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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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药物介绍

国家基本药物介绍

国家基本药物介绍____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为落实我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____?56号)、卫生部等九部委局《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____?7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____?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目标、原则、范围(一)总体目标:通过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保证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比较完善的基本药物供应体系,使人民群众得到实惠。

(二)基本原则: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统一规范、依法监管。

(三)实施范围:全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实行“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全部实行以自治区为单位的基本药物(含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增补药物,以下同)集中采购,实行以自治区或盟市为单位的统一配送。

鼓励社会力量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全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盟市及以下不设采购平台,不指定采购机构。

(四)采购主体: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授权或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药采中心)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基本药物采购主体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见附件1)。

(五)采购周期:暂定为12个月。

如需调整采购周期或提前中止部分药品、生产企业的中标资格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如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进行调整,则新目录药品开展集中采购招标后,原目录删除的增补药物采购合同中止执行。

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组织监管机构与经办机构(一)组织监管机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总责。

内蒙古: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启动

内蒙古: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启动

要求废标或重新组织采购的有 9 件。1 家采购人单
位和 1 家供应商被通报批评 ,并责令其对内部管理
内蒙古 : 基本药物 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启动
从近 日召开的内蒙古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启
制度进行整改, 及时上报整改情况 ; 家采购代理机 动视频会议上了解到, 1 内蒙古基本药物政策体系、 基 5 7
或 化 学 药 品百 强 企 业 生 产 ,占 中标 药 品 品 规 数 的 4 ・ %。 78 8 任务 之 一 , 解决 老 百姓 看病 贵 问题 的 惠 民工程 , 也是 益 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 预防和减少腐败 , 推动政府
治理 , 好作 风 建设 , 实解 决人 民群众 反 映强 烈 的 抓 切
另外 ,有 2 家采购代理机构因在政府采购甲级代理 机构资格 申请过程 中, 被举报存在申报材料弄虚作 假的行为, 经财政部调查情况属实 , 出不予认定其 作 甲级代理机构资格 , 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突出问题 。第 四, 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 , 持续推进惩 防体系建设。第五 , 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 严肃党
1 通报批评 ;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 构被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 家供应商被要求赔偿 安全事故的, 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将被追责。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部直属单位将按此 建立本地区、 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约谈机制。
Hale Waihona Puke 损失。 从投诉( 举报 ) 由来 看 , 中标供应商投标 资 事 诉
此 外 ,0 1 2 1 年财 政 部收 到 中直 机 关 采购 中心来
2 1 年反腐倡廉重 点做好五 方面工作 02
在 1 8日召开的全 国国土资源党 风廉政建 月 设工作会议上 , 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 中央纪委驻部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6.03•【字号】内医保办发〔2019〕41号•【施行日期】2019.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是新形势下医疗保障制度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进一步规范采购秩序,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认真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交接各盟市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扎实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各项工作,积极与卫健部门协商工作交接事宜,确保各项工作无缝衔接,平稳过渡。

(一)各盟市于6月30日前将加盖盟市医保局公章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工作交接情况表(见附件)传真至自治区药采中心(************),同时将原件邮寄至自治区药采中心(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西街19号)。

(二)未完成交接的盟市要积极推进交接工作,认真谋划组织,制定交接时间表、明确责任人,并在交接工作完成后的7个工作日内再次原途径将药品和医用耗材工作交接情况表(见附件)上报自治区。

二、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政策全区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全部实行以自治区为单位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

医疗机构使用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均应按要求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集中采购,原则上盟市不得自行搭建采购平台;盟市已通过自建采购平台采购的,应主动与自治区药采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纳入自治区统一监管。

(一)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属于已挂网药品的,其中国家谈判和定点生产药品,按照国家确定医保支付标准或价格采购;限价挂网药品,由医疗机构在不高于限价的基础上与企业议价采购;直接挂网药品,参照全国最低七省交易价格及我区其他医疗机构历史采购价与企业议价采购。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方案

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竞价采购制度,保证临床用药的质量与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降低流通成本,规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行为,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建立反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强化对药品、耗材购销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推进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规化、制度化建设。

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2007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纠办发[2007]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四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药品采购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网上集中竞价采购的涵义在政府主导下,通过搭建公益性、服务性的药品医用耗材交易、监管服务平台,为药品医用耗材网上交易提供载体,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在监管平台竞价交易;任一合格企业的药品医用耗材均可进行网上竞价销售;建立医疗机构公开、公平、公正采购制度和企业不良行为退出机制,对采购交易全过程实行动态监管。

