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罪感意识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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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礼仪文化和罪感文化比较中看中西文明交流

从礼仪文化和罪感文化比较中看中西文明交流

从礼仪文化和罪感文化比较中看中西文明交流作者:汤晓芳来源:《山东青年》2015年第03期摘要:“礼仪文化”一直被东方文化所传承,注重“向善性”,而“罪感文化”根植在西方文化中,强调“原罪性”。

两者之间的异同是当今中西文明交流与碰撞中不可忽视的内容。

本文立足伦理学视角,从“礼仪文化”和“罪感文化”的本源差异出发,探讨其文化起源、作用机制方式等方面的异同,浅析“礼仪文化”与“罪感文化”的异同,在此基础上简论中国“礼仪文化”在中西文明交流的的新发展。

关键词:礼仪文化;罪感文化;起源;作用机制;文明交流东西方文明因有着文化本源差别,产生了“礼仪文化”和“罪感文化”的不同。

东方儒家“礼”的思想和西方基督教的“原罪”对礼仪文化罪和感文化的发展有着根源的影响。

“礼仪文化”一直被东方文化所传承,注重向善性,“罪感文化”根植在西方文化中,强调原罪性。

两者的本源差异在各自文明中不断被推演和延续,给生活在其中的人们带来不同的思想观念、价值观、人生观,影响着东西方的思维模式、为人处事、教育理念、行为规范等方方面面,也给当今中西思想文化交流与传播提供借鉴。

一、礼仪文化和罪感文化定义阐释1. “礼”和“礼仪文化”商务印书馆出版的《辞源》对“ 礼”的一种解释是:规定社会行为的法则、规范、仪式的总称;而“礼仪”则被解释为“行礼之仪式”。

现代社会的“礼仪”从传统社会演变而来,已经成为是一个多维度的范畴。

从伦理学的视角看,礼仪则是“礼”德的表现形式,是社会公德和行为道德的统一。

因此要把握东方的“礼仪”文化,首先要领会“礼”。

在中国千百年的文化中,“礼”既被认为是人类文明的产物,野蛮与文明的分界线,又是儒家文化体系的总称,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思想意识和制度规则,长久以来成为约束社会成员、协调人际关系的社会规范与准则。

中国俗称礼仪之邦,自古重视礼仪文化建设。

“礼仪”最早的起源与祭神有关。

《礼记·标题疏》中说:“礼事起于燧皇,礼名起于黄帝。

从马斯洛层次需求理论看中西礼仪文化和罪感文化的异同

从马斯洛层次需求理论看中西礼仪文化和罪感文化的异同

从马斯洛层次需求理论看中西礼仪文化和罪感文化的异同摘要:礼仪文化和罪感文化体现了中西文化的根本差别。

礼仪文化源于在中国占主导思想的性善论,而罪感文化则主要受西方文化支柱基督教罪的意识的影响。

这两种文化虽然出发点不同,但有共通的一面。

本文将运用行为学理论一马斯洛层析需求模型来探讨中西礼仪文化和罪感文化的异同。

本文首先分析中国礼仪文化与西方罪感文化各自在需求层次上的体现过程以及侧重,进而分析他们共同的目标一达到善的境界。

在罪与礼的比较中,更加深度了解中西文化的异同,探求中西文化对话共存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马斯洛层次需求;礼仪文化;罪感文化;异同中图分类号:g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3-0252-02一、引文基督教是西方文化的支柱,罪的意识是基督教的核心;基督徒常把自己看作罪人,其目的在于摆脱罪恶。

因此西方文化是罪感文化。

而中国文化以儒家文化为基石,把人看作是性善的,并用礼仪来规范公民的行为,达到善的境界。

罪感文化聚焦于人性否定面,礼仪文化注重人性的肯定面,体现了中西文化的根本差别。

但两者的最终目的是共通的,都抑罪扬善,前者侧重于“抑罪”,后者突出“扬善”。

把“罪”和“礼”进行比较有利于深度了解中西文化。

这种差别可以从马斯洛的层次需求理论中找到一些依据。

二、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人本主义哲学之父马斯洛在《人类激励理论》论文中提出了著名的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

他把人的需求分成五个层次,生理、安全、归属与爱、尊重和自我实现等五种需求。

五个层次的内容可以用图表来清晰呈现:他认为,每个人都有需求,某层次需求获得满足后,另一层次需求才出现;在多种需求未获满足前,首先满足迫切需求;层次需求理论里的五种需求像阶梯一样从低到高,按层次逐级递升,但这样的次序不是完全固定的,可以有变化。

同一时期,一个人可能有多种需要,但总有一种需要占支配地位,对行为起决定作用。

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类行为和心里活动的共同规律,被广泛应用到各学科领域(蒋学清,2010:76)。

饮食文化中的罪感与乐感:中西食物象征比较

饮食文化中的罪感与乐感:中西食物象征比较

饮食文化中的罪感与乐感:中西食物象征比较食物除了满足人们的生理需要外,还被赋予某种象征意义。

食物象征具有很强的民族性。

西方文化中构成象征符号的食物如面包、葡萄酒、蜂蜜、牛奶等,体现的是罪感文化。

中国饮食体系中具有象征意义的食物有枣子、栗子、饺子、鱼、石榴、桃子等,代表的是乐感文化。

[关键词]饮食文化;象征;罪感;乐感张明娟(1975-),女,烟台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世界文化。

(山东烟台264005)本文系山东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项目编号:WY06J01)、烟台大学青年基金项目(项目编号:WY09204)的阶段性成果。

人类学流派中的文化心理学派认为,每一种文化都有着鲜明的群体个性、民族性格。

自20世纪30年代该派代表人物露丝·本尼迪克特(Ruth Benedict)在《菊与刀》中,将日本文化和西方文化分别概括为“耻感文化”和“罪感文化”以来,学术界习惯上将西方文化称之为“罪感文化”。

1985年李泽厚将中国文化特质对称为“乐感文化”。

这一提法获得不少学者的赞同。

早在20世纪50年代,英国哲学家罗素便說“中国人似乎是富于理性的快乐主义者”。

孙熙国也认为乐感文化是华夏之魂。

笔者认为,这两种文化特质在各自饮食文化,尤其是食物象征上均能找到佐证。

饮食民俗可以說是许多文化现象的母体。

例如中国美学中一个重要的概念“美”,就是源于人们的日常饮食活动。

中国文化的审美意识最初起源于人的味觉器官,这从“美”字的本义可以看出来。

《說文解字》中“美”字“从羊从大”,本义为“甘”,可以說,中国人最初的审美意识源于“肥羊肉的味甘”这样的味觉感受性,然后依次扩展到嗅觉、视觉、触觉、听觉,又从官能性感受的“五觉”扩展到精神性的心觉,最后涉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整体,扩展到精神、物质生活中能带来美与美感的一切方面。

