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地方行政机构与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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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管理制度演变

地方行政管理制度演变

地方行政管理制度演变地方行政管理制度是指在特定地域范围内,由政府机构负责管理和处理公共事务的一套规章制度。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地方行政管理制度也在不断演变,逐步形成了今天的模样。

本文将从历史角度出发,对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的演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古代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的形成古代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的形成可以追溯到中国的封建社会。

在封建社会中,地方行政管理制度以官员为主体,通过朝廷派遣官员来管理地方事务。

这种制度体系在秦朝统一六国后进一步完善,形成了分封制和郡县制两个层级。

分封制是将国土划分为若干个封地,由封君派遣自己的官员进行治理;郡县制则是在封地下设立郡县,由郡县官员负责地方治理。

二、近代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的演变近代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的演变主要起源于清朝的改革尝试。

清朝设立了将军府和总督府两个层级的地方行政机构,以减少官员的职务重叠和权力过集中。

随着清朝的衰落,西方列强的影响力逐渐增强,中国开始了一系列的现代化改革。

在清朝末年和民国初年,地方行政管理制度逐步走向了一个开放和多元的方向。

特别是在民国时期,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的演变非常活跃,涌现出了许多新的管理模式,比如直接选举制、地方自治制等。

三、现代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的特点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经历了一系列重大的改革和完善。

目前,现代地方行政管理制度主要体现在各级政府的组织架构和职能划分上。

一般来说,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由省级、地级、县级三个层级组成。

在各级政府内部,还设立了相应的部门和机构,负责管理不同领域的事务,比如教育部门、卫生部门等。

现代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的特点之一是权力的下放和划分。

为了加强地方自主权,政府将一部分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使其能够更好地处理本地区的事务。

此外,现代地方行政管理制度还注重规范和法治化。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管理,不能随意扩张权力或滥用权力。

四、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的发展趋势地方行政管理制度在未来的发展中将呈现以下趋势:1. 加强公众参与。

民国时期的地方政府建设

民国时期的地方政府建设

民国时期的地方政府建设在民国时期,地方政府建设成为了一个重要的任务。

随着辛亥革命的胜利,中国的封建统治体制被推翻,取而代之的是一个新的政治秩序。

在这个过程中,地方政府的建设和管理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本文将从地方政府的组织结构、职能和成就等多个方面来探讨民国时期地方政府的建设。

一、地方政府组织结构民国时期,地方政府的组织结构主要是省、县和乡三级。

省级政府是地方政府的最高行政机关,负责统领全省大政方针和行政管理。

县级政府是地方政府的基层组织,负责管理和服务本地区的经济、教育、卫生等事务。

乡级政府则是更细分的行政单位,负责对乡村的管理和服务。

这一三级结构体系在整个民国时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认可,为地方政府的顺利运行提供了良好的组织基础。

二、地方政府的职能地方政府在民国时期承担了许多重要的职能。

首先,地方政府负责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全。

他们组织警力,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

其次,地方政府负责经济发展和资源管理。

他们制定经济政策,推动农业、工业等各个领域的发展,充分利用地方资源,提升地区的综合实力。

还有,地方政府还负责教育、卫生和文化事务的管理。

他们组织教育机构,提供卫生服务,推动文化艺术的发展,满足人民的基本需求。

综上所述,地方政府在民国时期承担了多样的职能,为地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三、地方政府的建设成就民国时期的地方政府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首先,地方政府在教育领域的投入得到了显著提升。

他们兴办学校,培养人才,推动了中国的现代教育事业。

其次,地方政府在卫生领域也取得了一定进展。

他们积极组织医疗资源,改善卫生条件,提高了人民的健康水平。

再者,地方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上也做出了努力。

他们修建公路、通信设施等,改善了人民的生活条件。

此外,地方政府还积极推动地方工商业的发展,促进了地方经济的繁荣。

这些成就为地方政府的建设树立了榜样,为后来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总结起来,民国时期的地方政府建设在岗位分工、职能划分、成就展现等方面都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中华民国的政治体系:中央集权与地方治理

中华民国的政治体系:中央集权与地方治理

中华民国的政治体系:中央集权与地方治理中华民国是一个历经风雨的国家,经过百年的漫长政治经济变迁,逐渐发展出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政治制度。

该政治体系主要由中央集权和地方治理两个方面组成。

中央集权:中央集权是指政治权力集中在中央政府手中,中央政府拥有较高的权力和决策能力。

在民国时期,中央集权体现在政府独立性和权力的集中,以及法律和政策制定等方面。

首先,中央政府在制定政策方面拥有绝对的权力。

政府通过国民政府行政院、立法院等机构,制定了《中华民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确立了国家的法律体系。

此外,政府通过中央行政机构、官员和政策制定机构等实现对国家的管理和掌控。

这种集中的政府管理体系,能够更快、更有效地推进国家政策的推行和执行,提高国家管理水平和执行效率。

其次,中央政府在经济和社会管理方面拥有更大的权力和影响力。

政府通过它的行政、管理机制,向各地地方政府下达指令和决策,进行国家统一的规划和指导,确保各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协调性和整体性。

此外,政府通过国企和国营企业等重要经济机构的掌控,对国家经济发展的方向和重点进行引导和协调,同时也保护了国家经济的安全和稳定。

最后,中央政府在军事、外交和安全方面也拥有更大的权力和影响力。

政府通过自身军队部署、装备升级等举措,确保国家的安全和边境的稳定,对外开展外交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

地方治理:地方治理是指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管理和掌控能力。

在中华民国政治体系中,地方自治是主要的理念和制度安排,各地区拥有相对自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权力。

首先,中华民国政府实现了地方政权的权力下放。

中央政府通过一系列法令和政策,授予地方政府相应的管理和决策权力,使其能够更好地进行本地区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的管理和服务,创造更加宜居、宜业的社会环境。

