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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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住宅是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住宅的质量和安全,维修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在住宅维修中,资金的管理一直是一个关键问题。

为了更好地管理住宅维修资金,提高维修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二、住宅维修资金的来源1.个人住户维修基金个人住户维修基金由住宅的业主按照一定比例缴纳。

该比例应根据住宅的类型、规模和质量状况来确定。

个人住户维修基金的缴纳应该在住宅交付时一次性缴存,并定期进行补充。

2.住宅维修基金住宅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公司或住宅小区的委员会组织收取。

住宅维修基金的缴纳比例应根据住宅的用途和规模来确定。

住宅维修基金的缴纳应定期进行,并建立专门的账户进行管理。

3.政府补贴政府可以根据住宅维修的重要性和紧急程度,为住宅维修提供一定的补贴。

政府补贴的具体方式和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情况和住宅维修的需求来确定。

政府补贴应建立专门的资金池进行管理。

三、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1.日常维修住宅维修资金应首先用于日常维修工作,包括水电维修、设备维修、墙面涂料维修等。

日常维修的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维修标准和规范,并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施工。

2.大规模维修对于住宅某一部分或整体进行大规模维修时,住宅维修资金可以用于支付维修材料、工人费用和发起维修项目的必要费用。

大规模维修的资金使用应经过业主大会或住宅小区委员会的批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

3.抗震加固对于老旧住宅或需要抗震加固的住宅,住宅维修资金可以用于进行抗震加固工程。

抗震加固工程的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并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四、住宅维修资金的管理1.建立专门账户住宅维修资金应建立专门的账户进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账户的开户行、账号和使用范围应明确指定,并记录在案。

2.公开透明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做到公开透明,业主有权了解和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相关资金的收支情况、使用计划和维修进度应定期向业主大会或住宅小区委员会报告,并在公告栏上进行公示。

专项维修金管理制度

专项维修金管理制度

专项维修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保障物业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内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专项维修基金是指小区业主按照其持有房产面积的比例缴纳的维修基金,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和建筑的维修与保养。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专项维修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合规地开展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确保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保障专项维修基金的安全、合理、透明运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专项维修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第七条专项维修基金的筹集方式为按照业主持有房产面积的比例进行缴纳,具体缴纳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制定。

第八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专项维修基金,如果超过规定时间未缴纳,业主委员会有权利采取相应措施催缴。

第九条专项维修基金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存入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且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规划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并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专项维修基金进行适当的调整和管理,确保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合理且有效。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专项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第十三条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小区公共设施的更新改造、小区环境的改善等。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对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进行详细讨论并确定具体使用方式。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招标选取合格的施工单位进行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工程,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的合理费用。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对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采取有效措施。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咱先来说说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它就像是房子的“医疗保障金”,专门为房子的各种毛病提供“治疗费用”。

我有个朋友叫老王,他家住的那个小区年头有点久了,电梯经常出故障。

有一回,老王下班回家,刚进电梯就感觉不太对劲,这电梯上升的时候嘎吱嘎吱响,还晃悠了几下,把老王吓得够呛。

后来一检查,发现是电梯的一些重要部件老化,得换新的。

这时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就派上用场啦。

那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到底是咋管理的呢?首先,这钱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收的。

得按照一定的标准,根据房子的面积啊、类型啊等等来算。

而且,这收钱得有正规的手续,不能乱收。

收上来的钱也不是放在那儿不动的,得有专门的账户管着,还得有专门的人或者机构来监督。

比如说,小区的业委会就得盯着点,看看这钱是不是花得合理。

有一次,另外一个小区要修楼顶的防水层,物业提出要用维修资金。

业委会的人可认真了,仔细地查看了维修方案和报价,还找了几家施工队来比较价格,最后才确定了一家性价比最高的。

再说这资金的使用,那也是有严格的流程的。

不是物业或者谁说用就能用的,得经过业主们的同意。

比如说,得开个业主大会,大家一起商量,多数人同意了才能用。

我记得有个小区,要更换小区里的路灯,物业提出了方案和预算。

但是有些业主就提出了疑问,觉得预算太高了。

后来大家一起讨论,物业也重新核算了成本,最后才达成了一致。

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办法,就是要保证这钱用得明明白白,真真正正地为咱们的房子解决问题。

