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

法》的通知

财库[2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工作,维护投资人和承销团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1月22日

附件: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维护投资者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

第三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订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政策。

第四条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为财政部开发和维护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用于管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配和接收、核对、记录承销团成员销售和持有储蓄国

债(电子式)数据;制定数据传输规范,下发系统参数;协助财政部完成资金清算;提供管理信息和投资者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复核查询服务等。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对象为个人。承销团成员不得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任何机构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可按照本办法等规定持有投资者提前兑取的储蓄国债(电子式)。

第六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以100元面值单位发行和办理相关业务。

第七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从开始发行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财政部于付息日或还本日通过承销团成员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或本金。

第八条储蓄国债(电子式)按实际天数计息,不计复利(具体计息规则见附1)。本办法生效前发行的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计息规则按原办法执行。

第九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可流通转让,可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

第十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托管,国债登记公司为一级托管机构,承销团成员为二级托管机构。国债登记公司和承销团成员分别对一级和二级托管账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十一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资金清算,财政部与承销团成员进行一级资金清算,承销团成员与投资者进行二级资金清算。二级资金清算通过投资者指定的人民币结算账户进行。

第三章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

第十二条承销团成员通过各自营业网点柜台和其他经批准的渠道,为投资者办理以下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

(一)为投资者开立个人国债二级托管账户(以下简称个人国债账户),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和个人国债账户相关业务。

(二)为投资者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资金清算。

(三)为投资者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付息、还本、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质押贷款等业务,为投资者开立储蓄国债(电子式)持有证明(财产证明)。

(四)进行储蓄国债(电子式)政策宣传,为投资者提供储蓄国债(电子式)

发行条件、业务操作规程等信息咨询和国债托管余额查询等服务。

承销团成员应开发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处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处理系统)用于支持上述业务的办理。

第十三条投资者首次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在承销团成员开立个人国债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期次、数量及变动等情况。投资者在同一承销团成员只能开立一个个人国债账户。

如投资者已经在承销团成员开有个人国债账户用于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投资者可以直接使用该账户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无需重复开户。

第十四条个人国债账户比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 实行实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十五条国债登记公司和承销团成员应依法为投资者个人国债账户信息以及账户内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情况保密。

第十六条投资者可到账户所在的承销团成员注销本人托管余额为零的个人国债账户。对于连续5年余额为零的只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的个人国债账户,承销团成员有权予以注销。

第十七条投资者不可在承销团成员之间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转托管。

第十八条投资者开立个人国债账户时,需在同一承销团成员指定一个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个人国债账户的资金清算账户。投资者可变更资金清算账户。资金清算账户与个人国债账户的开户人须为同一人。

第十九条投资者可于发行期内到个人国债账户所在的承销团成员认购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单一个人国债账户认购的单期储蓄国债(电子式)数量不得超过当期国债个人国债账户最高购买限额。

第二十条投资者成功认购储蓄国债(电子式)后,承销团成员应向投资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确认书》(标准单据格式见附2)。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可在发行期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到原购买国债的承销团成员提前兑取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储蓄国债(电子式)。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只能按照当期国债提前兑取条件计息,并且要按照提前兑取本金的一定比例向承销团成员支付手续费。承销团成员确认储蓄国债(电子式)数量及相关手续无误后,应立即向投资者支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承销团成员应于付息日或还本日营业开始前向投资者资金清算账户足额划付利息或本金。

第二十三条由于个人资金清算账户注销或者账户信息错误导致无法正常完成二级资金清算,承销团成员应将无法支付的资金设专户保留,待投资者补齐相关手续后再行支付。

第二十四条因法院判决而扣划给其他个人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承销团成员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判决结果办理非交易过户;因法院判决扣划给非个人的储蓄国债(电子式),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判决结果变现后划转资金。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在办理开户、认购、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时,承销团成员应及时在其业务处理系统中准确记录个人国债账户和账户内储蓄国债(电子式)变动情况,并保留完整的指令记录。

如投资者通过营业网点柜台办理上述业务,承销团成员应在办理完上述业务后向投资者提供纸质业务单据,并保留投资者书面指令备查。

第二十六条承销团成员应至少通过营业网点柜台和电话为投资者提供个人国债账户内储蓄国债(电子式)变动情况及托管余额查询服务,承销团成员记载的并经国债登记公司核查通过的个人国债账户内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为投资者持有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数额。国债登记公司应建立电话语音查询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复核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投资者对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有疑问的,应先向个人国债账户所在的承销团成员提出咨询;未能解决的,可向当地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反映;仍未能解决的,可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反映。

第二十八条法定节假日承销团成员应办理提前兑取和还本付息业务。如法定节假日在发行期内,承销团成员还应办理个人国债账户开户和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业务。

第二十九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付息日和还本日前若干个工作日起,停止办理当期国债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与债权转移相关业务和国债质押,付息日起恢复办理。

