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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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23•【字号】闽卫监督函〔2024〕797号•【施行日期】202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闽卫监督函〔2024〕797号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疾控中心、省职控中心、省卫生健康监督所: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中医药等监督执法工作,根据《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4〕83号),现将我省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内容(一)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二)用人单位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放射诊疗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三)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四)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情况;(五)医疗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及政策落实情况。

加强医药费用、医保结算、院外购药及送检、高值耗材使用、医疗美容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开具虚假医学证明、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问题,防范“医托”“号贩子”“电子黄牛”“黑护工”等影响公平就医秩序的行为;(六)采供血机构(含一般血站、特殊血站和单采血浆站)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依法执业情况。

二、组织实施(一)我省2024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详见附件1-6。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委(局)、财政局: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并列入2007年为民办实事项目。

为把这件实事办好,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二○○七年二月十二日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实施意见(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动全面建设小康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省委、省政府把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列入2007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为把这件实事办好,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的意义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

这是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建立完善;有利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促进人口结构优化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计划生育委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计划生育委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结算标准有关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闽价[2002]服26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05.28
【实施日期】2002.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收费结算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2002]服262号2002年5月28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计生委(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确保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精神,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成本变化的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避孕节育技术服务项目及其收费结算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向城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不得向受术者收取任何费用。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人口政策,加快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省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福建省实行全面二孩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夫妇生育二孩。

福建省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严格管理制度,保障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促进人口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市、县(市、区)三级人口与计划生育机构分别负责管理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人口生育管理第五条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级计划生育政策,加强对本省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处理重大计划生育问题和矛盾纠纷,协调相关部门推进计划生育与人口发展工作。

第六条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应当规范计划生育咨询和服务工作,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强化人口政策宣传教育工作,促进计划生育科学、健康、有序地开展。

第七条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用药和器具的监管,规范药品和器具的生产、销售、使用和检测,保证计划生育用药和器具的安全、有效和质量。

第八条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应当支持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推广适当的节育措施和技术,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和现代化。

第三章人口发展促进第九条福建省各级人口计生机构应当加强对人口发展的研究和预测,参与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积极探索促进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同步、可持续的路径和对策。

第十条福建省各级人口计生机构应当加强先进人口理论和经验的学习和推广,扩大和深化对人口结构、人口质量、劳动力的研究和分析,促进人口结构优化和人口数量控制。

第十一条福建省各级人口计生机构应当抓好出生人口、人口流动、移民、难民等重点领域的管理和服务,保障人口权益,缓解人口矛盾和风险,积极推进人口流动和人口分布的优化和协调发展。

福建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标准

福建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标准

福建省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为了规范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一、设施:㈠开展放、取宫内节育器手术、负压吸引手术的设施⒈设有门诊咨询室、妇检室、手术室、B超室、检验室、观察室、宣教室;⒉门诊手术室面积12-16平方米,水磨石或单色地砖,地面、墙面和天花板及边角光滑便于清洁消毒,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毛玻璃窗户,活动门,有纱窗和纱门,有取暖和降温设备。

手术室外设缓冲间,有上下水道、水龙头和洗手池。

㈡开展药流、中期引产、输卵(精)管结扎手术或复通术的设施⒈门诊设咨询室、妇检室、宣教室、B超室、检验室。

⒉妇科病房设计划生育床位,床位数与任务、规模相适应;⒊手术室基本要求:手术室:建在医院的顶层,以朝北为宜,布局合理,严格划分非限制区(设更衣室、标本污物处理间、麻醉室、值班室和医师、护士办公室),值班室和办公室应设在近入口处;半限制区(包括急诊手术间或感染手术间,器械敷料准备室、麻醉准备室、消毒室);限制区(包括无菌手术间、洗手间、无菌敷料柜、急救药品柜(车)等);非限制区在最外侧,限制区在内侧,半限制区介于两者之间。

