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与一般医疗侵权案件的区别及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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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在实践中,我们很多⼈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对于这⼀问题,店铺⼩编整理如下知识点,⼀起来了解⼀下吧。

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医疗事故概念及构成要件(⼀)医疗事故的概念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管理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第⼀,从⾏为主体上看,医疗事故的⾏为⼈必须是医疗机构以及经过考核和卫⽣⾏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技术⼈员。

⾸先,除医务⼈员外,与诊疗护理有关的⾏政管理⼈员、⼯程技术⼈员和后勤⼈员,他们不具有从事医疗护理的资格,故不能成为该责任的⾏为主体。

⼆是不具有⾏医资格的⼈在⾏医时造成患者⼈⾝损害的,即⾮法⾏医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产⽣医疗事故责任。

对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法⾏医,造成患者⼈⾝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从主观⽅⾯上看,医疗事故的⾏为⼈必须有诊疗护理的过失。

医务⼈员没有这种过失的,不构成医疗事故责任。

这种过失⾏为分为两种:第⼀种是疏忽⼤意所引起的过失。

这是在医疗事故发⽣中,根据⾏为⼈相应职称和岗位责任制要求,应当预见和可以预见到⾃⼰的⾏为可能造成患者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意⽽未预见到、并致使危害发⽣的;第⼆种是由于⾃信引起的过失。

这是指⾏为⼈虽然遇见到⾃⼰的⾏为可能给患者导致危害的结果,但是轻信借助⾃⼰的技术、经验能够避免,因⽽导致了判断上和⾏为上的失误,致使危害发⽣的。

具体地讲,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医疗⼈员具有医疗过失⾏为:1、有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抢夺病历资料⾏为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抢夺病历资料。

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

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

医疗损害赔偿 纠纷 , 是指患者及其亲属认为医疗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 的医疗行 为存 在过错并 导致患者身 体和精神受 到损
害 时 , 法 院起 诉 要 求 损 害 赔 偿 的权 益 争 议 。医 疗 损 害 赔偿 纠纷 案 件 在 审 判 实 践 中存 在 较 多 的 疑 难 , 民 事 审 判 工 作 中 的 难 向 是
偿, 均可以适用《 民法通 则》 《 、合同法》 及相关司法解释 的规定 , 以期最 大程度地保护患者 的合 法权 益。而冲突根本 的
解决 途 径 。 于 完成 统 一 立 法 。 在
[ 关键词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医疗损害赔偿 纠纷 ; 法律适用 [ 作者简介 】 黄志萍(9 5 , 法律硕 士, 17 一) 女,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 学校法律 系教师, 主要从事 民商法学研 究。
第2 1卷
第 2期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Ju a o hn eu i ri f cn l yS c l c ne dt n o r l f agh nUnv s yo h oo ( oi i c_E io ) n C e t Te g aS e s i
Vo . 1 No. 2 12 0
事人均为民事 主体 , 法律地位平等。医疗 合同的建立 、 变更或 终止 以及 医疗 合 同中权 利义务 的确定 , 由当事人依 自己的意思
决定 , 医院在制定和实施 医疗方案时 , 必须 向患者说明 , 对于手术 、 特殊 检查和特 殊治疗时 , 还需征得 患者或家属 的签字 同意
方 可 实施 。患 者 在 自 由选择 医 院 的 同时 甚 至 可 以 选 择 医 生 , 因此 患 者 在 医 院 、 生 和 医 疗 方 案 的选 择 上 享 有 自主 权 。 医患 合 医

侵权责任法与医疗纠纷 课件

侵权责任法与医疗纠纷  课件

医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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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
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
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 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 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医学资料
49
•“窗口期”不合格血液谁承担责任
医学资料
医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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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
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 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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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特殊情形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 规范的规定; •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重点学习内容
医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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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学习重点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医学资料 14

重点条款学习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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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第五条
医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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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责任。
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
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医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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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医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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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医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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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

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
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 与司法解释
目录
• 医疗纠纷概述 • 法律法规体系 • 司法解释与实践指导 • 医患双方权益保护 • 纠纷解决机制与途径 • 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
01
医疗纠纷概述
定义与分类
定义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 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 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 或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 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 的情形。
01
问题一
医疗纠纷调解机制不完善。当 前,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存在调 解机构不健全、调解程序不规 范等问题,影响了医疗纠纷的 及时有效化解。
02
对策一
完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建立 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 规范调解程序,加强调解员队 伍建设,提高调解效率和公信 力。
03
问题二
04
医疗损害鉴定制度不健全。医疗 损害鉴定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关键 环节,但当前鉴定制度存在鉴定 机构不中立、鉴定程序不规范等 问题。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业调解 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可以受理医 疗纠纷调解申请,进行调解工作。
仲裁解决方式
01
02
03
医疗纠纷仲裁机构
医疗纠纷仲裁机构是独立 的第三方机构,可以对医 疗纠纷进行仲裁。
仲裁协议
医患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 发生后,可以达成仲裁协 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 进行仲裁。
法律法规体系
国家层面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该条例明确了医疗事故的定义、分类、处理程序、赔偿标准等,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基本法 律依据。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及法律适用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及法律适用