其次,中华民国政府通过引导和扶持地方发展,提高地方自治水平。

政府通过财政扶持、技术支持等途径,加强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增强绩效和效率;同时,政府也鼓励地方政府主动开拓投资机遇和挖掘地方特色资源,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

民国时期地方政府行政治理权在民族社会的确立——以青海藏族游牧区为例

民国时期地方政府行政治理权在民族社会的确立——以青海藏族游牧区为例
权 势格 局被打破 。

头人的各种权力 , 图把处于部落管理下的游牧民 试 变为国家的编户。这些措施包括 , 国家任免部落头 人, 取消头人拥有的司法权力 , 废除藏传佛教寺院建
立的政教 合一 统治体 制 。 11 4月 , 96年 甘边 宁海 镇 守使 马麒 呈准 北洋 政 府 任命 香生木 为 阿 曲乎 部 落 千户 , 是地 方 政府第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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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 建 立后 , 广大 青海 藏 族 游牧 区分布 着无 在 数 的藏族部 落 , 由于这些部 落从 事游牧 生产 , 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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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华民国时期的政治制度

13.中华民国时期的政治制度

4.2.抗日战争时期
A,成立国防最高委员会,集党政军权于一身。 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国民政府委员会、五院、 军事委员会接受其领导。委员长由国民党总裁担 任,委员由上述各机构长官担任
B,军事委员会权力集中于委员长个人
C,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权力集中于总裁个人
D,成立国民参政会,由各机关、团体、华侨代 表选出的代表组成。为国民政府的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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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讲,中华民国 时期的政治制度
1.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2.北京临时政府时期
3.北洋政府时期 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5.台湾国民政府时期
1.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1.1.南昌起义及南京临时政府的建立 1911.10.10.武昌起义,之后各省纷纷宣布起
义或独立。湖北成立军政府,颁布《中华 民国鄂州临时约法》 1911.11.30,各省代表在汉口集会,颁布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912.1.1.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孙中 山被任命为临时大总统。根据《中华民国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组建政府
2.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下的北京临时政府政治制度 2.3.议会内阁制 参议院:立法权 国务院:行政权 法院:司法权 总统:名义的行政权和国家首脑。所颁布法律和命令须得到国务院的
副署 2.4.从总统制改为内阁制的原因:防止袁世凯假共和真专制 2.5. 1913年10月6日,袁世凯被选举为正式大总统。他步步破坏约法,
制 在护国运动的打击下被迫宣布撤销帝制
3.2.袁世凯之后:军阀争夺政权时期 皖系军阀统治:段祺瑞 张勋复辟 直系军阀统治:徐世昌、曹锟、吴佩孚 奉系军阀统治:张作霖
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4.1.1928年-1936年国民政府பைடு நூலகம் 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通过《训政纲领》,

中华民国的责任内阁制

中华民国的责任内阁制

中华民国的责任内阁制中华民国的责任内阁制是指中华民国政府机构的组织形式,它以内阁为核心,负责国家的行政事务。

下面将详细介绍中华民国的责任内阁制。

一、内阁的组成和职责中华民国的内阁由总统任命的总理和各部门部长组成。

总理是内阁的首脑,负责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并向总统报告政府的工作情况。

各部门部长负责管理和领导各自的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并向总理和总统负责。

二、内阁的任命和解散总统根据宪法规定的程序任命总理和各部门部长。

总理在组阁后,向总统提交内阁名单,并得到总统的批准后正式上任。

内阁成员的任期通常与总统的任期相同,但在某些情况下,总统有权随时解散内阁,并重新任命新的内阁成员。

三、内阁的权力和职能内阁作为中华民国政府的行政机构,具有以下权力和职能:1. 制定政府的行政方针和政策,推动国家的发展和改革;2. 管理各部门的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3. 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的预算,确保国家财政的稳定和合理运行;4. 组织和协调国家的外交事务,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形象;5. 监督和管理地方政府的工作,确保地方政府的依法行政;6. 负责解决国内的重大问题和危机,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四、内阁的工作机制中华民国的内阁通过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实现政府的各项工作。

内阁成员定期召开内阁会议,讨论和决定重大事务和政策,总理负责主持会议。

各部门部长负责组织和管理各自部门的工作,并向总理和总统报告工作情况。

内阁成员之间可以通过协商和合作解决问题,确保政府的决策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五、内阁的责任和监督中华民国的内阁对国家的行政事务负有责任,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福祉。

内阁成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履行职责,接受国家和人民的监督。

如果内阁成员在履职过程中出现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可以被追究法律责任。

六、中华民国责任内阁制的优势和挑战中华民国的责任内阁制具有以下优势:1. 有利于政府的高效运作和决策的快速实施;2. 有利于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推动国家的发展和改革;3. 有利于政府的责任和监督,保障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福祉。

南京国民政府的行政制度分析

南京国民政府的行政制度分析

南京国民政府的行政制度分析一.中央政制部分国民党的政权建设在名义上以孙中山提出的“建国三时期”、“权能分治”及“五权宪法”等思想为理论基础。

根据孙中山的设计,建国进程分为三个阶段: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在这三个阶段,分别实行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宪法之治三种不同的统治方式。

“军政时期”的国民政府孙中山所说的“军政时期”的政府,是指1925年7月至1928年10月国民党所建立的中央政府,即初期的国民政府。

1925年3月,孙中山逝世以后,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于7月1日通过了《国民政府组织法》,于是国民政府正式成立。

《国民政府组织法》全文共10条,其要点有三:一是国民政府在中国国民党的指导与监督之下行使全国政权。

二是国务采用委员合议制。

三是中央政府采用二级制。

初期的国民政府,在国民党中央的指导与监督下掌握全国政务。

国民政府采取委员会形式。

委员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举,任期不定。

委员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提出5至7人为常务委员,执行日常政务。

除了1927年的《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不设主席外,其他时期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在推选国民政府委员时,指定1人为主席。

