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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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这种担保方式是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之前后,当事人为担保借贷 合同的履行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当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 需将担保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出借人,当债务人能够及时清偿债务,出借 人享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债权就消灭,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履行。
1-3 买卖式担保的含义
买卖式担保约定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是拟转让给债权人,只有
甲方尤园园等三人在《抵押协议书》中承诺:乙方(尤剑松)有权处理上述房地产, 乙方对房地产所作处理后的一切利益甲方均不得享有。 该承诺表面上看似为真实意思表示,但与担保法中所谓“流质契约”并无二致,这 种做法的弊端就是极容易导致担保权人利用自身的有利地位谋取暴利,是一种变相的高 利行为,可以认定为违法公序良俗。 纵观各国通例,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权人可径行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做法 已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强制清算,对标的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有余额均应返还。 另注意:“流质契约”的无效也应与其他典型担保一样,并不直接导致整个让与担 保合同的无效。
3-4让与担保与流质条款的区别
所谓流质条款,是指在担保合同中,担保人与担保权 人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到期清偿债务时,担保物所有权归 属于担保权人所有。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来看,在抵押和 质押合同中对流质条款均采取严格的禁止主义。
3-4让与担保与流质条款的区别
让与担保与流质条款的主要区别在于,让与担保的实现方式与流质条款不同。让
案例二概而言之: 甲乙双方协议,甲方向乙方借款,双 方签订《抵押协议书》,甲方将诉争房 屋抵押给乙方,并办理过户登记,在债 务清偿后,乙方诉争房屋返还给甲方; 当甲方不履行债务时,乙方可以就诉争 房屋优先受偿。
2
区别
两种担保的区别仅仅在于,让与式担保是将约定的担
让与式担保 与买卖式担 保的区别
保物的所有权先让与债权人,于债务清偿时将担保物的所有
着这种现象的普遍化,要确定这类纠纷中担保性质的界定问题显得更为重要。
1
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
1-1 让与担保
人保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优先权 所有权保留 让与担保
传统的担保形式
物保
法律规定的方式 《物权法》没有 明确规定但是其 他法律或者实践 中确认的非典型 担保物权
1-2 让与担保的含义
买卖式担保 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让与担保,包括买卖 式担保与让与式担保。
权再转移给债务人即担保人;买卖式担保是约定担保标的物
的所有权拟转让给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即转让 所有权,清偿债务。换言之,其区别仅在于一个是先转移所
有权,一个是后转移所有权,同样都是担保物权,仅仅是所
有权转移有先后之分而已。在其他方面,二者则基本相同。
3
让与担保 狭义让与担保
3-1 让与担保的性质
中逐步被学说、判例所认可。
3-2 让与担保的特点
两大特点:权利转移(让与行为)和担保目的(意思表示) 在让与担保中,尽管标的物的所有权等权利依约转移给了债权人,但当 事人之间的关系并非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为目的,而是以移转 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方式来担保债权的实现。因而,担保权人只是 一时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其应向担保人返还标的
让与担保之浅析
主讲人:
案例 一
