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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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2.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WLG/01-2018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2018年1月1总则为加强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铁路技术管理,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以下简称《技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普速铁路具体条件和运输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集团公司管内普速铁路。

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含委托集团公司运营的铁路)应执行本规则;与国铁接轨的非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可比照执行。

本规则是集团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的基本规章,也是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中国铁路总公司《技规》,加强普速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则。

集团公司管内普速铁路的行车工作,除应认真执行《技规》及中国铁路总公司颁布的有关技术规章制度文件外,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集团公司各相关部门须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充完善相应专业技术规章。

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均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

2第一章技术设备第1条提供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的规定(《技规》第4、236条)1.提供技术资料的时限因新建、改建工程等发生行车设备变化时,施工单位应在验收30天前向设备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业务处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在设备开通前15天,设备管理单位须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及时审核、修改技术资料并提供给使用单位,并派员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

交接资料时,交接双方单位应在交接记录上加盖单位公章。

相关技术资料按照以下内容提供。

⑴工务部门①车站平、纵断面图(含路产及代维修非路产岔线)。

车站平面图中应包括车站中心里程,各股道编号、线路用途(货场内线路除外)、线路有效长,线间距离,信号机(站界标)中心里程,道岔编号,道岔辙叉号,道岔侧向过岔速度,路产与非路产岔线、段管线分界点、曲线半径等。

车站纵断面图应包括站内正线、站线、岔线,有效长范围内标有起止点的实际逐段坡度,驼峰纵断坡度。

股道表、道岔表(含路产及代维修非路产岔线)。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电子版)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电子版)

NNG/01—2017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前言按照铁路总公司要求,根据《〈行规〉〈行细〉编制规则》(铁总科技〔2017〕231号)规定,参照铁路总公司今年6月组织济南、上海、北京、郑州、南宁五局起草的《〈行规〉〈行细〉五局编制范本》,结合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既有规章体系、行车组织及应急处置经验、行车设备设施实际,及公司制改革要求,集团公司总工室组织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客运、货运、信息处,调度所,安监室等主要业务处室,严格贯彻落实铁路总公司“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坚持集团公司“五事”工作理念及“四严”工作要求,按照“把麻烦留给管理层、把简单留给作业层”的精神,完成了集团公司第一版《行规》起草工作。

一、较原《行规》基本框架变化较大。

第一章标题由“行车设备”改为“技术设备”;增加“第二章行车组织基本要求、第八章调度集中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第九章CTCS-2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第十章行车应急处置、第十一章施工维修、第十二章设备故障应急处理”六章内容;将原“第五章列车运行”中第一、二节单列为“第六章接车与发车、第七章列车运行”两章;删除了“第六章电气化行车”,原第五章“第三节使用列尾装置的列车运行办法”,有关条款内容整合进新《行规》第六、七章有关条款里。

二、行车组织规定内容更全面。

南百二线增建工程完工后,南昆线江西村至百色段将开通CTC调度集中设备,新增的“第八章调度集中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为普速CTC区段行车组织提供了规章支持。

“第九章CTCS-2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为普速铁路区段开通CTCS-2级列控设备提供了规章支持,填补了我公司普速铁路调度集中、CTCS-2列控设备的行车规章空白。

“第55条岔线、段管线、货物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增加了:“以脱轨器作为隔开设备的岔线、段管线”设置减速信号牌,并明确该牌设在脱轨器外方150m处,由岔线、段管线所属单位负责设置。

关于哈尔滨铁路局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哈铁总〔2014〕473号)