下 笔者将对 医疗损害 责任的构成 要件—— 责任 主体 、 主 医疗 观过错 、 医疗违法 行为 、 医疗损 害事实 、 因果 关系一一 进 医疗
行 分析探讨 。 二、 责任主体
使用 , 并将其 与医疗事故概念 对立起来 。在 医疗 侵权行 为概
念上 的混乱局 面 , 必然 引发在理论上 、 实践 上的混乱后果 。首
务人员在 诊疗过程 中因过错 , 成 患者人身损 害或者其他 损 造
问题 ,处理 医患纠纷 时要 正确适用法 律来有效 地化解 纠纷 、 缓 和冲 突 , 这就需 要我们对 医疗损害 责任的构成 要件有一 个 准 确的理解 与把握 , 从而正 确认定 医患双方 的权 、 、 。 以 责 利
先, 由于基本概 念 的不统 一 , 因此无 法 准确界定 其 内涵及外 延, 从而导致 侵权法理论 上的认识不统 一 。而理论 认识上 的
关 于医疗损 害赔偿 责任的责任 主体问题 , 先应 当明确 首 的是医疗事 故的行为 主体与责任主 体是否 统一 , 责任 主体 是
是医疗单位还是 医务 人员?其 次 , 医务人员 的诊疗行 为 , 非 造 成病 员损害后果 的 , 是否属 于医疗侵权行为 的 , 医疗机构应 否承担相应 的民事赔 偿责任 ? 对第 一个 问题 , 者认为 , 笔 不论将 医疗 损 害而 引起 的医
文史博 览( 理论 )
21 0 0年 1 O月
C l r n i o io ( h o ) ut eA dH s r V s n T er u ty i y O t 00 e. 1 2
医疗损害责任 的构成要件及法律适 用
杨 海 涌
[ 摘 要】 近年 来, 随着 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进展 , 医疗损 害责任 纠纷 日益增多, 相应 的法律规 范逐渐发展 。2 0 岁末 , 受 09年 备

医疗侵权案件中鉴定程序的法律问题探讨

医疗侵权案件中鉴定程序的法律问题探讨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盈霞豳睡愁竺竺!型!!f叁箜!圭垒垒医疗侵叔案件中鉴定程序的法律问题探讨徐伟娜摘要.根据适用法律的不同,涉及医疗纠纷的案件可分为医疗损害案件和医疗事故案件,二者有所区别,也有共通点。

如何判定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损害,以及如何界定责任比例,就要通过公证有效的鉴定手段,而选择何种鉴定途径是十分重要的。

关键词医疗侵权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中图分类号:D918.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80一01近年来,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维权意识的觉醒,以及媒体等宣传手段透明程度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案件进入公众视野,谴乎全部的诉讼案件都由患方提起诉讼,即为原告一方。

而绝大部分的原告当事人均是第一次接触医疗纠纷,其复杂的程序及高度的专业性对患方来说,无疑大幅增加了诉讼的难度。

医患双商在专业知识领域的不对等,以及法官认知层面的局限性,就要求必须有另一个中立的、掌握一定医学知识的机构对整个的诊疗过程作出客观的鉴定、评价。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的概念。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条例》还详细规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鉴定分为两级,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如上,根据《条例》我们可以看出,不是所有的医疗损害都可以构成医疗事故。

那么,对于未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法官根据什么来认定医疗责任?患方的权益又如何才能得到最大的保护?、司法鉴定是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外,对于医方在整个诊疗过程中的不足、过错给予认定,并给出过错比例的有效手段。

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区别

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区别

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区别医疗损害的外延明显大于医疗事故,是“属”概念,二者构成“真包含关系”。

医疗事故是一种医疗损害,与医疗损害具有相同的属性和内在的联系,不应该认为它们是毫不相干的两回事。

那么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区别是什么?阅读完以下我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区别二者同属于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前者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后者是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即医疗事故之诉与医疗人身损害之诉。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当事人选择医疗事故为案由、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虽然这两类案件都是由医疗行为引起的,都是医患双方发生的纠纷,但前者须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后者则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它医疗过失行为。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无论是在法律适用、鉴定类别,还是在赔偿项目、赔偿数额上,两者都存在很大的差异。

