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号文-外管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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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业务知识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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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业务知识题库一、单项选择(共25题,每题2分)1. 境外个人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即指境外个人使用外币现钞、信用卡、旅行支票等结汇后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个月。

[单选题] *131224(正确答案)2. 个人携带等值5千美元以上至1万美元(含)的外币现钞出境,应向银行申领(),海关凭证验放。

[单选题] *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正确答案)银行取款凭证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兑水单3. 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美元的,无需纳入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系统”登记。

[单选题] *100100(含)(正确答案)300300(含)4. 携带外币现钞()美元以上()美元(含)以下出境的,银行应为客户开立《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超过()美元的,银行应履行告知义务。

[单选题] * 5000;5000;100005000;10000;10000(正确答案)5000;5000;5000;10000;10000;50005. 对个人结售汇不实行年度便利化额度管理的是()。

[单选题] *境内个人购汇境内个人结汇境外个人购汇(正确答案)境外个人结汇6. 银行办理以下个人结售汇业务,不需要纳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的是()。

[单选题] *张某收汇结汇1000美元,来自国外工作的女儿李某将外币存款转利息100美元结汇(正确答案)美国人约翰来中国旅游,结汇1000英镑赵某收到国外亲人遗产10万美元并结汇7. 在中国永驻的境外个人凭()可享有双向结汇和购汇等值5万美元年度便利化额度。

[单选题] *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正确答案)临时居留证以上全对8. 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时,等值500美元(含)以内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证件在银行办理兑回,超过规定金额需凭()在银行办理兑回。

[单选题] *消费单据24个月内的原兑换水单(正确答案)收入证明材料劳务合同9. 外币现钞提取当日累计等值()美元以上的,须审核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办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

员工如何兑现手中期权可以获得最大利益?

员工如何兑现手中期权可以获得最大利益?

员工如何兑现手中期权可以获得最大利益?期权的行权和交易流程,分为三个部分:行权、交易和现金收益结汇回境。

首先我们来看看行权。

行权,也就是行使获取公司股票的权力。

支付成本、获得收益的方式,就是行权方式。

我们介绍三种。

第一种是现金行权,就是把与成本等额的现金交给公司,之后获得被授予的全部股票。

第二种是非现金行权保留股票。

首先,这种方式会在在行权时,扣减一部分股票用以折抵行权成本。

这样的方式需要券商把相应扣减的股票卖掉、获得的收益足以抵扣成本后,才能将结算净股票给到参与人。

第三种是非现金行权保留现金。

这种方式与第二种方式类似,区别是卖出所有的股票,扣除折抵成本的部分,将收入的现金给到参与人。

简单的总结下,员工行权时,可以选择获得股票或者获得现金。

其中,如果选择获得股票,可以进一步选择交钱获得股票,或者用一部分股票折抵行权成本。

一般来说,我们建议员工在做选择时,主要参考自己对于公司股票价值,也就是估值的判断。

如果长期看好公司的估值,可以通过支付一定现金来换取股票来尝试扩大收益。

但如果认为公司股价会一路下滑,那么在当前卖掉所有股票换取现金可能是更合适的交易。

其次,我们来看看行权和交易时间。

这里向大家介绍一个专有名词,窗口期。

这是大家在操作行权和交易时都避不开的一个名词。

简单来讲,窗口期就是大家可以进行操作行权和交易的时间段。

比如,内部员工会在交易本公司股票时会受到一些限制。

类似发财报这样的敏感点,员工可能会因为内部信息进行一些操作。

金融市场为避免类似操作带来的风险,会要求员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行权和交易。

这个时间就称为窗口期。

另外,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监事、高管,在港股市场中,被称作受限人士,在美股市场,被称作关联人士。