2007年1月25日,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14份《商品房 买卖合同》,约定朱俊芳向嘉和泰公司购买14套目标商铺, 并于同日办理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嘉和泰公司出具了相应 销售不动产发票。 2007年1月26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嘉和泰公 司向朱俊芳借款1100万元。嘉和泰公司自愿将其开发的目标 商铺抵押给朱俊芳,抵押的方式为“和朱俊芳签订商品房买 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票”,“如到期偿还借款, 则将抵押手续(合同、发票、收据)退回,到期不能偿还, 将以该抵押物抵顶借款,双方互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 该借款到期后未能偿还,朱俊芳诉至法院,请求确认 《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判令嘉和泰公司履行该《商品房 买卖合同》。
案例一概而言之:
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 理了销售备案登记,并另签订《借款 协议》约定借款1100万元,如按期偿 还借款,购房协议不再履行;否则, 购房协议应继续履行。
对于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担保发生的争议,以前最高人民法院注意到的 是,争议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明责任,比如双方当事人不签订书面的借款合 同,只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方式作为担保,同时签订回购 协议等内容的案件,法院认为不能仅看合同的名称、形式和内容,更重要的是 分析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实质,如购房合同、回购协议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 并非以取得房屋所有权为目的,而是为实现资金融通,则应认定双方之间真实 的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可见,以前最高院的关注点并不是担保问题,那么随
物,并且担保权人所取得的权利,负有不超过担保目的而行使的义务,如其
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将标的物出卖,则产生违约责任。让与担保既以担保债 权为目的,其存在以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如果被担保的债权不成立、 无效或被撤销,让与担保也应归于无效。
3-3 让与担保废存之争
由于让与担保是民法所未明文规定的担保方式,因此在该制度发生初 期及其后的发展过程中,其有效性遭到学界的激烈批评,在“物权法定” 之下,让与担保无法套入现有物权法的各项担保制度,有可能被认定不存 在担保效力;而在“禁止流质”规定面前,让与担保又存在担保物处置的 困境,不能实现以担保物直接抵偿债务的效果。
付之空谈。
一、 撤销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1)甬北庄商初字第82号
民事判决; 二、 被上诉人尤园园、尤丹芳、尤歌涛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
案例二 终审判决
支付上诉人尤剑松3348689.84元,……。(约定的270万元、银行贷款
案例 二
尤园园因还贷缺乏资金,经尤丹芳、尤歌涛同意,愿将尤丹芳、尤歌涛 名下房产以买卖形式过户抵押给尤剑松,然后以尤剑松名义凭房屋产权证向银 行贷款250万元。2009年1月30日,尤园园、尤丹芳、尤歌涛(甲方)与尤剑松 (乙方)签订《抵押协议书》,协议书言明登记在甲方尤丹芳名下x号房屋、 登记在甲方尤歌涛名下的y号房屋抵押给乙方。抵押后,乙方代甲方向银行贷 款,所贷款项全额用于归还甲方所负债务。另外,贷款前乙方代为归还甲方原 房地产按揭(抵押)的贷款155万元,现乙方特作如下承诺:(1)在甲方全额 每月按时支付本人所贷款项银行利息的前提下,二年时间内甲方有权保留上述 房地产的所有权,即二年内甲方有权同价(270万元)赎回,但二次转户的所 有税收、费用均由甲方承担;(2)如甲方在二年内支付利息时出现三次逾期, 造成乙方金融黑名单的话,乙方有权处理上述房地产,乙方对房地产所处理后 的一切利益甲方均不得享有。2009年2月,乙方尤剑松履行了相应义务,同时 尤丹芳、尤歌涛将名下的诉争房产过户给尤剑松。2009年2月19日,税务机关 开具了诉争房屋的售房发票,付款方为尤剑松。同日,尤剑松缴纳了诉争房产 的契税、营业税等税费。2009年3月16日,尤剑松以过户后的诉争房产作抵押, 为宁波康尔丽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尔丽公司)向银行借款250万元,并 办理抵押手续。2011年1月30日,尤园园邮寄《告知函》给尤剑松,要求赎回 诉争房产。
3-3 让与担保废存之争
但时至今日,让与担保制度已经成为德日等国担保实务中被利用得最为旺盛
的担保方式,在担保法领域大有独占鳌头之势。在中国,这些新型交易在审判实
