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关于让与担保制度
让与担保合同
让与担保合同一、定义让与担保合同是指担保人将其所担保的债权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一种担保形式。
当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时,第三方承担担保人的责任,对债权人进行担保。
二、让与担保的条件1.债权人同意让与,或者暂缓同意;2.债务人同意转让和接受新的担保;3.转让的债权的范围明确;4.债权人仍有足够的担保保障。
三、让与担保的效力让与担保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当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时,第三方承担担保人的责任,对债权人进行担保。
四、让与担保的形式让与担保的形式多样,可以是书面或口头协议。
如果是书面形式,需要满足书面合同的法律要求,并加盖盖章。
如果是口头协议,需要满足口头合同的法律要求。
五、让与担保的注意事项1.债权人需要同意让与,否则转让行为无效;2.债务人需要同意转让和接受新的担保;3.让与担保合同的内容应明确;4.转让后仍需要保障债权人的利益;5.合同中需要包括债权人同意和暂缓同意的方式;6.让与担保合同需要满足书面或口头合同的法律要求。
六、让与担保的举例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由丙公司作为担保人提供100万元的担保。
后来甲公司卖给了丁公司可以全部债权,丁公司继续接受丙公司提供的担保,对甲公司的债务进行偿还,但需要承担丙公司的担保责任。
七、结语让与担保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担保形式,对于债权人来说很有保障,但需要注意合同的内容,避免因为一些细节问题影响合同的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每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不同,所以在签订合同前,需要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担保业务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活动,它为各类企业和个人提供信贷支持,以帮助他们达成各种经济目标。
为了确保担保业务的顺利进行,并有效管理担保风险,制定和实施一套完善的担保业务管理制度显得非常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担保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要点和具体内容。
一、制度目的担保业务管理制度的首要目的是规范担保业务的开展,确保担保行为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其次,制度还旨在明确各层级、各部门和个人在担保业务中的职责和权限,提高工作效率和协同配合。
最后,制度的实施还能加强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保护企业和客户的利益。
二、制度范围本担保业务管理制度适用于担保公司全体员工,以及与担保业务相关的各个部门和职能。
所有涉及担保业务的活动,无论是与客户的沟通、风险评估、担保合同签订还是监管和报告等,都应受到本制度的约束。
三、制度内容3.1 担保业务申请与审查3.1.1 担保业务的申请流程应规范明确,包括申请材料的准备、审查部门的评估、授信决策和审批等环节。
3.1.2 担保业务审查应做到全面、客观、及时、准确,确保客户提供的资料真实可信,并评估担保风险的可控性和可接受程度。
3.2 担保合同的签订与执行3.2.1 担保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政策的要求,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担保金额、期限、担保方式和费用等关键条款。
3.2.2 担保合同的签订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经过法律顾问的审阅。
合同的存档和查询要便捷可靠,确保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3.2.3 担保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应及时关注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和金融信息,并进行风险评估。
如有必要,可以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防范和控制,同时维护担保利益。
3.3 风险管理与监测3.3.1 担保业务中的风险管理应采用多种手段和方法,包括客户信用评级、财务分析、抵押评估和现金流分析等。
风险控制应预防为主,同时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不可预测情况。
3.3.2 担保业务的风险监测要求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风险报告制度、内部审核和外部审计等,以确保担保业务的风险状况能够及时掌握并得到妥善处理。
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律构成
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律构成摘要:让与担保制度是在德国民法典以外,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强烈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一种非典型担保,该制度因其便捷交易而纷纷为各国判例所采用。
然而,该制度因其自身的理论问题而一直未被各国民法典领养,其中最具争议的是该制度的法律构成。
理论界对此一直存在争议,有所有权构成说、担保权构成说与介于两者之间的期待权构成说,但上述学说都未能解决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律构成问题。
本文从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出发,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分为形式上的权利(公示上的所有权)与实质上的权利(真实所有权)。
在对外效力上,形式上的权利只要有充分的公示,就优于实质上的权利,而在对内效力上,形式上的权利则不得对抗实质上的权利。
此外,通过对传统所有权理论的反思,认为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不是任何时候都具有处分权。
因而实质上的权利不仅要受形式上的权利的限制,而且(在两者重合时)也要受到担保权的限制,此种限制表现为实质权利人处分担保物时不得侵害担保权。
从这两点出发,本文认为能较好地阐释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律构成。
关键词:让与担保所有权构成担保权构成公示公信原则处分权让与担保是大陆法系德日等国沿袭罗马法上的信托行为理论并吸纳日耳曼法上的信托成分,经由判例学说之百年励炼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非典型物之担保制度。
让与担保在德日民法上虽未规定,但学说与实务上均承认之,且在社会上甚为盛行。
在德国,让与担保在实践中的作用甚至已经超过了动产质押权,成为动产担保物权中最为活跃的形式。
在台湾地区,学说与实务亦承认此种担保形态。
让与担保发源甚早而今仍能复苏并盛行,实与其具有积极的社会作用密不可分的。
让与担保系大陆法系民法典所未予规定的担保方式,且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法律外观和债权人暴利行为的易发性而给债务人及交易第三人带来新的风险,因而该项制度在其产生之初及发展过程中不断地受到各国学者的批判,成为“私法交易上的私生子”。