关于哈尔滨铁路局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哈铁总〔2014〕473号)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哈铁总〔2014〕473 号2014年11月1 日零时起施行哈尔滨铁路局目录总则 (1)用语说明 (2)用语说明 (2)第一编技术设备 (4)第一章基本要求 (4)第1 条提交行车设备资料的补充规定(技规第8、9、35、236 条) (4)第2 条新技术、新设备应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6、8 条) (4)第3 条技术设备全面及专项检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22 条) (4)第4 条固定行车设备日常检查(检修)及故障登销记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02 、403、404、406、407条) (5)第5 条救援设备及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 条) (6)第6 条扒掏、回填枕盒及清雪、清冰的规定(技规第25 条) (6)第7 条清灰及排污的规定(技规第27 条) (6)第二章线路、桥梁及隧道设备 (8)第8 条路基内埋设电缆的规定(技规第37 条) (8)第9 条在路基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邻近接触网支柱基础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条) (8)第10 条道岔锁板安装及维修的规定(技规第49 条) (8)第11 条道口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0、51、52、350 条) (8)第12 条道岔管理、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3、55、237 条) (8)第三章信号、通信设备 (9)第13 条信号设备加封加锁的规定(技规第64、237 条) (9)第14 条色灯信号机因特殊情况设为矮柱的处所(技规第70 条) (10)第15 条信号机设在运行方向右侧的处所(技规第71 条) (11)第16 条股道表示器使用、管理、维护的规定 (14)第17 条车站、调度所语音记录装置使用及管理维修的规定(技规第128 条)14第18 条施工防护电话设置的规定 (14)第19 条车载设备使用及管理(技规第129 条) (14)第20 条列车防护报警的规定(技规第129 条) (14)第21 条无线列调铁塔监测的规定(技规第140 条) (15)第四章铁路信息系统设备 (15)第22 条铁路信息系统建设要求(技规146、147 条) (15)第23 条铁路信息系统设备分类、网络和数据安全及机房要求(技规第148、149 、150、151、152 条) (15)第24 条铁路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技规第153 条) (15)第五章站场设备 (16)第25 条车站旅客站台设置站名牌的规定(技规第156 条) (16)第26 条车站货运设备设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59 条) (16)第六章机车、车辆及动车组 (16)第27 条机车乘务制度的规定(技规第169 条) (16)第28 条机车轮缘厚度超过规定限度的规定(技规第170 条) (16)第七章供电、给水 (16)第29 条在接触网引接其它用电设备的规定(技规第199 条) (16)第30 条接触网限速及分相数据管理的规定(技规第199 条) (16)第31 条轨面标准线管理的规定(技规第202 条) (16)第32 条受限处所接触网导线高度及支柱侧面限界的规定(技规第202 条) (17)第33 条电气化区段邻近牵引供电设备金属结构接地的规定(技规第203 条)17第34 条电气化区段天桥、跨线桥、风雨棚、隧道上附属构筑物设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3 条) (17)第35 条在接触网支柱附挂设施的规定(技规第204 条) (17)第36 条供电部门定期巡检的补充规定 (17)供电部门在定期巡检过程中,发现 (17)第37 条操作接触网隔离开关备品配置及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5 条) (17)第38 条自动闭塞电力线路供电范围的规定(技规第207 条) (17)第39 条电力远动系统、视频监控通道的规定(技规第207 条)............1 7 第二编行车组织. (18)第八章基本要求 (18)第40 条钟表的配置、校对、检查、修理及时钟校准的规定(技规第228 条)18第41 条枢纽地区及个别区间列车运行方向的规定(技规第229 条) (18)第42 条下达施工、限速调度命令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1 条)............2 0 第43 条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转达调度命令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1 条)20 第44 条行车备品管理的规定(技规第236、337 条) (21)第45 条车站道岔、股道编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9 条) (24)第46 条行车有关人员佩戴证章及着装的规定(技规第244 条)............2 4 第九章编组列车.. (25)第47 条列车编组长度、重量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7 条) (25)第48 条超长列车运行办法(技规第247 条) (25)第49 条军用列车长度、重量、补轴和编组隔离的规定(技规第233、247、250 条) (26)第50 条列车中编有企业自备车装用放射性或剧毒物等危险品的规定 (27)第51 条回送客车编挂位置和编挂衡器维修车、 (27)第52 条中途站旅客列车摘挂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1、266 条) (28)第53 条货车与客车连挂限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2 条) (28)第54 条客车底入库检修的规定 (28)第55 条列车机车与车列连挂的规定(技规第256 条) (28)第56 条加挂后部补机区段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6 条) (28)第57 条单端司机室内燃机车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6 条)...........2 8 第58 条机车乘务员担当非牵引区段任务的规定(技规第257 条) (28)第59 条回送机车编挂位置及机车重联的规定(技规第256、257 条) (28)第60 条厂矿企业自备机车、车辆、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时编入列车的条件(技规第249 条) (28)第61 条路外委托铁路检修的机车回送编挂位置的规定(技规第257 条)...2 9 第62 条铁路、企业机车检修回送手续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7 条). (29)第63 条铁路救援起重机编挂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7 条) (29)第65 条列车主管压力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1 条) (29)第66 条列车在超过20‰下坡道时制动限速表(技规第261 条) (29)第67 条列车中编挂关门车的处理(技规第262 条) (31)第68 条货物列车自动制动机截断塞门关闭和开放的分工(技规第262 条) (32)第69 条列车中车辆摘挂、软管摘结、电气连接线摘解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5 、266 条) (32)第70 条旅客列车途中摘车及客车中途变更供风方式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6 、271、342条) (32)第71 条列检技术作业通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8、271 条) (32)第72 条列车自动制动机试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4 条) (33)第73 条利用本务机车进行列车制动机试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4、335 条) (34)第74 条车辆上翻车机前和翻卸后技术检查及进入解冻库解冻后制动机性能试验的补充规定:(技规276 条) (34)第75 条货车自动制动机空、重位置调整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9 条) (35)第十章调车工作 (35)第76 条固定调车机应具备条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0 条) (35)第77 条去邻站、区间或区间岔线取送车的规定(技规第280 条) (35)第78 条机车过轨作业的规定(技规第257 条) (36)第79 条两台机车同时在同一条线路上作业的限制(技规第281 条) (36)第80 条利用本务机车调车作业的规定(技规第231、289 条) (36)第81 条使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调车的规定(技规第282 条) (36)第82 条推送客车底使用简易紧急制动阀的规定(技规第282 条) (37)第83 条车站调车计划的编制、布置和传达(技规第288 条) (37)第84 条调车作业通知单的填记(技规第288 条) (38)第85 条变更计划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9 条) (39)第86 条调车作业前准备工作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0 条) (39)第87 条调车作业信号的显示和确认(技规第291 条) (39)第88 条显示停留车位置信号的规定(技规第291 条) (40)第89 条集中联锁车站,调车信号因故不能开放或开放后变更时,调车作业的联系办法 (40)第90 条标有△w 的军用车辆调车作业的规定(技规第 (291)条)40第91 条调车人员作业位置的规定(技规第292 条) (40)第92 条集中联锁进路上平面调车作业的限制(技规第292 条)............ 4 1 第93 条要道还道方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2 条). (41)第94 条调车速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3 条) (41)第95 条在有轨道衡、超偏载仪线路上限速及安设的规定(技规第293 条) (41)第96条制动铁鞋使用和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0、294、296条、) (41)第97 条禁止溜放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4 条) (42)第98 条专运列车、公务车、国际旅客列车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0 、293、305条) (43)第99 条调车作业中全部连结软管的规定(技规第295 条) (43)第100 条手推调车及使用机械动力移动车辆的补充规定 (43)第101 条跟踪出站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3 条) (43)第103 条货物列车(车列)进入有电控试风装置的线路停车位置的规定(技规第305 条) (45)第104 条轨道电路中的死区段的规定(技规第305 条) (45)第105 条防止车辆溜逸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5、306 条) (45)第106 条客车需要利用转车盘调向的规定 (47)第107 条车辆溜入区间的处理(技规第306 条) (47)第十一章行车闭塞法 (47)第108 条各区段行车闭塞法的规定(技规第309 条) (47)第109 条停止基本闭塞法改用电话闭塞法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1 条).5 0 第110 条设有双向闭塞设备的自动闭塞区间反方向行车的规定(技规第312 条)51 第111 条发生列车占用表示丢失处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2 条) (51)第112 条轨道电路异常显示红光带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2 条) (52)第113 条线路所行车办法(技规第313 条) (52)第114 条辅助所行车办法(技规第313 条) (53)第115 条通过信号机显示停车信号(包括显示不明或灯光熄灭)时的行车补充规定(技规第316 条) (55)第116 条行车凭证填写的规定(技规第231、302、303、320、321、322、323、324、325、399 条和附件) (56)第117 条各种许可证、通知书、电话记录号码编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2、303、315、320、322、324、399条) (56)第118 条路票使用保管办法(技规第321、322、323 条) (56)第119 条一切电话中断时,特殊区间优先发车的车站(技规第325 条) (57)第十二章列车运行 (58)第120 条特大桥梁及长大隧道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2 条) (58)第121 条旅客列车车辆乘务员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7、340 条) (61)第122 条列车冒进信号的处理(技规第335、336 条) (61)第123 条登(添)乘机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46 条) (61)第124 条道岔侧向通过速度的规定(技规第293、347、348 条) (61)第125 条设有避难线的车站接车方法的规定 (62)第126 条进、出站信号机的开放时机(技规第354 条) (62)第127 条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机已开放,因故需要关闭的规定(技规第354条) (62)第128 条货物列车交会旅客列车拉开道口的规定(技规第288 条) (62)第129 条旅客列车变更接发车进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4、355 条) (62)第130 条军用人员列车接车的规定(技规第355 条) (62)第131 条在联锁失效情况下道岔密贴确认及加锁办法(技规第359、381 条)63 第132 条电气集中的进、出站信号机不能开放,利用设备检查、确认、锁闭进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9 条) (63)第133 条引导接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9 条) (63)第134 条接发列车人员出退场时机的规定(技规第350、359、381 条).6 3 第135 条接发列车显示手信号位置的规定 (64)第136 条列车发车的补充规定 (64)第137 条依据开放的出站、进路、通过信号机司机直接发车的补充规定...... 6 4 第138 条列车在区间临时停车再开的补充规定. (64)第139 条进路信号机不能使用时发车方法的补充规定 (65)第140 条列车在运行中关闭折角塞门处理的规定 (65)第141 条车辆抱闸处理的补充规定 (65)第142 条TFDS 发现货车故障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1 条) (65)第143 条接发货物列车检查车门状态的规定 (66)第144 条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8 条) (66)第145 条货物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就地制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6 条)... 6 6 第146 条处理列车分离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9 条) .. (67)第147 条列车发生火灾应急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0 条) (67)第148 条挂有后部补机的列车被迫退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2 条) (67)第149 条救援列车开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4、375、376、377 条) .. 67 第150 条影响行车的设备施工、停电的补充规定 (68)第151 条特定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81 条) (68)第152 条线路施工时路用列车由封锁区间返回车站(包括前方站)进站方式的规定 (69)第153 条向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的凭证及开行数个路用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82、383条) (69)1 (69)第154 条区间装卸车的规定(技规第383、384 条) (69)第155 条在线间距不足6.5m 地段进行清筛或成段更换钢轨、轨枕及成组更换道岔作业时,邻线列车限速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90、395 条) (71)第156 条使用轻型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98、400 条) (71)第157 条博林线行车办法 (71)第158 条滨洲线伊列克得—博克图区间发生行车设备故障时列车下岭的规定.7 3 第十三章其他规定 (73)第159 条红外线轴温探测、预报与车辆燃轴的处理(技规第174、208、371 条) (73)第160 条按列车办理的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运行的 (74)第161 条轨道检查车挂运的规定(技规第331 条) (74)第163 条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管理的规定 (75)第164 条国际旅客列车开行的规定 (77)第165 条汛期及大暴风雨时行车安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04、405、406、407 条) (78)第十四章电气化区段的特殊规定 (79)第166 条接触网隔离开关操作的规定 (79)第167 条电气化区段发生火灾时的规定(技规第205 条) (79)第168 条非供电专业人员操作隔离开关的规定(技规第240 条) (80)第169 条电力机车 (80)第170 条电气化区段列车作业的规定 (80)第171 条使用电力机车对动车组救援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7、376 条)8 0 第172 条动车组受电弓间距与接触网分相布置核对的规定(技规第190 条).8 0 第173 条电力机车调车作业的规定(技规第293 条) (80)第174 条在接触网带电的情况下,使用人力制动机的规定(技规第298 条).8 0 第175 条列车在运行中遇接触网停电时的规定(技规第367、368 条).. 81第176 条站内接触网停电时电力机车发车的规定 (81)第177 条电气化区段线路换轨的规定(技规第379 条) (81)第178 条电气化区段信号设备维修的规定(技规第205、379 条) (82)第179 条电气化区段通信设备维修的规定(技规第203 条) (82)第180 条接触网附近进行施工作业的规定(技规第205 条) (82)第181 条电气化区段防止将电带入无电区的规定(技规第379、381 条)8 2第182 条发现牵引供电设备异状时的处理(技规第205、403、404、405、407 条) (83)第183 条发生区间接触网故障时的处理(技规第 (83)第184 条电力机车降弓运行的规定(技规第445、454 条) (83)第185 条电气化区段事故救援的规定(技规第374 条) (84)第186 条电气化区段配合救援列车事故救援的规定(技规第 (84)第187 条救援起复后恢复接触网设备的规定(技规第 (85)第188 条紧急救人、救火需接触网停电时的规定(技规第205、370 条)8 5第189 条行人车辆通过电气化区段平交道口的规定 (85)第190 条牵引供电设备停送电的规定(技规第205 条) (85)第三编信号显示 (87)第191 条对影响信号显示距离及侵入建筑接近限界的树木处理的规定(技规第410 条) (87)第192 条检修车辆、装卸作业时安全防护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37 条)... 8 7 第193 条移动脱轨器安设位置的补充规定(技规437条) (87)第194 条响墩、火炬信号的试验、保管、使用的规定(技规第438 条)... 8 8 第195 条手信号显示及收回时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40、442 条).. (88)第196 条车挡及表示器设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52 条) (88)第197 条信号标志设置与管理的规定(技规第453、454 条) (88)第198 条电气化区段设置防止触电警示标志的规定(技规第10、454 条)8 9 第199 条电气化区段平交道口设置揭示牌的规定(技规第454 条) (89)附件1: (90)车载设备、车站台、车辆乘务员台、语音记录装置使用管理办法 (90)附件2: (93)行车设备管理分工 (93)附件3: (98)车辆检修防护脱轨器使用管理办法 (98)附件4: (100)附件4: (100)救援列车设置及担当区段、救援队设置及救援工具备品表....................100总则《哈尔滨铁路局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以下简称《行规》)是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以下简称《普铁技规》)的规定及上级有关文件,结合哈局技术设备状况、管理实践经验、运输组织改革调整,对《普铁技规》条文的细化和补充,是把《普铁技规》中有关规定落实到管理层和执行层的具体体现,是哈局普速铁路行车组织的基本规章。

行车组织规则

行车组织规则

总则《行车组织规则》是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并结合我局的具体情况和广大职工生产实践经验制定的补充规则,是我局行车组织的基本法规。

部、局关于200km/h既有线技术管理有关规定办法,是《行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行规》具有同等作用.各部门、各单位广大职工除认真贯彻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及部颁有关规程、规范、标准、规定、文件、命令、指示等外,均按本规则执行.本规则在没有路局的文件修改之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

第一章行车设备第1条车站行车设备检查及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条)车站站长、运转车间主任和直接办理行车的人员,发现行车设备异状或故障时,应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并通知维修单位及时检查修理或更换。

如维修负责人认为能保证行车安全时,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上签注意见,由车站签认。

如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停用,进行防护。

设备修复后,由负责人将修复年、月、日、时分记入登记簿并报告车站,经检查试验良好后,方可签认使用。

设备维修人员发现行车设备故障,如不立即停用将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停用,并积极采取措施组织修复,同时报告有关人员。

