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工公约的数目
国际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 ILO No.182
既 要 关 注免
费基 础 教 育 的 重 要性
,
又 要关 注 需要 使
,
有 关 儿 童 脱 离所 有 此 类 工 作 以 及 为 其 康
复 和 社会融 洽 提 供 援 助
鳃 撇籍 粼
凡 批 准 本 公约 的 会 员 国 应 立 即 采 取
还 要同时解 决
其 家 庭需 要 问 题 动 的 决议
,
,
9 并 忆 及 1 % 年 第8 届 3
的 详细 情况
,
本 公 约应 仅 对 其批准书 已 经 国 际
。
按照 《 联合 国宪 章》 第 10 2
。
劳工 局 长登 记 的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会 员 国 有
约 束力
2
、
条 的规 定
,
送请联合 国 秘 书 长 进 行 登 记
本 公 约 自两 个 会 员国 的 批 准 书 已
秘麟 悬 矍纂羹 撰
员国时
,
黔鬓 夔 鬃 馨绷漾
本 公 约 的 正式批 准 书 应 送 请 国 际 劳
工 局 长 登记
。
应 提请 本 组 织 各 会 员 国 注 意 本
。
公 约 开始 生 效 的 日 期
绒耀瀚黝瓣羹
国 际 劳 工 局 长 应 将 他 按 照 以 上 各条
绷羹 器慧撼戮
1
、
规定 所 登 记 的 一 切批 准 书 和 解 约 通 知 书
国 际 劳 工 局 理 事会 在必要时
,
经 国 际 劳 工 局 长 登 记 之 日起 1 个 月 后 生 2
应将
,
效
。
本 公 约 的 实 施 情况 向大 会 提 出报 告
3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公约的监督检查: 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专家委员会和大会公约委员会两个机构对会员国履行公约义务的一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其方法和程序是: (1)由当事会员国提出实施公约措施的年度报告; (2)若某一会员国在其权限范围内不遵守已批准的公约,雇主或工人代表团体可向国际劳工局提出申诉,由理事会通知被申诉的政府,请其加以解释;
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我国已批准的公约: 到1995年第82届国际劳工大会,已通过了174个国际劳工公约。其内容涉及基本人权、就业、社会政策、劳动管理、劳资关系、劳动条件、社会保障、妇女和儿童及未成年工职业保护、老龄、特殊人员及特殊职业就业保护等各方面。这些公约对各国劳动立法标准化起了一定的作用。 旧中国政府已批准了第7号、11号、14号、15号、16号、19号、22号、23号、26号、27号、32号、45号、59号、80号国际劳工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4年5月30日予以承认。
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4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与建议书的异同
例ILO第170号公约与177号建议书
第177号建议书内容 二、 分类及有关措施 标签和标志 8.(1)根据公约第7条规定的对化学品加贴标签和加以标识的要求,应使处理或使用化学品的人员在接收和使用化学品时能对之加以确认和区分,以便安全地使用。 (2)对有害化学品加贴标签的要求,依照现有国家和国际制度,应包括: (a)应列在标签上的资料,如属适宜,包括: (Ⅰ)商品名称; (Ⅱ)化学品成份; (Ⅲ)供货人姓名、地址和电话;
国际劳工公约经出席国际劳工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须送交会员国批准。
国际劳工公约数目
国际劳工公约数目
国际劳工公约是指由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的国际劳工标准,旨在保护和促进全球工人的权益和福利。
下面是关于国际劳工公约数目的一些重要信息:
1. 目前,国际劳工组织已经草拟了189项公约,其中包括8项核心公约。
- 核心公约是指针对最为紧急和重要的劳工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这些公约的颁布旨在使劳工权益得到保护和促进,而且较为具有约束力。
- 这8项核心公约分别包括:禁止使用童工(最低工作年龄公约)、消除强迫劳动(强制劳工公约)、保证受雇者结社权利和采取集体谈判(结社权公约)、消除歧视限制劳动就业和职业的公约,以及其他几项公约。
2. 除了核心公约,ILO还颁布了其他的公约,包括但不限于:
- 国家就业政策公约
- 农民工公约
- 废除强迫劳动公约
- 国际保护工人报酬公约
- 工人住宿条件公约
- 卫生医疗服务公约
- 职业安全健康公约
- 国际劳工移民保护公约
- 劳动标准概述公约
3. 这些公约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应用,其内容涉及许多劳动问题,包括劳动法律、安全卫生、人权和工资收入,旨在确保所有劳工能够在公平和健康的环境下工作。
4. 然而,虽然ILO颁布了这些公约,但不是所有国家都实施了它们。
因此,众多非政府组织和人权组织都在致力于推动更多国家遵守并落实这些公约。
综上所述,国际劳工公约的数目是非常庞大的,反映了全球劳动力市场上各种各样的问题。
虽然其中一些公约得到了广泛遵守,但是还有许多国家应该将这些准则应用到实际情况中,以确保所有劳工都能够得到应有的保护和待遇。
我国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我国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共23个)1、1920年最低年龄(海上)公约(第7号公约):规定儿童在14岁以下者,不得受雇用或工作于船舶上。
2、1921年结社权(农业)公约(第11号公约):要求承允保证农业工人取得与工业工人同等的集会结社权,并废除限制农业工人集会结社权的一切法令或其他规定。
3、1921年每周休息(工业)公约(第14号公约):规定工业企业全体职工应于每七日的期间内享有连续至少二十四小时的休息时间。
4、1921年最低年龄(扒炭工及司炉工)公约(第15号公约):规定凡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受雇用或工作在船舶上充任扒炭工或司炉工。
5、1921年未成年人(海上)的体格检查公约(第16号公约):规定任何船舶对于十八岁以下的儿童或未成年人的使用,应以提出其适宜于此种工作并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医生签字的体格检查说明书为条件。
