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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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限期治理制度及其完善

浅析我国限期治理制度及其完善

浅析我国限期治理制度及其完善作者:张婷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11期摘要限期治理制度是我国环境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也是我国环境管理重要的法律手段之一。

自实施以来,对污染源的治理、改善环境的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限期治理制度仍然存在缺陷和不足之处,导致在治理环境污染时存在客观的困境。

关键词限期治理制度完善一、限期治理制度的概述(一)限期治理制度的概念限期治理制度一般对污染严重的项目、行业和区域,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规定的总称。

①狭义的限期治理包括污染严重的排放源(设施、单位)的限期治理、行业性污染的限期治理和污染严重的某一区域及流域的限期治理。

广义的限期治理,还包括由开发活动所造成的环境破坏方面的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责令期改正等。

(二)限期治理制度的历史沿革限期治理观念是在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在这次会议上,《关于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情况的报告》提出了“对污染严重的城镇、工矿企业、江河湖泊和海湾,要一个一个地提出具体措施,限期治好”的要求。

限期治理由观念上升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是在1979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规定。

该法第条规定:“在城镇生活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不准建立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

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调整或者搬迁。

”限期治理制度确立于1989年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在其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环保单行法中得以继承。

(三)限期治理制度的内容1、限期治理的对象综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关于限期治理的具体规定,限期治理的对象主要包括:(1)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源;(2)在特定情形下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污染源;(3)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4)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的;(5)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损害的;(6)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严重污染环境的。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共有六项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二、“三同时”制度三、排污收费制度四、许可证制度五、限期治理制度六、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 概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进行建设活动之前,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提出防治措施,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批的法律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实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主要法律手段。

建设项目不但要进行经济评价,而且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地分析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并提出防治措施。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为建设项目合理选址提供依据,防止由于布局不合理给环境带来难以消除的损害;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调查清楚周围环境的现状,预测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趋势,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还可以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 应用范围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一般是限于对环境质量有较大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计划、建设工程等。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对人类环境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每一项建议或立法建议或联邦的重大行动,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在法国,除城市规划必须作环境影响评价外,其他项目根据规模和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类:必须作正式影响评价的大型项目,如以建设城市、工业、开发资源为目的的造地项目,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超过600万法郎的有关项目等;须作简单影响说明的中型项目,如已批准的矿山调查项目,500千瓦以下的水利发电设备等;可以免除影响评价的项目,即对环境无影响或影响极小的建设项目。

法国政府在1977年公布的1141号政令附则中,详细列举了三类不同项目的名单。

在立法上这比使用“对环境有重大影响”这样笼统的概念明确得多。

有些国家或地方政府对适用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规定得较为广泛。

瑞典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凡是产生污染的任何项目都须事先得到批准,对其中使用较大不动产(土地、建筑物和设备)的项目,则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限期治理管理制度

限期治理管理制度

限期治理管理制度限期治理管理制度是一种针对特定问题的行动计划,旨在明确问题的性质、限期、责任人和解决方案,并通过有效的管理手段确保问题按时得到解决。

这种制度通常在短期内实施,以解决一些紧急的、重要的、有关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问题,比如整治市容环境、打击违法犯罪、治理环境污染等。

本文将分别从制度的必要性、实施原则、管理步骤、效果评估等方面对限期治理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一、制度的必要性1. 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通过限期治理,可以明确问题的性质,否则会有漫无目的的审议和商讨,浪费大量时间和精力;限期治理可以保证有时间节点的限制,迅速地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得治理方案得以顺利实施。

2. 提高责任心和担当精神。

通过限期治理,可以明确问题的负责人,为他们承担责任提供明确的基础。

在限定时间范围内,特别是当出现拖延等情况时,治理方案执行者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加强社会监督和内部管理。

通过限期治理,公众可以参与其中,监督治理方案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并对治理方案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同时,治理方案承担者也会遭到领导的严格监督,以确保方案的实施质量和时间限制。

二、实施原则1. 立足法律法规,遵循程序。

治理方案的实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明确的程序进行。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是保证治理方案科学合理、有效的前提条件。

2. 突出问题导向,因地制宜。

治理方案必须从具体问题出发,针对问题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不同地区、不同问题与情况需要有不同的治理方案,应因地制宜、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3. 突出效果导向,注重实际效果。