但是,让与担保以其自身所具有的巨大社会功能而逐渐被各国判例和学者所接受,并一跃成为担保法领域中的重要担保方式。
人民法院对“让与担保”效力的认定规则
人民法院对“让与担保"效力的认定规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马家强所谓让与担保,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一定担保物的权利先行移转给担保权人,于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就该标的物受偿之非典型担保方式.通说认为,让与担保的构成要件有三:第一,担保物的财产所有权需要发生转移;第二,财产权转移的目的应当是为了给债务设定担保;第三,让与担保权从属于事先存在的主债权,则让与担保应以真实、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基础。
由于让与担保的发生和成立是以被担保债权的发生或成立为前提条件的,所有权转移的首要目的是为了担保债务而非真实的所有权让渡,因此,让与担保是债权合同的从合同,其所有权转移只是外观的、暂时的、可回转的。
当被担保债权被清偿时,该担保权随之消灭,所有权亦必须返还。
虽然我国《物权法》并未明文规定让与担保制度,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相对于传统的质权、抵押权、留置制度而言,让与担保以其快捷便利、能够减少第三方出现的可能性、维护交易安全、扩大融资担保物等特点逐步显示出其优越性,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
作为一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高度融资需求而发展形成的一种非典型性担保方式,让与担保司法效力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莫衷一是。
在本文中,笔者结合已公开判例就“让与担保协议是否有效”的裁判规则进行概括、提炼,以飨读者。
一、认可让与担保协议约定的有效性。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的司法文书都倾向性认可“让与担保协议"的有效性,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施行后,该解释第二十四条被诸多法院确定为“以司法解释形式确立了该担保形式的合法性。
”认可让与担保协议约定的有效性的典型案例如下: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终字第0205号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让与担保制度,但当事人约定的让与担保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亦不违反物权法定主义立法意旨,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促进交易、对抗风险、融通资金等价值与功能,应当认定有效。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一、引言担保业务作为现代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信用关系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担保业务的运作,提高信贷风险管理水平,制定担保业务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二、担保业务管理制度的目的与适用范围1.目的:担保业务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金融机构在进行担保业务过程中能够科学合理地管理和控制风险,规范各项操作流程,保障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权益。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金融机构在开展担保业务过程中的各项行为,包括担保业务的审查与决策、担保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担保物管理等。
三、担保业务管理的原则1.风险导向原则:以风险为导向,在担保业务的各个环节中,注重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确保担保业务的安全性。
2.合规合法原则:担保业务的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持合规合法的运作。
3.审慎经营原则:金融机构在进行担保业务时应当审慎经营,遵循稳健的经营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四、担保业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担保业务审查与决策(1)借款人资信调查: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准确的调查,包括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等方面。
(2)担保方式选择:根据借款人的需求和风险情况,金融机构应选择适当的担保方式,如信用担保、质押担保或保证担保等。
(3)风险评估与决策:在进行担保业务之前,金融机构应对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决策方案,确保担保业务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2.担保合同的签订与履行(1)担保合同的内容:担保合同应明确约定担保的对象、担保责任的范围、担保期限、担保金额以及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
(2)担保合同的签订: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签订。
(3)担保合同的履行:金融机构应定期对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3.担保物管理(1)担保物的评估与选择: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提供的担保物进行评估,确保担保物的价值能够覆盖担保业务的风险。
担保管理制度
担保管理制度一、引言担保是企业在与合作伙伴进行业务合作时常常面临的一项重要事项。
为了保障企业合规经营,降低经营风险,提高担保业务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担保管理制度》。
二、管理标准1. 担保业务申请与审批1.合作伙伴在需要担保的业务前,须按照公司制定的担保业务申请流程提交申请。
2.担保申请需包含完整的业务背景、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担保费用等详细信息,并由申请人进行签字确认。
3.担保业务的审批流程应当符合公司的内部治理要求,包括风险评估、审查及决策流程。
4.审批过程中,需充分考虑风险控制和公司利益,确保担保决策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5.经过审批通过的担保业务,须签订相应的担保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 担保风险评估1.在进行担保业务申请和审批过程中,应设立风险评估团队,负责对担保项目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分析。
2.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担保对手方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经营状况及行业前景的评估等重要指标,并与合作伙伴一起共同确认。
