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几个问题(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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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6年12月7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相关知识产权审判庭:为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强化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判指导,现将我们调研中发现的相关问题梳理汇总并解答如下,供审理案件时参考。

一、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答: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各级法院应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依法制裁和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和公平、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依法从严惩处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分子,严格缓、免刑的适用条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并注意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

同时,在审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要注重推动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等多种途径强化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充分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和刑事证明标准,强化事实证据的收集和审查,防止刑事司法手段的过度介入,合理控制打击面,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销售盗版光碟行为如何定性?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两高一部意见》)的规定,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知识产权法题目

知识产权法题目

名词解释:1.著作权:即版权,指作者或其它著作权人依法对其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2.知识产权:指人的智力的创造物,是与知识财产紧密相关的各种各样的信息的总和,它属于民事权利,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

简答题:3.简述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答:知识产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对象的独立性。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产权从权利的内容看主要是一种支配权,权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进行全面支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

(2)产生法律效力的地域性。

包括: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知识产权可分地域行使。

(3)权利主体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质的民事权利,它与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4)受法律保护的时间性。

是指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的期间及限度,包括历史时间性和法定时间性两层含义。

4.简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答: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有:(1)民事责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此外,侵犯著作权还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著作权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形式是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著作权法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形式还有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

(3)刑事责任:《著作权法》没有规定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217条、218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侵犯著作权罪。

5、简述著作权许可使用与著作权转让的差异。

答:(1)著作权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而著作权转让改变了著作权归属。

(2)著作权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到许可合同的限制没有自由的处分权;而著作权转让后受让人有处分权,不仅可以自己行使该权利,也可以将获得的权利再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3)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一般许可中被许可人不能因被侵权而提起侵权之诉,只有专有使用权的被许可人才能;而著作权转让中,任何受让人对侵权行为均可提起侵权之诉。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状分析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状分析

浅议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状分析【摘要】近年来,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猖獗,且手段不断更新。

这反映了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在法律层面,特别是刑法保护方面的不足。

本文对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状进行讨论,并就不足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建议措施一、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概述(一)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内涵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是指通过刑事法律来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更进一步说,是指立法者将一些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其刑罚制裁即用刑罚作为手段,通过刑事程序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以保护知识产权从而维护知识产权利人的利益和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1]。

(二)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价值取向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应采取保护主义,其主张知识产权的排他性,知识产权与其他普通私权一样应得到保护。

从目前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现状来看,应该坚持保护主义的价值取向,这有利于在社会中形成原始创新的法律氛围。

二、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状分析(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法律体系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法律体系,主要有刑法、附属刑法和单行刑法、司法解释、条例和国际公约与国际协议等组成。

1.刑法我国刑法在1997年修订后,有意识地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纳入刑事法律体系当中,对1979 年刑法、附属刑法和单行刑法规定等进行了归纳吸收,在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中对“侵犯知识产权罪”进行了统一规定。

2.附属刑法和单行刑法1997年刑法修订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主要是通过一些附属刑法与单行法为法律依据。

如1993年制定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1994年制定的《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规定》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法对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缺失。

3.司法解释为准确适用法律、统一执法尺度,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司法解释。

如2004年“两高”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当时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详细限定,降低了部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标准,对相关刑法条文的可操作性起到了优化作用,对办理侵权刑事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浅议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浅议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浅议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已成为促进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有力杠杆。

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重要的一环,是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文章旨在通过探讨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价值取向,明晰其功能定位并确定合理保护水平,对我国知识产权刑事立法和司法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犯罪;刑法保护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价值取向法律的目的在于“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结合,从而建立起个人与社会的伙伴关系”。

[1]知识产权刑事立法的完善,不仅仅是一个立法技术层面上的问题,更重要的,应当对知识产权刑事立法价值取向层面的一些问题做一考量。

[2]知识产权保护理论认为,对知识产权进行刑法保护,不外乎保护私人财产权和维护竞争秩序两种目的,而从各国的立法实践看,对两者的保护总是有所侧重。

我国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纳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范畴,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实质上也是对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侵犯,[3]这种立法布局彰显了立法者更加强调从市场经济管理制度的层面认识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问题的本意。

对此,有反对者认为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应立足于权利本位的立场,在倡扬私权的同时,兼顾秩序。

理由如下:首先,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决定了刑事保护的个人权利本位。

TRIPS协议明确界定了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以私权的名义强调了知识财产私有法律形式。

其次,市场交易的本质要求知识产权刑法以保护私权为本位。

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理论认为,商品交换本质上是不同商品所有者的劳动的交换。

在商品交换之前,商品所有者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

[4]所以,商品经济归根结底是一种交换经济,而交换从法律上说就是权利的互相让渡。

[5]只有明确了市场交易的本质及其运行规律,才能合理调整对财产权的保护和对竞争秩序的维护。

最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公益价值应当还原为私权利益来实现。

单位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规制的缺陷及其完善

单位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规制的缺陷及其完善

单位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规制的缺陷及其完善内容摘要:我国正在以一种进取性的姿态推进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规制的总体态势也呈现出进取性,但仍然存在着以个人犯罪为基础来规制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思维模式、定罪量刑标准不够明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畅等缺陷。

笔者认为完善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规制的对策是:紧扣法定犯罪和故意型单位犯罪的特性,完善刑事立法和司法,并应紧扣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健全刑事规制的配套机制。

关键词: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规制法定犯罪故意型单位犯罪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规制的总体态势(一)国际上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逐渐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

但是,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和可复制性等基本特征,使得它所对应的财产形态比较抽象,知识产权在客观上更容易被偷窃、仿冒或无偿占有。

就世界范围而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早已成为联合国规定的17类跨国犯罪中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

这些犯罪包括侵犯版权以及非法使用版权的标志和商标等,它造成的损失很难用金钱衡量。

据美国软件制造商协会估计,在美国,仅被非法使用软件一项,每年就有大约75亿美元的损失。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第61条专门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处罚:“全体成员均应提供刑事程序及刑事惩罚,至少对于有意以商业规模假冒商标或对版权盗版的情况是如此。

可以使用的救济应包括处以足够起威慑作用的监禁,或处以罚金,或二者并处,处罚程度应与适用于同等严重程度的犯罪所受到的处罚程度一致;……各成员可以规定将刑事程序和刑事处罚应用于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特别是当侵权行为是蓄意地和以商业规模侵权的情况”。

