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村改造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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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旧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旧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旧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3•【字号】温政发[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旧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9]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温州市区旧村改造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温州市区旧村改造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城市环境和人居生活质量,提升城市整体功能和形象,规范和引导市区旧村改造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含鹿城、龙湾、瓯海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生态园)范围内的旧村改造。

已纳入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城市改建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实施旧村改造。

第三条旧村改造按照市级指导、区级组织、村级实施、市场运作、自求平衡的原则和高标准、高起点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市旧村改造领导小组及旧村改造办公室,统一指导市区旧村改造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市政园林、房管、环保、消防、人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旧村改造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为本辖区旧村改造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辖区旧村改造实施。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区(管委会)旧村改造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组织协调旧村改造有关政策制定、项目审批、规划编制、方案审查、拆迁安置、土地出让、工程建设、资金平衡等工作,并牵头会同房管、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房屋拆迁总建筑面积和投入产出分析测算进行联合审查。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具体指导,协助村委会及时协调解决旧村改造实施有关争议问题。

第五条村委会为旧村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旧村改造各项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的旧村应当实施整体拆迁改造,对规模较大的旧村可先予总体规划,分期组织实施。

榆林市旧城区改造实施办法

榆林市旧城区改造实施办法

榆林市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维护公共利益,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缓解城市内部二元矛盾,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和谐。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中心城区、县城、建制镇和国有工矿区范围内实施棚户区改造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包括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非成片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企事业单位旧房改造、旧街区和旧住宅区的综合整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中成片及非成片棚户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中连片或零星分散(非成片)建设的,多数房屋结构简陋、使用年限久、公共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和基础设施不健全、居住环境恶劣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集中成片及非成片棚户区改造,是指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对集中成片及非成片棚户区进行的综合改造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农业生产所需的耕地,村庄发展与城市发展矛盾突出,相互制约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或对旧村住宅区进行成片改造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企事业单位旧房改造,是指由于企业改制、事业单位的搬迁,用地性质发生转变,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对其生产区、生活区、宿舍区和办公区实施改造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旧街区和旧住宅区的综合整治,是指对城市规划区内房屋老化,使用功能不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旧街区和旧住宅区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行为。

第五条棚户区改造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征收,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统筹兼顾、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论证、研究、决策、协调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大事项。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推进“城中村”(旧村)整治改造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推进“城中村”(旧村)整治改造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推进“城中村”(旧村)整治改造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城中村”整治改造,在《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穗办[2002]17号)和《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转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穗办[2008]10号)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一)目标任务。

力争用10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在册的138条“城中村”的整治改造任务,其中52条全面改造的“城中村”(见附件)力争用3年至5年的时间基本完成改造任务。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决定重大政策措施,审批整治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审核整治改造专项资金收支计划,审批“城中村”改造方案,研究决定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建立实行定期联席例会制度,负责全市“城中村”整治改造的指导、协调、督办工作,负责制订“城中村”整治改造政策,审核“城中村”改造方案,负责集中、统筹办理“城中村”整治改造涉及的市级审核和审批事项,负责定期通报和考核各区“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承担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区整治改造领导和工作机构。

“城中村”整治改造以区为主,区政府负责统筹组织本区“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编制本区整治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统筹本区整治改造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拟订“城中村”改造方案,统筹协调区各部门办理“城中村”整治改造审核和审批事项,督促检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区各部门的工作,负责建立“城中村”整治改造基础数据库和动态监控信息系统,承担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整治改造模式(三)全面改造模式。

对位于城市重点功能区、对完善城市功能和提升产业结构有较大影响的52条“城中村”,应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以整体拆除重建为主实施全面改造。

(四)综合整治模式。

对位于城市重点功能区外,但环境较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城中村”,以改善居住环境为目的,清拆违章、抽疏建筑,打通交通道路和消防通道,实现“三线”下地、“雨污分流”,加强环境整治和立面整饰,使环境、卫生、消防、房屋安全、市政设施等方面基本达到要求。

