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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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评估

自从1992年,国家环境保护局成立了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随后多个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陆续设立环评技术评估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工作正式进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审批提供技术依据,使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客观、公开和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工作在环评体系中的现状。

环境影响技术评估,也称技术核查、技术审查、环评评估,是由环评技术评估机构接受委托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质量的一种审核形式。评估的依据来自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及要求。评估机构综合分析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对建设项目和专项规划实施的环境可行性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并出具技术评估报告,为确保报告书的编制质量及完整性具有较好的监督和审核作用,属于非机构第三方审核。

二、环评评估存在存在的问题

一是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是环境保护部门行政职能的一部分但由建设单位支付费用。国家环保部发布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中明确技术评估机构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技术评估工作,“为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而进行的活动”,其工作流程为“技术评估机构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初步审核...”。在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原则“为与环境影响评价采取相同依据的原则”。环保部在2002年3月28日发布实施的关于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三、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委托相应级别的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报告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审批的技术依据。”据此,各级环保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过程设置技术评估流程,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成为环评行政审批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计价格〔2002〕125号文规定“环境影响咨询...包括:...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该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因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工作经费没有明确来源,造成各级环保部门所属的评估机构收费情况不一,如审计发现国家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开展技术评估工作不向建设单位收费,多个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行政审批过程中,要求建设单位委托评估机构并交纳评估费,导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依据同一原则出具,均由建设单位出资

进行委托,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公允性。

二是环评评估机构属性不明确。评估机构为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成立的事业单位,其资质由相应级别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由此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由其成立的唯一一家本级技术评估机构开展工作。评估机构的职能和业务主要是对上报的环评文件进行评估,其实质是环保部门行政职能分离出来的一部分;其人事任免是由这些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其工作人员有的本身就是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这样的评估机构是审批机关设立的赋有行政职能的工作机构而不是纯事业单位,环保部门不直接收费,改头换面由这些“中心”变相收费。这些政府成立的、垄断的、独家经营的“中介机构”,不是真正意义的中介机构,其收费也不是遵循了“自愿”的原则,而是依附行政权力进行收费,影响了收费依据中的公开、平等的原则。

三是收费机制亟待完善。一是收费对象不统一。环境保护部门设立的评估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设立的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于2006年9月停止向建设单位收费,但部分省级和少数地市环境保护部门设立的“中心”仍在继续向项目建设单位收费。各省和地市开展的技术评估程序实际是审批中的组织专家评审,其评估内容和目的、指标和要求以及评估过程和方式,参评专家和人员,专家意见综合和评估结论的

得出等都与不进行技术评估收费的国家环境保护部审批环

评文件没有什么区别。二是收费依据和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评估机构的收费依据是2002年1月31日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文件发布实施的《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是在依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环评文件编制收费、制订编制收费标准的同时,将技术评估收费一并列为咨询服务出台的,该文件“评估”收费部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53号令)》第10条明文规定,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而且《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4条还明确规定了审批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法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立的评估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收费与环评法等法规相关规定是不符的。

四是该项收费脱离监管,难免为孳生腐败创造条件。技术评估机构依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权力强行向项目建

设单位收取评估费,每个评估机构每年坐收的评估费数千万元都未上缴地方财政,而是自收自支,除了部分人员工资开销和办公费用及部分硬件设施建设,基本上成了这些环境保护部门和这些评估机构创收的财源和“小金库”,这不仅仅加重了项目建设单位的负担,而且脱离监管潜在成为腐败的

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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