、客观的职业技能评价和认证,有助于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同时也可以提高公正性。

(3)建立完善的社保和福利体系建立完善的社保和福利体系,让职工和农民工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得到更好的保障,增强他们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积极性。

三、加强劳动监督和维权机制建设加强劳动监督和维权机制建设,是维护广大职工和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手段。

加强劳动监督和维权机制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设立职工维权热线设立职工维权热线,让职工和农民工在遇到不公和侵权行为时,能够及时得到帮助和维权支持,保护他们的权益。

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

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

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9.27•【字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户籍在农村、有工资性收入的劳动者。

第三条农民工的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等各项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人格受社会尊重。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农民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应尽的各项义务。

第四条农民工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依法保障农民工的民主政治权利。

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应当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平对待、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合理引导的原则,将农民工以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的住房保障、义务教育、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工作纳入公共服务和管理范围,并将有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统筹协调农民工工作。

第八条农民工有权依法参加工会,用人单位工会应当依法吸收农民工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农民工自愿加入工会。

第二章就业服务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就业,将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农民工维权制度范文

农民工维权制度范文

农民工维权制度范文
一、农民工维权制度
农民工维权制度是指围绕农民工维权过程中与权利、义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及其实施措施,旨在减少农民工群体的经济社会负担,保护农民工的基本权利,提高农民工的社会责任感,保障农民工的社会利益,营造健康的社会环境的框架。

1、法律法规
国家立法力量是最具权威的权利保障机制,它有利于确保各方有效的维护权利。

因此,政府应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确保农民工在政府、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权利。

同时,政府应采取更多的措施,完善农民工在劳动关系、医疗保险、住房补助、教育资源等方面的权利保障体系,有效维护农民工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2、社会措施
政府还可以采取有效的社会措施,以保护农民工的基本权利。

例如,政府可以强化相关社会团体的监督活动,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和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社会认可感。

此外,政府还可以制定有关政策,增加农民工群体的参与机会,提高生活水平,减少农民工的经济负担。

3、行政措施
除了法律法规和社会措施之外,政府还可以通过采取行政措施来维护农民工权利。

民工管理制度(一)

民工管理制度(一)

民工管理制度(一)引言概述:民工管理制度是针对我国大量的农民工在城市从事非农工作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旨在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提升其工作环境和待遇。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民工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正文:一、工资支付1. 工资支付方式: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

2. 工资结算周期:按月结算或者按周结算。

3. 工资计算方式:按小时计算、按日计算或者按任务计算。

二、工时管理1. 工时标准:根据国家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2. 加班管理:加班工时应当提前通知劳动者,并按照法定劳动报酬标准支付加班费。

3. 休息休假:根据劳动法规定,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法定节假日享受带薪休假。

三、劳动保护1. 安全教育培训:雇主应提供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民工了解工作环境的危险与防范措施。

2. 劳动防护用品:雇主应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服、口罩等。

3. 职业病防护:雇主应建立职业病防护措施,定期体检民工,并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

四、社会保险1. 医疗保险:雇主应为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确保其在生病时能获得合理医疗救治。

2. 养老保险:雇主和民工按规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确保民工退休后有基本生活保障。

3. 工伤保险:雇主应为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其在工作中发生意外时获得相应赔偿和救助。

五、争议解决1. 劳动合同:雇主应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包含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内容。

2. 劳动争议调解:双方在产生劳动争议时,可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3. 法律维权途径:民工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申请劳动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等。

总结:民工管理制度涵盖了工资支付、工时管理、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和争议解决等多个方面。

通过建立规范的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民工的权益,提升他们的工作环境和待遇,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农民工维权(3篇)

农民工维权(3篇)

第1篇一、引言农民工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他们在城市中承担着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业和制造业等工作。