第三十条承销团成员不得就个人国债账户开户及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服务收取费用。投资者申请开通个人国债账户的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功能,承销团成员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承销团成员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个人国债账户凭证的挂失补办和开立财产证明可收取手续费,其中,提前兑取手续费率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其他三项收费标准由各承销团成员根据相关监管要求执行。办理其他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如需收费,须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承销团成员不得因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资金清算而对相关资金清算账户增加收费。

第四章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管理

第三十一条储蓄国债(电子式)采用代销方式发行,每期储蓄国债(电子式)的发行数量不超过当期国债最大发行额。发行期内,承销团成员在取得的发行额度内对投资者销售,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发行期结束后,承销团成员未售出的发行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注销。

第三十二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为基本代销额度和机动代销额度,分别按照计划分配和竞争性抓取的方式分配给承销团成员。具体方式为:

(一)发行开始前,财政部将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最大发行额的全部或部分作为基本代销额度,按比例分配给承销团成员。未分配的发行额度作为机动代销额度供承销团成员在发行期内抓取。

(二)发行期内,承销团成员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系统联网方式按有关规则抓取机动代销额度。抓取申请按时间优先原则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承销团成员反馈。承销团成员违反规则抓取机动代销额度将被暂停或终止当期国债发行额度抓取。

(三)发行期每日日终,如承销团成员当日实际销售量大于日初未售出基本代销额度,应将未售出发行额度全部退回财政部;如承销团成员当日实际销售量小于或等于日初未售出基本代销额度,应将当日抓取机动代销额度全部退回财政部。

(四)发行期内,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调减销售进度缓慢的承销团成员未售出基本代销额度,调减出的发行额度作为机动代销额度供竞争性抓取。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公告日至发行开始日前一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取消发行。发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当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未售出发行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注销。

第三十四条承销团成员应按要求向财政部及时足额缴纳发行款,财政部按双方约定向承销团成员支付手续费。

第三十五条投资者提前兑取的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一级资金清算方式分为定期清算和不清算两种。定期清算指,投资者提前兑取储蓄国债(电子式)由承销团成员暂时持有,财政部在指定日期与承销团成员清算资金,并注销相应债权。不清算指,投资者提前兑取储蓄国债(电子式)由承销团成员持有到期。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不晚于付息日或还本日前一个工作日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储蓄国债(电子式)利息或本金。

第三十七条承销团成员应于每日营业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数据传送至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国债登记公司应对

承销团成员传送的业务数据进行核查,并于次日向承销团成员反馈核查结果。承销团成员应于收到反馈当日完成全部数据核对和账务调整工作。

第三十八条承销团成员首次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前,应将下列材料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一)本单位业务处理系统开发方案。

(二)业务处理系统内部测试报告和国债登记公司出具的联网测试报告。

(三)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单据和相关收费标准。

(四)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如上述各项材料内容发生变更,承销团成员应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九条不再具备承销团成员资格的机构,对其托管的尚未到期的储蓄国债(电子式),应按规定继续办理除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以外的各项业务,并做好相关国债托管和资金清算工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承销团成员和国债登记公司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承销团成员当地分支网点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经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债登记公司可对承销团成员的二级托管账务进行核查,承销团成员应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承销团成员在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过程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与财政部签订的国债承销协议执行,情节严重的,财政部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予以通报,并按照国债承销协议的规定暂停或者终止其执行协议。

在做出最终处理决定前,财政部有权要求承销团成员暂停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业务。

第四十三条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过程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财政部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予以通报,并建议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以下术语在本办法中的含义是:

(一)发行期:指对于具体期次的储蓄国债(电子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承销团成员向投资者销售当期国债的时间。

(二)提前兑取:指投资者于发行期结束后至还本日前的规定时间内,到原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承销团成员兑取未到期国债的行为。

(三)质押贷款:指投资者以持有的储蓄国债(电子式)为质押品,向原购买国债的承销团成员贷款的行为。

(四)非交易过户:指投资者或相关利益方因法院扣划、抵债、赠予、遗产继承等非交易原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程序,通过承销团成员办理个人间储蓄国债(电子式)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国债登记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已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09〕73号)发行的储蓄国债(电子式),仍执行财库〔2009〕73号文件有关规定。

附:1.计息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确认书标准单据格式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维护投资者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 第三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订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政策。 第四条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为财政部开发和维护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用于管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配和接收、核对、记录承销团成员销售和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数据;制定数据传输规范,下发系统参数;协助财政部完成资金清算;提供管理信息和投资者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复核查询服务等。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对象为个人。承销团成员不得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任何机构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可按照本办法等规定持有投资者提前兑取的储蓄国债(电子式)。 第六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以100元面值单位发行和办理相关业务。 第七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从开始发行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财政部于付息日或还本日通过承销团成员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或本金。 第八条储蓄国债(电子式)按实际天数计息,不计复利(具体计息规则见附1)。本办法生效前发行的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计息规则按原办法执行。 第九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可流通转让,可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 第十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托管,国债登记公司为一级托管机构,承销团成员为二级托管机构。国债登记公司和承销团成员分别对一级和二级托管账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十一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资金清算,财政部与承销团成员进行一级资金清算,承销团成员与投资者进行二级资金清算。二级资金清算通过投资者指定的人民币结算账户进行。 第三章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 第十二条承销团成员通过各自营业网点柜台和其他经批准的渠道,为投资者办理以下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 (一)为投资者开立个人国债二级托管账户(以下简称个人国债账户),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和个人国债账户相关业务。 (二)为投资者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资金清算。 (三)为投资者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付息、还本、提前兑取、非

