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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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提高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检验装备水平,保障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需要,结合当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现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局制定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附件: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 5年)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十月十一日附件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一、编制目的为加强和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检验机构建设工作,满足依法开展保健食品检验检测工作需要,制定本基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基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健食品检验机构(下称省市级检验机构)设施、设备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健食品监督检验、快速检测设备的建设工作,是指导省市级检验机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健食品监督检验及快速检测设备建设的基本标准,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设施、设备建设工作,参照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设施、设备建设标准执行。

三、省市级检验机构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要求省市级检验机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围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坚持科学、合理、实用、节约和资源共享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确定检验机构设施、设备建设的规模,体现标准化、智能化、人性化等特点。

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

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2]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为建立健全和完善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进一步提高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能力,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6月29日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为建立健全和完善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确保快速检测工作的科学、公正和有效,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规定,制定《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认定范围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项目现场初步筛查,具有快速、简便、灵敏、可移动等特点的快速检测方法。

二、方法来源(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荐;(二)社会公开征集,包括相关检测机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相关团体和个人。

三、认定程序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遵循以下程序:(一)申报单位(或个人)根据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荐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征集公告范围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提出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组织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领域的专家,对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初步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通过初步审查的快速检测方法,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四)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送交申报单位(或个人),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反馈意见对检测方法进行修订完善,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应当对修订完善后的检测方法进行审核,并形成送审稿。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所在地。国产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域 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进口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 标注至国家或地区(港澳台)。
——和现行法规一致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化妆品许可批号及备案编号标注)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及备案
编号根据审批机关核发的批件号或备案号进行标注。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六个月内,企业可登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2023/5/8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出台后将取代《化妆品标识 管理规定》(100号令)及《化妆品命名指南》。该办法 将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标签监管工作的主要执法 依据,国标5296.3中与《办法》不冲突的条款也将继续 适用。
——办法实施后,《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和国标 5296.3
——现在我公司产品采用的是第二种标注方法。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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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注意事项警示语标注规定) 存在下列几种情形的,应标示警示用语: (一)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对化妆品限用物质、限 用防腐剂、限用防晒剂、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有警示 用语和安全事项相关标注要求的; (二)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对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 群化妆品要求标注的相关注意事项的; (三)指甲油、卸甲液、指甲硬化剂、压力灌装溶胶等 易燃性化妆品应标注注意防火或者防爆的安全警示用语 的。 (四)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定其它应标注安全警 示用语、使用方法或储存条件的。
企业为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 公司或生产基地的,化妆品标签中的企业名称、地址为 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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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05•【文号】国食药监许[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0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规范化妆品命名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化妆品命名指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二月五日化妆品命名规定第一条为保证化妆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

名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一)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二)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三)医学名人的姓名;(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七)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八)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前款第七项规定中,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

第六条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2•【文号】食药监法〔2017〕125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法〔2017〕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打造阳光政府部门,总局制定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7年12月22日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产品(配方)注册、生产经营许可、广告审查、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以及其他监管活动中形成的以一定形式制作保存的信息的主动公开。

第三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以公开。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清单,并及时公布、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清单包括公开事项、具体内容、公开时限、公开部门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第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第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第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2015年12月15日发布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生产监管,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食品化妆品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4号)相关要求,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有关法规,现就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制度。

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其式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二、已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其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

三、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新开办化妆品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四、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换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五、为便于统一管理,对2016年底《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尚未到期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换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中米诺地尔检测方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中米诺地尔检测方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中米诺地尔检测方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23•【文号】国食药监许[2010]340号•【施行日期】2010.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中米诺地尔检测方法(暂行)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规定,6-(哌嗪基)-2,4-嘧啶二胺-3-氧化物(米诺地尔)为禁用组分。

为做好化妆品中米诺地尔的检测工作,国家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化妆品中米诺地尔的检测方法(暂行)》进行了论证,并经国家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审评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附件:化妆品中米诺地尔检测方法(暂行)1范围本方法规定了测定化妆品中米诺地尔的高效液相色谱法。

