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安徽能源替代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07]6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07〕6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全省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二○○七年七月十三日全省节能减排工作方案为深入扎实地推进全省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明确目标和要求(一)主要目标。
国务院批复我省节能减排的指标是,到2010年,万元GDP能耗由1.21吨标准煤下降到0.97吨标准煤(按2005年现价计算),下降20%;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由44.4万吨下降到41.5万吨,下降6.5%,其中,淮河流域控制在12.9万吨,削减11.6%,巢湖流域控制在5.6万吨,削减10.4%;二氧化硫排放量由57.1万吨下降到54.8万吨,下降4%,其中,电力行业控制在35.7万吨之内。
(二)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突出抓好重点行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抓紧制定主要工业产品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制性限额标准及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监测体系、考核体系和责任体系,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结构调整,着力形成集约型的增长方式和节约型的消费模式,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法规和标准为规范、以监测中心等服务机构为依托、以统计和计量等为基础的节能减排协同推进机制,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省能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能源综合规〔2020〕3号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省能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省能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机关各处、局属各单位:现将《安徽省能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7日安徽省能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省能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和时效性,扎实推进法治机关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49号)、《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发改政策规〔2020〕2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省能源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使用的文件。
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要点、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批复、办事程序等文件,以及规划类文件和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等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第三条局有关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综合法规处负责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合法性审查工作。
起草处、单位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清理工作。
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2020年修订)
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02•【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八号)《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已经2020年7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7月2日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2006年4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第五章激励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管理、能源使用和节能技术的开发、推广、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节能工作应当坚持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科技推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若干具体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若干具体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9.24•【字号】皖政[1987]69号•【施行日期】1987.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若干具体规定(皖政[1987]69号)国务院发布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一项重要的节能法规。
为贯彻执行这一《条例》,现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工业和城市节能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健全节能管理工作制度(一)省政府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决定、部署和协调重大的节能工作任务,日常工作由省政府城市能源管理办公室负责。
各行署和市政府也应建立节能管理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同级城市能源管理办公室负责。
能耗较高的行业,主管部门应有主要负责人主管节能工作,并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
(二)各级政府城市能源管理办公室和行业节能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能源管理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节能规划,组织指导节能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3、检查、督促企业和单位改进节能管理,完成节能任务;4、审定能源消耗定额,实施考核奖惩;5、会同供能部门做好能源的合理供应;6、培训节能管理干部和有关操作人员。
(三)年综合能耗折合标准煤三千吨以上的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耗能企业),应确定相应的机构专管或兼管节能工作,配备专职节能管理人员;其他企业应确定专职或兼职的节能管理人员。
(四)企业节能管理机构和节能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1、执行有关节能管理的规定和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2、负责企业能源消耗定额管理、考核、奖惩;3、研究分析企业能源消耗情况,提出节能方案或改进措施;4、组织实施企业节能技术措施和技术改造。
二、严格用能管理(一)各级政府城市能源管理办公室应组织企业主管部门和供能部门,对主要耗能产品制订先进、合理的能耗定额,确定企业年度用能定额及产值综合能耗指标,严格进行考核。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2.21•【字号】发改环资[2006]155号•【施行日期】2006.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55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发改委: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加快我省经济发展、抢抓机遇、奋力崛起的必由之路。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皖政〔2005〕86号)要求,“十一五”期间将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产业园区和市县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
为规范试点工作,发挥试点项目的示范作用,现印发《安徽省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方案》,请据此组织实施。
2005年,各地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做了许多探索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其中,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被国家发改委列入第一批全国试点项目。
我委依据各地工作基础,组织专家筛选、论证了一批示范性较强的循环经济项目,作为我省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项目,现予以公布,请有关单位根据《安徽省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做好试点项目各项工作。