储蓄国债(电子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附件: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维护投资者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 第三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订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政策。 第四条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为财政部开发和维护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用于管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配和接收、核对、记录承销团成员销售和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数据;制定数据传输规范,下发系统参数;协助财政部完成资金清算;提供管理信息和投资者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复核查询服务等。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对象为个人。承销团成员

不得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任何机构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可按照本办法等规定持有投资者提前兑取的储蓄国债(电子式)。 第六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以100元面值单位发行和办理相关业务。 第七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从开始发行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财政部于付息日或还本日通过承销团成员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或本金。 第八条储蓄国债(电子式)按实际天数计息,不计复利(具体计息规则见附1)。本办法生效前发行的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计息规则按原办法执行。 第九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可流通转让,可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 第十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托管,国债登记公司为一级托管机构,承销团成员为二级托管机构。国债登记公司和承销团成员分别对一级和二级托管账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十一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资金清算,财政部与承销团成员进行一级资金清算,承销团成员与投资者进行二级资金清算。二级资金清算通过投资者指定的人民币结算账户进行。 第三章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

国债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债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国债资金和地方国债转贷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国债项目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对国债项目实行统一领导,成立国债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国债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根据国债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项目进展等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计划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项目审批权限,对基本建设项目履行审批和申报职能,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初步设计审批、投资计划下达和计划执行情况监管。以及重大项目的中后期评价。 各级财政部门对国债资金实行“三专一封闭”管理,按照计划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负责国债资金拨付与监督,并指导财政财务管理。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隶属关系,根据国债项目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按照计划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组织初步设计,负责项目实施及本行业国债项目管理与监督。 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生产经营、债务偿还、资产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总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债项目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并定期向同级计划、财政、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条国债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实际、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西部开发优惠政策有特殊规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项目,从其规定。 第五条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和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的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当对以拟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以及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作出说明;经营性项目还须落实项目资本金,并就资本金筹措情况(包括出资方、出资方式、资本金来源及数额、资本金认缴进度等内容)作出说明,并附出资方承诺文件;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还须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证明资料。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内容,达到规定工作深度,并对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分析和论证。前期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和工作深度、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机构评估论证的项目,不得审批。各级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设定权限,对项目建设单

国债是什么_国债发行目的

国债是什么_国债发行目的 导语:什么是国债?它的发行有什么目的吗?那么接下来就是品才网为大家提供的关于国债相关知识,希望大家能喜欢。 国债是什么_国债发行目的 国债简介 国债,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以其信用为基础,按照债券的一般原则,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债是由国家发行的债券,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认为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 中国最早是从清朝末期开始发行国内公债并大量举借丧权辱国的外债。 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红色政权在新民主主义时期也曾多次发行公债,如1932年江西中央革命根据地曾分2期发行总额为180万元的“革命战争短期公债”。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国债发行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新中国刚刚建立的1950年,当时为了保证仍在进行的革命战争的供给和恢复国民经济,发行了总价值约为302亿元的“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第二阶段是1954-1958年,为了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分5次发行了

总额为35.46亿元的“国家经济建设公债”。第三阶段是1979年以后,为了克服财政困难和筹集重点建设资金,中国从1981年起重新开始发行国债。截止到1995年,共发行了8种内债,有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财政债券、特种债券、定向债券、保值债券、转换债券等,累计余额达3300亿元。 国债种类 凭证式国债 这类国债通俗地说就是你去银行买国债,然后银行给你一张凭证,作为你借出钱的证明。 这类国债往往不能上市流通,因为这张凭证仅被视为“收据”而不是“正式发票”。但银行会承认这个“收据”,有需要的时候可以拿凭证式国债作为银行的抵押贷款。 电子式储蓄国债 这种国债是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币债券。它只面向境内中国公民,企事业单位等机构是不能购买的。 与凭证式国债投资者可以直接用现金去银行柜台购买不同,电子式国债需要在银行开立国债账户,同时指定对应的资金账户才能购买。记账式国债 记账式国债,通俗地说就是通过电脑记账的方式来记录国家欠你的钱,和上面两种国债不同的是:它可以上市流通,通过股票账户可以买到它,另外一些试点的银行也可以买到。 在未到期之前,记账式国债不能提前支取,但可以通过股票(证券)

