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程序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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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程序及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程序及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程序及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视,公路建设项目已成为国家重点工程。

在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需要对项目进行变更,这就需要严格的变更程序及管理办法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一、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的定义公路建设项目变更是指项目计划、设计、施工等环节中,因为某些原因发生变更的过程。

变更的原因可以是技术原因、政策变化、市场变化、环保要求等。

二、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的程序1、变更申请阶段变更申请是变更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需要申请人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中应明确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变更情况及影响等信息,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2、变更评估阶段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变更申请的内容和影响,对变更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和分析,确定变更策略和操作方案。

3、变更审批阶段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对变更申请作出审批决定。

同时,项目责任人应在项目实施前与项目监管部门沟通,获得必要的建议和批准。

4、变更实施阶段一旦变更得到批准,项目责任人应立即开始变更实施工作。

在变更实施的过程中,应保持与项目监管部门的紧密合作,及时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文件资料。

三、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1、制定变更管理规范项目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变更管理规范,明确变更申请、评估、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的规范和标准。

2、建立变更管理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公司或机构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变更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的变更管理组织体系。

3、强化变更管理意识变更管理需要所有相关人员的积极参与和配合,因此需要加强变更管理的宣传和教育,以提高所有参与人员的变更管理意识。

4、建立变更记录文件每个变更申请应建立相应的变更记录文件,用于追踪和记录变更申请、变更实施情况和变更结果等信息。

5、建立变更风险管理机制在变更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风险和问题,需要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总之,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程序及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证项目的质量和进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12020年4月19日【发布单位】交通部【发布文号】交通部令第5号【发布日期】 -05-09【生效日期】 -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5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 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5月9日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2020年4月19日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经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32020年4月19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42020年4月19日(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理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它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青海省公路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及流程

青海省公路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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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有效控制项目变更风险,确保设计变更对于项目顺利进行的影响最小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计变更是指在已批复的项目设计方案实施过程中,由于项目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对设计方案的一部分或全部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中的设计变更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阶段、设计过程和实施阶段的变更。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秉持“科学规划、合理设计、优质工程”的原则,确保变更后的设计方案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同时尽量减少对项目进度和成本的影响。

第二章变更管理程序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发现设计方案需要变更时,应当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设计变更。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设计变更申请报告,明确变更内容、原因和影响,并提出变更前后设计方案的对比分析。

第七条设计变更申请报告应当经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并报送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省级批准单位备案。

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并根据变更的影响程度确定变更的批复权限。

第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核通过设计变更申请后,应当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发放设计变更批复文件。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设计变更批复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并重新编制变更后的设计方案文件。

第十一条变更后的设计方案文件应当经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并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已备案的设计变更进行监管和检查,确保变更的实施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如变更设计方案需要重大改动,影响工程进度或者造成较大的成本增加时,项目建设单位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重新评估项目可行性,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第三章变更管理要求第十四条设计变更应当合理、充分、精确,变更内容和目的明确。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应当尽量减少对项目进度和成本的影响,变更后的设计方案应当经济合理。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变更流程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变更流程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变更流程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变更是指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过
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对项目法人进行变更的程序。

一般来说,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变更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提出申请,首先,需要由现有的法人代表或相关责任人向主
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原因、目的和必要性,并提供相
关的证明材料。

2. 审批程序,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可能涉及到公示、听证、评估等环节,需要遵循相关程序和规定。

3. 签订变更协议,一旦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原法人代表和新
法人代表需要签订法人变更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提
交变更登记材料。

4. 公告和登记,完成协议签订后,需要进行公告程序,公告内
容包括原法人的变更情况、变更后的法人信息等,并在规定的媒体
上进行公告。

同时,需要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法人变更登记申请,
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5. 完成登记手续,经过公告程序后,原法人代表和新法人代表需要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到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手续,办理法人变更登记手续。

6. 公告和备案,完成法人变更登记手续后,需要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并将变更情况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变更的流程可能会受到当地的具体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影响,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来进行操作。

同时,在整个变更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2005年5月9日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工程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项目B-C18合同段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依据铁道部、建管处相关规定,结合我部施工管段项目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变更设计,是施工图经建管处审核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经建管处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

第三条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其目的是完善优化设计,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和使用功能前提下,尽量节约投资,减少工程成本。

第四条变更设计必须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 的基本原则。

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和施工的,要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以验收和计量。

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现场情况与设计不符时,经理部应及时主动与设计及监理沟通,在意见一致的情况下,提出变更设计建议。