然而,长期以来,农民工在权益保障方面却面临着诸多困境。

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助力乡村振兴,本文将从农民工维权现状、维权难点以及维权策略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农民工维权现状1. 劳动报酬问题农民工普遍面临劳动报酬拖欠、克扣、偏低等问题。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农民工月均收入为4235元,虽然较2018年有所提高,但与城市居民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此外,部分用人单位还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

2. 工作环境与安全农民工在就业过程中,常常面临恶劣的工作环境。

例如,高温、高湿、高空作业等。

此外,部分用人单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农民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

3. 社会保障问题农民工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方面享受的待遇较低。

一些用人单位甚至不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使得他们在面临疾病、工伤等风险时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4. 子女教育问题农民工子女在城市中面临教育困境,一方面是入学难,另一方面是教育资源不足。

这导致农民工子女的教育质量受到影响。

三、农民工维权难点1. 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对自身权益缺乏了解,导致在遇到问题时无法有效维权。

2. 维权途径不畅农民工维权途径不畅,部分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维权采取抵触态度,使得农民工维权成本较高。

3. 维权组织力量薄弱农民工维权组织力量薄弱,缺乏专业人员和资金支持,难以有效维护农民工权益。

4. 政策落实不到位部分地方政府对农民工维权工作重视不够,政策落实不到位,导致农民工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四、农民工维权策略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在遇到问题时能够依法维权。

2. 完善维权途径建立健全农民工维权机制,畅通维权途径,降低维权成本,使农民工能够方便快捷地维护自身权益。

3. 加强维权组织建设支持农民工维权组织发展,提高组织力量,为农民工提供专业、高效的维权服务。

农民工维权制度 (1)

农民工维权制度 (1)

农民工维权制度为构建社会化农民工维权网络,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建立农民工维权工作制度,共同协商与制定解决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基本原则:1、合法、公正、及时;2、相互沟通、支持、合作;3、各尽其责、务实维权。

农民工往往具有文化程度低、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生活条件差、社会保障低等特征,是典型的弱势群体。

他们这种既非农民又非城市工人的特殊身份使他们既有别于中国传统城镇劳动者,又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

农民的身份阻碍着他们真正融人城镇社会和工业劳动者群体,并被面向城镇居民的相关制度所排斥,同时,长期在城市“打工”又形成了他们与真正意义上的农民群体日益加深的隔阂,以至于他们在社会上处于一种边缘地位。

弱势性和边缘性的社会地位使他们的各项权益(包括劳动保障权益)常常受到侵犯或者得不到有效维护;另一方面,农民工群体的弱势性的核心就是其劳动权利实现的艰难,从而衍生出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人格权利的不平等。

因此,制定农民工劳动维权制度对于本工程建设具有非常人性化的意义。

现制定农民工维权制度如下:1、农民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2、农民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管理员或者项目部投诉。

施工队伍管理人员对农民工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推诿。

3、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不得向其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和物品,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暂住证、驾驶证、资格证等证件。

4、用人单位应当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职业技能培训,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5、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未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确立;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农牧民工维权公示制度

农牧民工维权公示制度

农牧民工维权公示制度第一条为维护农牧民工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O16〕1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O16〕120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赤峰市行政区域内交通工程建设领域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类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建设类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农牧民工维护权益公示是指企业通过施工现场醒目处设立“农牧民工维权告知公示牌”,公示项目基本信息、农牧民工考勤、工资发放事项,告知农牧民工基本维权事项、维权途径和程序等内容。

第五条农牧民工维护权益公示主要内容:(一)工程基本概况;(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单位、施工总包企业、劳务公司名称、项目经理、劳资专管员、工会组织等基本信息;(三)工资保证金缴存信息;(三)施工现场农牧民工维权组织机构;(四)农牧民工权益清单;(五)农牧民工维护权益注意事项;(六)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公安派出所、法律援助人员的照片和姓名、联系电话;(七)施工企业和劳务企业的农牧民工名单(包括:职工总数、女职工数、未成年工数、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当月发放工资人数、工资发放表;(八)施工企业和劳务企业的诚信等级;(九)其他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施工企业和劳务企业对农牧民工名单每变动一次公示一次,工资发放表每月公示一次,每次公示不得少于10 日,并留存原始证据3年备查。