义乌旧村改造_政策全面细则

义乌旧村改造_政策全面细则

义乌市旧村改造政策《义乌市城乡新社区建设实施办法》《义乌市城乡新社区建设实施办法》义政发〔2009〕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城乡新社区建设,改善城乡居民生产和生活环境,集约节约用地,提升城乡建设品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义乌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范围为城中村、镇中村(园中村)、近郊村和远郊村。

城市老社区改造另行制订办法。

城中村是指位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镇中村(园中村)是指位于镇街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城中村除外)。

远郊村是指地处偏远、人口稀少、自然承载力弱的边缘山区的村(即实施“宅基地换住房、异地奔小康”工程的村);近郊村是指位于城市(镇街)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并且不实施“宅基地换住房、异地奔小康”工程的农村。

第三条城乡新社区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循“因地制宜、集约用地、集聚发展、群众自愿、有序推进”原则。

第四条城乡新社区建设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农办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村级组织实施;国土资源局、建设(规划)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所涉及的行政职能。

第五条城乡新社区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市政府综合考虑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批有序组织实施。

除新社区建设规划留用地外,其余土地基本被征收的行政村,优先组织实施。

第二章建设模式分类第六条城中村改造实行高层公寓(12层以上建筑,下同)为主的模式安置(建筑控高不允许建设高层的区域除外)。

其建设总用地的60%以上用于规划建设高层公寓。

第七条镇中村(园中村)改造实行生产经营、生活居住功能分区。

其生活居住区建设总用地的50%以上用于规划建设高层公寓或多层及中高层公寓(6-11层建筑,下同)。

有条件的村,也可参照城中村的模式改造。

第八条近郊村一般采用零增地或少增地的“空心村”改造。

“空心村”改造重点包括:拆除危房和违法建筑、修缮旧房、解决住房困难、畅通道路、外立面粉刷、古建筑保护、村庄绿化等,改善居住环境,避免全村大拆大建。

2016年01月01日 《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穗府办〔2015〕56号

2016年01月01日 《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穗府办〔2015〕56号

5.《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穗府办〔2015〕5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旧村庄更新改造工作,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优化城市生态环境,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长远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旧村庄改造政策且纳入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数据库的旧村庄的更新改造,以及经市政府同意,旧村庄与其他存量建设用地、零星农用地统筹整理进行成片更新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旧村庄更新改造包括全面改造和微改造两种方式:(一)全面改造。

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难以通过局部改造改善居住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须以整体拆除重建为主实施的更新方式。

(二)微改造。

以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生态、促进旧村庄和谐发展为目的的更新方式,包含整治修缮和局部改造。

整治修缮是对环境较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旧村庄,以改善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为目的,通过增加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管线下地,打通交通道路、消防通道,对单体建筑进行整治修缮和重建,实现“三线”下地、“雨污分流”,改善人居环境和提升社区功能。

局部改造是保持村庄传统特色风貌,改善居住环境,通过局部拆除、抽疏建筑等办法实施的整治。

第四条旧村庄全面改造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模式:(一)征收储备。

由政府整理土地,负责村民住宅和村集体物业复建安置补偿,整理的土地纳入储备后实施公开出让或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

(二)自主改造。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自行拆迁补偿安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全资子公司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获得融资地块开发融资。

(三)合作改造。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和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引进开发企业合作参与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申请将融资地块协议出让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市场主体组成的合作企业;或者通过融资地块公开出让引入合作企业进行改造。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18•【字号】江府〔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府〔2021〕1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五届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18日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为推进江门市市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7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决策部署,遵循市场化运作规律,以优化“三旧”改造内生动力机制为方向,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核心,以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历史文化和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以打造多元化的配套政策体系为基础,全力推动“三旧”改造取得突破性进展。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义乌市新农村建设 义乌旧村改造 政策细则实施办法