又如,游修龄在谈到就餐工具与中西文化的密切关系时认为,刀叉的使用与分食制相配,由此衍生出西方人讲究独立、注重个性的文化特质;而筷子与家庭成员围坐桌边共同进餐相配,筷子带来的合餐制,突出了全家坐在一起的家庭单元,从而让东方人拥有比较牢固的家庭观念与和合观念。

中西方罪刑法定思想之比较

中西方罪刑法定思想之比较

中西方罪刑法定思想之比较引言: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原则之一,旨在为人们确立明确的不应越轨的基准,以保障个人权利和社会秩序的平衡。

中西方在罪刑法定思想上有着明显的差异,本文将比较中西方罪刑法定思想的异同,旨在深入探讨其背后的文化、法制和社会背景。

一、中西方罪刑法定思想的定义中西方对于罪刑法定思想的定义存在一定的区别。

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罪刑法定思想被概括为“罪有所应、刑有所据”,即罪行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相应的刑罚必须有法律依据,以确保正当性和公正性。

而在西方的法律系统中,罪刑法定原则通常被称为“Nullum crimen, nulla poena, sine lege”,意即“没有法律规定的罪行,也就没有刑罚”,注重于规定性的法律准确性以保护个人权益。

二、中西方罪刑法定思想的历史演变中西方罪刑法定思想的历史演变反映了不同的法律文化。

在中国,罪刑法定思想的初步形成可追溯至《禹贡》中“刑无名目,非有正德者不可以候。

”的观念,主张刑罚必须符合正义和社会伦理标准。

而在西方,罪刑法定思想的发展可以从古希腊罗马时期追溯,罗马法的发展为“罪行必须有明确法律规定”奠定了基础,通过维持社会公平和权威来保护个人。

三、中西方罪刑法定思想的影响因素中西方罪刑法定思想背后的影响因素各不相同。

中方的思想受到道德和伦理的影响较大,法律体系中注重对人的教化和道德约束,以维护社会秩序。

西方的罪刑法定思想则更加注重个体权利保护和自由主义思想,法律对权力的规范是其核心。

四、中西方罪刑法定思想的实践比较中西方在罪刑法定思想的实践上有一系列的差异。

在中国,多数犯罪行为由《刑法》明确规定,但也存在一些公序良俗的规范,例如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而在西方,罪刑法定思想强调罪行必须在法律体系内明确界定,法律规范对犯罪的刑罚提供了详尽的描述和界定。

结论:中西方在罪刑法定思想上存在明显的差异,这源于两种不同的法律文化和社会背景。

中方注重于道德伦理和社会效果的平衡,西方则更加注重个体权利和公平原则。

比较中西方古代法律思想

比较中西方古代法律思想

比较中西方古代法律思想,谈谈你对法律保护性和惩罚性关系的理解中西方各自的特点一.我国法律重刑法轻民法,西方则比较注重民法的调节功能中国法产生于夏朝,当时称为“禹刑”,它最初主要是用来对付异族的反抗,是胜利了的民族强加于失败者的专横意志。

因此刑罚异常残暴,表现为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刑在氏族内部是镇压的工具,在氏族争战中表现为对外诛伐的武力。

三代的刑、秦汉的律,乃至唐律和明、清律仍然是刑法典。

这说明,中国古代的法律一开始就与权力有缘而与权利无关,法律被看作是束缚和控制人的手段,这种狭隘性排除了法的民事功能,这并不是说它不能调节民事关系,而是说它不能离开国家、离开刑罚来处理民事关系。

《唐律疏议》十二篇堪称中国封建法律的典范,其特点是法律条文以刑为主,民事法律行为和道德行为也做刑事化处理。

而在西方,古希腊、罗马国家的法是在氏族内部斗争及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是各种社会力量相互妥协的结果。

古希腊的人们把法看成是一种全社会的调节器,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尺度和保障权利的手段。

由于法在雅典、罗马的早期形成过程中代表并等同于国家全部的政治制度,因而法的观念便与中国截然不同,它的内涵和外延都比中国的法观念(以刑为中心)更为丰富和广泛。

它不仅包含具体规则、规范的内容,还拥有正义、平等、道德的含义,像中国古代的“刑”只是它内容中的一个部分,且所占比例较小。

因此,法在西方从来就有广泛性和普遍性的特征。

另一方面,雅典和罗马国家的形成与发展正是通过一次次对法的变革来实现的,是社会妥协的结果,法在西方具有了社会进步的杠杆作用,也是历史本身进步的表现。

二.中重公法轻私法西方公私法分开中国古代则无公法、私法的划分,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基本上是公法文化、刑罚文化居于绝对优位,法律在事实上也被认为只具有公法性质。

由于国家的宗法伦理性,家族义务也深深渗入到所谓“公法”的领域中。

中国古代社会是把本应适用于政治国家的公法用来调整市民社会中的法律关系,比如,官员任职须避父祖名讳,若在职期间父母亡故,法律则规定丁忧,违者均有刑罚。

关于中美刑法主观犯意比较

关于中美刑法主观犯意比较

关于中美刑法主观犯意比较关于中美刑法主观犯意比较在对犯罪行为进行界定时,主观犯意是一个不可缺失的要件,它揭示了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持的心理态度。

因为中西方法制发展历史的不同,中关刑法对于主观犯意的规定也不相同。

但是,对比表明,在知与意两个因素的判断中,两国刑法对主观犯意的规定又存在一定的相似性。

对中关刑法主观犯意的对比,将有助于对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主观犯意的推敲和理解。

一、犯罪意图的界定(一)犯罪意图的历史界定从西方刑法发展历史看,在早期的法律规定中,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权行为之间没有明显的界限。

处理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权行为的基本规则是合二为一的。

12世纪,在教会法庭的案件审理中便出现了“应受谴责”的思想,这一犯罪人的主观心态既作为测定有罪的标准,也可以用来区别罪行的轻重。

到了13世纪,英国的一些思想家便采纳了应受谴责的“内心过错”的观点。

这些学者的论著对法律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从17世纪开始,英国刑法就对严重犯罪的定罪有了“犯罪意图”的要求,同样的原则很快也被运用在美国殖民地以及后来的美利坚合众国。