因行车设备故障,需要外出修理时,列车调度员应根据列车运行情况,安排往返车次.第2条车站、运转车长行车备品的规定车站行车室、扳道房(清扫房)、运转车长的行车备品见附表l、2、3。

(略)第3条用仪器检查线路、桥隧及设备限界的规定1.用仪器检查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工作⑴正线线路平纵断面复测由路局下达任务,有关工务段和旧线测量队(简称旧测队)完成.京广、京哈、津山、京沪、京九线每五年检查一次,其它正线每10年检查一次。

⑵牵出线、驼峰及峰下线路的纵断面由工务段负责,每年检查一次。

⑶其他线路(含代维修专用线)平纵断面由工务段每10年检查一次.⑷旧测队和工务段按照分工组织检查,进行资料整理,并报路局审查发布。

⑸工务段根据复测资料,按照路局文件要求修改线路图表,并移设线路标志。

2.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2.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WLG/01-2018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2018年1月1总则为加强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铁路技术管理,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以下简称《技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普速铁路具体条件和运输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集团公司管内普速铁路。

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含委托集团公司运营的铁路)应执行本规则;与国铁接轨的非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可比照执行。

本规则是集团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的基本规章,也是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中国铁路总公司《技规》,加强普速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则。

集团公司管内普速铁路的行车工作,除应认真执行《技规》及中国铁路总公司颁布的有关技术规章制度文件外,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集团公司各相关部门须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充完善相应专业技术规章。

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均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

2第一章技术设备第1条提供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的规定(《技规》第4、236条)1.提供技术资料的时限因新建、改建工程等发生行车设备变化时,施工单位应在验收30天前向设备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业务处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在设备开通前15天,设备管理单位须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及时审核、修改技术资料并提供给使用单位,并派员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

交接资料时,交接双方单位应在交接记录上加盖单位公章。

相关技术资料按照以下内容提供。

⑴工务部门①车站平、纵断面图(含路产及代维修非路产岔线)。

车站平面图中应包括车站中心里程,各股道编号、线路用途(货场内线路除外)、线路有效长,线间距离,信号机(站界标)中心里程,道岔编号,道岔辙叉号,道岔侧向过岔速度,路产与非路产岔线、段管线分界点、曲线半径等。

车站纵断面图应包括站内正线、站线、岔线,有效长范围内标有起止点的实际逐段坡度,驼峰纵断坡度。

股道表、道岔表(含路产及代维修非路产岔线)。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讲课内容1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讲课内容1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讲课内容2015.7.10. 衡阳职校一、新《行规(普铁部分)》第112条:1.进站(接车进路)信号机故障时,如何准备进路办理接车?(新《行规(普铁部分)》第112条)(1)进站(接车进路)信号机故障但能开放引导信号时,正常排列接车进路,使用机械引导办理接车。

(2)进站(接车进路)信号机故障且不能开放引导信号时,正常排列接车进路或顺(反)向排列调车进路(不能排列时,在控制台上单操道岔至所需位臵并锁闭),使用引导手信号办理接车。

2. 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故障时,如何准备进路办理发车?(新《行规(普铁部分)》第112条)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故障时,正常排列发车进路或反向排列调车进路,按规定发给机车乘务员行车凭证。

3. 接车进路上道岔区段轨道电路出现红光带故障时,如何准备接车进路办理接车?(新《行规(普铁部分)》第112条)遇接车进路上道岔区段轨道电路出现红光带故障准备接车进路时,使用手摇把将故障区段道岔摇至所需位臵并加钩(顶)锁器(已开通接发列车所需位臵时在控制台上锁闭),非故障区段道岔在控制台上单操至所需位臵并锁闭。

接车时,按引导接车办理。

4. 发车进路上道岔区段轨道电路出现红光带故障时,如何准备进路办理发车?(新《行规(普铁部分)》第112条)遇接车进路上道岔区段轨道电路出现红光带故障准备接车进路时,使用手摇把将故障区段道岔摇至所需位臵并加钩(顶)锁器(已开通接发列车所需位臵时在控制台上锁闭),非故障区段道岔在控制台上单操至所需位臵并锁闭。

发车时,按规定发给机车乘务员行车凭证。

5. 道岔无表示时,如何准备进路办理接车?(新《行规(普铁部分)》第112条)道岔无表示准备接车进路时,须现场确认故障道岔开通接发列车进路所需位臵并加钩(顶)锁器,非故障道岔在控制台上单操至所需位臵并锁闭。

接车时,按引导接车办理;6. 道岔无表示时,如何准备进路办理发车?(新《行规(普铁部分)》第112条)道岔无表示准备发车进路时,须现场确认故障道岔开通接发列车进路所需位臵并加钩(顶)锁器,非故障道岔在控制台上单操至所需位臵并锁闭。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正式版1021)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正式版1021)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目录用语说明 (3)总则 (3)第一章行车设备 (3)第1条新建、改建铁路工程验收交接的补充规定 (3)第2条变更线路平、纵断面及复核的补充规定 (3)第3条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的补充规定 (3)第4条各级公路、乡村道路、各种电线路、跨线小桥、管道、涵渠、渡槽跨越铁路、横穿路基、通过桥涵及在路基上铺设电缆等建设项目的补充规定 (3)第5条区间道岔设置及维修管理的补充规定 (3)第6条电力机车牵引区段线路与接触网维修的补充规定 (3)第7条接触网导线高度的补充规定 (3)第8条接触网隔离开关操作的规定 (3)第9条在有接触网线路上设置安全作业标、整备作业表示灯及进行作业的补充规定 (3)第10条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设备等级划分的补充规定 (3)第11条自动闭塞电力专用线供电范围及分级保护的规定 (3)第12条行车相关设备供电的补充规定 (3)第13条行车设备施工检修登记的补充规定 (3)第14条集中联锁车站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时办理行车的规定 (3)第15条在长大桥梁、隧道设置固定照明和安全报警装置的补充规定 (3)第16条车站到发线上装卸散装货物的补充规定 (3)第17条货车运用作业场设备检修的补充规定 (3)第18条检查坑(沟)、检修坑(沟)、落轮坑、洗车库地沟等管理维修的补充规定 (3)第19条货车故障轨边图像检测系统(TFDS)对列车动态检查作业的规定 (3)第20条装卸机具建筑限界及作业的补充规定 (3)第21条铁路建筑限界管理的补充规定 (3)第22条行车计时设备校对、检查、修理的补充规定 (3)第23条尽头站台设置车钩缓冲装置及养护维修的补充规定 (3)第24条行车设备加锁、加封、加计数器的补充规定 (3)第25条道岔加锁的补充规定 (3)第26条道岔加锁钥匙保管使用的补充规定 (3)第27条转辙机手摇把保管使用的补充规定 (3)第28条道岔清扫分工的补充规定 (3)第29条同杆架设电力线路和广播线检修分工的补充规定 (3)第30条行车通信设备安装、管理、使用的补充规定 (3)第31条设备维修或施工作业完了后清理现场的补充规定 (3)第32条道口设置、改造和看守的补充规定 (3)第33条防护设施管理维护的补充规定 (3)第34条行车设备施工计划编制、审批的补充规定 (3)第35条编制《站细》的补充规定 (3)第36条行车设备定期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的补充规定 (3)第37条对现有不符合《技规》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的补充规定 (3)第二章编组列车 (3)第38条车辆编挂隔离的补充规定 (3)第39条旅客列车编组的补充规定 (3)第40条机车重联编入列车及桥梁承载限制的补充规定 (3)第41条附挂、回送机车的补充规定 (3)第42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管理的补充规定 (3)第43条单机挂车的补充规定 (3)第44条货物列车牵引定数及列车长度波动尾数和超长列车编挂限制的补充规定 (3)第45条货物列车编挂关门车的补充规定 (3)第46条重联机车间车钩、软管摘结的补充规定 (3)第47条企业自备机车、车辆过轨运输和使用铁路车辆的补充规定 (3)第48条翻车机及铁路货车上翻车机的补充规定 (3)第三章调车工作 (3)第49条非区段站比照区段站办理调车工作的车站 (3)第50条调车领导及指挥人的补充规定 (3)第51条调车作业中手信号显示的补充规定 (3)第52条编制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 (3)第53条传达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 (3)第54条变更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 (3)第55条要道还道的补充规定 (3)第56条越出站界及跟踪出站调车的补充规定 (3)第57条调车速度和岔线限制使用机车类型的补充规定 (3)第58条溜放调车及驼峰解散车辆的补充规定 (3)第59条使用铁鞋制动的补充规定 (3)第60条使用人力制动机制动的规定 (3)第61条正线、到发线调车的补充规定 (3)第62条同一调车区、同一线路两端,同时进行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3)第63条尽头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3)第64条机车车辆防溜的补充规定 (3)第65条在装卸作业线路上设置防护信号的补充规定 (3)第66条密接式车钩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3)第67条调车作业连结软管的补充规定 (3)第68条特殊情况下调车作业的规定 (3)第69条调动专运、公务及特种用途车辆的补充规定 (3)第70条段管线、岔线取送车辆作业的规定 (3)第71条企业机车在车站调车的规定 (3)第72条检修车、机械冷藏车及客车入段整备取送作业的补充规定 (3)第73条使用简易紧急制动阀的规定 (3)第74条手推调车的补充规定 (3)第75条中间站临时停运、备用车列时拉口的规定 (3)第76条机车出入段的补充规定 (3)第77条旅客列车换挂机车、确保安全正点的有关规定 (3)第78条双机或多机出入段、在站转线、连挂车列及调车作业时分工的规定 (3)第四章行车闭塞 (3)第79条电话闭塞的补充规定 (3)第80条半自动闭塞设备故障时办理行车的补充规定 (3)第81条一切电话中断时行车的补充规定 (3)第82条双线半自动正方向一切有线电话中断,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办理行车闭塞通话的规定 (3)第83条一切电话中断时枢纽及个别地区优先发车站的补充规定 (3)第五章列车运行及接发列车 (3)第84条发布、转达调度命令的补充规定 (3)第85条变更接车线路的补充规定 (3)第86条检查及掌握接车线路空闲的补充规定 (3)第87条使用自动按钮的补充规定 (3)第88条稍停再开列车出站信号开放时机的补充规定 (3)第89条在到发线上接发列车的补充规定 (3)第90条旅客列车在区间乘降点和未设车站发车人员的旅客乘降所发车的规定 (3)第91条双线双向自动闭塞行车的补充规定 (3)第92条同时接发列车的补充规定 (3)第93条长钢轨专用列车运行速度的规定 (3)第94条列车经过9号道岔侧向运行时限速的补充规定 (3)第95条货物列车编组通知单、货运票据、列车限速命令的交接及篷布统计的补充规定 (3)第96条无列检作业场的中间站始发货物列车的规定 (3)第97条发车的补充规定 (3)第98条区间闭塞方式及机车信号类型的补充规定 (3)第99条集中联锁车站使用变通进路办理接发列车的补充规定 (3)第100条站内无空闲线路接车的补充规定 (3)第101条在无联锁或信联闭设备局部故障的线路上接发列车的补充规定 (3)第102条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故障或停用时办理行车的规定 (3)第103条超长列车接发及运行的补充规定 (3)第104条超限列车运行的补充规定 (3)第105条推进运行及由区间退回原发车站的补充规定 (3)第106条列车退行的补充规定 (3)第107条列车分部运行的补充规定 (3)第108条列车制动主管压力及每百吨最低闸瓦压力的补充规定 (3)第109条晋城北—月山间下行货物列车机车电阻制动的规定 (3)第110条列车自动制动机试验的补充规定 (3)第111条列车自动制动机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的补充规定 (3)第112条特别困难地段车站接发列车及摘挂车辆的补充规定 (3)第113条车辆轴温智能探测系统(THDS)轴温预报处理的补充规定 (3)第114条枢纽地区列车运行车次的补充规定 (3)第115条货物列车在双线区间改变正常运行方式的补充规定 (3)第116条在容许信号前货物列车可不停车的补充规定 (3)第117条使用紧急制动阀(紧急制动装置)的补充规定 (3)第118条在电气化区段安全作业的补充规定 (3)第119条牵引供电停、送电程序的规定 (3)第120条接触网停电时列车运行的补充规定 (3)第121条电气化区段使用内燃机车的规定 (3)第122条电力机车降弓运行的补充规定 (3)第123条电力机车被迫停在接触网分相无电区救援的补充规定 (3)第124条破损车辆检查和回送的补充规定 (3)第125条报废客车回送及调动的补充规定 (3)第126条区间卸车的补充规定 (3)第127条装卸车的规定 (3)第128条向施工封锁区间进入数组路用列车的补充规定 (3)第129条施工特定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 (3)第130条天气恶劣难以辨认信号时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 (3)第131条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或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临时发生故障的补充规定.. 3 第132条汛期暴风雨中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 (3)第133条列车运行中严重晃车的处理规定 (3)第134条列车通过大桥及长隧道的规定 (3)第135条轻型车辆及小车使用的补充规定 (3)第136条车机联控的补充规定 (3)第六章信号 (3)第137条联系信号的补充规定 (3)第138条手信号显示及收回时机的补充规定 (3)第139条出站复示信号机故障时办理行车的补充规定 (3)第140条机车信号机显示的补充规定 (3)第141条检修列车、车辆安全防护信号的补充规定 (3)第142条车挡表示器设置的补充规定 (3)第143条信号标志、线路标志安装维修的补充规定 (3)第144条响墩、火炬信号保管和试验的规定 (3)第145条列车标志的补充规定 (3)第146条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限制鸣笛的补充规定 (3)第147条路基两侧植树造林及沿线、站内种植树木管理的补充规定 (3)第七章事故救援、意外应急处理 (3)第148条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处理的补充规定 (3)第149条列车冒进信号机的处理规定 (3)第150条列车标志不完整时的处理规定 (3)第151条列车发生火灾、爆炸时的补充规定 (3)第152条单班单司机值乘的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防护的补充规定 (3)第153条处理旅客列车扒乘人员的规定 (3)第154条解除备用车的补充规定 (3)第155条未携带和错误携带行车凭证的处理规定 (3)第156条防洪重点地段行车的补充规定 (3)第157条区间接触网故障抢修的规定 (3)第158条救援列车、救援班、救援队驻在地点及调用办法的补充规定 (3)第159条事故现场设立临时线路所的补充规定 (3)第160条行车人员佩戴臂章、胸章的补充规定 (3)附件1使用货物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的有关规定 (3)附件2综合维修天窗作业实施办法 (3)附件3管内正线曲线半径小于300M 的区段名称表 (3)附件4右置(进站、出站、通过、进路)信号机处所及名称 (3)附件5电务、通信、工务、机务、供电、电力、车务、车辆、信息技术部门间对行车设备分管办法 (3)附件6脱鞋器技术标准及检修 (3)附件7行车备品及配置数量 (3)附件8电务行车设备使用办法 (3)《行规》部分用语说明一、《技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