他们在交易本公司的股票时会受到更多限制。

比如,这些他们可能需要一直持有,至少在上市183天后才会解禁。

另外还有黑窗期、禁止过户期等限制。

还有一种不涉及行权方式、交易限制的变现方式。

就是如果约定的行权日期早于公司的上市日期,公司可以选择回购或其他方式,将期权收益给到参与人。

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作者: 无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中国外汇
页码: 30-32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19期
主题词: 国家外汇管理局 股权激励计划 境外上市公司 人参 境内 操作 业务办理 外汇管理部
摘要: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下称7号文)要求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业务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或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办理,该业务办理权限是否可以进一步下放?。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规范和完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等相关法规及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境外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证券交易场所上市的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是指境外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境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等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的个人进行权益激励的计划,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计划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股权激励方式。

“境内公司”是在境内注册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的分支机构(含代表处)以及与境外上市公司有控股关系或实际控制关系的境内各级母、子公司或合伙企业等境内机构。

“境内个人”(以下简称个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境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包括中国公民(含港澳台籍)及外籍个人。

二、参与同一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并应由一家境外机构(以下简称境外受托机构)统一负责办理个人行权、购买与出售对应股票或权益以及相应资金划转等事项。

境内代理机构应是参与该股权激励计划的一家境内公司或由境内公司依法选定的可办理资产托管业务的其他境内机构。

三、境内代理机构应持下列材料,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或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外汇登记:(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外汇登记表));(二)境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等能够证明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的证明材料(涉及国有企业等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另需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三)境内公司授权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书或协议;(四)境内公司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务关系属实的承诺函(附个人名单、身份证件号码、所涉股权激励类型等);(五)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返程投资新规37号文解析--君合法律评论

返程投资新规37号文解析--君合法律评论

返程投资新规37号文解析时间: 2014-08-28 14:06:29 来源: 君合法律评论37号文下,特殊目的公司被定义为“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相比75号文,37号文正式将境内居民返程“新设”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为返程投资行为的一种,将其与返程并购行为纳入相同的监管体系。

为了简政放权、促进跨境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管局”)于2014年7月14日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下称“37号文”),同时废止了2005年11月1日实施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 75号,下称“75号文”),并就涉及返程投资外汇登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重新梳理和规范。

37号文清晰地反映了外管局对待返程投资的最新监管思路,即“跨境流出按对外直接投资(ODI)管理,跨境流入按境内直接投资(FDI)管理”,并以此为基础重新界定境内居民返程投资外汇管理的尺度及范围。

由于返程投资外汇登记一直是国内民营企业境外私募融资及海外红筹上市的热点和难点之一,37号文一经颁布就引起了业界的密切关注,其也势必对境内民营企业、海外私募基金及中介机构有关的服务产生重要的影响。

以下是值得关注的37号文的主要特点:【监管范围的拓展】37号文对75号文项下与境内居民返程投资相关的概念的定义进行了拓展,主要内容如下:1.关于特殊目的公司75号文下,特殊目的公司的定义为“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37号文下,特殊目的公司被定义为“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1号)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了贯彻《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做好对境内居民投资B股的外汇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补充如下:一、B股投资资金来源问题(一)境内居民个人划入B股资金帐户进行B股交易的资金,只能是本人存放于境内商业银行的外汇存款(包括外汇钞户和外汇汇户)。

(二)非居民划入B股资金帐户进行B股交易的资金,只能是其直接从境外汇入或其本人在境内的现汇帐户的资金。

(三)境内居民个人和非居民均不得使用外币现钞从事B股交易。

(四)2001年2月19日(不含2月19日)到2001年6月1日存入的资金不允许从事B股交易。

(五)2001年2月19日前已存入银行的资金在2001年2月19日后办理转存后(包括定期转活期、活期转定期),允许划转投资B股交易。

(六)境内居民个人从证券经营机构(包括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下同)B股保证金帐户划入本人外币现钞帐户的资金,在2001年6月1日前暂不允许划转投资B股交易。

各银行应严格审核居民个人划转资金的存入时间和性质,严格禁止倒签开户和存款日期。

二、关于居民划转资金的手续问题(一)境内居民个人到证券经营机构开立B股资金帐户前,应将不少于等值1000美元的外汇资金从本人外汇存款帐户划入证券经营机构在同城、同行开立的B股保证金帐户。

