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语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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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北京语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士学位授予

准则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北京语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结合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院校实际情况,为规范北京语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北京语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

及授予工作。

二、学士学位申请条件

第三条授予成人高校本科(含专科升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应符合《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达到下述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法纪,努力提高思想觉悟与道德修养,热爱祖国,愿为社会主义四化建设服务;

2. 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学习,能够运用马列主义基本观点认识、分析问题;

3. 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通过国家教委组织的网络统考,取得毕业资格且必修课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研究工作或专业工作的初步能力;

4. 已撰写学位论文,且成绩在C+级(70分)及以上,答辩成绩合格(70分)及以上;

5. 在修业年限内,非外语专业的学生须通过北京地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学位英语水平考试没有任何的免考条件,凡是申请北语网院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参加;英语专业、日语专业的学生须通过学院组织的外语综合水平测试(或政策要求的其他必要的考试),英语专业八级考试通过者可免于参加专业综合水平测试;

第四条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曾受过学校或任职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后未撤销处分者;

2.在校学习期间,考试、考核有作弊行为者;

3.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4.毕业时间未超过一年但自入学起至申请学位时的年限已超过最长学习期

限要求;

5. 毕业时间超过一年者。

三、学士学位的申请、审批及授予

第五条网络教育学院负责按条件向学校负责学位工作部门的推荐工作。在学生毕业的同时,将本院学士学位申请者,择优向校学位委员会推荐,同时出具被推荐者的思想政治表现(包括在校学习期间和在工作单位的表现)和在校各科成绩等有关推荐材料。

第六条学校学位委员会负责授予学位的有关工作:

1.对网络教育学院推荐的学位申请者进行初步审查,在1—2周内将符合申请条件者连同不符合申请条件者的名单和推荐材料退回学院。

2.根据北京市及本校情况组织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者参加必要的考试或考

核(例如非外语专业的公外统考,本校对专业主干课的考试或考核)。

第七条网络教育学院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1.向本科毕业生讲明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条件、要求,接受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提交的申请,办理申请申报手续。

2.提供学位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表现(包括在校学习期间及在工作单位的表现)的证明材料。

3.在校学位委员会领导下,成立本院学位分委员会,一般由3—5名具有中级以上教学职称的人员组成。其职责是对经校学位工作部门初步审核并接受推荐的学位申请者,按本院的《细则》要求,进行认真审核、确认,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名单。

4. 协助校学位委员会为获得校学位委员会评审通过者办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手续工作。

第八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授予范围,只限于本科(含业余五年制本科、业余三年制专科升本科)毕业生。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过期不予补办。

第九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含高中起点本科、专科升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政策性强。在校学位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网络教育学院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择优授予,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如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违章违纪等行为,一经查出,立即严肃处理。

本规定业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从2008届本科毕业生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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