从理论上讲,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无疑与“商业规模”的侵权行为最为相关;从实践中看,大量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实际上都是单位所为,而且与自然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相比较,单位犯罪往往还具有涉案金额更大、破坏性更大、隐蔽性更强、反侦查能力更强等特点。

关于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几点思考
件谋 生 的难 以消灭 的街头“ 游击 队 ” 。
3 改进和 完善知 识产 权刑法 保护 的建议
( 加 强宣传 教育 , 育知识 产权专 业人 才 。 一) 培 增强 知识产权 刑法 保护意 识增 强全 社会 知识产 权意 识是知 识产权 教大 法官 培训力 度 , 特别 是知识 产权 保护方 面 , 点规划 和 支持几 个有 特色 的知 重

识产 权 教育培 训 基地 , 分利 用现 有 的条 件 , 强宣 传 教育 , 养 出更 多的 专业 充 加 培
法官 和律 师队伍 。 现在, 在全 体 国民还缺 乏保护 知识 产权 的 自觉意 识 的情况 下 , 当注意运 用 应 刑法 手段 , 多处 理一 些侵 犯知 识产 权方 面 的案 件 .让 公 民知道 侵犯 他人 的知 识 产权 同从 别人 的 口袋 里掏钱 一样是 违法 犯罪 的.是要 受到 法律处 罚的 。
科 学 论 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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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 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 的几点思考
陈 苏
海南海口 5 00 ) 70 0 ( 口经济学院应用技术学院 海
【 键词】 知识产 权 关
中图分类 号 :9 D
1 前言
目前, 助于现 代技术 革命 高速发 展之 势 , 借 形成 了新 知识 的爆 发性增 长和 智 能经 济的爆炸 扩张 。 知识 经济正 在逐渐成 为世 界经济 的主 导。 这样一 个经济 形 在 态 中, 知识 成为重 要的 资源 。知 识产权 作为 产权 的一种 特殊 形式 , 知识 的产 权 使 归属 明晰 , 知识被 作为一种 宝贵 的财富 予 以承 认和保 护 。 构筑 完 备的知识 产权 法 律保 护体系 , 证知 识产权 成 果的 完整 , 进 知识 成果 的使 用 , 保 促 已成 为知识 经 济 有效运 行的基 础 ,也是 我 国经 济走 向世界 的桥 梁 。我 国 知识产 权 的法律 保护 体 系 , 由知识产 权 的民法保 护 、 济法 保护 、 是 经 行政 法保 护和 刑法 保 护等 内容 构 成

论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对策

论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对策

论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对策【摘要】我国现行刑法在其分则第3章第7节集中规定了7种类型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然而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现状不容乐观。

一方面,我国自身特有的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尚处于较低水平;另一方面,国际上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呼声此起彼伏。

此种情况下,欲使我国刑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其应有的效用,应首先从刑法的立法本位、立法模式以及知识产权犯罪圈的合理划定等方面去考量,并进而考查其在中国实施的可行性。

【关键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本土化随着知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日益加强。

然而我国刑法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却时常陷入捉襟见肘的窘境。

我国刑法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欲改变现状,走出困境,制定的应对策略能否在中国本土发挥效用是关键。

值得说明的是。

强调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对策的本土化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的保护只在本国之内存在,更不意味着不需要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恰好相反,将国外已经实施多年的知识产权保护经验引入我国,并在我国本土上“生根发芽”是我国进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础。

一、本土化与国际化权衡中的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对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公约被认为是各国履行保护知识产权义务的最低要求,但不可否认的是任何一部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制定都是在发达国家的积极参与下进行的,因此所谓的最低要求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并不轻松。

具体到我国而言,如果说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通过国内立法可以调节的话,那么现阶段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则面临着本土化与国际化之间权衡的严峻考验。

应对这一考验,可从如下几个方面予以考量。

(一)知识产权刑法立法的正面导向作用尚需彰显知识经济的关键是知识生产率,即创新能力,创新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动力。

从这一角度出发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的保护并非发达国家独有的任务,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技术相对落后的现实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显得格外重要。

与此同时。

出于保护我国民族工业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独立性考虑,现阶段又不宜对知识产权采取强保护策略,而知识产权刑事立法必须在保护强度上作出适当的回应。

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思考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

尽管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实行“两条途径、协调处理”的方式,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仍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逐渐受到重视。

2021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这为未来一段时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施蓝图给与了明确。

2022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布了2021年度报告,报告指出要为持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解决“卡脖子”问题,实现科技上的独立自强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努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高质量发展。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对于促进我国新兴产业、高端装备行业的发展和进一步扩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规模具有重要的正向促进作用。

但具体到司法保护方面,当前还是存在一系列问题。

由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我国的司法保护相关的专业人才相对比较缺乏,对于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例,相应的赔偿率比较低,达不到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的作用,以及在知识产权的相关案件的审理中缺乏统一的标准,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还不完善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引进专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人才,加强统一的监督管理等方式,加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司法保护,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当前存在的问题(一)缺乏专业性的人才由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较强,普遍需要设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案件司法机构。

而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机构相对较少,在相对发达的地区只设立了专业机构,管辖范围受限。

虽然许多学者提出的实现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统一,但由于民事、行政、刑事三种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差异较大,且采证标准没有统一起来,数据整合遇阻,当前,只有通过法院间多联系沟通才能实现。

中国政法知识产权诉讼法律适用详解

中国政法知识产权诉讼法律适用详解

知识产权诉讼法律适用详解第一讲知识产权诉讼概述一、知识产权诉讼的种类1、知识产权民事诉讼(1)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除了侵犯我国民法通则予以明确的民事权利也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侵害)(2)知识产权归属诉讼就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发生的诉讼,简称权属纠纷(3)知识产权合同诉讼就知识产权的取得、转让、使用等交易行为产生的纠纷,在取得环节与权属诉讼有交叉2、知识产权行政诉讼(1)由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判引起专利权和商标权需要行政机关确权,依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当事人对该确权决定不服可以向行政裁判机关(即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该复审决定(其实质是行政裁判)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2)由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在知识产权确权和转让、使用过程中,确权机关依相关知识产权法,对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决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3)由地方知识产权管理机关行政执法引起对于具有知识产权执法权的地方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可以对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调解,相对人对该处罚或者调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知识产权刑事诉讼我国刑法规定只有以下七种行为构成知识产权犯罪:⅛假冒注册商标罪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他人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可以协助被害人(权利人)进行举报启动公诉程序,可以代理被害人提起自诉,也可以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4、知识产权仲裁主要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特殊情况可以在权属或者侵权纠纷中根据事后协议选择仲裁二、知识产权诉讼的特点1、以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为例1、诉讼主体广泛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受让人、被许可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有可能成为诉讼主体。