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第一章

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第一章

护办法。
房建、供电部门提供
• (1)仓库、行车房舍使用面积和距线路中心距离,站台距轨面高度、线路中心距离及车站范围内铁路地
界资料等。
• (2)房建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3)照明灯桥、灯塔等设备的数量、位置、能力(量),照明及信号供电来源与方式。
(4)水塔、水栓等设备的数量、位置、能力,给水来源及方式。
制定行车办法、行车设备使用办法的规定(《技规》 第8、236条)
第3条
1. 《技规》修改后,有关部门、单位相应组织《站细》等其他专业技术规章的修改。
2. 铁路总公司、路局新颁布技术规章后,应根据行车组织和安全生产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修改补充相
关技术规章。 3. 新线开通前,设备管理、使用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新线的特点,结合既有技术规章,提前制定、修订相 关技术规章和配套的设备“修、管、用”办法。
第16条
非集中联锁的道岔和未设联锁而需要加锁的 道岔,其加锁装置的安装,由车站向有关工 务、电务段提出。 工务段负责安装锁板,电务段负责设置闭止 把和带柄标志的加锁条件。加锁装置丢失和 损坏时,有关工务、电务段应及时补齐、修 理或更换。
《技规》
第 49 条 联锁道岔应配备紧固、加锁装置,以备联锁失效时用以锁闭道岔。联锁失效时防止扳动的办法, 应在《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简称《站细》)内规定。 未设联锁而需加锁的道岔也应安装加锁装置。 加锁装置包括锁板、勾锁器、闭止把加锁、带柄标志加锁。
《技规》
• • 第22条 铁路局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组织专项检查。其中: 1.对重要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五年不少于一次;对其他桥梁、隧道检定,应根据 实际需要进行。 • • 2.登乘机车列车尾部对线路全面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3.对机车信号、轨道电路设备和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等的运用状态,每月检查一次;场强覆盖每季 度检查一次。登乘机车检查信号显示距离、机车信号显示状态及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运用质量,每 月不少于一次。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电子版)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电子版)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电子版)NNG/01—2017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前言按照铁路总公司要求,根据《〈行规〉〈行细〉编制规则》(铁总科技〔2017〕231号)规定,参照铁路总公司今年6月组织济南、上海、北京、郑州、南宁五局起草的《〈行规〉〈行细〉五局编制范本》,结合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既有规章体系、行车组织及应急处置经验、行车设备设施实际,及公司制改革要求,集团公司总工室组织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客运、货运、信息处,调度所,安监室等主要业务处室,严格贯彻落实铁路总公司“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坚持集团公司“五事”工作理念及“四严”工作要求,按照“把麻烦留给管理层、把简单留给作业层”的精神,完成了集团公司第一版《行规》起草工作。

一、较原《行规》基本框架变化较大。

第一章标题由“行车设备”改为“技术设备”;增加“第二章行车组织基本要求、第八章调度集中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第九章CTCS-2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第十章行车应急处置、第十一章施工维修、第十二章设备故障应急处理”六章内容;将原“第五章列车运行”中第一、二节单列为“第六章接车与发车、第七章列车运行”两章;删除了“第六章电气化行车”,原第五章“第三节使用列尾装置的列车运行办法”,有关条款内容整合进新《行规》第六、七章有关条款里。

二、行车组织规定内容更全面。

南百二线增建工程完工后,南昆线江西村至百色段将开通CTC调度集中设备,新增的“第八章调度集中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为普速CTC区段行车组织提供了规章支持。

“第九章CTCS-2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为普速铁路区段开通CTCS-2级列控设备提供了规章支持,填补了我公司普速铁路调度集中、CTCS-2列控设备的行车规章空白。

“第55条岔线、段管线、货物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增加了:“以脱轨器作为隔开设备的岔线、段管线”设置减速信号牌,并明确该牌设在脱轨器外方150m处,由岔线、段管线所属单位负责设置。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编制规则》(2017)231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编制规则》(2017)231