6、1925年同等待遇(事故赔偿)公约(第19号公约):要求承允对于已批准本公约的任何其他会员国的人民在其国境内因工业意外事故而受伤害者,或对于需其赡养的家属,在工人赔偿方面,应给予与本国人民同等的待遇。
7、1926年海员协议条款公约(第22号公约):要求船主或其代表应与海员双方签定协议。
8、1926年海员遣返公约(第23号公约):规定海员在受雇佣期间或在受雇佣期满时被送登岸者,应享有被送回本国或其受雇用的港口或船舶开航的港口的权利。
9、1928年确定最低工资办法公约(第26号公约):要求承允制定或维持一种办法,以便能为那些在无从用集体协议或其他方法有效规定工资且工资特别低廉的若干种行业中工作的工人,确定最低工资。
10、1929年标明重量(航运包裹)公约(第27号公约):规定凡在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国境内交付总重量在一千公斤或以上的任何包裹或物件,由海道或内河运送者,应在未装上船舶之前,标明其总重量于该包裹或物件外面。
11、1932年伤害防护(码头工人)公约(修正)(第32号公约):规定工人往来在装卸工作场所所需通过的船坞、码头、埠头或其他类似处所的任何要道及岸上的任何此种工作场所均应适当顾及用此要道或工作场所的工人的安全而加以维护。
28项国际劳工公约
28项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国际劳工标准,旨在保护劳工权益、促进劳工福祉、确保公平就业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国际劳工公约》的28项公约,涵盖了各个方面的劳工权益和工作条件,对于保障全球劳工的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我们来看看《国际劳工公约》中的一些重要公约,比如第1号公约是关于工作时间的公约,规定了工人每周工作的最大小时数以及工作和休息的时间安排。
第2号公约是关于工资的公约,规定了工人应当获得公平和合理的工资,保障他们的经济权益。
第5号公约是关于工会组织和谈判的公约,规定了工人有权组织工会并进行集体谈判,保障他们的集体权益。
另外,还有一些公约涉及到了特定的工作领域,比如第87号公约是关于自由组织和保护权利的公约,规定了工人有权自由组织工会,保护他们的工会权利。
第98号公约是关于集体谈判的公约,规定了工人有权进行集体谈判,协商工资和工作条件。
第155号公约是关于职业安全和健康的公约,规定了雇主有责任保障工人的工作安全和健康。
除了以上几个公约,国际劳工公约还涵盖了工妇、童工、强迫劳工等方面的问题,对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劳工权益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这些公约的制定和执行,不仅促进了国际劳工的权益保护,也有助于建立公平的劳工关系,推动了全球劳工条件的改善和工作环境的提升。
总的来说,国际劳工公约的28项公约涵盖了各个方面的劳工权益和工作条件,是国际劳工组织保护劳工权益的重要工具。
各国应当认真遵守这些公约的规定,保障劳工的权益,创造公平和谐的工作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国能够共同努力,落实国际劳工公约的规定,为劳工的权益和福祉做出更多的努力和贡献。
中国批准加入的国际劳工公约
中国批准加入的国际劳工公约一、1984年我国政府承认国民党政府(1930-1947)批准的14个国际劳工公约,嗣后又批准了几个劳工公约。
旧中国的14个是:(1)《确定准许儿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1920年第二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第7号公约),主要内容:凡儿童在14岁以下者不得受雇佣或工作于船舶上。
(2)《农业工人的集会结社权公约》(1921年第三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第11号公约)主要内容:承允保证使从事农业的工人取得与工业工人同等的集会结社权。
(3)《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1921年第三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第14号公约)主要内容:工业工作中每周休息1日(每日8小时,每周48小时)。
(4)《确定准许使用未成年为扒炭工或司炉工的最低年龄公约》(1921年第三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第15号公约)主要内容:凡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受雇佣或工作在船舶上充任扒炭工或司炉工。
(5)《在海上工作的儿童及未成年人的强制体格检查公约》(1921年第三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第16号公约)内容:任何船舶对于18岁以下儿童或未成年人的使用,应以提出证明其适宜于此种工作并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医生签字的体格检查证明书为条件。
(6)《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1925年第七届国际劳工大会通地第19号公约)主要内容: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
(7)《海员协议条款公约》(1926年第九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第22号公约)主要内容:关于海员协议条款的若干提议。
(8)《海员遣返公约》(1926年第九届国际劳工大会第23号公约)主要内容:凡海员被迫登岸者应享有被送回本国或其受雇佣的港口或船舶开航的港口的权利。
(9)《制订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1928年第十一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第26号公约)内容:为那些无从用协议或其他办法规定有效工资行业的工人确定最低工资率。
(10)《航运的重大包裹标明重量公约》(1929年第十二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第27号公约)主要内容:凡在会员国境内交付总重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任何包裹或物件,由海道或内河运送的,应标明其总重量于包裹或物件外面。