从规定来看,主席也没有什么高出其他委员之权,只是负责召集国民政府委员会议,至于公布法令及其他文书,是由主席与主管部长或常委署名,以国民政府的名义进行。

在不设主席时,签署文件须有委员3人以上署名。

国民政府的内部机构,先后成立有秘书处、副官处、参事处等。

至于行政各部,设有军事、外交、财政、交通、司法、内政、工商、农矿等部,以及教育行政委员会、建设委员会、侨务委员会、蒙藏委员会、禁烟委员会等等。

初期的国民政府,并未设立正式的立法机关,一切法律均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及政治会议所制定。

1927年中央特别委员会时代,政治会议一度取消,立法权即由国民政府行使。

直至1928年3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立法程序法,立法权才有明文规定。

国民政府初期,虽没有设立正式的立法机关,但设有专门管理法律起草与审议的机关。

民国时期乡村权力结构的演变汇编

民国时期乡村权力结构的演变汇编

民国时期乡村权力结构的演变王奇生一、前言传统中国县以下的基层权力结构,始终是中外历史学家和社会学家十分关注的研究对象。

费孝通先生早在20世纪40年代末即巳注意到“从县衙门到每家大门之间的一般情形”“是有趣的,同时也是很重要的”。

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这是中国传统中央集权的专制体制和地方自治的民主体制打交涉的关键。

如果不弄明白这个关键,中国传统政治是无法理解的”。

在中国二千年来的地方政府层级变迁过程中,县级政区是最稳定的一级基层政区。

皇帝任命的地方官员到县级为止。

但是,我们不能据此而认为县衙以下处于一种“权力真空”状态。

事实上,在县衙以下的基层社会,实际存在着三个非正式的权力系统在运作:其一,是附属于县衙的职业化吏役群体。

如清代州县吏役人数,大县逾千,小县亦多至数百名。

其二,是里甲、保甲等乡级准政权组织中的乡约地保群体。

这一群体每县亦有数十至数百人不等。

其三,是由具有生员以上功名及退休官吏组成的乡绅群体。

据张仲礼研究,19世纪前半期中国士绅总数巳达到100余万,平均每县有六七百名。

那么,县以下的三个非正式权力系统是如何相互交接和运作的呢?费孝通曾在《乡土重建》一书中,作过如下一番描述:首先,县衙门的命令通过衙门胥吏向下传达。

这些命令很少是直接发到各家各户去的,多是把命令传给乡约地保。

衙门吏胥虽直接代表统治者和人民接触,但其社会地位特别低,受人奚落和轻视。

乡绅是不出面和衙门吏胥直接在政务上往来的。

同样,乡约地保也是一个苦差,大多由平民百姓轮流担任。

当乡约地保从衙门吏胥那里接到公事后,就得去请示乡绅。

乡绅如果认为不能接受的话就退回去。

因为违抗了命令,这时乡约地保就会被胥吏送入衙门。

于是,乡绅乃以私人关系出面和地方官交涉,或通过关系到地方官的上司那里去交涉。

交涉成了,县衙命令自动修改。

乡约地保也就回乡。

费孝通将上述权力运作过程称之为“双轨政治”。

所谓“双轨”乃指由自上而下的皇权和自下而上的绅权所构成。

县以上通过官僚实现政治整合,县以下则通过乡绅实现社会整合。

论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社会行政机构改革

论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社会行政机构改革

抗战时期,社会部的人事配置极为稳定,成 人高度评价,认为: “社会部之设置,英美各先进
立后几无变化。CC 系的谷正纲一直深受蒋介石 友邦尚无此举,惟我独备是项组织。其惟一之目
之信任。政务次长洪兰友长期从事国民党的党 的,端在促进社会福利,健全社会组织,实现国家
务工作,亦为 CC 系骨干,曾担任国民党中央组织 社会政策,以期达到动员人力配合抗建之主义。
社会部由党部系统改隶于行政系统,经历了 一个充分讨论的过程。1939 年 11 月,国民党中 央举行五届六中全会,蒋介石于 1939 年 11 月 20 日担任行 政 院 院 长,重 新 考 虑 与 调 整 行 政 系 统。 蒋介石谕示: “组织党政军行政机构调整委员会, 以孔祥 熙、陈 果 夫、何 应 钦、白 崇 禧、朱 家 骅、张 群、王 世 杰 七 同 志 为 委 员,由 孔 祥 熙 召 集。”蒋 介 石于第四次大会时就指出“党应透过政府实现其 主义政策”。又谓“合作事业宜划归社会部主管, 社会部可改隶行政院”。11 月 30 日,谷正纲等委 员呈文,指出社会部应改隶行政院的必要性: 从 运用方面 言 之,若 改 隶 行 政 院,“使 党 之 社 会 政 策,藉政府之功令以实现”; 由职权方面言之,若 将社会部改隶行政院,“则今后之社会工作,必因 事权统一而益能顺利推行”。④
又核准增设专门委员视察室及妇女、工商两运动 委员会,以陈立夫为部长,5 月在武昌开始办公。 1939 年,改任 CC 系少壮派骨干谷正纲为部长。①
进入抗战相持阶段后,随着形势的发展与行 政机构改革的深入推进,依靠国民党中央党部办 理社会行 政,不 能 适 应 形 势 发 展 的 需 要,难 以 实 现建国的使命。同时,蒋介石开始推行行政三联 制,着手行政改革。1940 年间,国民党中央决议 将中 央 社 会 部 取 消,另 在 行 政 院 内 设 社 会 部。 1940 年 10 月颁布《社会部组织法》,1940 年 11 月 16 日正式改隶行政院,内设总务司、组织训练 司、社会福利司、会计处、统计处、人事室等单位, 另设合作事业管理局、劳动局( 1942 年) 。② 社会 部由党部改隶为行政系统之原因,如国民党社论 指出,“因抗战以后,总动员工作正急速进行,如能 纳各种 民 众 团 体 于 政 府 计 划 中,则 进 行 较 易 ”。③ 社会部的改隶,是国民政府深入推进行政机构改 革的重要内容,是为实现建国的重要考量。

