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合同编--合同漏洞补充
民法典分编合同总则的解读和建议
民法典分编合同总则的解读和建议目次一、关于“合同编”的适用范围(一)“合同”的范围(二)“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三)“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的法律适用二、关于合同的订立与效力(一)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效力瑕疵三、关于合同的履行和保全(一)增加多数人的合同履行(二)改变利益第三人合同规则(三)合同的保全四、关于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五、关于合同的终止和违约责任(一)债务清偿规则的完善建议(二)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变化(三)违约责任的微调六、结语2018年3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向有关单位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以征求意见。
在这个“征求意见稿”修改的基础上,2018年9月5日,全国人大在网络上(/)向社会公布《民法典各分编》(以下简称“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分为第一编“物权”、第二编“合同”、第三编“人格权”、第四编“婚姻家庭”、第五编“继承”、第六编“侵权责任”,共计1034条。
观其内容,除人格权编是全新增加的,其余各编均是在我国以往单行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主要制度构架和设计延续了以往的立法成果,但有些制度发生较大变化,尤其是“合同编”较《合同法》有很大改进。
[2]本文仅就合同编的总则部分提出若干解读和修改意见。
“草案”合同编(第254—772条)具有如下两个显著特点:一是由于我国民法典不采用债权总则的制度设计,[3]因而起草者努力将大陆法系民法典传统的债法总则若干制度订入合同编,在合同编总则增加了选择之债、多数债权人和债务人、债之清偿等制度,而且在合同编最后两章(第二十七章、第二十八章)增补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规定。
二是为了弥补民法典其他部分不便安置的制度,因而增设保证、物业服务、合伙三种合同类型。
[4]总体而言,“草案”合同编较《合同法》有显著的变化,增改的规则较能切合我国司法实务的发展,但也存在一些值得改进之处。
笔者特撰本文一方面就“草案”合同编总则的重要变化之处作初步解读,另一方面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合同无效的财产返还与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合同⽆效的财产返还与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效的财产返还与缔约过失责任本编对合同的效⼒没有规定的,适⽤本法第⼀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508)民事法律⾏为⽆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效⼒后,⾏为⼈因该⾏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57)(⼀)合同⽆效的财产返还合同“⽆效”时增值利益分配(九民33 )1.纯粹市场增值:以⾮法转让宅基地为例(1)分享本质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买⽅缔约机会损失。
(2)司法政策《<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考虑各⾃对⽆效的过错程度以及是否有从⽆效中获益的因素,对试图利⽤⽆效获益的⼀⽅,可以考虑少分甚⾄不分。
上海⾼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充分考虑购房⼈重新购房的合理⽀出,购房⼈与出卖⼈按7:3左右⽐例分割补偿款增值部分。
(3)判例实践提⾼买⽅⽐例的判例:⾦华中院(2014)浙⾦民再字第6号(8:2,再卖他⼈);青岛中院(2019)鲁02民终9431号(20年后因拆迁主张⽆效,8:2)。
倾向买⽅独享的判例:威海中院(2019)鲁10民终3063号(卖⽅继续承担房屋管护、且出卖回迁房,对保值增值有贡献,8:2)。
降低买⽅⽐例判例:龙岩中院(2015)岩民终字第1539号(买⽅返租卖⽅,5:5);宜宾中院 (2017)川15民终2184号(7:3分配增益后抵减同⽐例房屋⽤益损失,不符合九民34条使⽤费与价款利息抵销原理)。
在征收拆迁补偿时,可考虑买⽅独享增值利益,卖⽅背信,且违法原因已消除。
2.添附或经营增值(1)有约定时⽆效按有效处理(九民32)北京⼆中院(2016)京02民终5597号;珠海中院(2018)粤04民终102号约定系对添附或经营关联度的最佳表达:以宅基地上合作建房为例,⽆效旨在阻断⾮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权,但尊重此外利益分配⽅案。
(合同知识)浅谈合同漏洞的填补方法
(合同知识)浅谈合同漏洞的填补
方法
一、合同漏洞的概念
“合同漏洞”是指在签订的合同中,存在着双方均未考虑到或没有明确表达的条款,以及可能会出现的事实或情况,导致双方难以达成协议。
这些条款或情况可能会对双方造成各种不利影响,因此需要在合同中填补漏洞,以避免合同出现这类漏洞。
二、合同漏洞的填补方法
1、明确法律责任
首先,合同双方应该明确合同中的各项责任,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确定谁承担了何种责任。
如果双方对责任不明确,就会出现漏洞,导致双方难以确定责任,甚至可能导致诉讼。
2、明确合同期限
其次,合同双方还应该明确合同的期限,以便双方都能够了解合同期限何时开始,以及何时结束。
如果双方没有明确合同期限,就会出现漏洞,可能会导致双方无法正确理解合同的执行期限,从而导致纠纷。
3、明确合同内容。
合同中的漏洞及其风险分析
合同中的漏洞及其风险分析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用于明确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合同中可能存在一些漏洞,这些漏洞可能会给合同当事人带来一定的风险和困扰。
本文将对合同中的漏洞进行分析,并探讨相应的风险。
一、合同解释漏洞合同解释是合同中容易出现漏洞的一个方面。
由于合同语言的表述可能存在歧义,各方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
这种差异可能导致合同解释的争议,甚至引发纠纷。
合同解释漏洞的风险在于,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一致时,可能会争议合同的具体含义和义务。
这不仅会导致双方关系的紧张,还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增加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二、合同缺失漏洞合同缺失是指合同中遗漏了某些重要的条款或内容。
这种漏洞可能是由于合同起草人的疏忽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一致所致。
合同缺失漏洞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对各方的权益进行全面保护,增加交易风险。
合同缺失漏洞的风险在于,当合同中遗漏了重要的条款或内容时,可能会导致一方在交易中受到损失或者无法享受应有的权益。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能需要通过其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增加了法律成本和风险。
三、合同违约漏洞合同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合同违约漏洞可能是由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疏忽所致。
合同违约漏洞可能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合同违约漏洞的风险在于,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可能会导致交易的失败或损失。
当事人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并寻求赔偿。
这不仅增加了法律成本和风险,还可能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四、合同法律规定漏洞合同法律规定漏洞是指合同中存在与法律规定不符的条款或内容。
这种漏洞可能是由于合同起草人对相关法律的不了解或者故意规避法律规定所致。
合同法律规定漏洞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合同法律规定漏洞的风险在于,当合同中的条款与法律规定不符时,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
这将导致合同当事人无法依靠合同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增加了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民法典》中合同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第490条第2款的理解和适用
*合同专论〈〈民法典〉〉中合同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第490条第2款的理解和适用彭诚信赵诗文摘要:《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不仅规定了合同法定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同时也规定了意定形式下 对履行的解释规则,但两者并未严格区分.补正规则的前提是形式之外存在真实有效的合意,合意的独立存在有赖于形式与意思表示可以分离。
补正规则能够一般化,在于我国法中较为单一的书面法定形式类型;而履行能够实现书面形式有限的证明、提醒功能,则是补正瑕疵的关键因素。
但是,若合同一方当事人无异议地接受另一方的履行,且足以引起履行一方的信赖,该信赖便应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关键词:合意;合同形式瑕疵;履行补正;诚实信用原则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502 (2021 ) 01-054-013作者:彭诚信,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赵诗文,上海交通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问题的提出在我国合同法上,要式合同的类型亦非少数,高达二三十种。
°可以说,形式已经严重侵入到民事主体订立合同的契约自由之中,形式强制似乎不再是一种例外。
原《合同法》第36条规定了法定形式瑕疵补正规范,形式的扩张得到很大程度的缓和,该条内容被原文不动地保留在《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
a但对于该条款内容的理解,仍存有诸多疑问。
(一)被补正前的合同效力为何在我国法学界,未按照法定形式作出的法律行为(合同)的效力为何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
不论是原《合同法》还是原《民法总则》,抑或是最新的《民法典》,皆未具体规定当事人没有采用法定形式时法律行为或者合同的效力究竟如何。
学说上对此争论甚多,至今没有形成一致意见,目前大致有三种观点。
第一个观点认为,法定形式欠缺的合同应为无效。