二、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构成中的患者受到损害要件,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事实和财产损害事实以及精神损害事实,是由权利被侵害和利益受损失这两个要素构成的。

其中,医疗损害责任的患者受损害的利益损失,包括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和财产利益。

医疗损害责任只有在违法诊疗行为侵害了权利并且造成相应利益损害的条件下才能发生,如果仅有违法诊疗行为而无权利侵害和利益损失的损害事实,不发生医疗损害责任。

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2、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3、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4、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医疗管理损害责任与法律适用_杨立新

医疗管理损害责任与法律适用_杨立新

医疗管理损害责任与法律适用杨立新 摘 要 医疗管理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中的一种具体类型,与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一道,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类型体系。

医疗管理损害责任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但与该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构成竞合关系,受害患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择法律。

关键词 医疗管理过错 管理规范 管理职责 赔偿责任 法律适用 作者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教授。

我曾经将医疗损害责任分为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三种类型。

这种分类有一个缺陷,就是将属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医疗管理的损害责任放在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中,与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概念混在一起,逻辑关系不当。

经过研究,我现在认为应当将医疗管理损害责任列为一种独立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与其他三种医疗损害责任类型一起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类型体系。

一、确立医疗管理损害责任的必要性及其概念界定 (一)确立医疗管理损害责任的必要性有人曾经提出医院管理中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但学者使用这个概念仍然是指医疗事故责任,而不是指医疗管理损害责任。

也有人曾经提出过医政管理责任的概念,认可医政管理过错,值得借鉴。

①在《侵权责任法》起草过程中,我曾经提出对医疗损害责任类型化的意见,主张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三分法意见。

②这一意见基本上被《侵权责任法》所采纳,体现为第55条、第57条、第59条和第62条的规定。

有些学者在解释《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时采纳了我的意见,也赞同这样的类型化划分。

③我在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这样的类型化划分时,基本的思考是将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所有与医疗①参见定庆云、赵学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86页。

②参见杨立新:《医疗损害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20页。

侵权责任法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相关问题

侵权责任法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相关问题
务 人 员 技 术 创 新 的 积 极 性 同 样 也 受 到 了抑 制 。 医 疗

过错 责任


医 疗 技 术 损 害 归 责 原 贝 的 回 归 U
医疗 损 害 责 任 的 归 责 原 则 。 指 确 定 医 疗 机 构 是
承 担 医疗 损 害责 任 的一 般 准则 , 在 受 害患 者 的人 是

9 ・ 8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A T IE sT C A uNV R I ⅡsME II A I A JN Sca cec ) D CN LSN N I G( i S ine C l
第 2 总第 3 期 期 9
21 0 0年 6月
侵权责任法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相关问题
顾 加 栋 巢 ,
(. 1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 江苏 南京

常州 2 30 ) 100
202 ;. 109 2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
摘 要: 医疗技 术损 害归责 原则 实现 了从过 错推 定原 则向过错 责任 原 则的 回归。同时 . 虑到 患 考
方 的 实际举证 能力 . 医疗技 术损 害案件 在特 定情 况 下实行举 证责 任 转换制 度 。 患方 能够证 明 医疗
侵 权 责 任 实 行 完 全 的 过 失 推 定 之 后 .医 疗 卫 生 事 业
受 到 的 冲 击 是 有 目共 睹 的 。
《 权 责 任 法 》 医 疗 损 害 的 归 责 原 则 进 行 了重 侵 对 新 定位 。 法第 5 该 4条 规 定 : 患 者 在 诊 疗 活 动 中 受 到 “
损害, 医疗 机 构 及 其 医 务 人 员 有 过 错 的 , 医 疗 机 构 由 承担赔 偿 责任 。” 法第 5 该 8条 则 从 反 面 规 定 了三 种 推定 过错 的情形 。 据 上述 规定 。 疗 技术侵 权责 任 根 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医疗损害案件适用法律的通知(2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医疗损害案件适用法律的通知(2011)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统一医疗损害案件适用法律的通知
各级人民法院:
《侵权责任法》实施已近一年,全国各省市执行情况不尽相同,对于医疗纠纷案件有的省市根据该法已废除医疗事故鉴定,统一执行医疗损害鉴定;有的省市依然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医疗事故鉴定,有的省市二者兼而有之。

这种相同案件在不同地域因所依法规不同而造成的判决不同的不公正现象,不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有碍于化解社会矛盾。

从全国来看,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省市,医疗纠纷案件调解率低,而且一审上诉率居高不下;而按照《侵权责任法》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省市所处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不但调解率明显上升,一审上诉率大幅下降,而且医患矛盾趋于缓和。

