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治理
关于限期治理通知书范文5篇
关于限期治理通知书范文5篇关于限期治理通知书范文1限期清除通知书(存根):你在国有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因河道治理,按照《民法通则》及有关规定要求,限你在20xx年8月日时之前,自行清除你私自占用国有土地种植的农作物(自行清除给予适当劳务补偿)。
逾期将强行清除,不予任何补偿,后果自负。
梁园区城区内河水系综合治理指挥部.......................................................................................................限期清除通知书:你在国有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因河道治理,按照《民法通则》及有关规定要求,限你在20xx年8月日时之前,自行清除你私自占用国有土地种植的农作物(自行清除给予适当劳务补偿)。
逾期将强行清除,不予任何补偿,后果自负。
梁园区城区内河水系综合治理指挥部关于限期治理通知书范文2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你,因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动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该建设工程属违章违法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天内将该违法建筑自行拆除。
逾期不拆除,我镇政府将组织力量对该违法建设依法强行拆除,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概由你承担。
特此通知!送达人:接收人: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人民政府二O 一一年月日限期拆除通知书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你,因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动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该建设工程属违章违法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天内将该违法建筑自行拆除。
逾期不拆除,我局将组织力量对该违法建设依法强行拆除,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概由你承担。
特此通知!送达人:接收人: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人民政府二O 一一年月日关于限期治理通知书范文3当事人:你未经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非法从事经营,这一行为污染周围环境的同时,严重影响城市容貌。
限期治理管理制度
限期治理管理制度限期治理管理制度是一种针对特定问题的行动计划,旨在明确问题的性质、限期、责任人和解决方案,并通过有效的管理手段确保问题按时得到解决。
这种制度通常在短期内实施,以解决一些紧急的、重要的、有关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问题,比如整治市容环境、打击违法犯罪、治理环境污染等。
本文将分别从制度的必要性、实施原则、管理步骤、效果评估等方面对限期治理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一、制度的必要性1. 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通过限期治理,可以明确问题的性质,否则会有漫无目的的审议和商讨,浪费大量时间和精力;限期治理可以保证有时间节点的限制,迅速地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得治理方案得以顺利实施。
2. 提高责任心和担当精神。
通过限期治理,可以明确问题的负责人,为他们承担责任提供明确的基础。
在限定时间范围内,特别是当出现拖延等情况时,治理方案执行者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加强社会监督和内部管理。
通过限期治理,公众可以参与其中,监督治理方案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并对治理方案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同时,治理方案承担者也会遭到领导的严格监督,以确保方案的实施质量和时间限制。
二、实施原则1. 立足法律法规,遵循程序。
治理方案的实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明确的程序进行。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是保证治理方案科学合理、有效的前提条件。
2. 突出问题导向,因地制宜。
治理方案必须从具体问题出发,针对问题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不同地区、不同问题与情况需要有不同的治理方案,应因地制宜、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3. 突出效果导向,注重实际效果。
治理方案的执行和实践应以达到实施效果为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对方案进行调整。
4. 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
治理方案的实施必须形成多方面的合力,注重各方面的沟通协作,确保问题的解决所涉及的各方面的利益得到充分的考虑和保障。
三、管理步骤1. 识别问题,明确问题性质和范围。
第一步是识别问题,核实并明确问题的性质和范围。
只有了解了问题的性质和范围,才能确立治理方案。
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08•【文号】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6月11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九年七月八日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定程序第三章执行与督察第四章解除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督促排污单位在限期内治理现有污染源,纠正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的状况,推动水污染物工程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限期治理:(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标”);(二)排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总量”)。
第三条【不适用情形】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不适用限期治理:(一)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罚。
(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罚。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四)违法采用国家强制淘汰的造成严重水污染的设备或者工艺,情节严重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处罚。
工地限期治理整改函范文
工地限期治理整改函范文
致 xxx 工地负责人:
根据相关规定,我单位对贵公司位于xxx的工地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xxx。
为确保施工安全、保护环境,现要求贵公司限期进行整改,具体要求如下:
1. 对存在的xxx问题,立即停止该项工作,并采取措施保障周围居民及施工人员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2. 对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设施的行为,立即整改,确保在作业时人员能够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
3. 对于施工现场存在的环境污染行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理,保护周边环境。
4. 按要求重新评估施工方案,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减少安全隐患。
5. 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培训,确保全员了解安全操作规程。
请贵公司自收到本函起,限期3天内提交整改措施及整改计划,并于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整改完成后,请将相关整改情况及整改照片报送我单位,并接受后续的监督检查。
如有需要,我单位将提供技术支持及帮助,同时也希望贵公司积极配合,确保工地施工安全、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此致
