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色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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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用色素法规标准比较

食用色素分类

食用色素分为两类:焦油类合成色素、天然色素。

一、焦油类合成色素

人工合成色素是指用人工化学合成方法所制得的有机色素,主要是以煤焦油中分离出来的苯胺染料为原料制成的。焦油合成色素多以苯、甲苯、萘等化工产品为原料,经过磺化、硝化、卤化、偶氮化等一系列有机反应化合而成。自从1856年英国的Perkins第一个合成苯胺紫以来,许多色素相继被合成。

合成色素一般较天然色素具有性质稳定、色彩鲜艳、牢固度大、性能稳定、易于着色并可任意调色、成本低廉、使用方便等优点,因而受到食品行业的青睐。世界各国使用合成色素最多时,品种多达100余种,随着人类对合成色素的毒性和危害的深入了解,许多国家加强了对合成色素的使用管理,已将一部分从允许使用的合成色素名单中删去或严格限量使用。现在各国允许作为合成色素品种越来越少。

目前,世界允许使用的食用合成色素都是水溶性色素。其实,合成色素也有许多是油溶性色素,但油溶性色素不溶于水,进入人体后因容易蓄积而不易排出体外,其毒性都比较大,各国都不再允许使用这类色素。而为了避免色素混色,需要增强水溶性色素在油脂中的分散性,提高色素对光、热、盐的钝性,还生产了将色素制成它的铝色淀产品而广泛使用。

二、天然色素

1、植物色素

植物色素来源于天然植物的根、茎、叶、花、果实,如甜菜红、葡萄和辣椒。植物色素大多为花青素类、类胡萝卜素类、黄酮类化合物,是一类生物活性物质,是植物药和保健食品中的功能性有效成分。绝大多数植物色素安全性高。植物色素的着色色调比较自然,既可增加色调,又与天然色泽相近,是一种自然的美。但植物色素种类繁多,性质复杂,就一种植物色素而言,应用时的专用性较强,应用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大部分植物色素染着力较差,染着不易均匀,不具有合成色素的鲜

丽明亮。植物色素在植物体中含量较少,分离纯化较为困难,其中有的共存物存在时还可能产生异味,因此生产成本较合成色素高。同时,大部分植物色素对光、热、氧、微生物和金属离子及值变化敏感,稳定性较差;使用中一部分植物色素须添加氧化剂、稳定剂方可提高商品的使用周期。

2、动物色素

动物色素动物身体及组织器官内累积的天然有色颗粒。例如昆虫、鱼类、鸟类及兽类等,有着各式各样的颜色,包括保护色和警戒色。这都是由于这类色素本身的化学作用,以及皮肤和外部的羽、毛、鳞等对光的反射及干扰等物理作用形成的。从动物体提取作为食品添加剂的色素物质常见的由紫胶红(虫胶红)、胭脂虫红、小龙虾色素、鳞虾色素等。胭脂虫红就是由产于秘鲁等南美地区的雌性胭脂虫干体磨细后用水提取而得的红色色素,主要成分是胭脂虫酸(又称胭脂红酸,是蒽醌衍生物),很久以前就用做食品染色。

3、微生物色素系经微生物发酵制得的色素,如红曲红。

三、其他色素

这类着色剂质包括单质物质(金、银、铝等)、矿物类(二氧化钛、氧化铁红、氧化铁黑等)、焦糖色素(焦糖Ⅰ(普通法)、焦糖Ⅱ(苛性亚硫酸法)、焦糖Ⅲ(氨法)、焦糖Ⅳ(亚硫酸氨法))和植物炭黑等。

•各国食品中禁用的合成色素

目前,国际以及各国禁止在食品领域中使用的合成色素有如下:1、FAO/WHO

金胺(碱性槐黄)、苄基紫4B、奶油黄、碱性菊橙、桔红2号、酸性绿B、品红(洋红)、油橙S5、油橙XO、油黄AB、油黄OB、丽春红3R、丽春红SX、苏丹红I。

2、日本

日本曾批准使用的合成色素有27种,现已禁止使用其中16种。(1959.12.28)食用蓝色101号;(1965.4.1)食用红色1号,食用红色101号;(1965.7.5)食用红色4号,食用红色5号,食用橙色1号,食用橙色2号,食用黄色1号,食用黄色2号,食用黄色3号;(1967.1.23)食用绿色1号及其铝色锭;(1970.5.29)食用绿色2号及其铝色锭;(1971.2.26)食用红色103号,叶绿素铁钾,叶绿素铜钾;