2、诉讼法律关系复杂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往往既涉及到财产权利,又涉及到人身权利。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林广海许常海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 号,以下简称《解释》),自 2020 年9月14 日起施行。

《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办理,营造良好的创新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中最具有强制力和威慑力的方式。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

2019 年 11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求“加强刑事司法保护,推进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订完善。

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研究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标准,提高量刑处罚力度,修改罪状表述,推动解决涉案侵权物品处置等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知识产权犯罪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案件数量也呈现上升趋势。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特别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争议较多,亟须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和规范。

制定《解释》这项工作酝酿已久。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自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以来,先后于 2018 年、2019 年开展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工作调研、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阅卷调研、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工作座谈调研等多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对全国 11 个省份 2017 年至 2019 年办理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起诉、不起诉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并在全国经济犯罪检察部门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开展了书面调研。

我国知识产权犯罪防控中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知识产权犯罪防控中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 国知识产权犯 罪防控 中的问题及其对策
安 娜
( 青海 民族大 学 法 学院, 青海 西 宁 8 1 0 0 0 7 )
【 摘 要】 我 国知 识产 权犯 罪 中侵 犯知 识 产权 案件 数 量激 增 、 案 件地 区分布 不 均衡 且犯 罪 主体 多为单位 , 应 完善 保护 知识 产 权 的刑 事 法律 体 系 , 充 分发 挥刑 事 法律 在 打击 知识 产权 犯 罪 的作 用 , 完善 知识 产 权犯 罪 的追诉 程 序 。
( 一)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案件 数 量 激 增
பைடு நூலகம்
1 9 9 7 年至 2 0 0 8 年 的十 二 年 间 ,全 国 各 级 人 民法 院共 审结 涉 及 知 识 产 权 刑 事 一 审 案件 只有 1 0 8 4 9件 , 而 2 0 0 9
年至 2 0 1 1年三年间全国各级人民法 院共 审结涉及 知识产 权刑事一审案件达到 1 3 1 0 6 件0 ,比过去十二年还 多 2 2 5 7 件, 足 以证 明这 几年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数量增长
( 三) 知 识 产权 犯 罪主 体 多为 单 位 知 识产 权 犯 罪 具 有 一 定 的 复 杂 性 , 其 犯 罪 多 为 单 位 犯
产权犯罪活动的力度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印发的 《 中 国法 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 2 0 1 1 年) 》 介 绍, 2 0 1 1 年全 国各级法 院共新收刑事一审知识产权 案件 5 7 0 7件 ,相 比 2 0 1 0年增长 了 4 2 . 9 6 %。 这充分说 明国家对保 护知识产权
决 策程 序 决 定 , 由直接 责 任 人 员 具体 实 施 的 , 且 刑 法有 明文 规定的犯罪。 据统计, 在 知 识 产权 犯 罪 中 , 单 位 犯 罪 所 占 的 比例 是 8 9 %, 而 个 人 犯 罪仅 占 1 1 %。其 中 以私 营 企 业 为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立案、定罪、量刑问题考察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立案、定罪、量刑问题考察

二、 立案: 立法的高标 准与立 案的高门槛
( 一) 立法现状 : 保 护 高标 准
属于“ 有其他严重情节” ; “ 复制 品数量合计在 5 0 0 0 张
( 份) 以上的” 属于“ 违法所得数额 巨大” 。 而2 0 0 7 ( ( 解
释二》 第1 条, 将此降低为: “ 复制 品数量合计在 5 0 0 张( 份)以上的, 属于刑法第 2 1 7条规定的有其他严 重情节” ; 复制 品数量在 2 5 0 0 张( 份) 以上的, 属于刑
【 中图分 类号 】 D 9 1 4 【 文献标 识码 】 A 【 文 章编 号】 1 6 7 3 —2 3 9 1 ( 2 叭3 ) 0 5 一o 0 2 8 —0 5


问题及研究背景
认定 、案件 管辖和定罪量刑的标准是否应当变化等 新 问题又涌现出来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最 高人 民法院和最高人 民检察院分别于 2 0 0 4 、 2 0 0 7 年 联合 出台了 《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解释》( 一) 和( 二) ( 下称 2 0 0 4
本文的写作基于对广东省公安厅经侦局知识产权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研究中心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调研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公诉科反渎职犯罪调查科等单位部门的调研在此向上述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2 0 1 3年 5月
心、 深圳市福 田区人民法 院知识产权庭、 广 州市天河区人 民法院知 识产权庭、 调研科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 院办公室、 公诉科 、 反渎职犯 罪调查科等单位 、 部 门的调研, 在此向上述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

略论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及其限度性——兼评《关于办理侵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略论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及其限度性——兼评《关于办理侵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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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f o me to “h ne pea in o h e e a is e n h n l g i m e c n n t e it rr tt n te s v r Is u so a di o n te ci n l a e fitl cu l r p r ih s ifig me t h r mia s s o ne l t a p o et r t nr e n ” c e y g n
刑事司法保护现状并以价值选择作为视角切人对《 解释) 进行 理性 审视 与反思 。 据此提 出完善我 国知识产权 刑
事法律保 护的几点设想 : 一是提倡非犯罪化与非刑罚化; 二是建立 以罚金刑为主 、 自由刑为辅的刑种体 系; 三是 设立新的资格刑 ; 四是修改罚金刑。
[ 中图分 类号 ] D 72 F9
Ke r s: tl cu lpo et g t ;p tcinf m r n w;lgsaiei rvme t y wo d i el ta rp r r hs r e t o ci a l n e yi o o r mil a eilt v mpoe n Ab ta t ' oeo ep tcino tl cu l rp ryfo teci n a rl so h ce t ca d rt n e nt no a- sr c :1 ec r f h r et fi el ta o et rm h r h t o o n e p mia lw i ntesini n ai a d f ii f l l e e i f ol i o v u 8 A a stevd e h ieo rtcin f m h rmia a i u o nr sc n en d,fs y o s e n h e e th l e. sfra h su sc oc fp e t r te c n lw o rc u t i o c re i t .cn i r gteb n f a, o o o i l n y rl di i aIe.1g n pl g t f uh r h udb rtce n a w i h u l ne s s o l o s e d e o dy rm e r c e a mo o oyr hso toss ol ep etda dmen hl tep bi itr t h udb c n i r .S cn l ,f l i a o e c e e de o t h ve o ec ocso rtcinsrtge , h xe t f rtcin.s n rw a ,i rlt ewt ee o o cb n f so o nr s iw ft h ie fp et tae is teetn o e t h o o op o  ̄o go e k s eai iht c n mi e e t fc u t e . v h i i Ac odn h b v o c rigt tea o ec mme t tea to se tdtec r n o dt no hn  ̄p tcino tl cu rp r o teci - o n , h uh r np ce h u r t n io f ia r et fi e e ta po e yf m h r i e c i C o o n l t r mi