第三条网上竞价采购遵循的原则1.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2.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3.强化竞争机制,贯彻统一、规、简捷、高效的原则;4.保障中、低价位药品,兼顾其他需求的原则;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全程有效监督。

第四条集中网上竞价采购方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网上采购通过“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网上采购平台)发布公告,全区旗县及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其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均利用网上采购系统实行网上集中竞价采购。

第五条网上竞价采购品种围和周期1.全区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临床使用的所有药品、医用耗材全部纳入网上竞价采购围。

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委托旗县药械采购机构采购药品协议书委托方:受托方(旗县药械采购机构):第一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与药品入围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第二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限与具体要求: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内卫计规范[2015]11号)以及《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内卫计规范[2015]12号),受托方代表委托方与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药品采购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并负责合同的执行。

如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的需要,委托方可以提出申请,由受托方与供货企业签订追加合同,各供货企业原则上不得拒绝。

第三条委托期限与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周期同步。

第四条委托人不允许受委托人把委托处理的事物转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五条受托人有将委托事务处理情况向委托方报告的义务。

第六条报酬及支付方式:本委托服务协议不产生任何费用。

第七条委托人责任:受托人与入围企业签订药品供销合同后,委托人必须严格按照采购目录,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开展工作,按时向受托人报送药品采购计划,不得在网外自行采购药品,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药款集中支付单位归集采购资金。

第八条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自治区药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如协调解决不成,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九条本协议所指药品,为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入围结果(第一批)。

第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认可后,作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委托方:(盖章):受托方:(盖章):委托方法人代表:受托方法人代表: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 ...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 ...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供应配送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加强对集中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职责明晰、指标量化、定期考核、优胜劣汰的供应配送考核机制,规范企业的供应配送行为,切实保障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安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12〕86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条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和医用耗材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

药品和医用耗材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经营企业配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药采平台),在我区从事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和配送企业供应、配送行为的考核。

—1 —第四条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相关考核管理办法,负责对生产企业在全区范围内供货情况的考核,对参与各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处理。

盟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配送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考核办法,考核配送企业(包括直接配送的生产企业,以下同)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所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配送情况,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处理;并对旗县(市、区)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考核结果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方法第六条在采购周期内,对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的供应配送情况及全过程进行动态考核,实行量化积分,由自治区药采平台自动汇总形成,总分为100分。

考核周期为半年,每周期积分结果作为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的依据。

第七条对生产企业供货情况的考核,通过自治区药采平台每半年汇总的产品入库率和综合入库率进行考核。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网上报价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网上报价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网上报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9.02•【字号】内药采办字[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网上报价的通知(内药采办字[2011]22号)各有关生产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1〕21号)和《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企业在投递经济技术标时,须同时投递商务标,商务标采取远程报价方式进行(即企业在规定时间登陆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系统”对投标药品进行报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网上模拟报价为使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各生产企业熟悉报价和解密程序,经研究定于2011年9月7日9:00-15:00进行网上模拟报价、15:00-17:00进行网上报价解密;本次模拟报价所报价格不作为商务标报价依据,不公示企业报价;请各企业提前观看和阅读有关报价教程(报价教程见平台操作帮助),按照时间安排及时登录参与。

二、网上正式报价网上正式报价时间为2011年9月9日9:00-16:00,报价包含配送费用及其它所有税费在内的供(交)货价,国家基本药物不得高于扣除规定加成率后的国家物价部门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自治区增补药物不得高于2011年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平均中标价。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串通报价和恶意竞争。

具体报价要求见《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附件3: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商务标报价须知”相关规定。

2020年7月23日 各省撤废标情况汇总

2020年7月23日 各省撤废标情况汇总

2014年度江西省医疗机构 药品集中挂网采购项目
2014/11/28
原则上不少于 被授权人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可 一年 以修改或撤回申报材料
山 2013年山东省国家基本药
11 东
物集中采购公告 (SDJBYWCG-2013-1)
2013/9/22
企业在递交申报文件后,可以修
2014/1/24至 改或撤回其申报文件。但工作机
2017/12/29
-
-
(17A4802)
2017年-2018年重庆市抗 结核药品带量委托第三方
采购项目
2017/11/2
四川省2016年第二类疫苗 挂网阳光采购项目
2016/3/22
2017/12/1
00:002018/11/30
-
00:00
凡不愿参与挂网集中采购的产
2017/5/1/至 2018/4/30
2014/8/30至 改或撤回其申报材料。但工作机

