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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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坚持依法治校,保证学校的处理或处分行为客观、公正,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正当权益,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陈述理由,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XX学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四条学生要依法、依规提出申诉;学校要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机构第五条学校成立“XX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申诉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监察审计处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由学生所在院(系)书记、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和学生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7-9人组成。

第三章受理范围第七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针对其本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变更或撤销处理决定的请求。

第八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针对其本人的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变更或撤销处分决定的请求。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等。

第四章申诉程序第十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处理或处分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和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学生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信息;(二)申诉的事项、理由、事实根据和要求;(三)提出申诉的日期等其它必需的信息。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申诉申请之日起启动处理程序,在3日内作出如下决定,通知申诉学生:(一)符合申诉要求,予以受理;(二)申诉材料不齐全,暂不受理,限期补齐,逾期不补齐者视为放弃申诉权利;(三)因超过申诉时效或不符合本规定受理范围等,决定不予受理。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范本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范本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的申诉效率和公正程度,特制定本校内学生申诉办法。

第二章申诉的对象和适用范围第一条申诉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1.对于学校作出的奖励或处罚决定的异议;2.对于教务方面的决策,如课程安排、教学质量等方面的异议;3.对于学生权益被侵害的投诉。

第二条本校内学生申诉办法适用于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章申诉的程序第一条学生在拟提起申诉前,应当先行与相关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协商,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随时向相关部门提起申诉。

第二条学生可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申诉,书面申诉应当明确陈述问题和要求,并提供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条申诉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第四条学生对于申诉结果不满意,可于收到申诉结果通知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提起复审申请,并提出复审理由和证据。

第五章申诉的权利和义务第一条学生有权提起申诉,并要求申诉的机关进行受理和处理。

第二条学生有义务配合申诉机关对申诉问题进行了解和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学生在申诉的过程中,应当保持合法合规、文明礼貌的态度。

第六章申诉的程序性要求第一条申诉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并保证相关证明材料的完整性。

第二条申诉材料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并标明学生的姓名、学号、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第三条申诉材料应当按照时间顺序和逻辑顺序进行陈述,以便申诉机关进行查阅。

第四条申诉材料应当尽量简明扼要,重点突出,不得夹杂个人攻击性言辞。

第七章申诉的保密性要求申诉机关应当对学生提供的申诉材料和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章申诉的时效性要求学生应当在得知申诉对象或事件发生后的一个月内提起申诉,逾期将不受理。

第九章申诉的处理程序第一条申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条申诉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准确、明确,并尽快予以通知。

2024年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范文(六篇)

2024年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范文(六篇)

2024年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强化教育法制化进程,实现学校管理的法治化,并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特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系指学生在接受学校教育期间,若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存有异议,或认为学校及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向相关部门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审议并作出相应处理的制度性安排。

第三条:学生申诉之范畴涵盖以下情形:1. 学生对于学校所给予的各类违纪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纪律性处分及其他相关处分,表示不服的。

2. 学校或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利,如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学生人格,造成学生身心伤害,以及侵犯学生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品行进行不公正评价等。

3. 学校或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如擅自停开国家规定的课程,无正当理由阻止学生上课,强迫学生转学或退学等。

4. 学校或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利,如违法乱收费、乱摊派、没收学生财物、罚款,以及强迫学生购买非必要教学用品或与教学无关的物品等。

5. 学校或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学生的知识产权,如强行将学生参加上级竞赛和文体活动所获得的个人奖品收归学校或教师个人所有等。

第四条:学生申诉之受理机构为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该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受理学生对学校及教师的申诉。

第五条:关于学生申诉的程序与管理,规定如下:1. 申诉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申诉人既可以是学生本人,也可以是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学生亦可通过“投诉箱”等方式向学校提出申诉。

2.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收到学生申诉后,将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在充分调查事实的基础上,参考多方意见,形成书面处理决定,并报请校务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决。

处理结果将在两周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3. 对于学生的申诉请求,申诉委员会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维持原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撤销原决定或在管理权限范围内作出变更的决定。

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

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

XXXX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XX高等专科学校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信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处理申诉的组织第五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9名委员和4名临时委员组成。

委员由分管监察的校领导(下称“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办公室(法律事务室)、纪监审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后勤保卫处、校团委等职能部门有关业务负责人担任。

临时委员由2名教师代表和2名学生代表担任。

教师临时委员由校工会推举。

学生临时委员由校学生会推举。

临时委员不能由申诉人所在系部的师生担任。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和秘书处。

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主持委员会工作。

秘书处设在校长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秘书长由校长办公室主任担任,主持秘书处工作。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学生申诉,由9名或9名以上委员组成合议组。

合议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成员应当包括2名教师代表委员和2名学生代表委员。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可以邀请一名法律工作者列席委员会议,提供咨询和出具法律意见。

法律工作者不具有表决权。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书面复查或者召开听证会复查申诉人的申诉;(三)做出复查结论,出具申诉复查决定书;(四)将申诉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原处理调查部门和原处理决定部门。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理程序,根据《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申诉委员会的组成第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教务处负责人、团委负责人、安全保卫处负责人、学生处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各二级学院专职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学生申诉工作由纪委全程监督。