践中也正在遭遇着与德日让与担保制度发展历程中极其相似的争论,尽管让与担 保制度在物权法起草制定过程中因存在重大争论而最终未被物权法所规定,但从 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当融资从传统的金融机构走向民间市场时,融资担保的需 求更趋强烈,然而由于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完善、登记机关要求繁冗等问题,传统 担保方式在民间融资的实践中变得举步维艰,不得不采取变通方式解决担保问题 。我认为,应该让让与担保制度公开地存在并发挥作用,而不是借口物权法定主 义而将其扼杀在摇篮之中,断绝了企业融资的一个良好的通道。
与担保的实现方式有以下两种:一是归属清算型,对担保物进行评估,超出债务价值
部分由债权人偿还给担保人,债权人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二是处分清算型,由债权 人将担保物予以变卖,将价款用于清偿债权,多余部分归属于担保人。从让与担保的
实现方式可以看出,让与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虽已移转于担保权人,但担保权人尚未
确定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权人仍应履行变卖标的物 或协议估价,以其价金受偿或以标的物抵偿债权,亦即担保权人仍有清算义务,在标
是指以买卖形式进行信用的授 予,给予信用者(即债权人)并无 请求返还价金的权利,但接受信用 者(即债务人)却享有通过支付价 金而请求返还自己让与给债权人的 标的物的权利的一种担保形式。
买卖式让与担保是民间借贷的新式担保手段,即当事人通过签订房
屋(尤其是一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预售或预告登记的方式担保借款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转让所有权,来清偿债务,债权人没有
直接请求债务人返还借款的权利。其发生担保作用的链条是:
行使买卖 合同债权
房屋价值 抵偿债务
交付买卖 标的物即 房屋
消灭借 贷债务
1-4 让与式担保的含义 让与式担保 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的让与担保,仅指让与 式担保。
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 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的权利 事先转移给担保人,在债务清偿后, 标的物的权利应返还给债务人或第 三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 保权人可以就该标的物受偿的一种 担保形式。
回赎权
指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起一段期间内,债务人享有清偿债务赎回担保财 产的权利。
让与担保的目的在于担保债务之清偿,如债权确能受偿,在一定期间内,
赋予债务人赎回担保物的机会,对双方当事人而言均属公平。 本案中,尤园园于2011年1月30日即向尤剑松发出《告知函》,而尤剑松也 并未将诉争房产拍卖、变卖或转移所有权,应当允许尤园园等三人行使回赎权。 前提:尤园园等三人应当先行付清所担保的债权,否则诉争房产的担保作用将
的物的价金超过担保债权额时,就超过部分负有返还担保人的义务,即使在用标的物
抵偿债务时也是这样,并非当然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流质条款中,担保权人当 然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且不负清算义务。
案例 二Hale Waihona Puke Baidu
尤园园因还贷缺乏资金,经尤丹芳、尤歌涛同意,愿将尤丹芳、尤歌涛 名下房产以买卖形式过户抵押给尤剑松,然后以尤剑松名义凭房屋产权证向银 行贷款250万元。2009年1月30日,尤园园、尤丹芳、尤歌涛(甲方)与尤剑松 (乙方)于签订《抵押协议书》,协议书言明登记在甲方尤丹芳名下x号房屋、 登记在甲方尤歌涛名下的y号房屋抵押给乙方。抵押后,乙方代甲方向银行贷 款,所贷款项全额用于归还甲方所负债务。另外,贷款前乙方代为归还甲方原 房地产按揭(抵押)的贷款155万元,现乙方特作如下承诺:(1)在甲方全额 每月按时支付本人所贷款项银行利息的前提下,二年时间内甲方有权保留上述 房地产的所有权,即二年内甲方有权同价(270万元)赎回,但二次转户的所 有税收、费用均由甲方承担;(2)如甲方在二年内支付利息时出现三次逾期, 造成乙方金融黑名单的话,乙方有权处理上述房地产,乙方对房地产所处理后 的一切利益甲方均不得享有。2009年2月,乙方尤剑松履行了相应义务,同时 尤丹芳、尤歌涛将名下的诉争房产过户给尤剑松。2009年2月19日,税务机关 开具了诉争房屋的售房发票,付款方为尤剑松。同日,尤剑松缴纳了诉争房产 的契税、营业税等税费。2009年3月16日,尤剑松以过户后的诉争房产作抵押, 为宁波康尔丽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尔丽公司)向银行借款250万元,并 办理抵押手续。2011年1月30日,尤园园邮寄《告知函》给尤剑松,要求赎回 诉争房产。
