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民间河长”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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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民间河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工作部署,补充监管短板,建立健全民众参与机制,根据《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志愿服务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及内容)“民间河长”是专门开展保护河湖公益活动的环保志愿者。民间河长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民间河长招募、管理、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三条(工作范围)“民间河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河湖保护宣传,河长制知识普及、河长制公益活动,倡导生态环境文明理念,自觉践行爱水护水行动,监督并举报企业、个人破坏水环境、水生态的违法行为,协助河长监督相关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
第四条(工作原则)“民间河长”开展护河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民间河长”依法开展的保护河湖志愿服务、生态宣传和河湖监督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招募
第五条(招募主体)县区河长制办公室在市河长制办公室的统一指导下招募“民间河长”。
第六条(申报条件)申报“民间河长”遵循自愿申报的原则,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长期在本市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觉悟及文化素质,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热心环保公益事业,富有志愿服务精神,能积极履行“民间河长”环保志愿者的责任,能长期坚持开展河湖保护工作;
4.具备河湖巡查的身体条件;能熟练使用智能手机拍、发照片,发微信、微博和一定的文字撰写能力;
5.有环境保护工作经历或者熟悉水环境水生态保护专业
知识的优先。
第七条(申报流程)申报“民间河长”,需认真阅读并理解本办法,同意并签署《个人安全免责告知书》后,根据河流名录,选择 1-3 条适合河流,填报《民间河长报名表》,报送县(区)河长制办公室。
第八条(聘用程序)县(区)河长制办公室根据申请人的条件,严格筛选确定人选,通过审定和培训后,由市河长制办公室颁发“民间河长”聘书,为期一年。
第三章管理
第九条(管理模式)“民间河长”管理遵循分层管理、自主管理的原则。市河长制办公室编制“民间河长”活动、培训、
表彰、奖励等计划。县(区)河长制办公室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工资待遇)“民间河长”志愿者,不计报酬。实行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一条(管理职责)县(区)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本辖区内“民间河长”的管理,也可以结合实际,委托公益组织或指定所属机构专门负责“民间河长”日常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聘用“民间河长”相关工作;
2.制定本地活动计划和实施方案;
3.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民间河长”活动;
4.管理、奖惩本地“民间河长”;
5.市河长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违规处理)不能履行志愿者义务或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志愿者,市、县(区)河长制办公室根据情节和行为的性质,给予批评教育、劝离志愿者队伍直至除名的处理。如有违法行为,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权利)“民间河长”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自愿加入或退出“民间河长”志愿服务活动;
2.获得“民间河长”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志愿服务信息以及知晓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3.接受有关河湖保护知识、环保知识、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4.对“民间河长”志愿服务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5.获得所参加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信息、所必要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6.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义务)“民间河长”承担以下义务: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参加河长制办公室举办和倡导的志愿服务活动;
2.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在规定的范围及活动权限内开展工作,不得影响或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3.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及时告知县(区)河长制办公室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4.有必要的风险意识,凡是自认为有风险的项目必须上报,经批准后才能开展。
5.发现河湖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河长制办公室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6.自觉维护“民间河长”的形象;
7.履行监督举报义务。
第十五条(禁止行为)“民间河长”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须报经县(区)河长制办公室同意或授权,禁止以下行为:
1.开展未经授权的河湖志愿活动;
2.未经授权跨区域、跨范围开展“民间河长”活动;
3.以“民间河长”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4.以“民间河长”的名义从事与河湖保护无关的活动;
5.擅自接受第三方资助和赞助;
6.以“民间河长”名义炒作自己或他人;
7.利用媒体和互联网恶意炒作环保事件,或将未经核实的信息擅自在微博、博客或者互联网等煤体上传播;
8.以执法者身份制止或处置河湖违法行为;
9.未经许可强行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生活场所;
10.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突发事件处理)“民间河长”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解释)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市河长制办公室。
第十八条(适用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