治理方案的执行和实践应以达到实施效果为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对方案进行调整。

4. 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

治理方案的实施必须形成多方面的合力,注重各方面的沟通协作,确保问题的解决所涉及的各方面的利益得到充分的考虑和保障。

三、管理步骤1. 识别问题,明确问题性质和范围。

第一步是识别问题,核实并明确问题的性质和范围。

只有了解了问题的性质和范围,才能确立治理方案。

我国当前环境保护政策的主要内容

我国当前环境保护政策的主要内容

2、谁污染,谁治理政策
从环境经济学的角度看,环境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又是一种共有资源,为了避免“共有地悲剧”,必须由环境破坏者承担治理成本。这也是国际上通用的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体现,即由污染者承担其污染的责任和费用。其主要措施有:对超过排放标准向大气、水体等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征收超标排污费,专门用于防治污染;对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实行限期治理;结合企业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
四、限期治理制度
限制治理制度,是指对污染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区域采取的限定治理时间、治理内容及污收费制度,是指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的规定和标准,缴纳一定费用的制度。我国从1982年开始全面推行排污收费制度到现在,全国(除台湾省外)各地普遍开展了征收排污费工作。目前,我国征收排污的项目有污水、废气、固废、噪声、放射性废物等五大类113项。
六、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防止新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又称环境质量预断评价,是指对可能影响环境的重大工程建设、规划或其他开发建设活动,事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为防止和养活环境损害而制定的最佳方案。
七、"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制度。
八、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凡是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所拥有的排污设施、污染物处理设施及正常作业情况下排污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的一项特殊的行政管理制度。排污申报登记是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基础。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总量控制为基础,规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方式等的一项新的环境管理制度。我国目前推行的是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

第四节限期治理制度一、限期治理制度的概念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在特殊保护区内超标排污的已有设施,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法律规定的总称。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限期治理包括污染严重的排放源(设施、单位)的限期治理、行业性污染的限期治理和污染严重的区域及流域的限期治理。

广义的限期治理,还包括由开发活动所造成的环境破坏方面的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责令期改正等。

限期治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法律强制性。

限期治理虽属一种行政管理措施,是由各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的,但依照《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还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大气污染防治法》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限期治理是一种行政处罚形式,《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在法律责任中也规定了责令限期治理。

2、明确的时间要求。

它具体规定了完成治理任务的时间,有明确的时间界线,以期限的界线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之一。

3、具体的治理任务。

体现治理任务的主要衡量尺度是是否符合排放标准和是否达到消除或者减轻污染的效果。

二、限期治理制度的意义1、可以推动污染单位积极治理污染。

2、可以推动有关单位治理环境污染、破坏和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限期治理不仅对重点项目,同时还包括有关行业和特定区域、流域的限期治理。

3、可以集中有限的资金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

4、有利于改善厂群关系和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案例】限期治理后的白洋淀重现生机【案情】河北省白洋淀是一个以生长芦苇闻名的沼泽湖泊,50至70年代,由于芦苇的大量开采,围湖造田,更为严重的是白洋淀上游的大量工业废水倾注湖泊,使白洋淀的水质变得黑、腥、臭,白洋淀旧日湖光映衬、芦苇密布的风景已荡然无存,湖里鱼类几乎绝种。

针对白洋淀生态的恶化,80年代后期,河北省下大力气,集中整治白洋淀,首先规定所有白洋淀上游企业必须在80年代底实现达标排放,除此之外,还组织人力对白洋淀清淤,经过几年的限期治理,到90年代初,白洋淀水质有明显好转,芦苇也重新得到了繁殖,吸引了久违的野鹅、白天鹅等国家珍稀禽类,白洋淀终于又重现了生机。

环境保护之限期治理制度

环境保护之限期治理制度

环境保护之限期治理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一起人们的重视。

过度追求GDP而忽略了对环境的保护,导致环境恶化,现在最重要的是加强环境科学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措施。

限期治理制度应运而生,针对污染严重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规定其在一定期限内达到一定的排放的标准。

制度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地成就但是也存在着不足之处。

本文主要在对限期治理一般性的理论介绍的基础上围绕怎么更好的发挥该制度的作用而展开。

一、限期治理概述限期治理的概念是针对污染严重的污染企业,由法定国家机关规定一定的期限,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的一项环境保护制度。