由此可见,以卫生管理部门考核医疗单位的行政法规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法律上用来处理医疗纠纷,其弊端和不公正性日趋明显,《侵权责任法》则越来越被人民所认同,很多省市法院按照《侵权责任法》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为统一法律标准,彰显法律的公正,更好地处理医疗纠纷案件,化解医患矛盾,自2010年7月1日起,各级法院所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不再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其相关的鉴定也不再由医学会负责,统一由法院委托或医患双方共同商定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对于已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未审理的案件,医患双方有一方要求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
二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怎么区分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

怎么区分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

怎么区分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两者虽然意义相近,但造成的后果不⼀样,那么怎么区分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关于发⽣医疗纠纷该如何解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发⽣医疗纠纷该如何解决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怎么区分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医疗差错与事故的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严重性不同。

医疗事故必须是在诊疗护理⼯作中,发⽣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的过失,直接造成病⼈死亡、残废及严重的功能障碍。

但是,下列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是虽有医疗过失,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和功能障碍;⼆是由于病⼈病情或体质特殊,⽽发⽣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三是由于病⼈和家属不配合⽽造成的不良后果。

医疗事故是特定的职业事故。

断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基本条件:(⼀)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是经过卫⽣机关考核、批准和承认的,有相应原资格、职称和职务。

(⼆)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犯有医疗过失。

(三)医疗事故必须是发⽣在诊疗护理服务活动和管理⼯作中。

(四)给病⼈造成的不良后果。

(五)危害⾏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发⽣医疗事故是⾮常严重的事,但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和后遗症极易混淆,应当掌握有关知识加以区别。

医疗差错是发⽣诊疗护理过失,给病⼈造成⼀定的痛苦,延长了治疗时间或增加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但后果较事故轻。

按不良后果的程度,⼜分为严重差错和⼀般差错。

医疗意外指由于⽆法抗拒的原因,使病⼈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务⼈员的过失。

并发症指⼀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然引起的另⼀种疾病和症状,如剖腹⼿术后引起的粘连性肠梗阻,就是并发症。

这类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

后遗症疾病好转或治愈后遗留下来的组织、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

如⼩⼉⿇痹后的下肢瘫痪,不属于医疗事故。

国家对医疗事故⾸先注意定性,并区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责任事故是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的;技术事故是技术⽔平低造成的。

医疗损害责任和医疗事故责任一样吗

医疗损害责任和医疗事故责任一样吗

医疗损害责任和医疗事故责任⼀样吗医疗损害责任和医疗事故责任这两种责任都是医疗上⾯产⽣的争议,很多⼈也会将它们给混淆,认为它们是⼀种事情两种不同的说法。

想要弄清楚它们是否⼀样。

那么,医疗损害责任和医疗事故责任⼀样吗?店铺⼩编告诉我们要看实际情况。

医疗损害责任和医疗事故责任⼀样吗⼆者是不⼀样的。

要了解医疗损害责任和医疗事故责任的区别,⾸先我们要了解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之间的区别:1、性质:医疗事故鉴定属于⾏政范畴;医疗损害的提法属于民事纠纷范畴;2、程度:即使最低级别的医疗事故也是有⼀定的标准的,也就是说构成医疗事故就⼀定存在医疗损害,但是存在医疗损害的却不⼀定能够构成医疗事故。

3、鉴定机构: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各个地⽅的医学会来完成的;医疗损害鉴定是社会鉴定机构完成,可以跨省委托鉴定。

4、后果: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医⽅不仅要进⾏赔偿,还要负上相应的⾏政责任;医疗损害医⽅仅需要付赔偿责任,但是现在很多医院只要是医⽣有相关的案件,都会影响医⽣职称的评定,升职位等等。

总的来说,医疗损害的范围是⽐较⼴泛的,只要医⽅存在医疗过失,并且该过失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后果,那么就构成了医疗损害。

⽽医疗事故责需要损害达到⼀定的程度才能构成。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与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区别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责任主要以赔偿的⽅式进⾏承担。

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1、在法律适⽤⽅⾯。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要适⽤《民法典》、《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和《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则要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的的法规⽂件。

2、在医疗鉴定⽅⾯。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律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则可能需要司法鉴定。

3、在损害赔偿⽅⾯。

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最显著区别就表现在赔偿项⽬、赔偿系数和赔偿数额上的不同。

4、赔偿项⽬。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包括11项,⽽⼈⾝损害赔偿包括12项,⼆者除了在项⽬计算上存在差异外,后者较前者还增加⼀项“死亡赔偿⾦”。