中国近代的政府组织与行政体制

中国近代的政府组织与行政体制

中国近代的政府组织与行政体制中国近代的政府组织与行政体制在历史上经历了多次变革和探索。

从晚清时期到建国初期,中国政府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旨在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

本文将以时间为序,描述中国近代政府组织与行政体制的演变。

清朝灭亡后,中国进入了近代化的新时期。

甲午战争后,清政府不得不对政府组织和行政体制进行调整。

1901年,清政府颁布了《政府组织法》,规定中央设国务院,地方设省、直辖市、州等行政区域。

国务院成为最高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并执行各项政策和法律。

然而,随着时代的推移,清政府面临的问题日益突出,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

辛亥革命后,中国迎来了共和政体的尝试。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创设了许多新的政府机构。

中央政府设立了行政院和立法院,成为新的行政和立法机构。

地方政府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设立市、县等行政区域。

然而,由于政治动荡和社会压力,中国的政府组织和行政体制难以稳定。

20世纪20年代,北洋政府成为中央政府,但仍面临许多问题。

随着时局的变化和国共矛盾的加剧,北洋政府被迫解散,国共两党开始争夺政权。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的政府组织和行政体制迎来了新的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的政府组织和行政体制发生了巨大变革。

中央政府设立了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等重要机构。

地方政府也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和改革,设立了省、市、县和乡镇等行政单位,并建立了相应的管理体系。

这些改革旨在提高政府效能和服务水平,推动国家现代化进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继续完善政府组织和行政体制。

1982年,中国通过了《宪法》,明确了国家权力机构和行政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也取得了显著进展,建立了国务院各部委、省级政府和县级政府等多层级的管理体系。

政府行政效能逐渐提升,服务水平也得到了提高。

总的来说,中国近代的政府组织与行政体制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探索。

从清朝末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及改革开放以来,政府组织和行政体制不断调整和改革,以适应时代的变化和发展需求。

论南京国民政府民政行政机关及其职权演变

论南京国民政府民政行政机关及其职权演变

论南京国民政府民政行政机关及其职权演变作者:徐长恩来源:《丝绸之路》2015年第10期[摘要]清末设立民政部,开始中国现代民政行政的探索。

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内政部是管理民政行政事务的全国机关,其基本职权和内设机构在保持稳定性的同时,也呈现出变化性。

内政部不同时期施政重点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南京国民政府的工作重心。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民政行政机关;职权演变[中图分类号]K262.9 ; [文献标识码]A ; ; [文章编号]1005-3115(2015)10-0019-03为筹备“立宪”,赴日本和欧美各国考察政治的戴鸿慈上奏清廷指出:“考各国之制,以警部独称者甚希,而内部不立者竟无有。

臣等以为不若改巡警部为内务部,凡户部、工部之关于丁口、工程者,皆并隶之。

是为第一部。

”①光绪三十二年(1906)九月十六日,《庆亲王奕劻等奏厘定中央各衙门官制缮单进呈折》指出:“巡警为保安行政,实内治之要纲,而清查户口,齐整民风,改正市区,振兴土木,均与保安行政息息相关,非合为一官,难期联络,故以户、礼、工各部所兼掌之户籍、风教、沟渠等事并入,总为民政部。

”②同日,清廷接受奕劻建议:“巡警为民政之一端,著改为民政部。

”不采用西方国家的“内务部”这一称号,而将巡警部改为“民政部”,或许是仍沿袭了中国的传统“户部本为民部,唐人避讳,以户易民”。

民政部职掌地方行政、警政、卫生、交通、赈恤、土木、风教礼俗、户籍等行政事宜。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设立内务部。

到北洋政府时期,国务院下设的内务部,负责监督各级地方政府的行政、选举、慈善事业、抚恤、建筑、巡警、卫生及与印刷、宗教和礼仪有关的事件。

在南方,广州护法政府内阁于1917年设置内务部。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将内务部改为民政部,1928年更为名内政部。

为民治事的内政部,“职要而任繁”,这具体体现在内政部机构的设置与所掌管事务上。

一、内政部机构的变化内政部的机构主要是其内设机构和直辖、附属机构,与其职权密切相关的主要是其各司署,直辖、附属机构是其职权具体化的体现。

中国历代地方行政制度的演变

中国历代地方行政制度的演变

中国历代地方行政制度的演变封建社会时期(公元前221年-公元1912年)在封建社会时期,地方行政制度主要受到封建制度的规定和统治者的要求影响。

在秦朝统一中国前,各个封建诸侯国的地方行政制度各有不同,但都以宗族和世袭制度为基础。

秦朝推行的郡县制,统一了各地的地方行政制度,将全国划分为三级行政区域:郡、县和乡。

郡县制的实施改善了行政管理,但也限制了地方的自治权。

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地方行政制度也逐渐改变。

在南北朝时期,北方地区采用了州县制,而南方地区则保留了原有的郡县制。

唐朝在统一中国后建立了府、州、县、乡四级行政区域,并引入“刺史”制度,增加了中央对地方行政的控制。

宋朝时期,为了强化中央集权,推行了知府制度,府、州的地方行政机构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元朝时期,由于是外族政权,地方行政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

元朝推行了盟州制和路监制,在全国划分了十九个行省,行省的辖区范围更大,管理更加中央化,减弱了地方的自治权。

明朝时期,采用官制地方行政制度,府、州、县、乡四级行政区域依然存在,但增设了巡按使和提举等官职,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巡视和监督。

