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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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小型企业分类划定标准的公告

关于发布中小型企业分类划定标准的公告

关于发布中小型企业分类划定标准的公告
为了加强对中小型企业的监管和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机构决定制定和发布中小型企业分类划定标准。

现将标准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企业的年营业收入和员工数量,将中小型企业划分为以下三个规模:
1. 微型企业: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员工数量不超过20人;
2. 小型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但不超过1000万元,员工数量超过20人但不超过100人;
3. 中型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但不超过1亿元,员工数量超过100人但不超过500人。

二、企业类型划分
根据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和经营特点,将中小型企业划分为以下三个类型:
1. 私营企业:由自然人或少数自然人合伙经营的企业;
2. 合作企业:由两个及以上合伙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
3. 股份合作企业:以合作社形式组成,在限定条件下可以发行股份的企业。

三、其他划定标准
根据涉及企业的行业特点和管理需求,可根据需要制定其他分类划定标准,并在相关渠道公布。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本机构对中小型企业的管理和支持工作。

特此公告。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大中小型企业认定标准

大中小型企业认定标准

第IV 部分:贷款情况本部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5 号)而设立,具体统计口径与《通知》一致。

“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境内的地区。

贷款指金融机构对企业融出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主要包括单位贷款、单位账户及信用卡透支、票据融资、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资产和各项垫款。

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设立,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各种经济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 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7号)、《部分非工业企业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 号)执行(具体划分标准见下表)。

企业法人按上述标准执行,企业非法人按授权法人执行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表说明:1. 本表根据《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 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7 号)、《部分非工业企业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 号)整理而成。

2. 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其他企业是指在本表中未列示的行业企业,具体包括:从事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行业的企业。

大型中型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

大型中型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

大型中型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
中国营商环境改善指数报告指出,2018年我国企业规模划分的标准如下:
1、大型企业:指从业人数最多达500人以上、有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含1000
万元)、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含5亿元)、新增增值税总额3.3亿元以上(含3.3亿元)的企业。

根据以上标准,可以看出,大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超过500人、固定资产1000万元
以上、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新增增值税总额3.3亿元以上的企业;中型企业指从业人
数在300〜500人、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5亿元以上、新增增值税总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小型企业则指从业人数最多达299人以内,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新增增值税总额125万元以上的企业。

从以上标准可以看出,我国企业规模划分比较细致,主要是以人员数、固定资产规模、年销售收入和新增增值税总额为依据,对企业规模进行划分。

这样做是为了更好地反映企
业的真实规模,更准确地把握企业的发展状况,从而更精准的推动企业发展,从而为推动
我国改善营商环境,推动科技发展等提供有力的管理手段。

2018年度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2018年度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2018年度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大中小微型企业在市场中不可或缺的地位越来越突出。

为了更好地促进企业发展,各国纷纷出台不同的企业划分标准。

本文将介绍2018年度大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并对其含义和影响进行分析。

一、定义和背景大中小微型企业是指根据企业规模、经营能力、雇佣人数等指标对企业进行分类的概念。

2018年度的企业划分标准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1. 企业规模:根据企业的注册资本、年产值、年利润、总资产以及年度销售额等指标来判断企业的规模大小;2. 经营能力:根据企业的市场份额、盈利能力、创新能力以及品牌价值等指标来评估企业的经营实力;3. 雇佣人数:根据企业的员工数量来划分企业的规模,例如,大型企业一般拥有1000名以上的员工,中型企业一般为100-999名员工,小型企业为20-99名员工,微型企业为少于20名员工。

二、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的影响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的不断更新,对企业发展和市场竞争带来了一定的影响:1. 资金政策调整:政府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给予不同的贷款利率、税收优惠政策和金融支持,以促进企业的发展;2. 人才培养和引进:针对不同规模的企业,政府会提供不同的人才培养计划和引进政策,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3. 市场准入门槛:政府会根据企业的规模对市场准入门槛进行调整,以保护和引导市场发展;4. 产业结构调整:对大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分有助于政府更好地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升级和发展。