第七条施工企业和劳务企业应当将公示结果每月要通过劳动用工备案系统,上传施工现场公示照片、农牧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说明(加盖公章)及截止现阶段的农牧民工工资发放领取表原件,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现场备案。

第八条在工程项目实施交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提前7 个工作日在建设工程现场进行预验收公示。

预验收公示主要包括:农牧民工工资发放领取表。

农民工维权流程

农民工维权流程

农民工维权流程
农民工维权是指农民工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系
列行动和过程。

以下是农民工维权的一般流程:
1.了解法律法规:首先,农民工需要了解国家和地方有关劳
动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益和应尽义务。

2.收集证据: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包
括工资发放凭证、劳动合同、加班记录、工作日志等。

这些证
据将用于证明自己的工资和劳动情况。

3.和雇主协商:农民工可以通过与雇主进行协商,沟通解决
问题。

可以提出自己的合理要求,并寻求雇主的合作和支持,
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4.劳动监察机构介入:如果协商无果,农民工可以向当地劳
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他们介入调查。

劳动监察机构可以进行
实地调查,了解情况并发出监察意见。

5.申请劳动仲裁:如果通过劳动监察仍无法解决问题,农民
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一种非诉讼解决劳动争议的
方式,可以通过调解、裁定等方式解决争议。

6.提起诉讼:如果仲裁裁决结果不令人满意,农民工可以向
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助。

提起诉讼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据,委托律师代理,并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诉讼程序。

7.执行裁决:如果法院作出有利于农民工的判决,但被告方不履行判决,农民工可以申请执行。

执行程序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据,并根据法院的指示进行执行。

农民工维权制度1资料全

农民工维权制度1资料全

农民工维权制度为构建社会化农民工维权网络,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建立农民工维权工作制度,共同协商与制定解决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基本原则:1、合法、公正、及时; 2、相互沟通、支持、合作;3、各尽其责、务实维权。

农民工往往具有文化程度低、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生活条件差、社会保障低等特征,是典型的弱势群体。

他们这种既非农民又非城市工人的特殊身份使他们既有别于中国传统城镇劳动者,又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

农民的身份阻碍着他们真正融人城镇社会和工业劳动者群体,并被面向城镇居民的相关制度所排斥,同时,长期在城市“打工”又形成了他们与真正意义上的农民群体日益加深的隔阂,以至于他们在社会上处于一种边缘地位。

弱势性和边缘性的社会地位使他们的各项权益(包括劳动保障权益)常常受到侵犯或者得不到有效维护;另一方面,农民工群体的弱势性的核心就是其劳动权利实现的艰难,从而衍生出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人格权利的不平等。

因此,制定农民工劳动维权制度对于本工程建设具有非常人性化的意义。

现制定农民工维权制度如下:1、农民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2、农民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管理员或者项目部投诉。

施工队伍管理人员对农民工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推诿。

3、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不得向其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和物品,不得扣押居民、暂住证、驾驶证、等证件。

4、用人单位应当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职业技能培训,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容。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5、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未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确立;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全面推进农民工十项维权机制