各区间应用门隔开,或有明显标志。

走廊宽敞,宽度不少于2.5m,门应宽大,便于平车运转和进出,安装双扇自动控制弹簧门或电控自动启闭门。

手术间:手术间的面积根据综合手术室或专科手术室而定,大的一般为40m2,小的一般不少于20m2。

手术间另设门与洗手间相通。

窗口要大,利于采光,装双层玻璃及一层沙窗,关闭严密,开闭灵活。

墙壁及房顶易于擦洗,最好全部镶瓷砖,天花板及地面宜浅色,地面用水磨石或其他材料,没有缝隙。

设通用过滤除菌装置,室内有降温和保温设备,室内温度保持24-26℃,相对湿度为40-50%.男女更衣室:设在手术室的非限制区,换鞋后进入更衣间,更衣后进入手术室半限制区。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活动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活动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03•【字号】闽卫人口函〔2020〕375号•【施行日期】202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活动的通知闽卫人口函〔2020〕375号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做好福建省新一轮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以下简称新国优)创建活动,进一步优化我省生育政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国卫人口函〔2020〕268号)要求,现就我省开展创建活动工作通知如下:一、创建对象2018年以来,在加强人口监测预警、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大力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完善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关怀制度等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县(市、区)。

全省拟推荐13个县(市、区)为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

二、创建内容(一)落实党政责任。

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口与家庭发展工作,坚持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度,落实相关部门职责,确保体系健全、责任明确、措施有力、投入到位。

把加强人口监测预警、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大力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完善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关怀制度等作为重要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落实,并取得良好成效。

(二)加强人口监测。

认真落实人口监测统计调查制度,动态核查更新全员人口库信息。

人口基础数据覆盖全面、信息准确、更新及时。

实现卫生健康系统内部以及相关部门之间人口基础数据定期会商共享。

定期开展人口形势分析。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发文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74号【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0【实施日期】2022.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福建省人口数量和结构的合理性,促进人口素质的提高,协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指在福建省范围内,依法开展的有关人口数量和结构、妇女生育、计划生育、人口流动、人口普查和人口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依法执行管理任务,并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规划,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序发展。

第六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人民群众进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的普及教育和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意识和素质。

第二章人口数量和结构第七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口数量和结构的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数量和结构变化的监测和预测,及时调整人口政策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措施。

第九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维护人口总量的稳定,鼓励优质人口的增加,抑制低质人口的增长。

第十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控制和调整人口结构的政策措施,推动人口结构的优化。

第三章妇女生育第十一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妇女生殖健康的保护和监护,提高妇女生育安全度。

第十二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生育的政策,为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和协助。

第十三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生育医学研究,提高生育技术和服务水平,保证妇女生育安全度。

第十四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妇女婚育年龄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未成年人和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人进行性行为和婚姻行为。

第四章计划生育第十五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生育的政策和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法规宣传和教育,提高计划生育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疾病控制调查制度》和《全国妇幼保健调查制度》的通知-卫办发[2007]207号

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疾病控制调查制度》和《全国妇幼保健调查制度》的通知-卫办发[2007]207号

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疾病控制调查制度》和《全国妇幼保健调查制度》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疾病控制调查制度》和《全国妇幼保健调查制度》的通知(卫办发[2007]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卫生部重新修订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由《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全国疾病控制调查制度》、《全国妇幼保健调查制度》四部分组成。

其中,《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和《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已于今年5月印发执行。

《全国疾病控制调查制度》和《全国妇幼保健调查制度》于今年6月5日经国家统计局批准,自2007年起正式执行。

为使各级卫生部门按制度规定完成2007年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统计调查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国疾病控制调查制度》包括30个调查表。

表号为卫统26表至卫统38-3表(见附件1),制表机关为卫生部,批准机关为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为国统制〔2007〕30号,有效期两年,主办单位为我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和卫生监督局,调查表表式及说明见附件2。

二、《全国妇幼保健调查制度》包括15个调查表。

表号为卫统39表至卫统49表(见附件1),制表机关为卫生部,批准机关为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为国统制〔2007〕31号,有效期两年,主办单位为我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调查表表式及说明见附件3。

三、两个调查制度的具体执行时间及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2和附件3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统计信息/统计法规与标准)。

四、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在严格遵守两个调查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制定补充性地方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并报同级统计部门批准、备案。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巡查工作方案(2024-2026年度)》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巡查工作方案(2024-2026年度)》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巡查工作方案(2024-2026年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07•【字号】闽卫基层〔2024〕39号•【施行日期】2024.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巡查工作方案(2024-2026年度)》的通知闽卫基层〔2024〕39号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为做好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巡查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医院巡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我委制定了《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巡查工作方案(2024-2026年度)》,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情况、重要问题请及时报我委。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7月7日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巡查工作方案(2024-2026年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治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行业监督管理和行风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控局等印发《医院巡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急发〔2023〕39号)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巡查工作。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巡查范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第一名称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巡查重点(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党建1.围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党的领导情况,重点查看是否按要求成立党组织,发挥其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党组织书记是否履行抓基层党建第一责任人责任。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村(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人口发[2006]11号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村(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人口发[2006]11号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村(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村(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人口发[2006]11号)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委(局):推行村计划生育管理员“县管、乡聘、村用”制度,是落实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机制一个重要的组织保障。