®该观点借鉴了《德国民法典》第125条的规定,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属于义务性规范,若有违反,合同无效当本文系201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8ZDA145。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合同的履行
裁判要旨:风险代理收费应以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处理结果 不应以案件结案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别。案涉《委托代理合同》及约定的风险 代理条款的目的在于通过律师代理诉讼,达到当事人的预期诉讼目的,实现当 事人利益最大化。只要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尽到合同约定的代理义务并达到了约 定的代理效果,就有权要求当事人按照约定支付风险代理费。
2.选择权的行使
通知对方选定后不能变更,但对方同意除外。 (516-1) 部分选择事项消灭时如何处置?(516-2)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部分可选项给付不能的,只 能就剩余给付行使选择权;若全部可选项给付不能,权利义务关 系消灭。
例1:甲、乙签订买卖合同,乙(出卖人、选择权人)在收到甲(买受 人)的价款后,需给付A仓库的白砂糖10公斤或B仓库的蜂蜜3公斤。在乙交 付前,若A仓库发生火灾,白砂糖全部毁损灭失,选择权的行使对象只能为 B仓库的蜂蜜;若 A、B仓库均发生火灾,货物全部毁损灭失,则因全部可 选项均给付不能,甲乙之间的选择之债归于消灭,乙无须对甲履行任何约 定给付,但应返还从甲处收取的价款。
(一)全面履行
1.出卖人应该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 的有关单证和资料。(599)
2.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旅游经营者未尽到 必要提示、救助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旅游纠纷规定19-1)
3.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协助义务、承揽人的保密义务。(778、785) 4.债权转让时 , 转让人应告知受让人其查封财产的剩余期限 , 因未告知 导致受让人未向法院申请续封 , 该财产被他人取得。转让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郑州中院(2009)郑民四终字第459号】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 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民法典解释一
民法典解释一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基本法律,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众多关系进行了规范。
民法典共编了七个编,包括总则、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
下面将对民法典的一些重要条文进行解释,并提供相关参考内容。
一、物权编物权编主要规定了物权的建立、变动和消灭等相关事宜。
其中,财产权是物权编的核心内容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公民的住宅是居民生活所必需并有处所所有证明的房屋,受法律保护。
”根据这一法条,住房属于公民的基本权益,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住房权。
参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以合法手段依法取得的财产,受到保护,不受侵犯。
”该条对财产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合同编合同编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相关内容,是民法典中最重要的编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侵害人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这一法条,当合同中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
”该条明确了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基本原则。
三、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编主要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赔偿责任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因自然人存在侵权行为,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这一法条,对于自然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参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该条对不可抗力的定义和适用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进行民法典解释时,还需要参考相关司法解释、裁判文书和理论研究等内容,以了解具体的司法解释和实践应用。
总之,民法典对于我国民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解释民法典时,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条文以及相关参考内容,以确保对法律精神的准确理解和适用。
民法典与合同法修改对照表(合同编)
民法典与合同法修改对照表(合同编)民法典与合同法修改对照表(合同编)
本文档旨在对比民法典和合同法在合同编方面的修改内容,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
下面是民法典和合同法的修改对照表:
第一章总则
民法典
- 建立合同的自由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
- 合同订立的自由和平等原则
合同法
- 法律强制、自愿、平等和互惠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
- 合同订立的自由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民法典
- 意思表示的要素
- 不成文的要素
合同法
- 成立合同的方式和要素
- 要约和承诺的效力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
- 合同的效力及其方式的规定- 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的区别
合同法
- 合同的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
- 合同效力的讨论
第四章合同的解除和效力消失民法典
- 合同的解除情形
- 合同效力消失的情形
合同法
- 合同的解除与权利义务的转移
- 合同终止和效力消灭的规定
第五章违约责任
民法典
- 违约责任的基本规则
- 无过失责任的特殊规定
合同法
- 违约责任的形成和期限
- 损害赔偿的规定
以上只是对民法典和合同法在合同编方面的一些修改对照。
更多详细内容,请参考民法典和合同法的具体规定。
2024年民法典学习——合同编
民法典学习——合同编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与术语1.1“合同”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1.2“当事人”指参与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3“标的物”指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应交付给乙方的物品、权利或服务。
1.4“合同价款”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应支付给甲方的金额。
1.5“交付”指甲方将标的物转移给乙方占有或使用的行为。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与生效2.1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公平原则。
2.2合同自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3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解释。
2.4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非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章标的物3.1甲方向乙方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规格等要求。
3.2甲方向乙方交付标的物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说明书、保修卡等资料。
3.3乙方对甲方交付的标的物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时提出,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章合同价款与支付4.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4.2甲方开具的发票金额应当与乙方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相符。
4.3乙方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4.4甲方有权根据物价变动、政策调整等原因,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但应当提前通知乙方。
第五章履行与违约责任5.1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合同顺利履行。
5.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5.4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5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合同编修改亮点解读及法律适用
法条链接:第464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 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 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条文解读:比如说,婚前财产协议、收养协议等可以参照民法典 合同编
法律适用:
被告高某因家庭困难自7岁起被父母 送至原告高某、郭某处抚养生活至23 岁。被告系原告郭某的侄女。二原告 视被告如己出,供其上大学,并安排 到国企上班。后被告因与二原告缺乏 沟通,关系恶化,常因琐事发生争执 ,遂签订了《脱离收养关系协议》。 之后被告便再未与二原告联系,二原 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脱离收养 协议》履行支付生活费的义务。
亮点三:悬赏广告性质明确。
法条链接:第471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 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 式。 第499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 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 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条文解读:悬赏广告属于以其他方式订立的合同,而非 单方允诺行为,也非要约行为。这得益于民法典对于合 同的订立方式新增了一种“其他方式”。