要是管理不好,这钱就可能被乱用,或者该用的时候没钱用。

就像老王他们小区的电梯,如果没有维修资金,那大家每天上下楼都得提心吊胆的。

所以啊,咱们得重视这个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办法,让咱们的房子住得安心、舒心!。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一、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确保物业的正常维修和保养,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小区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包括资金筹集、使用、审批、监管等环节。

三、职责1. 业主委员会负责制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方案,并监督执行。

2.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根据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方案,执行具体的筹集、使用、审批和监管工作。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1. 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其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缴纳,具体标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定期向业主收取专项维修资金,并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3. 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业主的监督。

五、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1.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报业主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3.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六、专项维修资金的审批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年度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提出具体的资金使用方案,报业主委员会审批。

2. 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对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资金使用方案进行讨论和表决。

3. 专项维修资金的审批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七、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公开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监督和审计。

2. 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代表和相关管理人员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3. 对于违反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业主的利益,提高住宅小区的维修质量和管理水平而制定的。

二、管理范围该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维修的住宅小区,包括公寓、小区、别墅等住宅形式的建筑物。

三、资金来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业主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业主建筑面积的比例缴纳; 2. 政府拨款; 3. 其他非业主缴纳的维修资金。

四、资金管理机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由业主委员会或小区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 维修资金的收取、保存和管理; 2. 维修资金的使用审批; 3. 维修项目的招标、施工和验收; 4. 维修资金的结余处理。

五、资金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 用于小区维修和设施更新,包括建筑物的修缮、设备的更换等; 2. 用于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绿化、停车场等; 3. 用于小区安全设施的建设,如消防设备、安防设备等; 4. 用于小区环境整治,如清洁卫生、垃圾处理等。

六、资金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业主代表监督,业主代表有权参与以下事项的决策: 1. 维修项目的确定和审批; 2. 维修资金的使用计划; 3. 维修项目的进展情况。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 违规使用维修资金的,要追回已使用的资金,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2. 侵占、挪用维修资金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不按规定进行维修资金管理的,要依法追究相应单位的责任。

八、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本办法的解释权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

以上就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希望能够对住宅小区的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提供一定的指导和规范,以保障业主的利益和小区的发展。

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一、维修资金的来源1.1 小区业主维修基金1.2 管理费收入1.3 物业公司委托维修所得1.4 其他收入二、维修资金的使用2.1 维修资金主要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修缮和保养,包括但不限于电梯、楼道、绿化、照明系统等设施的维修2.2 维修资金不得用于其他私人用途2.3 维修资金使用应当经过物业管理处审核,并由业主委员会监督三、维修资金管理机构3.1 物业管理处负责维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包括收入的统计、支出的审核等工作3.2 业主委员会负责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财务报表进行审核3.3 物业管理处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四、维修资金的使用流程4.1 业主委员会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包括维修项目、预算金额等内容,并提交给物业管理处审批4.2 物业管理处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确保符合规定和合理合法4.3 经审核通过后,物业管理处发放维修资金给指定的维修公司或单位4.4 维修公司或单位进行维修材料采购、人员安排和现场施工等工作4.5 维修完成后,将维修情况和支出情况报告给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处,由业主委员会验收,并进行维修资金的结算五、维修资金的监督和检查5.1 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包括对维修项目的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5.2 物业管理处应当积极配合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工作,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5.3 业主委员会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不满意的,可以要求重新审核或追究责任六、维修资金的结余处理6.1 维修资金结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可以作为下一年度的维修资金使用6.2 维修资金结余不能私自挪作他用,必须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七、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的完善7.1 定期审核和修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7.2 加强对物业管理处和业主委员会的培训,提高其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的认识和执行力度7.3 加强业主大会的监督和参与,保障维修资金的使用合规和透明维修资金是小区维护管理的重要支撑,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才能保证维修资金的有效利用,保障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改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一、维修资金的申请
1、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合法拥有并正在使用具有市属住宅使用权证明的住户。