3.风险评估报告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4.风险评估报告将作为决策担保申请的重要参考依据。
3. 担保合同管理1.担保合同是担保业务的法律依据,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并按照公司规定的合同管理流程进行归档和保存。
2.担保合同应明确约定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担保费用、担保责任等重要条款,以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合法、有效。
3.担保合同的执行过程中,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确保合同权益的实现。
4.担保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采取书面方式,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4. 担保业务监督和跟踪1.担保业务的监督和跟踪工作应由公司指定的专责部门进行,负责监督担保业务的实施情况。
2.监督和跟踪工作主要包括对担保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监控,确保担保责任得到切实履行。
3.如发现担保业务存在风险变化和实际违约等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并向上级管理层报告。
4.定期进行担保业务的检查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一、总则1.担保业务管理制度的制定目的是规范担保业务操作,提高担保业务风险控制能力和服务质量,保障公司和客户权益。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担保业务相关的流程和操作。
3.担保业务部门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本制度。
二、担保业务流程管理1.客户申请阶段1.2担保业务部门根据客户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并决定是否接受业务申请。
1.3与客户进行业务需求沟通,并提供相关材料清单和要求。
1.4客户提交申请材料,担保业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并与客户进行反馈沟通。
2.业务审批阶段2.1担保业务部门负责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和担保额度审批,并制定担保业务方案。
2.2担保业务部门将审批结果提交给公司高层进行最终决策。
2.3担保业务部门将最终审批结果及时告知客户,并根据需要与客户协商调整方案。
3.担保合同签订阶段3.1确定担保业务方案后,担保业务部门起草担保合同,并要求客户提交相关合同和证明文件。
3.2定期与客户进行合同讨论,并在双方达成一致后进行正式签约。
4.业务管理阶段4.1担保业务部门对已签约的担保业务进行定期跟进和管理,包括审计、监督和风险控制。
4.2担保业务部门接收客户的还款信息,进行核实和记录,并做好催收工作。
5.业务终结阶段5.1担保业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监督客户的还款情况,并进行风险预警。
5.2如客户逾期未还款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担保业务部门立即启动相关程序,并与公司法务部门合作处置。
三、担保业务风险管理1.担保风险评估1.1进行客户背景调查,包括公司信用、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
1.2对担保对象进行资产评估,确保足够的担保价值。
1.3评估担保业务的风险水平和承受能力,以确定担保额度和担保方案。
2.风险控制措施2.1对担保业务进行集中风险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事件。
2.2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和审批流程,确保风险合理可控。
3.风险预警和处置3.1设立风险预警指标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风险信号。
3.2针对风险事件,担保业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处置。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担保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或其他专业担保机构为企业、个人提供风险担保,以此促进融资活动的一种金融服务。
担保业务涉及到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合作关系,为了规范和管理担保业务,保护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利益,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一、担保准入和评估制度1.担保资格准入标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设定担保机构的注册条件和资质要求,确保身份合法、经营规范的机构才能开展担保业务。
2.担保能力评估:建立评估担保机构综合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的指标体系,对担保机构进行定期评估和分类监管,对评估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3.风险防控体系:明确担保机构应建立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机制,包括借款人贷前风险评估、担保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预案等。
二、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制度1.客户信息管理:实行开户制度,确保登记的客户信息真实、准确,并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对客户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2.业务审查流程:建立担保业务审查的程序和流程,包括担保费率及担保额度的制定、业务办理材料的要求、担保物权的确认等。
3.合同管理:制定规范的合同模板,明确双方权益与责任,合同签署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4.业务操作流程:明确担保业务的操作流程,包括申请和审批流程、贷后管理流程、风险预警和处置流程等,确保业务操作规范化。
5.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担保业务的内部管理和岗位职责,包括权限划分、风险控制和内部审计等。
三、风险管理和监督制度1.风险预警和监测: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定期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风险。
2.风险暴露度控制:制定风险控制指标和风险暴露度的上限,对担保业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控制。
3.备付金管理:对担保业务的备付金进行专门管理,确保备付金的安全与充足,以应对突发风险和担保业务的变动。
