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规则
公证程序规则全文
公证程序规则全文公证程序规则全文为了规范办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制定了公证程序规则,下面是公证程序规则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公证程序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办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用公证形式的法律行为以及其他属于公证业务范围的事项,公证处应当给予公证,但不真实、不合法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条公证员应当亲自办理公证事务,公证处的其他人员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
第五条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务,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
前款规定,适用于接触公证事务的鉴定人、翻译、见证人和其他公职人员。
第二章当事人第六条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或法人。
第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第八条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除外。
公证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处申办公证。
第九条居住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人、我驻外使领馆公证,或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回避第十条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三)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遗嘱公证程序规则
遗嘱公证程序规则在进⾏遗嘱公证的时候,也是要遵守相关规则的,具体的规则有哪些呢?可能很多⼈都不是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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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程序规则第⼀条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民共和国公证暂⾏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条遗嘱是遗嘱⼈⽣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式处分其个⼈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效⼒的单⽅法律⾏为。
第三条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设⽴遗嘱⾏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第四条遗嘱公证由遗嘱⼈住所地或者遗嘱⾏为发⽣地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遗嘱⼈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亲⾃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或者⼝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第六条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员共同办理,由其中⼀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因特殊情况由⼀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名见证⼈在场,见证⼈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见证⼈、遗嘱代书⼈适⽤《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第⼗⼋条的规定。
第七条申办遗嘱公证,遗嘱⼈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居民⾝份证或者其他⾝份证件;(⼆)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三)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员代为填写,遗嘱⼈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第⼋条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
第九条公证⼈员具有《公证程序规则(试⾏)》第⼗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回避,遗嘱⼈有权申请公证⼈员回避。
第⼗条公证⼈员应当向遗嘱⼈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
公证程序规则释义
公证程序规则释义
公证是指公证员在依法开展公证业务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证明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对相关事实进行证明,并在证明书上签章。
公证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和证明力。
公证程序规则是指在公证活动中,公证员应当遵循的程序和规则,以保证公证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权威性。
公证程序规则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公证程序的申请。
当事人需要向公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公证员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资格、是否满足公证的条件等进行审查和确认。
第二,公证活动的审查。
公证员应当对公证申请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审查和证据收集等工作。
在进行公证活动前,公证员应当对当事人进行告知,对公证活动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等进行说明。
第三,公证活动的实施。
公证员应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公证活动。
公证员应当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相关事实和文件进行核实和确认,制作公证证明书,并在证明书上签章。
第四,公证活动的公告。
公证员应当在公证事项办理完毕后,及时公告公证事项
的结果和公证证明书的颁发情况。
公告方式可以采用公证机构门户网站、公告栏、报纸等形式进行公告。
第五,公证活动的记录。
公证员应当对公证活动的过程进行记录,并妥善保管相关文件和材料。
公证员还应当对公证事项的结果进行记录,以备查证。
以上是公证程序规则的一些主要内容,公证员在开展公证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则,保障公证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权威性。
合同公证程序规则最新规定
合同公证程序规则最新规定合同公证程序规则最新规定一、基本信息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姓名/公司名称:住所地:证件号码/注册号: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姓名/公司名称:住所地:证件号码/注册号: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方身份:(自行填写;如为个人则填写姓名和证件号码;如为公司则填写公司名称和注册号)甲方权利: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义务。
甲方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或商品。
甲方履行方式:提供相应的服务或商品。
甲方期限:(自行填写)甲方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 乙方身份:(自行填写;如为个人则填写姓名和证件号码;如为公司则填写公司名称和注册号)乙方权利:按照合同约定获得服务或商品。