义乌市新农村建设 义乌旧村改造 政策细则实施办法

义乌市新农村建设义乌旧村改造政策细则实施办法义乌市新农村建设义乌旧村改造政策细则实施办法(2008-05-18 10:32:13)转载标签:分类:旧村改造政策法规义乌旧城改造义乌新农村建设杂谈政务来源:义乌市人民政府更新时间:2007-6-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新农村住房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条件,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9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义乌市城乡一体化行动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农村住房建设是指农村居民按照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改造、拆建、新建住房的行为。

第三条新农村住房建设必须遵循“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集约用地、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新农村住房建设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农村办)负责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组织,村级组织具体实施;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新农村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职能。

第五条市政府每年专项安排新农村住房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指标和额度,根据镇街的实际需求和标准农田建设、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等情况分解到各镇街;各镇街应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农用地指标和额度,统筹安排,制订年度计划,确定实施对象,分批次、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二章建设条件与规划编制第六条村级组织总用地规模由建设用地审批对象的用地面积(含可增加安排的面积)、非村级组织成员合法房屋补偿所需的用地面积和需规划控制保护的面积(具体以审批为准)等组成。

第七条村庄建设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社区布局规划,根据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总用地规模和相关规范要求进行科学编制,具体按照下列标准:(一)建设用地审批对象人均规划用地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公共配套设施建筑占地面积人均不小于1.5平方米;(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建筑密度不大于27%;城市规划区外的村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建筑密度,但最高不超过35%;(三)容积率控制在1.1以内;(四)垂直房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13米;(五)积极鼓励建设多层、高层水平套房,采用多层、高层水平套房的可适当增加建筑容积率,降低建筑密度(具体标准另行制订)。

深圳市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深圳市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2005﹚61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根据《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旧村)是指我区城市化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以下简称“原农村合作企业”)保留使用的建成区域。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坚持规划先行、产业优先、整体改造、完善配套、市场运作、高效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纳入全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应加强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的保护,历史性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应纳入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六条区政府成立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分别由区府办、旧城改造办公室、计划、财政、规划、国土、城管、公安、环保、建设、经贸、物流、民政、房屋租赁、工商、监察、信访、侨务等部门负责人及各街道办主任等组成。

第七条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一)审定城中村改造计划和项目;(二)审议城中村改造规划指引和专项规划;(三)审定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改造单位”);(四)审定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五)研究解决城中村改造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复杂问题,必要时报区政府决定;(六)研究决定城中村改造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旧城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旧改办”),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拟定和落实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政策措施;(二)编制城中村改造计划和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三)负责城中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四)负责组织城中村改造项目预案的编制、公示及专家评审工作;(五)组织改造单位的招标、评议和公示;(六)组织编制、评审和公告城中村改造规划指引和专项规划;(七)签订城中村改造协议书,核发《城中村改造单位确认书》;(八)设立资金监管帐户,对拆迁补偿安置和公共设施建设资金进行监管;(九)对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十)指导各街道旧改办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十一)协调城中村改造实施的相关工作;(十二)办理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拆旧房改造实施方案

拆旧房改造实施方案

拆旧房改造实施方案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追求,越来越多的老旧房屋需要进行改造。

拆旧房改造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充分考虑周围环境、施工安全、材料选择等诸多因素。

为了确保改造工程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一、前期准备工作。

1. 调查研究,首先需要对待拆旧房的周边环境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周边建筑、道路、地下管线等情况,为后续拆除和改造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2. 安全评估,对拆旧房的结构、材料、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确保拆除过程中不会对周边建筑和人员造成安全隐患。

3. 材料准备,根据拆除和改造的具体需求,准备好相应的施工材料和设备,确保施工过程顺利进行。

二、拆除工作。

1. 拆除顺序,根据建筑结构特点和安全评估结果,确定拆除顺序,采取逐层拆除或局部拆除的方式,确保拆除过程稳定安全。

2. 施工措施,在拆除过程中,采取防尘、防噪音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同时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