4.监督检查与评估: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担保机构的业务操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有针对性地提供监管意见和建议。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公司担保业务的管理,防范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业务,是指本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为被担保人向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
第三条担保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担保业务的受理与调查第四条担保业务的受理应符合公司的业务范围和风险政策。
业务部门在接到担保申请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完整的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贷款用途说明、还款计划等。
第五条业务部门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担保需求的合理性等进行全面调查。
调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实地考察、查阅资料、访谈相关人员等。
第六条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撰写调查报告,详细说明调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及风险评估意见,并提交给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第三章担保业务的审查与审批第七条风险管理部门对业务部门提交的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反担保措施的可行性等。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门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给公司担保审批委员会进行审批。
第九条担保审批委员会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对担保业务进行集体审议和决策。
审批决策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参与审批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四章担保合同的签订第十条经审批同意的担保业务,由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起草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应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第十一条担保合同起草完成后,应提交给担保申请人进行确认。
担保申请人对合同条款有异议的,双方应协商修改。
第十二条担保合同经双方确认无误后,正式签订。
签订担保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五章反担保措施第十三条为降低担保风险,公司原则上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措施。
公司融资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融资担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公司融资担保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公司的融资及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2. 公司融资活动应遵循合法、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资金用途明确,还款来源可靠。
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的所有融资及担保行为。
二、融资管理1. 融资决策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必要时应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财务评估和风险分析。
2. 融资前,财务部门应对融资项目的可行性、成本效益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融资方案。
3. 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融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措施等。
4. 融资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执行,任何变更都需重新审批。
三、担保管理1. 公司提供的担保应当基于真实交易关系,严禁为虚假交易或非法目的提供担保。
2. 担保决策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对被担保方的信用状况、偿债能力进行严格审查。
3. 对外提供担保前,应评估担保风险,明确担保责任,制定风险防控措施。
4. 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期限、担保范围、担保责任等关键条款。
5. 对于反担保措施,应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四、风险管理1. 建立融资担保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对融资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
2. 对于存在潜在风险的融资担保项目,应及时采取措施,包括增加担保物、调整还款计划等。
3. 建立应急预案,对于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提前规划应对措施,减少损失。
五、信息披露1. 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融资担保信息。
2. 对于重大融资担保事项,应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六、附则1.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让与担保与流质契约的区别是什么
If you want to live an ordinary life, you will encounter ordinary setbacks.(页眉可删)让与担保与流质契约的区别是什么导读:让与担保与流质契约是两种不同的制度。
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
而且争议很大。
流质契约是指当事人在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时,或债权清偿期届满前,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质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所有的制度。
一、让与担保与流质契约的区别是什么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
是否将让与担保制度列人,争议很大。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拟定的,在三次审议稿之前的诸稿中,都规定了让与担保制度。
但由于种种原因,最终没有规定该项制度。