附:1、《安徽省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方案》2、安徽省循环经济试点第一批项目名单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附1:安徽省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方案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约型社会,加快安徽奋力崛起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皖政[2005]86号)的要求,现就在全省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试点工作的必要性未来的十五年,是我省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也是加快发展、奋力崛起、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关键时期。
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合肥市经信委、合肥市财政局等关于合肥市推进
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合肥市经信委、合肥市财政局等关于合肥市推进电能替代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发文字号】合发改能源[2017]1382号【发布部门】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肥市交通局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合肥市物价局【发布日期】2017【实施日期】20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合肥市经信委、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环保局、合肥市城乡建委、合肥市交通局、合肥市农委、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市推进电能替代工作的实施意见(合发改能源〔2017〕1382号)各县(市)区发改委(发改局)、开发区经贸局、经信委、城乡建委、农委、财政局、交通局、环保局、商务局、物价局、市供电公司:为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减少大气污染,提高电力消费层次,扩大电力消费量,稳步推进我市电能替代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054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推进安徽省电能替代的实施意见》(皖发改能源〔2017〕57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积极推进工业生产、建筑供暖供冷、交通运输、农业生产、居民生活五大领域实施“以电代煤”、“以电代油”,着力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形成清洁、安全、高效、智能的新型能源消费方式。
力争2017-2020年完成电能替代电量10亿千瓦时以上。
二、重点任务(一)工业领域1.燃煤锅炉、燃煤(油)窑炉替代。
全面完成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
合肥市市区、各县县城、巢湖市市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及其他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区全面淘汰高污染燃料锅炉,且不得新改扩建燃煤及其他高污染燃料锅炉(集中供热、火电厂锅炉除外);其他区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20蒸吨及以下燃煤及其他非清洁能源锅炉。
在环境敏感区,新上20蒸吨以上的锅炉项目应优先采用电锅炉等鼓励替代能源设备;在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的各类行业,推进以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应用。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高质量充换电服务体系建设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高质量充换电服务体系建设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09•【字号】皖发改产业〔2023〕465号•【施行日期】2023.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高质量充换电服务体系建设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高质量充换电服务体系建设方案(2023—202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0月9日安徽省高质量充换电服务体系建设方案(2023—2027年)充换电基础设施为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是重要的交通能源融合类基础设施。
为全面落实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创新引领加快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快构建高质量充换电服务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绿色出行需要,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助推我省加快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整体推进、适度超前。
运用系统思维,一体推进市、县、乡三级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顺应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态势,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构建覆盖全省、适度超前的充换电服务体系。
市场主导、创新机制。
突出企业主体,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充分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企业结合“互联网+”,创新商业合作与服务模式,创造更多经济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统一平台、智能高效。
强化互联互通,建设全省统一的充换电基础设施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做好与“皖事通”“皖企通”“皖政通”三端的协同,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便利化程度和监管服务智能化水平。
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经济和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2.22•【字号】皖经贸资源[2001]66号•【施行日期】2001.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经贸资源[2001]66号)各市经贸委、省电力公司:为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关于做好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资源{2000}033号)等文件精神,我委制订了《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委。
首批申请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的有关材料,请于今年3月底前报送我委资源处。
附件:1.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
(略)2.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申请认定汇总表。
(略)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OO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能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是指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城市垃圾和农林废弃物等低热值燃料以及沼气、煤层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焦炉煤气等生产的电力、热力的企事业单位。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发电原料限定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
第三条申报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机组单机容量在500千瓦及以上,机组设备没有超期服役或淘汰。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31户企业移交省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31户企业移交省属企业国资办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皖政办[2001]5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07.13
【实施日期】2001.07.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
31户企业移交省属企业国资办管理的通知
(皖政办[2001]56号)