从概念中可以看出这项制度针对的对象是严重的污染源。

在实践中这个严重污染的标准很难界定,如果依靠治理决定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话是不太合理的。

另一方面限期治理的对象是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而且要有严重污染的结果。

污染企业与最后的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实践中是很难证明,一旦不容易证明的话就很难把危害结果归因于企业之前的排污行为。

出现了严重结果再去治理,这种末端治理方式只是起到补救作用,环境的治理应该更侧重于事前的预防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环境。

限期治理制度给予了企业自有选择的空间,要求企业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最大限度的保证自身治理效率,更好的实现环境效应。

二、法律属性的探讨有的观点认为它是一种合同或者协议的性质。

认为是政府和协商的结果。

还有的学者主张限期治理是一项行政命令。

限期治理机关对于那些违反规定排污企业在给予处罚的同时要求其限期改正,之前的违法行为必须停止,采取一定的措施转到合法的轨道上来,消除违法行为的不良后果。

行政机关责令义务主体做他们应该做但以前没有做到的事;这一点就与行政处罚区分开来。

因为行政处罚则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行政惩戒。

行政处罚更侧重于惩罚性,而行政命令更侧重于纠错,目的是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实现对某个企业的污染物的达标或不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4.3.3 限期治理旳法律要求
所以《环境保护法》第29条要求:“对造 成环境严重污染旳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另外,《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 法》等也是这么要求旳。
但何为“严重污染”,目前法律、法规中 没有明确要求,实践中一般是根据污染物旳排 放是否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和危害、是否严 重扰民、经济效益是否远不大于环境危害所造 成旳损失、是否属于有条件治理而不治理等情 况来考虑是否属于“严重污染”。
第四章 环境法旳基本制度
环境法旳基本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
证明现环境法旳目旳和环境法基本原则旳
实施,而制定旳一些法律制度旳总称。
我国环境法旳基本制度主要有:环
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限期
治理制度;排污申报登记与环境保护许可
证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环境原则制度;
环境监测制度等。
4.1.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述
3.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 才干投入生产和使用。防治污染旳设施不得私 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旳, 必须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旳同意。
4.2.3 “三同步”制度旳法律要求
以此来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 施工、同步投产使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环境保护设 施“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要在一种月内组 织审查验收,并在“验收申请报告”上签订意 见。
如淮河流域旳水污染治理及流域内“十五 小”企业旳关、停等。
4.3.2 实施限期治理制度旳意义
经过把行业管理和区域管理结合起来,有 力地调动各部门各行业和各地域旳主动性,选 择那些布局不合理、污染严重、危害大、群众 反应强烈旳项目,分期分批地进行限期治理和 关、停。完毕好旳奖,未完毕旳予以处分,这 么就能够有效地控制行业污染和改善区域环境 质量。

第十一章国家环境资源管理体制.

第十一章国家环境资源管理体制.

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处罚法》第24条,“一事不再罚 原则” 《劳动法》第57条,企业在生产经营过 程中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生产设备 及劳动安全设施和用品,以防发生安全 事故。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1条,可以“责 令停止生产”、“可以并处罚款”
四、我国环境资源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我国实 施环境资源管理的行政部门,包括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 15个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环境污染 防治或者自然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 门,具体包括:
15、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6、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17、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近些年颁布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建设、卫生、 海关、工商、经济贸易等行政主管部门, 可依法对某些环境污染防治或者自然资 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案例分析
长春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中央直属) 排放的污水,流经绿园区西新乡小开元 村崔延元、杜臣等人所居住的二村,注 入长春市绿园区西新乡的西新水库,第 年蓄水期间,由于蓄水面积扩大,污水 将崔、杜等181人居住地附近的耕地及饮 用水污染。为此崔、杜等人多次上访。 长春市环保局接到他们反映后,对污水
第十一章 国家环境资源管理体制
第一节 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概述
一、国家环境资源管理的概念 是国家采用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 术、教育等多种手段,通过各级政府的 环境保护机关以国家名义,行使对影响 资源和环境的活动进行指挥、组织、规 范、监督的职能,以合理开发利用自然 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 平衡的活动。
对该厂进行强制封存生产设备,停止生 产。
问:
1、县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有 效?
2、县环保局与县法院共同强制封存甲壳 素厂的设备的行为是否合法?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6号)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6号)