(1972.12.13)食用紫色1号及其铝色锭;(2005)花生衣红、海州常山色素。

3、美国

美国1960年允许使用的合成色素有35种,现在允许使用的食用人工合成色素为9种(包括2种仅用于橙子和肠衣染色的色素)。已禁止使用的包括FD&C绿色3号、橙色B和橘红2号。奶油黄(1919)、绿色1号(1965)、绿色2号(1965)、橙色1号(1956)、橙色2号(1960)、橙色B(1978、红色1号(1961)、红色2号(1976)、红色4号(1976)、红色32号(1956)、苏丹1号(1919)、紫色1号(1973)、黄色1号(1959)、黄色2号(1959)、黄色3号(1959)、黄色4号(1959)。

4、欧盟

红色2G(2008)。

5、中国

苏丹红I、碱性橙II、罗丹明B、铅铬绿、碱性嫩黄、酸性橙、工业染料。

•各国禁止使用色素的规定

中国、CAC、加拿大、俄罗斯、虽然没有禁止允许使用的范围,但是就是没有申明的范围就是默认的禁用领域。

欧盟规定不得含有着色剂的食品有:未加工食品;所有瓶装或包装的水;巴氏灭菌或消毒(包括超热处理)的牛奶,半脱脂牛奶和脱脂牛奶(原味);巧克力牛奶;发酵牛奶(原味);罐装牛奶;酪乳(原味);奶油和稀奶油(原味);动植物油脂;在理事会指令

89/437/EEC,影响蛋类产品的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卫生和健康问题的条款2(1)中定义的蛋和蛋制品;面粉和其他碾碎的产品及淀粉;面包和类似产品;意大利面食和意大利汤团;糖,包括所有的单糖和二糖;番茄酱以及罐装和瓶装的番茄;番茄沙司;果汁和果子露以及蔬菜汁;罐装的、瓶装的或干缩的水果,蔬菜(包括马铃薯)和蘑菇;经过加工的水果、蔬菜.(包括马铃薯)和蘑菇;李子酪;优质果酱、优质果冻,以及栗子酱;鱼,软体动物和甲壳类动物,肉类,家禽和野禽及其配制品,但不包括含有这些成分的精制膳食;可可产品和

巧克力产品中的巧克力成分;炒咖啡、茶、菊苣;茶和菊苣提取物;茶、植物、水果和谷类食品的冲剂,以及这些产品的混合物和混合速溶物;食盐、食盐替代品、调味品和调味品混合物;理事会条例(EEC)No 822/87中定义的酒和其他产品;理事会条例

(EEC)No1576/89,制定酒精饮料的定义、描述和表述的一般规则中定义的Korn、Kornbrand、果酒饮料、果酒、希腊茴香酒、格拉巴酒、TsikoudiafromCrete、马其顿的齐普罗酒、塞萨利的齐普罗酒、Tyrnavos的齐普罗酒、EaudeviedemarcMarquenationaleluxembourgeoise、EaudeviedeseigleMarquenationaleluxembourgeoise、伦敦杜松子酒;委员会条例(EEC)No1180/91中定义的意大利茴香酒、黑樱桃酒和Mistra;理事会条例(EEC)No1601/91,制定有关加香葡萄酒、加香葡萄酒饮料和加香葡萄酒鸡尾酒的定义、描述和说明的一般规则中涉及的桑格利亚汽酒、Clarea和Zurra;酒醋;理事会指令

89/398/EEC,各成员国有关特殊营养用途食品法律的协调和统一中提及的婴幼儿食品,包括用于非健康婴幼儿的食品;蜂蜜;麦芽和麦芽产品;成熟和未成熟干酪(原味);绵羊和山羊奶中的黄油。

美国规定“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401节规定的不能着色的食品(除非所加入的着色剂是这类标准所允许的)香港就明确规定禁止未经烹煮及未经加工处理的肉类、野味、家禽、鱼、水果或蔬菜是哟个色素。

日本禁用于:腌鱼、鲜鱼、鲜贝(包括鲸肉),Kasutera(茶碗糕),KINAKO(烘烤大豆粉),KONBU(海藻)/WAKAME(海草)(两者均为昆布属植物),豆类/pulses,橘子,肉类,腌肉、日本豆面酱(MISO)(发酵大豆面团),面条(包括Wantan),海苔(NORI)(紫菜类),酱油,松糕,茶叶,蔬菜,或腌鲸肉的着色。

台湾规定在生鲜肉类、生鲜鱼贝类、生鲜豆类、生鲜蔬菜、生鲜水果、味噌、酱油、海带、海苔、茶等不得使用。

香港规定未经烹煮及未经加工处理的肉类、野味、家禽、鱼、水果或蔬菜,如拟供出售给人食用,则除非是作为标记用途,否则不得加进或加上任何染色料:但如已按下述规定办理,柑橘属的水果可加进或加上准许染色料─在该类水果皮上以准许染色料标明“加有色素”字样;及该等字样印写清楚可阅,大小明显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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