本方法适用于醇-水、水溶液型发用化妆品中米诺地尔含量的测定。

当样品取样量为1g时,本方法米诺地尔的最低检出限为10μg/g。

2原理米诺地尔在280nm处有紫外吸收,可用反相高效液相色谱(HPLC)分离,并根据保留时间定性,峰面积定量。

3试剂与材料3.1 甲醇,色谱纯。

3.2 冰醋酸,分析纯。

3.3 磺基丁二酸钠二辛酯,分析纯。

3.4 高氯酸,分析纯。

3.5 磺基丁二酸钠二辛酯溶液[ρ=3.0g/L]:称取磺基丁二酸钠二辛酯3.0g,加甲醇-水-冰醋酸(730∶270∶10)混合溶液约950mL溶解,用高氯酸调节至pH3.0,用甲醇-水-冰醋酸(730∶270∶10)混合溶液稀释至1L,摇匀。

3.6 米诺地尔标准储备溶液[ρ=0.25g/L]:准确称取米诺地尔对照品0.025g(精确至0.0001g),置于100mL量瓶中,加磺基丁二酸钠二辛酯溶液(3.5)适量溶解并定容,摇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等式样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等式样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等式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28•【文号】国食药监许[2011]134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等式样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等有关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式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式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式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2011年4月1日起受理的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申请,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式样)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式样)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式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产品名称产品类别生产企业地址说明:在地址后应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审批结论经审核,该产品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现予批准。

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批准日期年月日请于批件有效期满4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

批准单位盖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式样)编号:HZGT******** 中文名称汉语拼音名【配方成分】【生产工艺】【感官指标】【卫生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检验方法】【使用方法】【贮存条件】【保质期】说明:本《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作为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一部分,加盖批准单位印章后生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14•【文号】国食药监许[2010]479号•【施行日期】2010.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化妆品原料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命名,在卫生部发布的《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07年版)的基础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美国化妆品盥洗用品及香水协会2008年出版的《国际化妆品原料字典和手册(第十二版)》[International Cosmetic Ingredient Dictionary and Handbook Twelfth Edition(2008)]中所收录的原料命名进行了翻译,完成了《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印发。

同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标签说明书上进行化妆品成分标识时,凡标识目录中已有的原料,应当使用《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

二、从2011年4月1日起,生产企业在申报化妆品行政许可时,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化妆品原料名称属《目录》中已有的原料,应提供《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

三、《目录》未对收录的原料进行安全性评价,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使用原料,并对所使用原料的安全性负责。

四、对《目录》中收录和未收录的化妆品新原料,应当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相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附件: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前言为加强对化妆品原料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命名,在卫生部发布的《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07年版)的基础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美国化妆品盥洗用品及香水协会2008年出版的《国际化妆品原料字典和手册(第十二版)》[International Cosmetic Ingredient Dictionary and Handbook Twelfth Edition(2008)](以下简称《字典》)中所收录的原料命名进行了翻译,完成了《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中氢化可的松等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的通知(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中氢化可的松等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的通知(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中氢化可的松等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的通知(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16•【文号】国食药监保化[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续(一)附件9:化妆品中间苯二酚的检测方法1适用范围本方法规定了采用液相色谱法测定化妆品中间苯二酚(CAS:108-46-3)含量的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非染发类发用产品中间苯二酚含量的测定。