清朝时期,地方行政制度基本延续了明朝时期的官制。

清朝废除了巡按使和提举等官职,引入了总督制度,并设立了直隶、陕甘、云贵等特别行政区域,进一步加强了中央对地方行政的控制。

民国时期(1912年-1949年)辛亥革命后,民国建立,地方行政制度发生了一系列。

1914年,通过《县区法》将县、区进行了统一,划归地方自治。

同时,设立了直辖市、省、市、县、乡等行政区域,实行了地方自治。

此外,受到西方行政制度的影响,民国时期也开始引入了部分现代行政管理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地方行政制度经历了重大变革。

1950年,实行了地方性人民政府制度,设立了省、市、自治区和县级行政区域,并对乡、镇进行了重新划分,并且成立了地方性人民政府。

此后几十年中,地方行政制度发生了多次调整和,如设立了特区、开发区等特殊行政区域,深化了地方自治。

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

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

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中国地方行政制度的演变可以追溯到古代时期,随着历史的进程,中国地方行政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和发展,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行政管理模式。

本文将从古代到现代,分别探讨中国地方行政制度的演变和发展。

一、古代行政制度古代中国的行政制度主要是以封建制度为基础的,从周朝开始,王国分封,形成了各个封国,各个封国之间互相独立,但是又受到中央政府的统一管理。

周朝的行政制度主要是以封建制度为基础的,它的行政机构主要是以宰相、三公、九卿、州、县为主要组成部分。

在秦朝时期,中国的行政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革,秦朝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制度,设立了三公九卿制度,最高领导人是皇帝,下设太尉、司马、御史等官职,地方行政则由郡守、县令等官员负责管理。

汉朝时期,中国的行政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革,刘邦在位时,将全国划分为36个郡,设立了太守、从事等官职,同时还设立了县、乡等地方行政机构。

到了东汉时期,地方行政机构更加完善,设立了州、郡、县三级行政机构,地方行政机构的管理者也更加专业化。

随着时间的推移,唐朝时期的行政制度逐渐完善,唐朝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制度,设立了宰相、三省六部、地方州县等行政机构,地方行政机构的管理者由官僚负责。

唐朝时期,地方行政机构的职责包括管理土地、税收、司法和警察等工作,地方行政机构的管理者也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近代行政制度近代中国的行政制度主要是在清朝时期和民国时期形成的。

清朝时期,中国的行政制度仍然是以封建制度为基础的,地方行政机构的管理者由官僚负责,职责包括管理土地、税收、司法和警察等工作。

民国时期,中国的行政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革,国民政府成立后,实行了中央集权制度,设立了行政院、立法院、监察院等行政机构,地方行政机构的管理者由省长、市长等官员负责管理,地方行政机构的职责也更加专业化。

三、现代行政制度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行政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革,实行了中央集权制度,设立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等行政机构。

民国时期中国行政区划分

民国时期中国行政区划分

民国时期中国行政区划分东北九省东北九省地图东北九省是民国时期一度使用的东北地区的行政区划方式。

辽宁省(省会沈阳市,辖4市22县)省辖市:锦州、营口、鞍山、旅顺县治:沈阳、抚顺、本溪、海城、盖平、铁岭、辽中、金县、辽阳、复县、锦县、绥中、北镇、兴城、义县、锦西、盘山、新民、黑山、岫岩、庄河、台安注:境内大连、沈阳二市系直辖市,直隶行政院;沈阳市于1947年6月升直辖市。

安东省(省会通化市,辖2市18县)省辖市:通化、安东县治:新宾、通化、桓仁、辑安、临江、长白、抚松、海龙、柳河、东丰、凤城、宽甸、安东、辉南、清原、金川、蒙江、孤山辽北省(省会辽源县,辖1市18县6旗)省辖市:四平县治:开原、彰武、西丰、北丰、昌图、梨树、康平、辽源、洮南、开通、安广、突泉、镇东、洮安、法库、瞻榆、长岭盟旗: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右翼中旗、科尔沁右翼后旗、科尔沁左翼前旗、科尔沁左翼中旗、科尔沁左翼后旗吉林省(省会吉林市,辖2市18县1旗)省辖市:吉林、长春县治:永吉、长春、伊通、农安、舒兰、桦甸、磐石、双阳、德惠、扶馀、双城、五常、榆树、敦化、蛟河、乾安、九台、怀德盟旗:郭尔罗斯旗注:境内哈尔滨市系直辖市,直隶行政院松江省(省会牡丹江市,辖2市15县)省辖市:牡丹江、延吉县治:宾县、延寿、阿城、延吉、宁安、珲春、东宁、汪清、和龙、穆稜、方正、珠河、苇河、绥芬、安图合江省(省会佳木斯市,辖1市17县)省辖市:佳木斯县治:依兰、桦川、密山、饶河、虎林、同江、富锦、抚远、宝清、勃利、通河、汤原、萝北、绥滨、凤山、鹤立、林口嫩江省(省会齐齐哈尔市,辖1市18县2旗)省辖市:齐齐哈尔县治:龙江、呼兰、木兰、兰西、巴彦、青冈、肇州、大赉、安达、肇东、泰来、林甸、景星、甘南、泰康、东兴、富裕、肇源盟旗:杜尔伯特旗、札赉特旗黑龙江省(省会北安市,辖1市25县1旗)省辖市:北安县治:绥化、庆城、海伦、拜泉、嫩城、讷河、瑷珲、呼玛、克山、龙镇、绥愣、通北、漠河、望奎、依安、明水、乌云、佛山、鸥浦、奇克、逊河、铁骊、德都、克东、孙吴盟旗:伊克明安特别旗兴安省(省会海拉尔市,辖1市7县11旗)省辖市:海拉尔县治:呼伦、胪滨、室韦、奇乾、雅鲁、布西、索伦盟旗:呼伦贝尔部—索伦旗、新巴尔虎左翼旗、新巴尔虎右翼旗、陈巴尔虎旗、额尔古纳左翼旗、额尔古纳右翼旗、布特哈部—巴彦旗、莫力达瓦旗、布特哈旗、阿荣旗、喜札嘎尔旗补充回答:原行政区划乃1949年前中华民国之区划。