TG/QT101-2017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编制规则2017年9月目录前言 (7)总则 (13)第一章技术设备 (14)第1条提供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的规定 (14)第2条主要行车设备技术资料公布的规定 (14)第3条行车设备管理界面的规定 (15)第4条《技规》要求铁路局批准(确定、同意)事项的规定 (16)第5条铁路技术设备定期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的补充规定 (17)第6条事故救援列车、救援队管理的补充规定 (18)第7条利用到发线装卸货物的管理规定 (19)第8条道岔加锁装置及道岔表示器管理的补充规定 (19)第9条道岔紧固的规定 (20)第10条道口管理的补充规定 (20)第11条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的补充规定 (21)第12条配备GSM-R手持终端和无线对讲设备的补充规定 (22)第13条行车相关信息系统管理的补充规定 (22)第14条非供电人员使用隔离开关的规定 (23)第15条机车运用状态的补充规定 (24)第16条电动转辙机钥匙、手摇把保管使用的规定 (24)第17条信号机夜间加挂信号灯的补充规定 (25)第18条响墩、火炬、短路铜线管理的补充规定 (26)第19条其他规定 (26)第二章行车组织基本要求 (27)第20条钟表的配置、校对、检查、修理及时钟校准办法 (27)第21条枢纽地区及个别区间列车运行方向的规定 (28)第22条发布、转达行车调度命令的补充规定 (29)第23条回送动车组以外的客车底列车的补充规定 (30)第24条道岔清扫分工的规定 (31)第25条车站道岔、股道编号及线路有效长的补充规定 (31)第26条其他规定 (32)第三章编组列车 (33)第27条列车中编挂车辆的补充规定 (33)第28条货物列车临时减吨的规定 (34)第29条超长列车运行办法 (34)第30条列尾装置摘挂及运用的补充规定 (35)第31条电力机车、动车组运行的补充规定 (36)第32条使用补机的补充规定 (37)第33条附挂机车进行滚动试验的规定 (38)第34条机车、铁路救援起重机回送的补充规定 (38)第35条单机挂车的补充规定 (40)第36条列车制动主管压力和制动限速的补充规定 (40)第37条列车中编挂关门车的补充规定 (41)第38条列车中车辆连挂的补充规定 (42)第39条长期不经列检技术作业的固定编组、循环使用车组技术作业规定 (43)第40条列车自动制动机试验的补充规定 (43)第41条车辆上翻车机前和翻卸后及进入解冻库前和解冻后技术检查地点的规定 (45)第42条调整货车自动制动机截断塞门及空重位置的补充规定 (45)第43条货运交接及检查的补充规定 (46)第44条其他规定 (47)第四章调车工作 (48)第45条无线调车灯显设备使用、维修及管理的规定 (48)第46条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系统使用、维修、管理的规定 (48)第47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指挥的补充规定 (49)第48条调车作业中对调车机车、调车作业速度及有关人员作业的补充规定 (50)第49条调车区划分的规定 (51)第50条两台机车同时在同一调车区或同一线路上作业的规定 (51)第51条动车段(所)内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52)第52条编制、传达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 (53)第53条使用人力制动机的规定 (54)第54条使用铁鞋制动的补充规定 (55)第55条岔线、段管线、货物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55)第56条调车人员作业位置和显示信号的补充规定 (56)第57条牵引、推送车辆的补充规定 (56)第58条调动乘坐旅客车辆及空客车的规定 (57)第59条调车作业联系的补充规定 (58)第60条尽头线、曲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59)第61条调动特殊车辆和车组的补充规定 (60)第62条溜放调车和驼峰解散车辆的补充规定 (60)第63条调车作业连结软管的补充规定 (61)第64条手推调车的补充规定 (62)第65条接发旅客列车时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62)第66条越出站界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63)第67条跟踪出站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64)第68条防止车辆溜逸的补充规定 (65)第69条其他规定 (65)第五章行车闭塞 (66)第70条行车闭塞法的补充规定 (66)第71条改用电话闭塞法行车的补充规定 (66)第72条自动站间闭塞的行车办法 (67)第73条设有双向闭塞设备的双线自动闭塞区间办理反方向行车或改按单线行车的补充规定 (68)第74条故障按钮使用的补充规定 (68)第75条线路所和区间辅助所行车办法 (69)第76条行车凭证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 (70)第77条货物列车在装有容许信号的通过信号机前不停车牵引吨数的规定 (71)第78条电话记录号码编号办法 (71)第79条车站行车室内一切电话中断时行车的补充规定 (72)第80条其他规定 (72)第六章接车与发车 (73)第81条车站接发列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73)第82条引导接车的补充规定 (74)第83条开闭信号机的补充规定 (74)第84条变更接发列车进路或接车线路的补充规定 (75)第85条站内无空闲线路的特殊情况下接车的补充规定 (76)第86条列车需在站内移动时的联系办法 (76)第87条无联锁或联锁失效时道岔加锁及准备进路的补充规定 (77)第88条车站接发车人员接送列车的补充规定 (78)第89条车站发车的补充规定 (79)第90条列车在乘降所(点)的发车办法 (79)第91条动车组开关车门的补充规定 (80)第92条出站及发车进路信号机故障时发车的补充规定 (80)第93条其他规定 (81)第七章列车运行 (82)第94条列车冒进信号机或越过警冲标的处理规定 (82)第95条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注册列车车次的补充规定 (82)第96条夜间运行机车、动车组头灯和标志灯故障时处理的补充规定 (83)第97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的补充规定 (84)第98条列车运行中晃车的处理规定 (84)第99条旅客列车使用紧急制动阀(紧急制动装置)后处置的补充规定 (85)第100条天气恶劣难以辨认信号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 (86)第101条汛期暴风雨行车的补充规定 (86)第102条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运行途中车辆乘务员值乘的补充规定 (87)第103条制定特殊行车组织办法的规定 (88)第104条其他规定 (89)第八章调度集中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 (90)第105条CTC操作模式的补充规定 (90)第106条CTC控制模式、操作方式转换的规定 (90)第107条调度集中区段行车指挥的补充规定 (91)第108条调度集中控制(中心操作方式)车站应急值守的规定 (92)第109条调度集中区段办理发车的规定 (93)第110条调度集中控制(中心操作方式)车站现场准备进路的补充规定 (93)第111条调度集中区段车机联控的补充规定 (94)第112条CTC列车车次号错误或丢失的处理规定 (95)第113条CTC区段列车进路预告信息未接收到时的处理规定 (95)第114条CTC不能下达列车运行计划的处理规定 (96)第115条CTC不能自动触发进路时的处理规定 (96)第116条CTC设备不能正确显示列车占用状态的处理规定 (97)第117条其他规定 (98)第九章CTCS-2级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 (99)第118条动车组列车行车凭证的补充规定 (99)第119条动车组列车在区间列控车载设备显示停车信号时运行的补充规定 (100)第120条动车组列车接车股道的补充规定 (100)第121条列控限速范围的规定 (101)第122条列控限速设置和取消的规定 (102)第123条列控限速设置不成功时的处理规定 (103)第124条动车组列车遇列控车载设备故障的处理办法 (103)第125条其他规定 (104)第十章行车应急处置 (105)第126条应急处置的基本要求 (105)第127条处理列车扒乘人员的规定 (105)第128条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处理的补充规定 (106)第129条单班单司机值乘的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防护作业的规定 (107)第130条电力机车、动车组被迫停在接触网分相无电区的补充规定 (107)第131条列车进入区间发现未携、错携、遗失行车凭证的处理办法 (108)第132条列车分部运行的补充规定 (109)第133条列车在区间内发生车钩分离时的处理办法 (110)第134条货车运行故障动态图像检测系统(TFDS)运用规定 (110)第135条事故、故障车辆检查和回送的补充规定 (111)第136条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退行的补充规定 (112)第137条开行救援列车的补充规定 (112)第138条其他规定 (113)第十一章施工维修 (114)第139条接触网停送电的补充规定 (114)第140条施工特定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 (114)第141条向施工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的补充规定 (115)第142条列车在区间装卸车时行车组织的补充规定 (116)第143条轻型车辆和小车使用的补充规定 (116)第144条其他规定 (117)第十二章设备故障应急处理 (118)第145条通信设备故障应急处理的补充规定 (118)第146条TDCS区段列车车次号错误或丢失的处理规定 (119)第147条动车组列车空调失效时应急处置规定 (119)第148条启用热备动车组的规定 (120)第149条动车组列车运行途中发生车辆故障应急处理的补充规定 (120)第150条机车直供电旅客列车发生机车故障及车辆供电系统故障时的处置规定 (121)第151条动车组以外的列车运行途中发生车辆抱闸时处置的补充规定 (122)第152条电气化区段防止电力机车、动车组进入停电区、无网区的规定 (123)第153条非列车占用红光带的处置规定 (123)第154条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办理行车的规定 (124)第155条接触网故障停电时的行车处置规定 (125)第156条发生弓网故障时的处理规定 (125)第157条接触网停电排查故障电力机车、动车组的规定 (126)第158条接触网上挂有异物的处置规定 (127)第159条受电弓挂有异物的处置规定 (128)第160条电力机车、动车组降弓通过接触网故障地点的补充规定 (128)第161条其他规定 (129)第十三章信号显示 (130)第162条局管内部分联系用的手信号的规定 (130)第163条影响信号显示的树木的处理办法 (130)第164条在站内线路上检查、修理、整备车辆或进行装卸作业时安全防护的补充规定 (131)第165条手信号显示的补充规定 (132)第166条设置信号、线路标志的补充规定 (132)第167条其他规定 (133)第十四章附则 (134)第168条实施日期、废止的前发相关文件及解释部门的规定 (134)重点用语说明 (135)附件 (136)1.站名印、反方向行车章、××线行车章样式 (136)2.根据管内实际情况纳入的其他附件 (136)附表 (137)1.长大下坡道区间及列车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的车站 (137)2.确需无隔开设备或脱轨器调车作业的特殊困难车站安全措施表 (137)3.出站方向区间内有瞭望不良的地形或有长大上坡道禁止跟踪出站调车的站名表 (138)4.管内各区段行车基本闭塞设备情况 (138)5.调度集中区段车站CTC基本操作方式 (139)6.根据管内实际情况纳入的其他附表 (139)前言《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和《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以下简称《行规》和《行细》)是铁路局基本技术规章,对规范铁路局行车组织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普速行车组织规则

普速行车组织规则

行车组织规则第1条技术设备资料管理的规定(普速《技规》第8、9、236条)(4)供电部门应提供区段(含车站)接触网导线最低高度、支柱侧面限界,分段、接触网终点标、分相绝缘器、关节式分相的位置,分区所、开闭所、牵引变电所的位置,供电臂范围,隔离开关的位置和使用说明;车站信号设备的供电来源及容量;站场照明桥、投光灯塔等照明设备的位置、类型、数量,客车上水栓位置、数量、压力、流量。