构必须在申报截止时间之前收到
企业发出的书面申请
西 2017年西藏自治区公立医
藏 21
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公告(xzypcg-2017-10)
2017/9/23
采购周期暂定 为2年
-
2019年陕西省公立医院 药品集中采购项目
2017年陕西省公立医院药 品集中采购项目

构必须在申报截止时间之前收到
企业发出的书面申请。
河 2010年度河南省药品集中
12 南
采购招标公告 (HNYPCG2010-001)
2010/8/31
2011/1/1至今
投标人在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递交 期间可以修改或撤回申报材料
湖北省2016年度公立医院

国卫药政发〔2015〕70号文

国卫药政发〔2015〕70号文

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15年6月19日,国家卫计委下发国卫药政发〔2015〕70号文件--《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全面构建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要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

充分发挥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结合地方实际,抓紧制订具体实施办法,落实部门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进度表和技术路线图,并及时上报国务院医改办,确保2015年内启动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努力做好药品采购中质量安全、价格监测、配送使用、医保支付等政策措施的有效衔接,增强和扩大药品集中采购的惠民实效。

二、合理确定药品采购范围医院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制定采购计划,具体到通用名、剂型和规格,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

药品采购预算一般不高于医院业务支出的25%-30%。

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应及时汇总分析医院药品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合理确定药品采购范围,落实带量采购,优先选择符合临床路径、纳入重大疾病保障、重大新药创制专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药品,兼顾妇女、老年和儿童等特殊人群的用药需要,并与医保、新农合报销政策做好衔接。

充分吸收国家基本药物遴选中规范剂型、规格等有效方法,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等,遵循临床常用必需、剂型规格适宜、包装使用方便的原则,推进药品剂型、规格、包装标准化,努力提高药品采购和使用集中度。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12.10•【字号】内药采组发[2009]2号•【施行日期】200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内药采组发〔2009〕2号)各盟市卫生局、纠风办、发改委、财政局、药监局、工商局、经委,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会议纪要》(〔2009〕69号)精神以及《自治区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08]72号)的要求,《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挂网品规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已在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公布,并于2009年12月底正式执行。

为扎实做好全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一步规范药品采购行为,提高药品采购透明度,防止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确保我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顺利开展。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要尽快成立由卫生、纠风、发改、财政、药监、工商、经委等部门组成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合理分工,重点抓好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在本地区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也要成立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办事机构,将药品集中采购管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二、旗县及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必须全部纳入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范围。

凡属《目录》内的药品必须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实行网上采购,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擅自在网外采购。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12.10•【字号】内药采组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药采组发〔2009〕1号)自治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盟市政府纠风办、卫生局、发改委(局)、经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盟市各直属医疗机构:为加强对全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自治区政府纠风办会同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经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工商局等单位共同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做好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确保我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依据国务院纠风办等国家七部委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国家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全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内蒙古自治区旗、县(含旗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购销合同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购销合同

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购销合同(样本)甲方:(采购主体)乙方:(供货主体)为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等文件精神,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采购药品乙方须将上述采购药品按时供应到甲方指定地点,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价格和包装等须与挂网药品信息一致,不得更改。

药品质量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第二条采购周期:本合同约定采购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采购方式甲方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药品采购系统”,将采购计划发送给乙方,乙方据此供货,双方确认后的订单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乙方须在小时内对甲方通过平台发出的网上订单进行响应。

第四条采购价格实际采购价格包含成本、运输、包装、伴随服务、税费及其他一切附加费用。

第五条供应配送.供应配送由乙方负责。

.自网上订单确认起,原则上急救药品配送不超过小时,一般药品配送不超过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甲乙双方须在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药品采购系统”中及时填报供应、配送、入库等情况。

第六条验收.药品交货地点,为甲方指定地点。

.乙方所提供的药品剩余有效期限不得少于整个药品有效期的。

.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和订单数量要求及破损的药品,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在日内进行更换,不得影响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使用。

.乙方应提供随货同行单,甲方对送达的合格药品签字验收,并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在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药品采购系统”网上入库确认。

