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能源审计暂行办法》
企业能源审计实施办法
企业能源审计实施办法第1章总则第1条为促进企业能源审计工作的开展,规范企业能源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能源审计,是指由审计单位或企业自己依据国家节能法规和《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17166)等相关标准,对企业(包括其他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的物理过程及财务过程进行检验测试、核查和分析评价。
第3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用能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用能部门。
第4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负责管理全国的企业能源审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能源审计工作。
第5条企业能源审计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国家监管能源审计与企业自主能源审计相结合,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2章企业能源审计的类型第6条企业能源审计类型分为国家监管能源审计和企业自主能源审计。
第7国家发改委或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对重点耗能企业用能情况定期进行监管,为国家监管能源审计;国家发改委或地方条节能主管部门,也可针对用能单位的某种能源或某种设备、工艺等进行专项能源审计。
第8条重点耗能企业名单由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内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第9条企业自愿依据国家节能法规和《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17166)等相关国家标准进行的能源审计,为自主能源审计。
国家鼓励企业实行自主能源审计,制订定期审计计划,并按照审计结果,制定节能规划方案,促进企业合理、节能、安全使用能源。
第3章企业能源审计的实施第10条当前企业能源审计以自主能源审计为主。
必要时,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地方节能主管部门组织监管能源审计,并将计划下达给被审计企业。
最新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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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根据《 * 节约能源法》、《 *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公共机构的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及能源资源利用状况进行检验、核查和技术、经济分析评价,提出改进用能方式或提高用能效率建议和意见的行为。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可由公共机构自行或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或由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应当坚持“全面客观、突出重点、量化细化、安全保密”原则。
第四条 *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推进全国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推进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推进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能源审计工作内容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工作计划,并与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用能标准制定等工作相衔接。
第六条年能源消费量达5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200万千瓦时以上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每5年应开展一次能源审计,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级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一)年能源消费总量占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比重排前10%的;(二)与上一年度相比年度能源消费量增长超过20%的;(三)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四)其他有必要实施能源审计情况的。
最新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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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根据《 * 节约能源法》、《 *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公共机构的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及能源资源利用状况进行检验、核查和技术、经济分析评价,提出改进用能方式或提高用能效率建议和意见的行为。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可由公共机构自行或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或由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应当坚持“全面客观、突出重点、量化细化、安全保密”原则。
第四条 *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推进全国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推进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推进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能源审计工作内容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工作计划,并与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用能标准制定等工作相衔接。
第六条年能源消费量达5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200万千瓦时以上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每5年应开展一次能源审计,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级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一)年能源消费总量占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比重排前10%的;(二)与上一年度相比年度能源消费量增长超过20%的;(三)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四)其他有必要实施能源审计情况的。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全面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的通知-甘政发[2010]4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全面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全面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的通知(甘政发[2010]4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国务院、省政府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十一五”目标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增强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近年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大力淘汰落后产能,着力强化监督考核,节能降耗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十一五”前4年单位GDP(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6.91%,完成总任务的82.99%;14户国家千家重点用能企业累计节能量194.97万吨标准煤,占国家下达任务211.72万吨的98.35%。
但必须清醒认识到,随着经济企稳向好,工业用电和火力发电量大幅增加,今年一季度全社会用电量同比增长29.06%,其中工业用电量增长35.25%,增幅在全国列第8位;全省178户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耗能总量723.58万吨标准煤,比上年同期增长11.34%。
同时,重点用能企业持续节能空间缩小,节能降耗工作基础仍不稳固。
目前,14户国家千家重点用能企业“十一五”重大节能项目大部分已经完成,依靠管理大幅度节能的空间变小,一些高耗能行业、企业还存在着进一步扩张势头,尚未建立健全符合市场要求的激励约束机制。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举办能源管理师、能源审计师和节能评估师(中 高级)培训班的补充通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举办能源管理师、能源审计师和节能评估
师(中高级)培训班的补充通知
正文:
----------------------------------------------------------------------------------------------------------------------------------------------------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举办能源管理师、能源审计师和节能评估师(中/高级)培训班的补充通知各市、州工信委,有关单位:
根据省工信委的《关于举办能源管理师、能源审计师和节能评估师(中/高级)培训班的预通知》,你单位所报参加本次培训的人员已正式编入培训班学员名单。
现将培训班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和地点
2012年12月14日(星期五)报到,15-17日授课,18日考试。
地点:兰州市华联宾馆。
(在兰州市火车站对面,地址:兰州市天水路7-9号)宾馆总机电话:************。
二、有关要求
(一)培训费2900元/每门(需缴纳现金);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二)参加培训学员须持以下资料及物品: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1份/门;
2、最高学历毕业证复印件1份/门,报名时需交验;
3、2寸同底彩色照片2张/门。
注意:学员按照报考科目门数确定携带以上资料份数。
(三)请各单位及时调整好参训人员工作,确保报名人员按时参加培训。
联系人:省工信委循环经济处武春云************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年11月29日
——结束——。
企业能源审计实施办法
企业能源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企业能源审计工作的开展,规范企业能源审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能源审计,是指由企业自己或审计单位依据国家节能法规和相关标准,对企业(包括其他用能单位)使用能源的物理过程及财务过程进行统计、检测、核查、分析和评价,并制定节能整改方案的活动。
国家标准《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 T17166)是进行企业能源审计的技术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用能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用能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负责管理全国的企业能源审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管辖区内的企业能源审计工作。
第五条企业能源审计应当遵循国家监管能源审计与企业自主能源审计相结合,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企业能源审计的类型第六条企业能源审计类型分为国家监管能源审计和企业自主能源审计。
第七条国家发改委或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对重点用能企业用能情况进行监管,开展国家监管能源审计;国家发改委或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也可针对用能单位的某种能源或主要用能设备和工艺等进行专项能源审计。
第八条实施能源审计的重点用能企业名单由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统计局公布。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内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实施能源审计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第九条企业自愿依据国家节能法规和《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17166)等相关国家标准进行企业自主能源审计。
国家鼓励企业实行自主能源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制定节能规划方案,促进企业合理、节约、安全使用能源。
第三章企业能源审计的实施第十条非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以企业自主能源审计为主。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三五”节能和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三五”节能和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28•【字号】甘政办发〔2016〕115号•【施行日期】2016.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应对气候变化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三五”节能和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11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十三五”节能和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28日甘肃省“十三五”节能和应对气候变化规划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发展基础和环境一、发展基础“十二五”期间,我省围绕完成能耗强度和碳排放强度约束性指标,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施重点节能工程,控制各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提高了能源利用效率,以能源消费年均5.23%的增速支撑了地区生产总值年均10.55%的增长,促进了全省经济提质增效,提高了工业、农林等重点领域和生态脆弱地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节能和应对气候变化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十二五”节能降碳目标超额完成。
2015年,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为1.1吨标煤/万元,5年累计下降21.82%,超额完成了国家下达的“十二五”期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15%的目标任务。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10年降低20%以上,超额完成了国家下达的“十二五”期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16%的目标任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审核指南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审核指南的通知来源:国家发改委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收录时间: 2008年11月25日颁布时间: 2006年12月06日| 字号: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根据《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为指导千家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和编制节能规划,并规范相关审核工作,现将《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审核指南》和《企业节能规划审核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在审核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一、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审核指南二、企业节能规划审核指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二○○六年十二月六日主题词:能源审计节能规划审核通知附件一: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审核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千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提交的能源审计报告的审核工作。
二、审核要求和程序(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主管部门要根据《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和“千家企业节能工作会议”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企业能源审计报告的审核工作,并在2007年3月底之前将审核情况汇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
在审核过程中,要认真核实企业提交的所有资料,避免弄虚作假和走过场。
审核工作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组开展审核工作,并以规范的专家组工作规则开展审核。
专家组成员不应来自本辖区内的千家企业。
专家组名单应上网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三)在审核过程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组对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每次抽查的比例不低于审核企业总数的10%。
能源审计实地抽查可与节能规划实地抽查合并进行。
(四)如企业能源审计报告未通过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主管部门应将详细的问题描述和修改意见尽快通知相关企业,以便于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能够再次提交修改后的能源审计报告。
能源部关于印发《驻能源部审计局同电力企业事业单位审计工作关系
能源部关于印发《驻能源部审计局同电力企业事业单位审计
工作关系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审计
【发文字号】能源审计[1989]121号
【发布部门】能源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9.02.14