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 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X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储蓄国债)业务,维护投资者权益,加强管理,防X风险,根据财政部、人民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XX 国境内发行,通过银行网点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业务,是指农业银行通过网点柜台,代理财政部发行和兑付储蓄国债,办理经批准的与储蓄国债相关的其他各类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储蓄国债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机构投资者不得购买。 第五条储蓄国债从开始发行之日起计息,付息分为利随本清和定期付息两种方式。利率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方式。 第六条储蓄国债以100元为单位办理各项业务,资金结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第七条储蓄国债认购、提前兑付实行债券和资金的实时结算。

第八条储蓄国债不可流通转让,在规定时间可以办理提前兑付、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第九条遇法定节假日,仅能办理储蓄国债开销户、认购、提前兑付和查询业务。 第十条一级分行开办储蓄国债业务须经总行批准,各级行应将辖内营业网点报当地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一节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储蓄国债债权实行二级托管体制,中央国债公司为一级托管机构,农业银行为二级托管机构。投资者在农业银行开立国债二级托管账户(以下简称储蓄国债账户),用以记载投资者所拥有的储蓄国债数额。 第十二条投资者须以实名开立储蓄国债账户,同一投资者在农业银行只允许开立一个账户。 第十三条投资者开立储蓄国债账户,须接受《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服务章程》。 第十四条投资者开立储蓄国债账户,须在农业银行指定一个人民币结算账户(借记卡或活期存款账户),作为储蓄国债账户的资金结算账户。资金结算账户与储蓄国债账户的开户人应为同一人。在同一一级分行内,投资者可变更资金结算账户。 第十五条连续5年余额为零的储蓄国债账户将自行注销。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债管理专项资金管理行政事业财务管理财务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财基字[1998]619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8.09.22 【实施日期】1998.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财基字〔1998〕619号1998年9月22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确保经济增长达到既定目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1998年增发1000亿元国债,专项用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为提高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的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国债专项资金纳入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范围。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用途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安排使用国债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45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

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和《关于印发〈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67号)等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为确保国债专项资金及时发挥效益,财政部根据国家年度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将资金分批拨付到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程进度将国债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不允许人为滞留、挤占和挪用国债专项资金。为了解和掌握国债专项资金拨付进度,国务院各有在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要认真填列《国债专项资金分年度使用计划表》(附后),于1998年底前报送财政部。 三、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有国债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要切实加强资金来源管理,督促项目概算中其他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其他各种来源的资金特别是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的到位进度不得低于国债资金到位的比例。配套资金不落实或长期不能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缓拨或停拨国债专项资金。 四、切实加强国债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财务管理。国债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按规定的标准开支。经批准的新建项目,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审查项目概算,参与项目工程招投标工作;要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作为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的依据;要按规定搞好项目的年度财务决算;项目竣工要按规定搞好竣工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协调项目的主管部门切实开展和搞好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 五、切实加强国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财政部驻各地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各地财政部门要分别按照职责权限对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工作,维护投资人和承销团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1月22日附件: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维护投资者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 第三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订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政策。 第四条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为财政部开发和维护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用于管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配和接收、核对、记录承销团成员销售和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数据;制定数据传输规范,下发系统参数;协助财政部完成资金清算;提供管理信息和投资者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复核查询服务等。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对象为个人。承销团成员不得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任何机构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可按照本办法等规定持有投资者提前兑取的储蓄国债(电子式)。 第六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以100元面值单位发行和办理相关业务。 第七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从开始发行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财政部于付息日或还本日通过承销团成员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或本金。 第八条储蓄国债(电子式)按实际天数计息,不计复利(具体计息规则见附1)。本办法生效前发行的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计息规则按原办法执行。 第九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可流通转让,可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 第十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托管,国债登记公司为一级托管机构,承销团成

国债资金及其管理讲课稿

国债资金及其管理 录入:农经股# 2008-11-7 人气:822 1、什么是积极的财政政策? 1998年以来,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和解决国内需求不足的矛盾,防止经济下滑,确保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我国实施了一系列积极的财政政策。所谓积极的财政政策,主要指通过增加财政支出及调整税收政策,更直接、更有效地刺激经济增长,促进社会稳定发展。1998年,我国实施的积极的财政政策,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第一,向国有商业银行增发了1000亿元国债,专项用于基础设施性建设,进行反周期调节。 第二,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行了2700亿元的特别国债,专项用于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本金。 第三,为支持外贸出口,分批提高了纺织原料及制品、纺织机械、煤炭、水泥、钢材、船舶和部分机、电、轻工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加大了“兔、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执行力度。 第四,为扩大吸收外资,调整了进口设备税收政策,降低了关税税率。 第五,为减轻企业负担,与有关部门一起,清理了涉及企业的政府性基金和收费,分三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基金、收费共计727项,减轻企业负担370多亿元。 1999年,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为保持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加大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力度,其主要内容是:增发600 亿元国债用于增加固定资产投资;通过增收节支和调整支出的结构,增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待遇,补发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等等。 2、什么是国债专项资金? 所谓国债专项资金,是指1998年以来,中央政府为了扩大内需,拉动经