全面推进农民工十项维权机制

Hale Waihona Puke ( 魏 权) 全面推进农民工十项维权机制
人 国 总 工会 将 重 点 推 进 十 项 维 权 民 工 办理 工 伤 保 险 、 老 保 险 、 养 医疗保 L 机 制建设 . 实现 对 农 民 工 的 主 动 险 和 生 育保 险 。 积 极 推 动 建 立 有 利 于 维 权 、 法 维权 、 学 维 权 , 力 捍 卫 农 民工 参 加 的 低 费率 、 覆 盖 、 转 移 依 科 全 广 可 农 民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并 与现 行 办法 相衔 接 的 养老 保 险 制 十项 维权 机 制 建 设 是 : 源 头入 会 度 。 工会 将 推 动 在 各 级 人 大 、 协 中 有 政 机 制 、 向维 权 机 制 、 业培 训 机 制 、 双 就 定 比 例 的 农 民 工代 表 :协 调 有 关 部 工资 支付 保 障 机 制 、社 会 保 障 促 进 机 门和 用人 单位 在 农 民 工 入 党 、 团 、 入 评 制 、 众安 全 生产 监 督 机 制 、 扶 关 爱 选 劳模 、职 务晋 升 以 及 评 定 技 术 职 称 群 帮 机 制 、 主权 利 保 障机 制 、 工诚 信 评 等 方 面 ,享 受 与城 镇 职 工 一 视 同仁 的 民 用 价机制 、 法律 援 助 机 制 。 待 遇 : 动 在 职 工代 表 大会 、 员代 表 推 会 各 级 工 会 将 积 极 协 助 劳动 保 障 部 大 会 中要 有 一 定 比 例 的 农 民 工 代 表 门 开 展 实 施 劳 动 合 同 “ 年 行 动 计 全 国 所 有地 市 以 上 工 会 都 要 建 立 法 律 三 划”努力争取到 20 . 0 8年 底 , 入 工 会 援 助 机 构 ,0 7年 全 国 县 市级 工 会 建 加 20 的 农 民 工 劳动 合 同 签 订 率 达 到 9 % 。 立 法律 援 助 机 构 要 达 到 7 %。 0 0 大 力推 行 集 体 协 商 和 集 体 合 同 制 度 , 目前 ,我 国农 民 工 工 会 会 员总 数 建 立 农 民工 工资 正 常 增 长 机 制 。在 小 达 到 4 0 10万 人 . 会 数 和 建会 率 均 创 入 型 企 业 和 同行 业 企 业 集 群 地 区 ,推 行 历 史 新 高 。 仅 2 0 0 7年 , 国新 增 农 民 全 区域 性 、 业 性 集 体 合 同制 度 。 行 力争 用 工会 员要 达 到 10 万人 以上 , 争 用 00 力 5年 时 间 实现 集 体 合 同对 农 民 工 的 全 3年 时 间 实现 农 民 工 组 建 工会 和 入 会 覆 盖 。根 据 农 民 工 最 紧迫 的社 会 保 障 的全 覆 盖 。 ● 需 求 .工会 将 监 督 用人 单 位及 时 为 农 ( 雄英) 吴

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

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

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工的稳定就业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工指在城市、乡村及其他地区从事非农业户口人口劳动就业活动的农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内的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

第二章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第四条农民工享有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劳动权益,应当受到平等对待,并享受合理的工作条件、工作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农民工提供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及其他权益保障事项。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费,并及时足额缴纳。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扣押农民工的工资,不得拖欠农民工的工资。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确保农民工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制度,定期对农民工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权益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实施机构第十条本办法的实施由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委员会负责。

第十一条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委员会是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的协调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农民工权益保障政策,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

第十二条河北省各级人民应当按照职责划分,加大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的力度,确保农民工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侵犯农民工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农民工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

第十五条农民工发现用人单位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存在的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名词和注释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4年10月1日实施的法律,主要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劳动维权管理制度

劳动维权管理制度

劳动维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劳动维权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劳动者,包括职工、雇员、劳务派遣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建立和完善劳动维权管理机制,维护和促进企业内部劳动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四条本制度的原则是依法保障、公平公正、权责对等、激励约束、规范管理。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维权管理机构,负责规范和监督劳动维权工作。

第六条企业应当将本制度向全体劳动者、管理人员和职工代表宣传,使其充分了解和遵守。

第七条企业应当加强劳动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防范和解决劳动争议。

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八条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和监督。

第十条企业应当依法规定和公平公正地确定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以任何形式拖欠或克扣其工资。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解决机制,及时、公正地解决因劳动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

