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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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浙江衢州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整体改制,由境内自然人、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的,服务于“三农”、社区、中小微企业和地方经济的股份制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中文全称: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衢江农商银行。

英文名称:Zhejiang Quzhou Qujia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mpany Limited。

英文简称:Qujiang Rural Commercial Bank或QRCB。

第四条本行住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信安东路37号,邮编:324022。

第五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5,868,588元。

第六条本行董事长是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本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行下设的支行、分理处、金融服务点不具备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本行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_____________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章年月第 1 页共53 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商业银行英文名称:英文简称:英文缩写:第四条本行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国际互联网址:第五条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本章程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于本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本章程对本行及本行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本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第八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本行可设立分支机构。

本行实行授权经营、统一核算、分级考核、整体运作的管理体制。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

第九条根据业务经营管理的需要,本行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内部管理机构。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条本行的经营宗旨是: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依法、合规、稳健经营,为“三农”和城乡统筹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努力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本行每年度新增贷款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三农”发展,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

第十二条本行的经营范围:(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从事同业拆借;(八)从事银行卡业务;(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提供保管箱服务;(十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范文(2篇)

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范文(2篇)

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为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本行及股东、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行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本行信息披露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依法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务发展或经营效益产生重大影响而股东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一定的媒介,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信息披露是本行的持续责任,本行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条本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和披露信息。

第七条本行信息披露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八条本行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九条本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

第十条本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第十一条本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的情况。

第十二条本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包括:(一)按存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存放同业款项的期初数、期末数;(二)按拆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拆放同业款项的期初数、期末数;(三)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四)按贷款五级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不良贷款的期初占比、期末占比;(五)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应分别披露;(六)应收利息余额及变动情况;(七)按种类披露投资的期初数、期末数;(八)按境内、境外同业拆入披露同业拆入款项;(九)应付利息计提方法、余额及变动情况;(十)其他重要项目。

农商银行董事、董事长选举办法

农商银行董事、董事长选举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合规选举产生本行董事会董事、董事长,优化董事会组成人员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选任条件第三条本行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同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本行拟任董事不符合第三条第(二)、(三)、(五)款条件的情形包括:(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八)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第五条本行拟任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六)、(七)款条件的情形包括:(一)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本行的逾期贷款;(二)本人或其配偶及其他近亲属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第八条本制度所称学历是指取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民办学历学校所颁发的学历证书,或者通过自学考试,取得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区、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或者参加由普通高校以远程教育形式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

农商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知识讲解

农商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知识讲解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本行重大决策、经营行为、主要业务、财务活动以及本行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本行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监事会的构成和职权第三条本行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其中本行职工监事4人,外部监事3人。

监事会中的本行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更换,非职工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本行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监事长应当由专职人员担任,其任职资格应符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相应任职资格,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本行监事、监事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本行董事、行长、副行长及财务、信贷等业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定期对本行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二)监督评价董事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监事履行职责情况;要求董事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三)对本行运行中的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管理办法、应尽的社会责任、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本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行考核考评;(四)对董事及独立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五)派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七)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监事履行职责的评价结果;(八)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九)监督、检查本行的财务活动,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农商银行董事、董事长选举办法

农商银行董事、董事长选举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合规选举产生本行董事会董事、董事长,优化董事会组成人员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选任条件第三条本行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同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本行拟任董事不符合第三条第(二)、(三)、(五)款条件的情形包括:(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八)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第五条本行拟任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六)、(七)款条件的情形包括:(一)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本行的逾期贷款;(二)本人或其配偶及其他近亲属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授信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本行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六)银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的未达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状况、独立性方面最低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抚顺银保监分局关于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抚顺银保监分局关于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抚顺银保监分局关于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银保监分局•【公布日期】2020.04.27•【字号】抚银保监复〔2020〕27号•【施行日期】202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抚顺银保监分局关于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沈抚农商行:你行《关于修改<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请示》(沈抚农商银〔2020〕63 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修改原公司章程第八条为:第八条本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党的组织,党委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充分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做到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二、同意修改原公司章程第二十条为:第二十条本行单一境内非金融机构法人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本行单一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本行单个自然人及近亲属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

本行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新增单一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增资扩股后股本总额的0.5%,新增单一法人股东不得低于1%。

三、同意修改原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为:第四十四条本行股东承担如下义务:(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承诺支持本行支农支小的战略定位;(二)按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三)按规定以所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四)除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情况外不得抽回股份;(五)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它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