9.磁枕由工务部门维护,供电部门负责检测。

9.供电部门负责电力机车弓网检测单元。

九、道岔电加热融雪装置分工以融雪装置的隔离变压器440 V电源引入端子为界,引入端所有的440 V电力电缆由供电部门负责管理,端子(含)至负荷侧部分由电务部门负责管理。

十四、电源设备的分工1.信号楼、行车室室内外照明,空调、动力及其他专业用电配电箱或分开关。

(1)室内照明、生产用空调等应独立设置配电箱,采用电缆直接引入方式的,以电缆终端头为界,终端头及引入电缆由供电部门管理,该配电箱(包括引入线)至室内配线由房建部门管理;采用架空线引入方式的,以建筑物上第一横担分界,横担以外由供电部门管理。

(2)生活用空调、电暖气、电茶炉、饮水机等辅助生产性用电设备的电源配电箱、开关和引入线及室内配线、设备插座由房建部门负责管理,其电气设备由产权单位自行管理。

(3)信息系统生产性用电设备的电源配电箱以室内开关箱上端子为界,电源引入线、计量表由供电部门负责管理,开关(包括开关箱)至负荷侧由产权单位管理。

(4)信号楼、行车室内配电箱既有计量装置,由供电部门负责管理,对新建、改建的配电箱由管理单位与供电部门协商计量装置的安装位置并在所管开关箱、配电箱上标明单位的名称。

2.信号机械室电源分工:信号机械室的供电电缆引入线其分界点为室内开关箱中开关的上电源端子。

引入电缆由供电部门管理,开关(包括开关箱)至负荷侧由电务部门管理。

分界点处不准增接其他设备引线。

车站具体分界由电务段与供电段现场调查,确定后由两段统一签订协议,明确具体分界地点。

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总则第一章技术设备第1 条提供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的规定(《技规》第4 、8、9 、236 条)。

1.因新建、改建工程发生行车设备变化时,施工单位应在设备投入使用(含运行试验)前不少于30 天分别向设备管理单位提供验收资料。

经审核后,于设备投入使用(含运行试验)前不少于20 天由设备管理单位向车务段(直属站)和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室、安全监察室、运输处、机务处、调度所等相关单位、部门提供。

2.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1)工务:应提供线路(包括驼峰)平纵断面图,标明坡度、曲线要素(其中车站纵断面图应包括站内正线、站线、岔线,标有起止点的实际逐段坡度);各股道钢轨类型、股道全长及有效长、线路间距、检查坑位置;各道岔编号、道岔类型(联锁道岔由电务部门核定)及尖轨尖端、警冲标位置;段管线分界点、曲线半径;车站的中心里程(并应在现场标划);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按不同速度等级)内及区间内长大坡道平纵断面图;工务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对限制速度及机车车辆类型等也应一并提出。

3.电务、工务、机务、供电、房建部门对行车设备管理界面:(1)电务部门与工务部门对行车设备相互关联部分的分工。

①道岔各连接杆、基本轨通长垫板、轨距杆、钢岔枕与钢轨连接的绝缘垫板及绝缘套管、辊轮、钢岔枕与钢轨的连接螺栓、轨道绝缘部分的鱼尾板及其螺栓等有关线路强度的金属部分,由工务部门负责。

附有绝缘的轨距杆的保证电气特性的绝缘部分由电务部门负责检查。

由于绝缘发生问题需—1—要更换时,由电务部门通知工务部门进行更换(电务部门提供绝缘材料)。

②各种道岔转辙机及表示器、检查器、锁闭装置、导管装置、连接杆防踩板及安装装置由电务部门负责,与钢轨、钢枕连接的钻孔工作由为主的施工部门负责。

③电务部门和工务部门相互配合,进行道岔尖轨的密贴和动程调整工作。

④锰钢辙叉上的导电销日常由电务部门检查、保养。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电子版)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电子版)

NNG/01—2017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前言按照铁路总公司要求,根据《〈行规〉〈行细〉编制规则》(铁总科技〔2017〕231号)规定,参照铁路总公司今年6月组织济南、上海、北京、郑州、南宁五局起草的《〈行规〉〈行细〉五局编制范本》,结合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既有规章体系、行车组织及应急处置经验、行车设备设施实际,及公司制改革要求,集团公司总工室组织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客运、货运、信息处,调度所,安监室等主要业务处室,严格贯彻落实铁路总公司“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坚持集团公司“五事”工作理念及“四严”工作要求,按照“把麻烦留给管理层、把简单留给作业层”的精神,完成了集团公司第一版《行规》起草工作。

一、较原《行规》基本框架变化较大。

第一章标题由“行车设备”改为“技术设备”;增加“第二章行车组织基本要求、第八章调度集中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第九章CTCS-2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第十章行车应急处置、第十一章施工维修、第十二章设备故障应急处理”六章内容;将原“第五章列车运行”中第一、二节单列为“第六章接车与发车、第七章列车运行”两章;删除了“第六章电气化行车”,原第五章“第三节使用列尾装置的列车运行办法”,有关条款内容整合进新《行规》第六、七章有关条款里。

二、行车组织规定内容更全面。

南百二线增建工程完工后,南昆线江西村至百色段将开通CTC调度集中设备,新增的“第八章调度集中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为普速CTC区段行车组织提供了规章支持。

“第九章CTCS-2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为普速铁路区段开通CTCS-2级列控设备提供了规章支持,填补了我公司普速铁路调度集中、CTCS-2列控设备的行车规章空白。

“第55条岔线、段管线、货物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增加了:“以脱轨器作为隔开设备的岔线、段管线”设置减速信号牌,并明确该牌设在脱轨器外方150m处,由岔线、段管线所属单位负责设置。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章》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章》

JNG/01-2014济南铁路局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总则《济南铁路局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是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以下简称《技规》)的规定、结合我局普速铁路具体情况和运输生产实践经验制定的普速铁路行车组织基本规章,也是我局贯彻落实中国铁路总公司《技规》,加强普速铁路技术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的基本规则.全局干部职工除认真贯彻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技规》及中国铁路总公司颁布的技术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外,都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则的规定。

在路局没有正式文件修改以前,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均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不得制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规定.本规则适用于局管内200 km/h以下的铁路(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除外)。

用语说明1。

车组、车列:(1)车组:若干车辆连挂在一起,称为车组.①2~5辆为小车组。

②6辆及其以上为大车组。

—1—(2)车列:若干车组连挂在一起,称为车列。

分为列车车列和调车车列。

①列车车列:按照列车的性质和编组计划的要求编成并连挂在一起的车列或到达列车摘机后的车列,均称为列车车列。

②调车车列:调车机车附挂,连挂在一起的若干车组,称为调车车列。

2.隔开设备:安全线、避难线、平行进路和能起隔开作用的有联锁的防护道岔。

3。

按站间组织行车:在自动闭塞区间,不改变原闭塞方法,但按站间区间放行列车,未接到列车到达前方站的电话记录号码不得开行后续列车,称为按站间组织行车.4.军用、超重、超长列车:(1)军用列车:按规定条件运送军队与军用物资的列车称为军用列车;军用列车分为军用人员列车和军用物资列车.(2)超重列车:实际牵引重量超过运行图规定本区段牵引定数81t及其以上的货物列车称为超重列车。

(3)超长列车:实际牵引长度超过运行图规定本区段换长1.3的货物列车称为超长列车。

5.小作业:非集中区的道岔区,调车进路上的道岔不能全部开通于该进路,仅在其已开通的范围内进行的调车作业,称为小作—2—业。

行车组织规则

行车组织规则

总则《行车组织规则》就是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得规定,并结合我局得具体情况与广大职工生产实践经验制定得补充规则,就是我局行车组织得基本法规。

部、局关于200km/h既有线技术管理有关规定办法,就是《行规》得重要组成部分,与《行规》具有同等作用。

各部门、各单位广大职工除认真贯彻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及部颁有关规程、规范、标准、规定、文件、命令、指示等外,均按本规则执行。

本规则在没有路局得文件修改之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则得规定。

第一章行车设备第1条车站行车设备检查及处理得补充规定(技规第19条)车站站长、运转车间主任与直接办理行车得人员,发现行车设备异状或故障时,应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并通知维修单位及时检查修理或更换。

如维修负责人认为能保证行车安全时,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上签注意见,由车站签认。

如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停用,进行防护。

设备修复后,由负责人将修复年、月、日、时分记入登记簿并报告车站,经检查试验良好后,方可签认使用。

设备维修人员发现行车设备故障,如不立即停用将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停用,并积极采取措施组织修复,同时报告有关人员。

因行车设备故障,需要外出修理时,列车调度员应根据列车运行情况,安排往返车次。

第2条车站、运转车长行车备品得规定车站行车室、扳道房(清扫房)、运转车长得行车备品见附表l、2、3。

(略) 第3条用仪器检查线路、桥隧及设备限界得规定1、用仪器检查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工作⑴正线线路平纵断面复测由路局下达任务,有关工务段与旧线测量队(简称旧测队)完成。

京广、京哈、津山、京沪、京九线每五年检查一次,其它正线每10年检查一次。

⑵牵出线、驼峰及峰下线路得纵断面由工务段负责,每年检查一次。

⑶其她线路(含代维修专用线)平纵断面由工务段每10年检查一次。

⑷旧测队与工务段按照分工组织检查,进行资料整理,并报路局审查发布。

⑸工务段根据复测资料,按照路局文件要求修改线路图表,并移设线路标志。

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修订内容(第五次

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修订内容(第五次

《行规》修改内容一、第22条修改内容1.第2款第(2)项中,将“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传达命令或联系列车运行注意事项时,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司机都应相互复诵,讲明车次、车站,互报姓名或代号,便于确认。