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适用探析

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适用探析
的合法权益。
题的 解释>以 ( 下简 人损解释>, 称< ) 最高人民 法院< 参 关于 加( 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 审理医疗纠纷 民事案件的通知> ( 以下简称< 通知>。 ) 以上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却存在很大差异, 适用 不同的法律, 损害赔偿的数额却大相径庭, 因此, 在司法审 判实践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 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不管是医疗事故赔偿 还是医疗过错赔偿都适用< 条例> 之规定。< 条例> 中明确 规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 标准、 范围、 计算方法, 构 成医疗事故的, 根据< 条例> 及最高人民法院的< 通知>应 , 当参照< 条例> 有关规定处理; 而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 疗过错损害赔偿, 根据< 条例> 规定,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种观点: 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医疗事故赔偿适 用< 条例>医疗过错赔偿适用< , 民法通则> 人损解释> 和< 。 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的< 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通知> 的出台时,民法通则> < 没有明确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 < 损解释> 尚未出台实施;人损解释> 20 年 5 1日实 < 于 04 月
二、 规范 医疗 侵权 损 害赔偿 的法律 及 适用
目前, 我国规范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有以下 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及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 < 民法通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 )< ( 条例> , )最 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学术研究
( 条例) ?适用( 民法通则) 人损解释) 及( 医方赔偿数额为
六万多元及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 适用< 条例> 医方
赔偿数额只有两万多元, 两者相差甚远 ; 笔者认为应当适
用< 民法通则) 人损解释) 及‘ 。 首先, 从法的位阶方面分析。< 条例> 是行政法规, 属

试论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试论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适用格局。即医疗纠纷划分为医疗事故引起 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和 许; 患方 申请一般医疗过错 的司法鉴定, 而医疗机构应诉后 , 申请进行 法院又该如何委托进行鉴定: 多头鉴定、 鉴定结论相 医疗事故以外 的原因引起 的其他医疗损 害赔偿纠纷两类,分别适用 医疗事故鉴定的, 这一系列现实 问题 , 必然会 ‘ 条例) 民法通则》 2 0 和‘ 。 0 4年 4月 l O日, 高人 民法院民一庭负责 互冲突时鉴 定结论如何认证和采信等等. 最 人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 的法律适用答记者 问上, 再次强调了法律适用

文 章编号 :090 9(0 9 6100 10.5220) .7.2 0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二元化的形成
偿只 能采用 民事诉讼机制 。 这样, 通知》 ‘ 虽然明确了条例与 民法通则 给法律适用造成许多问题 。 ( ) 一 破坏民法的统一 , 损害法律 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民法通则是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民事基本法 , 条例是国务
增加办案难度 , 加重法院的负担 。 ( ) 不能同判 , 三 同案 刺激诉讼投 机行为 ‘ 条例》 ‘ 和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相比, 二者差异较大 , 在赔偿项 目
上, 前者增设了死亡赔偿金和营养费。 在赔偿标准上, 前者虽对部分项
二元化原则。我 国形成了独特的医疗损害赔偿 案件法律适用二元化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 o A dS ce y
20. 0 9 6(上 )
{占 I 缸金 } J
试 论 我 国 医 疗 损 害 赔 偿 的 : 适 用 去律
林亚 月
摘 要 由于我 国关于 医疗损 害赔偿 的相 关法律 、 法规及 司法解释 之 间存 在 着不统 一甚至相 互 冲 突的矛盾 , 司法 实 行政 给 践处 理此 类案件 带来很 多 困难 . 文试 图从 医疗损 害赔偿 法律 适用二 元化 的形成 入手 , 本 分析 医疗损 害赔偿 法律 适用二 元化 存在 的 问题 , 同时提 出一些可供 参考 的 法律建议 , 以统一 医疗损 害的 法律 赔 偿。 关键 词 医疗损 害 赔偿 医疗事 故 法律 适用 中图分类 号: 90 D 2. 4 文 献标识码 : A

关于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于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 稿 日期 :2 0 - - 8 收 0 9 5 2
让其就 不存在医疗过错 及与损害后果 提出的异议理由 进行审查 ,对于在 鉴 不存在 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经过几年 定结 论中已就患方提 出的理由进行答
的 司法 实践 ,医方已基本接 受了这一 复 , 且其理由可以让普通人信服的 , 不
笔者认 为 ,医方申请做 医疗事故
合 理 合 法 的解 决好 医 患 纠 纷 , 不仅 是 争议的专业问题难 以判断 ,这就使 专 鉴定 , 是为 了证明 自己不存在过错 问题 ,更 是 影 响 业 鉴定 显得尤为重 要。从我国 目前的 定 结论是为 了支 持自己的主张 而举 证 到 百姓 民生 的 大 事 情 。 笔 者 通 过 调 查 医疗纠 纷鉴定体制来看 ,医疗纠纷的 之 一。 按证据规则的规定 , 患方应提供 实 践 , 医疗 纠 纷存 在 类 型 、 何 选 择 鉴定主 要有两种方 式 ,一种是由 医学 足 以推 翻 医疗事故 鉴定 结论 的证据 , 从 如 医疗 鉴定 、 何 种 情 况适 用 司法 鉴 定 以 会鉴定 专家组进行的 医疗事故技术鉴 才 能支 持自 己的主张 。但通常情况下
法鉴定 。按照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论中避重就轻 , 含糊其词论述的 , 审判 三十一条之规定 ,鉴定结论应 包括 医 人员依其 自身的阅历和生活经 验 ,仍
最高人民法院在 2 0 年 4 1 02 月 日 疗 行为是否违反卫 生管理法 、行 政法 无法判断的 ,应准予患方要求 司法 鉴
及 适 用赔 偿 标 准 等 方 面加 以 论述 。
定, 即医疗事故鉴定; 一种是由作为社 患方仅凭 借医学 一些理 论 ,很难让法 会中介组织 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的医 官信服 , 此时 , 患方为 了提供反驳医方