(二)境内居民个人在同一银行同一城市的不同网点、不同币种的外汇资金均可划入证券经营机构的B股保证金帐户。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引(2015年6月)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引(2015年6月)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引(2015年6月)目录资本项目管理 (3)1.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3)1.1.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金额超30万美元的) 32.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6)2.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72.2.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102.3.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 122.4.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122.5.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153.外债及租赁对外债权相关的外汇管理 (15)3.1.外债登记管理 (16)3.1.外债登记管理 (16)3.1.1.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16)3.1.2.非银行债务人异地开户及开立2个以上外债账户核准 193.1.3.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21)3.1.4.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21)3.1.5.外债注销登记 (22)3.2.中资非金融企业法人短期外债余额控制指标的审批 (23)3.3.中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控制指标的审批 (23)3.4.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控制指标的审批 (24)3.5.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 (24)4.跨境担保外汇管理 (25)4.1.内保外贷逐笔登记 (25)4.2.内保外贷变更登记 (27)4.3.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284.4.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 284.5.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 284.6.金融机构外保内贷履约购结汇 285.证券投资项下相关的外汇管理 (29)5.1.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外汇登记 (29)5.2.境内股东境外持股外汇登记 (30)5.3.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变更 (30)5.4.境内股东境外持股外汇登记变更 (31)5.5.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外汇登记注销 (31)5.6.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 (32)5.7.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年度付汇额度申请.. 326.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审批 (33)6.1.个人移民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审批 (33)6.2.个人继承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审批 (35)注:1、本业务办理指引谨供参考,如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规范和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境外上市,是指在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内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许可,在境外发行股票(含优先股及股票派生形式证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证券(以下简称境外股份),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流通的行为。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涉及的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跨境收支、资金汇兑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检查。

三、境内公司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见附件1);(二)中国证监会许可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的证明文件;(三)境外发行结束的公告文件;(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为境内公司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业务印章后交境内公司。

境内公司凭此登记凭证办理境外上市开户及相关业务。

四、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根据有关规定拟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在拟增持或减持前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登记表》(见附件2);(二)关于增持或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有);(三)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最新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从业人员考试题库10

最新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从业人员考试题库10

最新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从业人员考试题库101、【单选题】境内股东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境内员工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机构开展境外衍生业务等业务,可在境内银行开立(),用干办理相关业务的资金汇兑与划转。

A经常项下账户B外债专户C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D以上均不正确正确答案:C2、【单选题】境内银行可使用企业提交的()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由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

A纸质B电子C传真D纸质或电子正确答案:D3、【单选题】下列关于外汇局分类管理政策说法正确的是O。

A外汇局根据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实施分类管理。

B外汇局根据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A、B、C四类,实施分类管理。

C外汇局根据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B、C、D、E五类,实施分类管理。

D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B类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

正确答案:A4【单选题】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自()起实施。

A2015年2月1日B2014年1月1日C2014年12月1日D2015年1月1日正确答案:D5、【单选题】兑换特许机构通过固定营业场所柜台办理个人兑换业务,相关纸质业务办理资料保存几年备查?A2年B3年C4年D5年正确答案:D6、【单选题】货币经纪公司应在每月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告外汇经纪业务月报表(见附件)和月度总结报告O单笔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经纪业务超过等值()万美元(含),应于交易后下一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分局事后报备。

A5;5000B10;10000C5;10000D10;5000正确答案:A7、【单选题】对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国有企业负责人)及其近亲属、电请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金额超过等值()人民币的申请,外汇局在审核过程中可向相应地省级(含)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进行询证。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方案一、背景和目的为了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司的凝结力和竞争力,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本公司制定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方案。

