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避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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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避税筹划
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的避税筹划
无论是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外国企业,都有两种可能,一是作为居民纳税人;二是作为非居民纳税人。作为避税筹划的核心内容就是:一旦作为居民纳税人,就得负无限纳税义务,而无限的纳税义务,其实质就是既要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又要将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和所得申报纳税。这样,有可能导致纳税人税负很重和双重征税。因此,企业就应当进行某种避税筹划,尽可能作为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的纳税义务,从而合法地避税。
中国大陆对居民纳税人的判定准则。判准则如下:时间准则,居住时间超过一年即为居民纳税人。因此,对个人来说,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最好的避税方法是:尽可能利用居住时间规定和避免拥有永久住所;对企业来说,判断的标准主要是看总部所在地。总决策机构所在地是大陆,即为税收上的居民,负有全面的纳税义务。因此,避税方法是:其一,尽可能将总机械我设在避税地或税负低的地方;其二,尽可能斩断某些收入与总机构之间的联系。这方面的避税筹划的前提是搞清楚应纳税所得和所得来源地认定。
利用所得来源地认定的避税筹划
世界各国一般都有所得来地优先征税的惯例。这方面的避税筹划除了尽可能将总机构设在税负较低地区之外,就是在所得来源认定上避免被税负较高地区认定此项所得来源于该地区。同一所得在税负较低地区实现或被认定,税负相对就较轻。因此,企业避税主要方法之一就是搞清楚应纳税所得的规定以及所得来源地的认定,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避税筹划。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的规定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总机构在中国境内取得来源于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2、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大陆境内与外国企业在另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3、外国企业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与其机构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所得来源地的认定有如下规定:
第一,营业利润来源地的认定
营业利润来源地的认定,以设有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为标准。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二是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第二,投资所得来源地的认定
中国对投资所得来源地的认定以资金、财产、产权的实际运用地为准。具体地说,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1.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
2.从中国境内取得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利息、延期付款利息。
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而取得的收益。
6.经财政部确定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根据以上认定准则大致有以下几种避税方法:
1.中断其他所得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联系。因为其他所得指的是发生在中国境内外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如果以上各项其他所得与外商投资企业不发生实际联系,那么至少境外部分的其他所得就不必申报纳税。另外,退一步作为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也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低13个百分点。
2.总机构设在避税地。总机构是否在境内,目前世界各国主要有两种判定准则,一是看注册,二是看决策地。中国境内主要是看注册,因此避免在中国境内注册总机构,就可以享有避税的好处。没有机构一是方例转移;二是预提税轻于所得税。
利用源泉扣缴预提税的避税筹划
源泉扣缴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有机要场所但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而从中国取得的应税所得,其应纳所得税由支付人扣缴。这样所得税又称为预提税。预提税按收入金额依20%缴纳。
两种避税策略:
1.将一般所得税转变为预提税,主要办法是不在境内设立机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避名将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上述机构场所发生联系。
2.将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含在转让设备的价款之中,利用转让设备机会,一方面提高设备价款,另一方面,少要或不要上述属于预提税范畴的收入。
利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原则的避税筹划
一、所得的纯收益原邮电所避税策略
所谓所得的纯收益原则是指在企业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中,准许扣除为取得所得发生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以扣除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税。此项原则的避税基本策略是,在纳税年度收入总额一定的前提下,尽可能膨胀成长、费用、损失,合法地使之极大化,从而尽可能冲减收入交总额,缩小应纳税所得额。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的避税策略
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这就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中,以收益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为基础,采取应收、应付、待摊、预得等方法进行帐务处理。凡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付,均作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凡不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均不作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此项原则的避税基本策略是扩大本期费用权责发生,缩小本期收入的权责发生,从而有效合法地缩小本期应纳所得额。
三、独立企业原则的避税策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都要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单独设置帐册,以显示其财务状况,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其与总机械我和其他营业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要按独立企业原则划分其利润,归属于该企业或机械我、场所。特别是在涉及跨国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更要注意解决好国际间的费用分摊和利润归属问题,既不应将生产环节的利润归属于销售环节,也不应该将销售环节的费用,摊入生产环节的成本费用。按照独立纳税实体的原则,企业与投资者必须东开,单独分立。企业的资产负债与投资者的资产负债不应混同;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往来,要同与其他人的往来同样处理,不能把投资者本身的支出列为企业支出。
独立企业原则给避税者提出了两大避税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