【实施日期】1989.0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能源部关于印发《驻能源部审计局同电力企业
事业单位审计工作关系的规定》的通知
(1989年2月14日能源审计[1989]121号)
遵照部领导的指示,为理顺部与电力企事业单位审计工作的关系,拟订了《驻能源部审计局同电力企事业单位单计工作关系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告部审计局。
驻能源部审计局是审计署派出机构,受审计署和能源部双重领导,行使政府审计和部门审计的职能。
在审计监督上,同电力企事业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在内审业务工作上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为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理顺关系,明确职责,驻部审计局同电力企事业单位在内审工作上采取“统一组织,分级指导”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的积
极性。
为此,遵照部领导指示,对驻能源部审计局同电力企事业单位审计工作关系暂。
企业能源审计方法及有关要求
企业能源审计方法及有关要求引言能源管理在当今社会中变得越来越重要。
随着能源资源的稀缺和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企业开始重视能源的有效利用以及减少能源浪费。
能源审计作为评估和优化企业能源使用的重要工具,在企业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本文将介绍企业能源审计的定义、目的以及常用的审计方法,并介绍一些有关能源审计的相关要求。
1. 企业能源审计的定义企业能源审计是指对企业能源使用情况和能源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系统和科学的评估和分析,以确定能源使用效率和能源管理的现状,并提出改进措施的过程。
通过能源审计,企业可以了解能源的使用状况,寻找能源浪费和能源效率低下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节能措施,从而提高企业的能源使用效率和降低能源消耗。
2. 企业能源审计的目的企业能源审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企业提供有关能源使用和能源管理情况的全面和准确的信息,以及帮助企业制定能源节约和管理的有效措施。
具体而言,企业能源审计的目的如下:•确定能源使用的现状和问题:通过能源审计,企业可以了解能源使用的情况,包括能源的消耗量、能源的使用效率等。
同时,能源审计也可以发现能源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如能源浪费和能源效率低下等。
•寻找节能的潜力和方向:通过能源审计,企业可以识别节能的潜力和方向,找到能源浪费的症结所在,并确定相应的节能措施,从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
•制定有效的节能措施:企业能源审计不仅可以发现能源问题,还可以帮助企业制定相应的节能措施。
通过分析能源使用的数据和情况,企业可以确定合适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方法,制定有效的节能措施,以实现能源的节约和管理。
3. 常用的企业能源审计方法3.1 能源数据收集和分析能源数据收集和分析是企业能源审计的基础工作。
通过收集和分析能源使用的数据,可以了解能源的消耗情况以及能源的使用效率。
数据收集可以通过现场观察、设备监测、设备记录等方式进行。
而数据分析则需要借助统计分析和数据建模的方法,从数据中提取有用的信息。
3.2 能源系统评估能源系统评估是企业能源审计的重要环节。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和能源审计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和能源审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5•【字号】甘政办发[2010]83号•【施行日期】201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和能源审计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8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7〕245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掌握全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情况,推动节能管理工作,现就全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和能源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能耗统计和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形式与职责。
建筑能耗统计是指对建筑在使用过程中所消耗能源的统计。
建筑能源审计是指受政府主管部门或业主的委托,由专业能源审计人员对建筑的部分或全部能源活动进行检查、诊断、审核,对能源利用的合理性作出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以增强政府对建筑用能活动的监控能力和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是指对此类建筑开展能耗统计、能源审计的活动。
我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及监测平台建设工作分省、市州两级组织实施。
省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监测平台建设工作,并委托有资格的机构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审计。
省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受省建设厅的委托,为甘肃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的技术依托单位及省级监测平台建设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对能耗统计数据的核查、分类、汇总和样本建筑的审计,省级监测平台的建设及统计、审计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甘肃省内部审计试行办法
甘肃省内部审计试行办法【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7【实施日期】2009.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甘肃省内部审计试行办法》已经2009年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守盛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甘肃省内部审计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维护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一)使用、管理财政拨款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社会公共基金(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二)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三)国有、国有控股或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四)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五)上市公司;(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其他单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权力机构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保持内部审计人员相对稳定,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17]9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1.22【实施日期】2017.0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2日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工作,促进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和《甘肃省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甘政发〔2016〕8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项目节能情况,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并编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以及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的行为。
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的决定(2004)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的决定(200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4.06.04
•【字号】
•【施行日期】2004.06.04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省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节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其所属的省节能监察中心负责节能方面的日常监察工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节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
二、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申请节能产品认证,应当经省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向国家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申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
