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指导细则(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指导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指导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桂建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指导细则(试行)》的通知桂建发〔2020〕18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规范和指导我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提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我厅制定了《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指导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2月28日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指导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第五章档案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我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细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统一性,依据建设工程消防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对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
第三条本细则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桂建发〔2019〕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配套具体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其他相关建设工程消防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4月1日执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202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第五章档案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暂行规定》配套的具体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本细则。
第五条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出具。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并入联合验收。
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内容齐全、完整);(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已提交批准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试行)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运营,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地方基本建设项目、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本自治区验收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全区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
自治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验收工作。
第五条凡符合验收标准的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一般在一年内进行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独立建设的办公楼、教学楼、住宅等一般民用建筑,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为顺利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从项目建设准备开始,系统、全面、完整地积累各项原始资料。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通知、调整概算、开工报告或项目申请文件及其它有关审查、修改、调整文件、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重大设计变更应有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修改的设计变更文件。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从国外引进技术或进口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第九条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够投入使用;(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通过有关部门审计;(三)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作出评定;(四)环境保护、消防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要求;(五)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符合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建设原则,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要求;(六)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查;(七)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八)生产性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九)国外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项目,应按合同要求完成调试考核,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1_《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建设工程分为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以及依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不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对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依法组织专家评审。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工作;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由省、设区市(省直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选取省专家库专家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具有相关技术力量的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及机构应当出具书面结论,并对其负责。
(一)汽车加油加气站;(二)其他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如:煤炭、石油等化工项目)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三)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情形(一)的建设工程,由设区市级(省直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情形(二)、(三)的建设工程,应报请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一、目的和依据1. 目的:为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保障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
2. 依据: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法》和《建筑防火设计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
二、审查和验收的程序和要求1. 审查程序(1)承包商提交消防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2)由消防设计单位对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3)审查单位将审查意见书发给承包商,包括对设计中存在的问题、需要修改的地方等;(4)承包商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修改后的设计文件;(5)审查单位对修改后的设计文件进行再次审查。
2. 验收要求(1)验收前,承包商应按照审查意见书的要求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并保证设计符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2)验收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全面的检查,包括对平面布局、消防设施设置、逃生通道等进行综合评估;(3)验收单位将验收意见书发给承包商,包括对设计中的问题、需要调整的地方等;(4)承包商进行相应的调整,并重新提交修改后的设计文件;(5)验收单位对修改后的设计文件进行再次检查,确保设计符合要求,并作出最终的验收结论。
三、审查和验收的内容和要点1. 审查内容(1)防火分区和隔离的设置;(2)防火墙和防火门的设计;(3)疏散通道和疏散楼梯的布置;(4)防火卷帘门、喷淋系统、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的设计;(5)消防泵房、消防水源等消防设备的设置;(6)电气线路和设备的防火防爆设计。
2. 验收要点(1)建筑平面布局的合理性和灵活性;(2)消防设施的设置满足需求并易于操作;(3)疏散通道的宽度和安全出口的设置符合标准;(4)防火门、防火墙等防火设施的材料和结构满足防火要求;(5)消防设备的选择、布置和安装符合技术标准;(6)电气线路和设备的防火防爆措施到位;(7)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四、审查和验收的责任和角色1. 审查单位的责任和角色:(1)负责对承包商提交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2)指导承包商进行修改,并提出审查意见;(3)对承包商提交的修改后的设计文件进行再次审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工程技术建 筑 技 术 开 发·109·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Building Technology Development第47卷第13期2020年7月表1 街道环境综合评价街道环境感受评价指标权重街道环境变量分值舒适性0.3430增加阔叶树比例3.4墙面绿化 2.9增加人行道宽度2.1基础模型 1.6愉悦性0.2199增加阔叶树比例1.5墙面绿化7增加人行道宽度1基础模型0.5美感0.1577增加阔叶树比例1墙面绿化5增加人行道宽度2基础模型2绿量0.1074增加阔叶树比例2.4 墙面绿化 2.4 增加人行道宽度2.7 基础模型 2.4 通透性0.1062增加阔叶树比例2.6墙面绿化3.5增加人行道宽度1.6基础模型2.3归属性0.0658增加阔叶树比例2.2 墙面绿化 4.2 增加人行道宽度2.1 基础模型1.5增加阔叶树比例增加人行道宽度墙面绿化基础模型4.228322.332391.853681.57487图7 单个街道环境变量评价值使用时间长,适用于面积较大的墙面绿化,对营造街道景观的效果最为明显。
本研究现阶段选取的样本道路数量较少,同时在VR 模拟阶段,受试者数量也相对较小,存在一些电子技术限制,不能排除模拟效果影响所得结论的可能。
未来将在优化道路模型基础上,扩充道路样本范围,针对性地加入对交通型、景观型等道路类型的研究,并细化影响人们绿量感知的因素,邀请数量更多的受试者参与试验调查,以验证及优化研究结论。
参考文献[1] 陈凯.基于虚拟现实技术的街道景观评价体系研究[D].福州:福建农林大学,2017.[2] 李圆,胡望社,李蒙,等.建筑立体绿化的一体化设计探索——以后勤工程学院绿色建筑示范楼为例[J].重庆建筑,2013(8):19–21.[3] 李明霞.基于绿视率的城市街道步行空间绿量视觉评估[D].北京: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2018.[4] 徐磊青.孟若希,陈筝.迷人的街道:建筑界面与绿视率的影响[J].风景园林,2017(10):27–33.[5] 林树财.几种立体绿化典型案例分析与评价[D].广州:华南农业大学,2016.[6] 徐磊青,孟若希,黄舒晴,等.疗愈导向的街道设计:基于VR 试验的探索[J].国际城市规划,2019,34(1):38–45.[7] 郝新华,龙瀛.街道绿化:一个新的可步行性评价指标[J].上海城市规划,2017(1):32–36,49.[8] 谭少华,胡亚飞,韩玲.基于人群心理满足的城市美丽街道环境特征研究[J].新建筑,2016(1):64–70.[9] 刘少宗. 城市街道绿化设计[M].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1.[10] 代阳. 基于人本价值导向的寒地城市街道设计研究[D]. 哈尔滨工业大学,2014.[11] 欧阳志云, 李伟峰, Juergen Paulussen,等. 大城市绿化控制带的结构与生态功能[J]. 城市规划,2004(4):41–45.[12] 刘璐璐. 城市街道景观设计研究[J].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5,5(26):3114.[13] 李想. 地域文化特色的城市街道景观设计研究[J]. 旅游纵览(下半月),2013(12):189.[14] 陈昭为. 基于海绵城市背景下绿色街道景观设计研究[J]. 建材发展导向,2016(9):160–16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近日,为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责任,规范审批流程,完善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管理。