敬礼
xxx检查人
日期:xxx
请贵公司及时整改,保障施工安全、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到位。
感谢合作。
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
拟稿人:时间: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对污染源的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限期治理是指对造成环境污染的排污单位,规定其在一定的期限内,采用有效的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使所排放的污染物达到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或规定的治理目标。
第四条对下列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一)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二)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其他必须实行限期治理的.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重点污染区域及污染源限期治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年度工作责任目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治理规划的实施。
污染源限期治理应坚持综合治理、重点支持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污染限期治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重点污染区域及污染源限期治理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查治理方案;负责对限期治理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各排污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应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本行业的污染限期治理工作.负责组织拟定并向环保部门报送本行业污染源限期治理规划和年度计划;督促、指导本行业限期治理项目的实施;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治理方案;参与限期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八条各级计划和经贸部门应将重点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改年度计划;金融部门应在信贷上予以优先安排;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资金税收方面予以支持;各级建设、土地、电力、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排污单位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前,应当严格控制其新建扩大生产规模的项目。
第九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应当责令限期治理。
环境保护之限期治理制度
环境保护之限期治理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一起人们的重视。
过度追求GDP而忽略了对环境的保护,导致环境恶化,现在最重要的是加强环境科学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措施。
限期治理制度应运而生,针对污染严重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规定其在一定期限内达到一定的排放的标准。
制度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地成就但是也存在着不足之处。
本文主要在对限期治理一般性的理论介绍的基础上围绕怎么更好的发挥该制度的作用而展开。
一、限期治理概述限期治理的概念是针对污染严重的污染企业,由法定国家机关规定一定的期限,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的一项环境保护制度。
从概念中可以看出这项制度针对的对象是严重的污染源。
在实践中这个严重污染的标准很难界定,如果依靠治理决定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话是不太合理的。
另一方面限期治理的对象是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而且要有严重污染的结果。
污染企业与最后的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实践中是很难证明,一旦不容易证明的话就很难把危害结果归因于企业之前的排污行为。
出现了严重结果再去治理,这种末端治理方式只是起到补救作用,环境的治理应该更侧重于事前的预防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环境。
限期治理制度给予了企业自有选择的空间,要求企业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最大限度的保证自身治理效率,更好的实现环境效应。
二、法律属性的探讨有的观点认为它是一种合同或者协议的性质。
认为是政府和协商的结果。
还有的学者主张限期治理是一项行政命令。
限期治理机关对于那些违反规定排污企业在给予处罚的同时要求其限期改正,之前的违法行为必须停止,采取一定的措施转到合法的轨道上来,消除违法行为的不良后果。
行政机关责令义务主体做他们应该做但以前没有做到的事;这一点就与行政处罚区分开来。
因为行政处罚则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行政惩戒。
行政处罚更侧重于惩罚性,而行政命令更侧重于纠错,目的是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实现对某个企业的污染物的达标或不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6号)
57.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6月11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九年七月八日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定程序第三章执行与督察第四章解除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督促排污单位在限期内治理现有污染源,纠正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的状况,推动水污染物工程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限期治理:(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标”);(二)排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总量”)。
第三条【不适用情形】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不适用限期治理:(一)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罚。
(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罚。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四)违法采用国家强制淘汰的造成严重水污染的设备或者工艺,情节严重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处罚。
第四条【级别管辖】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省级重点监控企业的限期治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必考知识考试题库(附答案)
法律知识考试题库(附答案)1、《环境保护法》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的限期治理,由(c )决定。
A.国务院B.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行政诉讼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D )。