57.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6月11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九年七月八日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定程序第三章执行与督察第四章解除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督促排污单位在限期内治理现有污染源,纠正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的状况,推动水污染物工程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限期治理:(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标”);(二)排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总量”)。

第三条【不适用情形】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不适用限期治理:(一)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罚。

(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罚。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四)违法采用国家强制淘汰的造成严重水污染的设备或者工艺,情节严重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处罚。

第四条【级别管辖】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省级重点监控企业的限期治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某些问题或情况设立特定的处理时限和目标,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相关方案并达到既定目标。

这一制度的出台主要是为了加强管理和改进工作效率。

本文就限期治理制度进行探讨。

首先,限期治理制度可以提高工作效率。

通过设置时间限制,可以迫使相关部门或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避免因时间拖延而导致工作停滞不前的情况。

在一些紧急情况下,限期治理制度更能发挥其作用,能够确保迅速采取行动,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其次,限期治理制度可以明确责任。

在实施限期治理制度时,需要明确责任地图,明确每个责任人的职责和任务,并设立奖励和惩罚机制激励相关人员的积极性。

这样可以防止问题的推诿和责任的模糊,保证相关人员的责任心和执行力。

此外,限期治理制度还可以促进协同合作。

在限期治理过程中,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协调与合作。

通过设定明确的时间节点和目标,可以强化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推动问题的解决。

同时,限期治理制度也可以提供一个统一的目标和框架,凝聚各方力量,形成合力。

然而,限期治理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对于一些复杂的问题,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和更多的资源来解决。

如果设置过短的时间限制,可能会导致问题的应对不及时、工作质量下降。

其次,限期治理制度需要科学合理地制定时间节点和目标,否则可能导致目标过高或过低,无法实现预期效果。

此外,限期治理制度的实施也需要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积极配合,如果缺乏合作和支持,制度难以落地。

综上所述,限期治理制度在管理和改进工作效率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

通过限制时间和设定目标,可以提高工作效率、明确责任、促进协同合作。

然而,限期治理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需要科学合理地制定时间节点和目标,并得到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积极配合。

在实践中需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制度,以确保限期治理制度发挥最大的作用。

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

5.《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 修订)
第81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 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 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6.《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
第74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 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 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 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 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2)对于限期治理,2004年修订的《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2008年修订的 《水污染防治法》有哪些变化?
四、限期治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一)限期的治理范围偏窄
1.不应忽视行业或区域性治理
2.排除非公有制企业
(二)限期治理决定部门的规定凌乱,不科学
第17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 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 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对小型企 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3.《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
广义的限期治理还包括由开发活动所造成的环境 破坏方面的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责令限期改 正等。
二、限期治理制度的主要立法规定

经济法律通论第6章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经济法律通论第6章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法的智慧
在不妨害他人财产使用时使用自己的财产, 不仅适用于所有者之间的纠纷,而且适用于如工 厂所有者与清洁大气的公告权利之间的纠纷,不 动产与水资源和维持野生生物生存地域的公共权 利之间的纠纷,挖掘土地的采掘业者与维持自然 舒适方面的公共利益之间的纠纷。 ——萨克斯.环境保护— 为公民之法的战略[M].山川洋一郎等,译.东京: 岩波书店,1970:186.
(六)环境标准制度
1.概念

环境标准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
染,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环境技术规范的总称。
(六)环境标准制度


2. 环境标准体系
环境标准体系是根据环境标准的特点和要求,
将已经颁布和计划制定的各种环境标准,进行全
面规划,统一协调,按照他们的性质、功能和内
在联系进行分级、分类,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统
一整体。
(七)环境监测制度
环境监测制度是指依法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及
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运用物理、化学或生物等方法,对环境中各项要素
及其指标或变化进行经常性的监测或长期跟踪测定
的科学活动。
相关法条

一、必读
《环境保护法》

二、选读
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水污染防治法》 4.《大气污染防治法》 5.《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6.《安全生产法》 7.《职业病防治法》
管理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通过环
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三、清洁生产的实施制度
(三)实施清洁生产的具体措施
1.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企业在进行技术履行过程中的清洁生产 3.产品和包装物设计中的清洁生产 4.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等的企业的 清洁生产措施

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08•【文号】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6月11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九年七月八日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定程序第三章执行与督察第四章解除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督促排污单位在限期内治理现有污染源,纠正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的状况,推动水污染物工程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限期治理:(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标”);(二)排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总量”)。