储蓄国债与凭证式国债的区别

储蓄(电子式)国债重点介绍 为进一步加深对储蓄式(电子式)的了解,现就储蓄式(电子式)和凭证式国债的特点作一个简单的比较: 一是投资者债权记录方式不同。储蓄式(电子式)的投资者债权实现了全国范围的统一登记托管,首先由金融机构对本系统的投资者债权及其变化在本系统的储蓄式(电子式)业务系统上进行原始记录,并在营业结束后报送中央国债公司,在由中央国债公司在国债柜台业务中心系统进行处理后在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上对全国投资者债权进行统一登记托管,避免“超发”国债等风险。凭证式国债投资者债权基本上由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统一登记。一方面,投资者的债权记录在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另一方面,承销团成员为投资者开具有中国人民银行监制、中国印钞造币公司所属有关证券印制厂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作为投资者债权记录凭证。 二是发行方式不同。储蓄式(电子式)目前实行部分试点银行完全代销方式发行。每期发行剩余部分和投资者提前兑取部分可以定期还给财政部,避免金融机构长期垫付资金问题。目前,凭证式国债实行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承购包销方式发行。每期发行开始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根据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确定的承销比例,确定各自的报销金额,然后,在自己的报销金额内面向社会发售。 三是信息管理与处理方式不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对储蓄国债(电子式)的信息管理目前通过与中央国债公司实时联网进行,能够及时、准确获取投资者债权及其变化信息,能够有效地为国债管理和货币政

策制定提供服务。财政部、人民银行对凭证式国债的信息管理目前主要通过承销团成员及其分支机构分别向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凭证式国债发行报表,作为其面向社会实际发行国债的数量依据。 四是具体的发售方式不同。对于储蓄国债(电子式)而言,在每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前,财政部和人民银行首先将发行总额度区分为基本额度(一般为70%左右)和机动额度(一般为30%左右),并根据各代销机构储蓄存款数量,营业机构网点和以前的国债付息情况等因素,确定各代销机构的基本代销额度,而把机动额度放置在中央国债公司的国债柜台业务中心系统上,由各代销机构完成自身基本额度销售后随机抓取,这种基本额度和机动额度相结合的制度设计,能够达到有效鼓励各代销银行积极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的目的。对于凭证式国债而言,在目前的凭证式国债发行中,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根据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资产负债状况、存款业务量、营业网点数量等因素,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与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商定承销比例,该比例原则每年确定一次,作为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包销数额的依据,包销方式能够积极促进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努力发售国债。 五是具体的风险监控体系不同,对于储蓄国债(电子式)而言,主要建立了三个层次的风险监控体系。首先,依靠计算机技术进行监控,投资者债权及其变化信息分别记录在代销银行和中央国债公司的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上,这两个系统每天都对帐务进行总分复核,自动计算利息等,形成了“纵向”的检测复核体系,避免了人工操作存在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 法》的通知 财库[2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工作,维护投资人和承销团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1月22日 附件: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维护投资者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 第三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订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政策。 第四条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为财政部开发和维护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用于管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配和接收、核对、记录承销团成员销售和持有储蓄国

债(电子式)数据;制定数据传输规范,下发系统参数;协助财政部完成资金清算;提供管理信息和投资者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复核查询服务等。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对象为个人。承销团成员不得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任何机构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可按照本办法等规定持有投资者提前兑取的储蓄国债(电子式)。 第六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以100元面值单位发行和办理相关业务。 第七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从开始发行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财政部于付息日或还本日通过承销团成员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或本金。 第八条储蓄国债(电子式)按实际天数计息,不计复利(具体计息规则见附1)。本办法生效前发行的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计息规则按原办法执行。 第九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可流通转让,可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 第十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托管,国债登记公司为一级托管机构,承销团成员为二级托管机构。国债登记公司和承销团成员分别对一级和二级托管账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十一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资金清算,财政部与承销团成员进行一级资金清算,承销团成员与投资者进行二级资金清算。二级资金清算通过投资者指定的人民币结算账户进行。 第三章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 第十二条承销团成员通过各自营业网点柜台和其他经批准的渠道,为投资者办理以下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 (一)为投资者开立个人国债二级托管账户(以下简称个人国债账户),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和个人国债账户相关业务。 (二)为投资者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资金清算。 (三)为投资者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付息、还本、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质押贷款等业务,为投资者开立储蓄国债(电子式)持有证明(财产证明)。 (四)进行储蓄国债(电子式)政策宣传,为投资者提供储蓄国债(电子式)