法条链接:第496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
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 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 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 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 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 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49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 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案例解析--合同编--典型合同之买卖合同
典型合同买卖合同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买卖合同概念的规定。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在民事法律中拥有漫长发展历史的、最重要的传统合同,是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商品交换最基本、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法律形式。
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是:(1)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合同;(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3)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4)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5)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买受人和出卖人:(1)买受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不能成为特定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例如监护人不得购买被监护人的财产,受托人不得购买委托人委托其出售的财产,公务人员及其配偶不得购买由该公务人员依职权出售、变卖的财产,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成为特定买卖合同的买受人。
(2)出卖人,除了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之外,根据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规定,还应当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有处分权人。
案例评析崔某通与孟某意等买卖合同纠纷案[1]案情:孟某意与被告众凯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房屋一套,并缴纳房款350000元。
众凯公司将房屋交付原告,孟某意占有使用该套房屋至今。
之后,崔某通(原告)与被告众凯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每套50万元的价格购买4套房屋(包括孟某意所购买的房屋),同日签订保证书,载明此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借款抵押合同,不作为正常房产销售,并在抵押期间不另行转让和抵押,后者有权在到期后以50万元/套的方式回购上述房屋。
若到期不能归还则在一个月内无条件完成房屋过户。
过后,众凯公司因并未归还借款,双方产生纠纷,崔某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众凯公司任丘分公司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并判令被告众凯公司任丘分公司协助原告办理房产登记手续;(2)确认二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民法典》重点条文案例详细解读--合同编--合同的履行3
(一)不真正利他合同
在不真正利他合同中,对于第三人而言,第三人作为履行受领人,仅是 消极地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并不享有直接请求履行的权利,履行之中所包含 的法律利益享有者是债权人,受领履行的第三人所获得的只是一种纯粹事实 性质的经济利益,故对于债务人的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恪守合同相 对性原则,仍应由债权人行使相应权利。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 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 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一)不真正利他合同
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不真正利他合同。不真正利他合同实际上是合同履 行的一种特殊形式,在不真正利他合同中,第三人是纯粹的履行受领人,并 不获得直接针对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 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利他合同
对于债务人而言,对于第三人直接负担债务时,由于第三人的权利实际 上来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因而由该合同所发生的一切抗辩,债 务人可以以之对抗第三人。
(二)利他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适用本条规定,要重点区分不真正利他合同和利 他合同,进而准确适用本条的不同条款。作为广义上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不 同类型,两者的核心区别是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是否赋予第三人直接向债 务人请求履行的权利。
(三)案例解读
冉某和与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冉某和(原告)以按揭付款方式向贵州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购买了 一台挖掘机。2015年3月15日,冉某和将该挖掘机转卖给谯某某(本案被 告),并签订了《挖掘机出售协议》,冉某和已向谯某某交付了挖掘机。因 谯某某未付清按揭款项,贵州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向贵 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冉某和向其支付拖欠的按揭贷 款188528.78元和利息20926.69元,两项合计209455.47元。
民法典解读之合同编pptx
合同编的重要性
01
02
03
保障交易安全
合同编为市场经济中的交 易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降 低交易风险。
促进经济发展
合同编为商业活动提供了 法律规范,有利于促进市 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合同编强调公平、自愿的 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公 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的 合法权益。
04
合同编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概述
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 责任。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合同的有效成立、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以及违约行为与不履行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违约责任的意义
违约责任制度旨在保障交易公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合同解除的情形
合同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情形。法定解除是指在出现法定事由时,当事人一 方或双方行使法定权利义务,使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约定解除是指在出现约定事由时,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行使约定的权利义务,使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结算和返 还。如果一方违反解除后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成立的条件
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并 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 序。
要约与承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 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 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 示。
合同的书面形式
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 或其他形式,但法律另有 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对 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学习解读-民法典—合同编-课件 (一)
学习解读-民法典—合同编-课件 (一)近日,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学校开展了一系列的民法典解读课程。
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便是合同编。
在这一编法律规范下,合同成为了民事法律领域的核心。
为了更好地掌握合同编的内容,学习解读-民法典—合同编-课件是必不可少的工具。
首先,学习解读-民法典—合同编-课件将合同编的内容分为了三个部分,即合同的基本规定、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合同的效力和无效;从而让我们能够更加明确合同编中的具体内容,形成系统性的学习。
其中,合同的基本规定涉及了合同的概念、形式、内容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基本规定对于正确理解合同编的其他部分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则阐述了各自的程序及标准,需要具体化的守则与解释;合同的效力和无效则涵盖了诸如以虚假意思表示、缺乏必要的类别和特定内容、侵犯公共利益等情形的概括性的标准。
