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伤赔偿一览表(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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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最新工伤赔偿一览表
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82号文、渝劳社办法(2004)211号文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586号令 2011年1月1日实施项目待遇备注
计算基数月份比
例支付渠道
医疗期间停工留薪12个月用人单
位
最长24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
不变,期满仍需治疗,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医疗费用100%基金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
后按范围报销
伙食补助本单位因工出差住
院伙食补助标准
70%用人单
位
转院费用按本单位因公出差
标准
用人单
位
交通、食宿费用
医疗终结
辅助器具按国家规定标准
(鉴定委员会确认)
基金假肢、假眼、假牙、矫正器、轮
椅
护理
费
完全护理全市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
50%基金按月计发
大部分护理全市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
40%基金按月计发
部分护理全市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
30%基金按月计发
一至
四级
一次性伤
残补助金
一级本人工资27个月基金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受伤
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
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
职工平均工资300%或低于统
筹地区平均工资60%分别按比
例计算。
二级本人工资25个月基金
三级本人工资23个月基金
四级本人工资21个月基金
每月伤残
津贴
一级本人工资90%基金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由工伤基金补差,退休后以养老
保险代替,养保比津贴低,基金
补足
二级本人工资85%基金
三级本人工资80%基金
四级本人工资75%基金
一次性工
伤医疗补
助金
一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
20个月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
伤达到一至四级伤残的,其工伤
保险长期待遇可实行一次性支
付或长期支付两种办法。一次性
支付需由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二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
18个月
三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
16个月
四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14个月系,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终
止工伤保险关系。
五至六级一次性伤
残补助金
五级本人工资18个月基金本人工资(同一至四级)
六级本人工资16个月基金
每月伤残
津贴
五级本人工资70%用人单
位
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享
受,底线同一至四级六级本人工资60%用人单
位
一次性工
伤医疗补
助金
五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
12个月用人单
位
职工本人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
关系时给付。距法定退休年龄
10年以上:100%,9年以上不
满10年按90%支付,每减少一
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
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六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
10个月用人单
位
一次性伤
残就业补
助金
五级每月伤残津贴5-15年用人单
位
六级每月伤残津贴5-15年用人单
位
七至十级一次性伤
残补助金
七级本人工资13个月基金
八级本人工资11个月基金
九级本人工资9个月基金
十级本人工资7个月基金
一次性工
伤医疗补
助金
七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
8个月用人单
位
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距法定退
休年龄10年以上:100%,9年
以上不满10年按90%支付,每
减少一年递减10%,距法定退
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
付。
八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
6个月用人单
位
九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
4个月用人单
位
十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
2个月用人单
位
一次性伤
残就业补
助金
七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
15个月用人单
位
八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
12个月用人单
位
九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
9个月用人单
位
十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
6个月用人单
位
因工死亡
丧葬费全市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
6个月基金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至4级伤
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
居民可支配收入
20倍基金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享受
供养亲属
抚恤金
配偶本人工资40%基金1、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至4
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其他亲属本人工资30%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