第五条变更设计必须深入调查、充分论证,坚持集体决策,一次变更到位,避免“反复变更”(即同一工点发生2次或2次以上同一变更内容或同一工程问题引起的变更)。

第二章变更设计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变更设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和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经理部成立变更设计管理领导小组,由常务副经理担任组长, 总工、副经理担任副组长,施工工程管理部长、计合部长为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按有关要求组织对拟申报工程变更设计进行方案论证和技术经济分析,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决定是否进行变更申报。

第八条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由施工工程管理部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主持起草变更设计管理办法;2、负责现场调查研究,并对现场进行核对。

组织对各作业点申报变更项目的方案论证,审查变更理由是否充分,以及提出因变更设计引起相关问题的处理预案;3、规范变更申报程序,审查申报资料的完备性;4、与设计、监理联系,及时促成相关会议,形成会审纪要;5、负责对申报变更的登记与归档工作,建立变更设计台帐;6、负责对已申报变更的跟踪;7、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变更设计其他工作;第九条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参与变更设计管理工作:1、参与起草变更设计管理办法;2、参与涉及到本部门各类变更的审查工作;3、计合部负责审核各作业点提供相关变更的费用测算及预算资料; 并根据批复的设计变更,提供调整后物资供应计划;4、物设部按计合部提供的采购计划,及时调整物资供应计划,确保工程物资材料供应量的准确性。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交通部第令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交通部第令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交通部第令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2005年5月9日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二篇)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二篇)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以下是一份关于公路工程变更管理的细则:一、变更管理范围1. 变更管理适用于在建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检验等阶段发生的变更。

2. 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变更、工程量变更等。

二、变更管理程序1. 变更提出:变更可以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

2. 变更审批:变更提出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初步评估,并按照程序进行审批。

3. 变更设计:经审批通过的变更,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进行评审。

4. 变更施工:变更设计通过评审后,施工单位按照变更设计进行施工。

5. 变更验收: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确认变更工作符合要求。

6. 变更备案:变更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将变更信息及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备案。

三、变更管理要求1. 变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工程的安全性、经济性和施工进度。

2. 变更必须经过合理的论证和评估,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 变更应提前沟通和协商,相关单位应共同参与变更管理的决策过程。

4. 变更管理需要做好变更工作的记录和报告,确保变更过程的透明和规范。

四、变更管理责任1. 建设单位负责变更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2. 设计单位负责变更设计的质量和合理性。

3.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变更设计进行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

4.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和检查变更工作的实施情况。

五、变更管理记录1. 变更管理需要做好相关记录,包括变更提出、审批、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的记录。

2. 变更记录应包括变更的目的、内容、依据、审批意见、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等。

六、变更管理监督1. 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工程变更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2. 发现变更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建设主管部门应立即督促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以上为公路工程变更管理的细则,具体执行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要求来确定。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坚持标准、控制造价、明确责任、服务现场,最大限度发挥投资效益,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公路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设计变更程序,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新建和改建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建设项目,二级以下公路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四条省交通厅负责本省公路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高速公路、长江大桥等省重点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

省公路局具体负责一、二级公路等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的管理。

项目法人具体组织实施设计变更。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六条须进行变更的工程,事先应周密调查,充分论证,与原设计作技术经济比较,变更设计深度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并按照变更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变更等级的划分: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一般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设计变更程序,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新建和改建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建设项目,二级以下公路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 第四条省交通厅负责本省公路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高速公路、长江大桥等省重点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

省公路局具体负责一、二级公路等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的管理。

项目法人具体组织实施设计变更。

?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 第六条须进行变更的工程,事先应周密调查,充分论证,与原设计作技术经济比较,变更设计深度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并按照变更审批程序报批。

? 第七条变更等级的划分: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一般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程序及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程序及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程序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管理,创建优质工程,控制工程造价,做好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及施工设计的优化完善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技术标准和工程安全,顺利完成任务和减少建设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对工程质量、工期和造价产生的影响,规范工程变更的申报、审查、批准等工作程序,按照云南省交通厅《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XXX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再造流程操作办法》等省市区等公路建设的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单位公路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工程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某种原因引起的,需要对原工程设计做出局部调整或修改的事项.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向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调整或修改意见,设计院直接修改图纸,不作为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农村公路建设,包括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应急抢险项目等XXX政府投资,由XXX 交通运输局负责实施或监督管理的农村公路.第四条本办法为XXX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的操作准则,存在变更的需按本办法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流程或私自变更。