(2)申请资金额度应在当地政府出台的资助政策范围内。

2、申请程序
(1)申请人要填写申请表,提供涉及维修工作的合法手续,以及拥有市属住宅使用权证明的证明。

(2)同时提供维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图、预算及施工单位资质的相关材料。

(3)提交申请表和材料,领取维修资金确认单。

二、维修资金的使用
1、使用规定
(1)维修资金只可用于公共部位以及室内主体结构等方面的维修和装修,不可用于更换家具家电、摆放装饰物品等。

(2)维修资金不可用于增加面积,不可用于房屋改造或新建工程,也不可超过维修资金额度。

2、使用方式
(1)资金可以由申请人本人负责维修工作,也可委托相关施工单位和社会专业机构进行施工。

(3)申请人需在维修工作结束后,提交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施工明细表、施工完工证明书和施工费用发票等文件。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提高维修资金的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会单位内部及相关部门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社会单位对建筑物、设施及相关设备进行维修、维护、更新所划拨的资金。

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原则是尽可能提高维修使用效率,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维护单位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和原值。

第二章经费来源第五条专项维修资金来源于社会单位年度预算中划拨的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条专项维修资金还可根据实际需要,由社会单位领导部门根据相应程序拨款,或者按照相关规定从其他经费中调剂。

第七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社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专项维修资金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经费管理第八条社会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有专职人员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要求该专职人员有相关的财务管理和维修管理方面的知识和经验。

第十条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的工作程序,确保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社会单位的有关规定,做好专项维修资金的核算和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的违规行为。

第四章经费使用第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预算的内容和额度,不得擅自挪用或超支。

第十三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经过审批程序,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和使用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真实、合理、合法,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效益。

第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理、透明,防止发生滥用、浪费等问题。

第五章经费监督第十六条社会单位领导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专项维修资金的正常使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物业管理纠纷物业管理维权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员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职责物业管理服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二○○七年十二月四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管理制度

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管理制度

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管理区域范围内对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缴存、使用和管理的各相关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等。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是指小区内为了维护和保养公共设施、改善公共环境等而向业主收取的资金,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管理制度的遵循原则是合法、公平、公正、安全、效益最大化。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专项维修资金进行适当管理,确保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对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保障专项维修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实行工作分工和相互监督。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主体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并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第九条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条业主应当将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指定的专用银行账户,由专用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专项维修资金的账务管理制度,确保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对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进行审计,确保账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给业主委员会,并向社会公众公开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对业主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专门监督管理,确保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三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决议,不得私自挪用或滥用。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业主大会,就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提出合理的建议,经业主大会通过后,方可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相应地出台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的维修资金管理。

二、基本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和支出情况应当在业主大会上进行公示,以保证业主的知情权。

2.专款专用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精确到每个小区,并且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先充后支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应当先充分收集,再支出,不得未收满资金就进行支出。

4.民主管理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应当依据业主大会的决议进行,而不是由单个人员或组织来管理。

5.规范管理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不得违规操作,保障资金的稳健增值。

三、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和用途1. 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业主自行缴纳: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管理规约的约定,自行缴纳维修资金以及分摊公共维修支出等费用。

•补助资金:国家或者省、市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助。

•其他收入:如资产处置所得和管理费用收益等。

2. 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维修业主共有部分:如道路、绿地、公共设施等。

•维修公共设施:如电,水,气等公共设施的管线和设备维修费用。

•维修共有部分的专项工程:如物业管理区范围内公共区域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环境进行的专项维修及装修等费用。

•按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用途:如对住宅区进行环保绿化、对电梯安装维修监控设备、进行保洁等。

四、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业主大会决议进行设立,若业主大会决议不设立,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管理委员会代为管理。