其次,学习解读-民法典—合同编-课件对于每个部分都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具体来说,在合同的基本规定部分,课件中详细阐述了合同的四要素——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标的物、合同的原则、合同的形式等内容,对于合同作为民事法律领域中孔雀翎的作用以及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进行了概括性地讲解;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部分,课件重点介绍了合同缔结时需要注意的要点,例如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应当是具体的、确定的、有明确的条款等;在履行阶段,课件介绍了合同履行的标准,并指出在履行合同时如遇到一方居心叵测、恶意违约的情况,如何进行维权;在合同的效力和无效部分,课件对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初步阐述,如何判定无效以及无效后的效果等。
最后,学习解读-民法典—合同编-课件的互动性更强,不仅通过多种方式展示合同编的内容,还开展互动问答环节。
在问答环节中,学生可以就自己所掌握的知识提出问题,然后通过老师的解答,更加深刻了解合同编的内容。
合同编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社会生产、经营、贸易活动不可或缺的法律保障。
针对合同编的课件教学,不仅能让学生对这一部分的法律规定有更深入、全面的了解,还能够对自身日常交易活动的保障和风险具体了解,从而保障我们在更广泛的社会范畴中的权益,为未来的社会交往和生产活动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合同相对性及其例外
贰合同相对性及其例外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465-2)。
(一)合同相对性之体现1.无权处分为什么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597)2.向第三人履行或由第三人履行时责任承担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522-1)。
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523)。
3.分立后法人债务分担之约定(67-2)、共同保证人关于担责份额的约定(699)、合伙人债务分担约定(973)等。
4.第三人原因导致违约一方因第三人原因违约,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其与第三人之纠纷,依法律规定或约定处理(593)。
(二)合同相对性之例外1.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522-2)。
法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939)、交强险和三责险(1213)。
当事人约定:保险合同受益人、货运合同收货人(825)等2.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根据债务性质、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524)。
具有合法利益第三人:次承租人、抵押物受让人、保证人、物上保证人承租人拖欠租金,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719)。
3.隐名代理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代理关系,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925)。
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代理关系,受托人因第三人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民法典-合同编
民法典-合同编合同协议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过友好协商,本合同约定如下条款:一、合同双方甲方(具体名称):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具体名称):__________________二、合同目的甲乙双方基于共同意愿,为实现特定目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三、合同内容(一)合同标的本合同标的为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服务/产品(详细描述)。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服务/产品并支付相应费用。
(二)服务/产品质量与标准甲方应确保提供的服务/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质量优良。
如有特殊需求,双方应明确约定并附加相关条款。
(三)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款项。
如有违约,甲方有权按照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四)履行期限与方式双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履行期限,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
(五)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以及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六)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七)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一)本合同的生效以双方签字或盖章为准。
(二)本合同一经生效,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如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五、其他约定(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简述合同漏洞的补充规则
简述合同漏洞的补充规则《合同法》分则中,规定了有关填补合同漏洞的规则:1确立了补交付期限条款漏洞的规则2确立了填补标的物质量标准条款漏洞的规则3确定标的物质量标准仍不能凑效时,填补标的物质量标准条款的规则先履行的抗辩权适用条件有哪些?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比较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不同第一,归责原则不同。
在我国,违约责任多以严格责任为原则;侵权责任采取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多种责任原则。
第二,举证责任不同。
违约责任的,受害人只需证明违约行为的存在,而无需证明违约方的过错;侵权责任的,一般情况下,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的过错问题举证。
第三,责任构成要件不同。
违约责任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
第四,免责条件不同。
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条件仅限于不可抗力;一般侵权责任的法定免责条件不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故、第三人的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
第五,责任形式不同。
违约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实际履行等责任形式,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
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是损害赔偿,不可事先约定。
第六,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违约的,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伤害的赔偿责任。
侵权的,既包括财产损失,还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
第七,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
合同中,因第三人导致违约的,债务人先对债权人负责,后向第三人追偿。
侵权的,以自己行为负责为原则。
此外,在时效期限、诉讼管辖等方面,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也存在着区别。
试论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
争点
➢是否适用于商事合同格式条款?
➢是否必须是重复使用? ●2019年12月《草案》§495-1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 订立合同时未与 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效力控制
民法典
合同法
§49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 §40: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 条
单方行为说与合同说
悬赏要约
单方行为说
不涉及
合同说
意思实现说
意思行为说
发布时(民总139) 发布时(民总139)
报酬请求权产生
行为人之行为能 力
指定行为完成 时
无需
一次悬赏,先、 两次给付? 后完成的行为人
指定行为完成时
完成行为时欠缺行 为 能力,不取得报 酬 两次给付?
指定行为完成+ 承 诺行为 需要行为能力, 法定代理人代理
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 、
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 约 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 面 形式
§1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
§135: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 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
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 、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
二、合同的订立
合同成立的形式
民法典
合同法
§469: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 §10: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
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
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
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 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违约责任制度的亮点与盲点