二、方案内容2.1 激励范围本方案合用于本公司在岗员工,并以股权及其衍生品等方式进行激励。

2.2 激励形式(1)股票期权:公司负责向员工提供股票期权,并确定行权价格及行权期限,员工获得期权的行权时间和方式应受到限制。

(2)股票奖励: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向员工发放股票奖励。

(3)股票持有计划:公司制定股票持有计划,员工购买公司股票后,在特定条件下享有卖出或者转让的权利。

2.3 激励对象所有在公司正式注册的在岗员工均可申请参预本方案,但公司保留最终决策权。

2.4 激励数额公司将根据员工的职位、个人表现和贡献度等因素来确定激励数额。

2.5 激励期限本方案的激励期限为三年。

2.6 行权及解除机制(1)股票期权行权机制:公司将根据股票市场价格,决定员工所持股票期权是否行权。

(2)股票奖励解除机制:员工在特定时偶尔事件后可以将持有的股票出售或者转让。

2.7 税务政策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对员工的激励所得进行扣减个人税收。

三、实施细则3.1 申请参预激励的程序员工应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公司将根据员工的申请情况和激励标准进行审核。

3.2 协议签署公司将与员工签订激励协议,明确各项权益和义务。

3.3 股票期权管理公司将建立股票期权管理制度,监督员工行权情况,并保证员工所持股票期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方案评估公司将定期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评估,包括激励效果、员工满意度以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等方面。

五、方案总结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可有效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司的凝结力和竞争力,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本方案的实施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确保合法、公平、公正。

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股权激励:一种以股票或者股票衍生品作为激励方式的员工激励计划。

最新银行外汇从业人员考试题库5

最新银行外汇从业人员考试题库5

最新银行外汇从业人员考试题库51、【单选题】兑换特许机构通过固定营业场所柜台办理个人兑换业务,相关纸质业务办理资料保存几年备查?DA2年B3年C4年D5年2、【单选题】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天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进行信息变更。

CA10B20C30D603、【单选题】根据《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减少超过20%的,结算银行应及时为主办企业调减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出额上限。

对于此前净流入/出发生额超过调减后上限的部分,应在内调出入资金以满足新上限要求。

DA1O天B3个月c6个月D1个月4、【单选题】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办理。

BA境内基金公司B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C证券公司D银行5、【单选题】境内居民李某,向国外某杂志投稿,文章被该杂志刊用,国外杂志社向李某支付稿费500美元,李某收到后办理结汇,银行结售汇统计中,应统计在()项下。

BA122旅游(含留学、考察、就医等)B124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C126其他服务D133其他经常转移6、【单选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包括港澳台及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类型是(()AA股份有限(公司)B国有独资(公司)C其他有限责任(公司)D私有独资7、【单选题】境内机构境外投资,需要获得()颁发的()后,方可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

AA商务主管部门;企业境外投资证书B外汇管理局;境外投资核准件C国资委;企业境外投资证书D发改委;境外投资核准件8、【单选题】在金融监管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保险机构在境内开展哪些业务时,无需经外汇局核准?CA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B境内外币债券买卖业务c以上都对D以上都不对9、【单选题】涉外收付款的基础信息不包括().DA收/付(汇)款人名称B主体标识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C收/付(汇)款币种及金额D交易编码和交易附言10、【单选题】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应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其他明确规定可用于经常项目支出的外汇账户内资金购买。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个人投资B股购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1]14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个人投资B股购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1]14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个人投资B股购汇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个人投资B股购汇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综复[2011]14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
你分局《关于境内个人投资b股购汇有关问题的请示》(内汇发[2011]107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境内居民个人王颖(身份证号:******************)投资b股的购汇申请。

该个人在《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个人年度购汇限额内的购汇,可以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个人年度购汇限额的,应经你分局核准办理。

二、你分局应当要求该个人提交以下材料供审核:
(一)书面申请(说明购汇原因、金额,并就购汇资金来源合法性及用于投资b股的事项作出承诺);
(二)b股投资资金及股票账户的开户记录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三、你分局应当按月统计辖内境内个人投资b股经核准购汇的规模,并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上报总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并要求辖内银行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06]42号)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你分局履行相关的结售汇统计报备义务。

四、对于后续此类业务,你分局可按照上述原则予以办理。

此复。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结束——。

汇发【2012】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2】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时间:2012-03-16 文号:汇发[2012]7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打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规范和完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等相关法规及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境外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证券交易场所上市的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是指境外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境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等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的个人进行权益激励的计划,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计划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股权激励方式。