乙方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乙方履行方式:支付相应的费用。
乙方期限:(自行填写)乙方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1. 合同签订、公证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公证机构应遵守《公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验明甲乙双方的真实姓名或名称和有效证件。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或商品,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2. 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 公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公证书是申请强制执行的证据之一。
2. 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应当依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六、其他本公证合同的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
本公证合同的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为合同公证程序规则最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证程序规则》 英文
《公证程序规则》英文英文回答:The Notarial Acts Protocol, or NAP, is a set of rules and procedures that govern the conduct of notaries publicin the performance of their duties. The NAP was established by the International Union of Notaries (UINL) in 1950 and has been adopted by notaries in over 80 countries around the world.The NAP sets out the ethical and professional standards that notaries must adhere to, as well as the proceduresthat they must follow when performing notarial acts. These procedures include the verification of the identity of the parties involved in the notarial act, the explanation of the nature and consequences of the act, and the witnessing of the signing of the document.The NAP also includes provisions on the liability of notaries for any errors or omissions that they may make inthe performance of their duties. Notaries are generally liable for damages caused by their negligence or willful misconduct, but they may be able to limit their liabilityin certain circumstances.The NAP is an important document that helps to ensurethe integrity and reliability of notarial acts. Byfollowing the procedures set out in the NAP, notaries can help to protect the public from fraud and other forms of abuse.中文回答:公证程序规则。
公证程序规则
公证程序规则一、引言公证是指在特定环境下,由具备法律地位的公证机构或公证人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或者事实记录等相关事宜进行证明的活动。
为了保证公证的有效性和法律效力,公证程序规则被制定并实施。
本文档旨在介绍公证程序规则的基本内容和要点。
二、公证程序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公证程序必须依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公证机构不得强制当事人进行公证活动。
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进行公证,但一旦选择进行公证,则必须按照公证程序的要求进行。
2.公开原则公证程序应该公开透明,当事人有权了解公证的全部程序和过程。
公证机构应当保持公开的办公环境,接受当事人的监督,并向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3.平等原则公证程序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不论其社会地位、财产状况和职业身份等。
公证机构不能对不同当事人有不同的规定或待遇,必须依法公正办理公证事务。
4.证据原则公证活动要以证据为依据,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力要求。
公证机构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并对证据进行评估和审查。
5.严谨原则公证程序应当严谨细致,确保公证结果的准确性和法律效力。
公证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失职、违法行为。
三、公证程序的基本步骤1.申请公证当事人需要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公证机构在接受申请后,按照程序要求开展后续工作。
2.审核材料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3.听证在一些需要听证的案件中,公证机构会组织听证会,让当事人和相关证人对案件进行陈述和证言。
4.出具公证书经过审核和听证程序后,公证机构会出具公证书,证明相关事项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
公证书应当明确载明公证活动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信息和公证结果等内容。
5.公告公证结果根据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公证机构会对公证结果进行公告。
公告可以通过报刊、媒体或者公告栏等形式进行。
6.保存和归档公证机构需要将公证活动的文件和材料进行保存和归档,确保公证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公证程序规则
《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六条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公证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一)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核实;(二)通过询问证人核实;(三)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四)通过现场勘验核实;(五)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
第二十八条公证机构进行核实,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
公证机构派员外出核实的,应当由二人进行,但核实、收集书证的除外。
特殊情况下只有一人外出核实的,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
第二十九条采用询问方式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证人了解、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的,应当告知被询问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询问的内容应当制作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载明:询问日期、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询问事由,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内容、询问谈话内容等。
询问笔录应当交由被询问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