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人员及职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人员由业主大会任命,并应当进行公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备案或交付使用之日起)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交存:(一)住宅:多层(含六层及以下)50元/平方米,高层(六层以上)70元/平方米。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政府)办理结算手续。
资金的审计与公示制度
审计制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定期接受审计, 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公示制度
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等情况应定期 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04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律责任
违规使用资金的法律后果
追回资金
如果发现维修资金被违规使用,相关责任人需承担法律责任,并需追回被挪用 的资金。
物业公司组织实施维修,并 按照预算使用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
04
05
维修完成后,物业公司应将 使用情况向业主公示,接受
业主监督。
0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与审计
监管机构与职责
监管机构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 督工作。
监管职责
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 增值和监督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确 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优化资金申请与审批流程
简化申请流程
优化维修资金申请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材料,提高申请效率。
建立快速审批机制
设立专门的维修资金审批部门或窗口,加快审批速度,确保维修项目及时得到资金支持 。
加强监管与审计力度
强化监管措施
加强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维修 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 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0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
公共部位及设施的维修
1
楼顶、外墙、楼道、电梯、门禁系统等公共部位 的维修。
2
公共照明、消防设施、安防监控等设施的维修。
3
公共区域的门窗、玻璃、地面等设施的维修。
电梯、消防设备的定期更新
电梯的定期检查、维 修和更换。
确保电梯和消防设备 的安全运行,保障居 民的生命安全。

华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亭县棚户区改造资金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华政发〔2017〕185号

华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亭县棚户区改造资金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华政发〔2017〕185号

华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亭县棚户区改造资金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华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亭县棚户区改造资金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华政发〔2017〕18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东华街道办、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华亭县棚户区改造资金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亭县人民政府2017年11月10日华亭县棚户区改造资金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华亭县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规范运行,保障项目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甘肃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4〕111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根据《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资金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发〔2017〕65号)文件精神,结合华亭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二条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国家开发银行、农发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机构”)提供不超过贷款项目总投资80%的中长期贷款。

第三条资本金筹集承接主体负责统一筹集不少于项目总投资20%的资本金。

资本金来源主要包括:依据国家和省上相关政策规定,可作为资本金使用的中央和省级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县级人民政府自主筹集的各类资金、专项建设基金以及国开行软贷款。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我国针对住宅小区维修管理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它的实施对于保障住宅小区居民的安全和室内设施的正常使用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本文将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全面系统的介绍和分析。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住宅小区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它明确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方式、使用范围、管理主体及其职责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它规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渠道。

根据办法的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要通过建设银行的专户进行管理,由住宅小区的业主根据所占面积按等额缴纳的原则进行收缴。

这样的规定能够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清晰、使用规范。

其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

住宅小区的维修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绿化等方面的维护维修。

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确保资金的使用符合维修的实际需要,同时也杜绝了滥用资金的现象。

再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了管理主体及其职责。

根据办法的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主体是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单位。

管理主体负责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并且要定期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

这样的规定能够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权责明确,维护业主的权益。

此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根据办法的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机构主要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计机关等。

这些机构负责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使用符合法规,维护住宅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我国住宅小区维修管理的重要法规。

它的实施对于保障住宅小区的安全和居民的正常生活起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办法的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范围、管理主体和监督机构的职责都得到了明确。

这样的规定能够避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滥用,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实际需要。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物业维修资金有效使用,维护业主共同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采用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住宅小区及相关管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公司、业委会等。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原则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维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第四条业主每月交纳的物业管理费中应包含专项维修资金,具体比例由所在小区的业委会通过民主程序决定,并向业主公示。

第五条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流水账,明细清晰,务求公开透明。

第七条专项维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非维修相关的支出,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八条业委会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账户,将专项维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存。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业委会的决议,逐项审核维修项目,确保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合理、规范。

第十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建立在维修项目合法合规的基础之上,不得存在腐败行为,不得提供虚假的维修项目。