侵权责任法(医疗纠纷)

侵权责任法(医疗纠纷)

浅议侵权责任法在医疗损害纠纷中的适用作者:吴旭红发布时间:2010-04-01 15:21:28《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7月1日施行。

该法是一部规范侵权责任方面的基本法,而其他规定侵权责任内容的单行法、行政法规是特别法。

在以往处理医疗损害侵权纠纷的审判实践中,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如何在医疗损害侵权纠纷案件中准确适用该法,成为我们审判实践面临的现实问题。

下面就此谈谈笔者个人的看法。

一、《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侵权责任法》对下面问题的规定存在冲突:1、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有构成医疗事故的,医院才承担赔偿责任。

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则是只要医院和患者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并且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就应该赔偿。

2、医疗事故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要通过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确定,从而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众所周知,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的“秘密”鉴定,鉴定结论也没有负责人签字,这种鉴定对患者的不公正是不言而喻,有目共睹的。

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并不要求一定要构成医疗事故,所以就无需进行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3、医疗损害赔偿范围及标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中,不仅死亡赔偿金并没有列为赔偿项目,而且条例规定的范赔偿围比较窄、标准比较低。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与医疗损害的法律制度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与医疗损害的法律制度

3、三级医疗事故:
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
能障碍。
三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等。
4、四级医疗事故:
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二、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一)预防
1、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2、建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制度。 3、完善病理资料管理制度。 4、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患者知情权。 5、建立预案制度。
• 3、2003年5月,丙高热39°C,畏寒,伴有头痛、关节酸痛、肌 肉酸痛、乏力、胸闷。被120救护车送到医院发热门诊,经检查: 外周血白细胞计数降低。肺部X线检查正常。次日,肺部X线检查: 有不同程度的片状、斑点状侵润性阴影。市疾控中心确诊其位非 典型性肺炎患者。丙被送往是传染病医院接受治疗。
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分析: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权的范围:(课本377页)
1、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治疗
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在医院的明显之处。 2、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本人姓名、 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3、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必 须征得患者同意,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
第二节 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制度
一、医疗事故的界定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
理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1、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行为的违法性 3、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4、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医疗事故的分级
1、一级医疗事故:

卫生法律法规-第七章-医疗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卫生法律法规-第七章-医疗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医疗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3. 医疗损害赔偿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是指免除或减轻行为人 责任的事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33 条规定了6 类不属于医疗事故 的情形,实际上就是医疗机构免责 的6 种情形。《侵权责任法》参考 《医疗事故条例》的规定,有所删 减和调整,明确规定患者有损害, 但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医疗机 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应该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应当适用无过
错责任原则,即无论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 的制造者、销售者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 章医疗损害责任 的规定,出现以下情况时医疗机构需要承担 赔偿责任: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 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 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医疗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2)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7 条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 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 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 条规定,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 机构有过错:
①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 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医疗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机构的保护,不利于保护患者权益,因此, 2002 年2 月20 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实施《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不仅规定了医疗事故范围、患者知情权、复 印病历权等,而且对医疗事故鉴定体制、赔 偿数额,以及医疗机构处罚力度等方面进行 了重大修改。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鉴于此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 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自2010 年7月1 日起施行。在《侵权责任法》当中,用专章 (第7 章)11 条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这一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五十四条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五十四条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五十四条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那么 xx-02-12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那么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当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那么的规定。

目前,与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那么相关的规定主要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标准、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同时,条例第五章规定了医疗事故的赔偿。

可见条例表达的是过错责任原那么的思路。

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当举证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这项司法解释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可能产生等同于过错推定原那么的适用效果。

在立法征求意见过程中,大体有三种意见。

有的认为,医疗侵权责任一般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那么。

医疗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行为,其本身往往具有侵害性,即在治疗疾病的同时亦会给患者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