民国前期社会行政体制的演变

民国前期社会行政体制的演变

例 ,规定 由赈务处 总揽各灾区救 济
及善后事宜。赈务处督办由大总统特
派, 会办 ( ~ 2 ) 由大总统简派 。 1 人 赈务处的权 力极大,除 经营赈 款外, 所 有灾 区状 况 及赈 济 一切 事宜 ,赈
多,但 与 前 述 法 令 相 比有 些 变 化 。 关 于移 民垦 殖事 项 ,在 前述 两个 法 令 中,都规 定 由民治 司第五科 负责, 但 预防传 染病 、地 方病及 舟车 检疫 等事 务,在 12 9 2年的法 令 中已不再
版 社 19 6年 版 , 第 5 5页 )】 为 9 0 。 统一 赈务行政起 见,12 年 1 月 2 91 0 9 日,北京政府 颁发了 赈 务处 组织条
新 的 行政 体制 ,行 政 管 理机 构 设 置 档 案 馆编 : 中 华 民国 史档 案 资料 《 汇编 ( 第二 辑 ) ,江 苏人 民出版社 》
18 年 版 , 第 3 1 9 9~ 4 4页 】 地 方 。
司职 掌 贫 民赈 恤 、罹 灾救 济、 贫 民
习艺所、盲 哑收 容所、疯 癫收 容所、
廷 决 定成 立 巡 警 部 ( 改名 为 “ 后 民
政部” ,相 当于 现在 的 公安部 ) ,以 管 理全 国的警 察并负责各地 的治安 ,
取代 原 先 的地 方保 甲制 度。 当时 的 民 政 部为 集 全 国 公安、 内务、 民政 于 一 身的 首 脑机 关,主 管的 事 务主 要 有地 方行 政、 地方 自治、行 政 区
划 、警 务 治 安、 户 口管 理、 风 尚 习
俗、灾荒政 务、移 民事 务、土地管 理、 官k-_ 工程 、 I - 木 医药卫 生、 宗教 寺庙、 丧葬 事务及编审 图志、管 理文物 等。 另外 ,民政 部所 属机 构 一 一京 师 习 艺所 还 收 取 轻 罪人犯 ,令其 学 习工 艺 ,改 过 自新 ,并 酌 收 贫 民,对 其 传授谋 生技 能 ,使之不 至于为非 。 辛 亥 革命 以后 ,中 国开 始 实 行

民国时期政治体制的演变研究

民国时期政治体制的演变研究

民国时期政治体制的演变研究20世纪初,中国的政治体制经历着巨大的变革。

清朝的灭亡让中国走上了民主化、现代化的道路。

民国时期,中国政治体制经历了多次演变。

这篇文章将探索民国时期政治体制的演变和影响。

一、清朝灭亡前后政治体制在清朝灭亡前,中国政治体制的核心是皇帝和中央政府。

尽管清朝的政治体制历史悠久,但它的实践效果不尽如人意。

在清朝灭亡后,中国出现了多个政治势力。

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国民党和共产党。

二、民国初期政治体制在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

起初,它采用的是联邦主义体制。

这种体制强调地方自治和中央统一。

实际上,这种体制不太适合中国。

由于各个省份的实力不同,联邦制度的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

尤其是在北洋政府时期,这种体制变得更加无力。

三、北洋政府时期政治体制的演变在北洋政府时期,中国的政治体制经历了多次变革。

这期间,代表性的事件之一就是袁世凯篡权事件。

袁世凯试图通过对国会的控制来实施一党专政,遭到了国内各地的强烈反对。

这件事后,北洋政府采用了议会制度。

这种体制是以西方议会制度为基础改造而成的。

议会制度的实施,显然比较符合理论上的民主权利,但由于在中国的实施上存在许多问题,治理效果并不怎么好。

四、南京政府时期政治体制的演变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

此时,中国的政治体制也又经历了一次变革。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它采用的是行政主义政治体制。

这种体制在行政机构内部强调中央集权和高度专业化的执行力。

实际上,这种体制的结果是政府官僚主义的强化以及政治生态的恶化,不能说是非常成功。

五、政治体制的演变对中国的影响从上面分析的历史演变可以看出来,中国的政治体制经历了多次变革,但收效并不特别好。

对于中国的政治影响,每个时期都有其独特之处,如在北洋政府时期,议会制度为中国民主进程的发展埋下了种子,在南京政府时期,行政主义政治体制在军事行动中显示出很高的效率和精度,但实际上,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等重大问题普遍忽视。

总的来说,在整个民国时期,中国的政治体制并没有真正实现民主化,政治腐败、等级制度等问题依然存在。

中华民国的责任内阁制

中华民国的责任内阁制

中华民国的责任内阁制一、概述中华民国的责任内阁制是指国家行政机构由内阁负责,内阁成员由总统任命,并对国家政策和行政事务负责的一种政治体制。

该制度旨在实现政府权力的分立和责任的明确,确保政府的高效运作和民主决策。

二、内阁的组成和职责1. 内阁成员的任命和组成内阁成员由总统任命,一般包括总理、副总理和各部长。

总理是内阁的首脑,负责协调内阁工作并代表政府与国内外进行交流。

副总理协助总理履行职责。

2. 内阁的职责和权力(1)制定国家政策:内阁负责制定国家发展战略、经济政策、教育政策等重要政策,以推动国家的发展和改革。

(2)决策和执行政策:内阁负责决策和执行各项政策,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3)协调各部门工作:内阁负责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确保政府各部门的协同运作和信息沟通畅通。