3. 废料处理,对拆除产生的废料进行分类、处理和清运,确保周边环境整洁,避免污染。

三、改造工作。

1. 结构加固,根据拆除后的建筑结构情况,进行必要的加固和修复工作,确保改造后的房屋结构稳固。

2. 设施更新,根据业主需求和实际情况,更新老旧房屋的水电设施、门窗等配套设施,提升舒适度和安全性。

3. 装修装饰,根据业主的装修要求,进行内外墙粉刷、地面铺设、装饰装修等工作,打造舒适、时尚的居住环境。

四、验收和保养。

1. 完工验收,在改造工程结束后,进行全面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2. 保养维护,向业主提供改造后房屋的保养维护指导,确保房屋长期保持良好状态。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我们能够有效地完成拆旧房改造工程,为城市更新和居民生活质量提升做出贡献。

同时,我们也将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法,为更多老旧房屋的改造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义乌市旧村改造政策文件 义政发

义乌市旧村改造政策文件 义政发

义乌市旧村改造政策文件义政发〔2009〕84号(2010-06-08 20:47:15)转载分类:旧村改造政策法规标签:杂谈义乌市城乡新社区建设实施办法.义政发〔2009〕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城乡新社区建设,改善城乡居民生产和生活环境,集约节约用地,提升城乡建设品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义乌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范围为城中村、镇中村(园中村)、近郊村和远郊村。

城市老社区改造另行制订办法。

城中村是指位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镇中村(园中村)是指位于镇街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城中村除外)。

远郊村是指地处偏远、人口稀少、自然承载力弱的边缘山区的村(即实施“宅基地换住房、异地奔小康”工程的村);近郊村是指位于城市(镇街)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并且不实施“宅基地换住房、异地奔小康”工程的农村。

第三条城乡新社区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循“因地制宜、集约用地、集聚发展、群众自愿、有序推进”原则。

第四条城乡新社区建设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农办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村级组织实施;国土资源局、建设(规划)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所涉及的行政职能。

第五条城乡新社区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市政府综合考虑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批有序组织实施。

除新社区建设规划留用地外,其余土地基本被征收的行政村,优先组织实施。

第二章建设模式分类第六条城中村改造实行高层公寓(12层以上建筑,下同)为主的模式安置(建筑控高不允许建设高层的区域除外)。

其建设总用地的60%以上用于规划建设高层公寓。

第七条镇中村(园中村)改造实行生产经营、生活居住功能分区。

其生活居住区建设总用地的50%以上用于规划建设高层公寓或多层及中高层公寓(6-11层建筑,下同)。

有条件的村,也可参照城中村的模式改造。

第八条近郊村一般采用零增地或少增地的“空心村”改造。

义乌市旧村改造暂行办法

义乌市旧村改造暂行办法

义乌市旧村改造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高效、集约、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居住水平,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义乌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旧村改造是指按照村庄建设规划,通过村庄整体拆(搬)建、村庄整理、村庄撤并等方式进行拆旧建新,整治环境,改善村容村貌的行为。

第三条旧村改造必须遵循“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改造,节约用地,自筹资金,量力而行,配套建设”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

第四条旧村改造应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实事求是,尊重群众的意愿,鼓励开展村庄整理。

鼓励有条件撤并自然村,建设中心村,30户以下的自然村和城镇体系规划要求撤并的自然村,原则上撤并。

被撤并自然村退宅还耕的,允许在中心村建设规划范围内置换等同面积的土地用于村庄建设。

第五条旧村改造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领导,村级组织负责具体实施,土地、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旧村改造实施的服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辖区内旧村改造年度计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第二章旧村改造实施程序及准备第七条旧村改造实施程序:(一)建立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相结合的旧村改造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二)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级组织)提出开展旧村改造申请;(三)确定村庄建设用地具体发展方向;(四)制订旧村改造实施细则;(五)确定每户土地补偿及住宅总占地方案;(六)村庄建设规划编制与批准;(七)分批次建设用地申请与批准;(八)办理拆迁安置补偿;(九)统一报批分户用地及建房手续;(十)统一定点放样,按规划组织实施。

第八条申请开展旧村改造的村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村级班子意见统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二)村级集体或多数村民有较好的经济基础;(三)拟规划建设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调整,村级组织有权处置;(四)用于改造的配套资金筹集措施基本落实。