”删除。

2.增加第3款内容“3.使用调度命令无线传送系统向司机转发调度命令的规定GSM-R区段列车调度员、GSM-R区段CTC车站可使用调度命令无线传送系统向司机发布(转达)调度命令。

车站值班员在使用已开通的调度命令无线传送系统转发调度命令前,须对调度命令进行核对。

发布(转达)调度命令时,须在列车进入限速地点前发布(转达)完毕。

调度命令发布(转发)完毕后,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须确认“已发送”及“已签收”的反馈回执。

”3.将原第3款序号修改为“4”。

将第(1)项内容修改为:"(1)对己纳入1KJ基础数据的限速,不下达限速调度命令,按规定限速执行。

”增加第(2)项内容:”(2)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传达命令或联系列车运行注意事项时,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司机都应相互复诵,讲明车次、车站,互报姓名或代号,便于确认。

使用调度命令无线传送系统向司机转发调度命令时,还应与司机确认调度命令日期和号码正确。

”原第(2)(3)(4)(5)项序号依次修改为(3)(4)(5)(6)。

二、第45条修改内容1.增加第4款内容“4.无线调车灯显设备试机的规定调车组交接班、固定调车机接班后、本务机车在调车作业前(包括更换机车或司机,更换无线调车灯显设备和电池,以及固定调车机临时开行小运转列车重新返回车站),调车长均须与调车领导人、司机和调车组人员进行信令和通话试验。

试机通话用语及要求:调车长呼调车组:“调车组试机”,并依次呼叫“X号”。

连结员依次在接到调车长“调车组试机,X号”的通知后,应答“X号好调车长呼司机:“(X调)司机试机”。

司机接到调车长“(X调)司机试机”的通知后,应答“(X调)司机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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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G/01—2017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前言按照铁路总公司要求,根据《〈行规〉〈行细〉编制规则》(铁总科技〔2017〕231号)规定,参照铁路总公司今年6月组织济南、上海、北京、郑州、南宁五局起草的《〈行规〉〈行细〉五局编制范本》,结合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既有规章体系、行车组织及应急处置经验、行车设备设施实际,及公司制改革要求,集团公司总工室组织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客运、货运、信息处,调度所,安监室等主要业务处室,严格贯彻落实铁路总公司“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坚持集团公司“五事”工作理念及“四严”工作要求,按照“把麻烦留给管理层、把简单留给作业层”的精神,完成了集团公司第一版《行规》起草工作。

一、较原《行规》基本框架变化较大。

第一章标题由“行车设备”改为“技术设备”;增加“第二章行车组织基本要求、第八章调度集中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第九章CTCS-2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第十章行车应急处置、第十一章施工维修、第十二章设备故障应急处理”六章内容;将原“第五章列车运行”中第一、二节单列为“第六章接车与发车、第七章列车运行”两章;删除了“第六章电气化行车”,原第五章“第三节使用列尾装置的列车运行办法”,有关条款内容整合进新《行规》第六、七章有关条款里。

二、行车组织规定内容更全面。

南百二线增建工程完工后,南昆线江西村至百色段将开通CTC调度集中设备,新增的“第八章调度集中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为普速CTC区段行车组织提供了规章支持。

“第九章CTCS-2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为普速铁路区段开通CTCS-2级列控设备提供了规章支持,填补了我公司普速铁路调度集中、CTCS-2列控设备的行车规章空白。

“第55条岔线、段管线、货物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增加了:“以脱轨器作为隔开设备的岔线、段管线”设置减速信号牌,并明确该牌设在脱轨器外方150m处,由岔线、段管线所属单位负责设置。

三、现场指导性更强。

一是新《行规》纲目分界清晰。

如新增的“第十章行车应急处置、第十一章施工维修、第十二章设备故障应急处理”,将原来分散在第一、四、五、六、八章规定的设备故障处置、非正常行车应急、施工维修条款,分类集中并按场景编制有关行车组织要求。

二是经过实践检验具有普遍指导性的临时行车办法纳入了基本规章。

如将普速铁路开行动车组行车办法、普速铁路开通GSM-R行车办法纳入了《行规》。

三是有关行车、劳动安全条款规定更具体。

如车辆防溜规定增加了列车摘开机车须保持制动,超过 2.5‰坡度线路防溜要求、时速120km/h以上区段横越正线线路办法等规定更具体,针对性、指导性更强。

四、技术管理责任分工更明确。

一是有关涉及行车事项责任分工明确。

有关集团公司行车设备技术资料公布、《技规》要求铁路局批准(确定、同意)事项等,均纳入《行规》第一章相应条款,明确责任部门及有关工作要求。

二是专业技术规章内容不再纳入《行规》。

对已经或能在专业规章说清楚的,属专业规章规定的内容,经常发生变动的内容,从《行规》中删除,纳入专业规章,避免对相同工作出现多头规定。

如原《行规》第136条及附件1内容之“南宁铁路局管内各线牵引变电所(开闭所)供电范围、分相设置位置”,因LKJ数据已包含分相设置位置,不再纳入《行规》;牵引变电所(开闭所)供电范围因施工等原因经常发生变化,改由集团公司供电处定期更新并另行公布,不再纳入《行规》;原《行规》第122条列尾装置使用前检测的规定,按《技规》规定执行;原《行规》第124条客列尾主机与机车确定通信连接关系的规定,第125条客列尾装置故障时行车的规定,第165条行车有关人员佩戴臂章的规定,均已在专业技术规章内明确。

上术条款不再纳入新《行规》;我局已无800MHz货列尾装置,原《行规》第128条800MHz 货列尾装置中继器加挂位置的规定已失效,不再纳入《行规》。

五、高速、普速区段同一作业项目,能够统一规定的均统一规定。

如《行细》第30条与《行规》第61条有关机车连挂动车组的规定一致,均需在10m前一度停车,再以不超过5km/h速度连挂;接触网挂异物降弓通过距离均规定为前后200m等。

六、确保了基本行车组织规定的延续性。

新《行规》完整保留了经现场广大行车干部职工实践检验既有规章条款,良好的承继了原规定。

如“铁路局以外机车在国铁接轨站调车作业的规定”“特殊情况,指派胜任人员值乘列车的规定”“危岩落石报警系统报警后行车办法”“路票格式、各种表示牌等附件”等未列入《行规》编制规则编制目录的内容,纳入了相关章节的其他条款、附件,确保了基础行车组织规定的延续性及完整性。

七、集团公司管内暂无的作业要求或设备,不作规定。

如第17条信号机夜间加挂信号灯的补充规定,第54条使用铁鞋制动的补充规定,第90条列车在乘降所(点)的发车办法,第121条列控限速范围的规定等,集团公司无相应作业要求或设备,具体条款不编写内容。

在《行规》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生产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反馈集团公司总工室。

参与《行规》编写的人员有:集团公司总工室李建平、黄建明、农念青,运输处赖承聪、郭仁义,客运处陈军、薛斌科,货运处武文斌,机务处黄伟军,车辆处何杰、李东立,工务处朱德耄、黄佳佳、潘成瑜,电务处梁毅、徐坤、易永贵,供电处彭应斌、罗远族,安监室张杰、何凌宵,调度所陆波,柳州机务段陈军华。