A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B 经人民法院三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C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直接判决其败诉D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以下哪些情形依据《公务员法》的规定而应当执行回避?ACDA.张某为河北唐山市林业局局长,其子则担任该局纪检组长B.田某是河北省司法厅公律处副处长,其妻为该司法厅基层司科员C.刘某为邯郸市丛台区交通局局长,其儿媳担任该局会计D.王某担任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其外甥担任该局党组秘书4、以下对于土地的利用符合法律规定的是:BDA.某县政府设立一机构专门负责本县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但是县政府办公场所紧张,遂与该县某乡政府协商,将该乡某村村民集体所有的一块土地无偿划拨给该机构B.某省政府将一块国有土地无偿划拨给某海军部队用于营区建设C.某省政府将一块国有土地物产划拨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经济适用房的开发D.某省政府贯彻国家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政策,为尽快解决本省电力不足的问题,将一块国有土地无偿划拨给某水电公司修建基础设施进行水电开发5、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不包括(ACD )。
A 国家行为B 具体行政行为C 内部行政行为D 行政终局裁决行为6、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是( A )。
A.行政拘留B.罚金C.拘役D.管制7、经营者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下列商品的行为,哪些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ABCDA.销售鲜活商品B.销售有效期限将到期的商品C.销售积压商品D.因清偿债务,歇业降价销售商品8、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但尚不够( A )的违法行为。
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某些问题或情况设立特定的处理时限和目标,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相关方案并达到既定目标。
这一制度的出台主要是为了加强管理和改进工作效率。
本文就限期治理制度进行探讨。
首先,限期治理制度可以提高工作效率。
通过设置时间限制,可以迫使相关部门或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避免因时间拖延而导致工作停滞不前的情况。
在一些紧急情况下,限期治理制度更能发挥其作用,能够确保迅速采取行动,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其次,限期治理制度可以明确责任。
在实施限期治理制度时,需要明确责任地图,明确每个责任人的职责和任务,并设立奖励和惩罚机制激励相关人员的积极性。
这样可以防止问题的推诿和责任的模糊,保证相关人员的责任心和执行力。
此外,限期治理制度还可以促进协同合作。
在限期治理过程中,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协调与合作。
通过设定明确的时间节点和目标,可以强化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推动问题的解决。
同时,限期治理制度也可以提供一个统一的目标和框架,凝聚各方力量,形成合力。
然而,限期治理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对于一些复杂的问题,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和更多的资源来解决。
如果设置过短的时间限制,可能会导致问题的应对不及时、工作质量下降。
其次,限期治理制度需要科学合理地制定时间节点和目标,否则可能导致目标过高或过低,无法实现预期效果。
此外,限期治理制度的实施也需要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积极配合,如果缺乏合作和支持,制度难以落地。
综上所述,限期治理制度在管理和改进工作效率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
通过限制时间和设定目标,可以提高工作效率、明确责任、促进协同合作。
然而,限期治理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需要科学合理地制定时间节点和目标,并得到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积极配合。
在实践中需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制度,以确保限期治理制度发挥最大的作用。
国家环保局关于适用限期治理法律规定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保局关于适用限期治理法律规定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家环保局关于适用限期治理法律规定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对严重污染环境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被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你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污染大气环境的排污单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并由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办公室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无不当。
至于以“个体工商户不属于管理对象”为由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据不足。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于1987年7月21日发布的《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及第十九条,还明确规定城市烟尘控制区内所有排放烟尘的单位,包括营业性炉灶的经营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对排放烟尘的设施进行治理和严格管理,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并有权对违反该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
请你们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
国家环保局
1995年3月16日
——结束——。
限期治理制度
5.《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 修订)
第81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 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 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6.《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
第74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 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 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 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 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2)对于限期治理,2004年修订的《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2008年修订的 《水污染防治法》有哪些变化?
四、限期治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一)限期的治理范围偏窄
1.不应忽视行业或区域性治理
2.排除非公有制企业
(二)限期治理决定部门的规定凌乱,不科学
第17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 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 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对小型企 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3.《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
广义的限期治理还包括由开发活动所造成的环境 破坏方面的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责令限期改 正等。