城市老旧改造实施方案

城市老旧改造实施方案

城市老旧改造实施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老旧区的改造成为了一项重要的任务。

老旧区的存在不仅影响城市形象,更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制定并实施城市老旧改造方案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对老旧区的现状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

了解老旧区的基础设施、居民生活状况、环境污染情况等,为制定改造方案提供客观的依据。

在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城市规划和发展的需要,确定老旧区改造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方向,明确改造的范围和重点区域。

其次,制定老旧改造的具体方案。

根据老旧区的实际情况,结合城市规划和发展的需要,确定改造的具体措施和时间节点。

这包括对老旧区的基础设施进行更新和改善,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

同时,要充分考虑老旧区的历史文化和特色,保护和利用老旧区的历史遗产和文化资源,使改造后的区域既具有现代化的功能,又保留了自身的特色和魅力。

在实施老旧改造方案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合力。

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业和居民等各方面都应该参与其中,共同推动老旧区的改造。

政府要加大对老旧区改造的投入,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社会组织和企业要积极参与,提供技术和资金支持;居民要积极配合,支持改造工作,同时也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参与到改造工作中去。

最后,要加强对老旧区改造的监督和评估。

在改造过程中,要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监督,确保改造工作按照方案有序进行,保证改造效果的实现。

同时,要定期对改造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保证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取得成效。

综上所述,城市老旧改造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和居民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老旧区的改造工作。

只有通过科学规划、精准实施和有效监督,才能实现老旧区的全面改造,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居民生活,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最新公文】义乌市新农村建设 义乌旧村改造 政策细则实施办法

【最新公文】义乌市新农村建设 义乌旧村改造 政策细则实施办法

【最新公文】义乌市新农村建设义乌旧村改造政策细则实施办法义乌市新农村建设义乌旧村改造政策细则实施办法(2008-05-18 10:32:13)转载标签: 分类: 旧村改造政策法规义乌旧城改造义乌新农村建设杂谈政务来源:义乌市人民政府更新时间:2007-6-2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新农村住房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条件,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9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义乌市城乡一体化行动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农村住房建设是指农村居民按照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改造、拆建、新建住房的行为。

第三条新农村住房建设必须遵循“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集约用地、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新农村住房建设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农村办)负责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组织,村级组织具体实施;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新农村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职能。

第五条市政府每年专项安排新农村住房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指标和额度,根据镇街的实际需求和标准农田建设、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等情况分解到各镇街;各镇街应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农用地指标和额度,统筹安排,制订年度计划,确定实施对象,分批次、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二章建设条件与规划编制第六条村级组织总用地规模由建设用地审批对象的用地面积(含可增加安排的面积)、非村级组织成员合法房屋补偿所需的用地面积和需规划控制保护的面积(具体以审批为准)等组成。

第七条村庄建设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社区布局规划,根据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总用地规模和相关规范要求进行科学编制,具体按照下列标准:(一)建设用地审批对象人均规划用地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公共配套设施建筑占地面积人均不小于1.5平方米;(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建筑密度不大于27%;城市规划区外的村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建筑密度,但最高不超过35%;(三)容积率控制在1.1以内;(四)垂直房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13米;(五)积极鼓励建设多层、高层水平套房,采用多层、高层水平套房的可适当增加建筑容积率,降低建筑密度(具体标准另行制订)。

2009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推进“城中村”(旧村)整治改造的实施意见

2009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推进“城中村”(旧村)整治改造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推进“城中村”(旧村)整治改造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城中村”整治改造,在《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穗办[2002]17号)和《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转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穗办[2008]10号)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一)目标任务。

力争用10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在册的138条“城中村”的整治改造任务,其中52条全面改造的“城中村”(见附件)力争用3年至5年的时间基本完成改造任务。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决定重大政策措施,审批整治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审核整治改造专项资金收支计划,审批“城中村”改造方案,研究决定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建立实行定期联席例会制度,负责全市“城中村”整治改造的指导、协调、督办工作,负责制订“城中村”整治改造政策,审核“城中村”改造方案,负责集中、统筹办理“城中村”整治改造涉及的市级审核和审批事项,负责定期通报和考核各区“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承担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区整治改造领导和工作机构。

