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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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安全规定

摩托车安全规定

摩托车安全规定
目标
本文档旨在提供摩托车安全规定,以确保摩托车驾驶者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速度限制
- 在城市道路上的速度限制为每小时30公里至40公里。

- 在乡村道路上的速度限制为每小时60公里至80公里。

- 在高速公路上的速度限制为每小时100公里至120公里。

安全装备
- 摩托车驾驶者应佩戴安全头盔。

- 驾驶者和乘客应穿戴坚固的骑行服装,包括长袖衬衫、长裤和合适的鞋子。

- 驾驶者和乘客应佩戴手套和护目镜或太阳镜,以保护眼睛。

车辆要求
- 摩托车必须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摩托车应配备有效的制动系统。

- 车辆的灯光和信号装置必须正常工作。

驾驶行为
- 驾驶者应始终遵守交通规则和法律法规。

- 驾驶者应保持警觉,注意观察道路和其他交通参与者。

- 驾驶者不得酒后驾车或服用影响驾驶的药物。

交通事故处理
- 如发生交通事故,驾驶者应立即停车并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 驾驶者应与其他当事人交换联系信息,并向警方报告事故。

- 驾驶者应配合警方进行调查,并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必要的协助。

请注意,以上规定仅为参考,具体的摩托车安全规定可能因地区和法律要求而有所不同。

驾驶者应随时关注和遵守当地的法规和规定,以确保道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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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阅读本文档!以上是摩托车安全规定的要点总结。

祝您在使用摩托车时平安无事,道路畅通!。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三轮摩托车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三轮摩托车安全管理规定

三轮摩托车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加强三轮摩托车的安全管理,确保场区车辆行驶安全有序,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2.定义本规定所指的三轮摩托车,仅限指为了生产用来运输生产物资的三轮摩托车和三轮电瓶车(以下简称三轮车)。

3.要求3.1任何三轮车进入厂区必须以外协队为单位到安保科登记领取通行证,且固定于车辆牌照位置,否则门卫有权拒绝进厂。

3.2每一辆三轮车只能指定一至二名驾驶人员,其他任何人员不得驾驶该车辆,指定驾车人员驾驶车辆时必须佩戴公司安保科加贴标志的安全帽。

3.3三轮车只能用来运输生产物资,不得驶出公司大门,严禁违章载人或人货混装,如违反将按车载实际人数处以100元/人的罚款;非指定人员随意驾驶车辆,将对车辆所属外协队处以500元/次的罚款;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肇事外协队伍承担。

3.4进入公司大门后,三轮车的行驶速度必须在15公里/小时以下,超速行驶三次,将注销通行证,取消通行资格。

3.5进入厂区后车辆行驶和停放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场区道路、通道、堆场、吊车行驶的畅通。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如与本规定有区别,应以本规定为准。

4.记录SF-QR-222-01《厂内三轮摩托车登记备案表》汽车班班长安全职责1.是认真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增强遵纪守法的观念,不断提高安全运行水平,确保行车安全。

是本班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对所管辖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

2.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控制异常和未遂的安全目标,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和预控等方法,及时发现问题和异常,采取合理安全措施。

3.教育、监督本班组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规程规定和标准,及时对现场规程提出修改建议,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组织学习事故通报,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4.组织驾驶员定期进行交通法规的学习,主持召开好班前、班后会和每周一次或每个轮值的班组安全日活动,并督促做好安全活动记录,组织好驾驶员的年审工作。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生产、销售、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管理原则和责任主体)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统一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和完善公共交通,监督管理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道路运输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销售的监督管理。

经贸、规划、人社、财政、民政、安监、文电、环保、城管、民宗、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镇职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本居住区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五条(完善公交网络)- 2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扩大和优化公交网络,推广公共自行车的使用,指导区人民政府推广社区便民交通工具,完善微循环公共交通系统。

第六条(专业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市规划、和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在相关管理工作中,应当本着有利于道路畅通和非机动车、摩托车管理的原则,合理行使相关行政许可和审批职权。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专业批发市场货物配送车管理使用制度。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配合相关部门行使本条第一至二款规定的权力。