第三章劳动保护管理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保护机构,加强劳动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确保劳动安全和健康。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保障其基本的生活和医疗需求。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监督机制,加强对劳动安全和卫生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劳动纠纷调解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劳动纠纷调解机构,及时、公正地解决因劳动纠纷产生的争议。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加强劳动纠纷调解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调解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积极倡导和推动劳动纠纷调解的和解化解决,降低成本和减少矛盾。

第五章劳动培训管理第十九条企业应当根据需要,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培训计划,确保培训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农民工工作五项制度内容

农民工工作五项制度内容

农民工工作五项制度内容农民工作五项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提高他们的工作条件,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政策措施。

这些制度内容包括工资保障、工时规定、社会保险、劳动安全保护和合法权益维护等方面。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五项制度的内容和意义。

工资保障是指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最低工资规定,确保农民工能够获得合理的工资报酬。

这包括确保农民工的工资按时发放,严禁拖欠工资,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还应建立工资透明制度,明确工资组成和发放标准,确保农民工的工资水平符合国家规定,避免出现非法扣除和恶意压低工资的情况。

工时规定是指保障农民工的工作时间合理,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

农民工的工作时间应按照法定工时安排,严禁超时加班,确保农民工有充足的休息时间和假期,防止长时间过度劳累对农民工身体和心理健康造成损害。

社会保险制度是指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基本社会保险权益。

这包括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为农民工提供全方位的社会保障,确保他们在就业期间和退休后都能获得及时的保障和救助。

第四,劳动安全保护是指建立健全的劳动安全保护制度,保障农民工在岗位上的安全和健康。

这包括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设备,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农民工在工作中不受到伤害,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合法权益维护是指建立健全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

这包括设立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仲裁等机构,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工资福利等方面的法律监督和维护,保障他们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和救济。

农民工工作五项制度是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提高其工作条件和保障其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措施。

只有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政策,才能有效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希望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能够积极落实这些制度内容,为农民工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待遇。

2024年农民工务工维权法律知识讲稿(3篇)

2024年农民工务工维权法律知识讲稿(3篇)

2024年农民工务工维权法律知识讲稿____年法律讲稿大家好。

今天为您带来的是务工____知识讲座。

愿您通过学习,了解一些法律对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定,在外出打工的过程中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农民工是否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____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招收农民工同样要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2、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的哪些行为已经被法律禁止。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做到:(1)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不得故意隐瞒上述情况。

(2)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报名费、风险金、保证金或变相收取其他名目费用。

(3)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____和其他证件。

(4)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3、劳动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____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1(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____或者其他有效____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____、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4、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哪几种。

劳动合同的期限,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期。

劳动合同按其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的劳动合同。

关于实行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知公示制度

关于实行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知公示制度

关于实行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知公示制度
的通知
各部门、各项目部:
为规范公司用工管理,进一步提高公司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公司决定对新开工和复工的建筑工程实行农民工工资维权告知公示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设立“维权信息告知公示牌”。

开工前必须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在设立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让农民清楚自身权益,明白如何维权。

2、明示维权事项的内容。

公示牌应醒目载明农民工的基本维权事项,公布职能部门的投诉电话,明示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提醒企业规范用工行为,源头减少纠纷。

3、工程项目实施基础验收、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将由建设单位提前7个工作日在建设工程现场进行预验收公示,并到当地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4、备案时携带工地现场公示照片、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说明(加盖公章)及截止现阶段的农民工工资发放领取表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完带回)。

5、强化检查监督。

公司将派出专职人员深入项目施工现场,检查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知公示牌执行情况,对未设立告知公示牌的工程项目,财务不予付款,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 、方案

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 、方案

翻扩建厂房工程施工现场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方案苏州市天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3月15日施工现场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方案一、目前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机制(一)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举报和投诉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的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根据《劳动法》第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2)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1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1)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3)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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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制度
为构建社会化农民工维权网络,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建立农民工维权工作制度,共同协商与制定解决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基本原则:1、合法、公正、及时; 2、相互沟通、支持、合作;
3、各尽其责、务实维权。