“城中村”整治改造以区为主,区政府负责统筹组织本区“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编制本区整治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统筹本区整治改造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拟订“城中村”改造方案,统筹协调区各部门办理“城中村”整治改造审核和审批事项,督促检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区各部门的工作,负责建立“城中村”整治改造基础数据库和动态监控信息系统,承担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整治改造模式(三)全面改造模式。

对位于城市重点功能区、对完善城市功能和提升产业结构有较大影响的52条“城中村”,应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以整体拆除重建为主实施全面改造。

(四)综合整治模式。

对位于城市重点功能区外,但环境较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城中村”,以改善居住环境为目的,清拆违章、抽疏建筑,打通交通道路和消防通道,实现“三线”下地、“雨污分流”,加强环境整治和立面整饰,使环境、卫生、消防、房屋安全、市政设施等方面基本达到要求。

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

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

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城中村(旧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中村(含城市待建区域内的旧村,以下统称城中村)是指我市城市化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地域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坚持规划先行、整体开发、合理控制强度、完善功能配套的原则,并应当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应当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但不占用当年其他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四条鼓励国内外有实力的机构通过竞标开发或者参与开发城中村改造项目。

城中村内股份合作企业可以与国内外有实力的机构合作建设所在地城中村改造项目;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独立建设所在地城中村改造项目。

第五条鼓励宝安、龙岗两区和盐田区部分有条件的区域城中村内居民通过土地置换,以村为单位异地重建住宅区,实施整体性搬迁。

第六条各区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经市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并将生效的专项规划予以公告。

第七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实施。

市政府建设、城管、规划、国土及房地产、环保、公安、民政等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并对有关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第二章城中村改造条件方式和目标第八条城中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区政府列入本区城中村改造计划,并依照本规定组织进行改造:(一)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进行改造的;(二)村内生活环境恶化,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的;(三)村内存在环境污染、治安恶化等问题,严重妨碍周边地区单位和居民正常经营和生活的;(四)因调整产业结构、引进重大项目需要改造的;(五)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市(区)政府决定进行改造的。

深圳市南山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实施办法

深圳市南山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实施办法

深圳市南山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区功能,促进城区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南山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南山区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旧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城中村(旧村)(含城市待建区域内的旧村,以下统称城中村)是指区内城市化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地域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二)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三)规划先行、整体开发、合理控制强度、完善功能配套;(四)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成熟一个、改造一个,整体改造与局部改造相结合;(五)依法、公开、透明。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采取整体拆建、局部拆建和综合整治、综合整治三种改造模式。

前款所称整体拆建是指将原城中村全部推倒重来,按城市规划重新建设;所称局部拆建和综合整治是指对原城中村局部区域推倒重来、其他区域实施综合环境整治;所称综合整治是指对原城中村局部空间整理、建筑外观改善、市政设施完善、公共设施配套等提升城中村的环境品质。

第五条鼓励国内外有实力的机构通过竞标独立开发或者参与开发城中村改造项目。

经区政府批准,城中村内股份合作企业可以与国内外有实力的机构合作建设所在地城中村改造项目;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独立建设所在地城中村改造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区政府成立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以下事项:(一)审批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和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二)审批城中村改造计划和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三)审定城中村改造项目;(四)审定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五)审定城中村改造其他事项。

第七条区政府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城中村改造事务的日常工作。

办公地点设在区旧改办,办公室主任由区旧改办主任担任,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和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二)制定城中村改造计划和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草案);(三)组织城中村建设项目的竞标工作,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初审;(四)协调、监管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建设实施,对拆迁安置、房产销售、优惠政策收益进行监督管理。