国际劳工公约的数目
国际劳工公约的数目
国际劳工公约是指由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并得到各成员国批准的国际劳工标准。
这些标准涵盖了各个方面的劳动关系,包括工作时间、工资、劳动条件、职业安全、劳动权利等等。
据国际劳工组织官方网站统计,截至2021年6月,已经有189个国家批准了共190个国际劳工公约。
其中,有8个公约已经被废止或者被取代,因此目前实际有效的国际劳工公约数目为182个。
这些国际劳工公约的内容非常广泛,涵盖了劳动力市场、劳动安全、劳动权利、社会保障、儿童劳工、强制劳动等多个方面。
其中一些公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比如《禁止使用白磷在制造火柴的过程中的公约》(1906年)和《限制使用有毒物质的公约》(1921年)等。
此外,国际劳工组织还制定了一些重要的公约,如《全球就业机会促进公约》(1998年)、《禁止最恶劣形式的儿童劳工公约》(1999年)和《促进社会正义的公约》(2008年)等。
这些公约旨在推动全球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和改善,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福利。
总之,国际劳工公约是国际社会为保障全球劳动者的权益和福利而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其数目目前为182个。
这些公约的内容非常广泛,涵盖了各个方面的劳
动关系,对于推动全球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和改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2020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2020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原创实用版)目录1.2020 年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背景2.我国批准的具体国际劳工公约3.这些公约对我国的影响和意义正文【1】2020 年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背景2020 年,我国在推动国际劳工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批准了一系列国际劳工公约。
这一举措体现了我国对国际劳工权益保护的决心和责任,也是我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具体体现。
【2】我国批准的具体国际劳工公约2020 年,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包括:1.《国际劳工组织最低年龄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Minimum Age for Admission to Employment, 1933)2.《国际劳工组织禁止童工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hibition of the Use of Child Labour in Industry and Certain Other Employment, 1937)3.《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妇女就业权利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Right to Employment for Women, 1951)4.《国际劳工组织关于歧视(就业和职业)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Discrimination in Respect of Employment and Occupation, 1958)5.《国际劳工组织关于最低工资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Minimum Wage, 1951)【3】这些公约对我国的影响和意义这些公约的批准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首先,批准这些公约有利于提高我国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水平,尤其是对于童工、妇女和低收入群体的保护。
其次,这有助于减少社会不公和歧视现象,推动劳动力市场的公平竞争。
28项国际劳工公约
28项国际劳工公约以下是28项国际劳工公约:1. 极端贫困和饥饿的根除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29号)2. 强制劳动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29号)3. 孩童劳动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38号)4. 最低工资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26号)5. 工时限制和休息时间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号)6. 禁止最低工作年龄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38号)7. 被追剥削劳动者的禁止和消除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82号)8. 休息日和节假日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4号)9. 女工工资保护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00号)10. 女性工人休假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03号)11. 失业保险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02号)12. 社会保障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02号)13. 