农民工往往具有文化程度低、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生活条件差、社会保障低等特征,是典型的弱势群体。

他们这种既非农民又非城市工人的特殊身份使他们既有别于中国传统城镇劳动者,又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

农民的身份阻碍着他们真正融人城镇社会和工业劳动者群体,并被面向城镇居民的相关制度所排斥,同时,长期在城市“打工”又形成了他们与真正意义上的农民群体日益加深的隔阂,以至于他们在社会上处于一种边缘地位。

弱势性和边缘性的社会地位使他们的各项权益(包括劳动保障权益)常常受到侵犯或者得不到有效维护;另一方面,农民工群体的弱势性的核心就是其劳动权利实现的艰难,从而衍生出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人格权利的不平等。

因此,制定农民工劳动维权制度对于本工程建设具有非常人性化的意义。

现制定农民工维权制度如下:
1、农民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2、农民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管理员或者项目部投诉。

施工队伍管理人员对农民工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推诿。

3、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不得向其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和物品,不得扣押居民、暂住证、驾驶证、等证件。

4、用人单位应当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职业技能培训,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容。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5、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未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确立;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解除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7、对未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用人单位不得以农民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离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农民工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考核奖惩等容的规章制度。

10、农民工提供正常劳动后,当月收入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之外,不得低于当地同行业最低工资标准。

11、农民工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2、用人单位应当以法定货币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

13、用人单位应当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14、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时,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支付费用。

15、用人单位不得与农民工约定免除或者减轻其对农民工因工伤亡或者患职业病所应承担的责任,约定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约定无效。

1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劳动技能、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17、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18、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9、用人单位为农民工提供的饮食、居住场所应当符合基本的卫生安全条件。

20、农民工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操作规程。

21、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农民工有权拒绝执行。

22、禁止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非法拘禁农民工。

23、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对农民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5、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按照未签订或者未续订劳动合同人数,每涉及1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6、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农民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逾期不
支付的,并可责令其按照相当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总和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延长工作时间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
(3)农民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农民工经济补偿的。

27、用人单位未以劳动合同等形式与农民工明确劳动报酬的,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当以务工所在地同行业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为标准确定劳动报酬。

28、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9、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的,或者延长工作时间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农民工每涉及1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0、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农民工伤害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31、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劳动的;
(2)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非法拘禁农民工的。

32、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等款物,或者扣留等个人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并按照每涉及1人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农民工如何有效维权
农民工在劳动权益受侵害时,常常会采取一些非理性和过激的行为,有些甚至将本身的合法行为演变成行为甚至犯罪行为,造成不良的后果。

农民工该如何有效维权?
大部分农民工朋友因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无所适从,不知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对遭受的侵害不知向那个部门反映求助,不知该如何维权,不能及时地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从而错过了仲裁期限,或不直接在当地申请法律援助,而是返回家乡或通过家属向家乡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延误了维权期限。

对此,相关专家支招,农民工朋友可以采取以下几种途径及方式进行维权。

咨询:当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应搞清楚自己的哪些权益受到侵害,自己有权维护哪些权利。

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向政府有关部门或法律专家机构进行咨询,比如拨打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

取证: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或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有足够的预先取证意识,比如劳动合同书、工资条、工作证或胸卡、考勤记录、工友的证人证言等对自己有利的相关证据资料。

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可选择“先礼后兵”的做法,直接与用人单位负责人进行对话,寻求解决方案,协商一致后双方可签订书面协议,消除争议。

调解:协商不成,可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调解。

调解申请,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提出;劳动者也可以向其他法律规定的调解组织进行申请,由第三方调解机构出面调解。

信访:劳动者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还可以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信访的方式,向各级政府部门、工会、妇联组织等相关部门进行反映。

举报:劳动者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进行投诉或举报。

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其中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属一裁终局围,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诉讼:劳动者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从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如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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