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在学生工作处,召集部门为学生工作处。

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三章申诉的程序第五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

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办法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办法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学生正常的申诉渠道,促进校园和谐,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设置XX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一)评议决定学院对学生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申诉案件;(二)评议并提出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申诉案件的处理建议意见;(三)评议并提出学院对学生作出的退学处理的申诉案件的处理建议意见;(四)评议并提出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案件的处理建议意见。

第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9~11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一般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校领导和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监察处、团委、保护处、成教院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各1人组成,必要时吸收院法律顾问参加申诉的复议处理。

其中,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主任,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处长担任。

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两次例会,分别于学期中和学期末进行,但视案情,主任随时可以召开会议处理学生申诉案件。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处理结论及处理书的决议应当以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其他事项的决议以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指派或者委派他人代理出席。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就该申诉案件为申诉人、关系人或者直接参与申诉案件的决定者,应当回避。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院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学生申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保证学生事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及有关部门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重新处理申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和在校学习的其他类型学生。

第四条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要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章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建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由学院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或学生工作处)。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成员数量为11人,其中学生代表不少于3人。

第七条申诉委员会做出复议决定时,需要四分之三的成员到会,其中学生代表都要到会。

第三章申诉的提出和受理第八条学生对学院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纪律处分等处理决定不服的,有一次申诉机会。

申诉要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

处理、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按2个月计算。

第九条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均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或投诉。

第十条学生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说明下列内容: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相关基本信息;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3.提出申诉的日期;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诉材料做出如下处理: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

逾期视为学生不再申诉。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程序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事项进行复查,应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大学章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专科生(以下称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三条学生应本着客观、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第四条学校成立“XX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15人组成。

主任由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团委、研究生工作部及国际教育学院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法律专家以及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负责协调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

委员会设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当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综合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本专科生申诉处理专项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申诉处理专项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和留学生申诉处理专项办公室(设在外事办(国际教育学院))。

综合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申请书,协调处理学生申诉相关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各专项办公室分别负责受理相应层次和类别学生的申诉及申诉处理的组织工作。

第三章学生申诉处理程序第七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学生因正当理由,致使逾期未能提出申诉的,可以于正当理由结束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受理。

是否受理该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

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由本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第九条申诉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三)相关的证据资料;(四)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五)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印件;(六)本人签名。

某某学校学生申诉制度

某某学校学生申诉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生申诉制度。

二、申诉范围1.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自身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2. 学生对学校教学管理、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申诉渠道反映。

3. 学生对学校教师、管理人员、教辅人员等的行为提出投诉和举报,可以通过申诉渠道反映。

三、申诉程序1. 提出申诉(1)学生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申诉人姓名、班级、联系方式、申诉事项、事实和理由等。

(2)申诉书应当由申诉人亲笔签名或盖章。

2. 受理申诉(1)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

(2)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 审查申诉(1)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审查申诉时,应当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

(2)审查过程中,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充分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4. 决定申诉结果(1)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审查完毕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2)申诉决定书应当载明申诉事项、事实和理由、申诉结果等内容。

5. 申诉结果的执行(1)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决定,学校应当执行。

(2)申诉人对申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四、申诉时限1.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诉事项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2. 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受理申诉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某某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XX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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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XX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XX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申诉处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大学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X条本条例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机构申述理由,要求学校重新处理的行为。

第X条本条例所称申诉人,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提出申诉的研究生、本科生、高职生。

第X章申诉处理机构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外国留学生工作处、法律事务室负责人和X名教师代表、X名学生代表担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兼任。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教师代表委员由学校工会提名,学生代表委员由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提名,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核备案。

教师和学生代表委员的任期为六个月。

第X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教师和学生代表委员:(一)申诉人所在院系的人员;(X)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X)受到纪律处分,尚未解除或者正在接受违纪调查的人员;(四)其他不适合担任教师和学生代表委员的人员。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受理申诉申请;(X)采取书面方式,复查申诉人的申诉事项;(X)召开会议,复查申诉人的申诉事项;(四)作出复查结论;(五)准许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学生申诉,由全体委员或者X名以上委员组成合议组。

合议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成员应当包括教师和学生代表委员。

合议组组长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担任;主任参加复查的,由主任担任。

第十一条合议组成员和秘书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可以申请他们回避:(一)是申诉人、申诉代理人近亲属的;(X)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X)与申诉人、申诉代理人、申诉事项主管部门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xx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流程

xx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流程

xx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流程为了保障学生的权益和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xx学校制定了以下学生申诉处理流程:1. 提交申诉学生在遇到问题或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交申诉:- 口头申诉:学生可以直接向辅导员、班主任或相关负责人口头表达不满或问题。