本办法不适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原则,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范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具有一定建筑规模或使用性质、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建设工程;除此之外的建设工程为本办法所称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六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八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时,实行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查分离。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现场评定。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委托权限对现场评定结论负责。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和消防现场评定,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其接受委托的工作结论负责,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1_《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建设工程分为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以及依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不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对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依法组织专家评审。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工作;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由省、设区市(省直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选取省专家库专家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具有相关技术力量的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及机构应当出具书面结论,并对其负责。
(一)汽车加油加气站;(二)其他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如:煤炭、石油等化工项目)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三)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情形(一)的建设工程,由设区市级(省直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情形(二)、(三)的建设工程,应报请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
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22年第一次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工作质量核查情况的通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22年第一次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工作质量核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0.08•【字号】•【施行日期】2022.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22年第一次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工作质量核查情况的通报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提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工作质量,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质量责任,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减少先天性火灾隐患,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第一次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工作质量核查的通知》(桂建函〔2022〕544号)安排,我厅于7月25日至8月19日组织开展了2022年第一次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工作质量核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我厅组织区内建筑、给排水、电气、暖通、消防工程等方面专家,及广西建设工程消防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成立了专项核查综合组,共抽查审核了18家施工图审查机构的37个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文件,其中:居住类建筑7个,占抽查总数的18.92%;公共建筑11个,占抽查总数的29.73%;工业建筑7个,占抽查总数的18.92%;加油站及气体充装站2个,占抽查总数的5.41%;道路及地铁基础设施2个,占抽查总数的5.41%;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及仓库2个,占抽查总数的5.41%;改建、扩建工程6个,占抽查总数的16.22%。
重点核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对消防设计文件完整性进行严格把关,是否存在违反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等问题。
对此次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厅组织施工图审查机构采取书面反馈、集中合议等方式进行了两轮复核,并征询施工图审查机构技术负责人意见,形成最终核查结论。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培训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政策及技术指导实践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办公室 丘桂宁2020年9月广西落实51号令相关工作情况介绍目 录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信息化管理情况CONTANTS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2020年4月1日01细化消防查验内容,落实有关单位责任义务完善信息管理方式,规范建设工程消防查验工作03现场示范观摩查验过程,提高51号令宣贯覆盖面02(一)规范建设工程消防查验 落实有关单位消防责任首要责任01细化消防查验内容,落实有关单位责任义务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履行组织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的义务,对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
设计、施工、监理和技术服务机构负主体责任。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 、《建设工程消防检测规程》(DB45T/989)框架下形成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检测方式,使其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相结合三级查验报告模式:n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n 技术档案、施工管理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查验情况报告n 消防设施、联调联试具体数值报告消防查验030405010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16(原消防作为行政许可时使用)DB45/T989-2014 建设工程消防检测规程 很多内容已过时;依据现行施工及验收国家标准51号令建设单位组织查验:①完成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②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③对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 、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④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整联试内容检测合格《报告》内容大于等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工作细则》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验收提供技术支撑《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建筑节能、电梯);室外工程第一层次文件第三层次文件第二层次文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总报告(消防专项)(五方签字)各分部分项报告中有建设方签字确认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及自验收记录支撑文件为各消防分部分项工程规范条文查验表、技术服务机构查验人员、使用仪器设备及查验依据、不符合项封闭查验汇总表及附图、 重要节点的现场照片(如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等关键部位照片)等消防查验报告的结构一、总体情况完善信息管理方式,规范建设工程消防查验工作025月15日6月3日至6月13日7月27日至7月31日上线“桂建消”APP、广西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化管理模块和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模块“桂建消”A P P 、检测信息化管理、消防技术专家库我厅通过查阅资料、网络抽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建设工程消防检测工作质量诚信综合评价我厅又组织开展了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质量的核查工作,对 24家施工图审查机构的43个项目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质量核查工作消防检测工作质量诚信综合评价开展诚信考核评价我厅于2020年5月26日至6月13日,对已通过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平台完成信息入库和出具报告的检测机构开展诚信综合考核评价。
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实施方案
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实施方案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查验单位:编制日期:年月日消防查验实施方案一、基本情况二、项目概况(单位工程写一行,结合项目情况增删行数)四、查验内容(结合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填写及增删)五、查验依据所填内容:应注明查验依据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以及相关的消防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六、拟投入的主要查验仪器设备、工具所填内容:应详细注明所使用的设备名称、型号、编号等。
(结合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填写)以查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为例七、建设工程消防查验实施步骤一) 工程设计交底阶段查验(根据《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指导细则(试行)》要求进行细化,并涵盖查验内容、查验人员、查验时间。
此阶段如发现不符合现象、情况出具《设计文件查验问题整改清单》并上传至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平台,并根据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核,从而实现闭环。
)二)施工实施阶段查验(此阶段如发现不符合现象、情况时出具《查验问题整改清单》并上传至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平台,并根据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核,从而实现闭环。