第七条(残疾人安置就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从社会保障、就业等方面解决残疾人的生活保障问题,并制定配套的优惠扶持措施,多途径解决残疾人就业需求。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天辰大厦一、凡在非机动停车场停放车辆的车主,请遵守相关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自觉遵守本规定。

二、本停车场可以停放自行车、电瓶车和摩托车。

三、非机动车停车场免费开放,无人值守,请车主自负车辆保管责任。

四、不同类型的车辆请按照停车场指示的分区域按顺序整齐停放。

五、停车人应确保车辆性能完善,避免自身车辆状况异常给其他停车人带来不良影响。

六、非机动车在园区内需限速行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进出非机动停车场及在园区内与机动车并行时,非机动车辆必须推行。

七、因非机动车车主行驶及存放车辆导致园区公共设施损坏,应照价赔偿。

八、车主不得在停车场内维修、清洗车辆。

九、请自觉维护停车场卫生环境,禁止吐痰和乱扔烟蒂杂物。

十、请自行妥善保管私有物品,锁好车辆。

如有车辆损坏或车辆丢失事件,车主应及时报案,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

十一、本非机动车停车场禁止为电瓶车充电,否则由此发生的安全事故由车主承担责任。

十二、对长期不用1个月以上的非机动车,大厦可以将其集中存放,并在现场通知。

如通知超过一个月未能找到车主,将其作为无主车进行清理。

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存车人自行承担。

十三、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大厦有权通知有关部门对车辆进行扣留或拖走。

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车主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篇: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演讲稿工作总结调研报告讲话稿事迹材料心得体会策划方案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xx0207(颁布时间)xx0207(实施时间)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xx年9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发布根据xx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成都摩托车管理规定

成都摩托车管理规定

成都摩托车管理规定
根据成都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的规定,成都的摩托车管理规定如下:
1. 驾驶摩托车需要持有符合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证。

2. 摩托车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且必须悬挂有效的号牌。

3. 未满18周岁的人员禁止驾驶摩托车。

4. 不得在机动车道上驾驶三轮摩托车。

5. 禁止搭载超员行驶,乘坐人数不得超过车辆核定的载人数。

6. 禁止在限制或禁止摩托车通行的道路上驾驶。

7. 禁止使用变道行驶、不按规定信号灯行驶、不按限速要求行驶等违规行为。

8. 摩托车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定的速度。

9. 驾驶摩托车时,应当戴上安全头盔。

10. 摩托车上不得悬挂或者播放与交通安全、环境卫生不符的物品或者声音。

以上是成都市目前的摩托车管理规定,驾驶摩托车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并保证自己和他人的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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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摩托车 交通 新管理办法

海口市摩托车 交通 新管理办法

海口市中心城区摩托车管理新办法多年来,海口市政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治理摩托车交通,特别是2010年海口市全面“禁摩”至今,已经2年有余,摩托车在路面行驶的情况还是很普遍,尤其是“拉客仔”与交警玩起了“猫抓老鼠”的游戏。

也就是说,政府还需继续投入人力、物力、财力,还得继续浪费纳税人的钱。

究其原因,是管理办法不对头,当前的管理办法是“禁”。

本人从大禹治水的故事得到启发,认为与其“禁止”,不如“疏导”,这里提出以“疏导”为原则的摩托车管理办法,希望能够解决当前的摩托车交通问题。

新办法的思路是,合法拥有摩托车并持有驾驶证的个人,以年为时段,向交警部门申请摩托车上路期限,并缴纳“保证金”,取得海口市中心市区“家用”或者“营运”专用牌照,个人承诺遵守交通规则及相关法规。

若有违规者,除按相关法规处理外,全部或者部分扣除“保证金”;若肇事,则“保证金”优先用于赔付。

牌照到期后,个人可以申请延续牌照,或者终止牌照并取回“保证金”。

对于未取到专用牌照而在中心城区行驶的,罚款200元/次,并扣车1个月。

一、办法前提1、驾驶人持有驾驶证2、摩托车是合法二、办法和原则1、分类控制:分为“家用”及“营运”专用牌照。

2、总量控制:“家用”牌照2.0万个,“营运”牌照1.0万个。

3、保证金原制度:“家用”牌照0.3-0.5万元/个,“营运”牌照0.7-1.0万元/个。

4、罚单加倍制度:违规者,按交警罚单的2倍,扣除保证金。

5、一人一车制度:个人、驾驶证、牌照必须一致。

分类控制可以明确摩托车的用途,满足驾驶人和交通需要;总量控制可以改善现有交通结构,又不造成新的负担;保证金制度与罚单加倍制度从内心和经济上约束了驾驶人违规违法的冲动,并起到保险的作用;一人一车制度确保了安全驾驶及合法驾驶。