三、划分标准的必要性和挑战对于企业而言,明确的划分标准有其必要性和挑战性:1. 企业发展指导:企业能够根据划分标准了解自己的当前发展状态,并根据政府给予的政策进行战略调整;2. 统计数据统计:政府可以通过划分标准对各类型企业的数据进行统计,了解企业发展的真实情况,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3. 核心竞争力培养:各类企业在不同规模下可能具备不同的核心竞争力,通过划分标准有利于企业发现自身的优势并加以培养;4. 标准变动带来的变化:企业面临划分标准的不断更新,可能需要调整经营策略、发展规划以及人员配置,以适应新的发展形势。

企业大中小微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企业大中小微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企业大中小微企业规模划分标准企业规模划分是基于企业的经营规模和实际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分类的一种方法。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企业被划分为大、中、小、微四个规模。

这种划分标准在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税收政策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下面我们来详细介绍一下不同规模的企业划分标准。

一、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1.大型企业大型企业是指拥有较大规模和资金、人员、产量较多,拥有相应各项资源和条件的企业。

一般地,被称为大型企业的企业应具有以下条件:(1)资产总额:一般大型企业的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

(2)年度销售收入:年度销售收入要求大于5000万元。

(3)职工人数:一般来说,大型企业的职工人数应在300人以上。

(4)市场占有率:大型企业在市场上的占有率通常较高,具有一定的话语权。

2.中型企业中型企业是介于大型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之间规模的企业。

通常来讲,中型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资产总额:一般中型企业的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到5000万元之间。

(2)年度销售收入:年度销售收入要求在3000万元到5000万元之间。

(3)职工人数:中型企业的职工人数在100人到300人之间。

(4)市场占有率:中型企业在市场上的占有率处于中等水平。

3.小型企业小型企业是相对于大、中型企业而言的,一般经济规模较小,具有以下特点:(1)资产总额:小型企业的资产总额通常在200万元到1000万元之间。

(2)年度销售收入:年度销售收入在200万元到3000万元之间。

(3)职工人数:小型企业的职工人数在50人到100人之间。

(4)市场占有率:小型企业在市场上的占有率较小,处于竞争的前沿。

4.微型企业微型企业是以家庭等个人为单位,经营规模小,原材料和商品量及货币资金少,具有以下特点:(1)资产总额:微型企业的资产总额一般在200万元以下。

(2)年度销售收入:年度销售收入一般在200万元以下。

(3)职工人数:微型企业的职工人数一般在50人以下。

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小企业的标准

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小企业的标准

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小企业的标准我国中小企业界定标准我国中小企业界定标准工业企业资产总额小于 4 亿元,或者年销售额小于 3 亿元,或者职工人数小于2000 人的企业为中小企业。

其中,同时满足资产总额大于等于4000 万元、年销售额大于等于3000 万元和职工人数超过300 人这三个条件的为中型企业,其余的为小型企业。

批发业与零售业批发业中,年销售额小于 3 亿元,或者职工人数小于200 人的企业为中小企业。

其中,同时满足年销售额大于等于3000 万元和职工人数等于或超过100 人这两个条件的为中型企业,其余的为小型企业。

在零售业中,年销售额在小于亿元,或者职工人数少于500 人的企业为中小企业。

其中,同时满足年销售额超过1000 万元和职工人数超过100 人这两个条件的为中型企业,其余的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在建筑业中,资产总额小于 4 亿元,或者年销售额小于 3 亿元,或者职工人数少于3000 人的企业为中小企业。

其中,同时满足资产总额超过4000 万元、年销售额超过3000 万元和职工人数超过600 人这三个条件的为中型企业,其余的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业与邮政业在交通运输业中,年销售额小于 3 亿元,或者职工人数小于3000 人的企业为中小企业。