纵观西方刑法发展历史,对于犯罪人主观罪过形式刑法理论有希望主义、认识主义、折中主义等三种学说。

希望主义认为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就应当认定为故意,而其他的则都是过失。

与现在的刑法的相关规定对比,希望主义对故意的界定过窄,无形中把“间接故意”排斥在“故意”范畴之外。

认识主义认为行为人只要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那就是故意。

与中国刑法犯意之规定对比,认识主义其实就是把“有认识的过失”直接界定为“故意”。

折中主义将“希望主义”与“认识主义”结合起来,弥补了上述两种观点的不科学之处……在中国法制史上,对于刑法主观犯意的认知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

虽然西周遵循“德为主,刑为辅”的法治思想,但是在“明德慎罚”原则的指导下,当时已将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态进行了故意与过失的区分。

“壹宥日不识,二宥日过失,三宥日遗忘。

浅议日本和欧美罪感意识之差异

浅议日本和欧美罪感意识之差异

点从 圣 经 中《 罪 》 一 章 当 中我 们 可 以看 得 很 清 楚 。上 帝 发 现 亚 原 这 当 和夏 娃 偷吃 禁 果 后 责 问他 们 , 当狡 辩 道 :夏 娃 把 果 子 给 我 , 亚 “ 我
就吃了” 他进 行 了责 任转 移 , 自己所 犯下 的错 误 推 卸 给 了夏 娃 , 把 甚 至 称 夏娃 是“ 所 赐 给 我 、 我 同 居 的 女 人 ” 示 上 帝 也 有 连 带 责 您 与 暗
克特所说的, 日本 人缺 失 罪 感 意 识 呢 ? 如 果 存 在 那 么 其 语 言 文 化 根 源 何 在 ? 又具 有 怎 样 的 特性 呢 ?
从 语 言 学 的角 度来 看 ,罪 ” 一 词 与表 示 坏 事 发生 的“ ” 恙 ” “ 这 障 “ 等词 都 派 生于 同 一个 语 源 。 因此 在古 代 日本 , 不仅 仅 是 道 德 上 的 恶
感 意识诠释 着其特 有的文化 模式 。
【 键 词】 感意识 ; 关 罪 日本 ; 罪 ; 异 原 差
从 这 里 我 们 可 以 看 到 欧 美 人 并 没 有 把 “ 害 自己 的 罪 ” “ 害 他 伤 和 伤
人 的罪 ” 分开 来 , 与 日本人 所 认 为 的 “ ” 所 不 同 。 区 这 罪 有
在 欧美 , 所谓 的 “ ” 指 违 反 神 所 制 定 的规 则 , 且 对 罪 的 惩 罪 是 并 戒 也是 由神 或其 代 言人 来 执 行 的 , 害 人对 被 害 者并 不抱 有 谢 罪 的 加 态 度 。罪 与罚 形 成 了一 种 非 常具 有 伦 理 性 和 物 理 性 的事 物 。这 一
美 国人 类学 家本尼 迪 克 特 ( u ee c l 7 l7 , 第二 次 世 R t B nd t 8 一 8 在 h i 8 )

20第二章 中西方观念意识的差异

20第二章 中西方观念意识的差异

二、中西方教育培养模式的差异
中西方的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模式存 在较大差异。总体看来,中西教育模式存 在不同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中国教育重同一性,西方教育重多样性 2、中国教育重持久稳定,西方教育重变革 创新。
3、中国教育重权威,西方教育重平等
目前,我国学校教育理念存在的主要问题 有:
1、重知识积累轻知识应用
5、世界三大宗教同其他宗教相比,还有一 个很重要的特征是具有较高的组织素质, 即具有庞大的宗教专业人员,宗教机构和 庙宇、教堂、修道院、宗教学院等,还有 一套严密的教阶制度。
总之,佛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能够成为 世界三大宗教,决非偶然,而是由三大宗 教本身的内在原因及其较高的宗教素质特 征所决定。
(二)世界三大宗教的共同特点
基督教、伊斯兰教和佛教能突破民族、国家 和地区的限制进行传教布界性的 宗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和佛教之所以能成为世 界宗教,这决不是偶然的,是由其不同于其他宗 教的基本特征所决定的。
1、佛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之所以能发展成为世 界性宗教,因为它们都由统治者运用各种强制性 和半强制性的手段自上而下倡导和推广,符合强 有力的统治者的需要。
2、重共性而轻个性
3、在教育管理理念上缺乏宽容精神和民主 精神
通过比较,我们不难发现双方教育观念的巨大 差异和中国教育所存在的弊端。然而,中西方教育 思想不能简单地说孰是孰非,它们各有特色、各有 短长,在许多方面有着较强的互补性。对于中西方 的教育传统,我们应持有正确的态度,要承认西方教 育传统中合理的一面,同时承认我们教育传统中缺 失不全的一面,两者具有互补性。反思中国传统教 育的弊端,学习和借鉴西方教育的精华,转变教育思 想和教育观念,深入进行教育改革,更快地适应世界 教育发展的潮流,培养出更多符合我国现代化建设 需要的栋梁之才。

中西方罪感意识比较

中西方罪感意识比较

中国罪感意识分析
臣下的罪感意识与忠孝观念的绝对化也有着密切关系。中国传统的社会关 系由尊卑、贵贱、长幼构筑,相应的观念是尊尊、长长、亲亲,忠孝观念则是 集中的体现。孝观念主要是维护亲亲,忠观念是维护尊尊。在发展中,忠孝逐 渐一体化,移孝于忠,到了战国后期,忠的观念上升,秦汉以后,忠更重于孝。 如果忠孝发生矛盾,孝要服从忠,即所谓大义灭亲。忠孝一体化与家国一体化 是相匹配的。忠孝对维持社会与家庭秩序都有其积极意义,比如孝道中对父母 的敬、养,忠对社会公共理性的恪守与尽职等,在历史上与现实中都是不可或 缺的。但历史上的忠孝都具有绝对化的内容,比如孝道的极致是孔夫子说的 “无违”;忠的极致是“危身奉上”、“专心事于主”。忠孝的最高精神是 “顺”,顺的初层是服从,进而到盲从,一切都听“上”的,“上之所是,必 皆是之;所非,必皆非之。”(《墨子·尚同上》)最高的是献身致死,即 “尽忠报劳以致死”,“君要臣死,臣不敢不死;父叫子亡,子不得不亡。” 忠孝培养的是对权威的绝对崇拜,这种崇拜是以臣民的绝对服从与自罪为基础 的。反过来说,没有臣民的绝对服从和罪感意识,绝对的权威主义是难于建立 起来,也难于实行。
西方罪感意识分析
罪感文化之所以是西方精神世界的基底,其本质原因在于西方的 基督文明。罪感的产生无非是‘我’犯了罪,而后形成的心理机 制,是人自觉意识到自身的不圆满和恶性恶行,这些认知都是从 全知全能的上帝那里比衬出来的。众所周知,“原罪说”是指人 背叛了上帝,经不住外在恶魔的引诱,还有人内在欲求的冲动, 以至辜负上帝的厚爱,做出了违背神圣意旨的罪行,远离了生命 的本真状态。正是因这不当的行为导致人必须忏悔救赎,以待再 次投入上帝的怀抱,达到人神的和解。忏悔的前提是承认罪行, 承认救赎之旅是通往神性的必由之路!那么显而易见,罪感的实 质是一种负疚,是认可人类自身的破缺,是以上帝作为终极灯塔 来指向人的行为意义。‘我’在上帝面前有罪,‘我’要向上帝 忏悔;‘我’的忏悔,可使‘我’能回归到上帝的仁爱下。这便 是罪感文化的一个圆形内在结构,从上帝那里出来,最终回到上 帝!所以,从这文化本身着眼,我们得知:人是渺小可悲的,生 命是脆弱卑鄙的,人不可能凭借自身所禀具的才智去认知这个世 界,人唯能做的便是扑倒在上帝的脚下,祈求上帝神性的光辉普 照‘我’!