本人相信,通过细化以上的办法并且付诸实践,可以缓解海口市交通压力,提高市民出行效率;缓解群众与政府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节约政府支出,推动社会进步,体现宪法精神。

2023年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最新

2023年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最新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通行管理第三章生产、销售、供油和停放管理第四章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第五章综合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通行、生产、销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建立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综合管理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经营性道路运输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批发市场货物配送车的相关管理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销售的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国土规划、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发展、来穗人员服务、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规定。

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提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购买、驾驶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本居住区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扩大和优化公共交通网络,指导区人民政府推广使用社区便民交通工具,完善短途公共交通接驳系统。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从事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非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利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等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身份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个人或者企业信用档案。

员工摩托车使用管理办法

员工摩托车使用管理办法

员工摩托车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摩托车交通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本着对企业和员工负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则》、《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务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界定第三条严禁员工在上班时间或因工办事期间驾驶和乘坐摩托车。

在班中或因工办事期间私自驾驶、乘坐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一切后果均由其本人负责。

第四条上下班(指居住点到车间、班组)期间原则上禁止骑摩托车。

确因上班路途遥远,又无其它交通工具的,驾驶摩托车的人员,必须持证、有牌、有保险,在合理路线、合理时间内行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理》的规定。

第五条严禁“三无”(无牌、无证、无保险)摩托车停留在车间、班组的职场范围内。

第三章管理第六条车间主任、工区工长是本部门第一责任者,每月负责对员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教育、督促、考核。

个人对工区负责,工区对车间负责,车间对单位负责。

第七条车间、班组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利用班前、班后及各种会议对员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基本知识教育和事故案例分析教育,加大检查督促力度,不断提高员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自觉性。

第八条车间、班组要建立“摩托车驾驶人员管理台帐”,确定摩托车交通安全关键人,与其家属配合,共同进行教育、督促。

登记内容:摩托车型号、购车时间、驾驶证号码、行驶证号码、车辆号码、保险单号码、联系电话。

第九条工务单位要加强对员工摩托车道路交通安全的检查、指导、监督、考核。

每季组织进行一次摩托车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考核和整改跟踪。

第四章考核- 2 -第十条员工在上班时间或因工办事期间私自驾驶和乘坐摩托车,以车代步,发现一次考核50元。

骑车员工上下班交通管理规定

骑车员工上下班交通管理规定

关于员工上下班骑摩托车和电动车的安全规范管理办法通知为加强我公司员工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员工骑摩托车和电动车上下班员工路途中的生命安全,做到“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

所有员工必须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一、骑车人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公司安排有班车去的地方必须坐班车,一律不准骑车,不执行公司规定的员工将按3倍的车费扣除罚款。

二、骑摩托车和电动车的员工必须在门卫处找后勤主任登记注册车牌号,没有车牌号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公司厂区内,检查发现一次罚款50元。

三、骑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正确佩戴头盔,此外,车辆必须安装完好的车前大灯和车尾灯,在行车过程中容易引起其他开车驾驶员的注意,提高安全性,尤其是车尾灯,门卫人员会在厂区门口进行例行检查,发现没有安装车灯或车灯损坏的车辆者一次罚款20元。

四、骑车时严禁超载载人,载物,严禁违规载物,避免影响车辆的稳定性和制动效果,车辆携带货物时,要求高度从地面起不能超过1.5米,宽度左右不超过车把30厘米,长度不能超出车身20厘米,骑行时严禁车把悬挂物品,以免影响车辆方向的稳定性。

五、骑行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按照道路规定行驶。

骑电动车和摩托车的员工一定要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未划分车道的道路上,骑车应靠右行驶,并做到不闯红灯,不准逆向道路行驶。

