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和调整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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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人防工程规范审批和加强工程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温州市人防工程规范审批和加强工程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温州法规】关于印发《温州市人防工程规范审批和加强工程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温人防办〔2011〕3号关于印发《温州市人防工程规范审批和加强工程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防办,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有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经主任办公会议同意,现将《温州市人防工程规范审批和加强工程管理工作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温州市人防工程规范审批和加强工程管理工作若干意见》二○一一年一月十日主题词: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管理通知温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1年1月10日印发附件《温州市人防工程规范审批和加强工程管理工作若干意见》为全面推进全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规范人防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做好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工作,切实加强人防工程质监、监理和竣工验收工作,同时加大对人防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及安装的监管,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

现结合温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人防工程(含结建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各县(市、区)人防办在进行项目审批时,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提高办事效率。

(一)严格控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防空地下室以建为主,严格控制易地建设。

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宜修建的;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5、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含)500平方米的。

(二)规范申报资料。

受理行政相对人报建的人防工程(含结建防空地下室)申报材料时,要求提交以下资料:1、初步设计批文、国土部门批文、建设部门认可的施工图审查报告;2、建筑规划总平面图;3、由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机构出具的人防专项审查报告;4、防空地下室审查合格后的全套图纸(包括平战功能转换预案)及光盘,并提供相关专业计算书。

2011.4.15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

2011.4.15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发布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军区文号:湘政发〔2011〕6号发布日期:2011-4-15 生效日期:2011-4-15湘政发〔2011〕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4号)等法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人防工程规划与建设管理1、统筹规划。

城市政府应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按照地上地下工程同步规划、统筹兼顾的原则,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人防工程,逐步建立和完善人防工程防护体系。

在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中未列人防工程建设内容或人防工程规划不合理的,要及时补充编制或完善规划。

经济发展较快、人口较多的乡镇要逐步规划和建设人防工程。

2、统一管理。

在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含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先导区、试验区、出口加工区、大学校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各类园区)新建、扩建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人防工程,并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

各类园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工作,依法纳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部门)统一管理。

对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旧住宅区整治、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住房、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学用房、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必须且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不得以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由拒建防空地下室;对于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启动《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修订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启动《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修订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启动《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修订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22•【字号】鄂人防办函〔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启动《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修订工作的通知鄂人防办函〔2018〕31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防(民防)办:《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范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重要地方政府规章。

该管理规定于2013年3月颁布实施,至今已有五年,对推动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适应当前人防建设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我省人防工程建设工作,省办决定今年要对《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实施情况进行回顾总结并在总结的基础上,启动《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修订工作,拟报请省政府列入明年立法工作计划。

为做好相关工作,各地人防部门要抓紧时间对本地区实施《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五年来的情况进行总结,按照全国第七次人防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审改工作精神,结合各地工作中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对《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提出修订建议。

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修订指导思想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人民防空重要思想,深入落实中央深化人民防空改革决定和第七次全国人防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决策部署,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以加快人防工程建设速度、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我省人民防空建设法律法规体系。

二、修订指导原则根据省委、省政府审改工作要求和当前人防建设发展需要,提出如下修订指导原则:1、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推进军民融合发展。

2、按照“放管服”要求,理清人防职责,界定审批权限。

3、落实中央及省关于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明确人防工程建设控制性详规。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6•【字号】三政[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三政[2010]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程序,促进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济南军区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发展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2006〕3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报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

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人防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通过审查。

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消防许可手续,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对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经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向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核意见书》,统一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二、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防主管部门要依法对防空地下室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对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补建或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等方式改正违法行为,并可依法处以罚款。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秘〔2015〕145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秘〔2015〕145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秘〔2015〕1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8日安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分为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和结合地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结建人防工程)。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使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依法管理、安全高效的原则,做到合法利用、科学利用、综合利用、有偿利用。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使用应当注重与城市发展相协调,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战备效益和环境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建设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和人防工程。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七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人防工程规划。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3•【字号】新政办[2011]61号•【施行日期】201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2011]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促进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提高城市防空抗毁和防空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济南军区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2006〕3号)、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发改委监察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一)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及城市规划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重要目标防护区、城市新区、工业城、商贸城、大学城等)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二)新乡市市区及规划区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县(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由各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

