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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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公司根据各项目工地的工作需要,统一配置了摩托车作为工地内的交通工具,为了保证车辆得到合理有效使用和管理,能更好地服务于工程项目,并确保摩托车驾驶人出行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二章、车辆管理规定
1、摩托车由公司统一安排购置,根据各项目工地的工作需要,报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由采购中心统一购置调配到各项目工地使用,使用人须严格履行公司领用手续。
2、经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领取车辆号牌和行驶证的摩托车方可上路行驶。
3、严格按照车辆管理部门规定进行车辆年审,年审合格的摩托车方可上路行驶。
4、摩托车的使用管理实行专人使用,专人管理,专人负责的原则,使用者不得擅自将摩托车交与他人使用。
5、摩托车由驾驶人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定期检查车辆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装置功能是否正常有效,严禁带病车辆上路行驶。
6、摩托车日常维护保养费用由公司进行实报实销。
6、摩托车驾驶人应爱护保管好车辆并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7、摩托车驾驶人应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地带,不准乱停乱放,并锁好车辆,以防被盗。
8、因摩托车驾驶人使用管理不当,而造成摩托车被盗或损坏的,由驾驶人按价赔偿。
第三章、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1、摩托车的使用应遵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2、摩托车驾驶人必须经车辆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
3、摩托车驾驶人必须身体健康,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生病期间应停止驾驶车辆。
4、摩托车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车辆安全驾驶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文明驾驶,不占道行驶,不超速,不强行超车。
5、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配戴安全头盔。
6、严禁驾驶无牌无证及安全设备不全、机件失灵的车辆上路。
7、严禁摩托车驾驶人酒后或服用药物后驾驶车辆。
8、严禁摩托车驾驶人雷雨天气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
9、摩托车行驶时,严禁在摩托车手柄上悬挂物品,以免造成车辆方向不稳。
10、摩托车行车注意事项:
(1)、摩托车后座不能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
(2)、摩托车载物时,高度从地面算起不能超过1.5米,宽度左右不超过车把30厘米,长度不能超出车身20厘米。
(3)、车辆应在机动车道右侧行驶,不准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及3.5米以下宽度的内街小巷行驶。
(4)在没有限速标志的道路行驶时,市区道路车速不得超过50公里,郊外公路不超过60公里。
(5)跟车不可太近,应跟在前车右后角并保持适当的距离,以避免刹车不及撞到前车,同时也可避免前车撒落物品或扬起尘土、泥水对您的影响。
(6)超车时应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右侧超车或在两辆并行汽车之间超车,随时有被碰夹的危险。
(7)转弯前应提前减速,并打转向灯,注意礼让直行车辆,转弯时控制车速,注意行人。
(8)晚上行车时,合理使用灯光,并控制车速,注意路口行人车辆等。
(9)雨雾天行车时,合理使用雾灯,并控制车速,小心行驶。
第四章、处罚规定
1、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不按规定配戴安全头盔(严禁非工作人员乘车)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捐赠50元/人,第三次及以上者暂停其使用摩托车的资格,须经过安全教育合格后,方能重获使用摩托车的资格。
2、摩托车驾驶人驾驶无牌无证车辆或酒后驾驶车辆上路的,将取消其使用摩托车的资
格和按公司的《行政管理奖惩条例》给予处罚。
3、摩托车驾驶人因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车辆安全驾驶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发生交通违章罚款的由驾驶人自行缴纳,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由驾驶人承担。
4、摩托车驾驶人因使用管理不当,造成车辆损坏或被盗的,由驾驶人按价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摩托车的资格。
第五章、附则
1、本办法由区域工程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参考国家交通安全管理相关条例及摩托车使用说明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编制。
3、发生摩托车交通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抢救伤者,并立即向公司报告,对于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应在12小时内,以书面材料报公司。
4、对于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自己承担应负的责任及损失.
5、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公司《行政管理奖惩条例》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罚。
6、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