第三条【不适用情形】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不适用限期治理:(一)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罚。

(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罚。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四)违法采用国家强制淘汰的造成严重水污染的设备或者工艺,情节严重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处罚。

环境法考试简述题和论述题重点

环境法考试简述题和论述题重点

环境法考试重点简述题和论述题1.简述可持续发展的内涵。

(1)突出发展的主题,发展与经济增长有根本区别,发展是集社会、科技、文化、环境等多项因素于一体的完整现象,是人类共同的和普遍的权利,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享有平等的不容剥夺的发展权利。

(2)发展的可持续性,人类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能超越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

(3)人与人关系的公平性,当代人在发展与消费时应努力做到使后代人有同样的发展机会,同一代人中一部分人的发展不应当损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

(4)人与自然的协调共生,人类必须建立新的道德观念和价值标准,学会尊重自然、师法自然、保护自然,与之和谐相处。

中共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把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以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基本要求,指出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

从忽略环境保护受到自然界惩罚,到最终选择可持续发展,是人类文明进化的一次历史性重大转折。

2.简述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环境保护法,在广义上又称为环境法,是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体健康,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要素,防止环境破坏的法律规范,一是关于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环境的法律规范。

另外还包括防止自然灾害和减轻自然灾害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规范。

环境保护法除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公益性、世界共同性、地区特殊性等特征。

3.简述噪声污染的特点。

噪声既是一种公害,它就具有公害的特性,同时它作为声音的一种,也具有声学特性。

(1)噪声的公害特性由于噪声属于感觉公害,所以它与其它有害有毒物质引起的公害不同。

首先,它没有污染物,即噪声在空中传播时并未给周围环境留下什么毒害性的物质;其次,噪声对环境的影响不积累、不持久,传播的距离也有限;噪声声源分散,而且一旦声源停止发声,噪声也就消失。

28.限期治理制度

28.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现已存在的危害环境的污源,由法定机关作出决定,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一整套措施。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限期治理的对象
目前法律规定的限期治理对象主要有两类:
一是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按规定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要限期治理。

二是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

实践中通常是根据污染物的排放是否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和危害、是否严重扰民、经济效益是否远小于环境危害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有条件治理而不治理等情况,来考虑是否属于严重污染。

2.限期治理的决定权
按照法律规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中央或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3.限期治理的目标和期限
限期自理的目标,就是限期自理要达到的结果。

一般情况下是浓度目标,即通过限期治理使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达到一定的排放标准。

限期治理的期限由决定限期治理的机关根据污染源的具体情况、治理的难度、治理能力等因素来合理确定。

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环境管理八项制度

环境管理八项制度

我国环境管理八项制度1973年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到现在,我国在积极探索环境管理办法中,找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管理八项制度,所谓八项制度,简单说就是老三项制度和新五项制度的总称: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综合整治与定量考核污染集中控制限期治理排污许可证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通过签定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污染的单位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行政管理制度。

这一制度明确了一个区域、一个部门及至一个单位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者和责任荡围,理顺了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关系,从而使改善环境质量的任务能够得到层层落实。

这是我国环境环保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城市环境综合定量考核,是我国在总结近年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通过定量考核对城市政府在推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中的活动予以管理和调整的一项环境监督管理制度。

污染集中控制:污染集中控制是在一个特定的范围内,为保护环境所建立的集中治理设施和所采用的管理措施,是强化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

污染集中控制,应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目的,依据污染防治规划,打基础安照污染物的性质、种类和所处的地理位置,以集中治理为主,用最小的代价取得最佳效果。

限期治理制度:限制治理制度,是指对污染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区域采取的限定治理时间、治理内容及治理效果的强制性行政措施。

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是指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的规定和标准,缴纳一定费用的制度。

我国从1982年开始全面推行排污收费制度到现在,全国(除台湾省外)各地普遍开展了征收排污费工作。

目前,我国征收排污的项目有污水、废气、固废、噪声、放射性废物等五大类113项。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防止新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限期治理制度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限期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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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点:限期治理制度(一)限期治理的对象限期治理的对象包括两大类:1.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源;2.位于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的超标准排污的污染源,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指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二)限期治理制度的实施程序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府批准。

**或者省、**、直辖市人民府管辖的企业**的限期治理,由省、**、直辖市人民府决定;市、县或市、县以下人民府管辖的企业**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府决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小型企业**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在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决定。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除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罚款由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决定。