“境内公司”是在境内注册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的分支机构(含代表处)以及与境外上市公司有控股关系或实际控制关系的境内各级母、子公司或合伙企业等境内机构。

“境内个人”(以下简称个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境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包括中国公民 (含港澳台籍)及外籍个人。

二、参与同一项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并应由一家境外机构(以下简称境外受托机构)统一负责办理个人行权、购买与出售对应股票或权益以及相应资金划转等事项。

境内代理机构应是参与该股权激励计划的一家境内公司或由境内公司依法选定的可办理资产托管业务的其他境内机构。

三、境内代理机构应持下列材料,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或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外汇登记:(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外汇登记表》);(二)境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等能够证明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的证明材料(涉及国有企业等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另需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三)境内公司授权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书或协议;(四)境内公司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务关系属实的承诺函(附个人名单、身份证件号码、所涉股权激励类型等);(五)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9号文-评注版

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9号文-评注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1〕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管理原则和适用中的相关问题,简化操作流程,现将《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规程(2009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09]77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有关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付汇核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与资金汇出核准、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核准中具体业务名称、办理依据、办理期限、实施机关、需提供的申请材料等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1.1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1.2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1.3 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1.5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新的规定,特殊目的公司注销或被并购时需要办理此登记。

1.6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非常重要,主要适用于已经完成返程投资的特殊目的公司补登记。

2.2 外方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2.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注销3.1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3.2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3.3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备案3.4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注销登记3.5 境内机构境外投资企业减资、转股、清算资金入账核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24•【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76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17号――发布《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7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27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76号)各境外投资者、托管银行、证券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试点工作,现将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应当达到下列资产规模等条件:(一)基金管理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二)保险公司:成立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持有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三)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30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10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四)商业银行: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总资产在世界排名前100名以内,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五)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成立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二、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文件(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一)申请表;(二)主要负责人员基本情况表;(三)投资计划书;(四)资金来源说明书;(五)最近3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说明;(六)所在国家或地区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七)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核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八)公司章程(复印件);(九)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十)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进一步简化和便利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个人”是指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本通知所称“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居民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实行登记管理。

境内居民个人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及相关外汇管理,按本通知执行。

境内机构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及相关外汇管理,按现行规定和本通知执行。

三、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居民以境内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或者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或者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2.12•【文号】银发〔2019〕25号•【施行日期】2019.0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9〕2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规范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A股股权激励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发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附件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一、为规范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A股股权激励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发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境内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8号发布)实施股权激励,涉及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的,境内上市公司及其外籍员工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登记及资金划转等有关事项。

三、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所涉人民币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对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所涉外汇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资本项目数据报送的通知》(汇发[2019]36号文)相关问题解答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资本项目数据报送的通知》(汇发[2019]36号文)相关问题解答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资本项目数据报送的通知》(汇发[2012]36号文)相关问题解答编者按:6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资本项目数据报送的通知》(汇发[2012]36号,以下简称“汇发[2012]36号文”),将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有关银行自身业务数据和账户数据报送的要求和接口规范下发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帮助各银行更好的理解与实施接口开发工作,现就汇发[2012]36号文中,在操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主要问题,做出统一解答。

一、离岸账户是否属于汇发[2012]36号文的账户信息报送范围?答:账户数据采集范围取决于开户主体的性质,离岸账户应该按照汇发[2012]36号文的要求报送数据。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汇发[2012]42号文”)中,未提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汇发[2011]49号文”)中的账户内结售汇数据从何时开始联调测试和报送。

请问该部分数据从何时开始报送?答:账户内结售汇数据自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启用后开始报送,各银行应于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联调准备工作。