笔录中修改处应当由被询问人盖章或者捺指印认可。
第六十三条公证机构进行复查,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证书的错误及其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公证法释义》第四十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
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释义】本条是对以民事诉讼解决对公证书内容争议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当事人”是指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公证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
本条需要说明的问题是,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哪些争议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什么样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一、在什么情况下提起民事诉讼4.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争议,在许多情况下可以通过撤销公证书得到解决,而不必进行民事诉讼。
公证程序规则范文
公证程序规则范文在现代社会中,公证程序规则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为人们提供了权威、可信的证明和证据,确保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公证程序规则是对公证活动的组织和实施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它关乎着公证机构的权力与职责、公证申请和办理流程、公证文书的形式与效力等重要问题。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公证程序规则的要点和原则。
首先,公证程序规则明确了公证机构的权力与职责。
公证机构是国家授权的法律服务机构,其职责是依法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公证服务。
公证程序规则规定了公证机构的职责范围和办事原则,明确了公证机关的主导地位和公证员的专业职责。
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公证申请,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公证活动的正常秩序。
其次,公证程序规则规定了公证申请和办理的流程。
公证程序规则明确了公证申请的形式、内容和受理条件,规定了公证机构对公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办理程序。
公证程序规则还规定了公证活动中的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如公证申请的变更、撤销和复议等。
公证程序规则确保了公证申请的透明、公平和高效处理。
再次,公证程序规则规定了公证文书的形式与效力。
公证文书是公证活动的重要产物,它具有证明事实、保证法律效力的作用。
公证程序规则规定了公证文书的形式、制作和存储要求,保证了公证活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信度。
公证文书经公证机构公证后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据在司法、行政等领域使用。
最后,公证程序规则还规定了公证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公证机构是受国家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服务机构,公证程序规则规定了公证机构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机制,明确了公证活动的监督、评估和投诉渠道。
公证机构应当履行职责,接受监督,确保公证活动的正常运行。
总的来说,公证程序规则在公证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明确了公证机构的权力与职责,规定了公证申请和办理的流程,规定了公证文书的形式与效力,以及监督与管理机制。
公证程序规则保障了公证活动的正常运行,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公证程序规则的完善和创新是公证活动的重要方向,它要求公证机构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公证程序规则是怎样
一、公证程序规则是怎样《公证程序规则》已经2006年5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2002年6月18日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72号)同时废止。
2020年10月20日,司法部令第145号公布司法部关于修改《公证程序规则》的决定。
公证程序规则是怎样二、《规则》的修订具有哪些现实必要性(一)修订《规则》,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法律制度。
2006年3月1日起,《公证法》正式施行,该法从完善公证制度出发,以公证实践经验为依托,以充分保障和发挥公证职能作用为目标,重新构建了公证程序制度的基本框架。
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为了贯彻落实《公证法》,维护公证法制体系的统一与协调,使公证程序规则在制度、原则上更趋科学、合理,修订旧有《规则》有着迫切的现实要求。
(二)修订《规则》,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证程序制度。
鉴于《公证法》对公证程序制度仅有原则性规定,将其原则规定具体化,增强其可操作性有着现实的必要性。
因此,需要充分吸收、提炼公证业务实践积累的成熟经验和制度措施,并紧密结合公证工作实践对旧有《规则》进行补充完善。
此外,公证制度恢复20多年以来,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公证事业也取得了长足进步,旧有《规则》必须进行相应调整以适应现实需要。
(三)修订《规则》,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证质量和公证公信力。
公证质量和公信力是公证工作的生命线,是公证职能作用发挥的基础和保障,公证程序制度则是保障公证质量和公信力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因此,不断吸收公证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不断充实和完善公证程序规范,发挥其对公证活动规范、监控功能,对不断提高公证质量和公信力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从新修订《规则》的内容看,无论是公证执业区域的划分、规则的完善,还是争议处理方式、责任追究,都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的理念,为人民群众选择、运用公证制度,及时获得公证法律服务,提供了有效手段。
公证程序规则
公证程序规则一、总则二、公证机关设立及管理公证机关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管理和监督。
公证机关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担任并经过资格考试合格。
三、公证书的形式公证书应当采用文字书写,具有统一的格式和内容。
公证书应当注明公证机关的名称、公证员的姓名、公证日期、公证地点等基本信息。
公证书应当以公证机关的公章进行盖章,并由公证员签字。
公证书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备案并留存。
四、公证业务的受理公证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
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填写公证申请书。
公证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发出收件凭证。
如确需补充材料的,公证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五、公证业务的办理公证机关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公证机关自身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进行核实、调查等工作,以确定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公证机关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当事人的权益给予保护。