国债发行对中国宏观经济的影响

国债发行对中国宏观经济的影响 ——基于实证的分析 摘要: 关键词:国债、GDP、实证分析 一、相关理论 (一)国债定义、分类和发行目的 国债,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以其信用为基础,按照债的一般原则,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从债券形式来看,我国发行的国债可分为凭证式国债、无记名(实物)国债和记账式国债三种。 凭证式国债是一种国家储蓄债,可记名、挂失,以“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记录债权,不能上市流通,从购买之日起计息。在持有期内,持券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取现金,可以到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除偿还本金外,利息按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算,经办机构按兑付本金的2‰收取手续费。 无记名(实物)国债是一种实物债券,以实物券的形式记录债权,面值不等,不记名,不挂失,可上市流通。发行期内,投资者可直接在销售国债机构的柜台购买。在证券交易所设立账户的投资者,可委托证券公司通过交易系统申购。发行期结束后,实物券持有者可在柜台卖出,也可将实物券交证券交易所托管,再通过交易系统卖出。 记账式国债以记账形式记录债权,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发行和交易,可以记名、挂失。投资者进行记账式证券买卖,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设立账户。由于记账式国债的发行和交易均无纸化,所以效率高,成本低,交易安全。 发行国债大致有以下几种目的: 1、在战争时期为筹措军费而发行战争国债。 在战争时期军费支出额巨大,在没有其他筹资办法的情况下,即通过发行战争国债筹集资金。发行战争国债是各国政府在战时通用的方式,也是国债的最先起源。 2、为平衡国家财政收支、弥补财政赤字而发行赤字国债。 一般来讲,平衡财政收支可以采用增加税收、增发通货或发行国债的办法。以上三种办法比较,增加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作法,固然是一种好办法但是增加税收有一定的限度,如果税赋过重,超过了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将不利于生产的发展,并会影响今后的税收。增发通货是最方便的作法,但是此种办法是最不可取的,因为用增发通货的办法弥补财政赤字,会导致严重的通货膨胀,其对经济的影响最为剧烈。在增税有困难,又不能增发通货的情况下,采用发行国债的办法弥补财政赤字,还是一项可行的措施。政府通过发行债券可以吸收单

历年储蓄国债利率表.doc2006-2010

历年储蓄国债利率表 腹有诗书气自华

腹有诗书气自华

腹有诗书气自华

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腹有诗书气自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44号――关于决定发行2019年第一期至第六期储蓄国债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3b16712323.html,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s://www.360docs.net/doc/3b16712323.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44号――关于决定发行 2019年第一期至第六期储蓄国债的公告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9年第一期至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分别简称第一期至第六期)。现将第一期至第六期发行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第一期至第六期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第一期、第三期、第五期期限3年,票面年利率4%;第二期、第四期、第六期期限5年,票面年利率4.27%。 二、第一期和第二期发行期均为2019年4月1日至4月9日,2019年4月1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4月1日支付利息,分别于2022年4月1日和2024年4月1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第三期和第四期发行期均为2019年4月10日至4月19日,2019年4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4月10日支付利息,分别于2022年4月10日和2024年4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第五期和第六期发行期均为2019年4月20日至4月30日,2019年4月2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4月20日支付利息,分别于2022年4月20日和2024年4月2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三、从各期国债发行首日开始计算,投资者持有各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24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5年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 四、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南京银行、广发银行、河北银行、杭州银行、青岛银行、成都银行、宁波银行、徽商银行、江苏银行、邮储银行、北京农商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和青岛农商银行网上银行办理各期国债认购、个人国债账户开户和查询业务。 其他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43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9年3月25日 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3b16712323.html,/fg/detail2099893.html

国债发行机制

国债发行机制 一、国债拍卖的参与者资格限制 我国对国债拍卖的参与者的资格限制比较严格,规定只有银行间债券 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国债承购包销团成员,才分别有权参加财政 部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记账式国债拍卖①,包括竞争性投标和非竞争性投标。社会个人及其他机构投资者只 能购买凭证式国债,或向参与国债投标的承销商认购国债,不能直接 参加国债投标。但是通过实行国际比较分析能够发现,在国债发行比 较成熟的国家,对于国债拍卖参与者的资格限制都比较宽松。以美国 为例,美国任何居民、机构投资者,既能够向自营商购买国债,也能 够直接向联邦储备银行购买;能够亲临购买,也能够邮购;能够参加 竞争性投标,也能够参加非竞争性投标。事实上,从理论上讲,对参 加国债拍卖的参与者设置较少的资格限制,能够扩大国债的需求量, 从而降低国债的发行成本。 二、限制最高、最低投标量和投标价格 为实行必要的投标筛选,财政部在拍卖前通常不但规定最低、最高投 标量限额②,还经常会设定一定的投标价格区间。通过研究作者发现,当前在国际上在对国债竞争性投标实行必要筛选时,采用最高投标量 限制的国家很少,而采用最低投标量限制的比较常见。理论和实践证明,实行最低投标量限制通常能够简化投标程序并降低管理费用,但 是这个措施也会减少独立投标人的数量,鼓励小规模机构和个人实行 投标合并(bid-pooling),从而产生投标过程中的非竞争性行为的效果。所以,应在充分考虑本国人均收入水平和信贷政策限制的前提下,制定有效的最低投标量限额。 对于设定投标价格区间的做法,支持的观点认为,因为我国当前国债 市场上缺少基准债券,投标人对市场看法的差别较大,设定区间有利 于将中标价格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另一方面还能够在一定水准上减少 投标人合谋控制市场的行为。但是很明显,设置投标区间是一种非市