知识产权法题目

知识产权法题目

名词解释:1.著作权:即版权,指作者或其它著作权人依法对其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2.知识产权:指人的智力的创造物,是与知识财产紧密相关的各种各样的信息的总和,它属于民事权利,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

简答题:3.简述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答:知识产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对象的独立性。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产权从权利的内容看主要是一种支配权,权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进行全面支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

(2)产生法律效力的地域性。

包括: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知识产权可分地域行使。

(3)权利主体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质的民事权利,它与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4)受法律保护的时间性。

是指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的期间及限度,包括历史时间性和法定时间性两层含义。

4.简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答: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有:(1)民事责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此外,侵犯著作权还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著作权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形式是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著作权法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形式还有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

(3)刑事责任:《著作权法》没有规定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217条、218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侵犯著作权罪。

5、简述著作权许可使用与著作权转让的差异。

答:(1)著作权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而著作权转让改变了著作权归属。

(2)著作权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到许可合同的限制没有自由的处分权;而著作权转让后受让人有处分权,不仅可以自己行使该权利,也可以将获得的权利再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3)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一般许可中被许可人不能因被侵权而提起侵权之诉,只有专有使用权的被许可人才能;而著作权转让中,任何受让人对侵权行为均可提起侵权之诉。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你知道我国有知识产权法律?那么你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又知道多少?下面是百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希望大家喜欢(一)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指的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也称著作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等人们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法就是保护这类民事权利的法律这些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利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又被统称为“工业产权”它们是需要通过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才产生的民事权利版权与商业秘密专有权则是从有关创作活动完成时起就依法自动产生了(二)知识产权与一般民事权利的相同点及不同点与一般民事权利一样知识产权也有与之相应的受保护主体与客体发明人、专利权人、注册商标所有人、作家、艺术家、表演者等等是相应的主体新的技术方案、商标标识、文字著作、音乐、美术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等是相应的客体在这里专利权与商业秘密专有权的主体与客体有相当大一部分是重叠的发明人开发出新的技术方案后既可以通过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专利公开发明从而获得专利权也可以自己通过保密而享有实际上的专有权就是说技术方案的所有人可以选择专利保护途径也可以选择商业秘密的保护途径与大多数民事权利不同的是知识产权的出现大大晚于其他民事权利恩格斯认为大多数民事权利早在奴隶制的罗马帝国时代就已经基本成型而工业产权则只是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展起来的近代才产生的版权则是随着印刷技术的发展才产生的又随着其后不断开发的录音、录像、广播等新技术的发展逐步发展的商业秘密被列为财产权(亦即知识产权)中的一项只是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后同时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内容受保护客体的范围总是以较快的速度变化着至今也很难说它们已经“成型”与有形财产权相同知识产权也是一种专有权就是说不经财产权的权利人许可其他人不能使用或者利用它与有形财产权不同的是:第一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难开发、易复制”的特点如果一个小偷从车场偷了一部汽车(有形财产)他最多只能卖掉这一部车获取赃款他不大可能再复制几部车去卖如果小偷从一个软件开发公司偷出一个软件他完全能很快复制出成千上万盘同样的软件去卖足以使那个软件开发公司破产第二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虽然都是专有权但有形财产的专有权一般都可以通过占有相关的客体得到保护;知识产权的客体却表现为一定的信息(例如:发明是实用技术的新信息商标是商品来源的信息作品是作者表达出的文字信息、画面信息、音、像信息等等)对信息是很难通过“占有”加以保护的而且有形财产的客体与专有权一般是不可分离的对它们施加保护相对比较简单知识产权的客体与专有权却往往是分离的对它们的保护就要困难得多例如画家卖给我一幅画这幅画无疑是受版权保护的客体这一客体在我手中但我若想把它印在挂历上或印在书上则仍须经该画家许可并向他付酬原因是“复制权”(即版权中的专有权之一)仍旧在画家手里并没有随着画一并转移给我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这些不同之处使得可以适用于有形财产权的“取得时效”制度适用于侵害有形财产权的“返还原物”责任等等很难适用于知识产权因此我们又说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三)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也正是由于知识产权与一般民事权利、有形财产权利相比具有这些不同点知识产权法律的完善、不断修订就显得比民事领域的其他法律更有必要发达国家在20世纪末之前的一、二百年中以其传统民事法律中物权法(即有形财产法)与货物买卖合同法为重点原因是在工业经济中机器、土地、房产等有形资产的投入起关键作用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与知识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发达国家及一批发展中国家(如新加坡、菲律宾、印度等等)在民事立法领域逐步转变为以知识产权法、电子商务法为重点这并不是说传统的物权法、合同法不再需要了而是说重点转移了原因是:在知识经济中专利发明、商业秘密、不断更新的计算机程序等无形资产在起关键作用随着生产方式的变动上层建筑中的立法重点必然变更一批尚未走完工业经济进程的发展中国家已经意识到在当代仍旧靠“出大力、流大汗”仍旧把注意力盯在有形资产的积累上其经济实力将永远赶不上发达