改,重新公布。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省统计局关于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08]4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省统计局关于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省统计局关于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08]4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经委、省统计局关于《甘肃省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甘肃省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和《甘肃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六月十二日甘肃省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甘肃省统计局、甘肃省经济委员会)为了建立统一、全面、系统的全省能耗统计指标体系,为节能考核提供基础依据,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6〕71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根据全省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方法,以能源消费统计为主体,能源生产和流通统计为补充,建立健全能源统计调查制度。
以经济普查为基础,根据国民经济各行业的能耗特点,建立健全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二、工作要求(一)根据全省能源统计工作实际,结合能源消费总量核算过程中的主要总量,逐步建立和完善能源统计制度。
(二)各级政府部门、协会、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尽快建立有关能源统计制度,做好各项能源指标统计。
(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第一批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第一批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1.12.15•【字号】甘发改环资[2011]2274号•【施行日期】201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第一批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的通知(甘发改环资〔2011〕2274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质监局: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32号)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建〔2011〕82号)要求,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甘肃省节能量审核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甘发改环资〔2011〕1025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组织专家对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质监局和有关部门推荐上报的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了评审,现将通过评审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做好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节能量审核机构接受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委托,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独立开展现场审核工作,并对现场审核过程和出具的审核报告承担全部责任,审核费用按有关规定支付。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将对节能量审核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将取消其节能量审核资格。
附件: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第一批)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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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能源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能管理,规范能源审计,促进节能降耗,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审计,是指用能单位或用能单位委托的能源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的节能法规和标准,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统计分析、检验测试、诊断评价并提出节能改造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能源审计工作。
第四条省经济委员会负责全省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省节能监察中心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各市州经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二章能源审计对象和内容第五条能源审计的对象为用能单位。
第六条能源审计实行自愿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用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强制性能源审计:(一)能源利用过程中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行为的;(二)单位产品能耗超过限额的;(三)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期满,需要确认是否达到整改要求的;(四)主要耗能设备和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五)未按时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六)国家和省上规定必须进行能源审计的。
第七条强制性能源审计的用能单位,由企业所在市州经委在每年1月底前提出名单并上报省经委,由省经委审核公布,同时制定能源审计的年度工作安排计划。
列入强制性能源审计用能单位名单的企业,每三年应当进行一次能源审计。
第八条能源审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概况(含能源管理概况、用能管理概况及能源流程);(二)企业的能源计量及能源利用统计状况;(三)主要用能设备运行效率测试与计算分析;(四)企业能源消费指标计算分析;(五)重点工艺能耗指标与单位产品能耗指标计算分析;(六)产值能耗指标与能源成本指标计算分析;(七)节能量计算;(八)节能效果评价与考核指标计算分析;(九)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经济效益评价;(十)企业合理用能的建议与意见。
第三章能源审计实施第九条自愿开展能源审计的用能单位,可以自行开展能源审计,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能源审计。
第十条强制性能源审计的用能单位,由能源审计机构根据省经委每年制定的能源审计工作安排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能源审计机构应于实施能源审计的前10日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用能单位审计的时间、内容以及需要用能单位配合的事项。
用能单位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积极配合能源审计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能源审计机构在能源审计过程中,可以查阅用能单位能源利用和财务方面的有关资料,用能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第十三条能源审计机构应当为用能单位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四条能源审计工作完成后,能源审计机构应当将能源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省或市州经委审核,同时送接受审计的用能单位。
能源审计机构编制的能源审计报告,应当包括规定的内容。
第十五条能源审计费用由被审计的用能单位承担,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
企业能源审计的费用,可进入成本。
第四章能源审计机构第十六条能源审计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四名以上熟悉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能源相关专业知识及节能工作经验,经培训考核取得能源审计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三)具有一名以上熟悉经济管理的工作人员;(四)国家和省上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能源审计过程中对主要用能设备运行效率的测试,应由能源审计机构委托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具有节能测试资格的单位进行。
第十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拟从事能源审计的单位,向所在地市州经委提出申请,经市州经委审核上报省经委,经考核合格并获得甘肃省能源审计单位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能源审计工作。