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府决定;责令**直接管辖的企业**停业、关闭的,须报批准。

公共基础知识考题日趋多样化和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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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限期治理制度一、限期治理制度的概念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在特殊保护区内超标排污的已有设施,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法律规定的总称。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限期治理包括污染严重的排放源(设施、单位)的限期治理、行业性污染的限期治理和污染严重的区域及流域的限期治理。

广义的限期治理,还包括由开发活动所造成的环境破坏方面的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责令期改正等。

限期治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法律强制性。

限期治理虽属一种行政管理措施,是由各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的,但依照《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还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大气污染防治法》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限期治理是一种行政处罚形式,《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在法律责任中也规定了责令限期治理。

2、明确的时间要求。

它具体规定了完成治理任务的时间,有明确的时间界线,以期限的界线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之一。

3、具体的治理任务。

体现治理任务的主要衡量尺度是是否符合排放标准和是否达到消除或者减轻污染的效果。

二、限期治理制度的意义1、可以推动污染单位积极治理污染。

2、可以推动有关单位治理环境污染、破坏和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限期治理不仅对重点项目,同时还包括有关行业和特定区域、流域的限期治理。

3、可以集中有限的资金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

4、有利于改善厂群关系和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案例】限期治理后的白洋淀重现生机【案情】河北省白洋淀是一个以生长芦苇闻名的沼泽湖泊,50至70年代,由于芦苇的大量开采,围湖造田,更为严重的是白洋淀上游的大量工业废水倾注湖泊,使白洋淀的水质变得黑、腥、臭,白洋淀旧日湖光映衬、芦苇密布的风景已荡然无存,湖里鱼类几乎绝种。

针对白洋淀生态的恶化,80年代后期,河北省下大力气,集中整治白洋淀,首先规定所有白洋淀上游企业必须在80年代底实现达标排放,除此之外,还组织人力对白洋淀清淤,经过几年的限期治理,到90年代初,白洋淀水质有明显好转,芦苇也重新得到了繁殖,吸引了久违的野鹅、白天鹅等国家珍稀禽类,白洋淀终于又重现了生机。

(一)限期治理的对象包括以下两大类:1、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源。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但哪些属于严重污染,法律未作明确规定。

实践中主要是对污染严重、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源作为限期治理对象。

2、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

这些区域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上述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已建的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二)限期治理的内容主要包括限期治理的目标和期限二个方面:1、限期治理目标。

对于具体的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其目标是达标排放;对于行业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可以要求分期分批逐步做到所有的污染源都达标排放;至于区域环境污染的限期治理,则要求通过治理达到适用于该地区的环境质量标准。

2、限期治理期限。

限期治理的期限不宜过长,应尽量做到科学、合理。

计划性限期治理项目,多为一年,也有二、三年的;随机性限期治理项目期限较短,一般从几个月到一年等。

(三)限期治理决定权限1、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2、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还规定,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限期治理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是指对污染严重的项目、行业和区域,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

从行政法的角度来分析,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并且是一项行政命令性质的环境管理措施。

其优越之处在于给企业课加强制性义务的同时,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既不同于单纯的罚款,也不同于简单的关闭,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

限期治理也并非一种纯粹的末端治理手段,企业固然可以通过改善排污设施、环保设施来完成限期治理的任务,更为关键的是,要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的污染问题,同时又能获得良好的经济回报,超标排污企业就只有在政府的帮助下,通过重组、合并,进行技术改造,调整产品结构,加强内部管理,来实现其目的。

【案例】哈尔滨某制药厂重污染,限期治理而未治【案情】哈尔滨某制药厂是一个以生产抗生素原料药为主,以半合成抗生药为重点的我国第二大抗生素生产企业。

1996年,根据全国政协的考察,该药厂每天产生污水约2.5万吨,其中80%的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松花江,平均COD浓度达1048毫克/升,年排放COD达10000多吨。

除排放污水外,该制药厂的3个大烟囱冒着滚滚浓烟,烟尘所及,便是一片黑灰,一股股刺鼻的怪味道随风而至,附近厂矿和居民,每逢中午、晚上以及刮风时,根本不能开窗。

早在1990年,有关部门就将其列为松花江水系限期治理企业,1992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又将其列为全国第二批限期治理企业,到1996年9月,两个限期治理期限均已超期,而治理工程却均未全面施工。

