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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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G/01—2017
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前言
按照铁路总公司要求,根据《〈行规〉〈行细〉编制规则》
(铁总科技〔2017〕231号)规定,参照铁路总公司今年6月组织济南、上海、北京、郑州、南宁五局起草的《〈行规〉〈行细〉五局编制范本》,结合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集团公司)既有规章体系、行车组织及应急处置经验、行车设备设施实际,及公司制改革要求,集团公司总工室组织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客运、货运、信息处,调度所,安监
室等主要业务处室,严格贯彻落实铁路总公司“强基达标、提质
增效”工作主题,坚持集团公司“五事”工作理念及“四严”工作要求,按照“把麻烦留给管理层、把简单留给作业层”的精神,完成了集团公司第一版《行规》起草工作。
一、较原《行规》基本框架变化较大。第一章标题由“行车设备”改为“技术设备”;增加“第二章行车组织基本要求、第八章调度集中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第九章CTCS-2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第十章行车应急处置、第十一章施工维修、第十二章设备故障应急处理”六章内容;将原“第五章列车运行”中第一、二节单列为“第六章接车与发车、第七章列车运行”两章;删除了“第六章电气化行车”,原第五章“第三节使用列尾装置的列车运行办法”,有关条款内容整合进新《行规》第六、
七章有关条款里。
二、行车组织规定内容更全面。南百二线增建工程完工后,
南昆线江西村至百色段将开通CTC调度集中设备,新增的“第八章调度集中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为普速CTC区段行车组织提供了规章支持。“第九章CTCS-2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为普速铁路区段开通CTCS-2级列控设备提供了规章支持,填补了我公司普速铁路调度集中、CTCS-2列控设备的行车规章空白。“第55条岔线、段管线、货物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增加了:“以脱轨器作为隔开设备的岔线、段管线”设置减速信号牌,并明确
该牌设在脱轨器外方150m处,由岔线、段管线所属单位负责设置。
三、现场指导性更强。一是新《行规》纲目分界清晰。如新
增的“第十章行车应急处置、第十一章施工维修、第十二章设备故障应急处理”,将原来分散在第一、四、五、六、八章规定
的设备故障处置、非正常行车应急、施工维修条款,分类集中并按场景编制有关行车组织要求。二是经过实践检验具有普遍指导
性的临时行车办法纳入了基本规章。如将普速铁路开行动车组行
车办法、普速铁路开通GSM-R行车办法纳入了《行规》。三是有关行车、劳动安全条款规定更具体。如车辆防溜规定增加了列车摘开机车须保持制动,超过 2.5‰坡度线路防溜要求、时速120km/h以上区段横越正线线路办法等规定更具体,针对性、指
导性更强。
四、技术管理责任分工更明确。一是有关涉及行车事项责任
分工明确。有关集团公司行车设备技术资料公布、《技规》要求铁路局批准(确定、同意)事项等,均纳入《行规》第一章相应
条款,明确责任部门及有关工作要求。
二是专业技术规章内容不再纳入《行规》。对已经或能在专
业规章说清楚的,属专业规章规定的内容,经常发生变动的内容,从《行规》中删除,纳入专业规章,避免对相同工作出现多头规
定。
如原《行规》第136条及附件1内容之“南宁铁路局管内各线牵引变电所(开闭所)供电范围、分相设置位置”,因LKJ数据已包含分相设置位置,不再纳入《行规》;牵引变电所(开闭所)供电范围因施工等原因经常发生变化,改由集团公司供电处定期更新并另行公布,不再纳入《行规》;原《行规》第122条列尾装置使用前检测的规定,按《技规》规定执行;原《行规》
第124条客列尾主机与机车确定通信连接关系的规定,第125条客列尾装置故障时行车的规定,第165条行车有关人员佩戴臂章的规定,均已在专业技术规章内明确。上术条款不再纳入新《行规》;我局已无800MHz货列尾装置,原《行规》第128条800MHz 货列尾装置中继器加挂位置的规定已失效,不再纳入《行规》。
五、高速、普速区段同一作业项目,能够统一规定的均统一规定。如《行细》第30条与《行规》第61条有关机车连挂动车组的规定一致,均需在10m前一度停车,再以不超过5km/h速度连挂;接触网挂异物降弓通过距离均规定为前后200m等。
六、确保了基本行车组织规定的延续性。新《行规》完整保留了经现场广大行车干部职工实践检验既有规章条款,良好的承继了原规定。如“铁路局以外机车在国铁接轨站调车作业的规
定”“特殊情况,指派胜任人员值乘列车的规定”“危岩落石报警系统报警后行车办法”“路票格式、各种表示牌等附件”等未列入《行规》编制规则编制目录的内容,纳入了相关章节的其他条款、附件,确保了基础行车组织规定的延续性及完整性。
七、集团公司管内暂无的作业要求或设备,不作规定。如第17条信号机夜间加挂信号灯的补充规定,第54条使用铁鞋制动的补充规定,第90条列车在乘降所(点)的发车办法,第121条列控限速范围的规定等,集团公司无相应作业要求或设备,具体条款不编写内容。
在《行规》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生产实践,认真总
结经验,及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反馈集团公司总工室。
参与《行规》编写的人员有:集团公司总工室李建平、黄建
明、农念青,运输处赖承聪、郭仁义,客运处陈军、薛斌科,货
运处武文斌,机务处黄伟军,车辆处何杰、李东立,工务处朱德
耄、黄佳佳、潘成瑜,电务处梁毅、徐坤、易永贵,供电处彭应
斌、罗远族,安监室张杰、何凌宵,调度所陆波,柳州机务段陈
军华。
NNG/01—2017
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目录
NNG/01—2017 (1)
总则 (1)
第一章技术设备 (1)
第1条提供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的规定(《技规》第4、8、9、35、236条) (1)
第2条主要行车设备技术资料公布的规定 (5)
第3条行车设备管理界面的规定 (5)
第4条《技规》要求集团公司批准(确定、同意)事项的规定(《技规》第16、35、50、
53、54、70、71、92、137、169、199、202、204、215条) (5)
第5条铁路技术设备定期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22条) (7)
第6条救援列车、救援队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条) (7)
第7条利用到发线装卸货物的管理规定(《技规》第37、297、356条) (8)
第8条道岔加锁装置及道岔表示器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9、86条) (9)
第9条道岔紧固的规定(《技规》第49条) (10)
第10条道口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1条) (10)
第11条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3条) (10)
第12条配备GSM-R手持终端和无线对讲设备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0、340、341条) (12)
第13条行车相关信息系统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8、149、151、153条) (12)
第14条非供电人员使用隔离开关的规定(《技规》第163条) (14)
第15条机车运用状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70条) (16)
第16条电动转辙机钥匙、手摇把保管使用的规定(《技规》第237条) (16)
第17条信号机夜间加挂信号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4条) (17)
第18条响墩、火炬、短路铜线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38条) (18)
第19条其他规定 (18)
第二章行车组织基本要求 (22)
第20条钟表的配置、校对、检查、修理及时钟校准办法(《技规》第228条) (22)
第21条枢纽地区及个别区间列车运行方向的规定(《技规》第229条) (22)
第22条发布、转达行车调度命令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1条) (26)
第23条回送动车组以外的客车底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3、268条) (29)
第24条集中操纵道岔清扫分工的规定(《技规》第237条) (30)
第25条车站道岔、股道编号及线路有效长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7、239条) (30)
第26条其他规定 (31)
第三章编组列车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