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保障体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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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保障体系指南
一、体系目标
1.规范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企业现场检查与年度检查任务;
2.建立支持环境标志产品申请书与认证合同中各项承诺的保证措施、内审制度和改进机制;
3.构架体现产品生命周期评判思想,保证环境标志产品质量的文件化治理体系;
4.力求质量治理体系、环境治理体系与产品质量、产品环境行为四方面的认证要求,与企业既有的治理系统融为一体,升华治理水平。
二、体系指标
Ⅰ:守法达标——包括环保法规、排放标准、治理制度、国际履约等;
Ⅱ:质量与环境行为双优——包括产品质量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等;
Ⅲ:内审制度——包括专(兼)职机构、人员与内审规定等;
Ⅳ:改进机制——包括年检响应、市场反馈、体系提升等;
Ⅴ:体系文件——包括企业概述、保证措施和基础信息等。
三、体系要素
Ⅰ.守法达标
Ⅰ.1:环保法规。企业应执行的地点和国家环境法规清单和自查结论;
Ⅰ.2:排放标准。确定应执行的水、气、声、固排放标准类不与级不,以及通过计量认证的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排放污染物例行监测报告(每年至少一次);
Ⅰ.3:八项环境治理制度。以环境阻碍评判、三同时、排污收费的依法实施为重点;
Ⅰ.4:国际履约。以蒙特利尔议定书和全球气候框架公约涉及的替代CFCS物质和节能、节约资源为重点;
Ⅰ.5:有关方。对原料供应、半成品加工、产品营销、广告媒体等有关方施加环境阻碍的方案。
Ⅱ.质量与环境行为双优
Ⅱ.1:产品标准。应执行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以及国家或者省、市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以内的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
Ⅱ.2:环境标志技术要求。贯彻生命周期评判思想,确保产品达技术要求,进行总体设计;
Ⅱ.3:原料与辅料。按环境标志技术要求规定原、辅材料禁用或限用要求,规范检验及检测程序与记录;
Ⅱ.4:工艺与配方。按环境标志技术要求制定相配套的工艺路线和配方,就保证措施的有效性做出论证;
Ⅱ.5:包装。按环境标志技术要求,提出包装用料的改进措施;
Ⅱ.6:回收与废物处置。按环境标志技术要求,制定使用易回收、处置材料的措施,及回收方法或合同。
Ⅲ.内审制度
Ⅲ.1:机构。执行保证体系,和谐企业各部门和有关方的专职或兼职机构,规定其权限和治理范畴;
Ⅲ.2:人员。同意培训,明确职责,分布于保证体系各要紧岗位;
Ⅲ.3:内审规定。通知签发,内审组组成,内审打算及奖惩规定;
Ⅲ.4:内审记录。按保证体系措施逐项评估并记录,设计记录格式,规定记录验收方式。
Ⅳ.改进机制
Ⅳ.1:初次现场检查响应。对认证现场检查不符合报告,规定如何实现改进响应和文件修改;
Ⅳ.2:年检响应。对年检不符合报告,规定如何实现改进响应和文件修改;
Ⅳ.3:市场信息反馈。对企业设计、生产、信息和销售部门,提出从市场和用户猎取信息,即时反馈,并改进保证系统的要求和检查落实方法;
Ⅳ.4:体系提升。规定保证体系连续改进、提升体系有效性的措施及评估准则。
Ⅴ.体系文件
Ⅴ.1:企业评述。对企业实现双绿(环境标志产品加环境治理体系)、双优(产品质量加环境行为)、双赢(环境与经济)的现状及潜力予以评述;
Ⅴ.2:保证措施解析。汇总全部要素,归纳保证措施,并进行分项和综合评估;
Ⅴ.3:记录规范。对全部记录提出格式和验收规范。
以上共五项指标22个要素。
四、体系实施
1.认证预备
主动向认证中心或授权咨询单位索取欲申请产品的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和认证中心公布文件,按照保证体系指南,分析企业实际,规定保证措施,使保证体系文件化,与申请书和初审表一并送交认证中心。
2.认证检查
认证中心派出检查组并将检查打算通知企业。企业按照检查打算,逐项按保证体系进行自我评估,并聚拢有关记录,备查。
现场检查中的不符合项,应即时响应,在保证体系的修改和完善中予以体现。
3.认证年检
在每年一次的年检中,将对保证体系能否坚持运行,体系的改进机制是否有效进行重点评估,企业应有针对性地做好预备。
环境标志产品保证措施
1.引言
本文件提出了申请者建立环境标志产品保证措施的要求,以保证环境标志产品及其生产者能够连续有效的符合环境标志标准的要求。
本文件规定的各条款是产品通过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必要条件。
本文件不适用于境外企业申请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2.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环境标志
用来表达产品或服务的环境因素的声明。
2.2环境标志标准
国家环境爱护总局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2.3持证者/申请者
持有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组织。
注:取证前称为申请者,取证后称为持证者。
2.4生产者
实施保证措施,操纵环境标志产品生产的组织。
注:生产者能够是申请者,也能够是申请者以OEM或ODM方式托付生产的企业。
3.总则
生产者应建立满足本文件第4章所要求的各项条款的保证措施,并使之有效地运行,且具备批量生产符合环境标志标准要求的产品的能力。
注:当生产者已有体系能满足本文件要求时,生产者能够不重新建立《环境标志产品保证措施》。
4.保证措施要求
4.1治理要求
4.1.1职责
申请者应规定与认证产品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在组织的治理层内指定一名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负责人,确保能够履行以下方面的职责:
a.建立与保持环境标志产品保证措施,以保证获得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在认证有效期内连续符合环境标志标准要求;
b.有关方对获得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的投诉得到有效处理。
4.1.2资源
申请者应为环境标志产品保证措施的建立与实施提供必要的资源,确保:
a.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能满足产品连续有效符合环境标志标准的要求;
b.从事对产品和产品生产过程环境行为有阻碍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
4.1.3标志与证书的治理
申请者应建立与保持标志与证书治理的保证措施,以确保中国环境标志及其认证证书的使用符合《中国环境标志使用治理规定》的要求。
4.1.4文件及记录
应建立与保持保证措施的有关文件及记录,以提供产品及生产者符合环境标志标准的有效证据。
4.1.5信息交流
a.所执行环境标志标准、环境法律法规的有效性;
b.申请者与认证机构信息交流渠道畅通,有关认证产品变更的信息及时通报认证机构。
4.1.6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
申请者应对不符合项进行处理与调查,并采取纠正与预防措施减少由此产生的阻碍和防止类似不符合的发生。
4.1.7保证措施的评审
申请者应对保证措施的建立与运行状况进行定期评审,以确保保证措施的有效性和充分性,评审过程应形成文件。
4.2产品环境行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