如果对医疗损害责任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将会给医疗机构带来过重的负担,影响正常的医疗活动。

有的认为,医学是一门探索性、经验性的学科,并受到患者体质特异的局限,简单地采用过错推定,加重医务人员的责任,可能会阻碍医学的开展,最终是对患者不利。

有的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那么应当在侵权责任法中继续保存。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更符合医疗侵权案件的特殊性。

如果不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对患者来说,打医疗官司实在太难。

医学文书根本掌握在医疗机构手中,只要医疗机构在证据上采取一些对患者不利的措施,患者将毫无方法。

有的提出,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可采用“谁主张,谁举证”以及特定条件下的举证责任转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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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与一般医疗侵权案件的区别及法律适用从我国目前的医疗纠纷程序来看,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医学会鉴定专家组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即医疗事故鉴定诉讼途径;二是通过司法鉴定部门进行的因果关系鉴定,即司法鉴定诉讼途径,在医疗纠纷法律实践中,称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由于二者的启动程序、鉴定人员的组成、鉴定方式、鉴定内容不尽相同,必然依据的法律、法规也是不尽相同的。

一、医疗事故纠纷诉讼在我国现行的医疗事故诉讼中,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做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诉讼程序,称之为“条例事故诉讼程序”。

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在诉讼程序中,法官必然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判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是违反医疗规范的行为。

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等等。

因此,在这个诉讼程序中,我们可以看到,医疗事故鉴定是标准和依据、医疗诉讼程序对双方当事人的要求都是不相同的。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就医疗过程中造成的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纠纷,施行“举证责任倒臵”,有医疗机构就医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是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

其判定标准仍然是在“医疗技术”的范围之内的。

这是医疗事故纠纷诉讼的最大的特点。

其“法律依据”不如更确切的说是“医疗技术依据和标准”,技术上的判断先于法律事实上的判定。

法律责任的承担也是在技术行为的认定后,再次做出的法律上的区分和分配。

因此,医疗事故纠纷诉讼程序是“技术先行原则”。

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在我国对于医疗纠纷诉讼的处理中,还存在以人身伤害为诉讼理由。

通过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获得赔偿的诉讼程序。

患者及其家属在听到这样的程序的时候,可能会感到比较“新鲜”,认为这是一个新程序,依据的法律法规也一定是一些新鲜出台的法律法规。

其实不然,以人身伤害诉讼医疗纠纷案件的,是用的“老法唱新曲”。

该程序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恰恰是我们在熟悉不过的《民法通则》及其解释(意见),《证据规则》、《司法鉴定规则》、《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等等法律法规。

用最通俗的话讲,这样的纠纷案件更像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由于一方(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造成另一方的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另一方(患者及其家属)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案件。

换句话讲,就是医疗机构在为患者进行治疗的过程中出现医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的身体的损害后果,并且该损害后果就是由于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赔偿责任。

在该诉讼程序中,患者及其家属也看到了,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诉讼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更不是法官进行判决的法律依据;不再是事实认定的前提和基础。

因为,在相关事实的认定的标准上已经完全不同于“医疗事故”的判定标准,甚至可以说在这样的诉讼程序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是与该程序没有任何关系的。

在涉及民事赔偿的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强调违约问题(美容纠纷案件),目前一般是将医疗损害事件作为侵权纠纷来处理。

因此,法官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医疗损害事件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1、损害行为,通俗讲,就是医院在治疗、抢救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

这里需要提醒广大患者及其家属,这里所讲的过错行为 2是现实存在、并且可以用相关证据证明的“过错行为”。

对于这个问题,患者及其家属作为受害人,千万不要“想当然”!由于医疗纠纷的专业技术性比较强,在医疗过错的判断上存在很多技术上的障碍,患者及其家属有时是很难做出判定的。

2、损害结果,就是给患者及其家属造成的功能障碍、器官缺损、身体残疾、患者死亡的结果;如果患者及其家属手头上有“诊断证明”、相关检查“报告”。

可以客观的证明受到的损害后果的,就可以作为损害后果的证据3、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这是医疗纠纷中的核心和难点,由于患者到医院进行治疗时本身就是存在其他疾病的,怎样区别损害后果是由于原发疾病造成的,还是医院的医疗损害造成的,需要通过鉴定来区别,再划分责任大小。

在法律的责任划分上讲求“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患者的伤害后果就是由于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在能够确定这样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医疗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过错。

在判定上需要医疗专业技术的支持。

而其后第3、第4两个要件,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和专业性,法官难以判断真伪,即使医疗机构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举证,法官也难以从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据中做出正确与否的判断。