外汇局将与汇发[2012]36号文的内容一并进行联调测试。

三、汇发[2012]42号文中规定,凡是与资本项目账户有关的同名划转都应该报送。

请问资本项目账户包括哪些?答:请参见汇发[2012]36号文附件2的6.5账户性质中所包括的资本项目账户类型。

四、针对一类业务,如果银行选择界面录入,是否可由分支行自行录入?答:可以。

五、对外担保是否包含离岸部提供的担保?答:不包含。

六、QFII月度资产负债信息中,“股指期货成本”字段如何填写?答:可填为0。

七、QFII机构人民币特殊账户收支信息的“结算日”字段指的是交易所交易日还是银行交易日?答:交易所最后一个交易日。

八、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和个人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属于现钞户还是现汇户?答:如果不特批为现钞户,则为现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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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2]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和完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等相关法规及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证券交易场所上市的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是指境外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境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等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的个人进行权益激励的计划,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计划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股权激励方式。

“境内公司”是在境内注册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的分支机构(含代表处)以及与境外上市公司有控股关系或实际控制关系的境内各级母、子公司或合伙企业等境内机构。

“境内个人”(以下简称个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境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包括中国公民(含港澳台籍)及外籍个人。

二、参与同一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并应由一家境外机构(以下简称境外受托机构)统一负责办理个人行权、购买与出售对应股票或权益以及相应资金划转等事项。

境内代理机构应是参与该股权激励计划的一家境内公司或由境内公司依法选定的可办理资产托管业务的其他境内机构。

三、境内代理机构应持下列材料,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或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外汇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外汇登记表));
(二)境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等能够证明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的证明材料(涉及国有企业等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另需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三)境内公司授权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书或协议;
(四)境内公司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务关系属实的承诺函(附个人名单、身份证件号码、所涉股权激励类型等);
(五)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境内代理机构出具相应的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

四、个人可以其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中自有外汇或人民币等境内
合法资金参与股权激励计划。

以自有外汇资金参与的,银行应凭加盖了境内代理机构公章的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复印件、个人与
境内公司雇佣及劳务关系说明等材料办理相应的资金划转手续。

以人民币资金参与的,个人应将人民币资金划转至境内代理机构的账户,由境内代理机构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统一办理有关购付汇手续。

五、境内代理机构为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需从境内汇出资金的,应按年度持书面申请、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在最初办理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的同时一并申请付汇额度的无需提供)、最新填写的《外汇登记表》等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付汇额度。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市材料无误后,为境内代理机构出具载有对应付汇额度的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银行凭此在付汇额度内为境内代理机构办理相应的购汇及付汇手续。

六、境内代理机构应凭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在银行开立一个境内专用外汇账户。

该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从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境内代理机构为个人统一购汇所得的外汇资金,个人出售股权激励计划项下股票或权益后汇回的本金及收益,汇回的分红资金,以及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支出范围是:向境外支付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所需资金、境外汇回资金结汇或向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划转的资金,以及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七、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所得的外汇收入调回后,境内代理机构应凭相关书面申请、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境外交易凭证等材料,由银行将资金从境内代理机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分别划入对应的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并按照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调回资金中与原本金购汇部分对应的资金及所有收益,也可由境内代理机构凭上述材料在银行统一为个人办理结汇,并将结汇所得资金分别划入对应的个人境内人民币账户。

八、境内代理机构应在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发生重大变更(如原计划关键条款的修订及增加新计划,境外上市公司或境内公
司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导致原计划发生变化等),境内代理机构或境外受托机构变更等情况发生后的三个月内,持书面申请、原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最新填写的《外汇登记表》及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

九、因股权激励计划到期,或因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退市、境内公司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导致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境内代理机构应在计划终止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申请、原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股权激励计
划外汇登记注销。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办理相应的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注销手续,境内代理机构凭此办理后续的账户清理及资金汇兑事宜。

十、境内代理机构应于每季度初三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境内个人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情况备案表》(见附表2)。

境内代理机构的开户银行应于每月初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
报送《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司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及关闭情况表》(见附表3)、《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收支情况表》(见附表4)。

所在地外汇局应于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将对应报表审核汇总后
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十一、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并通过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进行涉外收付款时,境内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十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对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所涉外汇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个人、境内公司、境内代理机构及银行等违反本通知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可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十三、本通知要求报送的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材料均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具有中文及其他文字等多种文本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为准。

十四、本通知子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7]7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放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首次购
付汇额度及开立外汇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发[2008]2号)同时废止。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资银行。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分支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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