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操作手册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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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操作手册附件三
一、本附件学习及操作要点
本附件用以规范按新会计准则要求对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追溯调整的业务事项。
根据新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停止采用应付税款法,改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所得税进行处理。原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费用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进行比较,确定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采用适用的税率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并相应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二、本附件具体操作流程
本操作流程只适用于本集团首次执行日所得税追溯调整业务。
第一步、列表计算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明细表
填报单位: 年月
单位:元
本表填列说明:本表项目为2006年末集团涉及的暂时性差异项目,其中:
1、“坏账准备余额”项目集团中只需液体奶本部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