从让与担保的发展史看,其系判例法的产物而非成文法的产物。
流质契约是指当事人在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时,或债权清偿期届满前,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质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所有的制度。
流质契约是转移抵押物、质押物所有权的预先约定,为法律明确禁止。
二、什么是让与担保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与典型担保在法律构造和规则内容上存在一些区别,但它能弥补典型担保存在的一些缺陷,在担保债权受偿和融通资金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作用,能促进市场经济繁荣和发展;让与担保又是一种非规则担保,在实践当中亦存在一些消极作用,须在规则设计上予以防范和规制。
让与担保以担保物所有权的移转作为担保标的,对其法律构造和性质作何种理解,涉及当事人之间以及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
三、什么是流质契约流质契约又称“流抵契约”“抵押物代偿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合同。
流质契约无效,但流质契约无效并非指整个担保合同无效。
如果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担保合同其他部分内容仍是有效的。
[管理制度]关于让与担保制度
2022 年 10 月 1 日正式实施,于其起草过程中,学界曾经有是否增设让和担保制度的争论,然而最终出台的物权法对此却没有规定。
如何见待和理解上述问题?文章分析了让和担保的性质,让和担保和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关系以及让和担保和动产抵押的关系,认为:现行物权法不将让和担保制度纳入其中,是值得赞同的。
壹、让和担保的内涵和特征让和担保有广义和狭义之说。
广义让和担保,包括买卖式担保和让和式担保。
狭义让和担保,仅指让和式担保,是指债务(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清偿,将担保标的物之整体权利(通常是所有权)移转给债权人,于债务履行完毕后,标的物的整体权利又回归于担保人;于债务届时未能得到清偿时,债权人有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1]。
本文所指让和担保为后者,即狭义让和担保。
让和担保作为壹项独立担保方式,具有如下基本特征:(壹)让和担保是壹种非典型担保,和民法典规定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典型担保相比,让和担保是于实践中由判例确认的担保方式,属于非典型担保。
(二)让和担保是壹种约定担保,设立基于当事人的约定。
法定担保具有维护债权平等之作用,从属性非常强烈;而让和担保这种约定担保具有融通资金之作用,从属性有逐渐减弱之势。
(三)让和担保是由判例法确立的壹种担保方式,传统民法对其多未设明文且曾经质疑其适法性。
但由于让和担保具有其他担保方式无可比拟的便利性,而逐渐被德国、日本、英国、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判例所承认[2]。
二、让和担保的性质之析让和担保于性质上究竟属于物权、债权?抑或者处于二者中间的权利?学界壹直有不同见解。
于传统物权理论中,担保物权的物权性本身就有争议,而让和担保相对于其它担保物权而言,物权性就更弱。
尽管目前物权说占主导地位,但远未达成壹致。
即使承认让和担保是壹种物权的学者,对让和担保权利性质的争论也从未住手。
如,所有权说就认为,让和担保不是壹种新创设的和抵押权或者质权概念相当的担保物权,而是基于让和担保契约的设定而包含有权利义务关系的所有权法律关系;而担保权说则认为,让和担保不是所有权,而是壹种担保权。
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篇一」20xx年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板20xx年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而由公司为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三条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
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五条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一)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担保事项。
对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的审议,须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其他事项,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一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前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除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第七条董事会应指定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部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
让与担保和流押条款
让与担保和流押条款让与担保和流押条款是商业合同中常见的条款,它们可以帮助企业在融资、贷款等方面获得更好的条件和利益。
本文将从定义、应用、注意事项等方面详细介绍让与担保和流押条款。
一、让与担保的定义和应用让与担保是指债权人将其拥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并将该债权作为担保物抵押给债权人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获得更好的融资条件和利益,因为担保物的价值通常高于债权本身。
让与担保通常用于企业融资、贷款、债券发行等方面。
例如,企业需要融资,但由于信用等原因,无法获得银行贷款。
此时,企业可以将其拥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并将该债权作为担保物抵押给银行,从而获得更好的贷款条件。
让与担保的优点在于可以提高企业融资的成功率和融资额度,同时还可以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但是,让与担保也存在一些风险,例如担保物价值下降、债权人违约等情况。
二、流押条款的定义和应用流押条款是指债权人将其拥有的抵押物转让给第三方,但仍保留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并继续享有该抵押物的收益权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将抵押物用于多个贷款或融资项目,从而提高其利用率和收益。
流押条款通常用于银行贷款、债券发行等方面。
例如,银行需要向企业提供贷款,但企业拥有的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满足银行的抵押要求。
此时,银行可以将该抵押物转让给第三方,但仍保留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并继续享有该抵押物的收益权,从而满足其抵押要求。
流押条款的优点在于可以提高抵押物的利用率和收益,从而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但是,流押条款也存在一些风险,例如抵押物价值下降、第三方违约等情况。