从《俄狄浦斯王》和《雷雨》中看中西方悲剧意识的差异刘娜

从《俄狄浦斯王》和《雷雨》中看中西方悲剧意识的差异刘娜

从《俄狄浦斯王‎》和《雷雨》看古希腊悲‎剧异同《俄狄浦斯王‎》和《雷雨》是属于不同‎世代不同文‎化背景的戏‎剧作品,索福克勒斯‎是古希腊著‎名的悲剧诗‎人,他那被亚里‎斯多德称为‎悲剧典范的‎《俄狄浦斯王‎》以其崇高的‎主题 ,复杂的矛盾‎冲突 ,完美的艺术‎形式 ,成为传世佳‎品,对世界文坛‎的悲剧创作‎有着深远的‎影响。

曹禺是现代‎杰出的现实‎主义剧作家‎,他的处女作‎《雷雨》 ,一发表便震‎动了当时的‎中国文坛 ,加上他后来‎的佳作 ,奠定了他在‎中国现代话‎剧史上的重‎要地位。

《俄狄浦斯王‎》与《雷雨》都具有震撼‎人心的艺术‎魅力 ,两位作家虽‎然生活在不‎同的国度与‎时代 ,但对悲剧的‎理解却有相‎似之处。

比如 ,两篇作品在‎故事情节设‎置上的相似‎。

两位作者都‎采用倒叙的‎手法 ,先将目光落‎实于现实 ,然后引出回‎忆,在倒叙往事‎的过程中 ,加深人物间‎的矛盾冲突‎,最终在矛盾‎激化到不可‎调和之时 ,在冲突发展‎到高潮之时‎便嘎然而止‎,使人读来心‎潮澎湃。

同时作品中‎悲剧情节的‎设置与产生‎,既出乎人们‎的意料又符‎合故事情节‎的发展规律‎,这样就使两‎部作品不仅‎冲突复杂、情节诱人 ,而且结构也‎十分完整。

下面我将从‎艺术手法,人物及其性‎格和主题三‎个方面来论‎述二者的异‎同(一)艺术手法1.相同方面《雷雨》和《俄狄浦斯王‎》在叙事上采‎用了相同的‎手法,那就是“倒叙法”。

倒叙法是戏‎剧创作中所‎常用的一种‎艺术手法。

其最为显著‎的特点是把‎一部戏剧的‎高潮安排在‎开场前夕,而当幕布拉‎开的时候,整个戏剧的‎情节已经发‎展了很长的‎一段时间,剧中比较重‎要的事件,比较关键的‎矛盾都已经‎形成,正处在总爆‎发的时刻。

就剧本的矛‎盾冲突而言‎,仿佛戏剧一‎开场就进入‎了高潮,并且“迫不及待”就走向了结‎局。

《俄狄浦斯王‎》是从国王俄‎狄浦斯调查‎瘟疫元凶开‎始的,而实际上这‎时俄狄浦斯‎已经在不经‎意间杀死了‎自己的父亲‎娶了自己的‎母亲,他正一步步‎在命运的指‎引下发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

中西方古代思想观念之比较

中西方古代思想观念之比较

中西方古代法律观念之比较法律看法是指介于感性和理性阶段之间的一种独有的法律意识反应阶段。

法律看法既包含人们对法律的零落的、有时的、感性的认识;也包含一些系统的、必定的、理性的认识。

不同时代和不同社会的人们的法律看法是不相同的,即便同一时代同一社会的人们,因为各自的社会经历、知识背景和价值取向等的不同,也会有不同的法律看法。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中国和西方对法律的见解和理解有着很大的差异性,进而各自形成了各自的法律看法。

一、中西方古代法律看法的差异表现(一)、法的本体:二元法与一元法古代西方持二元法律观,把法分为自然法和拟订法。

古代中国持一元法律观,把法律看作为拟订法,固然在历史上以前也有过自然法律看法,但不过稍纵即逝。

西方人以为自然是神圣不行入侵的,不单自然界存在着次序和规则,个人之间、社会之间、民族之间的关系也都存在着客观的次序和规则,这类次序和规则就叫做自然法。

自然法是由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提出来的,其在西方法学理论中向来据有重要地位。

自然法从字面上看仿佛指的是一种法,但从实质上看它所指的并不是一种法,而是对法的一种基本见解或一种法律观。

在西方的法律历史发展中,自然法这类思想传统和意识形态却持久不衰,对整个西方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