2方法提要样品在经过提取后,经高效液相色谱仪分离,二极管阵列检测器检测,根据峰面积定量,以标准曲线法计算含量。

本方法对间苯二酚的检出限为0.001 μg,定量下限为0.003 g;取样品0.25 g,则检出浓度为16 g/g,最低定量浓度为45 g/g。

3试剂和材料除另有规定外,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水为一级实验用水。

以下操作均在避光条件下进行。

3.1 间苯二酚,纯度>99.0%。

3.2 甲醇,色谱纯。

3.3 甲醇水溶液,甲醇+水(20 + 80)。

3.4 间苯二酚标准储备液(ρ = 0.5 g/L):称取间苯二酚0.025 g,精确到0.0001 g,置于50 mL棕色容量瓶中,加入甲醇水溶液(3.3)溶解并定容至50 mL,即得质量浓度为0.5 mg/mL的间苯二酚标准储备溶液。

避光保存,5日内稳定。

3.5 系列浓度间苯二酚标准溶液:配制质量浓度分别为1 μg/mL、10μg/mL、50 μg/mL、100 μg/mL和200 μg/mL的系列间苯二酚标准工作溶液。

4仪器4.1 高效液相色谱仪:具有二极管阵列检测器。

4.2 分析天平:感量0.0001 g。

4.3 超声波清洗器。

4.4 涡旋振荡器。

5测定步骤5.1 样品处理称取试样0.25 g,精确至0.001 g,置于25 mL具塞比色管中,加入甲醇水溶液(3.3)20 mL,涡旋60s分散均匀,超声(功率:400W)提取15 min,冷却到室温后,用甲醇水溶液(3.3)定容至25 mL刻度线,涡旋振荡摇匀,混液过0.45 m有机系滤膜,滤液可根据需要用甲醇水溶液(3.3)进行稀释,保存于2 mL棕色进样瓶中作为待测样液,备用。

国家药监局关于49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49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49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10.18
•【文号】国家药监局通告2024年第40号
•【施行日期】2024.10.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
正文
国家药监局通告
2024年第40号
关于49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在2024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经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生产企业为广州协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斑小将美白隔离防晒乳等49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见附件)。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上海市、广东省、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等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

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通告。

附件:49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信息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18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28号——国家药监局关于31批次不合格化妆品的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28号——国家药监局关于31批次不合格化妆品的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28号——国家药监局关于31批次不合格化妆品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4.16•【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28号•【施行日期】2020.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28号国家药监局关于31批次不合格化妆品的通告在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等单位检验,标示为沈阳市嘉欣化妆品厂等10家企业生产的墨克烫发液(橄榄香水还原烫)等13批次烫发类产品,广州市海露化妆品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生产的海露染发膏等9批次染发类产品,湖北李时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生产企业生产的时珍康舒宁?宝宝多效护肤凝露等4批次护肤类产品,广州市雅氏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雅氏美白保湿防晒霜SPF30+PA+++1批次防晒类产品,镇平仲景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田哥痱子粉1批次爽身粉类产品,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嘉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2家生产企业生产的舒晨?健白洁齿牙膏(坚果薄荷味)等3批次牙膏类产品不合格(见附件)。

上述不合格产品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河南、湖北、广东(省、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的有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要求北京、山西、辽宁、浙江、安徽、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青海、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上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公开对相关企业或者单位的处理结果,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在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中填报。

特此通告。

附件:31批次不合格化妆品信息国家药监局2020年4月16日附件31批次不合格化妆品信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11•【文号】国食药监许[2010]82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现将《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二月十一日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工作,保证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以下称许可检验)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化妆品行政许可前,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以下称许可检验机构)根据化妆品生产企业提出的许可检验申请所进行的化妆品卫生安全性或人体安全性检验。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许可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许可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检验机构认定资格(以下称认定资格),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许可检验工作,提供准确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报告(以下称检验报告)。

许可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许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从事许可检验工作,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并保证出具的检验报告客观、公正和准确。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产品抽样时,应当保证抽样的代表性,抽样过程不得影响所抽样品的质量。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化妆品检验标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化妆品检验标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化妆品检验标准近年来,随着我国美容行业的快速发展,妆品市场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鱼目混珠的假冒伪劣产品,对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