(三)市、县(市)人防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批准的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审批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和等级,不得随意降低人防工程防护等级或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以期实现布局合理的工程防护体系。

(四)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批纳入市、县(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窗口,实行一站式管理。

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前须审查该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手续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防工程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防工程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防工程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7•【字号】甬政发[2006]92号•【施行日期】2006.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防工程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06〕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35号)已于2006年3月20 日起实施。

根据《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精神,现对2006年3月20日之前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人防工程使用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单位人防工程应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落实维护管理资金,由工程所属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二、依法修建的非单位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有维护管理能力的,可自行维护管理;无维护管理能力的,应按该人防工程剩余设计使用年限一次性向工程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按人防主管部门要求向有关单位支付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用,由费用收取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费用支付标准由市人防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有平战功能转换设计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可自行负责战时平战功能转换,也可按需转换工程量的现行造价委托人防主管部门在临战前统一完成。

四、收取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用和平战功能转换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记账,专项用于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平战转换支出,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物业管理公司办理移交手续时,应提供相关人防档案资料,并将移交清单报当地物业主管部门留存一份。

六、人防工程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平时使用登记手续的,使用单位(个人)应配合工程管理单位于2007年3月20日前向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登记手续。

违者将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条款予以查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25•【字号】津政办规〔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0月25日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人民防空为人民,有效履行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职能使命,进一步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利用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地下防护建筑称为公用人防工程;其他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称为结建人防工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质量监督、验收备案、使用、拆除改造、报废、公用人防工程招投标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财政部门负责公用人防工程建设预算编制、执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公用人防工程项目审批工作。

市和区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

市和区公安、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宛政[2014]23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宛政[2014]23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正文:----------------------------------------------------------------------------------------------------------------------------------------------------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宛政〔2014〕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4年2月1日正式施行。

为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区规划区(含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都应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应向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对不能建设人防工程情形的认定(一)符合《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和第四款“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的建设项目,应由项目的设计单位出具证明,建设单位报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二)符合《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和第五款“按照规定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足一个防护单元面积要求的”的建设项目,应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认定批准后,方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17
文 件 发 布 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 指挥、人民 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 护 建 筑 工 程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 防空的地下室( 以下称防空地下室) 。结合城 市地下空间开发修建的地下工程应当兼顾人 民防空需要。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 统一规划、量力 而行、平 战 结 合 、质量第一” 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坚持与经济 建 设 相 协 调 ,与城 市建设 相结合;坚持长远建 设 与 应 急 建 设 相 结 合 ;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 资相 结合。 第五条人防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 公 益 事 业 。市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 防工程建设的 领导,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 度计划。 第六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人防 工程建设和 管理 的行政主 管部 门;区、县人民 防空办公室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人防 工程 建设管 理工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做好辖 区内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发 展 改 革 、规 划 、城 乡 建 设 、国土、财 政 、 市政 、房管 、市容园林、公 安 、消防等行政主 管 部门 按照 各自 职责,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管理 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坚持“ 谁 投 资 、谁 使 用 , 谁管理、 谁受 益” 的原 则,在加大国家投资建设人防工 程 的 同 时 ,鼓 励 、支持社会以多种方式投资建 设 人 防 工 程 。人防工程的建设和开发利用享受 国家、兰州军区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 政策。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规划、 国土、城 乡 建 设 等 部 门 ,根据 人口分布 密度、 重要经济目标、重点商业设施等建设 ,建设经 费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和中央财政补贴 经费安排。 (三 ) 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由组建单位负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30•【字号】•【施行日期】2013.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2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人防工程建设的重要性人民防空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

人防工程建设是人防建设的基础,是促进人防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建设好人防工程,战时可保障城市居民和物资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平时可服务经济建设,改善民生,也可节省城市土地资源,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既是增强国家战略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现实需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