)1.主要查验内容及程序2.主要查验内容及实施计划2.1涉及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阶段检验和检查内容及实施计划(结合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填写及增删)以建筑内部装修为例2.2涉及防火性能、消防产品(设备)的关键检验批、分项和分部查验内容及实施计划(结合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填写及增删,可与正常的检验批、分项和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同步进行,以防排烟为例)2.3涉及防火性能的隐蔽工程查验内容及实施计划(结合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填写及增删,以防排烟系统为例)(注: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查验可以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同步实施,经查验合格后,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不再重复查验)三)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查验(此阶段如发现不符合现象、情况时出具《查验问题整改清单》并上传至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平台。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责任,规范审批流程,完善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管理。
本办法不适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原则,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范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具有一定建筑规模或使用性质、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建设工程;除此之外的建设工程为本办法所称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六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八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时,实行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查分离。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现场评定。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委托权限对现场评定结论负责。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和消防现场评定,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其接受委托的工作结论负责,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消防信息化建设技术规程》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消防信息化建设技术规
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09.07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消防信息化建设技术规程》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由我厅批准立项,润建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主编的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消防信息化建设技术规程》已获专家评审通过,现予以批准发布。
标准编号如下:
DBJ/T45-156-2023 《建设工程消防信息化建设技术规程》
该标准于2023年9月7日发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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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指导细则(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我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细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统一性,依据建设工程消防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对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
第三条本细则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桂建发〔2019〕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配套具体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其他相关建设工程消防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是指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共同参与,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第51号部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展的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消防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制定消防查验方案后,及时将消防查验方案上传至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平台。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开展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提供消防设计和施工技术咨询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施工。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建设工程消防查验内容和标准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发现违反建设工程消防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
第七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优势,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对涉及建设工程消防内容进行审查的意见,可以作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八条符合第51号部令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审查。
第九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
(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以下简称《工作细则》)第七条要求;已纳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应当提供包括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意见的施工图审查意见书或审图编号;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提交规划许可文件;依法不需要办理的已提供相关说明;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已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其他专业领域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含具备相应专业类别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形成意见或者报告,意见或者报告的结论应清晰、明确,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
第十一条具有第51号部令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在设计阶段,通过设区市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将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报送自治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自治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当明确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
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特殊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消防查验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程序,在工程设计交底阶段、施工实施阶段、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验收阶段以及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组织、开展消防查验,各阶段查验内容应当包括:
(一)设计交底阶段包括消防设计文件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的情况;消防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消防设计文件的实施条件。
(二)施工实施阶段包括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进场材料证明;涉及消防安全的工程工序检查;隐蔽工程检查;主管部门提出的消防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情况等。
(三)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验收阶段包括消防设计图纸文件实施及变更情况,消防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和工程质量。
(四)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应当对建筑防火、消防设施性能及联动功能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要求进行检测和查验相关资料。
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查验可以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同步实施,经查验合格后,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不再重复查验。
第十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并加盖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公章。
(二)有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相关技术规程要求的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详见附件),且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完整、符合要求。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第十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不得委托与建设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第十七条现场评定的抽查内容、抽样比例和评判标准按照《工作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执行。
第十八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时,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并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专业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可以邀请相关专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和消防救援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第二十条本细则有关建设单位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第二十一条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指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消防查验合格。
第二十二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备案凭证;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填写信息清晰、完整。
(二)具有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三)具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第二十三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取比例应当结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对申请备案的火灾危险等级较高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适当提高抽取比例。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建立消防专项档案,装订成册,随工程档案一起归入城市档案库保存。
第二十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管理工作。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对所承办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资料。
第六章则附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办法》与本细则表述不一致的内容,按本细则执行。
附件: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