为适应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新形势,加强我省计划生育工作队伍网底建设,打牢基层工作基础,经过近3年的实践与总结,在广泛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人口计生委制定了《福建省村(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员管理办法》,为我省村计生管理员的选拔、聘用、教育和管理提供了基本依据。

现将《福建省村(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地可根据需要自行翻印),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五日福建省村(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村(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员(以下简称村计生管理员)队伍建设,建立并逐步完善“县管、乡聘、村用”的管理机制,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要求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村计生管理员的选拔、聘用、教育和管理。

第二条县级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村计生管理员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村计生管理员的选聘、考评、职责、待遇、经费保障等政策规定,及组织业务培训、考评考核、督查指导和建档管理。

第三条乡、镇、街道(以下简称乡)计生行政部门是本辖区村计生管理员的聘用部门。

负责本辖区村计生管理员的定岗聘用,制定聘期目标责任;根据工作业绩,实行绩效挂钩,落实工资待遇;定期组织业绩考核,适时兑现奖惩;运用监督管理机制,实施优胜劣汰。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6.17•【字号】闽卫家庭[2014]68号•【施行日期】2014.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卫家庭〔2014〕68号)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委(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2014年6月17日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4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14〕1号)精神,从2014年起,我省实施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为贯彻落实此项政策,确保与已有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相结合,形成全省范围内城乡统一的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根据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一)目标1.引导更多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生的人口,稳定低生育水平,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失衡。

2.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3.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减少贫困人口数量,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

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

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91年修正)

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91年修正)

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9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7.10•【字号】•【施行日期】1991.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1991年7月10日重新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育第三章节育第四章流动人口第五章人口计划与管理第六章优待与奖励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发展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应坚持宣传教育和鼓励为主,辅以必要的经济和行政措施。

第三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生育第五条提倡晚婚,推行晚育。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禁止未达法定婚龄者结婚或生育。

禁止计划外生育。

禁止非法收养、送养子女。

第六条农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有实际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要求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二)只有一个孩子并患非遗传性残疾,经治疗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的;(四)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只有一个孩子的;(六)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再婚,再婚前生育孩子合计不超过一个的;(七)夫妻双方从台湾、香港、澳门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孩子的;(八)夫妻一方两代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九)只有一个孩子,且男方的兄弟均无孩子并已丧失生育能力的;(十)女方无兄弟,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孩子的,女方姐妹数人,适用其中一人;(十一)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且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只有一个孩子的;(十二)连续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继续在井下作业的矿工,以及居住在计划外生育得到有效控制的村双方均为农民或渔民的夫妻,只有一个女孩的。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动优生优育,坚持男女平等,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修正本)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修正本)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修正本)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0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夫妻一方因工致残伤残等级为四至一级,或者因公致残伤残等级为五至一级”。

三、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四、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十二条。

五、将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外国公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六、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将第二款改为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七、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禁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婚外生育和未婚生育。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发生的生育行为,或者第三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的生育行为,为婚外生育。

“双方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发生的生育行为,为未婚生育。

”八、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五条第二款:“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推进阳光收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闽价医[2015]33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9.25
【实施日期】2015.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推进
阳光收费工作的通知
(闽价医〔2015〕336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事业局,各省属公立医院、在榕部队及武警医院、在榕省属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为了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增强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政府纠风办福建省企业减负办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管办关于进一步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收费工作的通知》(闽价费〔2013〕302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阳光价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价费〔2013〕347号)精神,决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医药(含耗材)价格公示制度,
推进阳光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应执行价格公示制度。

二、各医疗机构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公示内容,对本单位提供的所有药品、医疗服务以及列入除外内容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价格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实行明码标价。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人口计生委•【公布日期】2006.01.06•【字号】闽人口办发[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闽人口办发[2006]1号)各处室、直属单位:《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经委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ΟΟ六年一月六日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参照《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人口计生委是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三、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执行省委、省政府的决议、决定,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原则,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部门职能。

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机制,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四、认真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各处(室)、直属单位要着眼工作全局,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不断推进电子政务,努力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切实贯彻本委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委主任、副主任及处(室)负责人职责六、实行委主任负责制,委主任领导全委的工作。