二、限期治理制度的主要立法规定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限期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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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点:限期治理制度(一)限期治理的对象限期治理的对象包括两大类:1.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源;2.位于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的超标准排污的污染源,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指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二)限期治理制度的实施程序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府批准。
**或者省、**、直辖市人民府管辖的企业**的限期治理,由省、**、直辖市人民府决定;市、县或市、县以下人民府管辖的企业**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府决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小型企业**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在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决定。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除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罚款由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决定。
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府决定;责令**直接管辖的企业**停业、关闭的,须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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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我省环境污染项目限期治理验收工作,确保完成《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确定的所有工业污染企业必须在2000年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污染防治目标,依照环境保一、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实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同级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
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验收。
所有限期治理项目验收结果均须三、限期治理项目建成后,视不同治理方法需经一段时间的试运行。
化学法治理需经一个月以上的试运行,好氧法治理需经三个月以上的试运行,厌氧好氧法治理需经六个月以上的试运四、限期治理项目的环保设施运转效果及排污情况应由限期治理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进行竣工验收监测,如该环境监测站无条件承担,可委托其上级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
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应当按《浙江省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规定》编制五、限期治理项目试运行稳定后,限期治理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递交申请材料,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申请材料包括《浙江省环境保护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以下简称《验收申请书》)、试运行期间监测记录、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以及治六、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部门应组织有环境管理、环境监测、行业管理等专家、代表参加的验收小组。
验收小组提出验收意见,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部门以此作为批准《验收申请书》的1、限期治理项目的设计单位具有相应等级的设计资格,项目的设计方案已经有关部门或企2、环境保护设施土建、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布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3、环境保护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经负荷试车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企业满负荷生产的需要;4、外排污染物符合限期治理下达的指标要求。
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等标准设置排污口标志牌,且安装必要的污水外排监控装置。
28.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现已存在的危害环境的污源,由法定机关作出决定,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一整套措施。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限期治理的对象
目前法律规定的限期治理对象主要有两类:
一是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按规定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要限期治理。
二是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
实践中通常是根据污染物的排放是否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和危害、是否严重扰民、经济效益是否远小于环境危害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有条件治理而不治理等情况,来考虑是否属于严重污染。
2.限期治理的决定权
按照法律规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中央或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3.限期治理的目标和期限
限期自理的目标,就是限期自理要达到的结果。
一般情况下是浓度目标,即通过限期治理使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达到一定的排放标准。
限期治理的期限由决定限期治理的机关根据污染源的具体情况、治理的难度、治理能力等因素来合理确定。
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环境重点区域大气综合整治项目限期治理任务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环境重点区域大气综合整治项目限期治理任务的通知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环境重点区域大气综合整治项目限期治理任务的通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邯郸市环境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2012〕76号)要求,我市确定在邯郸县、复兴区、磁县、涉县、峰峰矿区和武安市等范围内的8个环境重点区域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整治,这是今年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是硬任务、重头戏。
按照综合整治标准要求,根据有关县(市、区)排查摸底情况,市政府确定了87家工业企业150项限期治理项目,总投资约18亿元,重点是料场、成品场等细粉、细颗粒物质堆积场的限期治理项目,确保达到仓化、棚化、硬化、净化、绿化目标(即封闭进仓化、围挡加棚化、进出路硬化、场地洁净化、空闲地绿化),进一步治理环境重点区域内近10万亩原料、渣场扬尘和无组织排放污染源。
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一、加强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安排,协调联动,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有关县(市、区)要参照本通知确定本辖区重点企业及重点治理工程,将工程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市环境保护局。
二、落实责任。