三、应注意的事项在使用让与担保和流押条款时,企业应注意以下事项:1. 确保担保物或抵押物的价值符合要求,避免价值下降导致风险。
2. 确保第三方的信誉和资信状况可靠,避免第三方违约导致风险。
3. 确保合同中的条款明确、详细,避免出现漏洞或争议。
4. 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合法性,避免出现法律问题。
总之,让与担保和流押条款是企业融资、贷款等方面的重要工具,可以帮助企业获得更好的条件和利益。
合同法关于让与担保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让与担保的规定《合同法中关于让与担保的具体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合同中的让与担保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益,依法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让与担保行为。
第二章让与担保的设立第四条【让与担保的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设立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担保的债权合法、有效;(三)担保财产具有可转让性;(四)担保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担保债权的金额。
第五条【让与担保的登记】让与担保设立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应当将担保财产的权属变更登记至债权人名下。
第六条【让与担保的效力】让与担保设立后,债权人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章让与担保的消灭第七条【债务履行】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让与担保消灭。
第八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将担保债权转让给他人的,让与担保继续有效。
第九条【担保财产的返还】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应当将担保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侵权责任】当事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解释权】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废止条款】本规定施行前有关让与担保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让与担保举例解释 -回复
让与担保举例解释-回复"让与担保"是一种法律制度,指债权人(让与人)将其对于债权的权益让渡给第三人(受让人)时,同时将自己拥有的财产作为担保提供给债权人债务。
这种制度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法律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以减少违约的损失。
下面将逐步阐述这一概念,并进行一些实际例子的解释。
首先,让与担保是一种合法且常见的交易方式。
债权人在与债务人建立债权关系时,可以通过签署协议的形式,将其债权权益让渡给第三人。
同时,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可以要求让与人提供担保。
这种担保可能是债权人的个人财产,也可能是其他形式的担保物,例如房产、股权等。
一种常见的让与担保形式是担保人担保债权。
即债权人在与债务人建立债权关系后,由第三人作为担保人为债务人的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举个例子来说,甲是乙的债权人,乙借款给丙。
为了确保还款能力,甲要求丙找一个担保人,如果乙不能按时还款,则担保人代为承担还款责任。
在这个例子中,担保人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而出现的,债权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与担保人共同追究乙的还款义务。
另一种常见的让与担保形式是债权权益的让与。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将其对于债权的权益让渡给受让人,并同时将自己拥有的财产作为担保提供给受让人。
这种模式在商业借贷和债券市场中非常常见。
例如,企业A发行债券给债权人B,债务人C同意将自己拥有的财产作为担保提供给B。
这样一来,即使企业A违约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债权人B仍然可以依据担保物来获得部分或全部的债权。
这种方式的好处是,它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保护机制,使其能够更好地管理风险。
除了上述两种常见形式,让与担保还可以有其他的变种方式。
例如,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持有债务人的股权作为担保,从而在债务履行出现问题时,通过出售股权来从债务人获得赔偿。
总之,让与担保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减少违约损失。
在实际操作中,让与担保的形式有多种多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交易需求进行选择。
[管理制度]关于让与担保制度
[管理制度]关于让与担保制度管理制度:关于让与担保制度一、目的:为规范公司内部的资金管理行为,保障公司的资金安全,防范风险,营造健康的经营文化,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范围:适用于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在资金管理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让与担保行为。
三、制度制定程序: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依法予以公示。
四、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1. 《企业财务管理规定》2. 《公司治理准则(试行)》3. 《证券法》4. 《公司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7. 《行政管理法》五、各项制度的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1.让与担保的范围涉及公司内部的让与担保行为。
2.让与担保的目的规范公司内部让与担保行为,保障公司的资金安全,防范风险,营造健康的经营文化。
3.让与担保的内容(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和其他内部管理规定。
(2)让与方案须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并需经过相关部门评估和批准。
(3)让与方案需经过合法、公正、公开的程序来确定。
(4)担保方式应异业联保或得到正规金融机构担保。
(5)让与担保授权必须是明确和规范的。
4.让与担保的责任主体公司内部有关方面人员。
5.让与担保的执行程序(1)让与方案的提出(2)让与方案的评估和批准(3)让与协议的签署(4)让与监管6.让与担保的责任追究(1)若发生财务风险事件,涉及公司内部让与担保行为者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2)若因让与担保行为导致公司的损失,涉及公司内部人员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制度规定应严格执行,若违反制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管理制度]关于让与担保制度
