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处闯黄灯是如何出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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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处闯黄灯是如何出台的

1868年12月10日,交通信号灯在英国伦敦国会附近诞生。这比爱迪生发明电灯早了11年。当时的灯光来自瓦斯燃烧。新出现的交通信号灯发生了瓦斯爆炸,夺走了一名警察的性命。于是这个新生事物被暂时搁置起来。直到1914年,美国的克利夫兰市率先恢复了交通信号灯。这时的信号灯已经不是瓦斯灯,而是电灯。

早期的交通信号灯只有红绿两种颜色。“红灯停,绿灯行”。这是最早也是最简单的交通规则。可是,人们很快发现,仅有红绿这两种颜色是不够的。因为灯光颜色的转换只需要一眨眼的功夫,但是汽车制动和加速却需要更长时间。因此,仅仅4年之后,三色交通信号灯就出现在纽约街头。

从2013年1月1日开始的那几天,尽管中国各个城市的十字街头的信号灯依旧是三个颜色,可是黄灯已经开始履行红灯的功能。为了禁止司机们看到黄灯的时候加速通过十字路口,中国的交通部门把“闯黄灯”视为“闯红灯”一样处罚:处以200元罚款,并扣6分。

仅仅依据常识就足以判断出来:这是一条“反智”的恶法。它把黄灯红灯混为一谈,让中国的信号灯系统表面上还有三个颜色,实际上已经从“三色”退化到“双色”―倒

退到1918年以前。以立法的形式开人类文明的倒车,让中国的交通规则“与国际脱轨”。

这条恶法为什么能够出台?

如果在人民大表大会(或者常委会)上讨论立法,许多类似的恶法都不会有机会通过。滋生这条恶法的体制基础是立法权过度下放到部门,而且部门立法的过程没有受到足够多的外部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

部门立法的坏处有两个。其一是道德风险:部门立法只追求本部门负责的局部目标,不在意自己部门之外付出的代价;其二是腐败:立法的部门用立法权赋予自己更多的执法权,再用执法权攫取利益。

当一个部门既是立法者也是执法者的时候,一个必然的结果就是“立法严、执法宽”。

严厉的立法有两个作用。第一,严厉的立法是部门对外(特别是对上级)发出的信号,显示本部门对需要解决的问题付出了足够多的重视,并且已经采取了积极甚至严密的行动(立法本身就是行动)。第二,一旦有不幸的事件发生,严厉的立法能够为立法者找到开脱责任的说辞。立法越严厉,越容易找到违法者。找到了违法者,立法者就解脱了。

不过,严厉的立法往往无法100%地执行。如果100%地执行,付出的代价太高。虽然大部分代价不是立法的部门承担,但承担代价的部门(没有机会在立法过程中发言)会

在执法的过程中与执法部门“协调”,以寻求执法过程中的网开一面。执法部门总是接受来自四面八方的“协调”,最终用宽松的执法抵消过度严厉的立法,也对被执法者显示出自己仁慈的一面。

现在大家已经知道,严禁“闯黄灯”的结果有三个:第一是交管部门开出了更多罚单,第二是十字路口更多追尾,第三是交通更加拥堵。这都是新交规严禁“闯黄灯”的结果,但交管部门对“闯黄灯”的合法性仍然没有认可。不过,与前文提到的规律一样,交管部门也不例外地表现出仁慈:2013年1月7日,公安部交管局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交管部门对违反黄灯信号的,以教育警示为主,暂不予以处罚。

恶法会不会毁了中国?

长期一定会,但短期一定不会。一位香港律师说,一条恶法足以毁掉香港,但不足以毁掉大陆。他解释说,无论是不是恶法,一旦在香港通过了,就会100%地被执行。而在大陆,无论是不是恶法,虽然通过了,也不会100%地被执行。因此,恶法对大陆的伤害远远小于恶法对香港的伤害。

总之,恶法损害法治,通过违法以弱化恶法的后果也损害法治。建设法治中国必须从消除部门立法开始。

(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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