六、由于我公司地理位置特殊,出厂道路无非机动专用车道,而且存在大货车汽车普遍多的现象,电动车时速最高不得超过20km/h;摩托车不应超过40km/h。

七、应与前车保持适当的距离,以免追尾,同时避免前车撒落物品或扬尘及泥土引发危险。

八、严禁同行并排行驶,禁止同行飙车或与汽车竞速行驶。

九、遭遇雨雪天气或较光滑的路面时,应减速慢行,提高警惕。

十、在无交通灯的区域需要横穿道路或转弯时应停车观察,确保各个方向都没车时再通过。

十一、饮酒后或身体状况不佳及情绪不稳定时,严禁驾驶摩托车或电动车。

电动车使用管理办法

电动车使用管理办法

电动车使用管理办法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和城市交通的发展,电动车因其便捷、经济、环保等特点,成为了越来越多人出行的选择。

然而,电动车的广泛使用也带来了一些管理上的问题,如充电安全、违规行驶、车辆停放等。

为了保障公众安全,规范电动车的使用,特制定以下电动车使用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本区域内使用电动车的个人和单位。

二、电动车的定义和分类(一)电动车定义电动车是指以电力驱动的两轮、三轮或四轮车辆。

(二)分类1、电动自行车: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车速不超过 25km/h,整车质量不超过 55kg,电机功率不超过 400W。

2、电动轻便摩托车:最高车速不超过 50km/h,电机功率在 400W至 4kW 之间。

3、电动摩托车:最高车速大于 50km/h,电机功率大于 4kW。

三、车辆登记和牌照管理1、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上牌,领取行驶证和牌照。

2、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应按照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车辆注册登记、领取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并购买交强险。

3、未登记上牌的电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四、驾驶人员要求1、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 16 周岁。

2、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应持有 F 证及以上驾驶证,驾驶电动摩托车应持有 E 证及以上驾驶证。

3、驾驶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佩戴安全头盔。

五、行驶规定1、电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2、遵守交通信号灯,不得闯红灯、逆行、超速行驶。

3、不得酒后驾驶电动车。

六、充电管理1、电动车充电应当在规定的充电场所进行,不得私拉乱接电线充电。

2、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监控设备,确保充电安全。

3、严禁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部位停放和充电。

七、停放管理1、电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停放区域内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禁止在机动车道、人行道、消防通道等区域停放电动车。

3、停放时应当关闭电源,锁好车辆。

摩托车管理办法

摩托车管理办法

摩托车管理办法摩托车在近几年以来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一种重要交通工具。

然而,由于摩托车的数量日益增加,相关管理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摩托车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公共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了针对摩托车的管理办法。

一、注册管理方面1. 所有摩托车所有人必须在购买摩托车后的三十日内到车辆管理所进行登记注册。

2. 登记注册需要提供车辆所有权证明、行驶证、身份证明等相关证件和资料。

3. 摩托车所有人需经过交通管理部门的考试并获得驾驶执照后方可进行注册。

二、行驶管理方面1. 摩托车上路行驶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包括但不限于行驶速度限制、交通信号灯的遵守等。

2. 摩托车驾驶人应当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确保驾驶人的安全。

3. 摩托车不得在非机动车道、行人道等非指定区域行驶。

三、停车管理方面1. 摩托车停放需选择合适的停车场或指定停车区域,并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

2. 摩托车不得在机动车道上停放、阻碍交通或者占用人行道。

四、安全管理方面1. 摩托车所有人应当定期对摩托车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2. 摩托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安全规定,保持安全驾驶距离,不得超速行驶、闯红灯、酒驾等违法行为。

3. 摩托车驾驶人应当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培训,了解摩托车驾驶的专业知识,提高自身驾驶技能。

五、管理执法方面1.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和执法力度,对违反摩托车管理办法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罚。

六、宣传教育方面1. 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宣传摩托车管理办法,提高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

2. 学校、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等应当开展摩托车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和员工的摩托车安全管理水平。

总结起来,摩托车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摩托车的使用和管理,强化交通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注册管理、行驶管理、停车管理、安全管理、管理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多方面的措施,旨在提高摩托车使用者的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意识。