第2期(总第185期)2024年3月浙㊀江㊀工㊀商㊀大㊀学㊀学㊀报JOURNAL OF ZHEJIANG GONGSHANG UNIVERSITY No.2(General No.185)Mar.2024收稿日期:2024-01-07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非典型担保的构造及其法律规制研究 (22AFX016)作者简介:刘承韪,男,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商法和比较法研究㊂‘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违约责任制度的亮点与盲点刘承韪(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北京100088)摘㊀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未固步自封㊁画地为牢,在解释之外也创新发展了‘民法典“规则,尤其是违约方终止合同时点㊁替代交易㊁违约金酌减等违约责任制度呈现诸多亮点与盲点㊂在违约方终止合同时点问题上,司法部门犹若 摇晃的钟摆 ,长期摇摆于通知解除与司法解除之间㊂解释的方案貌似折中调和,却违背违约方终止的司法解除性质,又产生与同属司法解除的情势变更规则不一致的 精神分裂症 ㊂替代交易是 虚拟的强制履行 ,该规则不意味着替代交易行为只能在合同解除后实施㊂替代交易规则受到合理性规则限制和减损规则制约,但替代交易本身并非义务㊂解释 以旧瓶装新酒 ,实现了对违约金酌减规则的升级再造㊂特别是在违约金不得调整约定之效力㊁违约金酌减的计算基础与考量因素㊁违约金不得酌减之情形等几个方面积极作为,虽尚有探讨斟酌之处,但进取创新精神仍值赞许㊂关键词:违约方终止;替代交易;违约金酌减;恶意违约中图分类号:D923.6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文章编号:10091505(2024)02006512DOI:10.14134/33-1337/c.2024.02.006一㊁引㊀言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有132个条文,共计12750字㊂历经三年起草㊁刚刚获得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⓪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虽只有69个条文,但条文内容极其丰富,诸多条文包含多款,其总字数也达到了惊人的16462字,比合同编通则原文字数只多不少㊂仅从这一小小细节便可看出,‘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内容丰富充实,用意颇深,亮点突出,很多内容解释㊁发展甚至创新了‘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则㊂从体量和创新上看,‘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不亚于又推出了一个全新的‘民法典“合同编内容㊂特别是在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㊁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效力㊁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与效力㊁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㊁违约方终止合同的时点㊁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㊁替代交易规则的确立㊁违约获益的考量㊁违66浙㊀江㊀工㊀商㊀大㊀学㊀学㊀报2024年约金酌减规则的细化等方面都有很大程度的创新与进步,很多内容甚至超越了‘民法典“合同编的立法原意和规则范围,变化较大,影响深远㊂本文主要聚焦‘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违约责任部分,就违约责任的亮点与盲点㊁创新与遗憾稍作点评,重点讨论违约方终止合同的时点规则㊁替代交易规则㊁违约金酌减规则三个核心问题,以期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具体适用和未来发展有所帮助㊂二㊁ 摇晃的钟摆 :违约方终止合同时点的确定‘民法典“合同编中最具争议也最需解释的条款非第580条第2款莫属㊂①该条款虽然从一般意义上规定了违约方终止合同规则的前提㊁构成要件与后果,但其与第1款关系如何㊁作为构成要件的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指向何处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48条是否继续有效㊁本条规定能否适用于金钱债务的合同僵局等问题,均争论不休而有通过司法解释加以明确之必要㊂‘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起草过程中也曾试图回应上述问题,尤其曾针对金钱债务的合同僵局能否适用违约方终止规则进行讨论[1]693,但均因争议过大而作罢㊂同时,‘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也未规定违约方终止情形下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时点,从而导致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3年多的起草过程中,不同观点犹若钟摆(Shaking Pendulum),左摇右晃,难达共识㊂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时点涉及利息的计算㊁违约责任的大小等,在很多案件中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影响较大[1]654㊂为统一司法实践和裁判尺度,‘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专设第59条对此争议性话题进行回应,是值得肯定的亮点㊂当然,由于‘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违约方终止合同规则本质上是违约方司法解除问题,因此所谓合同终止时点本质上是合同解除时点㊂之所以将其置于解释的违约责任章节中加以规定,是因为第580条第2款的体系位置处于违约责任一章之中,‘民法典“也是将其作为非金钱债务强制履行排除规则的延伸规则加以对待㊂因左右为难,‘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征求意见稿)曾在第62条规定了违约方终止情形下合同终止时点的两种方案供讨论选择㊂第一种方案采通知解除理论(确定日期说),以起诉状副本送达时间为终止时间: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支持当事人一方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主张的,应当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㊂ 另一种方案采司法解除理论(自由裁量说),由法院裁判确定合同终止的时间: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支持当事人一方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主张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在判项中明确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㊂ 两种方案各自有支持的阵营,争执不下㊂‘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9条似未倒向任一方案: 当事人一方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其他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更加符合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该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但是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㊂ 从表述上看,该条致力于调和上述两种方案之冲突并寻求最大共识,看似出台了一个兼容并包㊁折中创新的方案,但由于其将诉讼通知解除作为一般规则,即 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 ,将法院裁判解除作为例外规则,并施加公平诚信原则要求和充分说理义务,即规定 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 ,因此解释本质上还是选择了诉讼通知解除的时点规则㊂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小组对此的说明是,这样规定主要是①‘民法典“第580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㊂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㊂基于以下考虑:第一,起诉状副本送达的时间较为明确,而其他时点不仅难以确定,增加审理困难,而且易被人为干扰;第二,请求司法终止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以起诉状副本送达的时间终止合同,有利于鼓励当事人及时主张,尽快了结无效率的合同关系;第三,以起诉状副本送达的时间终止合同不等于保护违约方,因为有权申请终止的当事人既包括违约方,也包括已经丧失解除权的非违约方,而且‘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已经为申请司法终止设置了严格的条件;第四,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有其他更好的时点时,也可以按照该时点终止合同,有利于实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2]㊂从追求确定性㊁降低随意性㊁实现同案同判等方面来看,将诉讼通知时间或其确定日期作为解除时点的一般规则有其合理性㊂有学者甚至认为,从合同终止(解除)的功能目的㊁体系解释以及规则设计的内在逻辑看,确定日期说是能够实现效率㊁合乎规则体系以及任意性规则设计等更优的和更理想的选择[3]㊂但笔者认为,从整体法益和利益平衡角度来看,‘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9条的上述立场并非值得肯定,其可能会带来理论认识的盲区和司法实践的混乱,原因如下:第一,违约方终止是形成诉权,应适用司法解除的规则㊂违约方终止在本质上与情势变更解除相同,都是典型的以形成诉权为基础的 合同司法解除 [4],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普通形成权,不能以形成权的行使通知为合同终止的时间㊂合同解除权属于广义形成权,根据行使方式之不同,可分为普通形成权和形成诉权㊂因通知解除形成的确认解除行为效力之诉和确认解除合同主张之诉属于确认之诉,诉讼标的为普通形成权,所作判决为具有既判力的确认判决;因司法解除而形成的诉讼为形成之诉,诉讼标的为形成诉权,相应的支持性判决为形成判决,具有形成力和既判力[5]㊂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请求适用‘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判决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或者是适用第533条判决合同解除,此时的合同解除均属于 诉请解除 或者 司法解除 ,当事人所行使之权利均为形成诉权㊂因此,法院在判项中明确一个合适时点即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时点更符合其规则原理㊂第二,违约方终止的时点应当与情势变更解除的时点保持体系上的一致性㊂‘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2条第3款规定了情势变更解除的时点,采纳司法解除的理论作出规定: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综合考虑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时间㊁当事人重新协商的情况以及因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等因素,在判项中明确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时间㊂ 