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效挂钩方案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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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
支付工资的人员。
2、从业人员
指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包括全部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私营业主、个体户主、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农村从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包括民办教师、宗教职业者、现役军人等)。这一指标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全部劳动力资源的实际利用情况,是研究我国基本国情国力的重要指表。
3、根据劳动部(1997)261号文件规定,企业人工成本包括:职工工资总额,社会保险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
护费、职工住房费用和其他人工成本费用等7大项。
(1)职工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或实物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记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社会保险费用。指国家通过方法对职工支付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企业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费用。此项人工成本费用只计算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不会
个人缴纳的部分。因为个人缴费已计算在工资总额以内。
(3)职工福利费用。是在工资以外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职工福利费用。主要用于职工的医疗卫生费、职工因工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包括集体、生活福利设施,如职工食堂,托儿所、幼儿园、浴室、理发室、妇女卫生室等,以及文化福利设施,如文化宫、俱乐部、青少年宫、图书室、体育场、游泳池、职工之家、老年
人活动中心等)物业管理费、上下班交通补贴。
(4)职工教育费。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提高培训、转岗培训、派外培训、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费用和企业自办大中专、职业技术院校等培训场所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职业技能鉴定费用(5)劳动保护费用。指企业购买职工实际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费用。如工作服、保健用品、清凉用品等。
(6)职工住房费用。指企业为改善职工居住条件而支付的费用。包括职工宿舍的折旧费(或为职工租用房屋的租金)、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实际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以及企业住房的维修费和管理费等。
(7)其他人工成本费用。包括工会费经费、企业因招聘职工而实际花费的职工招聘费、咨询费、外聘人员劳务费,对职工的特殊奖励(如创造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支付实行租赁、承租经营企业的承租人,承包人的风险补偿费等。解除劳动合同或终
止劳动合同的补偿费用。
1、从业人员指公司所有在册人员。
2、在岗人员,指常年参与考勤,在岗工作的人员,如挂编人员不算。
3、全年平均人数一般指12个月平均在岗人员,如中途有入职、辞退等情况。将每个月人数加起来除12即可。
4、人工成本:由工资、奖金、双薪、福利、保险、住房补贴、部分人员房租等一切个人支出之和除以全年平均人数。如果单位
用于人工成本分析则要统一口径。
4、全年平均职工人数:全年12个月的人数相加总和除以12。
发文单位: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国税局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苏劳社险[2004]13号
发布日期:2004-8-27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国地税各征管分局),各直属单位:
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挂钩联系的机制,使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
系,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工效挂钩具体形式的选择
除金融和部省属企业外,凡是生产经营正常满二年以上,财务制度健全、管理基础较好、无亏损的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内资企业,都可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具体挂钩形式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和行业特点自主选择。挂钩形式一旦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三年不变。
1、工资总额与实现利润挂钩。主要是以实现利润总额确定挂钩的经济指标。
2、工资总额与运营收入挂钩。主要以运营收入确定挂钩的经济指标,适用于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公交、
出租企业等。
3、工资总额与施工产值百元施工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挂钩经济指标主要以建筑施工产值和三产营业收入的总和(扣除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在国外承包工程完成的产值和国外劳务收入、三产营业收入的70%,分包工程和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等后的施工产值)。适用于从事建筑安装生产企业。
4、工资总额与实现利润、出口创汇收入复合经济指标挂钩。挂钩经济指标主要以实现利润总额和按海
关提供出口创汇数。适用于主营出口业务的外经贸企业
5、实现利润与工资总额使用额度控制办法。经济指标主要以实现利润总额和当地政府公布的企业工资
增长指导线的基准线确定工资增长使用额度的幅度。适用于微利企业和政策性亏损企业。
6、实行工资集体协商自主确定工资办法。适用于已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通过协商在政府公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预警线的增长幅度内,根据“两个低于”的原则自主确定工资总水平。经济指标主要包括实现税利、劳动生产率、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实现税利按财务决算实现利润总额、增值税、营业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确定。
劳动生产率指标包括:工业企业人均劳动生产率,按企业上年增加值实绩除以上年全部职工平均人数;商品流通企业按人均销售额;建筑施工企业按人均施工产值;其他行业按各自行业特点的劳动生产率指标
进行确定。
企业平均工资基数按上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实绩除以年职工平均人数。
二、企业工效挂钩经济指标基数的确定。
1、新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指标,一般以上年经有权部门或中介机构确认的会计报表中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剔除一些不可比因素或不合理因素,如生产经营发生变化,跨企业成建制划出划入等来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如上年实绩低于前3年平均数,按前3年平均数,核定挂钩经济指标基数和工资基
数。
2、上年已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或工资总额使用额度控制办法的企业,一般按上年工效挂钩实发数为基数。如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成建制划入划出、改制职工退工、退休人员等,按人均效益调整挂钩
经济指标基数。
三、企业挂钩工资总额核定
1、新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原则上以企业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中的实发工资总额为基数,核减一次性补发上年工资、奖金,成建制划出职工的工资或改制中退工人员工资及各种不合理因素和非工资性支出,核增上年新增人员,成建制划入职工的翘尾工资,按上年年末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核定工资总额基数。如上年人均实发工资超过苏州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核定工资基数。
2、实行百元施工产值含量包干的工资基数按上年税前实际支出的全部职工包括三产人员、外来用工等
人员全部工资总额。其中不包括分包工程和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等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3、上年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原则上以上年企业工资核算提取发放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核定(除实行百元施工产值含量包干企业),加上上年超过核定人数按实列支接收和录用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人员的工资,新建项目基建移交生产后增加的人员的工资,成建制划入(出)人员工资和核减改制中退工人员、退休人员的工资。上述新增人员工资按“同工同酬”的原则按企业平均工资水平核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