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经济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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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经济处罚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xx市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经济处罚办法》以及《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管理办法》、《xx信用联社会计规范工作考核细则》、《xx 市信用联社信贷规范管理操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以及信用联社内部制定的保证金融工作正常进行的各项规定、制度、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联社系统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视性质、情节、影响程度给予适当经济处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经济处罚是指对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给予的一次性罚款。在给予罚款的同时,还可依据事实情节,给予责任人扣发奖金、通报批评、收缴非法所得、赔偿经济损失等处理。

第六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在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应责令其限期纠正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

第一节各级经营机构负责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罚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各级经营机构负责人是指农村信用联社(含其职能部门)及其下属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经营机构负责人授意、指使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现金支付的,违反存款、贷款、结算、资金拆借、费用管理、中间业务等规定办理业务的,或明知违规,但不予制止的,对机构负责人处以5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九条各级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300—1000元经济处罚:

(一)隐瞒已发现的违反规章制度问题的;

(二)在发现或者知悉违规隐患、线索情况后,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信用社遭受损害或损害加重的;

(三)不按规定报告已发生重大违规情况的;

(四)有意包庇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人的;

(五)默许、暗示、指使或逼迫工作人员进行违反规章制度活动的;

(六)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内部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发生的。

第十条对下级的请示未按规定时间答复的,给予责任人100—200元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各级负责人不按规定亲自查库或者组织查库、查重要

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每缺一次给予责任人100—200元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各级负责人不按规定安排好值班守库,被各级主管部门检查(含电话查岗)发现有脱库现象的,每次给予负责人3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未建立健全会议学习制度,未按规定召开会议组织职工学习、研究工作的,给予责任人50—200元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未按规定制订到岗、到人、到责的岗位责任制的;或者已制订但分工不明确的,给予责任人50—200元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规定导致营业机构丢失《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或者营业执照不年检的,每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2000-5000元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规定使用营业机构名称、社徽的,给予责任人50—200元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受回扣或手续费,除收缴非法所得外,给予责任人3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企业借款或无偿占用客户物资、资金的,除追回被占用的全部资金或物资外,给予责任人3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被授权机构的负责人(含各级有权签字人),违反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文件审查制度,未经法律审查程序,超越权限签署这类文件的,给予500—1000元经济处罚。

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约束力文件,是指各营业机构出具的构成单方或者多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具体包括:各类借款合同及从合同、资金拆借协议、各类委托代理协议、银行承兑汇票协议、联营协议、合作协议、各类保函、资信证明、贷款承诺书以及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节违反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罚第二十条对需要计提的支出不按规定提取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每次处以50-1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需要按比例控制的费用支出擅自超比例支出的,除退回超支部分外给予负责人100-5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采取挂帐等手段逃避费用控制和固定资产购建控制,超标准、超范围支出费用或者购建固定资产(含在建工程)的,给予审批人5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未经上级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金额对外捐赠的,给予负责人5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截留收入或虚列成本设立小金库,用于私分或滥发奖金的,全额没收非法所得,给予责任人5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规列支暂付款项,违规垫付信用联社资金,违反规定或者超越权限处置资金、财产的,给予责任人1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三节违反会计结算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罚第二十六条经营机构明知是单位公款仍以个人名义开立储蓄

帐户办理存款的,给予责任人5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信用联社各级经营机构在法定的会计帐册以外另立会计帐册,或不按规定入帐的,给予责任人5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会计结算规章制度,对票据、凭证、密押、证明文件等审查不严,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问题,造成透支、挪用、冒领、被骗的,给予责任人5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规定保管、使用印章、密押、压数机、印鉴卡的;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印鉴卡、压数机、密押被滥用、丢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5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三十条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100-1000元经济处罚:

(一)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不按种类设簿登记入册,未按规定保管使用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请领使用手续,没有做到日清月结的;

(三)对停止使用或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包括出售客户后收回的凭证)、有价单证不按规定处理的;

(四)违反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保管、使用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违反规定办理挂失手续,未执行“换人复核、分级审批”原则的,或者挂失后因审查不严致使存款被冒领的(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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