第五条变更的基本原则:按需变更、适用经济、控制投资、确保质量、保证安全、适应环境。

第二章变更的程序第六条可申请变更的条件(一)技术变更1、存在技术不可抗因素,如因审计不完善出现的错、漏、缺,实际情况与原设计不相符等;2、施工中因自然因素(地质、水文、料场、材料等)发生变化;3、施工难度大,施工无法顺利进行;(二)其他类型变更1、因实际需要的增减里程或局部线路调整;2、因路网、城市、农田、水利、工矿等建设需要,对局部工程进行变更;3、有更好的比较方案,能在提高标准或不降低标准的前提下,减少工程、节省投资、少占耕地、缩短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及工程安全,适应环境保护需要;4、工程物资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时等;5、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第七条变更的程序(一)技术变更的程序1、变更的基本原则:技术变更为解决技术问题而发生的变更.原则上变更工程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金额超过合同价10%的必须进行调整,否则不得变更。

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交通行业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公路建设项目的变更管理。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基本条件第三条原设计文件不完善或存在错误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部分的;(二)勘察设计资料不准确,导致设计不准确或存在问题的;(三)原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无法据实指导施工的。

第四条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提高建设成效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一)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节省投资的;(二)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使用功能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能减少工程数量,降低工程成本或施工工艺难度,不增加相邻工序的工作量或难度,加快施工进度的;(三)有利于保证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管理条件的。

第五条因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等项目建设及文物、环境保护的要求,对局部工程提出的变更。

第六条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工程技术要求(如建设规模、技术标准改变、政策性费用变化等)及地方各级政府针对当地发展和群众需要提出的变更。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分类第七条工程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桥梁长度增减达150米以上的(含分离式立交桥);(六)隧道长度增减达150米以上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xx改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工期和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及工程管理水平,依据《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文件》和《监理手册》第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工程变更的定义凡对合同文件、设计图纸(含已批准的施工图)涉及的各种工程的形式、位置、尺寸、数量、质量及标准进行修改或改变,均称为工程变更。

二、工程变更的提出承包人、监理和业主三方中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变更.工程变更经相应程序申报、批复后,应出具变更图纸,以便工程实施和竣工资料的整理.施工图设计变更经业主审批后,承包人可依据设计变更图纸施工,进行变更计量支付.三、工程变更提出的条件和原因1、设计有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及各类技术规范。

2、设计调查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原因(地质、水文、地形)发生变化。

3、保持或提高设计标准,降低投资或增加不多,能解决特殊技术问题或可节约用地,缩短工期效果明显者。

4、原设计欠合理或原设计数量与实际发生偏差。

5、由于地方水系、地方通行、工程地质条件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原因,必须变更设计。

6、因文物、环保、农田、水利、工矿等部门提出的特殊要求,对局部工程进行变更。

7、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

8、由于承包人违约或无意间造成工程缺陷,业主和监理不得不发出变更。

9、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工效和促进工程技术进步,不增加工程造价者。

10、其他特殊情况四、工程变更的分类1、小变更(1)涵洞(人机孔)位置、交角、进出水口形式、涵洞标高、基础埋置深度及明挖基础基底处理。

(2)排水系统中边沟、截水沟、急流槽等位置、长度、纵坡、断面尺寸的变化。

(3)工程数量的核实确定和增减,路基工程个别不良地质地段的砂砾,碎石垫层处理。

(4)其他每一项工程增减在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小变更。

2、一般变更(1)路基开挖后,土石分界线与原设计不符的变更.(2)小桥、人行天桥及通道位置、交角、进出水口形式,接线工程,基础埋置深度的变更及其明挖基础基底处理。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2篇)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2篇)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变更程序和要求,确保公路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对工程设计、施工或材料进行调整、修改或更替的情况。

第三条公路工程变更应符合安全、合理、经济、科学、可行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工程变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变更应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分为设计单位变更、施工单位变更和监理单位变更。

第六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变更过程中,应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变更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工程变更应经建设单位的批准,并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工程变更应制定变更方案,并经有关单位的审核和验证。

第二章变更范围和程序第九条公路工程变更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工程设计变更:指工程设计方案调整或修改,包括线路、桥梁、隧道、涵洞等结构的调整或修改。

(二)施工工艺变更:指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工程施工工艺进行调整或修改,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步骤、施工设备等的调整或修改。

(三)材料变更:指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工程材料进行更替或调整,包括材料种类、规格、品牌等的更替或调整。

第十条工程变更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具体包括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变更范围。