而中国法律思想史上,为了保护专制统治,人们虽宣扬君权神授,但极罕有人把法归纳为神的理性等人类之上的东西。

西周期间以宗法制为中心的周礼法度在必定程度上摇动了神权思想,令人们从人类社会自己来思虑法律,而扔掉了法与自然力量和神灵的关系。

儒家的孔子与孟子基本上继承了周礼的原则,主张用礼来指导国家的政治法律活动,因此他们不会相信在产生于国家和社会的法律以外还会有其余的法存在。

法家主张成立强有力的中央集权,由专制君主拟订一致的法律在全国进行统治。

在他们看来,法自君出,更不会相信在人定法以外还有其余法的存在。

道家的老庄被以为是自然法思想的代表人,但在中国思想史上,占主导地位的是儒家和法家思想,所以从整体上说,在法的本体论上,中国传统文化持的是一元的法律观。

中西方传统犯罪控制思想之比较

中西方传统犯罪控制思想之比较
人们为了解决某些具体的犯罪现象而采取的应对之策, 而且从本质上讲, 它也是人们为了 解决各自 时代所
面临的宏观性的犯罪问题而提出的用以调整人的利益观念、 利益行为以及彼此之间利益关系的指导 思想的
总和. 据此,笔者不揣冒昧, 试图在广义犯罪控制思想的基础上, 从利益的角度对中西方传统犯罪控制思
想的差异作一探析。 一、中西方传统犯罪控制思想比 较的立足点
《 犯罪研究》20 年第 2 07 期
境外透视
中西方传统犯罪控制思想之 比较
一一从利益的角度探析中西方传统犯罪控制思想的差异
苗伟 明
马 思曾 过: 思 一旦 开 ‘ 益’ 就一 会 己 . ①从 克 经说 “‘ 想’ 离 利 , 定 使自 出H " 本质I 任何 想 : 讲, 思 或
理论都自 觉或不自 觉地站在一定的利益立场 匕 并为现实的利益目 的服务。不同思想或理论之间的争论,
应该看到, 中西方思想家从利益的角度论述犯罪控制目 标的不同 观点, 事实七 他们对犯罪控制根据 与 的不同认识有着密切关系。 因为, 不管是中国古代的思想家, 还是西方的思想家, 要达到控制犯罪的目标,
首先要研究犯罪控制的可能性, 以及人们是根据什么对犯罪进行控制的。 因此,中西方思想家似乎不约而 同地将研究的焦点集中在人性本身, 并试图从人性中发掘犯罪控制的根据。 但是,中西方思想家从利益的
接而 全面、明 确而系统地论述过犯罪控制问 虽然,古今中外众多思想家己 题。 在哲学、 政治学、人类学、 伦理学、 犯罪学、 刑罚学、 社会功能学等不同学科领域中提出了很多有关犯罪控制问题的真知灼见, 但是,
由于立场不同或未成体系而使我们很难准确把握人类犯罪控制思想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轨迹。 应该承认,比较中西方传统犯罪控制思想的差异是相当困难的, 从严格意义上说, 这种比较也只能是 相对的。因为,在中西方传统犯罪控制思想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中,不论是西方还是中国,都观点繁杂, 而且在各种观点的基本特征中, 都有可能找到反例。因此, 笔者只能站在当代社会的立场上, 从中西方传 统犯罪控制思想对各自 时代的影响出发来进行比 并在中西方传统犯罪控制思想的生成与 较, 发展的历史轨

在中国和西方国家,人们对于犯罪和惩罚的看法有何不同?

在中国和西方国家,人们对于犯罪和惩罚的看法有何不同?

在中国和西方国家,人们对于犯罪和惩罚的看法有何不同?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和人们心理价值观的逐渐转变,中国和西方国家在犯罪和惩罚方面的观念已经出现一些差异。

以下是对于两个地区人们在犯罪和惩罚方面看法的综合解析。

一、刑罚标准不同在中国,法律规定的刑罚相对比较严厉,实行死刑制度,而且还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

而在西方国家,如欧美,大多数国家已经废除死刑,实行的刑罚相比中国要轻。

惩罚以教育为主,一般采用社区服务,也有轻微心理疗法等。

(1)中国的“有罪就判”,而西方国家的不犯罪原则在中国,只要罪名成立,就会被判罚款或者判刑等重罚。

而在西方国家则有“不犯罪原则”,即对任何未犯罪的个体都不能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这是由其刑法法律体系和人权法理等方面规定的。

(2)中国死刑制度却不断受到质疑中国是全球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之一,这引发了一些国际组织和人权组织的批评。

社会上也有不少声音呼吁改革死刑制度。

二、社会公平观有区别(1)中国注重责任追究,而西方国家注重个人权利中国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涵盖了责任追究的环节,以确保犯罪者得到应有的刑罚。

而在西方国家中,诸如美国和英国都明确公民的基本人权,侧行为自由原则,注重个人权利的保障。

(2)西方国家在有些方面反而比中国更宽松在婚姻、毒品、色情业、枪支管制等领域,由于社会公众的推动和众所周知的群众观念让西方国家法律对个人和社会的干预相对比中国宽松。

三、法律、道德信仰与文化差异(1)中国人较众,依法办事文明优秀。

相对于人数庞大的西方国家来说,中国往往观念更统一。

(2)美国和欧洲国家风俗资源丰富。

相对于中国的政治信仰比较统一,西方国家的文化和道德信仰也相对不那么单一。

结语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发展历程,使得中国和西方国家在犯罪和惩罚方面的观念出现了较大差异。

在全球化背景下,不同国家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学习很有必要,同时也应该加强相关的合作,以研究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中美法律意识差异文化根源

中美法律意识差异文化根源

中美公民法律意识的差异及其文化根源探究一、法律意识概述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观点、思想、心理和知识的总称,包括人们对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的看法,对权利、义务的认识等1。

法律意识是一个由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体系构成的复杂的综合体。

它首先表现为大众处于感性认识阶段的一种法律心理,这种法律心理隐藏在人们的意识深处,是一个民族千百年来文化传统积淀的产物。

其次,法律意识还表现为公众的法律观念,比之于法律心理,这种法律观念渐渐脱离了大众内心的一种对于法律及法律现象的情绪性理解,逐步体现为公众对于法律的自觉关注、认知、评价的一个认识过程。

最后,法律意识还体现为其深层结构中的高级阶段,即以理性化、理论性、体系化为主要特征的法律思想体系。

由此可以看出,公民的法律意识是相对独立的,同时又是易变的。

法律意识的这种相对独立性和易变性,可以说明中美两国由于法律文化传统、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法律的实际运行情况等方面的不同,导致两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存在很大差异。

比如,在交往方面,中国人通常更信任人际关系,而不太信任书面规则和程序。

而美国人一般认为书面规则适用于每一个人,制度比人更可靠,并且能够产生公正、合理的程序和决定。

美国人通常都能尊重别人的安宁,在歌剧院不用提示都能够做到噤声欣赏,在餐厅吃饭时的交谈声音也会很低,跟中国有划拳斗酒的吵闹大不相同。

排队时也都很守秩序,插队是不被接受的,蜂拥上车的事情绝对很少发生。

二、法律至上的美国社会(美国人对于法律的知识、信仰和态度)在美国,有两本书最受推崇,一本是《圣经》,一本是《美国宪法》;有两种穿长袍的人最受尊重,一是牧师,二是法官。