让与担保是非典型的物的担保。典型的物的担保是被法律所明文规 定的担保,如抵押、质押、留置等,这些担保的担保权人所享有的权利
为“定限性”的权利,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仍为担保设定人所有。让与
担保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不是以设定定限物权的方式而是以转移 所有权的方式来实现债权,属于“权利移转性”担保,其合法性在实务
1-3 买卖式担保的含义
买卖式担保约定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是拟转让给债权人,只有
甲方尤园园等三人在《抵押协议书》中承诺:乙方(尤剑松)有权处理上述房地产, 乙方对房地产所作处理后的一切利益甲方均不得享有。 该承诺表面上看似为真实意思表示,但与担保法中所谓“流质契约”并无二致,这 种做法的弊端就是极容易导致担保权人利用自身的有利地位谋取暴利,是一种变相的高 利行为,可以认定为违法公序良俗。 纵观各国通例,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权人可径行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做法 已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强制清算,对标的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有余额均应返还。 另注意:“流质契约”的无效也应与其他典型担保一样,并不直接导致整个让与担 保合同的无效。
3-4让与担保与流质条款的区别
所谓流质条款,是指在担保合同中,担保人与担保权 人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到期清偿债务时,担保物所有权归 属于担保权人所有。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来看,在抵押和 质押合同中对流质条款均采取严格的禁止主义。
3-4让与担保与流质条款的区别
让与担保与流质条款的主要区别在于,让与担保的实现方式与流质条款不同。让
案例二概而言之: 甲乙双方协议,甲方向乙方借款,双 方签订《抵押协议书》,甲方将诉争房 屋抵押给乙方,并办理过户登记,在债 务清偿后,乙方诉争房屋返还给甲方; 当甲方不履行债务时,乙方可以就诉争 房屋优先受偿。
2
区别
两种担保的区别仅仅在于,让与式担保是将约定的担
让与式担保 与买卖式担 保的区别
保物的所有权先让与债权人,于债务清偿时将担保物的所有
着这种现象的普遍化,要确定这类纠纷中担保性质的界定问题显得更为重要。
1
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
1-1 让与担保
人保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优先权 所有权保留 让与担保
传统的担保形式
物保
法律规定的方式 《物权法》没有 明确规定但是其 他法律或者实践 中确认的非典型 担保物权
1-2 让与担保的含义
买卖式担保 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让与担保,包括买卖 式担保与让与式担保。
权再转移给债务人即担保人;买卖式担保是约定担保标的物
的所有权拟转让给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即转让 所有权,清偿债务。换言之,其区别仅在于一个是先转移所
有权,一个是后转移所有权,同样都是担保物权,仅仅是所
有权转移有先后之分而已。在其他方面,二者则基本相同。
3
让与担保 狭义让与担保
3-1 让与担保的性质
中逐步被学说、判例所认可。
3-2 让与担保的特点
两大特点:权利转移(让与行为)和担保目的(意思表示) 在让与担保中,尽管标的物的所有权等权利依约转移给了债权人,但当 事人之间的关系并非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为目的,而是以移转 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方式来担保债权的实现。因而,担保权人只是 一时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其应向担保人返还标的
让与担保之浅析
主讲人:
案例 一
2007年1月25日,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14份《商品房 买卖合同》,约定朱俊芳向嘉和泰公司购买14套目标商铺, 并于同日办理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嘉和泰公司出具了相应 销售不动产发票。 2007年1月26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嘉和泰公 司向朱俊芳借款1100万元。嘉和泰公司自愿将其开发的目标 商铺抵押给朱俊芳,抵押的方式为“和朱俊芳签订商品房买 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票”,“如到期偿还借款, 则将抵押手续(合同、发票、收据)退回,到期不能偿还, 将以该抵押物抵顶借款,双方互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 该借款到期后未能偿还,朱俊芳诉至法院,请求确认 《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判令嘉和泰公司履行该《商品房 买卖合同》。