- 书面申诉:学生可以书面提交申诉信,详细描述问题和要求。

2. 申诉受理一旦学生提交申诉,学校将进行申诉受理,并采取以下措施:- 受理确认:学校将在收到学生申诉后,及时确认收到,并告知学生相关处理人员和时间。

- 申诉登记:学校将对学生的申诉进行登记,包括学生姓名、学号、联系方式以及申诉内容等信息,以便后续跟进处理。

3. 调查核实学校将对学生的申诉进行调查核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采集证据:学校将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学生提供的证词、物证等,以了解事情的真实情况。

- 面谈调查:学校可能会安排面谈,与相关当事人进行沟通和了解,以获取更多信息。

4. 决策与处理基于对申诉的调查核实,学校将做出决策并进行相应处理:- 决策过程: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或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政策,做出决策。

- 处理方式:学校将根据决策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纪律处分、调整安排等。

5. 通知反馈学校将及时通知学生申诉处理的结果:- 书面通知:学校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申诉处理的结果,包括决策依据、处理方式和相关期限等。

- 口头反馈:学校也可能通过面谈或电话等方式,口头向学生反馈申诉处理结果。

6. 申诉复核如果学生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进行申诉复核:- 复核申请:学生可以书面提交复核申请,详细说明对处理结果的异议和要求。

- 复核审查:学校将组织复核委员会对申诉进行审查,并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7. 结案与归档经过申诉处理和复核审查后,学校将做出最终决定:- 结案决定:学校将根据申诉处理和复核审查的结果,做出最终决定,并通知学生。

- 归档管理:学校将对申诉案件进行归档管理,以备将来参考或查阅。

xx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流程

xx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流程

xx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流程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申诉处理流程。

一、申诉范围学生申诉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 学籍管理事项2. 成绩处理事项3. 奖助学金评选事项4. 处分决定事项5. 以及其他认为需要申诉的事项二、申诉条件1. 学生本人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2. 学生申诉应当在一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

3. 学生申诉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注明申诉理由和请求。

三、申诉流程1. 学生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学院(部)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学生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 学院(部)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学生。

4. 学生对学院(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5.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学生。

四、申诉处理原则1. 公平公正:申诉处理应当公平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2. 及时高效:申诉处理应当及时高效,尽快解决学生申诉问题。

3. 保密原则:申诉处理过程中,涉及学生个人信息的,应当保密处理。

五、申诉处理结果1. 如果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原处理决定有误,可以作出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

2. 如果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原处理决定正确,应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六、申诉处理后的相关工作1. 申诉处理结束后,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学生和相关单位。

2. 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的学生,可以通过法定途径寻求救济。

本申诉处理流程适用于xx学校全体学生,学生应当认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行使申诉权利,共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制度及流程

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引言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申诉范围1.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后勤保障、奖助学金、就业指导等方面的不满或投诉。

2. 对教师教学行为、学术不端行为等方面的不满或投诉。

3. 对学生管理、学生处分等方面的不满或投诉。

4. 对学校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不满或投诉。

5. 其他影响学生权益的问题。

三、申诉主体1. 在校学生。

2.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四、申诉途径1. 通过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进行申诉。

2. 通过学校有关部门进行申诉。

3. 通过学校领导进行申诉。

4. 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

五、申诉程序1. 提交申诉材料:申诉人应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包括申诉人的基本信息、申诉事项、申诉理由、相关证据等。

2. 受理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 审查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调查取证。

4. 审理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审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5. 执行答复:学校有关部门应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的答复执行。

六、申诉结果1. 申诉成立: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认为申诉事项属实,要求相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2. 申诉不成立: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认为申诉事项不属实,告知申诉人。

3. 申诉部分成立: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认为申诉事项部分属实,要求相关部门对部分问题予以纠正。

七、申诉期限1. 申诉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申诉事项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诉。

2.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应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模板

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模板

学生校内申诉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校内申诉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xx××大学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不颁发学业学位证书等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决定(以下称〃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要求复查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

第二章申诉的处理组织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领导担任。

委员由监察处处长、法律顾问1人、教师代表3人、学生代表3人担任。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察处,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人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会议决议事项,应经2/3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章申诉的提出和受理第八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可以在学校送达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申诉书,填写《xxxx大学学生申诉记录表》并附相关材料。

申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原)班级、(原)学号、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二)申诉事项、事实和理由;(三)提交申诉书的日期;(四)相关的证据材料;(五)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六)本人签名(按手印)。

第十条不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决定应自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申诉之日起5日内告诉申诉人。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申诉人知道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一)是申诉人的近亲属;(二)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三)与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四)参与处理或者处分的相关部门人员或其近亲属;(五)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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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正当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对学生的处理、处分行为的客观和公正,保障学校及其职能机构依法按章行使职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xx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从取得学籍起至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或转学离校时止。

成人教育类学生、单位委托培养学生和其他接受教育的学生,在校内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内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各种权益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各种意见,并要求学校重新复议的过程。

第四条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诉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的申诉后,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地处理,对于学校的处理和处分失当的,应本着依法按章的原则,重新提出适当的处理和处分意见,同时废止原有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对学校处理或处分得当的学生申诉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做好解释工作,维护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保障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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