其中,同时满足年销售额超过3000 万元和职工人数超过500 人这两个条件的为中型企业,其余的为小型企业。

在邮政业中,年销售额小于3 亿元,或者职工人数低于1000 人的企业为中小企业。

其中,同时满足年销售额超过3000 万元和职工人数超过400 人这两个条件的为中型企业,其余的为小型企业。

住宿与餐饮业在住宿和餐饮业中,年销售额小于亿元,或者职工人数少于800 人的企业为中小企业。

其中,同时满足年销售额超过3000 万元和职工人数超过400 人这两个条件的为中型企业,其余的为小型企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一览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类型行业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中小微型企业营收业入20000万以的元下从人业员1000人下营收以或业入40000万以的元下中型企业营收业入500万及上元以的小型企业营收业入50万及上元以的微型企业营收业入50万以的元下从人业员20人下营收以或业入300万以的元下从人业员300 人以,营收及上且业入2000 万及从人元业员20 人以,营收及上且业入300 万及元以以的上上的营收业入80000 万以或产额80000 万以元下资总元下营收业入6000万及上且产额5000万元以,资总元营收业入300万及上且产额300万及营收元以,资总元业入300 万以或产额300 万以元下资总元的从人业员200人下营收以或业入40000万以的元下及上以的以的上下的从人业员5人下营收以或业入1000万以的元下从人业员20人以,营收及上且业入5000万及元以从人人以,营收业员 5 及上且业入1000 万及元以上的上的从人业员300人下营收以或业入20000万以的元下从人业员50 人以,营收及上且业入500 万及元以从人业员10 人以,营收及上且业入100 万及元以上的上的从人业员10人下营收以或业入100万以的元下从人业员1000人下营收以或业入30000万以的元下从人业员300 人以,营收及上且业入3000 万及从人元业员20 人以,营收及上且业入200 万及元以以的上上的从人业员20人下营收以或业入200万以的元下从人业员200人下营收以或业入30000万以的元下从人业员100 人以,营收及上且业入1000 万及从人元业员20 人以,营收及上且业入100 万及元以以的上上的从人业员20人下营收以或业入100万以的元下从人业员1000人下营收以或业入30000万以的元下从人业员300 人以,营收及上且业入2000 万及从人元业员20 人以,营收及上且业入100 万及元以以的上上的从人业员20人下营收以或业入100万以的元下从人业员300人下营收以或业入10000万以的元下从人业员100 人以,营收及上且业入2000 万及从人元业员10 人以,营收及上且业入100 万及元以以的上上的从人业员10人下营收以或业入100万以的元下从人业员300人下营收以或业入10000万以的元下从人业员100 人以,营收及上且业入2000 万及从人元业员10 人以,营收及上且业入100 万及元以以的上上的从人业员10人下营收以或业入100万以的元下从人业员2000人下营收以或业入100000万以的元下从人业员100 人以,营收及上且业入1000 万及从人元业员10 人以,营收及上且业入100 万及元以以的上上的从人业员10人下营收以或业入100万以的元下从人业员300人下营收以或业入10000万以的元下从人业员100 人以,营收及上且业入1000 万及从人元业员10人以,营收及上且业入50万及上元以以的上的从人业员10人下营收以或业入50万以的元下营收业入200000万以或产额10000万以元下资总元下营收业入1000万及上且产额5000万元以,资总元营收业入100 万及上且产额2000 万元以,资总元营收业入100万以或产额2000万以元下资总元的从人业员1000人下营收以或业入5000万以的元下及上以的及上以的下的从人业员300 人以,营收及上且业入1000 万及从人元业员100人以,营收及上且业入500万及元以从人业员100 人下营收以或业入500 万以元下以的上上的的从人业员10人下资总以或产额100万以的元下从人业员10人下以的从人业员300人下资总以或产额120000万以的元下从人业员300人下以的从人业员100 人以,资总及上且产额8000 万及从人元业员10 人以,资总及上且产额100 万及元以以的上从人业员100人以的及上上的从人业员10人以的及上我国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我国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根据xx年由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小型企业的划分依据和标准为:在工业领域,职工人数在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在3亿元以下,或资产在4亿元以下的企业都划为中小企业。

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及各地支持条件

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及各地支持条件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大中小微型企业以及“科技小巨人”企业划分第一部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

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03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同时废止。

页脚内容1表1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页脚内容2页脚内容3页脚内容4页脚内容5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页脚内容6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准。

2017-2018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及优惠政策

2017-2018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及优惠政策

2017-2018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及优惠政策认定标准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有什么优惠政策?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2018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及优惠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2018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及优惠政策如下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司如下:月平均=(月初值+月未值)÷2; 年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贴士:“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企业划型标准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附件1: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说明:1.此标准是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制定的。