国家必须以无形资产的积累(其中主要指“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促进有形资产的积累才有可能赶上发达国家我国一批真正能打入国际市场并且站住脚的企业例如家电产业中的海尔、计算机产业中的联想也正是这样做的用他们的话来说就是“以信息化促工业化”2000年初联想公司推出的一项并不算太前沿的新产品——上网计算机就包含了自己的四十多个专利(一)概况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的1979年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三部法律同时开始起草在1979年的《刑法》中规定了禁止冒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使商标从这时起就被赋予了“专用权”成为一种“从刑法中产生的民事权利”顺便说一句在我国刑法较发达而民法不发达的相当长的历史中许多民事权利都是依刑法产生仅仅受刑法保护的1982年我国颁布了《商标法》(并于1993年2月与现在两次修订);1984年我国颁布了《专利法》(并于1992年9月与2000年8月两次修订);1986年我国颁布了《民法通则》其中明文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1990年我国颁布了保护版权的《著作权法》1991年6月国务院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3年9月我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明文保护商业秘密;1997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除了几部单行法律与行政法规之外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还列有专章规定了对严重侵犯商标权、侵犯版权、侵害商业秘密及假冒他人专利者进行刑事制裁至此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法规已经具备了(二)对几部主要法律的说明我国的《商标法》主要是保护注册商标权人的专用权从1993年起这种保护包括了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虽然《商标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注册商标权人的利益但这一目的又首先要通过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去实现在这一点上《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有交叉的这并不奇怪因为这三部法都主要规范商品与服务在市场上的流通在《商标法》的执法过程中工商管理部门或法院衡量某个经营者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也主要是看他使用商标的方式是否欺骗了消费者或误导了消费者亦即是否未经许可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我国《专利法》保护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三种不同的专利权重点是保护发明专利委员们在去年4至8月对《专利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对这部法记忆犹新就不多讲了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于注册商标权、专利权这两种依行政批准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两部法中都规定了行政机关调解、处理侵权纠纷以及行政机关查处某些违法活动的职能不少外国法律以及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也都允许这种行政执法我国的这类规定是符合国际惯例的我国的《著作权法》首先保护的是文字著作但又远远不止于“著作”音乐、舞蹈、电影、电视、工程设计、地图、计算机软件、演员的表演实况等等凡是有可能被复制即被“复版”、“翻版”或“盗版”的智力创作成果也都在被保护之例以纸张、磁带、电影胶带等形式对作品的复制属于有载体的复制;以表演等形式对作品的复制属于无载体的复制也正因为如此国际条约及许多国家保护这类成果的法律都称之为“版权法”在我国法律中“著作权”与“版权”是同义语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在我国不受保护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原创性”与“首创性”(即专利法所说的新颖性)的区别创作成果享有版权保护的首要条件是“原创性”就是说它不能是抄来的、复制来的或以其他方式侵犯其他人版权而产生的它必须是作者创作的“原创性”的要求与“首创性”不同“原创性”并不排除创作上的“巧合”例如甲乙二人分别在同一角度拍摄下八达岭长城的镜头虽然甲拍摄在先乙在后两张摄影作品十分近似但二人都分别享有自己的版权如果乙并没有自己到长城去拍照而是翻拍了甲的摄影作品则属于“抄袭”就不享有自己的版权了正是由于版权保护不排斥各自独立创作的相同作品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在解决版权纠纷时要认定是否构成侵权比起在专利及商标领域都会困难得多对于享有专利的发明则恰恰要求具有“首创性”专利制度是排除开发中的“巧合”的如果甲申请专利在先而搞出了同样发明的乙申请在后则即使乙从来没有接触过甲的开发过程完全是自己独立搞出的发明他也决不可能再取得专利了这就是我国《专利法》中的“新颖性”要求与“申请在先”原则因为在同一个技术领域搞发明的人很多当不同的人以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专利审批机关不太可能断定谁在实际上是首先搞出某个发明的因此就依法推定首先申请的那一个应当被受理其他的就都被排除了所以我们的企业或研究单位一旦有了新发明首先应考虑其他人不依赖于我是否也可能在较短时间开发出同样的技术方案如果认为有这种可能则应尽早去申请专利以免别人占了先自己反倒被排除出市场之外当我们的研究成果属于新的科学发现时为获取同业乃至全世界对“首先发现权”的确认有必要尽早公诸媒体进行宣传但当我们的开发或研究成果属于实用发明(亦即新的技术方案)时我们首先应当考虑的是申请专利占住市场这时如果急于公诸媒体既可能在专利申请上被别人占先也可能自己毁坏了自己的新颖性是不可取的分不清科学发现与实用发明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加区分地一概抢先宣传曾经使我们失去了相当一部分本来应属于我们的专利成果当然如果自己确信别人不依赖自己就不可能独立搞出同样的发明那就可以选择以商业秘密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成果而无需申请专利对于可以获得注册、从而享有商标权的标识法律要求其具有“识别性”如果用“牛奶”作为袋装奶商品的商标消费者就无法把这种袋装奶与其他厂家生产的其他袋装奶区分开这就叫没有识别性而只有用“三元”、“蒙牛”、“帕玛拉特”等等这些具有识别性的标识才能把来自不同厂家的相同商品区分开这正是商标的主要功能另一个需要强调的问题是在我国颁布了几部知识产权方面法律之后的相当长时间里许多人对商标的重视程度远远低于其他知识产权在理论上有的人认为商标只有标示性作用似乎不知识产权在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创名牌只是高新技术产业的事初级产品(诸如矿砂、粮食等等)的经营根本用不着商标实际上一个商标从权利人选择标识起就不断有创作性的智力劳动投入其后商标信誉的不断提高也主要靠经营者的营销方法为提高质量及更新产品而投入的技术含量等等这些都是创作性劳动成果发达国家的初级产品几乎无例外地都带有商标在市场上出现因为他们都明白在经营着有形货物的同时自己的无形财产商标也会不断增值一旦自己的有形货物全部丧失(例如遇到海损、遇到天灾等不可抗力、遇到金融危机等商业风险)至少自己的商标仍有价值“可口可乐”公司的老板曾说一旦本公司在全球的厂房、货物全部失于火灾自己第二天就能用“可口可乐”这一商标作质押贷出资金来恢复生产因为每年“金融世界”都把“可口可乐”的价值评估到数百亿美元我们曾有的理论家告诉人们如果一个企业倒闭了它的商标就会一钱不值实际上企业倒闭后商标还相当值钱的例子很多例如1998年3月广州照相机厂倒闭评估公司给该厂的“珠江”商标估了4千元人民币许多人还认为估高了而在当月的拍卖会上这一商标卖出了39.5万元很明显企业多年靠智力劳动投入到商标中的信誉决不会因一时经营失误(或因其他未可预料的事故)企业倒闭而立即完全丧失可见提高我国经营者(尤其是大量初级产品的经营者)的商标意识对发展我国经济是非常重要的从1980年起我国就已经陆续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无论在国内立法方面还是在参加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对外合作方面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前进的速度是相当快的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前总干事与现任总干事都认为中国用了短短十多年时间就走完了发达国家上百年才走完的路当然对于建立起