山东摩托车规章制度大全

山东摩托车规章制度大全

山东摩托车规章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摩托车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保护环境,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所有摩托车的管理。

第三条:摩托车包括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等,不包括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车。

第四条:摩托车所有者应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交通秩序,携手共建和谐社会。

第五条:山东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摩托车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摩托车所有者、驾驶人应当遵纪守法,文明驾驶,不得违法占道,超速行驶,违反交通规则。

第二章摩托车的登记管理第八条:摩托车所有者应当按照规定,持相关证件到当地车管所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摩托车登记手续包括车辆检验、车辆登记、号牌发放等。

第十条:摩托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在车辆上,不得私自更改或涂抹。

第十一条:摩托车所有者应当每年进行车辆年检,保证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摩托车销售、转让、报废等情况,均需到车管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摩托车拥有证、行驶证等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三章摩托车驾驶人管理第十四条:摩托车驾驶人应当持有有效的驾驶证,按照规定文明驾驶。

第十五条:摩托车驾驶人年龄需符合法定要求,健康状况良好。

第十六条:摩托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酒后驾驶,肇事逃逸。

第十七条:摩托车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系好安全带,遵守交通信号,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摩托车驾驶人应当加强自身交通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第四章摩托车安全管理第十九条:摩托车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检修,保证车辆安全。

第二十条:摩托车应当保养良好,车轮、制动器、灯光等设备应当正常,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一条: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不得随意变道、抢行。

第二十二条:摩托车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应当立即停车,并及时报警或求助,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崇明岛摩托车管理办法

崇明岛摩托车管理办法

崇明岛摩托车管理办法
1、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

2、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

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

3、在使用前必须检查车况是否良好,如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4、摩托车的使用实行专人使用、专人负责的原则,使用者必须持有交通部门发放的驾驶证(项目范围内执行公务时无证驾驶除外)严禁无证驾驶摩托车,使用者不得擅自将摩托车交与他人驾驶。

5、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6、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7、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8、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9、驾驶摩托车严禁同时载二人。

10、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11、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接听或拨打手机、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12、摩托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装置必须保持安全有效。

13、摩托车驾驶员与乘车员应戴好安全头盔,不准驾驶摩托车时手柄上悬挂物品,后架不能携带超宽、超高、超重物品。

14、摩托车使用人每日下班后无特殊原因,须将车辆停入指挥部
内指定区域,同时加挂大锁、车锁,如未按本规定执行造成车辆遗失、被盗,由使用人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

15、应定期不定期地检查摩托车运行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做到有据可查。

芜湖市摩托车管理规定-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芜湖市摩托车管理规定-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芜湖市摩托车管理规定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芜湖市摩托车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芜湖市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规范摩托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摩托车是指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含正、侧把手式、方向盘式)、轻便摩托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市区登记和在市区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

第四条摩托车管理,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兼顾城市经济发展、道路交通秩序、环境与资源保护,以及人民群众实际需求的原则。

摩托车所有人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摩托车登记、管理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市公安、交通、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财政、物价、税务、环保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摩托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未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摩托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摩托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牌证。

第二章登记第七条摩托车登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登记工作;登记工作应公开程序,提高效率,接受群众监督。

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1•【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新雄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一日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城乡道路,合理利用道路资源,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消除道路安全隐患,为非机动车通行创造条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轻工行业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财政、价格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时,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提高服务质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非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七条本省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

焦作市市区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焦作市人民政府2000年14号令

焦作市市区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焦作市人民政府2000年14号令

焦作市市区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焦作市市区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焦作市人民政府2000年14号令)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保障城市道路畅通,创建整洁优美文明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摩托车是指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助力车”(不含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环保、城建、工商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实施对摩托车的管理。

第四条市区摩托车管理应当坚持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

公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市区摩托车增长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单位、个人在购买摩托车之前应事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咨询。

摩托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报废制度。

政府扶持发展公共交通,鼓励、倡导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条未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摩托车不准上路行驶。

第六条已入户和今后批准入户的摩托车的安全性能、噪声、废气排放等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对经检验不合格的摩托车应当责令其车主停止行驶。

第七条对在道路上发现的尾气明显超标的摩托车,公安交通管理人员应责令驾驶员到指定地点进行检测,对确实超标的移交环保部门予以处罚,并限期治理。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摩托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检测。