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服务章程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合同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管辖等内容的条款。请关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经办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AA银行客服热线:AA。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付息、还本、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中国AA银行(为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委托中国AA银行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的债权托管和资金清算的,应在中国AA银行开立个人国债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期次、数量及变动

等情况;并指定本人在中国AA银行开立的借记卡或存折(以下简称卡折)作为个人国债账户的资金清算账户,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的资金从资金清算账户中划出,兑付储蓄国债(电子式)的资金划入资金清算账户。 个人国债账户实行实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四条投资者应妥善保管用于资金清算的卡折及其密码,凡密码相符的操作均视为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的操作。卡折丢失、被盗、损坏或密码泄漏的,应当立即办理挂失或换领等手续。投资者应妥善保管卡折,因卡折丢失、被盗、损坏或密码、信息泄露等原因导致交易不成功、投资者损失的,投资者应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条投资者承诺:向中国AA银行提供的的姓名、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中国AA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因投资人留存信息有误或未及时通知中国AA银行变更信息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第六条投资者可通过中国AA银行柜台、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对储蓄国债(电子式)债权进行查询。 第七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不能办理转托管业务。个人国债账户托管债权余额为零时,投资者可以销户;个人国债账户连续五年托管债权余额为零的,中国AA银行有权予以销户。

储蓄国债的特点和投资要点分析

今年的7月1日开始发行了第一期的储蓄国债,10月16日至10月31日是第二期储蓄国债的发行期。许多投资者包括已经购买了第一期储蓄国债的投资者对这种新的国债品种仍然不是十分清楚。其实,到目前为止已经发行了四种类型的国债品种,即实物国债、凭证式国债、记账式国债和储蓄国债。实物国债是有类似人民币券面且标明面值不记名不挂失的一种国债,早已停止发行。凭证式国债是一种由代销机构出具一张记录姓名、利率、期限和金额的纸质凭证的可以挂失的国债。严格意义上讲,凭证式国债是储蓄国债的一种,只是采用的是纸质记账的方式,而最新发行的电子储蓄国债采用的是电子记账的方式,简称为储蓄国债。记账式国债的是主要通过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购买的目前唯一可以上市流通的一种国债。本文主要介绍一下储蓄国债的特点和投资要点,同时也适当将它与其他类型的国债作一些对比。七家银行代销来源:考试资料网储蓄国债的代销机构,目前没有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所、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只有商业银行能够代销。目前参与试点代销的只有七家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和北京银行。所以,目前要购买储蓄国债只能去这七家银行,以后可能会增加其他银行的。以前,实物国债主要是通过行政摊派的方式发行的。目前,凭证式国债可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及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40家2006-2008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营业网点购买。记账式国债主要通过证券公司发行,银行和其他的一些金融机构也有参与,2006-2008年记账式国债的承销团成员共有60家。记账式国债可以上市交易,可以通过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买卖已经上市的国债。利率问题储蓄国债的利率确定是由财政部根据同期的银行定期存款的利率稍作调整采用行政式规定的。发行期内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发行剩余额度由财政部收回。储蓄国债现在试点的都是固定利率单利品种,一年付息一次,取息再投资就相当于复利。实物国债和凭证式国债的利率确定方式与储蓄国债的基本相同。目前,记账式国债的利率确定采取承销团成员混合招标的方式确定。凭证式国债在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该期国债票面利率,在利率调整日按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的相同百分点作同向调整。实物国债和凭证式国债都是到期一次性付息,是绝对的单利。记账式国债计息采取每日计息每年付息的方式,交易采取净价揭示全价交易方式,全价等于净价加上应计的利息。记账式国债也是计单利,每年取息再投资就相当于复利。有的记账式国债采取折价贴现的方式发行的,是没有票面利率的。目前,各种类型的国债绝大多数都采用固定利率,发行后不再浮动。来源:考试资料网储蓄国债的提前兑取储蓄国债持有不满半年是不准提前兑取的,三年期的储蓄国债满半年不满2年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6个月利息,满2年不满3年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3个月利息。办理提前兑取时,各行按兑取本金额的1‰收取手续费。付息日和到期日前15个法定工作日停止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一切与债权转移相关的业务。实物国债和记账式国债都不能提前兑取,但记账式国债发行后约一个星期就能够上市交易,按市价卖出收回投资。记账式国债的按交易金额的1‰收取交易费用。凭证式国债购买后可以随时提前兑取,不过利息会有损失。以2006年第四期凭证式国债为例,3年期的票面年利率为3.39%,5年期的票面年利率为3.81%,从购买之日起,3年期和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付利息;满半年不满2年按0.72%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2.25%计息;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满3年不满4年按3.42%计息,满4年不满5年按3.69%计息。在购买凭证式国债后如需提前兑取,投资者必须到原购买网点兑取。记账式国债不持有到期就卖出不会有利息损失,但可能会有价格风险。在正常的证券交易时间内,只要能上网或有电话的