因此,法官更多地需要专业鉴定机构来解决这些问题。

司法鉴定正是满足了法官的这一要求,在鉴定中着重解决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过错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从对人身损害的判定标准上看,这基本上是民事侵权的一般构成要件。

与我们代理民事纠纷案件没有太多的区别。

其实际上就是按照侵权纠纷案件处理了。

在判定的标准上使用的是构成要件标准。

并不涉及太多的医疗技术问题,如果有相关的医疗技术问题,可以通过人身伤害的司法鉴定的方式来解决。

这样法官在判决案件的过程中, 3可以更为主动的指挥和调动当事人双方的积极性。

将不再以医疗技术的判定作为案件法律判定的前提和基础对待。

医疗事故与医疗侵权损害的区别何为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个具有浓厚行政色彩的概念,是《条例》中特指的一类医疗纠纷。

根据《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所谓“事故”,即意外的变故或灾祸。

而现今的事故多指工程建设、生产活动、交通运输中发生的意外损害或破坏。

《条例》是国务院作为我国行政管理的最高权力机关,为了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进行行政管理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所以,《条例》的主要内容是围绕监管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对医疗事故争议的诉前调解处理,以及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等内容。

“医疗事故”应当直接与行政责任联系,而不应当直接与民事责任联系何为医疗侵权(医疗损害)在民法领域中用来描述医疗事故所界定的对象更为准确的词应是“医疗侵权”或“医疗损害”。

因为在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领域中注重的不是对行为人所施加的行政管理,而是要求行为人应当尽到法律要求的相应义务以免给他人造成损害,如果行为人违反义务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法律义务而造成患者损害,患者因此享有损害赔偿请4求权,此种损害事实因医疗活动而产生,所以称为“医疗损害”。

正因如此,英美侵权行为法中对应“医疗侵权”的词汇为“Medical Malpractice”。

《BLACK’S LAW DICTIONARY》对“Malpractice”一词的解释为,“专业人士的不法行为或技能的不合理欠缺。

这个词通常是用来指医生、律师与会计师的上述行为”。

英国著名的侵权法学者Markesinis教授在《侵权行为法》中写到,“医疗损害是专业人士的不法行为,与其他侵权类型相同,属于侵权行为法的一部分。

医疗损害当然涉及的是因医生及其他医疗专业人士的行为而遭受损害患者(及其他的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可见,在我国司法实践领域对于因医疗过失行为而发生的人身损害也是倾向于“侵权”一词。

所以,在我国可以认为医疗侵权(医疗损害),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或技能上存在不合理的欠缺而使患者遭受损害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医疗事故与医疗侵权(医疗损害)的区别主要在于:(1)医疗事故涉及的权利保护范围,仅限于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而医疗侵权(医疗损害)涉及的权利保护范围比较广泛,除上述权利外还包括医疗法律关系中患者的其他各项权利,比如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隐私权、肖像权等等;(2)医疗事故成立,以医疗机构存在过失过错为构成要件,而医疗侵权(医疗损害)并不要求医院必须存在过失过错,故意过错也可以成立医疗侵权(医疗损害);(3)医疗事故成立,要求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即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医疗侵权(医疗损害)的成立要件,不仅限于违法的医疗行为,还包括医疗技能上存在不合理欠缺的情形,或者医疗机构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之情形;(4)医疗事故的成立,最大的意义是直接产生行政责任,如果此医疗事故符合医疗侵权(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则同时会产生民事责任,而医疗事故与医疗侵权(医疗损害)当然产生民事责任,却不一定都会5产生行政责任;(5)医疗事故与医疗侵权(医疗损害)之间是逻辑包含关系,即医疗事故一定是医疗侵权(医疗损害),而医疗侵权(医疗损害)不一定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常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基本区别【预防医学与卫生管理】尽管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是不可避免的现象,但竞合现象并不能抹煞两类责任之间的区别,也不应导致责任制度的完全融合。

由于两类责任在法律上存在着重大的差异,因此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到当不人的权利和义务。

换言之,是依合同法提起合同之诉,还是依侵权法提起侵权之诉,将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具体来看,两类责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1.归责原则的区别。

许多国家有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未按约履行义务,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摘自:医学教育网 。

[1]而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常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的一般原则的。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基本采纳了此种做法。

医学教育网收集整理2.举证责任不同。

根据大多数国家的民法规定,在合同之诉中,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而违约方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将推定他人过错。

而在侵权之诉中,侵权行为人通常不负举证责任,受害人必须就其主张举证。

当然在某些侵权行为中,也实行举证责任倒臵,但这毕竟只是特殊现象。

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在一般侵权责任之中,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有无过错问题举证,而在特殊的侵权责任中, 6应由加害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不过,在合同责任中,违约方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3.义务内容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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