农商银行内设机构及营业网点工作职责详解

农商银行内设机构及营业网点工作职责详解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设机构及营业网点工作职责(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镇坪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内设机构的工作权限及工作职责,保证流程化管理体系的平稳运行,促进本行各项业务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省联社相关规定等,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行内部机构的设置必须坚持“责权分明,平衡制约,高效运作”的原则,积极引入内部跨部门的协调机制,以缩减流程运行时间,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增强防范各类风险的能力,尽一切可能为顾客提供全方位服务,提升本行的综合竞争力。

第三条本行根据全辖业务发展和完善内部控制以及加强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对内设职能部门予以设置和调整,由本行高级管理层提出方案报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本行职能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第四条根据本行章程和流程化管理需要在全辖设立1个总行营业部,5个支行,分别是AA支行、BB支行、CC支行、DD支行、EE支行;2个分理处,分别是XX分理处、XX分理处。

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总部内设行政综合部、业务发展部、风险管理部、财务会计部、合规管理部、稽核审计部、信息管理部、电子银行部、安全保卫部、监察室共10个职能部门,内设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称谓为总经理;本行各部门及支行、分理处在本行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统一协调管理下严格履行业务拓展、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职责,并对本部门,本支行、分理处经营管理合规性及安全性负直接责任。

总行营业部作为总行对外营业的窗口,其内部岗位设置及其业务职能等参照支行管理模式,本办法所规定的支行职责等适用于总行营业部。

其下设企业贷款营销管理中心、个人贷款营销管理中心职责由其自行制定,并报合规部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行政综合部职责1.负责拟订本行中长期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2.负责各类信息的收集和整理、综合性材料的撰写,负责研究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分析本地金融业发展态势,供高级管理层决策参考;3.负责草拟各类会议的领导重要讲话文稿、部分以本行名义发出的重要文函,起草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的综合性重要文件和材料;4.负责本行机关行政管理和各类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接待、车辆、物业等后勤管理工作;5.负责对外联络与协调各部室工作,负责本行部署工作、会议议定事项和其他事项的督办工作;6.负责处理公文审核以及印章、文书档案管理;7.负责联系新闻媒体,制定宣传工作规划;8.负责本行企业文化建设;9.负责组织编制本行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10.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管理部门的人事教育政策、规章制度及相应的管理程序和操作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关的实施措施;11.负责本行高级管理层以外员工的招收、录用、调动、退休、提前离岗、辞退等工作以及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交流、奖惩;12.负责本行网点设置的发展规划管理;承办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的注册、登记、变更、年检及印章等事宜;13.负责制定本行人事管理制度,管理全行人员编制;14.建立健全薪酬激励机制,报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负责离退休工作,承办工资、社保金等管理工作;15.负责制定本行员工培训的制度和办法、长期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认定、聘用、报名考试的组织工作;16.负责后备干部的规划、培训和管理工作,落实本行人力资源结构的合理化调整;17.认真做好人事、劳动管理方面的档案管理和年度、季、月的各种资料报表编制及报送工作。

某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某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 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章程有关规定,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本行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本行决策机构, 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董事会的构成、职权和履职方式第三条本行董事会由13名董事组成, 其中: 执行董事4人, 股权董事7人, 独立董事2人。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确定本行的经营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的实施, 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制订资本补充计划, 承担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终责任;(六)制定发行本行债券的方案;(七)拟定收购本行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组织形式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审议批准本行固定资产购置、重大授信、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事项。

接受本行一般关联交易的备案;(九)制订股权激励方案;(十)确定本行的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十一)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十二)审批本行股份的转让、赠予和继承事项;(十三)向股东大会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的监管意见及本行执行整改情况;(十四)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会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结果;(十五)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及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置;(十六)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根据行长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以及财务、审计、合规部门和营业部负责人,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七)制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决定本行风险管理和内控政策;(十八)负责制订《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九)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 并对本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二十)按股东大会的授权, 聘请或更换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二十一)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二十二)制定并执行本行的责任制和问责制, 评估并完善本行的公司治理状况, 检查并评价本行内部审计、内部控制、风险控制等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十三)监督本行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 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二十四)制订本行董事年度薪酬方案;(二十五)关注和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注银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建立利益冲突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二十六)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或者监管部门要求董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权管理及股权质押等工作,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9年第9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8年第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16修订)》以及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权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并享有本行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三条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行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继承、赠与和质押等。

第四条本行股份权属变更后的持有人,必须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向本行投资入股的有关规定。

其持股总额、持股比例、方式等必须符合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本行股东办理股份权属变更和股份质押等事项,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份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股权证和股东名册第六条本行向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股权证是股东持有本行股份和按所持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本行签发的股权证采取一户一证制。

股权证仅是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证明,不得作为抵押、质押、担保或第三方追索权利的证明。