第五节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案例】重庆市开县的天然气井井喷事故的反思【案情】2003年岁末,发生在重庆市开县的天然气井井喷事故是世界天然气开采史上一次惨重的事故,200多个无辜村民命丧黄泉。

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说,这起令人揪心的事故至少有两点令人生疑:一是井喷为什么会造成如此重大的人员伤亡?二是富含有毒气体的天然气田开采时为什么没有采取相应的事故应急和污染防范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受调查处理。

”令人遗憾的是,事故发生后,钻井公司并没有“立即”,也就是在第一时间里通知当地政府,井喷发生在12月23日晚上9点55分,但开县政府接到钻井队的报告已经是当日晚上11点25分,延误了一个半小时。

井喷之后,当地空气中的硫化氢浓度是逐渐上升的,很多人是在井喷发生几小时之后才中毒死去的。

如果当地政府能及时接到报告,有组织地疏散撤离群众,使他们能够及时逃离污染事故现场,也许有些死亡就可以避免,也许这次事故就不会造成这么多人罹难。

天然气开采是高危险的行业,其对突发事故的应急手段是必不可少的。

尤其是在四川,80%的天然气井都富含硫化氢,此外,井口附近的居民往往很密集,此次出事的罗家16号井周围1平方公里的山坡上居住着两个村的2400多人,离井口最近的住户距出事地点还不到50米。

选择在这样一个人烟稠密的地方开采硫化氢气井,企业对当地居民的安全和环境保护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最起码应该对居民进行防范硫化氢的安全教育,以及制定和落实意外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方案。

可是,在这方面,我们看到的却是一片空白。

“12·23”事故是一个血的教训,它所暴露出来的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应急措施的重大失误值得人们深深反思。

但愿这200多条流逝的生命能够为我们敲响警钟。

【思考题】1、环境事故报告制度有哪些方面的内容?2、本案中有哪些环节不符合环境事故的报告制度?案例: 塑料毒桶惊现汉川环保部门迅速处置某年4月13日早晨,汉川市环保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田家村一塑料厂4月11日收购的废旧塑料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大量有毒刺激性气体。

市环保局迅速派人进行现场调查。

监察人员刚到田家村口,刺鼻气味扑面而来,在厂房处更加浓烈,早已等在路旁的村民们纷纷诉说闻过刺鼻气味出现了头晕、呕吐等症状。

监察人员还看到,接触过厂内碎塑废水的村民身上出现红斑点,废水流入鱼塘后死鱼浮出水面。

监察人员对业主进行了询问,而业主仅知供货人为李某,货重两吨,对塑料桶来源及盛装的化学品品名竟不知情,而绝大多数塑料桶的标识全无。

为防止事态扩大,同时为消除污染争取时间,监察人员果断采取应急措施,迅速督促生产人员全部撤离,划定警戒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并对塑料桶进行密封包装。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紧张搜寻,终于弄清桶内化学品为邻甲基苯腈,来源厂家为武汉有机实业有限公司。

邻甲基苯腈为无色透明液体,遇明火、高热、氧化剂能燃烧,并散发有毒气体。

武汉有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销毁塑料毒桶的能力。

汉川市环保局迅速按规定向汉川市人民政府和孝感市环保局汇报了情况;并向武汉市环保局求援,在武汉市环保局敦促下,武汉市有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主动配合,派出车辆,回收处理全部毒桶。

汉川市环保局还将进一步追查业主的法律责任,加强了该厂现场环境监察力度。

在湖北省汉川市环保局的监督下,严重威胁该市城关镇田家村村民身体健康的塑料毒桶悉数启运到武汉市销毁。

而环保人员从接到电话到妥善处理完毕仅仅用了28个小时。

(一)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的概念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一般都具有突发性、蔓延性和危害性极大等特点。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根据类型可以分为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与振动危害、固体废物污染、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放射性污染事故和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区破坏事故等。

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又可以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大污染与破坏事故。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是指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与破坏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的规定的总称。

1982年颁布的《海洋环境保护法》,首次规定了这一制度。

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发生井喷、漏油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油污染,接受国家海洋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

该法第三十四条至三十七条对船舶非正常排放油类等、船舶发生海损事故的报告和处理作了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也对这一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

1987年,国家环保局发布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对这一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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