.甲方在临床使用中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可要求乙方将该批次药品送交辖区或上级法定质量检验部门进行质量检验,并提供质量检验报告书。

.药监部门在抽检中证实乙方提供质量不合格药品,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付款甲方向乙方的回款时间为从到货之日起天。

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网上药品采购系统操作手册

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网上药品采购系统操作手册

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网上药品采购系统生产企业操作手册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二零一一年一月目录关于这本用户手册.........................................................................................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产品介绍.........................................................................................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使用须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 用户登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产品快照..................................................................................................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密码修改.................................................................................................. 错误!未定义书签。

1.5查看用户信息.......................................................................................... 错误!未定义书签。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12•【字号】内卫计药政发〔2014〕202号•【施行日期】2014.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卫计药政发〔2014〕202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50号),现就规范我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巩固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坚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基本药物实行自治区网上集中采购,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政策要求,合理配备与使用基本药物,必须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蒙药、中药饮片除外)。

实行一体化管理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卫生室,享受政府给予的基本药物零差率补助。

鼓励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优先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逐步实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全覆盖。

二、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配备使用管理(一)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配备使用管理。

强化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主导地位,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配备使用基本药物采购金额,不得低于本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的65%。

为了建立双向转诊与分级诊疗制度,满足广大患者的用药需求,在优先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药品的前提下,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从新农合目录中,选择不超过本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35%的非基本药物,并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

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蒙药,不计入非基本药物使用比例,按中药饮片政策执行。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增补目录》(2010版)和按照《关于过渡时期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卫药字〔2012〕581号)配备和使用的增配非基本药物。

国办发〔20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对于加快公立医院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借鉴国际药品采购通行做法,充分吸收基本药物采购经验,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

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探索创新,进一步提高医院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

药品集中采购要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加快公立医院特别是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有利于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公平竞争,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二、实行药品分类采购(一)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发挥省级集中批量采购优势,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医院作为采购主体,按中标价格采购药品。

落实带量采购。

医院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制定采购计划和预算,并具体到品种、剂型和规格,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

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应根据医院用药需求汇总情况,编制公开招标采购的药品清单,合理确定每个竞价分组的药品采购数量,并向社会公布。

进一步完善双信封评价办法。

投标的药品生产企业须同时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1.07•【字号】内药采办字[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药采办字〔2010〕1号)各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药械集中招采服务中心,自治区直属各医疗机构,各生产、配送企业:《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讨论,并经成员单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序规范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机制,维护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全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健康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及其他相关机构。

第二章申(投)诉的范围第三条申(投)诉范围:(一)对报名品种的质量层次、价格、竞价分组等方面存在异议,疑问的;(二)对挂网品种的入围价格或采购价格有异议的;(三)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对医疗机构采购入围品种或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品种行为有异议的;(四)医疗机构对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供货和配送行为有异议的;(五)在采购周期内,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对某品种配送关系提出增补或修改的;(六)对有关企业或品种信息申请新建或修改的;(七)企业被授权人发生变更的,或者用户名密码遗失需重新领取的;(八)企业名称变更;(九)其他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相关的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
2、本企业商品信息
新增商品保存之后,可在""界面查看和进一步维护产品详细信息:
点击页面左侧""按钮,在某条具体产品行点击""按钮,即进入该产品详细注册信息维护界面:
国内总代理与生产企业基本相同,但应在界面每个产品信息栏中选择该产品的国外生产企业,如在选择生产企业界面搜索不到对应的生产企业时,可向招标采购服务中心提出增补,核实后将在基础数据库中增加,以便企业添加、维护本企业产品信息:
标有*栏目为必须填写项目,否则不能提交;点击""按钮前请仔细检查填报是否有误(一旦提交企业信息将不能再修改)。点击"提交"按钮后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将对企业填报的注册信息进行审核,企业应随时关注平台上企业及产品信息审核情况。
维护"GMP信息"(针对国内企业),点击"GMP信息"按钮,在弹出界面中维护及填报本企业GMP信息(有多个GMP证书的应分别填写):
2、修改密码 6
3、退出登录状态 7
三、企业信息维护 8
四、产品信息维护 10
1、增加本企业商品 10
2、本企业商品信息 11
五、企业提问 13
欢迎使用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招标采购服务平台
资审报价系统
关于这本用户手册
该产品用户手册包含了您在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子系统时所需了解的信息。手册中所出现的用户名称及相关数据均为系统测试数据,不作为任何正式药品采购的依据,在本系统正式使用前将予以清除。
如发现已填写的产品有误,在提交前可以修改或对整条产品信息删除。
五、企业提问
企业对网上操作和招标相关的政策如有疑问,可在"企业提问"栏目提问。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考核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考核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参与各方的监督管理,建立职责明晰、指标量化、定期考核、优胜劣汰的考核机制,规范各方行为,切实保障药品供应安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xx〕7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计规范〔xx〕1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xx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卫计规范〔xx〕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在自治区开展药品集中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包括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同)、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包括直接配送的生产企业,以下同)采购、供应、配送行为的考核。