义乌市旧村改造暂行办法

义乌市旧村改造暂行办法

义乌市旧村改造暂行办法(义政〔2001〕113号)义政〔2001〕113号2008年01月28日来源:义政〔2001〕1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高效、集约、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居住水平,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义乌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旧村改造是指按照村庄建设规划,通过村庄整体拆(搬)建、村庄整理、村庄撤并等方式进行拆旧建新,整治环境,改善村容村貌的行为。

第三条旧村改造必须遵循“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改造,节约用地,自筹资金,量力而行,配套建设”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

第四条旧村改造应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实事求是,尊重群众的意愿,鼓励开展村庄整理。

鼓励有条件撤并自然村,建设中心村,30户以下的自然村和城镇体系规划要求撤并的自然村,原则上撤并。

被撤并自然村退宅还耕的,允许在中心村建设规划范围内置换等同面积的土地用于村庄建设。

第五条旧村改造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领导,村级组织负责具体实施,土地、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旧村改造实施的服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辖区内旧村改造年度计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第二章旧村改造实施程序及准备第七条旧村改造实施程序:(一)建立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相结合的旧村改造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二)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级组织)提出开展旧村改造申请;(三)确定村庄建设用地具体发展方向;(四)制订旧村改造实施细则;(五)确定每户土地补偿及住宅总占地方案;(六)村庄建设规划编制与批准;(七)分批次建设用地申请与批准;(八)办理拆迁安置补偿;(九)统一报批分户用地及建房手续;(十)统一定点放样,按规划组织实施。

第八条申请开展旧村改造的村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村级班子意见统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二)村级集体或多数村民有较好的经济基础;(三)拟规划建设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调整,村级组织有权处置;(四)用于改造的配套资金筹集措施基本落实。

旧社区改造实施方案

旧社区改造实施方案

旧社区改造实施方案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变化,许多旧社区面临着老旧、拥挤、环境脏乱等问题,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因此,对旧社区进行改造已经成为了当务之急。

为了有效地改善旧社区的生活环境,我们制定了以下的实施方案。

首先,我们将对旧社区的基础设施进行全面升级。

这包括了给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的改造和提升。

通过对基础设施的改善,可以有效地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解决老旧设施带来的种种问题。

其次,我们将对旧社区的居住环境进行整治。

这包括了对老旧房屋的拆除重建,对环境卫生的提升,对绿化、道路等方面的改善。

通过对居住环境的整治,可以让居民们享受到更加美好、舒适的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幸福感。

同时,我们将注重对旧社区的社区设施进行完善。

这包括了对学校、医院、文化设施等的建设和提升。

通过完善社区设施,可以为居民提供更加便利的生活服务,满足居民的各种需求。

此外,我们还将注重对旧社区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

这包括了对产业的升级和转型,为居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来源。

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可以带动旧社区的经济发展,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

最后,我们将加强对旧社区居民的社会服务。

这包括了对居民的健康、教育、就业等方面的服务和保障。

通过加强社会服务,可以让居民享受到更加全面、优质的社会保障,提高居民的幸福指数。

总的来说,旧社区改造是一项复杂而又长期的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居民等多方共同努力。

我们将以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精细管理为原则,全力推进旧社区改造工作,努力为居民打造一个更加宜居、宜业、宜游的社区环境。

相信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旧社区的改造一定会取得圆满成功,为城市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农村旧村改造实施方案

农村旧村改造实施方案

农村旧村改造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坚持科学发展,改造与保护有机结合的原则。

从广大群众的长远利益着眼,切实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加大绿化美化力度,保护好生产、生活环境,着力建设生态家园。

篇二:牡丹区改造旧村加快新农村建设实施方案(3030字)为加快牡丹区新农村建设步伐,构建和谐牡丹区,正确引导农村村民改造旧村,建设规划科学、建筑新颖、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的新村,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 》(鲁政发〔20XX〕89号)要求,结合本区农村实际情况,特制定牡丹区改造旧村加快新农村建设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二是坚持规划先行、因地制宜原则。