案例一概而言之:
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 理了销售备案登记,并另签订《借款 协议》约定借款1100万元,如按期偿 还借款,购房协议不再履行;否则, 购房协议应继续履行。
对于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担保发生的争议,以前最高人民法院注意到的 是,争议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明责任,比如双方当事人不签订书面的借款合 同,只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方式作为担保,同时签订回购 协议等内容的案件,法院认为不能仅看合同的名称、形式和内容,更重要的是 分析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实质,如购房合同、回购协议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 并非以取得房屋所有权为目的,而是为实现资金融通,则应认定双方之间真实 的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可见,以前最高院的关注点并不是担保问题,那么随
物,并且担保权人所取得的权利,负有不超过担保目的而行使的义务,如其
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将标的物出卖,则产生违约责任。让与担保既以担保债 权为目的,其存在以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如果被担保的债权不成立、 无效或被撤销,让与担保也应归于无效。
3-3 让与担保废存之争
由于让与担保是民法所未明文规定的担保方式,因此在该制度发生初 期及其后的发展过程中,其有效性遭到学界的激烈批评,在“物权法定” 之下,让与担保无法套入现有物权法的各项担保制度,有可能被认定不存 在担保效力;而在“禁止流质”规定面前,让与担保又存在担保物处置的 困境,不能实现以担保物直接抵偿债务的效果。
付之空谈。
一、 撤销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1)甬北庄商初字第82号
民事判决; 二、 被上诉人尤园园、尤丹芳、尤歌涛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
案例二 终审判决
支付上诉人尤剑松3348689.84元,……。(约定的270万元、银行贷款
案例 二
尤园园因还贷缺乏资金,经尤丹芳、尤歌涛同意,愿将尤丹芳、尤歌涛 名下房产以买卖形式过户抵押给尤剑松,然后以尤剑松名义凭房屋产权证向银 行贷款250万元。2009年1月30日,尤园园、尤丹芳、尤歌涛(甲方)与尤剑松 (乙方)签订《抵押协议书》,协议书言明登记在甲方尤丹芳名下x号房屋、 登记在甲方尤歌涛名下的y号房屋抵押给乙方。抵押后,乙方代甲方向银行贷 款,所贷款项全额用于归还甲方所负债务。另外,贷款前乙方代为归还甲方原 房地产按揭(抵押)的贷款155万元,现乙方特作如下承诺:(1)在甲方全额 每月按时支付本人所贷款项银行利息的前提下,二年时间内甲方有权保留上述 房地产的所有权,即二年内甲方有权同价(270万元)赎回,但二次转户的所 有税收、费用均由甲方承担;(2)如甲方在二年内支付利息时出现三次逾期, 造成乙方金融黑名单的话,乙方有权处理上述房地产,乙方对房地产所处理后 的一切利益甲方均不得享有。2009年2月,乙方尤剑松履行了相应义务,同时 尤丹芳、尤歌涛将名下的诉争房产过户给尤剑松。2009年2月19日,税务机关 开具了诉争房屋的售房发票,付款方为尤剑松。同日,尤剑松缴纳了诉争房产 的契税、营业税等税费。2009年3月16日,尤剑松以过户后的诉争房产作抵押, 为宁波康尔丽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尔丽公司)向银行借款250万元,并 办理抵押手续。2011年1月30日,尤园园邮寄《告知函》给尤剑松,要求赎回 诉争房产。
3-3 让与担保废存之争
但时至今日,让与担保制度已经成为德日等国担保实务中被利用得最为旺盛
的担保方式,在担保法领域大有独占鳌头之势。在中国,这些新型交易在审判实
践中也正在遭遇着与德日让与担保制度发展历程中极其相似的争论,尽管让与担 保制度在物权法起草制定过程中因存在重大争论而最终未被物权法所规定,但从 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当融资从传统的金融机构走向民间市场时,融资担保的需 求更趋强烈,然而由于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完善、登记机关要求繁冗等问题,传统 担保方式在民间融资的实践中变得举步维艰,不得不采取变通方式解决担保问题 。我认为,应该让让与担保制度公开地存在并发挥作用,而不是借口物权法定主 义而将其扼杀在摇篮之中,断绝了企业融资的一个良好的通道。