六、公证仪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业务应当进行公证仪式。
公证仪式应当在公证机关的审查核实无误之后进行。
公证仪式应当在公证员主持下进行,公证员应当确保公证仪式的正式、庄重。
七、公证费用的收取与管理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业务应当收取费用。
公证费用的收取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并在办理公证业务时如实告知当事人。
公证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公证费用的合法收取和使用。
八、公证书的送达公证机关应当将办理完毕的公证书送达当事人。
公证书的送达可以采用邮寄、快递等方式,或者当事人到公证机关领取。
公证机关应当确保公证书的送达方式合法、及时、安全。
九、公证书的效力及证明力公证书的效力和证明力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公证书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质疑和拒绝公证书的效力和证明力,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公证机关的监督公证机关的行为应当接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公证程序规则释义
公证程序规则释义公证是指公证员在法律范围内对民事法律行为、文书、事实等进行确认的一种法律行为。
公证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纠纷的发生。
而公证程序规则则是指公证员在进行公证过程中需要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以保证公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公证程序的主要内容公证程序是公证员依法进行公证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其主要内容包括:公证申请、公证受理、公证调查、公证证据、公证意见、公证签名、公证存档、公证交付等。
其中,公证申请是公证程序的起点,公证交付则是公证程序的终点。
二、公证程序的基本原则公证程序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开、公正、权威、保密、自愿、合法等。
其中,公开是指公证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公证员应当向公众公布公证的程序、标准、规范等;公正是指公证员应当依法公正履行职责,不得有私下交易、利益输送等行为;权威是指公证员是法律的代言人,其公证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保密是指公证员应当保守公证的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自愿是指公证申请人应当自愿申请公证,公证员不得强制公证;合法是指公证的内容和过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公证程序的具体流程公证程序的具体流程包括:1.公证申请:公证申请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明。
2.公证受理:公证机构应当对公证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公证申请人的身份和公证内容。
3.公证调查:公证机构应当对公证申请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以确定公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公证证据:公证机构应当对公证调查所得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公证的结论和意见。
5.公证意见:公证机构应当就公证的结论和意见向公证申请人发表公证意见。
6.公证签名:公证员应当在公证文书上签名确认公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7.公证存档:公证文书应当存入公证机构的档案管理系统中,以备日后查询和使用。
8.公证交付:公证机构应当将公证文书交付给公证申请人,以完成公证程序。
四、公证程序的注意事项公证申请人在进行公证申请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和证明文件;2.必须遵守公证程序的规定和要求,配合公证员进行调查和证明;3.必须尊重公证员的权威和公证意见,不得干扰公证过程或违反公证结果;4.必须支付公证费用,不得拖欠或逃避公证费用的缴纳。
公证程序规则 2021
公证程序规则 2021
根据中国公证法和相关法规,公证程序规则包括以下内容:
1. 公证主体:公证机构是执行公证活动的主体,包括公证处、公证委托人等。
2. 公证申请:公证活动必须由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根据公证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3. 公证书的出具:公证机构在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申请事项真实性后,会出具公证书。
公证书应当包括公证机构的名称、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公证事项的内容和结果等。
4. 公告和通知:公证机构可能需要通过公告或通知的方式,向相关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公示公证事项,并通知有关的当事人进行听证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5. 公证证据:公证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以核实公证事项的真实性。
6. 公证效力:公证书具有证明事实的效力,具备公证债权文书的法律效力。
公证机构对公证事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公证费用:公证活动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具体标准由公证机构根据规定确定,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公证程序规则可能会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的概述。
具体的公证程序规则可以参考当地的公证法律法规或咨询相关的公证机构。
公证程序规则(202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5号
公证程序规则(2020年修正)正文:----------------------------------------------------------------------------------------------------------------------------------------------------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5月18日司法部令第103号发布,2020年10月20日司法部令第145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受理公证申请,办理公证业务,以本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公证书。
第五条公证员受公证机构指派,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业务,并在出具的公证书上署名。
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的规定,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须公证员亲自办理的事务,不得指派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
第六条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办理公证,不得有《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依据本规则接触到公证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在参与公证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七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证业务管理制度和公证质量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公证当事人第九条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证程序规则2020修正
公证程序规则2020修正
2020年修正的公证程序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