无论是法律讲座,还是亲身经历,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就是人们对法律的普遍尊重,全社会像敬畏上帝一样敬畏法律。

大家共同遵循法律至上的社会治理准则,做任何事情都不能触犯法律,否则就会收到应有的惩罚。

(一)对法律的认识-----法律中的民主思想美国的法律源自于古老的英国法,但却在短短数百年间获得了充分的发展。

中美刑法主观犯意比较

中美刑法主观犯意比较

中美刑法主观犯意比较作者:何惠芳来源:《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年第03期[摘要]在对犯罪行为进行界定时,主观犯意是一个不可缺失的要件,它揭示了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持的心理态度。

因为中西方法制发展历史的不同,中关刑法对于主观犯意的规定也不相同。

但是,对比表明,在知与意两个因素的判断中,两国刑法对主观犯意的规定又存在一定的相似性。

对中关刑法主观犯意的对比,将有助于对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主观犯意的推敲和理解。

[关键词]刑法;主观犯意;中国;美国[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0292(2016)03—0071—03一、犯罪意图的界定(一)犯罪意图的历史界定从西方刑法发展历史看,在早期的法律规定中,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权行为之间没有明显的界限。

处理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权行为的基本规则是合二为一的。

12世纪,在教会法庭的案件审理中便出现了“应受谴责”的思想,这一犯罪人的主观心态既作为测定有罪的标准,也可以用来区别罪行的轻重。

到了13世纪,英国的一些思想家便采纳了应受谴责的“内心过错”的观点。

这些学者的论著对法律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从17世纪开始,英国刑法就对严重犯罪的定罪有了“犯罪意图”的要求,同样的原则很快也被运用在美国殖民地以及后来的美利坚合众国。

纵观西方刑法发展历史,对于犯罪人主观罪过形式刑法理论有希望主义、认识主义、折中主义等三种学说。

希望主义认为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就应当认定为故意,而其他的则都是过失。

与现在的刑法的相关规定对比,希望主义对故意的界定过窄,无形中把“间接故意”排斥在“故意”范畴之外。

认识主义认为行为人只要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那就是故意。

与中国刑法犯意之规定对比,认识主义其实就是把“有认识的过失”直接界定为“故意”。

折中主义将“希望主义”与“认识主义”结合起来,弥补了上述两种观点的不科学之处……在中国法制史上,对于刑法主观犯意的认知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

“罪感文化”“耻感文化”

“罪感文化”“耻感文化”

“罪感文化”“耻感文化”学术界公认,和西方的“罪感文化”不同,中国的传统文化是“耻感文化”。

“罪感文化”社会的人们按照心中的绝对道德命令生活,一旦犯错,即使别人毫无察觉,也会痛苦自责。

在西方的基督教文化中,人生来就有“原罪”,个人直接面对上帝,直接体验自己的良心感受,道德约束是内在的,人如果违背了那个“道德标准”就会感到是有罪的,是人自觉意识到自身的不圆满和恶性恶行,,远离了生命的本真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恶行不被人发现,自己也会受到罪恶折磨。

注重内省、内动的“罪感文化”,由于它以内因为主,一个人只要犯下“罪恶”,违背了那个“绝对的道德标准”,无须外力的参与,灵魂上便会感到不安。

正是因这不当的行为导致人必须忏悔救赎,以待再次投入上帝的怀抱,达到人神的和解。

为什么言及‘爱’?因为罪的存在已然是事实,这是无法一笔勾销的,所能做的只能是加倍的补救。

正如我伤害了一个人,我已无法倒拨时钟来改变历史,怎么获许她的谅解,那只有加倍的对她好,让伤害在洪水般的爱意面前变得可以忽略不计!所以推及至上帝面前,就是爱,爱上帝,爱父母,爱兄弟姐妹,爱亲朋好友,爱人类,用全部的生命涌出爱的力量。

“耻感文化”社会的人依照外人的观感和反应来行事,只有当被发现时才有羞耻感,失去外来强制力便要瞒天过海,是缺乏自省力的文化。

而中国的“耻感文化”则强调外在的约束力,罪错暴露,受到了他人的谴责与惩罚,才会产生心理压力。

假如罪错不为人知,那么也就会满不在乎,悠然自得。

若他人对自己行为的反应和评价不佳,作为主体道德良心的“超我”便会产生耻感。

东方社会的“耻感文化”体现的正是这样一种特别注重他人反应和评价的文化。

古代中国的“耻感文化”强调外在的约束力,即主要表现为他人对主体行为的反应和评价。

一个人感觉自己的行为为他人所敬仰,为群体所钦佩,就会产生荣誉之感;反之,一个人感觉自己的行为为他人所鄙视,为群体所贬斥,就会产生羞耻之心。

耻感文化下的人民比较不能认真反省自己的错误,但它毕竟还是一套规范组织行为的机制,「千夫所指,无疾而终」的羞耻心,就是耻感文化维持社会伦理的重要方式。

中国与美国在押犯人思维风格比较

中国与美国在押犯人思维风格比较

中国与美国在押犯人思维风格比较朱海燕,宋志一,宋星(云南师范大学心理系,云南昆明650092)【摘要】目的:探讨中国罪犯与美国罪犯思维风格的差异。

方法:采用PICTS 为测量工具对79名男性罪犯的思维风格进行测试。

结果:两组罪犯在安慰型和自我消除型分量表上无显著差异,在权利型、超乐观型思维倾向上,国内罪犯显著低于美国罪犯,而在能力取向型、感伤型、认知懒散型和中断型四纬度上均显著高于美国罪犯。