第七条本行股权证须经董事长签名并加盖本行公章后有效,本行公章和董事长签名可以采用印刷形式。

第八条本行签发的股权证载明本行全称、股东名称、股份数额、股权证编号等。

本行股金证作为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并纳入表外科目进行核算。

第九条本行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名称、住所、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的组织机构代码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二)股东所持股份数;(三)股东所持记名股权证的编号;(四)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五)股份转让、质押情况;(六)法律规定需载明的其他事项。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模板】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模板】

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注册中文名称为: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Shandong Dong’e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Ltd中文简称:XX农商银行英文简称:Dong’e Rural Commercial Bank机构住所:XX省XX县曙光街243号邮政编码:第三条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境内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共同发起成立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银行机构。

—1—原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权债务及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行承担。

第四条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行成立日期。

第五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本行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行下设的分行、支行、分理处等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本行达到关于在注册地辖区以外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准入条件时,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在注册地辖区以外的县(市)跨区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本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中国银保监会定西监管分局关于核准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定西监管分局关于核准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定西监管分局关于核准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银保监分局•【公布日期】2020.12.16•【字号】定银保监复〔2020〕114号•【施行日期】202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定西监管分局关于核准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你行报送的《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临农商银〔2020〕26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你行修改后的《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见附件)。

二、你行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将有关变更情况报定西银保监分局。

此复。

附件: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银保监会定西监管分局2020年12月16日附件: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份第一节股份募集第二节股份增减与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党的组织第五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股东大会决议第六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三节独立董事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八章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九章经营管理第十章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第十一章信息披露第十二章通知和公告第十三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十四章修改章程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组织和行为,维护股东和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以下简称《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章程》。

中国银监会陇南监管分局关于修订《甘肃西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陇南监管分局关于修订《甘肃西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陇南监管分局关于修订《甘肃西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银保监分局•【公布日期】2018.12.19•【字号】陇银监复〔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中国银监会陇南监管分局关于修订《甘肃西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批复甘肃西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你行《关于修订<甘肃西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请示》(甘西农商银发〔2018〕189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同意《甘肃西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作如下修订(一)原章程第一章第一条修改为:“为维护甘肃西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组织的若干意见》《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以下简称《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章程。

”(二)原章程第一章第六条后面增加两条(增加后的条数顺延)“第七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在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坚持党的建设与经营管理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委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

第八条在省联社党委的领导下,本行党委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的建设,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落实经营管理重大问题决策前置程序,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注册中文全称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英文全称: *************(缩写:******)本行注册地址:**********邮政编码:*********第三条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依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共同发起设立的永久存续的股份制银行业金融机构。

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

本行设立后,原建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全部资产负债和各项业务由本行承继。

第四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五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入股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七条本行下设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第八条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九条本行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通贷记卡章程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通贷记卡章程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通贷记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贷记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恒通贷记卡(以下简称“贷记卡”)是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透支后还款,具有消费支出、分期交易、信用贷款、存取现金、结算转账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贷记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可以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个人卡又可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发卡行发行的贷记卡种类不同可以分为标准贷记卡、万应钱贷记卡、联名贷记卡及恒通星信用卡,其中标准贷记卡又可分为普卡和金卡。

第四条发卡行、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办理贷记卡业务时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持卡人”指向发卡行申请贷记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领单位指定持卡人或个人。

单位卡持卡人应由其单位指定;个人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信用额度”指发卡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在卡片有效期内的最高授信限额。

卡片核发后,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交易、还款等用卡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风险信息等情况调整申请人的信用额度,若持卡人对发卡行调整后的信用额度有异议,可申请注销贷记卡,若持卡人继续使用贷记卡的,视为同意并接受发卡行调整后的信用额度。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支付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预借现金和扣费透支等。

“小额免密免签”指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持卡人只需将贷记卡靠近消费设备的“闪付”感应区,而无需输入密码和/或签名即可完成交易支付的功能。

发卡行所发行的贷记卡均已经具备该支付结算功能。

小额免密免签交易的限额以发卡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发卡行公告后调整。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行根据持卡人发生的消费、预借现金或其他贷记卡交易,将交易款项记入其贷记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年费、各类手续费等,下同)、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记入其贷记卡账户的日期。

中国银保监会芜湖监管分局关于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芜湖监管分局关于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芜湖监管分局关于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21.04.02•【字号】芜银保监复〔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中国银保监会芜湖监管分局关于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芜银保监复〔2021〕30号芜湖扬子农商行:你行《关于修改〈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请示》(扬商银发〔2021〕38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9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你行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一、原章程第九十四条“本行设立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修改为“本行设立独立董事5名,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二、原章程第一百零一条“本行董事会由15名董事组成,本行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2人”修改为“本行董事会由15名董事组成,本行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5人”。

三、原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本行设监事会。

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修改为“本行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股东大会选举的外部监事和股东监事组成。