与担保的实现方式有以下两种:一是归属清算型,对担保物进行评估,超出债务价值
部分由债权人偿还给担保人,债权人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二是处分清算型,由债权 人将担保物予以变卖,将价款用于清偿债权,多余部分归属于担保人。从让与担保的
实现方式可以看出,让与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虽已移转于担保权人,但担保权人尚未
确定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权人仍应履行变卖标的物 或协议估价,以其价金受偿或以标的物抵偿债权,亦即担保权人仍有清算义务,在标
是指以买卖形式进行信用的授 予,给予信用者(即债权人)并无 请求返还价金的权利,但接受信用 者(即债务人)却享有通过支付价 金而请求返还自己让与给债权人的 标的物的权利的一种担保形式。
买卖式让与担保是民间借贷的新式担保手段,即当事人通过签订房
屋(尤其是一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预售或预告登记的方式担保借款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转让所有权,来清偿债务,债权人没有
直接请求债务人返还借款的权利。其发生担保作用的链条是:
行使买卖 合同债权
房屋价值 抵偿债务
交付买卖 标的物即 房屋
消灭借 贷债务
1-4 让与式担保的含义 让与式担保 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的让与担保,仅指让与 式担保。
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 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的权利 事先转移给担保人,在债务清偿后, 标的物的权利应返还给债务人或第 三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 保权人可以就该标的物受偿的一种 担保形式。
回赎权
指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起一段期间内,债务人享有清偿债务赎回担保财 产的权利。
让与担保的目的在于担保债务之清偿,如债权确能受偿,在一定期间内,
赋予债务人赎回担保物的机会,对双方当事人而言均属公平。 本案中,尤园园于2011年1月30日即向尤剑松发出《告知函》,而尤剑松也 并未将诉争房产拍卖、变卖或转移所有权,应当允许尤园园等三人行使回赎权。 前提:尤园园等三人应当先行付清所担保的债权,否则诉争房产的担保作用将
的物的价金超过担保债权额时,就超过部分负有返还担保人的义务,即使在用标的物
抵偿债务时也是这样,并非当然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流质条款中,担保权人当 然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且不负清算义务。
案例 二Hale Waihona Puke Baidu
尤园园因还贷缺乏资金,经尤丹芳、尤歌涛同意,愿将尤丹芳、尤歌涛 名下房产以买卖形式过户抵押给尤剑松,然后以尤剑松名义凭房屋产权证向银 行贷款250万元。2009年1月30日,尤园园、尤丹芳、尤歌涛(甲方)与尤剑松 (乙方)于签订《抵押协议书》,协议书言明登记在甲方尤丹芳名下x号房屋、 登记在甲方尤歌涛名下的y号房屋抵押给乙方。抵押后,乙方代甲方向银行贷 款,所贷款项全额用于归还甲方所负债务。另外,贷款前乙方代为归还甲方原 房地产按揭(抵押)的贷款155万元,现乙方特作如下承诺:(1)在甲方全额 每月按时支付本人所贷款项银行利息的前提下,二年时间内甲方有权保留上述 房地产的所有权,即二年内甲方有权同价(270万元)赎回,但二次转户的所 有税收、费用均由甲方承担;(2)如甲方在二年内支付利息时出现三次逾期, 造成乙方金融黑名单的话,乙方有权处理上述房地产,乙方对房地产所处理后 的一切利益甲方均不得享有。2009年2月,乙方尤剑松履行了相应义务,同时 尤丹芳、尤歌涛将名下的诉争房产过户给尤剑松。2009年2月19日,税务机关 开具了诉争房屋的售房发票,付款方为尤剑松。同日,尤剑松缴纳了诉争房产 的契税、营业税等税费。2009年3月16日,尤剑松以过户后的诉争房产作抵押, 为宁波康尔丽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尔丽公司)向银行借款250万元,并 办理抵押手续。2011年1月30日,尤园园邮寄《告知函》给尤剑松,要求赎回 诉争房产。
让与担保是非典型的物的担保。典型的物的担保是被法律所明文规 定的担保,如抵押、质押、留置等,这些担保的担保权人所享有的权利
为“定限性”的权利,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仍为担保设定人所有。让与
担保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不是以设定定限物权的方式而是以转移 所有权的方式来实现债权,属于“权利移转性”担保,其合法性在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