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

个体工商户参照此标准划分。

2.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3.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准。

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4.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中小企业界定标准

中小企业界定标准

中小企业界定标准1-引言本文档旨在明确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以便为、企业和其他相关方提供准确、一致的参考。

本文档将涵盖中小企业的定义、分类、特征以及相关指标的说明。

2-定义中小企业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盈利为目的,规模相对较小、管理相对简单的企业实体。

中小企业的边界通常通过固定资产、年营业额、员工数量等多个指标进行划分。

3-中小企业分类根据中小企业的规模、行业和所有制形式等特点,可以将中小企业分为以下几类:3-1 规模分类●小微企业:固定资产不超过X万元,年营业额不超过X万元,员工数量不超过X人。

●小型企业:固定资产不超过X万元,年营业额不超过X万元,员工数量不超过X人。

●中型企业:固定资产不超过X万元,年营业额不超过X万元,员工数量不超过X人。

3-2 行业分类根据不同行业领域的特点,中小企业可进一步细分为农业中小企业、制造业中小企业、服务业中小企业等。

3-3 所有制形式分类中小企业根据所有制形式的差异,可以分为私营中小企业、合作社中小企业、外资中小企业等。

4-中小企业特征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相比,具有以下特征:4-1 灵活性中小企业通常以灵活的机制和运营方式作为特点,能够快速应对市场变化,做出灵活调整。

4-2 创新性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能够推出新产品、新技术,满足市场需求。

4-3 高效性由于管理相对简单,中小企业通常具有高效的决策机制和执行能力,能够快速完成任务并迅速反应市场变化。

4-4 就业机会中小企业在就业机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能够提供大量就业岗位并促进就业机会的创建。

5-相关指标说明为了准确划定中小企业的边界,以下是常用的相关指标说明:5-1 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并在企业内长期使用的资产,包括房屋、设备、土地等。

5-2 年营业额年营业额是指企业在一年内的销售额或营业收入总额。

5-3 员工数量员工数量是指企业拥有的劳动力人数,包括正式雇员、临时工和合作伙伴。

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日前国家对现行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进行了修改。

《标准》将不再沿用旧标准中各行各业分别使用的行业指标,而是统一按销售收入、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的多少归类,主要的考察指标是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划分的依据是1998年的统计数据。

参照一些国家的标准及各类企业占企业总数的比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大型企业标准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以上,其中,特大型企业标准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亿元及以上;中型企业标准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其余均为小型企业。

根据新修改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统计中国有大中型企业合计为10177家。

按新的划型标准,在国家统计局目前掌握的40多万家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中,大中型企业合计为10177家,比原标准的24120家减少了13943家,减少57.8%,其中大型企业为991家,比原标准的7223家减少了6223家;特大型企业62家,比原标准的268家减少了206家;小型企业为458329家。

按新标准,大中小型卓越全部独立核算工业企业的比例分别为0.21%、1.96%和97.83%,这一结构与一些发达国家的企业规模结构基本相似。

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说明1988年月4月发布1992年补充一、本标准是在1978年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和国家统计局现行《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基础上,由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会同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全国工业普查办公室等综合部门,结合当时实际情况,经过协调平衡,做了必要个性与补充,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由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和劳动人事部于1988年发布,作为全国工业企业划分大中小型规模的统一标准。

1992年,全国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又对本标准进行了补充,以国经贸企[1992]176号文件予以发布。

新补充的标准与原标准具有同样效力,统称为《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及行业分类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及行业分类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供填表参照。

说明: 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
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行业分类
为及时掌握银行信贷资金在国民经济各行各业中的分布情况,准备反映银行信贷资金的流向,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4754-2002 )标准, 2005年新增加86个按实际投向分类统计的指标。

企事业单位选择行业分类填表时,必须用汉字填写。

2018年度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2018年度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2018年度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
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

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及行业分类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及行业分类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及行业
分类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供填表参照。

说明: 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行业分类
为及时掌握银行信贷资金在国民经济各行各业中的分布情况,准备反映银行信贷资金的流向,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4754-2002 )标准, 2005年新增加86个按实际投向分类统计的指标。