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时间不长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还不容乐观尤其打击假冒商标和各种盗版活动还是任重而道远的(三)我国历史上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贡献虽然现代的多种民事权利保护制度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从总体上说主要是我国改革开放后从国外“引进”的但应当注意到:随着印刷技术的发明才产生的版权保护却恰恰首先在中国产生在以刀刻手抄方式复制创作成果的年代不会出现“版权”这种民事权利因为复制者艰难的复制活动不可能生产批量复制品为自己营利创作者也就没有必要控制这种复制活动印刷技术在我国隋唐就有了很大发展宋代发明了活字印刷而版权保护正是起源于我国宋代宋代的《方舆胜览》、《丛桂毛诗集解》等一大批流传下来的古籍中都明白地记载着当时“禁止翻版”、“不许复版”的地方政府榜文载有对“翻版营利”的活动权利人可以“陈告、追人、毁版”等等其中的诉讼程序与侵权责任在直至1956年的英国的《版权法》中还清晰可见而这些古籍中留下的当时的“版权标识”与《世界版权公约》所要求的形式要件几乎完全相同禁止复版或翻版(Copy)的权利(Right)与七百多年后西方产生并沿用至今的“版权”(Copyright)概念是完全相同的而西方的这种保护只是在宋代之后500多年随着古登堡在德国开始使用活字印刷术才慢慢发展起来的中国在印刷术及版权保护上的历史贡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早在8O 年代初就给予了承认在20世纪9O年代中期一位美国教授以中国当时存在盗版现象为由断言中国自古就不尊重智力创作成果自古就奉行“窃书不算偷”的信条我当时就以英文在境外发表文章指出他的论断是对中国历史缺乏了解并且全面介绍了上述宋代古籍中的记载这篇文章后来被外国(包括美国)知识产权界的许多学者所引用他们也都认为既然版权保护是随着印刷术的发展而产生的那么它必然会首先出现在中国当然确认我国在历史上对知识产权的贡献并不是要证明我们现在一切都完美了时间毕竟进入了21世纪我国刚刚建立起来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还有必要不断完善现在我们正在修订着几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正是我们认识到这种必要性的一个很好证明(一)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制度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协议所调整的主要是商品贸易、服务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三项内容商品贸易指的是有形货物买卖对此大家比较熟悉服务贸易在世贸组织的协议里指四种情况:1.跨境提供(例如电信服务、网络服务);2.人员流动(例如劳务输出);3.出国消费(例如旅游服务);4.商业到位(例如外国银行到中国建点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就在商品贸易与服务贸易两项内容中实际上也充满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就商品贸易而言一切来自合法渠道的商品都有自身商标的保护问题商品的包装、装潢设计、促销商品的广告(包括广告画、广告词、广告影视等)都有版权保护问题销售渠道较畅通的新商品一般都有专利或商业秘密的含量作支撑来自非法渠道的商品则大都有假冒商标及盗版等问题在服务贸易中服务商标的保护及为提供服务所做广告的版权问题与商品贸易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在跨境服务中特别是在网络服务中一个企业在本国作广告可能侵害外国企业在外国享有的商标权因为网络的特点是无国界性商标权的特点却是地域性这种特别的侵权纠纷在有形货物买卖中是不可能出现的世贸组织要求它的成员国必须保护的知识产权有七项:版权、商标、发明专利、外观设计、地理标记、半导体集成电路设计、商业秘密其中的外观设计已经包含在我国《专利法》中了;地理标记将包含在修改后的《商标法》中只剩下半导体集成电路设计的保护在我国尚未立法不过因为这种创作成果的更新换代很快侵权人刚刚复制人家的更新产品可能已经上市了于是复制者无利可图所以世贸组织的成员国在谈判中均未强调这项立法的问题(二)与“入世”有关的知识产权立法建议1.在立法中应注意“扬长避短”从我们立法机关来讲针对“入世”要考虑通过立法与修法使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与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不冲突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只要满足知识产权协议的“最低要求”就可以了在现阶段我们还无需追求发达国家的高保护水平在“入世”之后我们要考虑以可行的建议促使我国代表在多边谈判中不断增加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内容当然立法机关通过立法先在国内开始自行保护属于我们长项的知识产权客体也是一种积极的促进方式多年来亚非一批国家为争取把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纳入国际公约都是自己首先在国内法中开始保护的世贸组织在下一轮多边谈判中即将讨论把“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传统知识”的保护纳入知识产权范围的问题这应引起我们的关注大量我国独有而外国没有的动植物品种(包括濒临灭绝的动植物)的保护就属于前者;我国的中医药及中医疗法的保护我国几乎各地均有的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等等则属于后者这些应当说是我国的长项不像专利、驰名商标等在国际上目前显然还是我国的短项我们关注这些问题的目的一是要争取把它们纳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范围二是一旦纳入之后应考虑我们的立法如何立即跟上这有利于我们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中“扬长避短”使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知识产权产品也有可能不断增加美国从1996年开始版权产业中的核心产业(即软件业、影视业等等)的产品出口额已经超过了农业、机器制造业(即飞机制造、汽车制造等等)的产品出口额美国知识产权协会把这当作美国已进入“知识经济”发展时期的重要标志此外在《商标法》修订草案中已经提到的地理标记保护我感到还很不够法国仅仅有几个与葡萄酒有关的地理标记就知道要在国内法和国际公约中大作文章不遗余力地强调对它们的保护1985年我国参加了保护地理标记的《巴黎公约》之后法国即要求我们在自产的葡萄酒上禁用“香槟”二字因为它是法国葡萄酒的地理标记而我国有大理石、莱阳梨、金华火腿等等数不清的世界知名的可保护的地理标记我们的立法中却对此轻描淡写意大利出产的许多石料及石制品、我国台湾地区花莲县的许多石制品在国际市场上都叫“大理石”或大理石制品我们要想入世后发挥我国地理标记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优势禁止他人随便使用首先在我们自己的法律中要突出这些受保护客体的地位加强对它们的保护力度千万不可一提起知识产权就似乎我们统统是弱项;一讲知识产权保护好像就只是保护了外国的东西;一谈到“入世”与修订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就只想到那些世贸成员要求我们修改的内容其实我们首先应当考虑的是我们自己有些长项?这一方面保护的力度够不够?2.程序法方面的问题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是第一个对知识产权程序法作出具体规定的国际条约而在保护知识产权的程序上我们还有些明显的欠缺例如诉讼前的证据保全是世贸组织明文为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提出的要求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这项制度现有的各种知识产权单行法中也没有这项制度再如对已注册的商标任何人均应有权直接查询而在我国对此既无法律规定在实践中也做不到这一类缺陷如果我们不在法律中作出规定那么在我国入世后遇到具体案例时就会有其他世贸成员提出了3.与“入世”无关的必要修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4.0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继2004年12月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以下简称2004年《解释》),大幅度降低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制裁门槛之后,2007年4月5日再次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进一步加大了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