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成立中共安徽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安徽省人民政府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发[2001]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企业工委(省属企业国资办)筹建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厅[2001]18号)精神,安徽省人民政府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国资办)是省政府管理省属重要骨干企业国有资产的办事机构,
具体负责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列入省属企业国资办管理范围的企业实行分批移交。
现就国有资产首批列入省属企业国资办管理范围的企业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31户企业首批移交省属企业国资办管理(名单附后)。
二、上述企业的国有资产,以2000年财务决算为基数,从即日起由原主管部门移交省属企业国资办管理,于今年轻月底以前基本完成移交工作。
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资料由省财政厅移交给省属企业国资办。
三、上述企业移交省属企业国资办。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电厂(机组)并网运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电厂(机组)并网运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1.15•【字号】皖经电力[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电厂(机组)并网运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皖经电力〔2008〕18号)各市经委(工经委)、省电力公司: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电厂(机组)并网运行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推进全省节能减排工作。
现将《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电厂(机组)并网运行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电厂(机组)并网运行管理的若干规定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电厂健康发展,推进全省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2007〕721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电厂并网运行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本规定所称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是指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煤泥、煤层气(煤矿瓦斯)、高炉煤气等生产电力、热力的企事业单位,可再生能源电厂(机组)是指利用水力、风力、太阳能、生物质(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填埋气化发电、沼气发电)等发电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电厂。
二、并入电网运行的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电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机组单机容量500千瓦以上,机组设备没有超期服役或淘汰;(二)发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所用燃料(原料)限定国家规定《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和可再生能源范围内,燃料(原料)发热值、使用比例等技术指标符合相关规定,并属于就近利用;(三)对发电废弃物采取综合利用措施,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四)项目建设按管理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齐全,并按照批准内容建设、验收。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发改委:为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节能技术改造,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安徽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二日安徽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节能技术改造,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和《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的要求,中央和省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于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
关于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交通运输厅(局、委),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国办发[2014]31号)相关部署,现就推进电能替代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电能替代的重要意义电能替代是在终端能源消费环节,使用电能替代散烧煤、燃油的能源消费方式,如电采暖、地能热泵、工业电锅炉(窑炉)、农业电排灌、电动汽车、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机场桥载设备、电蓄能调峰等。
当前,我国电煤比重与电气化水平偏低,大量的散烧煤与燃油消费是造成严重雾霾的主要因素之一。
电能具有清洁、安全、便捷等优势,实施电能替代对于推动能源消费革命、落实国家能源战略、促进能源清洁化发展意义重大,是提高电煤比重、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减少大气污染的重要举措。
稳步推进电能替代,有利于构建层次更高、范围更广的新型电力消费市场,扩大电力消费,提升我国电气化水平,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
同时,带动相关设备制造行业发展,拓展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贯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促进能源消费革命,落实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提高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提高可再生能源占电力消费比重、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为目标,根据不同电能替代方式的技术经济特点,因地制宜,分步实施,逐步扩大电能替代范围,形成清洁、安全、智能的新型能源消费方式。
(二)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创新。
结合电力体制改革,完善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还原电力商品属性。
创新电能替代技术路线,加快电能替代关键设备研发,促进技术装备能效水平显著提升,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21•【字号】皖发改环资规〔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节能主管部门),省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21日安徽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落实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范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徽省“十三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安徽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2018-2020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以原煤、洗精煤、其他洗煤、煤制品(水煤浆、型煤、煤粉等)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直接消费煤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用煤项目)。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应当实行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制度。
第四条煤炭减量,是指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提高煤炭等能源利用效率直接减少煤炭消费;煤炭替代,是指利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优质能源代替煤炭消费。
第五条用煤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内容。