二、切实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和相关政策法规,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履行法律义务,切实把人防工程建设列入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树立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一盘棋的思想,确保人防工程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协调发展,不断提高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三、严格执行人防工程建设标准依据《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工业生产厂房除外)修建防空地下室,按二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标准执行:(一)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及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县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行为,根据国家、省和市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是开展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法制性保障,是指导人防工程建设的科学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专项规划,各县(市)要在“十二五”期间完成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任务。

一是要把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二是要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和备案管理,配合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人防工程指标和标准;三是要指导建设单位编制好城市重点片区人防工程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把规划落实到单位落实到项目;四是有条件的县(市)要引导规模大、发展快、军事地位重要的重点城镇制定好人防工程规划。

二、依法坚持“以建为主”原则(一)严格建设标准。

“以建为主”是人防工程建设的基本原则,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战术技术要求》、山东省人防办《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等规定,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批准少建、不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降低建设标准,不得减免易地建设费,并不得将其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15•【字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人防办:人防工程是战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战备设施,也是平时服务和应急支援的基础性工程,其日常维护管理水平直接决定着防护效能发挥和服务功能体现。

近年来,我省人防工程建设出现了良好的发展趋势,但是,多年来形成的重建设轻管理、重使用轻维护的现象,造成一些人防工程处于年久失修状态。

为提高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水平,有效履行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的使命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好黔府办发〔2020〕38号文的贯彻落实(一)认真学习贯彻。

2020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20〕38号),此办法出台将有力促进全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各地人防主管部门要组织下属人防工程维管机构认真学习,把握精神,熟悉内容,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各市(州)人防主管部门要抓好本级的具体实施和对县级实施的指导工作。

(二)建立联动机制。

各地人防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勇于担当、敢于作为,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齐抓共管,同向发力,建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长效联动机制,有效推进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推进我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

(三)积极组织宣传。

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组织辖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学习领会文件精神,采取各种方式加强宣传,大力营造良好氛围,为推进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提供有利的舆论基础。

二、积极推进人防工程标识标牌设置工作(一)明确目标。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31•【字号】潍政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潍坊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六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31日潍坊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管理,不断提高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增强城市总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辖区内人防工程管理工作。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指导监督全市人防工程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投资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人防工程管理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确定人防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防工程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防主管部门会同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编制本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舟政办发〔2017〕170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舟政办发〔2017〕17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第七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和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不断推进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加快提升人防建设服务新区发展的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结合舟山实际,现就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人民防空为人民,全面提升履行“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职能使命的能力,转变人防建设发展方式,促进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与新区建设相融合,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不断提高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开创人民防空事业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

以规划为引领推进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融入城市建设,将人防设施配置要求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及“最多跑一次”改革,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提速增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用作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能力;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切实提高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提升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水平;优化人民防空工程布局,建立功能完善的城市综合防护体系。

二、主要任务(一)进一步完善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管理。

1.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编制人民防空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逐步形成规模适当、布局合理、防护可靠、功能齐全、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体系。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黔府办发〔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监督管理,实现人防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防工程属于国防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坚持应建必建、质量第一、平战结合、合理利用原则。

第四条平时,防空地下室由投资者使用、维护和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战时,平时使用人有义务腾空移交,由本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依规投资建设防空地下室,可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有关优惠政策,并享有合法权益,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许可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部门列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参加有关规划的编审工作。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人防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监察局、财政局、建委、规划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扩权县(市):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促进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和济南军区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发展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及国家和我省有关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等规定,现就防空地下室建设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负责;省直(含中央驻郑)单位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由省直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

人防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批准的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审批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和等级,不得随意降低人防工程防护等级和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以期实现布局合理的工程防护体系。

对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申请易地建设。

经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审核并报经上一级人防部门批准后(省直单位和中央驻郑单位报省人防办批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统一就地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审批大厅审批窗口,实行一站式管理。