遵循“先规划后建设”方针,针对不同区位、不同类型旧村的特点和问题,依据当地村民的要求和经济状况,结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对每个村制定不同的改造方案和具体的改造措施,有计划的逐步实施。

三是坚持群众自愿,循序渐进原则。

征求群众意见,尊重群众意愿,坚持量力而行,符合村情民意,避免强制改造、强拆强建。

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选择试点村,搞好试点,逐步推开,做到成熟一个,改造一个,成功一个。

四是科学发展、集约节约用地原则。

高度重视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在建设过程中贯彻节地、节能、节水、节财等要求,加大道路、水、电、医疗、学校、基础设施等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严禁占用耕地,最大限度地节约土地,努力构建节约型新农村。

三、方法步骤(五)区别对待,妥善安置。

聘请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旧房进行评估,并根据财力给予适当补偿。

在安置方面,以原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本着就近安置、依次抵补的原则,妥善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村民,对不符合安置条件的村民,只补偿不安置。

有条件的村庄在建设新村时要建设周转房,周转房作为村集体财产,只用于孤寡老人居住使用,不能买卖和继承。

四、配套政策改造旧村,不求形式统一,可按照规划和设计方案组织村民自建,亦可由建筑公司集中开发建设,按成本价卖给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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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村改造实施办法
为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的号召,全力推进我村旧村改造工作,逐步改善村民的生产、生活和居住条件,改变村容村貌,及时有效的拆除危旧房、闲置房,切实破解村民建房难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村镇建设管理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依照建设[ ]4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村实际,经村两委干部商量研究决定,对清路村旧村改造实施办法制定如下条款,提交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

一、旧村改造实施办法:拆除旧房,重新规划建新房。

1、旧村改造具体办法按本村新村建设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已落实安置建房地块的农户,不再安置建房用地。

2、享受旧村改造政策的农户以拆旧房建新房为基础,需要建设新房的农户,必须本户内的旧房全部拆除完毕,再安置建房宅基地落实到户。

安置宅基地的次序,按照村统一时间,以拆除的先后顺序撮勾的办法落实。

3、拆迁安置户在取得落实安置地,在建设、土管部门放样、打桩后,必须在三个月内动工(包括墙脚基础)。

否则,村委会将收回安置用地,待下一期再予以安排。

4、村庄规划内的宅基地由村统一收回,安置户必须上交拆除旧
房的土地使用证,不上交的,不予安置建房用地。

5、旧房拆除时间由村两委决定,按期按批进行。

二、拆迁安置政策:严格实行“一户一宅”规定,拆二还一不补偿,建房占地面积按县政府规定,多余土地村收回,不足面积村收取成本费。

1、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建新房必须先拆旧房,并注销老房屋的土地使用证。

2、旧房拆除由农户自行完成,费用自负,安全自负,村委一概不予补偿,拆除后的建筑物、附着物全部归拆除农户所有。

3、拆迁户拆除安置后多余土地由村统一收回,对不能批准建新房的拆迁户和建房拆迁户置换后多出的面积,村委会按120元/㎡给予补偿收回(指有土地使用证房产);有土地使用证的灰铺、猪拦、牛拦等生产用房村委会按100元/㎡补偿收回;无证的违章建筑物村委会按80元/㎡补偿收回;宅基地(包括菜园、果园、竹园和墙脚砌好的空地)村委会按60元/㎡补偿收回。

4、有土地使用证的按证面积计算,无证土地按村委实量面积计算。

5、拆迁户要求建房,在城建、土管部门允许范围内安排安置建房用地。

否则,不予安排。

6、建房安置户拆二换一面积不足部分村委会将收取成本费,建房面积不足部分按230元/㎡收取;坛面积不足部分按180元/㎡收取。

7、村委会向新建房农户收取基础设施费,按建地面积20元/㎡
收取。

三、建房规定:农户建新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放样,统一层高,统一立面,分户联建。

旧村改造,新村建设调整后的建房用地由村集体统一平整,费用由村集体承担。

四、本实施办法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签字生效,本实施办法由村两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具体实施。

村民代表签字:
************村委会
二O 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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