将情势变更情境下的合同解除时点交由法院根据具体因素加以决定㊂其实,‘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内部讨论稿)也曾出现过错乱,其第56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变更㊁解除合同的,起诉状副本送达的时间为合同变更㊁解除的时间㊂ 好在解释最终稿关于情势变更解除时点之规定拨乱反正,回归正轨㊂鉴于违约方终止的解除与情势变更的解除同属司法解除之性质,应贯彻相同的司法解除原理,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公平诚信原则予以确定,不规定一个统一的㊁确定的时间点,既灵活高效[1]658,又不至于产生法律规定和法律适用上的 精神分裂症 ㊂第三,以诉讼通知解除为一般规则㊁以法院裁判解除为例外规则的做法,既可能引发不公,也很可能会带来适用上的 一边倒 ㊂诉讼通知解除的一般规则实际上是将决定解除时点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当事人,可能会造成有违公平原则或诚信原则的结果,且该规则也可能会被违约方利用[1]660㊂除认识上的混乱和法律适用上的不一致以外,将诉讼通知作为解除时间的一般规则,有很强的导向性,可以预见未来司法裁判者为避免过重的说理论证义务,会更多地向该一般规则靠拢甚或 逃逸 , 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 为合同终止时点,而法院裁判解除的 其他时间 会更加少见和边缘化㊂但从司法解除的本质上来讲,恰恰是 其他时间 而非 诉讼通知 才应该是司法解除的关键和通常时间点,应当授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来决定合同何时终止㊂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在解释适用该条时应更正合同终止时点的错误,使违约方终止回归司法解除的本质,并与情势变更解除保持一致㊂方法有二:一是在保持现有条款不变的情况下,限缩 诉讼通知 76第2期刘承韪:‘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违约责任制度的亮点与盲点㊀86浙㊀江㊀工㊀商㊀大㊀学㊀学㊀报2024年解除规则的适用,淡化或剥夺其一般规则的地位,并扩张司法解除规则的适用范围㊂二是适时对本条作出调整,规定应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在判项中明确违约方终止合同的时间点㊂至于法院如何来确定合适的合同终止时点,笔者建议可以参酌‘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2条第3款的规定,即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综合考虑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时间㊁当事人重新协商的情况以及因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等因素,在判项中明确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时间 ,提炼出违约方解除或司法终止应予考虑的核心要素,比如合同僵局发生时间㊁合同的履行情况㊁当事人协商的情况㊁合同终止对当事人的影响或造成的损失等因素[6],由法院自由裁量综合判定合同终止的一个合适时点㊂当然,如果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㊁判决书生效时间更符合个案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之要求,法院将其认定为违约方终止合同的时点也是题中应有之义㊂可见,司法解除的时点不在于寻求僵化的确定性,而重在个案公正的衡平性价值和自由裁量的灵活性价值㊂三㊁ 虚拟的强制履行 :替代交易规则的引入可得利益是合同法的关注中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在㊂我国司法实践对可得利益损失的支持较为谨慎㊁保守或消极,原因主要在于可得利益损失存在证据上的不确定和计算上的不确定[7]㊂‘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一个重要贡献和突出亮点是开创性地引入了能最大限度化解违约可得利益损失不确定性的替代交易规则㊂替代交易是域外普遍存在的实现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因其精准㊁便利㊁高效等诸多优势为各国合同法所采,①其法律实质相当于履行或准履行,有 虚拟的强制履行 (Virtual Specific Performance)的美誉[8],是化解可得利益不确定性的最佳工具㊂‘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条第2款㊁第3款在中国法中首次引入替代交易的违约救济手段和违约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勇于突破,亮点突出,意义更是重大㊂该条款规定: 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实施了替代交易,主张按照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替代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替代交易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违约方主张按照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㊂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是未实施替代交易,主张按照违约行为发生后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㊂ 从比较法上来看,‘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第2-712条是替代交易规则的始祖,该规则是重要的法典创新,因为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之前各国未有先例[9]㊂其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75条㊁‘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第7.4.5条㊁‘欧洲合同法原则“(PECL)第9:506条也都规定了替代交易此种违约损害赔偿计算方法㊂包括‘民法典“在内的我国之前立法并无替代交易的专门规则,但立法建议却已先行㊂早在2003年,梁慧星教授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就明确规定了作为期待利益损害赔偿方式的替代交易,该草案第922条规定: 如果受害方当事人已解除合同并且在合理时间以合理方式进行替代交易,则可对原合同价格与替代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其他的损害要求赔偿㊂ [10]替代交易规则在适用中有如下三点值得特别关注㊂(一)替代交易与合同解除替代交易规则争议最大之处莫过于其是否以合同解除为前提,我国法律界对此尚未达成共识㊂①艾森伯格教授曾指出作为替代交易类型之一的补进就具有相对于市场价格损害赔偿和强制履行的四大优势:一是可以反映买方的偏好;二是异质商品下买方损害证明责任的减轻;三是防止或最小化买方私人成本或社会成本;四是不产生强制履行所带来的强制执行程序等问题㊂‘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条的态度似乎是明确的, 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实施了替代交易 的表述意味着实施替代交易必须以解除合同为前提㊂中国法规定替代交易以合同解除作为条件,优势在于能让当事人合同关系状态清楚明了,劣势在于解除环节克减了替代交易救济的便利性㊂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做法并非比较法通例㊂从比较法情况来看,一些权威法律文本明确规定合同解除为非违约方主张替代交易计算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㊂该立场以CISG 为代表,其第75条规定非违约方实施替代交易必须在合同解除之后的合理期限内㊂①在CISG 的框架下,根据其第46条与第62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除非债权人已经诉诸与请求履行不兼容的(Inconsistent)救济㊂在买卖合同中,合同解除㊁请求继续履行与不履行的损害赔偿是互斥的,其都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履行利益[11]738-739,909㊂债权人实施替代交易便可以推论其不再需要债务人的履行,债权人通过提出相应的损害赔偿的要求将替代交易的风险转移给债务人,这在法律效果上相当于合同解除,有鉴于此,要求合同解除后实施替代交易是符合逻辑的㊂②但在最早创设替代交易规则的美国法中,基于替代交易计算损害赔偿并不以合同解除(Cancellation of Contract)为必要㊂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703条的规定,转售(Resale)货物与解除合同是卖方两项并列的救济;第2-711条更是明确规定,卖方违约时,买方无论是否已解除合同,都可以 补进 (Cover)货物㊂法院也强调,相关救济产生于对方违约之后,而不是合同解除之后㊂③合同的状态则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另行主张解除合同㊂④‘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以合同解除为替代交易之前提有其合理性㊂⑤因为该规则的设置会指引当事人及时解除合同并实施替代交易,既有利于简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避免自力救济蜕变为违约,防止当事人滥用该规则,也便于法院在多次交易场合为替代交易的识别提供确定的界限[12],还有激励非违约方解除合同之功能,同时还可以避免过度保护实行替代交易的非违约方[13]㊂当然,我们也应看到,替代交易行为与替代交易规则并不相同㊂替代交易行为是一种自力救济手段,既能够及时保护受损方的期待利益,也能在受损方主张损害赔偿时提供有利的证据,不宜绝对以解除合同作为实施替代交易行为的前提[1]671㊂法律若要求仅在合同解除之后才能实施替代交易行为无疑会严重增加交易成本[14],丧失其便利性,对当事人自由产生极大限制㊂从替代交易规则来看,其本质是一种违约损害赔偿计算规则,在进行可得利益计算时以合同解除为前提有其必要㊂替代交易规则适用以合同已解除为前提,但并不意味着替代交易行为只能在合同解除后实施㊂同时,从比较法经验来看,即便在承认合同解除为替代交易前提的立法中,在越来越多的情形下,开始允许当事人在不发出解除通知的情况下实施替代交易并在其后依据替代交易价格计算损害赔偿㊂具体情形如下㊂其一,违约方的违约是拒绝履行或者明示毁约,即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相对方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15]486,578㊂在CISG 框架下,合同解除作为替代交易规则的前提条件也存在例外㊂如果违约已达到对方可以解除合同的程度,并且可以确定违约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再可能履行义务,尤其是明确地㊁实质性地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则不要求在解除合同之后方能实施替代交易[11]1087㊂德国法院认为要求在实施替代交易之前解除合同是为了满足法律确定性的要求,但当96第2期刘承韪:‘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违约责任制度的亮点与盲点㊀①②③④⑤国内法层面,‘荷兰民法典“‘德国商法典“‘奥地利商法典“‘意大利商法典“以及斯堪的纳维亚国家(丹麦㊁芬兰㊁冰岛㊁挪威㊁瑞典)的货物买卖法,都有着类似的规定㊂MüKoBGB /Huber 8.Aufl.2019 CISG Art.75Rn.2-6.TXU Portfolio Mgmt.Co. L.P.v.FPL Energy LLC 2016Tex.App.LEXIS 9094 90U.C.C.Rep.Serv.2d Callaghan 605 Tex.App.Dallas Aug.18 2016 .