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地方行政机构与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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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地方行政机构与职权

民国时期地方行政机构与职权

清末民初,地方各省的管理秩序比较混乱,大多是各自为政。1913年1月北洋政府颁布了《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划一现行顺天府属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划一现行各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划一现行中央特别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试图将各类机构和称谓统一起来,实现逐步的规范化。但是,整个民国时期的地方行政机构和职权的局部,一直处在不断调整变化的过程之中。第一,省级行政机构与职权。

根据地方实行军民分治的规定,各省设立划一的“行政公署”,设民政长一人,为全省最高行政长官,由大总统任命,职掌全省行政政务。省行政公署下设内务、财政、教育、实业四个司和一个总务处,各司置司长一人,由民政长提名,报经国务总理呈总统简任,掌管本司事务。1914年颁布《省官制》后,省民政长改称为省巡按使,省行政公署改称为巡按使公署。公署设置也改为政务厅和财政厅,政务厅下设总务、内务、教育、实业四科,财政厅所掌事务“则合以前各省国税厅筹备处之职掌”,[1]管理全省财政。

1916年袁世凯死后,北洋政府下令改行政长官名称为省长,省行政机关为省长公署。并又先后颁布了《教育厅暂行条例》、《实业厅暂行条例》、《各省区警务处组织章程》,在省长公署设立教育厅、实业厅和警务处,主持全省的教育、实业和警察行政,同时调整内政厅职能,撤销其原来下设的教育科和实业科。

1921年6月,北洋政府颁行《省参事会条例》,于是,各省相继建立起“省参事会”。作为省行政的辅助性机构,由会长和省参事员12人组成,省行政长官担任会长,由会长任命秘书若干,负责办理有关会务事宜。参事员分为委任、聘任、和选任三种,待遇分为专任和兼任两种。依照规定,参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交由省行政长官执行,但是,省行政长官如有异议,条例并未规定是否可以行使享有否决权。

1928年国民政府在全国确立统治地位后,以省政府作为地方行政最高机关,负责综理全省行政事务。根据《修正省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政府采用“合议制

”,又国民政府任命委员若干人组成省政府委员会(人数屡变),设省政府主席一人。省政府主席的主要职权,有负责召集省政府委员会,代表省政府执行委员会形成的有关决议,负责监督全省行政机关的职责履行,处理日常或紧急事务。省政府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通过会议

讨论处理全省政务,制订和发布省单行法规,决议全省预算、决算,决议执行国民政府委托事项,监督地方自治事项,以及社会治安和全省所属官员任免等。

省政府委员会下设:民政厅、财政厅、教育厅、建设厅等,以及秘书处和各直属处局机构。厅设厅长一人,由国民政府任命省政府委员兼任,并规定各厅长之人选的学识与经验,应与所任职务相当,否则不能任命。省政府所设厅的数量和名称,存在着数次变更,前后并不一致,而且各省之间也有差异。省政府委员会主要设置机构的职权如下:民政厅负责提请任免县市行政官吏,县市所属地方自治及其经费事宜,警察保卫,卫生行政,赈灾救济,劳资争议,宗教礼俗,土地丈量,以及选举和禁烟等。财政厅负责省税和公债,省政府预算和决算编制,省库收支,公产管理,以及有关财政事宜。教育厅负责省级学校,社会教育,学术团体,图书馆、博物馆、公共体育场管理,以及有关其它教育事宜。建设厅负责公路和铁路建设,河工和航道工程,不属于土地行政的其它测量,以及有关其它建设行政事宜。实业厅负责农林、蚕桑、渔牧、矿业的计划管理以及监督、保护、奖励等,耕地整理,开垦荒地,农田水利,改良农业,动植物病虫防治,工商业的保护、监督、奖励,工厂商埠,商品展示及检查,度量衡推行与检查,农会、工会、商会、渔会及其各类企业团体的管

理,以及其它实业行政事宜。除上述各厅之外,省政府还有一些直属机关,主要有保安处、警务处、统计处、会计处、卫生处、人事处,以及禁烟委员会等。

第二,道级行政机构与职权。

北洋政府将此前的道延续下来,并将它划一为省与县之间的一级地方行政机构,一般各省所设道的数量在3至4个不等,也有6至7个的,全国共设90余个道。道所管辖的县,少则3至5个,多者甚至达到40余个。道的行政长官称为观察使,“由该管省民政长官呈由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简任”,道政府称为观察使署。根据1914年公布的《道官制》规定,观察使改为道尹,观察使署便被改为道尹公署。道尹的职权是:管理道内行政事务,考核道内行政管理,颁布辖区单行规章,节制调遣辖区巡防警备队,监督道内财政司法等。

道尹公署下设内务、财政、教育、实业四科,各科置科长一人,掌管本科事务。此外,设秘书一人,掌管机要事项;设技正、技士若干,掌理技术事宜。

当时,各省为了使道尹有效实施职权,制定了出巡制度。有的是定期出巡,有的是临时出巡,按照章程规定,各道道尹无论一次巡完或分次巡完,每年必须在道内亲自巡历一遍。

1924年6月,北京政府内务部根据《中华民国宪法》第

124条“地方划分为省县两级”的规定,宣布各省废除道。虽然,裁撤通令于7月1日起实行,各省实行的不多,加之曹锟政府很快垮台,迟迟未能废置。国民政府确立在全国统治之后,于1930年做出正式裁撤决议,道作为一级行政的地位才被完全取消。

鉴于省县两级行政间存在的实际空档问题,国民政府行政院出于军事围剿目的先后出台了《各省行政督察专员暂行条例》、《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暂行条例》,在省县之间划定行政监察区,设置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公署由行政督察专员主事,专员承省政府之命,推行法令,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各县市行政。公署类似于此前的道官署,但其职权更多则是带有监督性质。虽然,行政督察专员制度由临时性设置逐步转为一种定制,却并未能成为一级地方行政机构,其职能应该属于省政府的辅助机构,1941年10月公布《战时各省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及区保安司令部合并组织暂行办法》后,与区保安司令部合并,专员兼司令,公署也改称为“行政督查专员兼区保安司令部公署

”。

第三,县级行政机构与职权。

推翻清王朝以后,北方与南方在县行政制度上比较混乱,北洋政府于民国初年颁行“划一令”和《县官制》后,所有地方的府、厅、州一律改称为县,县行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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