现就《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解释(二)》的起草背景(一)中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加强保护力度1.中国已经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中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包括刑事、民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各个部门及不同层次的法律体系。

刑事法律方面,刑法第三章第七节专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假冒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七个罪名;民事法律方面,先后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并且在中国加入WTO后,根据WTO规则相应进行了修改;行政法规方面,除了《专利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外,还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代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一大批知识产权方面的行政法规。

知识产权法问答题汇总

知识产权法问答题汇总

知识产权法问答题汇总(总1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知识产权法问答题汇总1.简述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

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3. 试论知识产权的特征。

4.简述着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5.简述着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6.简述着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7.试述中国着作权法的主要原则。

8.汇编作品与合作作品的主要区别有哪些9.我国着作权法、《着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作了哪些明确规定10.简述着作权的原始主体即作者包括哪些主体11.简述着作权的继受主体即其他着作权人取得着作权的途径。

12.影视作品权利的归属。

13.作品要成为着作权客体必须具备哪些条件14.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15.简述不适用着作权法的作品。

16.简述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内容。

17.简述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侵权行为。

18.根据我国着作权法,哪些人是有权取得我国着作权的"合格人"19.简答我国着作权法对着作权期限的规定。

20.简述着作权取得制度。

21.简述邻接权的概念。

22.简述我国对图书出版者专有出版权的限制。

23.简述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24.简述表演者的义务。

25.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是什么26.简述表演者的权利。

27.简述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

28.试述邻接权与着作权的关系。

29.简述着作权转让的特点。

答:(1)转让的对象仅限于着作财产权。

(2)着作权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

(3)着作权转让导致着作权主体的变更。

(4)着作权的转让标的可以做多种选择。

30.着作权转让的内容。

31.简述着作权许可使用的几个特征。

32.着作权是否可以用来作为债的担保为什么如果可以,其具体形式是什么33.简述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

34.合理使用的条件。

35.试比较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和合理使用制度。

36.简述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和强制许可使用的区别。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2020)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2020)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2020)日期:2020年9月13日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发布,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出台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

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办理,营造良好创新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日期:202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2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1次会议、2020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1次会议、2020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四)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五)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六)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论保护知识产权的刑法完善

论保护知识产权的刑法完善

论保护知识产权的刑法完善摘要:21世纪是以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为主要特色的知识经济时代,工业经济进程的重点已从有形资产的积累逐渐转为无形资产的积累。

在知识经济的社会生产大背景下,专利发明、商业秘密、不断更新的计算机程序等无形资产起着关键作用。

“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可大大提升一国的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而在此过程中,健全的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是不可缺少甚至是至关重要的。

传统社会基本属于物质社会,因而刑法侧重于对有形资产的保护。

但在知识经济社会中,无形资产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因此,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强对无形资产的刑法保护将成为刑法的重要任务。

本文从刑法学人的视角,探讨在知识经济的背景下刑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应有介入和贡献。

关键词:知识产权;犯罪;刑法保护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在知识经济时代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已成为国家的战略性资源,对未来发展和发展目标的实现有重要影响。

[1]正因为如此,打击和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有助于保障我国的经济安全,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应用和保护日益成为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战略性武器。

当前我国已经提出“自主知识产权”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致力于改变过去靠自然资源加劳动力商品换取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商品,尽快实现以我国的知识产权商品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商品竞争。

[2]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体系的过程中,刑法对于知识产权的保驾护航是必不可少的。

就我国商品市场情形来看,完善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已刻不容缓。

我国假冒盗版等严重侵权行为屡禁不止、愈演愈烈,这一方面是因为不法市场参与者对经济暴利的谋求,“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人”;另一方面也在于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观念匮乏,面对盗版等大量侵权商品不以为意,反而认为盗版商品更便宜、更划算。

这些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已经严重破坏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需要刑法加以有力打击与规制。

从国际商品市场来看,目前“中国制造”的商品几乎遍布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中国也有“世界工厂”之称,但同时在许多中外消费者和投资者的眼里,“中国制造”几乎等同于“假冒伪劣”,中国也被西方发达国家认为是世界上最大的侵权商品制造地及消费地。

(十六条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

(十六条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问题和委托鉴定问题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或者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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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几个问题尽管由于政治制度、经济水平、文化背景、立法传统等多方面的不同导致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模式各有差异,然而运用多种方式制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却是不争的事实。

其中用刑罚遏制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一种普遍的趋势。

我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并收到一定的效果。

笔者仅就此不揣粗陋地提出几个问题,以就教于诸位同仁。

一、著作权犯罪门槛逐降为何侵权盗版依然猖狂?侵犯著作权罪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998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对单位犯罪定罪的数额标准也做了调整,由原来是个人犯罪标准的5倍降低为3倍。

2007年4月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规定,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

2011年1月11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正式出台《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在《意见》中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规定,从非法经营数额、传播他人作品数量、作品被点击的次数、注册会员人数等方面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传播数量在500件(部以上、实际被点击数在5万次以上以及注册会员在1000人以上的,均属于侵犯著作权犯罪。

并且对侵犯著作权罪中“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等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做出了具体规定。

我国对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了以自由刑为主、罚金刑为辅的刑罚种类,划分了轻重两种刑罚幅度,最高刑为7年,罚金刑采取倍比罚金制。

与其他世界各国相比,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制裁相当严厉。

下表以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处罚为例进行比较:国别刑事立法规定最大刑期及数额刑事立法规定最小刑期及数额日本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日元以下罚金德国5年以下监禁或罚金1年以下监禁或罚金法国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万2千法郎3个月有期徒并处6千法郎以下罚金印尼5年以下监禁或500万以内之印尼盾9个月以下监禁中国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单处罚金综上表明,我国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标准呈下降趋势,而相应的刑罚严厉程度也世界前列。

然而,我们虽筑起了看似坚固的阻挡侵权“洪水”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大坝”,但是实际效果却是盗版、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在一些地区和领域还比较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还比较猖狂。

一些地区和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现象仍时有发生[①],广泛犯罪化与司法的低追究率以及低执行率的矛盾在我国现阶段还较为明显。

一般认为,我国目前知识产权犯罪日渐猖獗,打击不力的根本原因在于刑事处罚不具备应有的力度,而建议应当提高刑度,使刑法更具有威慑力。

但是,加强保护是否就意味着必须提高自由刑的刑度,使法律具有强的威慑力呢?笔者认为仅依靠严刑重罚的方式难以实现防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目的。