买方实施替代交易后表示其仍愿意向卖方购买商品,合同未解除㊂Hessler v.Crystal Lake Chrysler-PlymouthInc. 338Ill.App.3d 1010.当然,由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条第2款前半句的表述是 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 ,而非 合同已解除 ,因此对 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 也会产生不同的理解,从而影响该规则的适用㊂债务人不履行义务非常明确时,同样可以满足法律确定性的要求,如果此时要求债权人发出解除通知,是不合理的法律形式主义㊂①同时这是CISG第7条第1款诚信原则的要求,明确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不能仅仅以债权人未通知解除而否定其主张,此时债务人并无需要保护的余地㊂②其二,违约方的违约是履行不能㊂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权将会被排除,此时并无防止债权人保留继续履行请求权㊁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的必要性㊂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可以允许债权人在知道履行不能时立即实施替代交易,而无须先行发出合同解除的通知[12]㊂其三,违约方发出合意解除的通知㊂根据‘民法典“第140条的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默示作出意思表示,非违约方可以其行动表示其同意解除合同[16]㊂实践中,法院就有综合考量包括自助行为在内的案件事实来认定合同解除成立的做法㊂③因此,至少在上述三种情形中,实施替代交易行为本身就可以被认定为解除合同的意思与行为,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此时无须先解除合同后再实施替代交易[13]㊂上述情形并非少有的例外,其不断出现可能会重塑替代交易与合同解除之关系㊂(二)替代交易与合理性规则替代交易必须具有合理性,如此才既能确定非违约方的可得利益损失,又不会对违约方科以过重的责任㊂此处的合理性规则应该包含价格合理性㊁方式合理性和举证合理性三个方面㊂价格合理性的要求已体现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3条中,禁止替代交易价格 明显偏离替代交易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 ㊂方式合理性和举证合理性很遗憾未能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中有所体现㊂所谓方式合理性是指替代交易应当 在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进行 ,该要求曾在梁慧星教授‘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922条中有所规定㊂比较法上也有‘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范例,其规定的合理方式主要由两个方面组成:其一,应具有善意;其二,不应有不合理的迟延㊂PICC的官方评论认为, 合理的方式 要件的意旨在于避免不履行方遭受恶意行为的不利影响㊂所谓举证合理性是要从程序上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证明替代交易本身的合理性㊂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此价格明显偏离的举证责任要由违约方承担;二是即使存在价格明显偏离的问题,非违约方能够证明不进行替代交易将导致损失扩大的情形,也应当用替代交易的价格计算可得利益[1]673,即便被‘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舍弃也不影响合理性规则的潜在适用价值㊂(三)替代交易与减损义务尽管替代交易的本质是违约救济方式,但其也常常与减损义务(Duty to Mitigate the Damage)联系在一起[17]㊂从违约损害赔偿限制的角度来看,通说认为替代交易是一种履行减损义务的措施[18]㊂比如,‘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指出,当一方当事人有理由知道对方不会履行,法律期待其采取适宜的积极措施避免损失,如实施替代交易㊂④在CISG的框架下,尽管第75条并未要求非违约方实施替代交易,但未能实施替代交易可能违反第77条项下的 义务 [19]㊂更准确地说,违约的相对方采取适当措施减轻损失是一种 不真正义务 ,对其违反只会发生义务人权利或利益的减损或丧失[20]㊂因此,‘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强调由于不采取减轻损失的行为不引致责任,减轻损失本身并不是一种义务㊂⑤如果实施替代交易是在具体情形下最合理的救济措施时,未采取替代交易,最多只是承担损害赔偿减少07浙㊀江㊀工㊀商㊀大㊀学㊀学㊀报2024年①②③④⑤OLG München 15July2004 CISG-online1013 IHR2005 72 OLG Hamburg 28February1997 CISG-online261 OLG Bamberg 13January1999 CISG-online516 OLG Frankfurt a M 24March2009 CISG-online2165.MüKoBGB/Huber 8.Aufl.2019 CISG Art.75Rn.2-6.某市经济贸易实业发展公司与某市农业石油公司㊁某财产租赁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抗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㊂Restatement of the Law Contracts2d ɦ350 comment a.Restatement of the Law Contracts2d ɦ350 comment b.。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亮点+解读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六大亮点+解读1.电子合同开启无纸化时代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以及百姓网购需求的增多,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也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纸质合同将逐步退出互联网时代。
(第五百一十二条)2.有理有据,向霸座者说不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民法典细化可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条)3.对商家的霸王条款”说“不”“禁止自带酒水”“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民法典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
(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五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4.物业纠纷不用怕,物业服务合同来维权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民法典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为老百姓解决物业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第三编第二十四章)5.“借一万、还十万”,网贷被套路不用怕针对近年来各界反映强烈的高利贷问题,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6.房子被拍卖,承租者家在何方为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民法典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此外,为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民法典增加了保理合同(第三编第十六章);为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民法典细化了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制度、增加了债务清偿抵充规则、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制度(第三编第五章);在总结现行合同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民法典通过完善检验期限的规定和所有权保留规则等完善了买卖合同(第六百二十二条、第六百二十三条、第六百四十一条至第六百四十三条);为适应现实需要,民法典吸收了担保法中关于保证和定金规则的规定,增加了保证合同,完善违约责任制度(第三编第十三章、第五百八十六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
合同编五大亮点亮点一: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重点关注领域:主要集中在电子商务领域为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电子交易行为,本条对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的特殊规则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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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漏洞补充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510)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 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 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511-1/2/3)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511-4/5/6)
(一)510条合同漏洞填补的具体方法1.按照合同相关条款填补
案例:张掖中院(2014)张中民终字第58号
基本案情:甲为乙预约生产辣椒种子,约定:亩产60公斤,收购价格≥330元/公斤;若80%的农户达不到60公斤/亩则提高收购单价。
其后,80%的农户未达到60公斤/亩的产量,双方在结算辣椒种子款时,因单价未能达成一致,产生纠纷。
裁判要旨:法院根据合同条款——“生产的辣椒种子的收购价格≥330元/公斤”——作出以下认定:“甲与乙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种子收购价格为≥330元/公斤,同时,又特别约定‘80%的农户达不到60公斤/亩时提高单价’,法院结合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确定亩产值价格为20000元(大于60×330=19800元)。
2.