NNG/01—2017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目录NNG/01—2017 (1)总则 (1)第一章技术设备 (1)第1条提供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的规定(《技规》第4、8、9、35、236条) (1)第2条主要行车设备技术资料公布的规定 (5)第3条行车设备管理界面的规定 (5)第4条《技规》要求集团公司批准(确定、同意)事项的规定(《技规》第16、35、50、53、54、70、71、92、137、169、199、202、204、215条) (5)第5条铁路技术设备定期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22条) (7)第6条救援列车、救援队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条) (7)第7条利用到发线装卸货物的管理规定(《技规》第37、297、356条) (8)第8条道岔加锁装置及道岔表示器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9、86条) (9)第9条道岔紧固的规定(《技规》第49条) (10)第10条道口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1条) (10)第11条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3条) (10)第12条配备GSM-R手持终端和无线对讲设备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0、340、341条) (12)第13条行车相关信息系统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8、149、151、153条) (12)第14条非供电人员使用隔离开关的规定(《技规》第163条) (14)第15条机车运用状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70条) (16)第16条电动转辙机钥匙、手摇把保管使用的规定(《技规》第237条) (16)第17条信号机夜间加挂信号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4条) (17)第18条响墩、火炬、短路铜线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38条) (18)第19条其他规定 (18)第二章行车组织基本要求 (22)第20条钟表的配置、校对、检查、修理及时钟校准办法(《技规》第228条) (22)第21条枢纽地区及个别区间列车运行方向的规定(《技规》第229条) (22)第22条发布、转达行车调度命令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1条) (26)第23条回送动车组以外的客车底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3、268条) (29)第24条集中操纵道岔清扫分工的规定(《技规》第237条) (30)第25条车站道岔、股道编号及线路有效长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7、239条) (30)第26条其他规定 (31)第三章编组列车 (32)第27条列车中编挂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7—252条、附件10) (32)第28条货物列车临时减吨的规定(《技规》第247条) (35)第29条超长列车运行办法(《技规》第247条) (35)第30条列尾装置的摘挂及运用补充规定(《技规》第253-255条) (36)第31条电力机车、动车组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6、257、335、336条) (41)第32条使用补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6条) (42)第33条附挂机车进行滚动试验的规定 (43)第34条机车、铁路救援起重机回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7条) (44)第35条单机挂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8条) (47)第36条列车制动主管压力和制动限速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1条) (47)第37条列车中编挂关门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1、262条) (49)第38条列车中车辆连挂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4—266条) (50)第39条固定编组、循环使用车组技术作业的规定(《技规》第268条) (50)第40条列车自动制动机试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4、275条) (50)第41条车辆上翻车机前和翻卸后及进入解冻库前和解冻库后技术检查地点的规定(《技规》第276条) (53)第42条调整货车自动制动机截断塞门及空重位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7条) (54)第43条货运交接及检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7条) (54)第44条其他规定 (55)第四章调车工作 (61)第45条无线调车灯显设备使用、维修及管理的规定(《技规》第282、288条) (61)第46条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系统使用、维修、管理的规定(《技规》第282条) (64)第47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指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9、285、288条) (65)第48条调车作业中对调车机车、调车作业速度及有关人员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6、279、280、286、287、293、352条) (67)第49条调车区划分的规定(《技规》281条) (70)第50条2台机车同时在同一调车区或同一线路上作业的规定(《技规》281条) (70)第51条动车段(所)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4、288、289、293、299、306、307条) (71)第52条编制、传达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技规》288、289条) (74)第53条使用人力制动机的规定(《技规》第290、298条) (77)第54条使用铁鞋制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0、295、296条) (78)第55条岔线、段管线、货物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0—292、295、306条) (78)第56条调车人员作业位置和显示信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1、292条) (79)第57条牵引、推送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1-293条) (79)第58条调动乘坐旅客车辆及空客车的规定(《技规》第266、291—293条) (80)第59条调车作业联系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2条) (82)第60条尽头线、曲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3条) (84)第61条调动特殊车辆和车组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3、295条) (84)第62条溜放调车和驼峰解散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4、296条) (88)第63条调车作业连结软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5条) (90)第64条手推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8条) (91)第65条接发旅客列车时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1条) (92)第66条越出站界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2条) (92)第67条跟踪出站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3条) (93)第68条防止车辆溜逸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6条) (94)第69条其他规定 (100)第五章行车闭塞 (103)第70条行车闭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9、314、315、317、319、320条) (103)第71条改用电话闭塞法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1条) (105)第72条自动站间闭塞的行车办法(《技规》第311、317、318条) (106)第73条设有双向闭塞设备的双线自动闭塞区间办理反方向发车或改按单线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2、314—316条) (107)第74条故障按钮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2、318条) (109)第75条线路所和区间辅助所行车办法(《技规》第313条) (110)第76条行车凭证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5、320、321、323、324条) (115)第77条货物列车在装有容许信号的通过信号机前不停车牵引吨数的规定(《技规》第316条) (118)第78条电话记录号码编号办法(《技规》第322条) (118)第79条车站行车室内一切电话中断时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24、325、328条) (118)第80条其他规定 (120)第六章接车与发车 (122)第81条车站接发列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0、355、356、358、360、362条) (122)第82条引导接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1、359条) (125)第83条开闭信号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4、355、412条) (126)第84条变更接发列车进路或接车线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5条) (127)第85条站内无空闲线路的特殊情况下接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7条) (128)第86条列车需在站内移动时的联系办法(《技规》第358条) (128)第87条无联锁或联锁失效时道岔加锁及准备进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9、359条) (129)第88条车站接发车人员接送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0条) (133)第89条车站发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2、365条) (136)第90条列车在乘降所(点)的发车办法(《技规》第362条) (137)第91条动车组开关车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2条) (138)第92条出站及发车进路信号机故障时发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5条) (139)第93条其他规定 (141)第七章列车运行 (143)第94条列车冒进信号机或越过警冲标的处理规定(《技规》第315、320、335、336条) (143)第95条CIR注册车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5、336条) (145)第96条夜间运行列车标志不完整及机车、动车组头灯和标志灯故障时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5、336、360、459条) (145)第97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1、335条) (146)第98条列车运行中晃车的处理规定(《技规》第335、336条) (149)第99条旅客列车使用紧急制动阀(紧急制动装置)后处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5—337、第100条天气恶劣难以辨认信号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8条) (150)第101条汛期暴风雨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339条) (152)第102条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运行途中车辆乘务员值乘的规定(《技规》第340条) (155)第103条制定特殊行车组织办法的规定(《技规》第332条) (156)第104条其他规定 (159)第八章调度集中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 (163)第105条CTC操作模式的补充规定(《技规》第98、332条) (163)第106条CTC控制模式或操作方式转换的规定(《技规》第98、332条) (164)第107条调度集中区段行车指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7、230、231、332条) (165)第108条调度集中控制(中心操作方式)车站应急值守的规定(《技规》第227、332条) (166)第109条调度集中区段办理发车的规定(《技规》第314、317、319、332、362条) .. 167第110条调度集中控制(中心操作方式)车站现场准备进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2、359条) (168)第111条调度集中区段车机联控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2、333条) (170)第112条CTC列车车次号错误或丢失的处理规定(《技规》第332条) (171)第113条CTC区段列车进路预告信息未接收到或接收错误时的处理规定(《技规》第332条) (172)第114条CTC不能下达列车运行计划的处理办法(《技规》第332条) (172)第115条CTC不能自动触发进路时的处理办法(《技规》第332条) (172)第116条CTC设备不能正确显示列车占用状态的处理规定(《技规》第332条) (173)第117条其他规定 (174)第九章CTCS-2级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 (174)第118条动车组列车行车凭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1、314、315、317、332、359条) (174)第119条动车组列车在区间列控车载设备显示停车信号时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6、332条) (175)第120条动车组列车接车股道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2、355条) (175)第121条列控限速范围的规定(《技规》第107、332条) (176)第122条列控限速设置和取消的规定(《技规》第332条) (176)第123条列控限速设置不成功时的处理规定(《技规》第332条) (176)第124条动车组列车遇列控车载设备故障的处理办法(《技规》第332条) (176)第125条其他规定 (177)第十章行车应急处置 (178)第126条应急处置的基本要求(《技规》第407条) (178)第127条处理列车扒乘人员的规定(《技规》第205、407条) (178)第128条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6—368条) (179)第129条单班单司机值乘的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防护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6—368条) (182)第130条电力机车(动车组)被迫停在接触网分相无电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6、367、368条) (183)第131条列车进入区间发现未携、错携、遗失行车凭证的处理办法(《技规》第315、320、第132条列车分部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9条) (184)第133条列车在区间内发生车钩分离时的处理办法(《技规》第366、369条) (185)第134条货车运行故障动态图像检测系统(TFDS)运用规定(《技规》第371条) (186)第135条事故、故障车辆检查和回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2、271、371条) (187)第136条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退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2条) (190)第137条开行救援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4—377条) (191)第138条其他规定 (192)第十一章施工维修 (198)第139条接触网停送电的规定(《技规》的205、231、378条) (198)第140条施工特定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2、381条) (200)第141条向施工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9、380、382、383条) (201)第142条列车在区间装卸车时行车组织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82、383、384、391条) (205)第143条轻型车辆和小车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98—401条) (207)第144条其他规定 (209)第十二章设备故障应急处理 (213)第145条通信设备故障应急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5、336、403、406条) (213)第146条TDCS区段列车车次号错误或丢失的处理规定 (215)第147条动车组列车空调失效时应急处置规定(《技规》第336、341条) (215)第148条启用热备动车组的规定 (217)第149条动车组列车运行途中发生车辆故障应急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41、343、371条) (218)第150条机车直供电旅客列车发生机车故障及车辆供电系统故障时的处置规定(《技规》第335、342、371条) (218)第151条动车组以外的列车运行途中发生车辆抱闸时处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1条) (220)第152条电气化区段防止电力机车(动车组)进入停电区、无网区的规定(《技规》第378、379条) (223)第153条非列车占用红光带的处置规定(《技规》第403、406条) (225)第154条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办理行车的规定(《技规》第403、406条) (228)第155条接触网故障停电时的行车处置规定(《技规》第355、403、407条) (231)第156条发生弓网故障时的处理规定(《技规》第403、407条) (234)第157条接触网停电排查故障电力机车、动车组的规定(《技规》第403、407条) (236)第158条接触网上挂有异物的处置规定(《技规》第407条) (238)第159条受电弓挂有异物的处置规定(《技规》第407条) (239)第160条电力机车、动车组降弓通过接触网故障地点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07、445、461条) (240)第161条其他规定 (241)第十三章信号显示 (247)第162条集团公司管内部分联系用的手信号的规定(《技规》第408条) (247)第163条影响信号显示的树木的处理办法(《技规》第410条) (248)第164条在站内线路上检查、修理、整备车辆作业安全防护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37条) (249)第165条手信号显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9、362、365、440、443条) (250)第166条设置信号、线路标志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53—455条) (250)第167条其他规定 (251)第十四章附则 (252)第168条实施日期、废止的前发相关文件及解释部门的规定 (252)用语说明 (252)附件 1 站名印、反方向行车章、××线行车章样式 (254)附件 2 各种表示牌 (255)附件 3 路票 (256)附件 4 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监察证样式 (257)附件 5 手推调车申请书 (258)附件 6 防溜交接簿 (259)附件7 制动效能证明书 (260)附件8 旅客列车制动关门限速证明书 (261)附件9 调车作业通知单 (262)附件10 集团公司及广西沿海铁路公司管辖编组、区段站 (264)附件11 列车制动机试验记录表 (265)附件12 铁路车辆禁止溜放和限速连挂表 (266)附表 1 管内长大下坡道区间及列车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的车站 (267)附表 2 管内确需无隔开设备或脱轨器调车作业的特殊困难车站安全措施表 (268)附表 3 出站方向区间内有瞭望不良的地形或有长大上坡道禁止跟踪出站调车的站名表 .. 269附表 4 管内各区段行车基本闭塞设备情况 (270)附表 5 管内调度集中区段车站CTC基本操作方式 (272)附表 6 CTC控制模式转换登记簿 (273)附表7 调度集中区段现场人工手摇道岔作业簿 (274)附表8 调度集中区段进路确认作业簿 (275)附表9 货物列车在站外停车后起动困难的车站 (276)附表10 管内红外线探测站 (278)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总则为加强集团公司铁路技术管理,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铁总科技〔2014〕172号,以下简称《技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普速铁路具体条件和运输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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