1. 程序流程的调整:修正后的规则对公证程序的流程进行了一些调整,以更好地适应实际操作的需要。
例如,可能对公证申请、受理、审查、公证活动、公证书签发等环节做了一些修改或细化。
2. 材料要求的变化:修正后的规则可能对公证所需的材料要求进行了一些调整。
这可能包括对申请人身份证明、证据材料、委托书等的具体要求进行了修改,以提高公证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公证机构职责的明确:修正后的规则可能对公证机构的职责和权责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这可能包括对公证机构的管理、监督、责任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以加强对公证活动的监管。
4. 公证费用的调整:修正后的规则可能对公证费用的收取标准进行了一些调整。
这可能包括对不同类型公证活动的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以更好地反映公证服务的成本和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修正内容可能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
所差异。
因此,要了解2020年修正的公证程序规则的具体内容,建议您参考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当地的公证机构。
公证程序规则 知识点
公证程序规则知识点公证程序规则是指在公证活动中,公证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公证申请进行受理、审核、公证操作、证据保全、公告等一系列步骤的规定。
下面将从公证程序规则的适用范围、公证的申请及受理、公证操作、证据保全和公告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公证程序规则的适用范围公证程序规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公证活动,包括对民事、行政、商事等各类事项的公证。
公证程序规则的制定旨在保障公证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公证的申请及受理公证的申请是公证活动的起始阶段,申请人需要向公证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公证机关收到申请后,根据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和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申请被受理后,公证机关会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后续的公证程序。
三、公证操作公证操作是公证程序的核心环节,公证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证据的收集、审核和确认。
公证操作需要遵循公正、客观、准确、完整的原则,确保公证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公证机关在公证操作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当事人、调查取证、勘验现场等方式,以确保公证结果与事实相符。
四、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公证程序规则的重要环节,公证机关在公证操作中需要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全,防止证据的丧失、灭失或变造。
公证机关可以采取拍照、录音、封存等方式对证据进行保全,并出具保全凭证。
证据保全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证结果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五、公告公告是公证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公证机关在公证活动中需要对公证事项进行公告,以便相关利害关系人了解公证事项的内容和结果。
公告的方式可以采取报纸、网站、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公告的内容需要真实、准确,并包含公证事项的要点和结果。
公告的目的在于提供信息透明,确保公证事项的公开和公正。
公证程序规则是公证活动中的重要依据,它规定了公证的申请及受理、公证操作、证据保全和公告等一系列程序和要求。
合同公证程序规则
合同公证程序规则合同公证程序规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合同公证的程序,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双方基本信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公司名称: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乙方: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名称: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第三条合同公证的内容经过双方协商,甲、乙双方就合作事宜达成协议,协议内容如下:(具体内容自行填写)第四条合同公证程序1. 甲、乙双方在公证机关的调解下达成协议;2. 甲、乙出席合同公证的时间、地点协商一致;3. 公证机关核查双方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证照,确认双方身份;4. 双方出示原件及复印件,向公证机关递交协议书,填写合同公证申请书;5. 公证机关对合同的内容、法律意义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调整意见;6. 双方确认合同内容无误后,合同文本录入电脑,甲、乙双方对文本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在文本末尾签名,公证员加盖公章;7. 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公证书需包含公证机关的名称、公证书的编号、公证时间、公证地点和公证内容等项信息;8. 双方领取公证书并缴纳费用。
第五条各方权利义务1. 甲方权利:(1)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乙方提出合同履行要求;(2)甲方有权要求公证机关协调解决因合同履行所产生的问题;(3)甲方有权进行追索权利;(4)甲方有权产生超出约定的情况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2.乙方权利:(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乙方有权将合同出借给第三人;(3)乙方有权在合同期限内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4)乙方有权产生超出约定的情况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3. 甲、乙双方共同权利:进行合同法律效力的公证;4. 甲、乙双方共同义务:遵守合同公证程序规则;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合同效力与追究责任经过合同公证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如有一方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追究违约责任。
最新公证程序规则全文
最新公证程序规则全文(二)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三)因当事人死亡(法人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的。
第四十六条终止公证的,承办公证员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终止公证的决定应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七条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公证处应拒绝公证。
拒绝公证的,承办公证员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拒绝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对拒绝公证不服的申诉程序。
第四十八条公证处对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责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予以改正,并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
当事人弄虚作假、提供伪证或阻挠、妨害公证处查证工作正常进行的,公证处除可拒绝公证外,所收的公证费不予退还。