为此,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了完善的化妆品检验标准体系,旨在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权益,为化妆品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指导和支持。

本文将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化妆品检验标准的相关阐述进行详细介绍。

一、化妆品检验标准的发展与意义化妆品作为一种必需品,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日益受到关注。

而随着消费者对品质和安全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各类妆品问题逐渐暴露,市场陷入混乱。

对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化妆品检验标准,从源头上提升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

我国的化妆品检验标准主要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组成。

其中,国家标准是对化妆品质量要求的规范,行业标准则是根据不同品类和功能的化妆品进行细分制定的;而企业标准则是企业自身依据上述标准制定的内部管理规则。

这些标准的发展,对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行规范化和提高消费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约束企业行为,强化监管机构检查,显著减少了企业之间和经销商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也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健康权益。

二、常见化妆品检验标准1. 国家标准我国化妆品检验标准最重要的依据即为国家标准化妆品卫生标准GB 5296.3-2008。

该标准主要规定了化妆品的质量要求、无菌原则和其他生产规程,确保化妆品从原料采购到成品出厂符合安全标准。

2. 行业标准化妆品行业标准分为多个细分品类标准,涵盖了护肤品、彩妆品、洗护用品等多类消费品。

此外,针对成分、功效等不同指标,还制定了多项分类制度。

例如,对于日护肤品而言,常用的有防晒系数标准,抗氧化标准,透亮度等等。

3. 企业标准企业标准针对企业自身质量要求和特定的化妆品品类制定,是一个检查企业自主管理的依据。

这些标准通常对企业内部的原料、工艺和质量控制等实施督促和监管,确保企业的化妆品生产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中丙烯酰胺等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中丙烯酰胺等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中丙烯酰胺等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2.21•【文号】国食药监许[2011]96号•【施行日期】2011.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中丙烯酰胺等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技术要求,提高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化妆品中丙烯酰胺等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1.化妆品中丙烯酰胺的检测方法2.化妆品中甲醛的检测方法3.化妆品中挥发性有机溶剂的检测方法4.化妆品中钕等15种稀土元素的检测方法5.化妆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检测方法6.化妆品中三氯卡班的检测方法7.化妆品中苯氧异丙醇的检测方法8.化妆品中奎宁的检测方法9.化妆品中6-甲基香豆素的检测方法10.化妆品中苯甲醇的检测方法11.化妆品中苯甲酸及其盐的检测方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1:化妆品中丙烯酰胺的检测方法1范围本方法规定了采用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测定化妆品中丙烯酰胺单体(CAS:79-06-1)的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化妆品中丙烯酰胺单体含量的测定。

2方法提要样品经过提取后,用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测定,以多反应离子监测模式进行监测,采用特征离子丰度比进行定性,丙烯酰胺与内标峰面积比定量。

本方法对丙烯酰胺的检出限为0.00005 µg,定量下限为0.0002 µg;若取0.2 g样品测定,本方法对丙烯酰胺的检出浓度为0.005 mg/kg,最低定量浓度为0.025 mg/kg。

3试剂除另有规定外,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水为实验室用一级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29•【文号】国食药监许[2010]455号•【施行日期】2010.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化妆品检测方法的验证程序,《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为加强对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研究工作的技术指导,规范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研究和验证工作,明确检测方法验证内容和评价标准,有效保证研究制定的检测方法具备先进性和可行性,特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研究和建立过程中检测方法验证内容、技术要求和评价指标。

本规范适用于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的验证与评价。

2 依据《化妆品卫生规范》3 释义3.1本规范中所指化妆品中禁用物质是指《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化妆品禁用组分。

3.2本规范中所指化妆品中限用物质是指《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化妆品组分中限用物质、限用防晒剂、限用防腐剂、限用着色剂、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等。