各重点项目单位要切实承担起污染治理责任,抓紧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推动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要制定方案,明确任务,压死责任,抓好落实,确保项目早日建成并发挥作用。
三、严格考核。
市委、市政府将大气综合整治重点项目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落实奖惩。
济源方升铅污染化学限期治理技术方案
第一章综述1.1企业基本情况济源市方升化学有限公司位于济源市轵城镇,创立于2003年,由济源市金马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南豫港(济源)焦化有限公司共同持股,固定资产22651万元,主要经营聚氯乙烯、离子膜烧碱、氯乙酸、甘氨酸等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企业年产4万吨离子膜烧碱、5万吨PVC树脂项目工程已经建成投产,并于2006年4月通过河南省环境保护局组织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为充分利用一期工程副产品液氯,降低液氯储运过程潜在的环境风险,拉长产业链,公司建设了年产2万吨氯乙酸、配套1万吨甘氨酸技术改造项目,该项目于2011年7月通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根据氯碱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汞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公司投资1276万元在项目厂区内建设了含汞废盐酸深度脱吸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经通过济源市环境保护局评审(批复文件尚在办理期间),目前正在实施中。
济源市方升化学有限公司项目组成情况见表1-1。
1.2 本次限期治理提出的背景及意义1.2.1 项目背景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长期积累的重金属污染问题逐渐显露,对自然生态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成威胁,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
减少汞污染已成为当前我国在改善和环境保护方面的一大关注点。
人类活动造成水体汞污染,主要来自氯碱、塑料、电池、电子等工业排放的废水。
近几年来,我国环境保护部门加强了对汞的生产、使用、进口、出口及加工的管理,汞矿开发受到严格限制。
同时,我国大力发展洁净煤技术和新能源产业,因煤矿燃烧造成的汞污染也有所下降。
此外,我国已开始逐步建立汞污染监测系统,加强污染监控。
2009年11月,国务院转发了环境保护部、国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9〕61号),要求以重点区域污染源防治为主要内容,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期实施的原则,组织编制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2011年2月9日,国务院以国函〔2011〕13号正式批复全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颁布实施,要求各地区结合实际,开展好本辖区的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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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限期治理制度的完善摘要限期治理,是指对污染严重的污染源,由法定国家机关依法限定责任人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并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行政行为。
限期治理对于治理控制环境污染、改善我国环境资源质量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这种行政行为在中国的制度化过程漫长而艰难,能够适应当前我国环境问题的制度必须完整细致。
在实践过程中,这一制度也暴露出一定程度的漏洞和缺陷,同时也证明此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
鉴于此,有必要在实践和理论的层面上对该制度进行分析和探讨,从防堵现实漏洞的具体对策出发,对规范被管理者行为及管理者自身建设等多方面展开论证,完善此制度。
关键词:限期治理缺陷漏洞完善前言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是现代社会普遍思考的一个问题,两者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一方面,经济发展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须,但在这其中,如果对于经济发展的决策和管理不当,就会带来环境问题,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然而另一方面,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物质财富又为我们保护和改善环境提供了物质保障,增强了解决环境问题的能力,而环境问题的解决,又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了条件。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先后颁布了20多个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在这其中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征收排污费、限期治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等一系列制度,对我国环境保护事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些基本制度作为环境管理制度的法律化,是环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环境污染的防治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本文着重研究限期治理制度,将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融入到对此制度的研究中,以此来分析我国现阶段环境问题的新情况,此制度如何进行自身的制度创新,如何进行完善,是否有新的制度来应对新的问题,以及这些制度之间如何进行协调配合等。
一限期治理制度的概念及其发展限期治理制度是对现已存在的污染依法限定期限治理的一系列措施的总称。
在我国,最先实行的是污染点源的限期治理,近年来发展到了对行业、单位及区域环境的限期治理,它是减轻或消除现有的污染源和污染严重的项目、单位、区域环境,治理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资源质量状况的一项环境法律制度,也是我国环境资源管理中所采用的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之一。
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提出了限期治理的概念。
但在我国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确定限期治理制度是在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
目前,《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污染防治法律对限期治理制度有着明确的规定。
在限期治理制度确立以后,国家通过对一系列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取得了一定的环境保护效果,同时也表明了限期治理制度是一项基本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管理制度。
二限期治理制度的内容(一)限期治理的目标和期限限期治理的目标是指通过治理措施来达到环境标准。
在不同的环境污染中有着不同的治理目标。
对于污染源的治理,其目标是达到一定的排污标准;针对行业污染源和区域污染的的限期治理,便要求逐步使所有污染源都达标排放;达到适用于该地区的环境质量标准。
当然,达到这些标准是有一定的期限要求的,法律规定,可根据不同的污染情况将限期治理的期限定为1至3年,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二)限期治理的对象和决定权我国《环境保护法》将限期治理的对象进行了宏观的规定,《环境保护法》作为上位法,因此各个下位法在此法的基础上对不同的防治区域做了较详细的规定。
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
综和几部法律,我们将限期治理的对象概括为如下几类:(1)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
(2)超标排污的污染源。
(3)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的和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的。
