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处罚实施细则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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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处罚实施细则示范文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安全处罚实施细则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员工安全

行为,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

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

法》、《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

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操作规程》、

《作业规程》、以及各类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等实际,制

定乐山白鹤煤有限公司安全处罚实施细则《简称处罚细

则》。

第2条:细则本着安全教育与处罚原则,按照"制度、

标准、程序"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强化现

场安全管理为目的,有效保障企业正常安全生产秩序。

第3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

第4条:《安全处罚实施细则》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由安监部门监察执行。

第二章入井管理

第5条:新工未经安全培训严禁入井,违者处罚相关人员50元/人。

第6条:新工入井前接受有资质部门不少于72小时的岗前培训,上班前必须签订师徒合同,违者处罚相关人员50元/人。凡新工在实习期间发生事故或违章作业的师傅承担处罚金额的70%。

第7条:禁止酒后上班,违者罚款100元/次,情节严重的停职、停工学习。

第8条: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无安监部门手续或无矿指定专人带领,不准入井,违者处罚相关人员100元/次。

第9条:员工出入井时必须在井口员工入井管理公示牌板上标注出入井标示,否则处罚款10元人/次。

第10条:丢失矿灯照价赔偿。损坏矿灯无法修复按使用期限、损坏程度进行赔偿,井下禁止私自拆卸矿灯,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11条:私带烟火入井的,罚款3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12条:入井人员必须佩戴好劳保用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凉鞋、拖鞋入井,违者罚款50元/次;井下发现打盹者每一次罚款50元、睡觉者每一次罚款100元。

第13条:禁止在矿井上井下玩架、吵架,违者罚款100元/次/人;在井下打架斗殴罚款200元/次/人,情节严重的移交治安管理部门处理。

第14条:入井人员乘坐人行车时必须在规定上下车站上下车,不得争抢拥挤,不得乱扔座凳,违者罚款100元/

次/人。故意损坏人行车设备、设施原价赔偿并罚款200元人/次。

第15条:经过风门必须随手关闭,违者罚款200元人/次。

第16条:破坏井下标记、警语、警牌标示,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17条:井下标有"严禁入内"等警示语或打栅栏的巷道,不得入内,违者罚款300元人/次。

第18条:井下人员必须按规定路线上下班,不得到与自己无关的地点或巷道内通行,违者罚款100元/人次。

第19条:禁止科、队、班组安排各工种作业人员随意顶岗、换岗,调换工种必须到安监部门经转岗培训备案,违者处所在单位管理者和本人罚款100元人/次;禁止各工种作业人员私自顶岗、换岗,违者罚款200元人/次;特种作业人员临时变换工作地点必须通知安监部门,并经安监

部门同意才准进行,否则对科、队管理人员罚款100元人/次。

第20条:井口检身人员和调度监控中心每班作好出入井人员数的清点并记录准确,否则罚款50元/次。

第21条:所有进出井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值班人员检身,无理取闹或不配合者罚款50元人/次,情节严重的移送治安部门处理。

第22条:一年内严重违章两次以上的除罚款处罚外,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同一人重复发生一般违章或损坏设施设备加倍处罚。

第23条:故意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设备损失达50000元以上的,除按规定加倍处罚外,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充电管理

第24条:矿灯实行编号管理,应执行专人专灯,无安

监部门部手续或无入井标示牌一律不得发灯,否则罚充电工50元/盏。

第25条:每盏矿灯必须防爆,发现失爆矿灯处罚充电工100元/盏;矿灯不得出现外壳破损、灯线破皮、灯头松动、亮度在10小时以下等问题,否则罚款50元/盏。

第26条:充电工应巡查妥善保管好备用矿灯,丢失原价赔偿。

第27条:充电工要对收回的电瓶逐盏进行检查验收,发现损坏应及时报安监部门追查责任,并根据损坏程度进行赔偿,否则对充电工罚款50元/次并赔偿损坏的矿灯。

第28条:调度中心值班人员应及时接听好井上、井下电话,并将电话内容记录清楚,通知到人,违者罚款50元/次。

第29条: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和人员定位标识卡,下班后自行存放回充电柜内,否则处罚款50元人/

次。

第四章通风瓦斯管理

第30条:风机房、主副井口20m范围内不准吸烟、生火,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31条:主扇如遇外部停电或遇故障停风,必须及时向调度监控室和安全管理部门汇报,同时打开风井人行风门形成自然通风,违者罚主扇司机200元/次。

第32条:主扇司机不得睡岗、离岗、脱岗,违者罚款300元/次。风机切换试验作好记录,错填或不填者,罚款50元/次。

第33条:主扇司机必须每小时对主扇运行参数情况、U型水柱计的读数填写一次,发现迟填或不填者,罚款50元/次。

第34条:通维工定期对通风设施进行检查,通风设施风窗不稳固、控风不可靠的罚款100元/处/次;安全员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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