[管理制度]关于让与担保制度一、背景介绍由于公司业务的发展和经营风险的增加,为保障公司和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公司特制定了本管理制度,明确了关于让与担保的规定和流程。
二、目的和意义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内部关于让与担保业务的操作,提高担保业务的风险管控能力,保护公司和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担保业务的进行,包括担保合同的签订、担保额度的确定以及担保责任的履行等事项。
四、定义和解释1. 让与:指当初让与权人与被让与权人之间根据合同约定,行使对权益的处分权。
2. 担保:指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方式对债权人的债权提供保证。
3. 担保额度:指公司为特定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最大金额。
五、让与担保的程序和要求1. 公司内部担保业务的进行需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并获得批准。
2. 在担保合同签订之前,需对被担保人进行严格的信用评估以及资产状况的审查。
3. 在确定担保额度时,需考虑被担保人的还贷能力、还款来源等因素。
4. 担保合同应明确约定担保的对象、担保期限、担保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5. 担保人应及时履行担保责任,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障。
六、风险管理措施1. 加强对被担保人的监督和跟踪,及时了解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 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分类,采取不同的风险管理措施。
3. 做好风险报告和风险应对预案的编制,确保在风险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应对和解决。
七、违约处理1. 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债权人的损失。
2.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公司内部的所有担保业务。
以上便是关于让与担保制度的管理制度,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能够严格遵守,并做到风险管控、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公司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让与担保的条款
让与担保的条款
让与担保的条款通常是在贷款合同中的一个子条款,用于确保贷款人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能够转移或转让该贷款的权益给第三方机构或个人。
这些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让与权:贷款人有权根据需要将其在贷款中的权益转让给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基金或收购方。
2.通知:贷款人必须提前通知借款人和其他相关方贷款权益的转让,通知方式可以是书面通知或电子邮件等。
3.违约处理:如果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将贷款权益转让给第三方进行追索或处置,以弥补借款人的违约损失。
4.权益转让费用:贷款人或转让方有权就贷款权益的转让收取一定的费用或手续费,费用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5.保密条款:贷款人和第三方都有责任对贷款的转让过程和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以确保借款人的个人和财务信息的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条款的具体内容可能因各种因素而有所不同,具体的条款将在具体的贷款合同中进行详细说明和约定。
建议在签署合同之前,借款人应详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在有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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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关于让与担保制度
关于让和担保制度
摘要:物权法已经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于其起草过程中,学界曾有是否增设让和担保制度的争论,然而最终出台的物权法对此却没有规定。
如何见待和理解上述问题?文章分析了让和担保的性质,让和担保和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关系以及让和担保和动产抵押的关系,认为:现行物权法不将让和担保制度纳入其中,是值得赞同的。
壹、让和担保的内涵和特征
让和担保有广义和狭义之说。
广义让和担保,包括买卖式担保和让和式担保。
狭义让和担保,仅指让和式担保,是指债务(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清偿,将担保标的物之整体权利(通常是所有权)移转给债权人,于债务履行完毕后,标的物的整体权利又回归于担保人;于债务届时未能得到清偿时,债权人有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1]。
本文所指让和担保为后者,即狭义让和担保。
让和担保作为壹项独立担保方式,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壹)让和担保是壹种非典型担保,和民法典规定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典型担保相比,让和担保是于实践中由判例确认的担保方式,属于非典型担保。
(二)让和担保是壹种约定担保,设立基于当事人的约定。
法定担保具有维护债权平等之作用,从属性非常强烈;而让和担保这种约定担保具有融通资金之作用,从属性有逐渐减弱之势。
(三)让和担保是由判例法确立的壹种担保方式,传统民法对其多未设明文且曾质疑其适法性。
但由于让和担保具有其他担保方式无可比拟的便利性,而逐渐被德国、日本、英国、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判例所承认[2]。
二、让和担保的性质之析
让和担保于性质上究竟属于物权、债权?抑或处于二者中间的权利?学界壹直有不同见解。
于传统物权理论中,担保物权的物权性本身就有争议,而让和担保相对于其它担保物权而言,物权性就更弱。
尽管目前物权说占主导地位,但远未达成壹致。
即使承认让和担保是壹种物权的学者,对让和担保权利性质的争论也从未停止。
如,所有权说就认为,让和担保不是壹种新创设的和抵押权或质权概念相当的担保物权,而是基于让和担保契约的设定而包含有权利义务关系的所有权法律关系;而担保权说则认为,让和担保不是所有权,而是壹种担保权。
但于让和担保之标的物为不同种类(比如动产、债权等)尤其是让和标的物为债权的情况下,如何解释该担保权是壹种担保物权?笔者认为有进壹步探讨之必要。
(壹)于让和担保之标的为动产和不动产的情形下,让和担保权人所取得的仅为形式上的所有权,而非实质上的所有权。
只有于债务人到期不能偿债时,债权人才有可能确定地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