根据交易习惯填补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
“交易习惯”: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法解释二7)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案例:北京一中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7694号
裁判要旨:本案既有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情况,亦有先付款后开发票的情况。
虽然现有证据显示‘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次数多于‘先付款后开发票’的次数,但是否已经形成交易习惯尚不能确定。
3.根据合同目的填补
(1)合同目的是谁的目的?
案例:最高院(2009)民提字第137号
裁判要旨:就目的解释而言,并非只按一方当事人期待实现的合同目的进行解释,而应按照与合同无利害关系的理性第三人通常理解的当事人共同的合同目的进行解释,且目的解释不应导致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或与法律法规相冲突。
(2)如何根据合同目的填补合同漏洞
案例:威海中院(2019)鲁10民终2448号
基本案情: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交付首期购房款后房屋涨价,乙毁约。
甲委托丙代理该案,要求乙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房屋增值部分,并承诺以该增值部分到位款项的20%作为丙的风险代理费。
后该案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甲继续支付剩余购房款,乙将房屋过户给甲,丙参与了该案件的立案及调解过程。
裁判要旨:风险代理收费应以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处理结果不应以案件结案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案涉《委托代理合同》及约定的风险代理条款的目的在于通过律师代理诉讼,达到当事人的预期诉讼目的,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只要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尽到合同约定的代理义务并达到了约定的代理效果,就有权要求当事人按照约定支付风险代理费。
(二)第511条的具体适用1.依据第510条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第511条。
存在交易习惯时排除履行地市场价格的适用
案例:石河子法院2016兵9001民初5854号
原告与被告自2009年开始至2015年期间一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并签有书面合同。
在此期间,对原告负责施工的工程项目,均由被告委托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套用2000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及2004年《全统安装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进行评估计价,并据此作为原告施工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同时,原告还需向被告支付12%到15%不等的管理费。
裁判要旨:当事人双方对于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的,应当先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如仍无法确定的,方可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能以相关条款填补时排除履行地市场价格的使用
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全程跟踪审计服务,约定取费方式为基本费+差旅费+效益审计费,若审计服务期限因不可归责于甲公司的原因延长,有权主张延期审计服务费,但未约定标准。
后审计服务期限因不可归责于甲的原因延长,而效益审计费几乎为零。
2.典型合同中的补漏规范优先于该条文适用
603排除了511-3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603)
628排除了511-4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
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628)
3.履行条件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51号
基本案情:甲、乙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甲将其持有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乙,股权(仅对应土地资产)转让总价款为5000万元。
随后甲乙双方作出补充协议,约定乙方一次性补偿甲方1.3亿元,补偿款的最迟给付期限为乙方开发《股权转让合同》所对应的土地资产所形成的楼盘开盘销售后两个月内。
由于案涉土地一直未开发,甲方认为,双方仅约定最迟给付期限为“楼盘开盘销售后两个月内”,但并无何时开始支付的约定,应视为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民法典511-4)之规定,其可随时要求履行。
但乙方认为给付条件未成就。
裁判要旨:广西高院认为条件不成就,最高院认为:首先,双方关于该补偿款支付时间的约定,不是条件,不存在条件不成就时无须履行的问题(付款条件与生效条件有本
质区别)。
其次,从性质上看,是否开发楼盘以及何时开发楼盘,系由乙方所决定,这种
取决于一方主体意思表示或者行为的约定,也并不属于条件。
再次,既然乙方负有确定的
给付义务,则当事人有关“最迟给付期限”的约定,性质上属于履行期限的约定。
最后,
若将开发销售楼盘这一约定解释为完全由受让方自由决定,显然不符合双方的合理预期。
故应以通常的商业人士的合理预期作为标准,乙方负有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完成楼盘开发销
售的诚信义务。
相反案例:
例1:朱某与柯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人民法院报2020年7月14日第3版:“有钱时再还”的还款约定有效
例2: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53号
基本案情:因珠铜公司与冶炼厂早期签订的《加工合同》,产生冶炼厂欠珠铜公司若干吨铜锭的债务清偿纠纷。
双方曾约定“只能在待冶炼厂有色金属项目成功投产盈利后在股份盈利中偿还”,后案涉项目因未获国家批准而自行终止。
珠铜公司主张该约定只是对偿还方式的约定,冶炼厂应负履行义务;冶炼厂认为该约定系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因未盈利而无需偿还欠铜。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未约定该欠铜债务在项目不能投产盈利时如何处理,是双方关于债务履行方式约定不明确,但并不意味该欠铜债务消灭,应由债务人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债务。
最高院再审认为,无论将约定理解为债务履行方式还是债务履行条件,其所表达的意思都是明确的。
这种履行中的风险双方都应当能够预见,当事人基于其实际交易需要而签订合同,在特定的条件会根据其需要作出特定意思表示,只要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存在欺诈与胁迫,即应予以尊重保护。
故因合作项目未盈利,冶炼厂无需返还欠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