第九条除公安交警、巡警、城市监察等特殊执法岗位用于执行公务的摩托车外,其他摩托车不准在市区主要道路上行驶,具体由市公安机关规定禁止通行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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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公司根据各项目工地的工作需要,统一配置了摩托车作为工地内的交通工具,为了保证车辆得到合理有效使用和管理,能更好地服务于工程项目,并确保摩托车驾驶人出行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二章、车辆管理规定
1、摩托车由公司统一安排购置,根据各项目工地的工作需要,报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由采购中心统一购置调配到各项目工地使用,使用人须严格履行公司领用手续。

2、经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领取车辆号牌和行驶证的摩托车方可上路行驶。

3、严格按照车辆管理部门规定进行车辆年审,年审合格的摩托车方可上路行驶。

4、摩托车的使用管理实行专人使用,专人管理,专人负责的原则,使用者不得擅自将摩托车交与他人使用。

5、摩托车由驾驶人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定期检查车辆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装置功能是否正常有效,严禁带病车辆上路行驶。

6、摩托车日常维护保养费用由公司进行实报实销。

6、摩托车驾驶人应爱护保管好车辆并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7、摩托车驾驶人应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地带,不准乱停乱放,并锁好车辆,以防被盗。

8、因摩托车驾驶人使用管理不当,而造成摩托车被盗或损坏的,由驾驶人按价赔偿。

第三章、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1、摩托车的使用应遵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2、摩托车驾驶人必须经车辆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

3、摩托车驾驶人必须身体健康,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生病期间应停止驾驶车辆。

4、摩托车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车辆安全驾驶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文明驾驶,不占道行驶,不超速,不强行超车。

5、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配戴安全头盔。

6、严禁驾驶无牌无证及安全设备不全、机件失灵的车辆上路。

7、严禁摩托车驾驶人酒后或服用药物后驾驶车辆。

8、严禁摩托车驾驶人雷雨天气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

9、摩托车行驶时,严禁在摩托车手柄上悬挂物品,以免造成车辆方向不稳。

10、摩托车行车注意事项:
(1)、摩托车后座不能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

(2)、摩托车载物时,高度从地面算起不能超过1.5米,宽度左右不超过车把30厘米,长度不能超出车身20厘米。

(3)、车辆应在机动车道右侧行驶,不准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及3.5米以下宽度的内街小巷行驶。

(4)在没有限速标志的道路行驶时,市区道路车速不得超过50公里,郊外公路不超过60公里。

(5)跟车不可太近,应跟在前车右后角并保持适当的距离,以避免刹车不及撞到前车,同时也可避免前车撒落物品或扬起尘土、泥水对您的影响。

(6)超车时应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右侧超车或在两辆并行汽车之间超车,随时有被碰夹的危险。

(7)转弯前应提前减速,并打转向灯,注意礼让直行车辆,转弯时控制车速,注意行人。

(8)晚上行车时,合理使用灯光,并控制车速,注意路口行人车辆等。

(9)雨雾天行车时,合理使用雾灯,并控制车速,小心行驶。

第四章、处罚规定
1、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不按规定配戴安全头盔(严禁非工作人员乘车)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捐赠50元/人,第三次及以上者暂停其使用摩托车的资格,须经过安全教育合格后,方能重获使用摩托车的资格。

2、摩托车驾驶人驾驶无牌无证车辆或酒后驾驶车辆上路的,将取消其使用摩托车的资
格和按公司的《行政管理奖惩条例》给予处罚。

3、摩托车驾驶人因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车辆安全驾驶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发生交通违章罚款的由驾驶人自行缴纳,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由驾驶人承担。

4、摩托车驾驶人因使用管理不当,造成车辆损坏或被盗的,由驾驶人按价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摩托车的资格。

第五章、附则
1、本办法由区域工程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参考国家交通安全管理相关条例及摩托车使用说明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编制。

3、发生摩托车交通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抢救伤者,并立即向公司报告,对于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应在12小时内,以书面材料报公司。

4、对于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自己承担应负的责任及损失.
5、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公司《行政管理奖惩条例》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罚。

6、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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