委副主任协助委主任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闽政办[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9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福建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卫生厅(加挂“福建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署办公,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行政许可。

(三)将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增加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起草并组织实施卫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研究提出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各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组织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03•【字号】闽政办〔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3〕3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3日福建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强化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推动医疗卫生发展方式转向更加注重内涵式发展、服务模式转向更加注重系统连续、管理手段转向更加注重科学化治理,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不断提高基层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

到2025年,全省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床位数分别达到8.1人、6.1张,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更加均衡,防病治病、康复护理和健康管理能力进一步增强,初步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连续协同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到2035年,全省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高质量供给水平显著提升,基本建成“能力现代化、体系整合化、服务优质化、管理精细化、治理科学化”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人才强卫”工程1.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

深化医教协同,发展壮大医疗卫生队伍,提升卫生健康人才能力。

推进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等医药类“双一流”主干学科建设,推动厦门大学等建设一流医学院,依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建强临床教学基地。

福建省农村人口生育政策适用规定

福建省农村人口生育政策适用规定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人口生育政策适用规定》的通知文秘工作计划生育政策规定通知2011-11-01 来源: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字号:大中小】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方案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人口计生工作要求,我委制定了《福建省农村人口生育政策适用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主题词文秘工作计划生育政策规定通知福建省农村人口生育政策适用规定第一条户口登记地址为村民委员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所称的农村人口,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除外:(一)在所在村依法承包责任田(包括耕地、林地、荒地、滩涂、果园等)的;(二)以从事农业生产(农、林、牧、渔等)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三)所在村未纳入城市(城镇)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覆盖范围的;(四)农村税费改革前按规定缴纳农业税的。

第二条因婚姻、收养、父母子女间投靠,户口登记地址由城市(城镇)居民委员会变更为村民委员会,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之一的,自户口登记地址变更之日起,视为农村人口。

父母子女间投靠,是指父母投靠子女、夫妻在发生生育行为之前互相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第三条原户口登记地址为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之一的,视为农村人口。

第四条原户口登记地址为村民委员会或在设区的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该居委会已纳入城市(城镇)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覆盖范围,自转制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农村人口的生育政策,满五年后不再适用农村人口的生育政策。

但本人仍然在所在村依法承包责任田(包括耕地、林地、荒地、滩涂、果园等),视为农村人口。

因城市扩展土地被征用,实际居住在城市的无地居民,自登记为居民委员会户口之日起,五年内执行农村人口的生育政策,期满后执行城市人口的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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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工作规则》
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卫综[2014]2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3.26
【实施日期】2014.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工作规则》的通知
(闽卫综〔2014〕29号)
委机关各处室: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工作规则》已经1月20日召开的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3月26日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卫生计生委是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指导下,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展工作。

三、省卫生计生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定职能。

四、省卫生计生委工作准则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领导职责五、省卫生计生委实行委主任负责制,委主任负责全面工作。

委主任出差、出访、脱产学习、休假等期间,由委主任指定的委领导主持日常工作。

六、委领导协助委主任工作,受委主任委托,负责分管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卫生计生委检查指导各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以及进行外事活动。

委领导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主任报告;对全局性、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委主任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委领导负责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领导协商决定。

七、委主任召集和主持委主任会议和委务会议。

省卫生计生委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
经委主任会议或委务会议讨论决定;委领导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和主持委专题会议。

八、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本处室工作,副处长(副主任)协助主要负责同志开展工作。

各处室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委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坚持依法行政九、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政府的《实施意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根据卫生计生事业发展需要,适时向省政府提出立法建议,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省委、省政府、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规章、决定、命令。

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经委主任会议审议并与相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报请省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或者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省卫生计生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通过适当方式公布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十一、坚持便民维权、依法行政、权责统一。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督促指导基层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十二、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重大决策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
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集集体决议的,委有关领导要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委主要领导报告。

十三、省卫生计生委起草的重大政策措施、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部署、重大项目安排和经费预算分配等重大事项,须经委党组会议、主任会议或委务会议讨论和决定,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由分管领导带领相关处室(单位)认真组织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提出建议方案。

(二)决策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要事先征求意见、充分沟通协调。

(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发征求意见函、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征求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公民、企业法人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四)专业性、技术性、法规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研究咨询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论证评估;涉及重大、复杂法律问题的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论证;容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决策事项,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十四、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要及时跟踪、评估和反馈。

根据全面评估情况,对确实需要调整和完善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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