结论:由于文化背景的差异性,国内外罪犯在犯罪思维风格的各维度上有不同的表现。

【关键词】思维风格;PICTS ;罪犯中图分类号:R395.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3611(2008)06-0579-03Differences Between Chinese and American Criminal ’s Thinking StylesZ HUHai-yan ,SONG Zhi-yi ,SONG Xing Yunnan Normal University ,Kunming 650092,China【Abstract 】Objective:To compare Chinese and American Criminal ’s thinking styles.Methods:79male criminal ’were tested with CPI.Results:The comparison presented there were no difference between two criminal groups in the Mollification scale and the Cutoff scale.Chinese criminals were lower than American Criminals in the Power Orientation and the Super-optimism scale.However,they had higher scores than American Criminals in the Entitlement scale,Senti -mentality scale,Cognitive Indolence scale and the Discontinuity scale.Conclusion:Because of the different culture influ -ence,there is much difference on the thinking styles of criminals between two countries.【Key words 】Thinking styles ;PICTS ;Criminal【基金项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课题(BBA030015);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03Z390G)社会心理学家认为社会行为是个体的认知结构和认知过程与对他人的反应之间交互作用的结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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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罪感意识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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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罪感意识分析
中华民族的文化主流是高扬人的价值。从源头上说,人是从那里来的? 细分有不同的说法,但作为我们主流文化的回答是十分清晰的,也是十 分肯定的,这就是“天生人”或“天生民”。天地是万物之源,而在万 物之中人是最贵重的,荀子说:“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 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荀 子·王制》)我们先哲虽然大讲天人合一,但在实践上更重视“制天命而 用之”。这句话是荀子提出的,但在其前,墨子已经讲过人可以通过劳 动(他的用语是“力”)从自然中获取和创造自己需要的物品。墨子还 深刻地提出,人与动物的区别在于:人能劳动创造物品,禽兽仅靠自然 物生存。汉代的董仲舒也说:“人受命于天,固超然异于群生,入有父 子兄弟之亲,出有君臣上下之谊,会聚相遇,则有耆老长幼之施;粲然 有文以相接,欢然有恩以相爱,此人之所以贵也。生五谷以食之,桑麻 以衣之,六畜以养之,服牛乘马,圈豹槛虎,是其得天之灵,贵于物也。 故孔子曰:‘天地之性人为贵。’” (《汉书·董仲舒传》)
中国罪感意识分析
自我愚昧化是自我错误感的起点,那么臣下的“自罪”则是责任的自我 判定。面对着君主,臣下首先是一个负罪者,不管你说什么或做什么,大抵 都要先表示自罪。“待罪”一词成为官僚们任职的形容词或代称,足以说明 臣下的罪感意识的深重。宰相位极人臣,但常自称“待罪宰相”,其下者更 不待言,如臣被任命带兵,则自称“待罪行间”。许多官僚常常泛称自己的 任职为“待罪”。我们的先辈为什么要创造出“待罪”这样一个词?这中固 然有谦称的含义,我想根源是主臣关系体制的产物。别的不说,在古老的传 统里,功要归君,罪要归臣。为臣的义务之一就是时时刻刻要维护君主声誉, 处处事事“不忘增其名”。墨子有句名言:“有善美则归之于主,而所怨谤 在下。”又说:“宁乐在君,忧戚在臣。”(《墨子·尚同中》)战国时期魏 国著名将领乐羊一次邀功,被魏文侯拒绝,他立即改口说:“此非臣之功, 主君之力也。”(《战国策·秦策二》)韩非说:“有功则君有其贤,有过则 臣任其罪。”《礼记·祭义》说:“诸侯有善,归诸天子。”至迟在战国时期 已形成一种公认的臣德,即忠臣要“令谤在己,誉在上”,臣下“不洁其 名”。就是说,忠臣要替君主受过,不为自己辩白。臣子的责任和义务之一 是“为君隐恶”。
西方罪感意识分析
在西方基督教传统背景下,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受制于 凌驾万物之上、洞察一切的上帝,上帝迟早会给人的善恶 打分,也就是审判。西方基督教“原罪说”是在西方文明 的滋养下成长的人自然摆脱不掉此种“罪感”,那么细 细地对这“罪感”加以剖析,自然也便有助于更好地参 悟晦涩的西方经典文本的深层价值指向。 罪感文化出发点和终极指向都是相同的,那就是为 的都是“劝人向善”,并最终建立一个“善”的社会。 劝善的方式都是使人在社会生活中,一旦违背了那个 “道德标准”便有一种心灵上的不安,会有一种懊悔、 羞耻和罪恶的感觉,同时使人为了解脱这种不安而不再 犯下相同的过错或罪恶,从而达到减恶增善的目的。
别尔嘉耶夫在《俄罗斯思想》中写道:“托尔斯泰的呐喊是 那种处在幸福的环境中,拥有一切,但却不能不忍受自己的特权 地位的受苦人的呐喊。人们追求荣誉、钱财、显赫地位和家庭幸 福,并把这一切看成是生活的幸福。托尔斯泰拥有这一切,却竭 力放弃这一切,他希望平民化并且和劳动人民融为一体。在对于 这个问题的痛苦中,他是个纯粹的俄罗斯人。”可见托尔斯泰的 罪感不是个人现象,他是俄罗斯民族所拥有精神的一个代表。当 然这种罪感意识不可能存在于所有人的思想中,但是对于俄国很 多知识分子都有这种罪感意识,其意义也就相当于国家兴亡,匹 夫有责的古训,他们都是致力于民族的振兴和人民的幸福。