由此可见,于让和担保存续期间,债权人且非真正的所有权人。
此情形下,将让和担保界定为所有权且不合适,而应界定为担保权。
更准确壹点应界定为担保物权。
因为债权人是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所享有的权利,当然为担保物权[3]。
(二)于让和担保之标的为债权时,则无法将其解释为所有权,更不应解释为担保物权。
因为首先,所有权的标的仅限于物,债权不能成为所有权的标的;其次,某壹债权即使被转移于另壹债权人作为债的担保,受让的债权人所取得的仅仅是对原债权人的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该债权不可能经过转让就变为物权,当然也不可能变为担保物权[4]。
(三)于让和担保之标的为有价证券等权利时,其性质界定更为困难。
于票据等权利凭证不记名的情形下,谁占有该权利凭证谁就享有该权利凭证所表彰的权利;只有于票据等权利凭证记名的情形下,权利凭证上所记载的权利人才是真正的权利人。
于前者,权利的享有和权利凭证的占有难以分开,也就难以区分究竟是权利质仍是让和担保;于后者,虽然能够作此区分,但对让和担保的定性且非易事。
从总体上见,应将其定性为担保物权,因为其物权属性胜于债权属性[5]。
这种定性困难反映出让和担保的复杂性。
同时说明:于物权和债权这种民事权利二分法的传统理论情形下,要找到让和担保于立法中的适当位置且非易事。
三、让和担保和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关系之析
若认可让和担保权为物权,则会发现这种权利移转型担保制度的引进,将对物权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构成冲击,从而凸显其纳入物权法框架的障碍。
(壹)让和担保和物权法定原则
所谓物权法定,是指物权之种类、内容和变动等,均以法律规定者为限,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
让和担保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于长期社会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判例
和学说确立的壹种物权制度。
有人认为,正是因为其和物权法定原则相违背(比如,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动产让和担保,不以标的物之移转占有为必要。
再如,仅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就能够设定担保物权等,这不符合物权变动的壹般原则),所以于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壹直没有被立法所确认。
必须承认,物权法定原则确有壹定的“僵化性”,为克服这种僵化,物权法定主义的解释越来越宽泛。
但不管是坚守严格的物权法定,仍是主张物权法定的缓和,让和担保这种非典型担保方式和传统物权法之担保体系存于某种异质性是肯定的。
(二)让和担保和公示公信原则
自近代民法法典化运动以来,不动产和动产相区分的理念逐渐明晰,依近代以来形成的物权规范,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动产物权则以占有及交付为公示方式。
非经公示物权变动不能发生,或者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于此基本格局下,动产之上设立不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不仅难以满足公示的要求,和物权的基本理念和规则不合,而且仍会对交易的安全带来重大妨害。
[于公示效力上,对采登记要件主义的国家来说,当让和之标的物为不动产时,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成立权利之让和。
而当让和标的物为动产时,由于动产种类繁多,价值不壹,即使采用登记作为公示,无法要求所有的动产让和担保均必须登记,因而于效力上只能是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这样势必造成同壹种类的物权于公示效力上的不壹致,即不动产让和担保采公示登记生效主义而动产让和担保采公示登记对抗主义[6]。
(三)让和担保和壹物壹权原则
让和担保和大陆法系的所有权概念及壹物壹权原则也难以相容。
前面于分析让和担保的性质时,就提到所有权说和担保权说。
但不论这二者之间有何差异,它们均承认于让和担保期间,担保权人取得形式上的所有权,而担保人则保留实质的所有权,这正是让和担保难以纳入大陆法系物权法框架的重要原因。
大陆法系传统的担保物权机理是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之物上设定定限物权作为担保,担保权人对担保物只享有担保物权(定限物权)。
而让和担保的担保机理是让和“所有权”作为“担保”,担保权人对担保物享有所有权,但此所有权只起担保作用,担保权人不能为担保权之外的处分。
因此和传统担保不同,让和担保具有形式和实质的二重性,即对外于法律外观上,债务人将标的物所有权移转和债权人,债权人为标的物的所有权人;而对内于实质上债务人转让标的物所有权是为债权提供担保,债务人仍为标的物所有权人。
这实际上是承认了壹种担保权化的所有权,把原来属于概括性的权利转变为定限性质的权利;原来壹物之上只能有壹个所有权,变成壹物之上且存有俩种所有权[7]。
四、让和担保和动产抵押制度的关系之析
《担保法》规定了动产抵押制度,而让和担保和动产抵押于实践中能够说非常接近。
(壹)从设定上见,让和担保的设定主要涉及三个问题:壹是让和担保合同,二是让和担保的当事人,三是让和担保的标的物。
于前俩个问题上,让和担保和动产抵押这俩种制度的规定几乎完全相同,均以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为必要,合同当事方均是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
只有于第三个问题,即担保标的物上有所差异。
学者普遍认为,让和担保同动产抵押相比,最大优势就是其标的物的适用
范围不受限制。
而动产抵押物的适用范围受到壹定限制,但时至今日,这种人为限制已经有放宽之势,因此于担保标的物之范围上,让和担保和动产抵押已日趋接近。
(二)从公示方法和效力上见,就动产让和担保而言,各国的判例多以登记作为标的物让和之公示,而对公示效力,则有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之分。
而就动产抵押而言,从承认动产抵押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立法见,各国对动产抵押均采取登记方法,于抵押登记公示效力上则多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由此可见,无论是让和担保仍是动产抵押,均存于“公示性”较弱的问题,均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权利人权益方面面临同样的困境。
(三)实现方式之比较
壹般认为,让和担保的实行是壹种私实行。
动产让和担保当事人对担保权的实行方式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可于归属清算型和处分清算型中任选壹种方法实行。
因此动产让和担保的实行程序简便,其不必经过拍卖程序,节约了交易成本。
相比较而言,动产抵押权的实行则多体现为壹种公法程序,比如债权人必须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将抵押标的扣押进而实施强制拍卖或强制监管等。
但时至今日,各国物权立法对抵押权实行的规制已趋缓和。
我国《担保法》中就规定了以协议折价取得抵押物所有权和拍卖变卖抵押物受偿。
因此,俩项制度的实行已无高下之分[8]。
五、结语
总之,就让和担保的性质而言,认定其为担保物权尚属过早,应就让和之标的物作具体分析。
即便认可让和担保的物权性,其和物权法三大基本原则也存于着壹定的冲突。
另就让和担保的功能而言,其和动产抵押制度有诸多相似之处。
因此,物权法未将让和担保制度纳入其中,笔者是非常赞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