新上耗煤项目,在报请节能审查时,应先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再报请项目节能审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清算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清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8.07•【字号】•【施行日期】2015.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清算工作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节能主管部门)、财政局:根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161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财建〔2010〕1761号)有关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将对符合支持条件的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上报国家进行清算。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和条件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主要包括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具体支持范围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要求为准。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报企业资格。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取得备案资格。
(二)合同签订、项目实施及完工时间。
第一至五批国家备案名单中的节能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和实施改造的时间分别为2010年6月1日(含)以后、2011年1月1日(含)以后、2011年7月1日(含)以后、2012年1月1日(含)以后、2013年1月1日(含)以后。
项目应于2015年5月12日前已完工。
(三)合同格式。
合同应为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应有节能效益分享条款,分享期应不长于合同有效期。
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合同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供应保障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供应保障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29•【字号】皖政办秘〔2021〕69号•【施行日期】202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供应保障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安徽省电力供应保障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29日安徽省电力供应保障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十四五”时期我省经济社会仍保持较快发展,电力需求旺盛,“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给能源及电力保障提出了新要求,全省能源转型发展与保障供应之间的矛盾将日益凸显,国家能源局电力供需平衡预警已将我省2022—2024年电力供需形势定为红色。
为妥善解决电力保供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确保全省电力可靠供应,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第九次会议重要讲话精神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遵循“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处理好发展和减排、减污降碳和能源安全的关系,坚持开源和节流多措并举,改革和创新共同发力,努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供应体系,为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提供可靠的电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初步测算,全省“十四五”电力需求将保持年均7%左右的较快增长,2024年最大用电负荷达到6530万千瓦,按12%系统备用率测算,电力需求为7314万千瓦。
截至目前,全省可用电力供应能力4835万千瓦,必须多措并举解决电力供应缺口问题。
(一)确保规划内项目按期投产,落实电力保供能力1055万千瓦。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零碳产业园区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零碳产业园区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皖发改产业〔2024〕254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零碳产业园区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制定了《安徽省零碳产业园区建设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2024年5月13日安徽省零碳产业园区建设方案(试行)零碳产业园区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通过能源、产业、建筑、交通、废弃物处理、生态等多领域技术工艺的集成应用和管理机制创新实践,实现区域范围内碳中和的产业园区。
为加快推进我省零碳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实施“双碳”战略为引领,锚定建设智能绿色的制造强省目标,坚持市场引导、政府主导,重点突破、分步实施,全面转型、系统推进,综合施策、平稳有序,积极探索产业园区多元化绿色低碳转型路径,深挖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提升潜力,全面提升重点产业绿色竞争力。
到2027年,力争打造5个以上零碳产业示范园区,在零碳路径探索、场景打造、投资融资、技术应用、数字赋能、统计核算、管理机制和发展模式等方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构建零碳产业园区建设地方性标准规范,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有力支撑。
到2030年,力争累计建成20个以上零碳产业园区,构建促进园区零碳发展的长效机制,零碳负碳技术取得重大突破,优势产业绿色竞争力居于国际先进水平。
二、重点任务(一)建设能碳管理系统。
(1)支持试点园区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先进技术,统筹建设综合能源管理平台、数字化碳监测与治理平台,对园区内关键排放源的能源与碳排放数据开展实时采集、处理、分析和溯源,实现对企业从基础原材料到终端消费品全链条能耗与碳排放数据智能采集与监测,形成企业、项目碳信用档案,建立碳信用库。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主要工业产品能耗限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主要工业产品能耗限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1.03•【字号】皖经资源[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主要工业产品能耗限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经资源〔2008〕6号)各市、12个试点县经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制定安徽省主要工业产品能耗限额及管理办法,是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努力构建节约型的发展方式,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重要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安徽省主要工业产品能耗限额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安徽省主要工业产品能耗限额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工业企业的合理用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品能耗限额是指在生产耗能的产品过程中,对产品所规定的最高能源消耗量。
产品能耗限额包括产品综合能耗和产品单项能耗的限额。
第三条安徽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负责制定安徽省主要工业产品能耗限额并监督、指导和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能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与监督第五条省经委制定主要工业产品能耗限额,并定期对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进行调整、修订,保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科学合理。
第六条产品能耗的计算按G82589-90《综合能耗计算通则》的规定执行,各种能源折合标准煤的系数,以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1•【字号】皖政办[2010]53号•【施行日期】2010.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0〕5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25号)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1. 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是利用市场机制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大举措。