能源审计资质证书每两年复审一次。
第十九条能源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能源审计资格,收回资质证书:(一)不按标准和规范进行能源审计的;(二)在能源审计过程中弄虚作假,编造能源审计报告的;(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四)泄露接受审计单位商业和技术秘密的。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甘肃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山东省能源审计暂行办法山东省能源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节能管理,促进节能降耗,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审计,是指能源审计机构依据节能法规和标准,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的检验、核查和分析评价。
第三条省、市经贸委(包括有关市经委、发改委,下同)负责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制订能源审计计划。
第四条省、市经贸委考核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能源审计。
第二章能源审计内容和范围第五条重点用能单位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能源审计。
第六条能源审计包括下列内容:(一)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状况;(二)用能单位的用能概况和能源流程;(三)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及统计状况;(四)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费指标计算分析;(五)用能设备运行效率计算分析;(六)产品综合能源消耗和产值能耗指标计算分析;(七)能源成本指标计算分析;(八)节能量计算;(九)节能技改项目的财务和经济分析。
第七条用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专项能源审计。
(一)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能耗限额的;(二)能源利用过程中违反节能法律、法规,未达到节能标准的;(三)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期满,需要确认是否达到整改要求的;(四)因技术改造等原因,其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三章能源审计的实施第八条能源审计机构根据省、市经贸委下达的能源审计计划实施能源审计工作。
能源审计机构应于实施能源审计前10日告知用能单位审计的时间、内容以及需要用能单位配合的事项。
用能单位应按要求做好准备,积极配合能源审计机构开展工作。
第九条能源审计机构按照省经贸委审定的能源审计手册进行能源审计。
第十条能源审计完成后,能源审计机构应将能源审计报告报送省或市经贸委审核,并同时送接受审计的用能单位。
第十一条依据省市经贸委计划进行的能源审计,有条件的可给予能源审计机构适当的资金补助。
第四章能源审计机构第十二条能源审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节能检验测试技术条件并通过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三)有四名以上熟悉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能源相关专业知识及节能工作经验,经培训考核取得能源审计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四)经省经贸委考核认可,并获得山东省能源审计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拟从事能源审计的单位,可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颁发能源审计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每两年复审一次。
第十四条能源审计机构在能源审计过程中,可以查阅用能单位能源利用和财务有关原始资料,用能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能源审计机构应为用能单位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五条能源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能源审计资格,收回资质证书。
(一)不按照标准、规范进行能源审计的;(二)弄虚作假,编造能源审计报告的;(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四)泄露接受审计单位商业和技术秘密的。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能源审计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能源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节能管理,促进节能降耗,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审计,是指由审计机构或企业依据国家节能法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审核指南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6〕2816号),以及《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17166-1997)等相关标准,对企业能源利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的检验测试、核查和分析评价。
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经委)负责管理全区工业企业能源审计工作。
各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的能源审计工作。
第四条企业能源审计要坚持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主能源审计与行政部门监管能源审计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五条自治区经委和市经委考核的重点耗能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能源审计。
第二章企业能源审计的类型第六条企业能源审计类型分为企业自主能源审计和行政部门监管能源审计。
第七条自治区经委、市经委分别制定本级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实施计划,对重点耗能企业用能情况定期进行监管,称为行政部门监管能源审计。
自治区经委或市经委,也可针对企业的某种能源利用状况或某种工艺、设备等,委托能源审计机构进行专项能源审计。
第八条全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的名单由自治区经委会同自治区统计局定期公布。
市经委会同市统计局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名单,并报自治区经委备案。
第九条企业自愿依据国家节能法规和相关标准开展的能源审计,称为自主能源审计。
自治区鼓励企业开展自主能源审计,制订定期审计计划,并按照审计结果,制定节能规划方案,促进企业合理、安全使用能源。
第三章能源审计内容第十条能源审计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概况(含能源管理概况、用能管理概况及能源流程);(二)企业的能源计量及统计状况;(三)主要用能设备运行效率监测分析;(四)企业能源消耗指标计算分析;(五)重点工艺能耗指标与单位产品能耗指标计算分析;(六)产值能耗指标与能源成本指标计算分析;(七)节能效果与考核指标计算分析;(八)影响能源消耗变化因素的分析;(九)节能技术改进项目的经济效益评价;(十)企业合理用能的建议与意见。
第四章能源审计的实施第十一条自治区经委或市经委制定本级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实施计划,并将计划下达到被审计企业。
重点耗能企业应实行年度能源审计的制度。
自治区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审计实施监管。
第十二条被审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实施能源审计并编制能源审计报告。
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应有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以确保报告内容的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企业能源审计可以自行审计,也可以由企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能源审计机构进行能源审计。
第十四条能源审计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必须具有节能检验测试技术条件并通过质检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具备为企业能源审计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务的工作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受委托的专业能源审计机构根据委托方要求编制具体的能源审计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包括能源审计的目的、要求、内容、方式、时间以及人员安排等。
第十六条能源审计工作结束后,受委托的能源审计机构按照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向委托方提交能源审计报告。
由被审核企业上报市经委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能源审计完成后,自治区级重点耗能企业应将能源审计报告经所在市经委初审后报送自治区经委审核;市级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审计报告送所在市经委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