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现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仅用30多年时间走过了发达国家几百年的历程。

但由于匆忙与国际惯例接轨,急于加入TRIPS协议,缺少对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全面而深入的考察和评估,以至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设计和运行中多处于被动的、半移植化状态,忽视了知识产权过度的刑法保护对我国社会发展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发达国家认为著作权保护应该偏向于充分保护创作者的个人利益,社会应该承受支付知识消费的成本。

与发达国家比较,我国在知识发展上存在着显著的落差。

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知识创新的同时,也可能成为发达国家阻止和限制我国自主知识创新的武器。

知识产权刑事法律的过度保护可能限制创新知识最大限度的运用与传播。

因为知识创新本身离不开对前人和别人成果的借鉴,对知识产权保护过度,一个直接的后果是市场上知识产品的价格上扬,知识的传播会受到阻碍,创新的成本也将会增加,进一步提高知识产品价格,形成恶性循环。

以著作权为例,著作权立法的最终目标是建立一个文艺繁荣的理想社会,其基本手段就是赋予创作者著作权,在著作权人、传播者、社会公众之间建立利益平衡。

但如果对著作权人保护过强,作品的传播势必会受到严格限制,构建文化繁荣的理想社会的目标就无法实现。

从许多案例可以发现,发达国家、跨国公司依靠其强大的经济、文化实力和市场垄断地位,谋取超额暴利。

比如有的软件产品动辄上万元一套,甚至数十万元一套。

若每台电脑如果都安装一套这类软件,对于多数中国企业而言,是难以承受的。

也正因为正版软件与盗版软件之间存在的巨大价差,使得盗版软件拥有其相当的市场。

知识产权制度经过近30年的实施,加之我国政府大力的宣传,人们已经逐渐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在价格合理的前提下愿意购买正版作品。

问题是高得离谱的售价国人怎能承受?另一方面,抄袭或剽窃行为是著作权法中的一种屡见不鲜而情节又较恶劣的侵权行为,我国基本上还停留在道德层面的谴责,而在某些国家将之纳入刑事责任的范畴。

德国前任国防部长楚·古滕贝格的博士论文涉嫌抄袭后,其博士学位被取消并引咎辞职。

同时面临涉嫌侵犯著作权和作伪证的刑事指控。

在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下,某些国家对侵犯著作权犯罪在刑罚配置上体现轻刑化特点,即以财产刑为主,资格刑、自由刑为补充。

比如,日本《著作权法》中设立了“不注明出处罪”,规定在必须注明作品出处时,违反规定不注明作品出处的行为构成犯罪,处以1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46条第1款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给作者及其他权利持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数额为20万卢布以下或处被判刑人18个月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180小时以上240小时以下的强制性公益劳动,或处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拘役。

除涉及不利社会稳定和谐的作品侵权盗版外,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他类型的作品的侵权盗版何种程度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而应入罪?依据2011年两院和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下(比如4999元、传播数量在500件(部以下(比如499件/部、实际被点击数在5万次以下(比如4999次以及注册会员在1000人以下(比如999人的,为什么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犯罪?这种量化定罪的依据何在?是否还应兼顾哪些其他事实(主观故意、商业目的等?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期以来,我国受到了西方政府在为国外著作权提供充分保护方面施加的巨大压力。

我国通过颁布各种法律法规,加入国际版权公约,正在以实际行动回应着这一压力。

但西方政府仍不满意,依然抱怨我国政府虽然颁布了新的法律,但从未认真执行,甚至对日益泛滥的有组织的盗版活动视而不见。

这种一直把中国视为严重侵犯知识产权国家的官方观点也被西方传媒毫无批判地接受了。

结果中国被讽刺为“不劳而获的国家”,需要进一步施压以使其接受国际法律标准。

以美国为例,美国所采取的措施,几乎都是那些以威胁和引诱为基础的“侵略性的片面策略”(如威胁取消中国最惠国待遇、利用超级301条款及特别301条款实施贸易制裁等。

英国学者认为,这些策略仅仅是建立在一系列纯粹的假设和逻辑推理基础之上的[②]。

而且这种策略假设西方的知识产权模式具有普适性。

因此西方屡屡批评中国以传统文化规范的原因和经济发展为由反对采纳西方模式是一种拖延和迷惑世人的策略。

然而,这种要求全盘引入西方知识产权模式的策略基于以下理由将受到广泛的批评:首先,这一模式没有尊重中国的传统,相反,它假设西方的道德观念比历史悠久得多的中国的道德观念优越。

同样,这一模式也没有考虑我国政府在意识形态上保护知识产权的难度。

其次,在西方对我国引进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预期与我国希望通过不受限制地模仿西方技术来促进经济、技术的发展以缩小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这两种目标之间存在着潜在的冲突。

国外有些评论家对我国保护外国知识产权的状况主观臆断,提出知识产权是人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试图以我国对人权保护态度暧昧为由攻击之。

最后,美国于1994年对中方施加了相当的外交压力(包括关于贸易制裁的威胁等。

为平息美方怨气,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颁布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英国学者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倚赖“数额巨大”和“特别严重情节”等含糊不清的用词使援引法律存在着不稳定性。

而对于有关罪犯将处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样严厉的惩罚来说,这种不稳定性的后果无疑将是非常严重的[③]。

根据传统的理解,刑法的主要作用是控制针对社会大部分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

因此,刑法的作用是保护社会免受个别罪犯的破坏。

另外,对犯罪可能性还存在另一个前提条件,即社会的大部分人都对法律所规制的行为有足够的了解以使他们自觉规避。

就侵犯知识产权而言,由于中国公众当时根本没有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因此,人们也无法将侵犯著作权行为与一般意义上的刑法联系起来。

因此,西方鼓励我国将侵犯著作权作为刑事犯罪来制裁时,恰巧会使中国人民的人权面临被严重侵犯的危险。

这些表明西方政府常常过于重视知识产权而忽视了中国广大民众的更为基本的权利。

可见西方极力吹捧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与基本人权要求相违背。

二、如何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中刑民纠结问题?总体而言,我国《刑法》中关于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规定主要援引知识产权各部门法关于民事保护的条款,《刑法》第216条“假冒专利罪”、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几乎是《专利法》第63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翻版。

除了刑责规定外,在构成要件上仅以“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等极不确定的抽象概念与《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区分之,以至于在制止假冒专利罪和商业秘密罪的立法与实践上存在着刑民纠结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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