4 定义与术语4.1被测物质是指本规范第3项规定的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

4.2特异性在确定的分析条件下,检测方法所具备的检测和区分共存组分中被测物能力的特性。

4.3线性及线性范围4.3.1 线性是指在设计范围内检测响应值与样品中被测物质浓度或量成比例关系的程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用三乙醇胺原料要求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用三乙醇胺原料要求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用三乙醇胺原料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02•【文号】国食药监许[2010]438号•【施行日期】2010.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用三乙醇胺原料要求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化妆品原料技术要求,进一步提高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化妆品用三乙醇胺原料要求》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1.三乙醇胺鉴别试验方法2.三乙醇胺含量的检测方法3.三乙醇胺中二乙醇胺的测定方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十一月二日附件1:三乙醇胺鉴别试验方法附1.1 取三乙醇胺样品1ml,加硫酸铜试液(硫酸铜试液:取硫酸铜12.5g,加纯化水溶解成100ml,即得。

)0.3ml,显蓝色。

再加入氢氧化钠试液(氢氧化钠试液:取氢氧化钠4.3g,加纯化水溶解成100ml,即得。

)2.5ml,加热至沸,蓝色仍不消失。

附1.2 取三乙醇胺样品 1ml,加氯化钴试液(氯化钴试液:取氯化钴2g,加盐酸1ml,加纯化水溶解并稀释至100ml,即得。

)0.3ml,应显暗红色。

附1.3 取三乙醇胺样品 1ml置试管中,缓缓加热,产生的气体能使湿润的红色石蕊试纸变蓝。

附1.4 气相色谱法附1.4.1 色谱条件以(5%)二苯基-(95%)聚二甲基硅氧烷为固定相;起始温度为60℃,以每分钟30℃的速度升温至230℃,维持10分钟;进样口温度为260℃;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检测器温度为290℃;载气为氮气;单乙醇胺峰与内标峰分离度应大于2.0。

附1.4.2 溶液制备供试品溶液Ⅰ:取三乙醇胺样品约(约:指取用量不得超过规定量的±10%,下文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正文:----------------------------------------------------------------------------------------------------------------------------------------------------国家药监局公告2022年第1号关于发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自2022年7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

2022年7月1日前已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其厂房设施与设备等硬件条件须升级改造的,应当自2023年7月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使其厂房设施与设备等符合《规范》要求。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2022年1月6日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诚信自律,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对化妆品物料采购、生产、检验、贮存、销售和召回等全过程的控制和追溯,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化妆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四条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建立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质量管理、生产等部门的职责和权限,配备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26•【文号】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卫生监督,指导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2.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一、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卫生监督,保障消费者使用安全,制定本规范。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批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并监督其执行。

三、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其文本格式的规定。

文本格式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配方成分、生产工艺、感官指标、卫生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检验方法、使用说明、贮存条件、保质期等序列(见附件1),并按照《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见附件2)编制。

五、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是产品卫生质量安全的技术保障。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作为开展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

六、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适用于化妆品新产品的许可和产品延续。

七、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GT+年份+0000编制;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JT+年份+0000编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JF+年份+0000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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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食药监许[2010]398号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0.09.30
【实施日期】2010.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章程
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3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工作,提高和保证化妆品标准的质量,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章程》印发你们。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8〕10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下称化妆品标委会)。

为加强和规范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提高和保证化妆品标准的质量,根据化妆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化妆品标委会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下承担化妆品标准专业的技术和咨询工作。

第三条化妆品标委会由顾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和秘书长组成。

第四条化妆品标委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

第五条秘书处设置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第二章任务与职责
第六条化妆品标委会的任务与职责:
(一)提出拟定化妆品标准发展规划和拟定化妆品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的建议;(二)提出制修订标准年度工作计划的建议;
(三)协助做好有关化妆品标准规划、计划的实施工作;
(四)评审化妆品标准草案,提出评审结论;
(五)开展化妆品标准、检测方法技术咨询;
(六)参与开展化妆品标准宣贯和培训工作;
(七)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化妆品标准信息,开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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