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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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流程
第三章资产处置的一般管理要求
第一节资产转让、置换
第二节资产出租
第三节无形资产的许可使用
第四节其他管理要求
第四章资产无偿划转
第五章违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成员单位)的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资产处置是指使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或灭失的合法行为。
使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置换、无偿划转、捐赠、出租、许可使用、以资产对外投资、以资抵债、征收。
使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灭失的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坏账核销、放弃、无偿收回。
第四条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存货等有形资产,以及股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无形资产。
第五条资产处置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盘活存量资产为目的,符合国有经济布局调整以及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优化集团公司或成员单位的资产结构,有利于集团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第六条未经集团公司同意,其他成员单位不得擅自处置资产。
第七条拟处置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处置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八条资产处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处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相关管理部门,是指集团公司各类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流程
第十条一次性处置资产(不包括股权)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审批。审批流程:(一)成员单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并附集团公司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资产处置的意见,上报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审核;
(二)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会商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对成员单位资产处置的必要性、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同意资产处置的,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应给出解释性意见和其他处理建议;
(三)通过审核后,由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并对清产核资结果及资产评估报告的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四)由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在XX公司集团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另外选聘二家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复核;
(五)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在履行省政府国资委的审批手续后,向成员单位下达资产处置批复,监督成员单位开展资
产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审批流程:
(一)成员单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并附集团公司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资产处置的意见,按照集团公司议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核;
(二)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资产运营管理部门批转成员单位资产处置申请后,履行本办法第十条(二)至(四)项审核程序;
(三)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编制资产处置议案,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办公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后,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履行省政府国资委审批手续,通知并监督成员单位开展资产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权属于集团公司的资产,由集团公司资产使用单位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第十三条一次性处置低值易耗品原值在3万元以下,其他资产账面净值在3万元以下,或处置资产收益低于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成本的,可不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但应由资产所属单位安排3个以上有关人员在处置现场见证,并出具书面见证意见。
第十四条资产处置完成后,成员单位应及时向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资产相关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报备资产处置合同、实物资产交接记录、资产权属变更记录等资料,并按照报备结果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资产无偿划转的审批流程,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资产处置的一般管理要求
第一节资产转让、置换
第十六条申请资产转让(置换),应当提报下列书面材料:(一)申请文件;
(二)有关决议文件;
(三)资产原值凭证;
(四)资产权属证明;
(五)处置方案(草案);
(六)处置合同(草案);
(七)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八)法律意见书;
(九)风险评估报告;
(十)其他材料。
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资产的,还需提报转让资产的必要性及受让方情况;属于本办法第25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可不提报资产评估报告,仅提报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转让的单项资产原值在80万元以上,批量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第一次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省政府国资委或集团公司核准、备案的评估结果。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第二次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90%。
经两次信息披露仍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审批机构同意后,可以再次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第三次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50%。
经三次信息披露仍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审批机构同意后,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废旧物资管理的制度处置。
第十八条转让的单项资产原值在80万元以下,批量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下的,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第一轮协商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省政府国资委或集团公司核准、备案的评估结果。
经第一轮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审批机构同意后,可以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协商。第二轮协商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