企事业单位选择行业分类填表时,必须用汉字填写。

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新增“微型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四部门7月4日联合发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首次在中小企业划型中增加“微型企业”一类。

* 总工程师朱宏任表示,新增微型企业标准,有利于明确重点,出台更有针对性、时效性的优惠政策,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扶持力度。

这次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修订是我国历史上的第8次修订,也是涉及面最广、行业面最宽、划型较全的一次。

新标准基本涵盖了国民经济的主要行业,涉及84个行业大类,362个行业中类和859个行业小类,新增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

据介绍,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划型标准中,都有微型企业标准。

我国原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只有中型和小型,已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和行业变化,特别是在国际 * 中,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型、微型企业得不到应有的政策扶持,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

更为重要的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主要是小企业和微型企业“融资难”,找出问题的关键就可以更有针对性地出台政策措施。

为此,《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在中型和小型企业的基础上,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

按照新标准,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工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房地产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根据新标准,工业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如下表所示:修订后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对研究和实施中小企业政策、加强分类指导和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中小企业分类管理、政策实施和宏观决策。

新标准覆盖面广、划分细致,充分考虑了各个行业的特点,有利于建立中小企业分类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真实反映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状况。

二是有利于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扶持力度。

小型和微型企业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科研能力总体偏低,但是企业中比例最大的群体,也是弱势群体。

2017-2018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2017-2018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2017-2018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推荐文章2017年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新政策热度: 2017年云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热度: 2017中小企业出口政策热度: 2017年贵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热度: 2017政府对中小企业贷款政策热度: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定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用来规范中小企业。

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2018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2018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折叠划分方法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

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大中小型企认定标准

大中小型企认定标准

第IV部分:贷款情况本部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5号)而设立,具体统计口径与《通知》一致。

“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境内的地区。

贷款指金融机构对企业融出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主要包括单位贷款、单位账户及信用卡透支、票据融资、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资产和各项垫款。

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设立,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各种经济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 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7 号)、《部分非工业企业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 号)执行(具体划分标准见下表)。

企业法人按上述标准执行,企业非法人按授权法人执行。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表说明:1. 本表根据《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 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7 号)、《部分非工业企业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 号)整理而成。

中小企业划行标准

中小企业划行标准

中小企业划行标准一、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1、根据我国《企业法》规定:(1)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是指具有独立经营、独立管理活动能力、有合法经营财产及负有经营义务的经济组织;(2)代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法人;(3)其他依法成立的经济组织法人,均为企业;(4)小规模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政策落实规定享受增值税、所得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既可作为企业事实存在;(5)企业团体,按照《企业团体法》的规定制定规章,具有独立经营、独立管理活动能力,有合法经营财产及负有经营义务的经济组织,均可作为企业事实存在。

2、根据国家规定,国民经济中,中小企业指法律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支出年用人数300人以内(含300人)且在实缴注册资本或有归属于母公司股东股份总额不超过20亿元的企业、也不包括股份制上市公司、集体企业、外课、社会团体等其他非企业单位,未在市场经济有竞争行为的企业。

二、中小企业行业范围1、居民服务业:房屋建筑、装修装饰、家庭服务、家政服务、运输出租及汽车销售服务、物流、餐饮、礼仪、婚礼以及其他居民服务。

2、制造业:汽车制造、机械制造、电子产品制造、医疗设备和服装制造、精密仪器仪表制造、电子维修服务业、装潢材料制造等。

3、商业流通业:商品零售、批发交易、贸易经纪代理、展览展示、咨询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广告业、咨询服务等。

4、互联网行业:软件开发、网站开发、网络安全、网络资源共享、软件服务、网络技术研究、网络咨询等。

5、金融行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基金、第三方支付、财务顾问、会计审计、财务管理、项目借贷等。

6、农业、林业、畜牧业:农场经营、加工、种植、养殖等。

7、文化、体育娱乐业:出版业、建筑装饰、体育经营、演艺经纪、艺术活动经纪代理、影视制作、播出、娱乐场所等。

8、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数据处理、网络技术、软件开发等。

9、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研机构、科技企业、科技咨询、技术开发等。

中小企业行业划分标准

中小企业行业划分标准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假设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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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

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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