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审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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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问责制”实施办法
一、为了树立全体员工“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现特制定本“问责制”。
二、定义
责任追究制:是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公司规定或有关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及带来损失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问责制:是指公司对所属各部门和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或分公司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影响公司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公司正常工作,或者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公司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实事求是认定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
四、责任追究范围:适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员工。
五、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决策责任追究
1、公司部门负责人或分公司负责人在制定工作计划和规划各种经营方案等时,没有遵循集体研究决策原则,擅自决策或擅自改变上级领导、集体的决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2、事后证明,决策人所做出的决策出现明显、低级错误或严重过失并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对公司决策不理解、不进行沟通,以消极态度对待工作,效率低下,不能分清工作安排的轻重缓急,造成公司工作开展缓慢的。
(二)领导责任追究
1、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决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各项目标无法完成或出现管理问题,或发生事故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本部门、分公司工作职责中的关键环节缺乏监督制约疏于管理;对下属出现问题失察或放任错误;未给予下属正确指导,未严格把关,导致未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
3、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造成差错或给公司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4、对突发性事件报告不及时或隐瞒、缓报、谎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5、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坏、流失的。
6、未完成月、年度业务目标,造成部门或分公司严重亏损的。
(三)财务方面责任追究
1、经费没有做到专款专用,奢侈挥霍、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2、挪用、侵吞公司财物的。
3、违反财务纪律和财务相关规定,造成财务秩序混乱的。
(四)执行管理责任追究
1、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委、扯皮,延误工作,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的。
2、贯彻公司决策不力,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违反各项规章制度,造成没有完成公司各项目标的。
3、工作不负责,严重违反安全保卫有关规定,发生火灾、财物被盗窃、被毁、触电、中毒、医疗、交通等安全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
4、有损于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问题有失公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5、经公司查证属实,存在不顾公司利益,只站在自身利益出发,搞小团体、小帮派,发布一些不利于整体团结的言论,对公司领导搞背后恶意议论、诋毁、不正面反映意见等行为的。
6、在处理应急突发事件问题上,由于措施不得力、方法不得当、处理不及时等造成重大损失的。
7、在工作中,对领导、同事、检查人员有打、骂、言语侮辱行为,不服从管理,做影响员工团结的。
(五)工作关联责任追究
工作关联部门之间、管理部门与一线部门之间、各员工之间在工作上要相互配合,对工作推诿拖延、敷衍、玩忽职守带来损失的。
六、责任划分
(一)个人责任:按照各岗位职责,明确个人对其职责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
(二)领导责任: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和下级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应负的领导连带责任。
七、责任追究的权限
公司审计监督部全面负责责任追究工作,代表公司对员工出现的相关责任问题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被追究相关责任人有陈述和说明的权利。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公司决策层或公司董事长、总裁提出陈述和说明。复核、复查决定应当在7个工作日之内作出。
八、责任追究的处罚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领导、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50元——5000元)、解聘、调离岗位、调整职务、免职,责令辞职等。
追究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发生责任事故的岗位部门或分公司或个人均取消评优资格或取消相关奖金、福利。
九、公司所有员工必须遵照本制度检查自己的工作职责,做到事事有落实,人人有责任,各司其责,各负其责,责任明确,违反必究。
总裁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