(二)相关单位进行审核和验证:设计单位审核设计方案的合理性,施工单位验证施工工艺的可行性,监理单位审核变更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影响。

(三)建设单位根据审核和验证意见,制定变更方案,并进行内部审批。

(四)建设单位将变更方案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五)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按照变更方案进行施工,并在工程竣工后进行验收。

第三章变更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变更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变更内容应明确、具体,并符合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

(二)变更方案应详细、完整,包括变更内容、变更原因、变更范围和变更影响等。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以下为一种可能的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变更管理,提高工程变更管理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管理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公路工程变更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应遵循“事前审批、事中协商、事后验收”的原则,注重规划、合理安排,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变更管理应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变更结果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保障工程进度和质量。

第五条对于工程变更的计划、方案和变更设计文件,应经过相应审批程序,确保合理性和可行性,防止滥用和违规变更。

第二章变更管理程序第六条工程变更申请应由项目单位提交变更申请书,并提供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影响范围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变更申请书由项目单位提交给工程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变更申请书发送给项目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第八条项目审批部门收到变更申请书后,应进行综合分析、技术评估和合规审查,并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如召开专家论证会、项目评审会等。

第九条项目审批部门根据综合分析、技术评估和合规审查结果,作出是否批准变更的决定,并发出变更批复文件。

第十条变更批复文件应明确变更内容、变更方式、变更条件等,并设定变更实施期限和变更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单位在变更批复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变更内容和要求进行工程变更。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单位在完成工程变更后应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备,并提交变更实施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三章变更管理原则第十三条工程变更应符合合理性原则,即确保工程变更具有充分的技术和经济合理性。

第十四条工程变更应符合可行性原则,即变更内容和方式应在技术上可行且具备必要的资源保障。

第十五条工程变更应符合安全性原则,即变更内容不得影响工程的结构安全、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

第十六条工程变更应符合规范性原则,即变更内容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七条工程变更应符合公众利益原则,即变更内容不得对周边环境和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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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程序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管理,创建优质工程,控制工程造价,做好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及施工设计的优化完善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技术标准和工程安全,顺利完成任务和减少建设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对工程质量、工期和造价产生的影响,规范工程变更的申报、审查、批准等工作程序,按照云南省交通厅《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XXX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再造流程操作办法》等省市区等公
路建设的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单位公路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工程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某种原因引起的,需要对原工程设计做出局部调整或修改的事项。

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向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调整或修改意见,设计院直接修改图纸,不作为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农村公路建设,包括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应急抢险项目等XXX政府投资,由XXX交通运输局负责实施或监督管理的农村公路。

第四条本办法为XXX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的操作准
则,存在变更的需按本办法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流程或私自变更。

第五条变更的基本原则:按需变更、适用经济、控制投资、确保质量、保证安全、适应环境。

第二章变更的程序
第六条可申请变更的条件
(一)技术变更
1、存在技术不可抗因素,如因审计不完善出现的错、漏、缺,实际情况与原设计不相符等;
2、施工中因自然因素(地质、水文、料场、材料等)发生变化;
3、施工难度大,施工无法顺利进行;(二)其他类型变更
1、因实际需要的增减里程或局部线路调整;
2、因路网、城市、农田、水利、工矿等建设需要,对局部工程进行变更;
3、有更好的比较方案,能在提高标准或不降低标准的前提下,减少工程、节省投资、少占耕地、缩短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及工程安全,适应环境保护需要;
4、工程物资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时等;
5、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

第七条变更的程序
(一)技术变更的程序
1、变更的基本原则:技术变更为解决技术问题而发生的变更。

原则上变更工程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金
额超过合同价10%的必须进行调整,否则不得变更。

2、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提出变更申请时,需附完整的工程变更佐证资料:变更申请、变更理由、原始记录、设计缺陷说明或
地质变化勘探说明、变更工程造价计算书等。

3、经由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业主方“四方会审”,审查时对每份变更设计都应进行现场复查、核实,保证变更工程的真实性和数量的准确性,会审结果需以文件或会议纪要的形式留存并作为变更审核的一部分。

4、会审同意后报区交运局,区交运局根据变更佐证资料和工程现场实际数据、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区交运局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

5、同意变更后业主方下发批准变更的相关文件,监理单位根据批准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并做好增减工程量的认定工作。

