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意识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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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意识的调查报告
摘要: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再次重申了依法治国的国家政策,而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中国法
制建设的关键在于广大的农村地区,如何提升农民的法律意识成了现今的当务之急,所以为响应国家法治建设,作者在本村进行了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活动。该活动的从被调查村民的年龄、知识水平以及一些热点的农村法律问题进行了调研,希望为中国法制建设献出一些微薄之力。
关键词:基本情况现状村官分析总结
导论农村法治化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农民的法律意识,它与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息息相关,对于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笔者对自己所在的地区的部分农民进行了调研,我们对不同年龄段和不同文化水平的人进行了问卷调查并且对本村村官进行了访问。调研显示尽35年的法制建设使农民的法律意识大幅提高但从中显示的问题也很多,如法律意识参差不齐,对法律没有准确的概念等。
一、基本情况
在调查中笔者调查了不同年龄(分为25以下、26—35、36—45、46岁以上),不同政治面貌、不同文化、不同收入的农民,实发80份问卷,收回80份有效份数为80。在调查中我发现男性法律意识比女性强,尤其是46岁以上的人群,并且文化水平、收入是影响法律意识的重要原因二者呈正比关系。
二、中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总体而言中国农民意识大幅提高,但远远低于现在法治建设进程的需要,作为中国社会阶层的主要组成部分,我国农民对法律的认识还比较淡薄,无论是守法意识、权利意识、监督意识的认知程度都比较低。据有关数据显示1、农民法律知识水平的匮乏,农民对具体的法律条文不清楚只知一些粗浅的法律问题,如杀人放火是犯罪但对于自己的选举权却一无所知,农民的社会行为基本上是脱离法律认知而进行的。2、权利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模糊主体意识淡薄不能运用法律赐予人民的权力来保护自己,一直保守着“民不与官斗”、“一年官司十年仇”、“吃亏是福”的传统观念。3、国家法律不能很好的在农村实行缺少权威性,农村村民的斗争的解决还坚持用暴力为主,而且错误的认为村委会就是政府机关,村委会的指令就是行政命令。
三、村官在农村的作用
在该文中笔者将会使用大量的篇幅探讨一下农村村官法律意识的重要作用,农村村官作为村中自治的管理者和日常生产经营的领导者在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上有着重要作用,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领导或着管理者,村民的法律意识提升的再高也只能是局部的,对于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意义不是很大。相反,如果村官的法律意识提升了,那么在他的管理过程中,以及他们在农村地区的影响力会带动更多的民众去自己的学习法律、遵守法律。这将会是一个更有效地提升农村地区整体法律意识水平的方式。
1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的农村地区看似和平的环境下还存在着很多不和谐的因素。如农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受到侵害、农民在土地承包中的权利
1引自关于农村村官法律意识的报告
受到侵害等等。究其原因,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我们没有对农村村官有正确的认识。开展法律意识的调研,能过更好的深入群众中去,从农民以及村官两个角度更好的了解农村现状。在调查中笔者发现本村村官法律意识较强,对于调查问卷的问题回答的较为完美,这体现出政府这几年的村干部培训的成果显著。但由于笔者调查报告只是试用于东部地区,根据笔者查看其它类似报告发现中西部广大地区的农村村官法律意识不强,有大量的徇私枉法的现象发生,官场中的暗箱操作也同样发生在农村当中。村长和村支书的权力极大并不受本村村民的监督和约束,村民自治的制度并不能很好推行。农村村官自身法律意识不强并不能很好的发挥领导带头作用。东西部这种差异的发生是由社会经济条件决定,与地区文化和风俗习惯息息相关。
四、报告分析
接下来我们要分析一下我国农村村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在这里我们可以分成两个方面来叙述。较为肤浅的方面是1、国家普法活动只限于发宣传册等简单方式并没有深入开展讲座等普法活动并且也缺乏一支专业的普法队伍。2、尽管我国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已经普及但农村青年实际受教育程度参差不齐远远低于法制建设的需要,而受教育年代的断层使大批中老年人近乎成为法盲。3、传统封建思想根深蒂固人治思想依然作祟法律在农民心中地位低下,家族势力依然影响着农民生活。
另一方面法律意识之所以不能深入农民心中的根本原因是现在市场经济法律与乡土社会不相适应,中国现今主要的法律条文都是移植西方国家的,没有很好的社会经济基础,违背马克思哲学中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原理。2而西方国家中,法治传统或相当一部分法律制度是在市场经济“自然”发生过程中逐渐演化变革形成的,并且当西方国家政府颁布有关的法律规则或进行法典化的时候,其法典内容中的很大部分是对已经通行于市民社会中的习惯性认可。我们再来看中国现今的农村熟人社会、农民的厌讼心理、血缘与地缘、乡绅地位和传统道德种种的乡土观念和环境没有使法律生长的土壤,3在中国传统的差序格局中,原本不承认有可以行于一切人的统一规则,而现行法却是采用个人平等主义的。这一套已经使普通老百姓不明白,在司法制度程序上又是隔膜到不知怎样利用。4血缘是身份社会的基础,而地缘却是契约社会的基础。在调研中我发现很多村民在借给他人金钱时是不需要写借条的,因为他们认为如果写借条就会伤害亲朋的关系,5契约的完成是权利义务的清算,需要精密的计算,确当的单位,可靠的媒介。在这里是冷静的考虑,不是感情,于是理性支配着人们的活动。从费老的话中可看出熟人社会中的感情是阻碍法律实施的重要因素。
在本文中笔者特意将村官提出重点叙述,因为在乡土社会司法过程中村官扮演着6地方性知识载体的角色,是农村纠纷重要的解决者(上文已经说过乡土社会有一种厌讼情绪)其权威性来自7村干部有着许多得不到社会认可,上不了社会台面的地方性知识和被国家权力机关标记为村干部获得国家认可,和国家权力机关联系密切且。所以村干部在新农村法制建设以及农村法治思想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
五、总结
笔者的调研只适用东部地区,农民今日法律意识不强的首要原因是法律知识欠缺,所以农民才会对法律产生困惑,但笔者认为究其根本原因是农村经济条件的落后,中国现今的法律不能适应乡土中国,从法经济学来讲法律供给不适应弄从法律需求。要在农村全面推行法治除
2引自《法制及其本土资源》苏力著1996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1页
3引自《乡土中国》费孝通著2012年北京大学出版社无讼一文
4引自《乡土中国》费孝通著2012年北京大学出版社血缘与地缘一文
5引自《乡土中国》费孝通著2012年北京大学出版社血缘与地缘一文
6引自《送法下乡>苏力著2010年北京大学出版社35页
7引自《送法下乡>苏力著2010年北京大学出版社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