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四、原章程增加“第一百三十七条本行监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直接对监事会负责。

各委员会的委员由监事担任,其中提名委员会原则上应当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人。

各专业委员会应当制定实施细则”。

你行公司章程修订后,原章程条款随之调整。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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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系依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整体改制,以境企业法人、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的,服务于“三农”、社区、中小企业和地方经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为永久存续的股份。

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中文全称: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中文简称:温岭农村商业银行或温岭农商银行英文名称:英文简称:或第四条本行住所:省温岭市城东街道下保路号,邮编:。

第五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六条本行董事长是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本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行下设的支行、分理处不具备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在本行授权围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本行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

本行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可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围第十一条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努力为“三农”、中小企业、微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十三条本行优先满足辖农民及农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涉农贷款的余额及新增额应占有一定比例,并适时做出调整。

第十四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经营围是:(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结算业务;(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从事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九)提供保管箱服务;(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从事网上银行业务;(十二)从事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外汇拆借,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结汇、售汇业务;(十三)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五条本行总股本为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元,分为自然人股和法人股。

本行发起人为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家法人股东及户自然人股东。

本行发起人持有股份数及持股比例详见《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股东名册》(以下简称:股东名册)。

其中,本行前名企业法人股东如下:证。

本行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的义务。

股票应载明如下事项:(一)本行全称;(二)本行成立日;(三)股份数额及面值;(四)持有股票的股东名称;(五)股票编号。

股票经本行董事长签章并加盖本行公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本行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持股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单个企业法人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占本行总股份的比例,本行职工持股总额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法人持股总额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均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本行股东持有的股票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股东可依照本行股份管理的相关规定,向本行申请补发。

第十九条本行或本行的分支机构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本行股份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转让第二十条本行股份可以依法及依照本章程规定转让、继承和赠予,但不得退股。

第二十一条本行不接受以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

本行股东以本行股份为本人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

第二十二条本行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本行成立之日起年不得转让和赠予。

本行董事、监事、中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上述人员离职后个月,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其他员工在本行工作期间不得转让其股份。

但司法强制处置、继承或因股权结构调整需要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本行股东变更股份,应按规定向本行提出申请,并办理股权证、股东名册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其中,变更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达到本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的,应取得董事会认可。

任何股东经股权转让后持有本行股份总额超过百分之五以上的,需事前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其他股份变更涉及有关监管规定的,也应当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第二十四条本行制定股权管理办法对本行股份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本行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等另行制定。

第三节股份的增加和减少第二十五条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适用法律的规定,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大会决议,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一)向特定法人定向募集股份;(二)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六条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本行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但减少后的资本应不低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本最低限额和资本充足率最低比例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本行以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形式之一增加注册资本并发行或配售股份,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行股份发行或配售方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本行股东有权选择按照与其他投资者相同的价格认购本行发行或配售的股份,以维持各股东在本行的持股比例。

第四节股份回购第二十八条本行不得收购本行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通过,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收购本行的股份:(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企业合并;(三)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行因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本行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自收购之日起日注销;属于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个月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四)项情形的,由本行股东大会依法决定股份的处置期限和方式。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十九条本行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份权属变更自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行股东及持有股份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股东名册为准。

股东名册载明下列事项:(一)股东的或名称、住所、自然人股东的、法人股东的组织机构代码(如适用)及法定代表人或最高负责人;(二)股东所持股份数;(三)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五)股权转让、质押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本行股东应当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农村商业银行入股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本行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股东权利的行使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三十二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能够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并享有相关权益的本行股东。

第三十三条本行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所持股份比例分取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三)按照所持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四)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股份;(六)在缴付成本费用后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查阅和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复印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七)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八)本行终止或清算时,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剩余财产分配;(九)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本章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当向本行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和撤销该行为的诉讼。

第三十六条本行股东承担如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保守本行商业秘密;(二)按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的情形外,本行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得退股;(四)服从和履行股东大会决议;(五)发生法定代表人或最高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业务围等重大事项变更,以及企业解散、被撤销或与其他企业合并、被其他企业兼并时,法人股东应在前述情形发生后的日书面通知本行;(六)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本行董事会报告与本行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只能向股东大会提名一名董事或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不得向股东大会同时提名董事和非职工监事的人选;同一股东提名的董事(非职工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非职工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

(七)将本行股份进行质押的,须经本行董事会或经董事会授权的董事长批准,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日,向本行董事会或经董事会授权的董事长作出书面报告;在本行借款余额(含其关联方)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的,不得将本行股份进行质押或转让。

主要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作出资本补充的长期承诺;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转让本行股份的应当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百分之二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本行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八)支持本行采取的有利于控制资产风险及其他经营风险的相关措施;(九)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业务;(十)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十一)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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