(二)其他类型变更的程序
1、变更的基本原则:其他类型变更为解决非技术性的实际问题而发生的变更。

原则上变更后的工程总投资不得超过政府批准投资工程概算并少于工程概算的10%,不满足上
述条件的不得变更。

变更金额由审计最终确定。

2、其他类型变更由当地政府提出请示,请示需详细说明变更理由并附变更工程造价计算书等,报区交运局审核。

3、区交运局经现场核实、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区政府审批,具体结果以区政府审批为准。

4、区政府审批同意变更后业主方下发批准变更的相关
文件,监理单位根据批准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并做好增减工程量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严格执行本章的变更程序要求,未按程序进行批准的
变更设计不得擅自开工,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方等相关部门都应建立工程变更资料台帐,指定专人负责,每月底将台帐核对统一,有关人员签字认可。

第三章变更设计的要求
第十条变更设计应符合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及批准的设计文件等规定要求,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指标及工程质量,原则上以具体类型的变更原则为基础,并不延长施工期限和降低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变更设计要有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依据,避免主观片面,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为前提。

第十二条当变更设计涉及资金、劳力、材料、机械、设备等重大变更时,应该和有关部门联系,落实相应措施。

第四章设计单位的职责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要对设计负责到底,派往工地的设计代表应与建设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密切配合,主动及时参与解决施工中的设计变更问题。

第十四条施工图审查时提出的设计调整和修改意见,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错误、遗漏或违反技术规范、标准,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并及时提交修改设计图,以满足施工需要。

第十五条如因设计单位不按规定时间解决问题,以致影响工程施工或造成损失的,对设计单位处以该项损失费用的5%以内的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设计费中扣除。

第十六条变更设计资料包括:工程变更设计申报表、工程变
更设计数量及金额汇总表、工程变更设计工程量计算书、变更设计图、新增工程单价审批表、原设计图纸(必须的平面地形图、纵断面图、结构图、一般布置图、工程数量表)。

第十七条变更设计资料应能完整反映该变更设计在技术上、经济上的可行性及合理性,变更设计必须依据批准工程变更的文件绘制变更设计图,且达到施工图的要求。

设计单位对变更设计图纸签字负责。

第十八条批准变更文件下发后,承包人填报变更设计资料,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和签认,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变更令,相关部门盖章,作为施工和计量的依据。

第十九条变更设计资料的装订顺序为:工程变更设计
申报表T工程变更批准文件T工程变更设计数量及金额汇总表T 工程变更设计工程数量计算书T新增工程单价审批表T变更设计图T原设计图纸T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变更设计资料必须采用A4、A3 纸,除审批部门的签署意见和个人签字为手写体外,必须全部采用微机处理图纸及相应资料。

凡因填写不认真、资料报批手续不符合规定而造成拖延的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审批部门在申报资料中核对更正时,不得涂改原设计文字,可另附页修改,并注明更正部门和个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资料签署要明确完整,各级审核人员签署意见时必须是具体、明确意见,不得使用含糊不清,模棱两可或过于简单的词句,否则,一律退回。

第二十二条变更设计的批准文件及变更设计图表资料及检验
签证与试验凭证,应妥善保管,装订成册,验收时按竣工文件编制办法列入技术档案移交。

第二十三条变更设计的编号采用统一顺序号。

例如:变更设计为“ 08-016”,即为第8 合同段的第16 份变更设计。

第五章变更设计的报批
第二十四条变更设计工程如果是紧急或特殊工程,经区交运局、业主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在现场确认变更方案可行时,现场填写《工程变更设计现场处理卡》或形成《会议纪要》,经建设单位在场负责人同意后,工程可立即动工;按批准权限由上级单位派人员以现场会的形式审定可行时,经上级单位在场负责人同意后,也可先动工。

不论采用何种形式审定,变更设计方案一经确定后,承包人必须及时按照规定编制变更设计资料,逐级上报审批。

第二十五条对非紧急特殊工程,一律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变更程序进行申报,经批准同意变更后,承包人及时根据批准的变更方案,编制工程变更设计申报资料,逐级上报审批同意后方可动工。

第二十六条变更设计的审批时限:承包人根据批准的变更设计方案,及时编制正式的变更设计资料,将装订好的《工程变更设计申报资料》于5 天之内进行上报。

业主方在收到《工程变更设计申报表》后30 天内应进行批复或转报。

但变更设计自批准变更之日起必须在两个月内完成审批手续。

第六章违约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发生以申报签批变更设计为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构成犯罪的,将相关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申报变更设计资料中,若施工单位冒充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或业主方人员签字,除申报变更设计不予认可外,并按申报金额处以等额违约金,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其他未尽事项,以本办法为原则进行协商处理,由区交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有变更另行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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