中国罪感意识分析
臣下的罪感意识与忠孝观念的绝对化也有着密切关系。中国传统的社会关 系由尊卑、贵贱、长幼构筑,相应的观念是尊尊、长长、亲亲,忠孝观念则是 集中的体现。孝观念主要是维护亲亲,忠观念是维护尊尊。在发展中,忠孝逐 渐一体化,移孝于忠,到了战国后期,忠的观念上升,秦汉以后,忠更重于孝。 如果忠孝发生矛盾,孝要服从忠,即所谓大义灭亲。忠孝一体化与家国一体化 是相匹配的。忠孝对维持社会与家庭秩序都有其积极意义,比如孝道中对父母 的敬、养,忠对社会公共理性的恪守与尽职等,在历史上与现实中都是不可或 缺的。但历史上的忠孝都具有绝对化的内容,比如孝道的极致是孔夫子说的 “无违”;忠的极致是“危身奉上”、“专心事于主”。忠孝的最高精神是 “顺”,顺的初层是服从,进而到盲从,一切都听“上”的,“上之所是,必 皆是之;所非,必皆非之。”(《墨子·尚同上》)最高的是献身致死,即 “尽忠报劳以致死”,“君要臣死,臣不敢不死;父叫子亡,子不得不亡。” 忠孝培养的是对权威的绝对崇拜,这种崇拜是以臣民的绝对服从与自罪为基础 的。反过来说,没有臣民的绝对服从和罪感意识,绝对的权威主义是难于建立 起来,也难于实行。
西方罪感意识分析
但是明白了自身罪孽的深重,并不能感化上帝,消弭“罪感”, 关键所为在于具备了复归上帝的“禀赋”。上帝是个参照系,我 们知道她(不知道上帝是什么性别?)是完美无缺的,因此落到 实在的具体行为就是爱、爱、再爱,无限制的以上帝为崇高的榜 样(当然,这种榜样只能是人类无限的趋同但永远无法企及)。 为什么言及‘爱’?因为罪的存在已然是事实,这是无法一笔勾 销的,所能做的只能是加倍的补救。正如我伤害了一个人,我已 无法倒拨时钟来改变历史,怎么获许她的谅解,那只有加倍的对 她好,让伤害在洪水般的爱意面前变得可以忽略不计!所以推及 至上帝面前,就是爱,爱上帝,爱父母,爱兄弟姐妹,爱亲朋好 友,爱人类,用全部的生命涌出爱的力量。
中西方罪感意识比较
中西罪恶观的差异在于, 中西罪恶观的差异在于,中国文化对于罪恶的理解并不超越此世 范围,一般认为罪恶是社会现象, 范围,一般认为罪恶是社会现象,可以通过人的罪恶修养和正义行动加 以克服和消除。这深刻影响了中国人的人生观。 以克服和消除。这深刻影响了中国人的人生观。中国文化不刻意渲染人 生的悲剧感,而倾向于用肯定积极的情感色彩解释人生。 生的悲剧感,而倾向于用肯定积极的情感色彩解释人生。而眺望西方文 化时,我们常常会在惊心动魄的奇迹, 化时,我们常常会在惊心动魄的奇迹,神秘狂热的气氛中感受到一种厚 重的自责和自问,体察到一种刻骨铭心的悔恨和遗憾, 重的自责和自问,体察到一种刻骨铭心的悔恨和遗憾,这种复杂的精神 气质即为“罪感意识” 它孕育于西方宗教文化之下, 气质即为“罪感意识”。它孕育于西方宗教文化之下,是面向彼岸世界 的人们对自己有限的存在所感动的惊恐与畏惧的情感深化, 的人们对自己有限的存在所感动的惊恐与畏惧的情感深化,它强化了西 方人对自身存在的悲剧性体验,是西方悲剧文化的重要精神源泉。 方人对自身存在的悲剧性体验,是西方悲剧文化的重要精神源泉。我们 所说的托尔斯泰的罪感意识便是西方罪感意识的一个典型表现。 所说的托尔斯泰的罪感意识便是西方罪感意识的一个典型表现。托尔斯 泰晚年离家出走,就是这种罪感意识上升到一定程度, 泰晚年离家出走,就是这种罪感意识上升到一定程度,其所做的赎罪行 卡列尼娜中,这种罪感意识也有非常深入的体现。 为。在其著作安娜 卡列尼娜中,这种罪感意识也有非常深入的体现。 当然对于托尔斯泰的罪感意识,也有这样的评论”罪感 罪感, 当然对于托尔斯泰的罪感意识,也有这样的评论 罪感,只是一种 情感,对于改造社会现实来说,它的作用是有限的, 情感,对于改造社会现实来说,它的作用是有限的,但对于置身于不公 正的现实中的知识分子来说,它意味着尚未泯灭的良知。 正的现实中的知识分子来说,它意味着尚未泯灭的良知。”
中国罪感意识分析
但进到社会领域,情况就发生了天上地下的差别。 在有关社会关系的主流文化与观念中,只有帝王是“天 子”、是最尊贵的。帝王之下的臣民绝对不能称天子, 有敢于称天子者,面前只有两条路:一是取而代之果真 当上了天子;二是被杀头。在正常的情况下,臣民们在 天子面前都是卑贱者,并形成了普遍性的罪感意识。就 是说,在君主面前,一般而言,臣民都是天生的孽种、 是君主的负债者、是谬误的载体、是有罪的。在某种意 义上说,这也是一种“原罪”意识。
西方罪感意识比较
中西方的罪感意识的差别表现为罪感文化和耻感 文化的差异,这两种文化的差异是中西方罪感意识差 别的体现。 所谓“罪感文化”,就是提倡建立道德的绝对标 准,并且依靠其发展人的良心的社会可以定义为罪感 文化。从这个定义上来理解,意思就是在“罪感文化” 社会中,人如果违背了那个“绝对的道德标准”就会 感到是有罪的。这一点,与我们惯常所认为的“天主 教”中的“人生来是有罪”的说法略有不同。但也还 是能够从“罪感文化”的定义中得到解释,因为人类 的始祖——亚当和夏娃一开始便违背了那个“绝对的 道德标准”,听信了蛇的谗言,偷吃了禁果,犯下了 罪恶,并被上帝逐出了伊甸园。
托尔斯泰的罪感意识
托尔斯泰在写完了《复活》以后,地主与农民之间的巨大鸿 沟这个问题始终令他十分困扰,因为他总也解决不了。这就是他 罪恶感和忏悔意识的来源。在考察平民百姓的艰难困苦时,他总 是认为自己对这种困苦负有不容推卸的责任。面对社会的悲惨世 界,发出了“谁之罪”的质询时,其实也是在询问自己,认为自 己也是“有罪”的一个。但是他在饥寒交迫的底层人民面前,没 有中国传统知识分子那种悲天悯人的高姿态,相反,由于被“自 己有罪”的念头所折磨而显出卑微与恐惧,忏悔不已。
西方罪感意识分析
罪感文化之所以是西方精神世界的基底,其本质原因在于西方的 基督文明。罪感的产生无非是‘我’犯了罪,而后形成的心理机 制,是人自觉意识到自身的不圆满和恶性恶行,这些认知都是从 全知全能的上帝那里比衬出来的。众所周知,“原罪说”是指人 背叛了上帝,经不住外在恶魔的引诱,还有人内在欲求的冲动, 以至辜负上帝的厚爱,做出了违背神圣意旨的罪行,远离了生命 的本真状态。正是因这不当的行为导致人必须忏悔救赎,以待再 次投入上帝的怀抱,达到人神的和解。忏悔的前提是承认罪行, 承认救赎之旅是通往神性的必由之路!那么显而易见,罪感的实 质是一种负疚,是认可人类自身的破缺,是以上帝作为终极灯塔 来指向人的行为意义。‘我’在上帝面前有罪,‘我’要向上帝 忏悔;‘我’的忏悔,可使‘我’能回归到上帝的仁爱下。这便 是罪感文化的一个圆形内在结构,从上帝那里出来,最终回到上 帝!所以,从这文化本身着眼,我们得知:人是渺小可悲的,生 命是脆弱卑鄙的,人不可能凭借自身所禀具的才智去认知这个世 界,人唯能做的便是扑倒在上帝的脚下,祈求上帝神性的光辉普 照‘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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