国债基础知识 例题

在线自测 考试:国债基础知识 您的分数为 78,恭喜您通过此次考试,并获得此门课程的学分! 一、判断题 ( 2分 X 15 = 30 分 ) 1. 国有资产兼并收购所获得的利益属于国家收入中的“其他类”收 入。 (1) 对(2) 错 2.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前,全世界大多数的国家都已实现了政府收入大于政府 支出。 (1) 错(2) 对 3. 国外国债指一国中央银行在国外发行的国债。 (1) 错(2) 对 4. 让·巴蒂斯特·萨伊指出,可以用提高税收的方法来偿还国债。 (1) 对(2) 错 5. 货币学派认为,在发行国债后如果货币供给量不增加,会产生“挤出”效 应。 (1) 错(2) 对 6. 货币学派认为,在经济不景气的时候,应该紧缩国债的规模。 (1) 错(2) 对 7. 民众劳动意识因社会保障的提高而削弱这一社会现象在国外比较多 见。 (1) 对(2) 错 8. 在我国北方一些老工业区,曾出现过民众劳动意识因社会保障的提高而削弱 的社会现象。 (1) 对(2) 错 9. 国债对财政支出的影响分为直接影响、间接影响、绝对影响和相对影 响。 (1) 错(2) 对 10. 中央银行肩负调控一国宏观经济、微观经济的使命。 (1) 错(2) 对

11. 商业银行承购国债,可以提升其信用效应。 (1) 错(2) 对 12. 征税会减少银行和企业的钱。 (1) 对(2) 错 13. 银行收购国债的价格一般较高。 (1) 对(2) 错 14. 一般金融工具的设计原则是:期限越长,利率越高。 (1) 对(2) 错 15. 按平均价格出售是非竞争性出价发行国债的特点之一。 (1) 对(2) 错 二、单选题 ( 3分 X 10 = 30 分 ) 1. 能源、原材料等基础产业项目投资属于()。 (1) 经常性支出 (2) 一次性支出 (3) 长期性支出 (4) 建设性支出 2. 发行国债取得的的资金都属于()。 (1) 财政支出 (2) 财政结余 (3) 财政收入 (4) 财政赤字 3.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发行的国债属于()。 (1) 专项国债 (2) 爱国国债 (3) 自由国债

储蓄类国债发行及管理中面临的挑战及其解决措施

储蓄类国债发行及管理中面临的挑战及其 解决措施 储蓄类国债是财政部向投资者发行的,以吸收个人储蓄资金为目的,满足长期储蓄投资需求的一种不可流通国债。目前,市场上发行的储蓄类国债有凭证式储蓄国债和电子式储蓄国债。其中,凭证式储蓄国债自1994年开始发行,至今已历时18年,对筹集财政资金、促进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投资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电子式储蓄国债是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经过长期研究,借鉴国内外经验,于2006年7月1日推出的一种新型储蓄国债。 一、储蓄类国债发展变化特点 (一)发行规模和期数逐年增加 近年来我国经济保持稳定增长势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呈快速上升趋势,广大居民积极寻求安全稳定的投资渠道。同时,国家为筹集重点建设项目资金,通过国债融资扩大支出规模,进而带动经济增长。为此,储蓄国债为国家和居民投资搭建了一个很好的投融资平台,使得储蓄国债一直保持逐年增长势态。发行期数也由最初的每年发行1期,发展到现在每年5期以上,这样既满足了投资者的需要,又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提供了可靠的资金来源。 (二)债券设计合理

凭证式储蓄国债是记名国债,可以挂失,也可以提前兑付,从2001年起,当投资者需要短期融资时,可用凭证式储蓄国债在原购买网点办理质押贷款。 (三)收益相当稳定 首先国债的发行是国家作为债务人,有国家作后盾,资金属于零风险,这也是国债投资和其它投资的最大区别。其次从收益来说,储蓄类国债的票面利率大都高于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而且遇银行利率调整,实行分段计息,即使提前支取,也高于定期储蓄存款提前的利息收益。 (四)销售方式不断改进 1999年,各销售网点逐步用电脑取代手工填制国债凭证及计付利息,电子式储蓄国债发行后,通过储蓄国债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及时分地区、分品种、分机构查询储蓄国债在全国的发行、兑付、提前兑取等业务,销售方式不断改进。 二、储蓄类国债发行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国债品种单一 从我国储蓄类国债发行品种来看,主要是凭证式储蓄国债和电子式储蓄国债,其它新型品种还没有出现。从期限结构上看,无论是凭证式储蓄国债还是电子式储蓄国债,主要以三年期和五年期国债为主,而长期国债品种至今还是空白,品种结构单一、期限结构不合理,不能适应不同类型投资者的多种投资需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