关于限期治理制度的决定权,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中我们可知,限期治理制度的决定权主要由人民政府行使,尽管随着法律的发展和完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提出意见,但终究的实权还是在政府手里。
三我国限期治理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限期治理制度是我国对已有污染源进行治理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基本法律制度,在治理控制环境污染、改善我国环境资源质量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建立于计划经济时代和经济体制转轨期的限期治理制度的缺陷也日益凸显出来,在环境执法实际的操作中存在着诸多缺陷,严重影响了该制度作用的发挥。
(一)限期治理制度还存在一定计划经济的色彩我国现在已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时期,但现阶段的限期治理制度还是制定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制度,还存在着计划经济的色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非公有制企业无法纳入限期治理制度所调控的范围《环境保护法》第29条明确规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市、县或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知道,人民政府对其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有权作出限期治理的决定。
政府直接管企业的这种做法是适合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我国国情,但在21世纪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却是大有出入的。
我国现阶段存在的非公有制企业已经有很多,若这些企业造成污染环境污染,因为不属于相关政府所管辖,所以似乎就不能通过限期治理制度来进行治理,那如何控制这些企业的污染就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
2、限期治理制度的决定权主要交由政府行使,不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就目前的《环境保护法》来看,限期治理的决定权是归属于政府的,而环境保护工作部门的权限仅限于提出限期治理的意见,这样的规定十分不利于环保工作的开展,具有一定的不科学性和不妥当性。
首先,政府不能经常监督、监测污染源,也不能及时有效的对污染严重以及群众迫切要求治理的企业去下达限期治理的决定,而是根据环保部门的建议或群众的举报反映,在每年、甚至更长的时间集中下达限期治理的名单。
这样必然对限期治理制度本身的有效性产生巨大影响,不能满足群众的需求及环境的需求。
其次,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往往比较重视企业的利益,忽视环境的效益。
由于政府对国计民生的重视要远高于对环境的重视,从而会迟迟不作出限期治理的决定,这样势必会使那些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因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理从而危害环境。
而且这种做法很容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
最后,限期治理制度的决定权在政府手里也会对限期治理的效率产生影响。
因为企业有大有小,而不分大小都由政府去决定势必会造成效率的低下和治理资源的浪费,使一些小设施的治理变得复杂,在无形中也增加了治理成本,同样也增加了执法机关的执行程序,造成执法资源和行政资源的浪费。
(二)立法不统一我国环境法上位法和下位法对限期治理决定权的归属规定较为矛盾和混乱,《环境保护法》将限期治理决定权交给了各级人民政府,而在其他的环保单行法中则有着不同的规定。
如在《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就规定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海洋环境保护法》则很模糊笼统规定限期治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新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则规定限期治理的决定权由国务院规定。
但迄今为止,这些规定并未详细制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都规定限期治理的决定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
可见环境基本法和单行法在对限期治理的规定上不统一会使得限期治理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种种困难,容易造成执法难。
对不同企业出现的相同问题会出现执行结果的不统一,造成执法者和治理者的矛盾。
(三)法律规定笼统模糊1、限期治理制度中的“严重污染”规定模糊限期治理基本的治理对象就是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但何为严重污染法律并没有详细明确的规定,这给实际的执法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难,甚至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
2、限期治理制度规定的“超标”和“超总量”规定不明确。
环境法律中规定的限期治理的对象中有超标或者超总量的企业,但是超标超总量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是限期治理适用于何种情形法律并未明确。
因此在实践中,执法部门经常按照主管意愿任意自由裁量,致使执法的质量和效果大打折扣。
(四)制度设计不科学限期治理制度在《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都规定限期治理先限产限排,再停产整治再到关闭,这样重复的法律规定造成了立法资源的浪费。
并且在制度的设计上不科学,存在漏洞,在实践中被污染者所利用。
(五)信息不公开解决中国严峻环境问题的最终动力来自于公众。
环境执法的困境同样有赖于公众的深度参与。
而环境信息公开则是实现公众参与的前提与基础。
如《水污染防治法》没有规定限期治理的信息公开义务,2008年原环保总局颁布实施《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也没有明确限期治理等环境执法信息作为环保部门应当公开的内容。
人民群众是社会的参与者和监督者,环境的污染监督也应该有人民群众的参与监督,而信息不公开,人民群众对自己生活的环境不了解,不知情,无法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中来,那么监督从何谈起?四关于完善我国限期治理制度的若干建议限期治理制度在治理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充分体现了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国家环境保护职责,完善限期治理制度是可行且必要的。
(一)扩大限期治理的对象,并限制政府对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扩大限期治理的对象,将限期治理的决定权完全的下放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首先,这样有利于行政资源的节约。
监管污染源原本就是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内的事,并且,环保部门拥有专业的检测仪器和设备,具备审查能力。
如果限期治理决定权能够完全交由环境行政保护部门,不仅能够节约行政资源成本,还能够提高限期治理制度的行政效率。
其次,环境法规定,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逾期未能完成限期治理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处以罚款,这就证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相对人有行政处罚的权利,但是却没有限期治理的决定权,这显然是矛盾的。
最后,在经济利益和环境保护之间,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于职责的要求,应当能作出更符合现实污染状况的决定。
此完善措施不但有利于环境执法行为,增强监管能力,还能为环境保护提供更加完备的法律保障,解决环境执法权分散,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保护的阻碍和影响。
(二)完善统一法律中的决定权“协调原则”是环境法立法的基本原则,从此原则来看,限期治理的决定权是可以完全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行使的,当初在将限期治理决定权交由政府时主要是考虑地方政府在作限期治理决定时会考虑地方社会和经济状况,担心环保部门只考虑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