第十一条业委会应当邀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维修项目的评估和监督,对涉及的维修工程、维修材料等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二条业委会应当建立完善的维修项目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对维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维修项目质量。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有权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相关机构提供相关的账户流水、支出凭证等。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保留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相关资料并定期向业主公示。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滥用、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相关责任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应的处罚,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物业管理公司和业委会共同执行,如有需要进行修改,应当由业主大会通过并公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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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亭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平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财政、审计、公安消防、质监、规划、城市管理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市社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包括商品房住房、限价商品房、集资建设的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了共有产权的廉租房和公租房、农民安置楼、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出售的国有直管公房和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安置房等;(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接的非住宅;(三)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具体如下:(一)2018年6月30日前竣工首期未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8〕59号)统一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交存;(二)2018年6月30日竣工后的住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多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高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交存。

(三)2018年6月30日以前竣工已缴纳维修资金的小区、楼栋,按照原有维修资金交存数额归集。

后续交存根据市场变化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审定,适时调整交存标准。

房改房、廉租房、公租房在出售时,由售房单位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按规定存入维修资金专户进行管理;破产、改制企业集资房所提留的专项维修资金也要存入维修资金专户,纳入统一监督管理。

第八条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数额的百分之三十时,业主应当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提交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城市社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拟订续交方案,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后组织实施。

续交后的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不得少于首期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本细则实施前,商品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农民安置楼、单位集资建房、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补交专项维修资金。

成立业主大会的,补交的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提交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城市社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拟订补交方案,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后组织实施。

补交后的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不得少于首期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条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破产改制企业提留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该企业住宅小区的全体业主共有。

第十一条华亭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应当与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合同,设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委托其办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划转、计息、结算等手续。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建筑区划或幢单独列账,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业主分户账。

业主分户账应当登记业主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记载交存、使用、结存等情况。

第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息,产生利息用于专项维修资金滚动发展。

第十三条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应当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市住建局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未按照本细则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房屋。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和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向市房产交易中心和不动产登记局提交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票据。

市房产交易中心和不动产登记局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应当对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票据进行查验,未提供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票据的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建设单位未交清维修资金的小区,市房产交易中心和不动产登记局不予办理登记。

第十五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的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后,受让人应持不动产登记证、身份证和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票据到华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专项维修资金户名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本细则实施以前未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在二手房交易过户时由买房人补交专项维修资金,市房产交易中心和不动产登记局在办理二手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应当对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票据进行查验。

第十七条本细则实施前,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已代收的专项维修资金,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由华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有关规定向业主公示后,将代收的专项维修资金全部划转至华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建筑区划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及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应当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分摊计入相关业主分户账。

经营收益及残值补充的比例及具体细则,由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规约中约定;物业管理规约未予约定的,由全体业主依法决定。

第十九条房屋灭失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明、房屋灭失证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到华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后,再到专户银行提取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的余额,办理分户账注销手续。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因征收造成房屋灭失的,征收实施单位可以根据被征收人的委托统一办理分户账注销手续。

第三章使用第二十条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等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三)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四)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维修费用。

第二十一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2018年6月30日之后竣工上缴的维修资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分摊细则,相关业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根据其各自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用于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小区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小区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二)用于整幢楼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整幢楼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该幢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三)用于本单元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本单元内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该单元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四)用于与住宅结构相连的车库、地下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由车库、地下室的业主按照其拥有车库、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并从车库、地下室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2018年6月30日之前竣工上缴维修资金的物业小区,相关业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上缴的维修资金重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业主分账户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应当由该业主补足差额部分;业主未缴存专项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由该业主补交首期专项维修资金。

涉及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建筑面积,承担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三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二)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方案,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表决通过后的使用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为七日;(三)物业服务企业持相关材料向华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列支。

其中,动用公用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共有住房维修资金部门申请列支。

华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现场核查确认在七日内审核完毕,符合使用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按照工程预算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列支,将首款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用账户;不符合条件的,向物业服务企业作出书面说明;(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五)工程完成工程总量的百分之七十后,经业主委员会成员、无业主委员会的由小区三分之二业主同意签字认后,将百分之四十的进度款,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用账户;(六)工程竣工验收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或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六)物业服务企业持相关材料向华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工程尾款;华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现场核查确认在七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后五日内按照工程结算金额剩余款项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用账户。

未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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