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前须审查该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手续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不按规定规划、设计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不得办理消防许可证。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一)征收范围人防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的市区及规划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重要目标防护区、城市新区、工业城、商贸城、大学城等)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19〕2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19〕2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19〕2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4〕173号)中《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城中村”综合改造土地房产处置及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市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城中村改造建房收取规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城改办〔2007〕2号)中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收取的政策规定。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2015〕35号)因有效期于2019年8月7日期满,其中《关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中涉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收取的政策规定同步失效。

二、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缴管理的政策,进一步加强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条件的依法依规审查,确保做到“应收尽收”。

严禁出台与《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相悖的政策。

三、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专项用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及其日常维护和管理,严禁坐收坐支、挤占、截留和挪作他用。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3]71号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3]71号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3〕71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晋中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8月23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15日晋中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和《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孔口、口部伪装房、设备设施等附属设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第三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贯彻,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维护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县级发改、住建、规划、国土、财政、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地震、房产、园林、市容环卫、消防和税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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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人民防空工程
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入贯彻落实觉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看眼推进人防建设管理与国末相关政策调整改革的衔接,进一步创造人防建设良好的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效益,现将有关事项作如下规范和调整:
一、关于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
1.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贵阳、渭南、延安和浙江省等16个试点地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和地铁、隧道、管廊等兼顾人防要求或落实防护要求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入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联合审图”,统一管理。

非试点地区,有条件的参照国家有关试点要求实施“联合审图”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继续实行人防单项审图。

“联合审图”中有关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要及时反馈至相应人防主管部门。

2.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以上地下人防指挥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委托军事科学院国防工程研究院审查。

其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由省级人防主部门组织实施。

3.国家人防主管部门不再认定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资格。

在国家出台新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政策前,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原认定的审查机构(含资格到期),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规定的资格条件,通过省级人防主管部门评估后,可继续承担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

二、关于人防从业企业技术人员执业管理
4.取消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认定,废止《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国人防(2013)322号)。

5.实行人防从业企业技术人员执业能力评估制度。

国家人防办发布执业能力评估标准。

省级人防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执业能力评估考试,对通过考试的颁发“人防执业能力评估合格证书”,负责承担考试所需经费。

6.已通过国家人防办组织的防护工程师资格考试的,由省级人防主管部门核发“人防执业能力评估合格证书”。

7.“人防执业能力评估合格证书”作为技术人员执业依据。

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的“防护工程师”、人防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调整为相应专业的“执业能力评估合格证书”。

三、关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资质管理
8.调整《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指标》(国人防(2014)438号附件4)。

①取消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要求;
②安全员、电焊工、机加工、钳工、电工、起重设备、探伤仪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认可的相关资格,人员数量满足生产安装需要;
③生产场地总面积不小于6000平方米,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生活区相对分开,各区面积满足生产需要,并有符合保密规定的图纸资料室。

9.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提出资质变更、延续申请的,国家人防办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并提出具体办理意见。

申报、审核材料由省级人防主管部门统报国家人防办。

具体流程和标准按照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企业资质认定服务指南办理。

四、关于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资质管理
10.人防工程设计、监理甲级企业提出资质申报、变更、延续申请的,国家人防办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受理,对其资质条件、在本地区从业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办理意见。

申报、审核材料由省级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报国家人防办。

具体流程和标准按照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资质认定服务指南办理。

五、有关要求
11.加强政策引导。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学深悟透中央有关改革精神,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加大人防建设管理调整改革宣传力度,引导人防企业认清改革形势、理解改革政策、熟悉改革举措,正确对待改革中的利益调整,为规范人防建设市场秩序营造良好氛围。

12.搞好工作对接。

各地人防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属地管理职能,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制定完善联合审图能力评估、资质管理等衔接配套的管理规定和办法,确保各项调整改革举措落地落实。

13.强化质量监管。

各地人防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层面抓政策法规、省级抓审批督导、市县抓监管落实”的职能定位,切实履行好质量监管主体责任,采取与相关部门联合、“互联网+”“黑红名单”制度、“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方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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