(4)参与立法过程:内阁成员在国会中有权发言和提出法案,参与国家的立法过程,确保政府政策的顺利实施。

三、内阁成员的选拔和任期1. 内阁成员的选拔内阁成员的选拔通常由总统负责,总统会根据各方面的考虑,如政治经验、专业能力、政治立场等,任命合适的人选担任内阁成员。

2. 内阁成员的任期内阁成员的任期一般与总统的任期相同,一般为四年。

在总统连任或更换后,内阁成员可能会进行重新任命或更换。

四、内阁制度的优势和挑战1. 优势(1)政府权力分立:内阁制度将行政权力与国家元首进行分离,实现了政府权力的分立,确保了国家的政治稳定和民主制度的健全。

(2)责任明确:内阁成员对国家政策和行政事务负责,通过内阁制度可以明确责任,便于政府的决策和管理。

(3)高效运作:内阁制度能够实现政府各部门的协同工作和信息共享,提高政府的运作效率和决策效果。

2. 挑战(1)权力集中:在内阁制度下,总理和内阁成员集中了大部分行政权力,可能导致权力过于集中,容易引发腐败和滥用职权等问题。

(2)政治争议:内阁成员的任命和政策决策往往受到各方面的政治争议,可能导致政府的决策受到阻碍和延误。

民国官制

民国官制

民国官制中华民国官制,简称民国官制。

"中华民国"(简称民国)是从清朝灭亡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期间的国家名称和年号。

中华民国时期政权组织形式先后实行过总统制、责任内阁制、君主制、执政制、大元帅制、委员会制、五院制等各种政体,但并未改变专制独裁的实质。

目录历史背景北洋官制国民政府时期展开历史背景北洋官制国民政府时期展开编辑本段历史背景中华民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大动荡大转变的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终结阶段,“中华民国军制”和“中华民国官制”比较特殊。

这一社会政治动荡的历史时代,军阀割据,曾相继建立过不同类型的政权和军政组织,它们纷繁复杂,政体各不相同,官制、军制各异,建制极不统一,且处于变动不居之中。

先后经历了南京临时政府、北洋军阀统治和中国国民党统治3个时期。

编辑本段北洋官制前期北洋官制主要继承于清朝新军的官制,于1904年制订,是三等九级制。

官品,有正、从共七个品级,其具体规定如下:(一)上等官共分三级:第一级,正都统,秩同提督,阶从一品(无正一品),职任总督官。

第二级,副都统,秩同总兵,阶正二品,职任统制官。

第三级,协都统,秩同副将,阶从二品,职任统领官、总参谋官、炮队协领官。

(二)中等官共分三级:第一级,正参领,秩同参将,阶正三品,职任统带官、正参谋官、工程队参领官、总军械官、护军官;——同正参领,职任总军需官、总理医宫、总执法官。

第二级,副参领,秩同游击,阶从三品,职任教练官、一等参谋官、正军械官,中军官;——同副参领,职任正军需官、正军医官、正执法官、总马医官、一等书记官。

第三级,协参领,秩同都司,阶正四品,职任管带官、二等参谋官、副军械官、参事官;——同协参领,职任副军官、副军正、马医官、二等书记官。

(三)下等官共分三级:第一级,正军校,秩同守备,阶正五品,职任督队官、三等参谋官、查马长、军械长、执事官,副马医官、三等书记官。

第二级,副军校,秩同千总,阶正六品,职任排长、掌旗官;——同副军校,职任司事生、医生、司号官、军乐排长、马医长、书记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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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地方行政机构与职权
民国时期地方行政机构与职权
清末民初,地方各省的管理秩序比较混乱,大多是各自为政。

1913年1月北洋政府颁布了《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划一现行顺天府属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划一现行各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划一现行中央特别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试图将各类机构和称谓统一起来,实现逐步的规范化。

但是,整个民国时期的地方行政机构和职权的局部,一直处在不断调整变化的过程之中。

第一,省级行政机构与职权。

根据地方实行军民分治的规定,各省设立划一的“行政公署”,设民政长一人,为全省最高行政长官,由大总统任命,职掌全省行政政务。

省行政公署下设内务、财政、教育、实业四个司和一个总务处,各司置司长一人,由民政长提名,报经国务总理呈总统简任,掌管本司事务。

1914年颁布《省官制》后,省民政长改称为省巡按使,省行政公署改称为巡按使公署。

公署设置也改为政务厅和财政厅,政务厅下设总务、内务、教育、实业四科,财政厅所掌事务“则合以前各省国税厅筹备处之职掌”,[1]管理全省财政。

1916年袁世凯死后,北洋政府下令改行政长官名称为省长,省行政机关为省长公署。

并又先后颁布了《教育厅暂行条例》、《实业厅暂行条例》、《各省区警务处组织章程》,在省长公署设立教育厅、实业厅和警务处,主持全省的教育、实业和警察行政,同时调整内政厅职能,撤销其原来下设的教育科和实业科。

1921年6月,北洋政府颁行《省参事会条例》,于是,各省相继建立起“省参事会”。

作为省行政的辅助性机构,由会长和省参事员12人组成,省行政长官担任会长,由会长任命秘书若干,负责办理有关会务事宜。

参事员分为委任、聘任、和选任三种,待遇分为专任和兼任两种。

依照规定,参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交由省行政长官执行,但是,省行政长官如有异议,条例并未规定是否可以行使享有否决权。

1928年国民政府在全国确立统治地位后,以省政府作为地方行政最高机关,负责综理全省行政事务。

根据《修正省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政府采用“合议制
”,又国民政府任命委员若干人组成省政府委员会(人数屡变),设省政府主席一人。

省政府主席的主要职权,有负责召集省政府委员会,代表省政府执行委员会形成的有关决议,负责监督全省行政机关的职责履行,处理日常或紧急事务。

省政府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通过会议
讨论处理全省政务,制订和发布省单行法规,决议全省预算、决算,决议执行国民政府委托事项,监督地方自治事项,以及社会治安和全省所属官员任免等。