第三条药品集中采购公立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联动,分级监管的工作机制。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对生产企业在全区范围内供货情况的考核,对参与各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盟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处理,并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备案;并对旗县(市、区)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的考核,对辖区内考核不合格配送企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对考核工作进行监督,考核结果定期向相关单位通报。

第二章日常考核第六条公立医疗机构根据临床使用需求,按照“一个平台、公开透明”的原则,所有药品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或与自治区联通的盟市采购平台采购,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入库,根据购销合同,及时完成货款结算和支付。

第七条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现状与对策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现状与对策


内蒙古 自治 区药 品 集 中采 购制 度现 状
医用 耗 材在 内的挂 网采 购 目录 , 组建 了药 品 、 医用耗 材 采 购专 家 库 , 立 了 20 年 内蒙古 自 区医疗 机 构 网上 药 建 09 治 品集 中采 购 企业 和 药 品品 规数 据 库 。 内蒙 古 自治 区 首批 药 品 网上集 中招标 采 购入 围药 品
制 度 的初 衷 。 ( ) 仅 旨在 规 范流 通领 域 的药 品 集 中招 标 采 购治 二 仅
标 不 治本
位使 医疗 机构 既有 动 机 、又有 能 力 将 药 品销 售 收 入 及 销
售利 润 最 大化 。
根 据规 定 , 中药 饮 片 外 , 疗 机 构药 品采 购 8 除 医 0% 以上 的 品种 应 纳 入 集 中招 标 采 购 , 就 是 说 , 2 的 也 有 0% 药 品是 可 以不 通 过 集 中招 标 采 购 的 。许 多 集 中招标 药 品 价 格低 , 润空 间小 , 疗机 构 ( 利 医 以处 方 医 师 为代 表 ) 往 往 可 以 利 用 药 品之 间 的 可 替 代 性 及 医 患 双 方 信 息 不 对 称 ,选择 高 价 的非 招 标 药 品替代 招 标 药 品 。 同 时 由 于规
不 同企 业 生 产 的药 品之 问 仅存 在 剂 型 、规格 甚 至 商 品名 的差 异 , 全 可 以相 互 替 代 。在 这 种 情 况下 , 完 中标 企 业 要
50 万元 的企 业 所 占比例 高 达 7 %以 上 ’ 00 0 。内蒙 古 自治 区医 疗 机 构 在 药 品零 售 市 场 占有 8 . l% 的份 额 …, 15
关键 词 : 内蒙 古 ; 医疗机 构 ; 药品 集 中招标 采 购 中图分 类 号 : 9 R5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4 7 8 2 1 )3 0 8—0 10 —7 7 (0 10 —0 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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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廉洁购销合同
甲方(公立医院或基层采购机构):
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行为,有效防范商业贿赂行为,营造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购销环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按照《合同法》及药品购销合同约定购销药品。

二、甲方应当严格执行药品购销合同验收、入库制度,对采购药品及发票进行查验,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合同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

三、甲方严禁接受乙方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挂钩。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并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

被迫接受乙方给予的钱物,应予退还,无法退还的,如实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四、严禁甲方工作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乙方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用量信息,或为乙方统计提
供便利。

五、乙方不得以回扣、宴请等方式影响甲方工作人员采购或使用药品的选择权,不得在学术活动中提供旅游、超标准支付食宿费用。

六、乙方指定作为销售代表洽谈业务。

销售代表必须在工作时间到甲方指定地点联系商谈,不得到住院部、门诊部、医技科室等推销药品,不得借故到甲方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访谈并提供任何好处费。

七、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购销合同,并向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如乙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则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相关规定处理。

八、本合同作为药品购销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购销合同一并执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纪检监察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执一份,并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签名: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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