2. 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实现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必要支撑;也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大机遇。
我省作为产业结构重型化突出的省份,节能任务十分繁重,同时也蕴含着巨大的节能服务市场发展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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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
法
发布日期:2018-05-28 作者:管理员来源:安徽节能网阅读:117次字体:[大] [中] [小]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落实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范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徽省“十三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安徽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2018-2020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以原煤、洗精煤、其他洗煤、煤制品(水煤浆、型煤、煤粉等)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直接消费煤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用煤项目)。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应当实行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制度。
第四条煤炭减量,是指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提高煤炭等能源利用效率直接减少煤炭消费;煤炭替代,是指利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优质能源代替煤炭消费。
第五条用煤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内容。
新上耗煤项目,在报请节能审查时,应先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再报请项目节能审查。
不符合替代标准的,节能审查机关不予进行节能审查。
第六条煤炭减量替代途径主要包括:
(一)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以及企业关停、转产减少的煤炭消费。
(二)实施集中供热、耗煤设备节能技改或拆除淘汰燃煤锅炉等设备减少的煤炭消费。
(三)改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替代的煤炭消费。
(四)其他符合要求的煤炭消费减量途径。
第七条煤炭替代实行差别政策。
对煤炭开采与洗选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新增耗煤(电力行业除外),实施煤炭消费量1.5倍减量替代;其他行业用煤项
目及达到现行燃机排放标准的超超临界燃煤发电项目、热电联产等集中供热项目以及国家鼓励的现代煤化工项目(原料用煤)新增耗煤,实施煤炭消费等量替代;上一年度全省空气质量排序较差的5个市新增用煤项目,实施煤炭消费量 2.0倍减量替代(其他市实施煤炭消费量1.0倍减量替代)。
第八条煤炭替代量计算公式为Q=A×K×J。
其中,Q指煤炭替代量,A指用煤项目新增煤炭消费量,K指用煤项目所属行业替代标准,J指用煤项目所在地区系数。
第九条煤炭替代除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通过第六条途径减少的煤炭消费量以外,还可以通过行政划拨、协议转让或市场购买等方式取得。
行政划拨意见由市、县政府或其授权的节能主管部门出具,转让或市场购买需有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市场成交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煤炭替代量应根据不同替代途径科学测算。
(一)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或其他原因造成整体关停退出的入统企业,其煤炭消费减量按关停前3年实际耗煤量平均值测算。
(二)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或其他原因造成部分耗煤设备设施关停拆除的入统企业,煤炭消费减量应根据企业能源统计数据,核定设备设施关停前3年耗煤量,按平均值进行测算。
(三)入统企业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提高煤炭能源利用效率形成的煤炭减量,按照改造前后煤炭消费统计数值的差额测算。
(四)淘汰燃煤锅炉或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煤改可再生能源”的燃煤锅炉形成的煤炭减量,按照其关停前3年实际用煤量平均值进行测算,对确无计量装置、无用煤量记录的燃煤锅炉,可按以下经验公式进行估算:年煤炭减量=蒸吨总量÷煤汽比×运行时间×负荷率
(五)工业窑炉等用煤设备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煤改可再生能源”等形成的煤炭减量应根据有关部门统计数据或企业统计报表及能源消耗情况,核定其改造前3年实际用煤量,按平均值进行测算。
(六)城乡居民“煤改电”“煤改气”等形成的煤炭减量,按每户不高于用煤2吨并与生活消费用煤统计数据比对后核算。
第十一条用煤项目煤炭消费替代方案审查前实际完成的煤炭替代量占总替代量比例:煤炭开采与洗选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电力行业除外)应达到35%,其他行业应达到25%。
电力行业中,达到现行燃机排放标准的超超临界燃煤发电
项目、热电联产等集中供热项目不低于25%,其余发电项目不低于50%。
剩余部分替代量应当在用煤项目正式投产前全部完成。
第十二条用煤项目的用煤量和煤炭替代量均按实物量计算,用煤项目所用煤炭种类及发热值应与该行业或用煤设备用煤要求一致,替代煤炭种类及发热值应按实际测定值,无实际测定值的替代项目按行业或耗煤设备用煤要求估算。
上述方法均无法确定的,折标系数可按所用煤品的参考系数取值计算。
第十三条煤炭替代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简介;
(三)工艺和设备情况;
(四)项目能源及煤炭消耗情况,包括所使用的煤炭种类、数量、煤炭的各项参数指标;
(五)煤炭替代来源、年度替代量及落实措施;
(六)煤炭替代量测算方法和相关证明材料;
(七)结论建议;
(八)煤炭替代来源汇总表。
第十四条用煤项目煤炭替代方案的审查,按照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分级负责。
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用煤项目,其煤炭替代方案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真实性承诺意见后,报省节能审查机关审查。
其他用煤项目煤炭替代方案的审查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自行决定,并报省节能审查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节能审查机关自收到用煤项目煤炭替代方案2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或补正补全的意见;对需现场核查的,节能审查机关(或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间不计入节能审查期限)。
第十六条审查机关应对用煤项目煤炭替代方案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一)煤炭替代方案的系统性与完整性;
(二)用煤项目新增用煤量测算的科学性、准确性;
(三)煤炭替代来源的可行性和替代量计算的科学性、准确性以及对当地年度煤炭消费量影响评价;
(四)实际完成的煤炭替代量的真实性及是否达到规定比例要求;
(五)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备。
第十七条现场核查工作经费,从省节能与生态建设相关资金中安排。
现场核查不得收取用煤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他单位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通过节能(煤炭替代)审查的用煤项目,因建设内容调整造成煤炭消费量增加的,以及煤炭替代来源发生变更的,向节能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九条用煤项目节能(煤炭替代)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第二十条各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炭消费替代工作,协调解决煤炭替代来源,组织跨企业、跨行业、跨区域煤炭替代指标交易,并对煤炭消费替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查处并公开曝光。
第二十一条对未完成年度煤炭减量任务或行政区域内用煤项目煤炭替代方案不落实的市、县,上一级节能审查机关应责成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行政区域内用煤项目的煤炭替代审查。
第二十二条用煤项目建设单位以重复替代、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查的,节能审查机关应撤销原审查意见,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纳入失信记录,并按规定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
第二十三条未落实节能(煤炭替代)审查意见的用煤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负责用煤项目煤炭替代(节能)审查、监管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