第九章卷宗的归档第四十九条公证事项办结、终止或拒绝后,承办人应按照《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在三个月内,将全部卷宗整理归档。
第五十条对公证事项的讨论意见和有关请示批复等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应装订成副卷,与正卷一起保存。
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公证事项,应列为密卷保存。
遗嘱公证卷应列为密卷单独保存。
立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
第十章特别程序第五十一条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核实。
对真实、合法的,当场宣读公证词,并在七日内作成公证书发给当事人。
该公证证明从宣读之日起生效。
在上述活动中,如发现当事人有弄虚作假、违反活动规则或违法行为,应当场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证员应当拒绝宣读公证词。
第五十二条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第五十三条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和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
公证的程序有什么规则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领取公证文书,应当在公证文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邮寄送达的,以邮寄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8、公证机构发现出具的公证文书不真实、不合法的,应当予以撤销。
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不真实、不合法的,应当责成公证机构撤销,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公证的程序具体规则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公证的,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但委托、声明、赠与、遗嘱扶养协议、遗嘱、收养等与公民人身有密切关系的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2、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申请公证的事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疑义的,公证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举证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可以接受申请人的委托,调查取证。
3、借条的书写人必须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则借款人会以内容非其原文抗辩。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避免出现“甲向乙借钱”这样模糊不清的语言,因为,很容易分不清谁是出借人,谁的借款人。
5、名称要写为借条,而不是欠条,一字之差,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借条有效期为20年,欠条为2年。
借条公证的情况
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
真实合法的借条不经过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公证是国家证明权的体现,主要证明借款人是在书写借条过程中是其自己的意愿,没有受到他人的威胁和强迫,借条是借款人本人书写等。根据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公证法》的有关规定,借条是借款合同关系存在的最直接证据之一,公证机关针对借条所作的公证书,是对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最有力的证明。同时,经过公证的借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所以,借条不公证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当然,经过公证后,借条具有强制效力,更有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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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程序规则
《公证程序规则》已经2006年5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2002年6月18日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72号)同时废止。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
5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3号第一章
总则
1、为了规范公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2、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3、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受理公证申请,办理公证业务,以本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公证书。
5、公证员受公证机构指派,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业务,并在出具的公证书上署名。
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的规定,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须公证员亲自办理的事务,不得指派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
6、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办理公证,不得有《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依据本规则接触到公证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在参与公证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7、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证业务管理制度和公证质量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8、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公证当事人
9、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0、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
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
11、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12、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
第三章
公证执业区域
13、公证执业区域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以及当地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划定的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
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该公证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审批时予以核定。
公证机构应当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
14、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15、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
16、当事人向二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受理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