省政府委员会下设:民政厅、财政厅、教育厅、建设厅等,以及秘书处和各直属处局机构。

厅设厅长一人,由国民政府任命省政府委员兼任,并规定各厅长之人选的学识与经验,应与所任职务相当,否则不能任命。

省政府所设厅的数量和名称,存在着数次变更,前后并不一致,而且各省之间也有差异。

省政府委员会主要设置机构的职权如下:民政厅负责提请任免县市行政官吏,县市所属地方自治及其经费事宜,警察保卫,卫生行政,赈灾救济,劳资争议,宗教礼俗,土地丈量,以及选举和禁烟等。

财政厅负责省税和公债,省政府预算和决算编制,省库收支,公产管理,以及有关财政事宜。

教育厅负责省级学校,社会教育,学术团体,图书馆、博物馆、公共体育场管理,以及有关其它教育事宜。

建设厅负责公路和铁路建设,河工和航道工程,不属于土地行政的其它测量,以及有关其它建设行政事宜。

实业厅负责农林、蚕桑、渔牧、矿业的计划管理以及监督、保护、奖励等,耕地整理,开垦荒地,农田水利,改良农业,动植物病虫防治,工商业的保护、监督、奖励,工厂商埠,商品展示及检查,度量衡推行与检查,农会、工会、商会、渔会及其各类企业团体的管
理,以及其它实业行政事宜。

除上述各厅之外,省政府还有一些直属机关,主要有保安处、警务处、统计处、会计处、卫生处、人事处,以及禁烟委员会等。

第二,道级行政机构与职权。

北洋政府将此前的道延续下来,并将它划一为省与县之间的一级地方行政机构,一般各省所设道的数量在3至4个不等,也有6至7个的,全国共设90余个道。

道所管辖的县,少则3至5个,多者甚至达到40余个。

道的行政长官称为观察使,“由该管省民政长官呈由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简任”,道政府称为观察使署。

根据1914年公布的《道官制》规定,观察使改为道尹,观察使署便被改为道尹公署。

道尹的职权是:管理道内行政事务,考核道内行政管理,颁布辖区单行规章,节制调遣辖区巡防警备队,监督道内财政司法等。

道尹公署下设内务、财政、教育、实业四科,各科置科长一人,掌管本科事务。

此外,设秘书一人,掌管机要事项;设技正、技士若干,掌理技术事宜。

当时,各省为了使道尹有效实施职权,制定了出巡制度。

有的是定期出巡,有的是临时出巡,按照章程规定,各道道尹无论一次巡完或分次巡完,每年必须在道内亲自巡历一遍。

1924年6月,北京政府内务部根据《中华民国宪法》第
124条“地方划分为省县两级”的规定,宣布各省废除道。

虽然,裁撤通令于7月1日起实行,各省实行的不多,加之曹锟政府很快垮台,迟迟未能废置。

国民政府确立在全国统治之后,于1930年做出正式裁撤决议,道作为一级行政的地位才被完全取消。

鉴于省县两级行政间存在的实际空档问题,国民政府行政院出于军事围剿目的先后出台了《各省行政督察专员暂行条例》、《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暂行条例》,在省县之间划定行政监察区,设置行政督察专员公署。

公署由行政督察专员主事,专员承省政府之命,推行法令,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各县市行政。

公署类似于此前的道官署,但其职权更多则是带有监督性质。

虽然,行政督察专员制度由临时性设置逐步转为一种定制,却并未能成为一级地方行政机构,其职能应该属于省政府的辅助机构,1941年10月公布《战时各省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及区保安司令部合并组织暂行办法》后,与区保安司令部合并,专员兼司令,公署也改称为“行政督查专员兼区保安司令部公署
”。

第三,县级行政机构与职权。

推翻清王朝以后,北方与南方在县行政制度上比较混乱,北洋政府于民国初年颁行“划一令”和《县官制》后,所有地方的府、厅、州一律改称为县,县行政长
官改称为县知事,县行政机关改称县知事公署,从而统一了地方基层行政机构。

根据规定,县知事的职权是:发布县令或县单行章程,任命所属县内科长、科员、技士等各级行政官员,监督和处置所属人员,以及调用本县警备队维护地方治安,主持编制辖县的预决算工作,还有立法的提议权、复议权、议案撤销权,并可以监理本县的审判和检察事务等。

部分县设有县佐一职,往往设于县境内要津之地,其驻地与县知事不同城为原则,职权是佐理县知事,承县知事之命办理政务。

进入20年代后,一些省的县行政长官改称县长,在1923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中规定,“县设县长
”,但各省却实行不一。

国民政府建立后,明令全国各县一律改用县长制,未裁撤的县佐改称副县长,县知事公署改称县政府。

原县知事公署下设若干科、局、所等机构,分别负责办理民政、土地、财政、实业、建设、治安、教育、会计等事务。

各科设科长一人,科员若干,均由知事任免,并对其负责。

后来,根据《县组织法》和《修正县组织法》的规定,各县按照其区域面积、户口和财赋多寡、政务繁简,分成三等。

县政府设秘书1人,秉承县长办理机要、总核文件、承办职员进退及掌管不属于各科的一切事项。

县政府统一设置公安、财政、教育、建设4局,必要的经批
准,还可增设卫生、土地、社会、粮食管理等局。

此后,国民政府还有过“县政府科局合署办公”、“裁局设科”等制度变更。

其实,“各省之县,局科之分合,先后既不同,组织亦不一致,错综纷纭,变化多端”。

[2]
县以下行政基层组织,在北洋政府时期,依然沿用了清末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各省一般实行的是区、乡(镇)制。

区有区公所,设区长;乡有乡公所,设乡董、乡佐等。

民国政府建立后,逐步实行了保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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