身体耐力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05号)14. 劳动者人格尊严保护和促进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11号)15. 劳动时间统计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60号)16. 劳动者住房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17号)17. 公平工资原则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31号)18. 劳动者合并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98号)19. 人类资源发展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42号)20. 外国劳工权利保护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97号)21. 雇佣合同公约(国际劳动公约第158号)22. 农村工人组织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41号)23. 劳工组织和集体谈判保护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98号)24. 劳动安全和卫生保护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55号)25. 各类工商企业劳工福利和医疗保护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65号)26. 劳动证书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89号)27. 雇主责任和工作伤害赔偿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21号)28. 申请国劳工标准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81号)。
国际劳工组织的8个核心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的8个核心公约
第29号:强迫劳动公约(1930年)
要求禁止所有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
但允许某些例外,如服兵役、受到适当监督的服刑人员的劳动和紧急情况下的劳动,如战争、火灾、地震。
第87号: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1948年)
赋予所有工人和雇主无须经事先批准,建立和参加其自己选择的组织的权利,并制定了一系列规定,确保这些组织在不受公共当局的干涉的情况下自由行使其职能。
第98号: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1949年)
为防止发生排斥工会的歧视,防止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之间相互干涉提供保护,并对促进集体谈判作出了规定。
第100号:同工同酬公约(1951年)
呼吁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给予同等报酬和同等津贴。
第105号:废除强迫劳动公约(1957年)
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近或强制劳动作为一种政治强制或政治教育手段,作为对发表政治或意识形态观点的惩罚,作为动员劳动力的手段,作为一种劳动纪律措施,作为参与罢工的惩罚或歧视的手段。
第111号:(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58年)
呼吁制定一项国家政策,消除在获得就业机会、培训和工作条件方面,任何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的歧视,促进机会和待遇平等。
第138号:最低就业年龄公约(1973年)
旨在消除童工劳动,规定准予就业的最低年龄不得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
第182号: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1999年)
呼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禁止和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它包括奴役制和类似的做法,强迫征募儿童参与武装冲突,使用儿童卖淫和从事色情服务,任何非法活动,以及可能危害儿童的健康、安全和道德的工作。
2020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2020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摘要:一、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概述二、国际劳工公约在我国的实施三、我国在国际劳工公约方面的主要贡献四、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对国内劳动市场的影响五、未来我国在国际劳工公约领域的展望正文:一、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概述根据不一定有用的参考信息,我国共批准了23个国际劳工公约。
这些公约涵盖了劳动权益、社会保障、工作时间、职业安全卫生等多个领域,旨在保护全球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国际劳工公约在我国的实施我国在批准国际劳工公约后,积极采取措施在国内落实相关条款。
这包括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政策措施、开展宣传教育等。
例如,我国在批准《强迫劳动公约》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打击强迫劳动现象,保障劳动者权益。
三、我国在国际劳工公约方面的主要贡献我国在国际劳工公约领域的主要贡献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积极参与国际劳工组织会议和活动,为全球劳动事务提出建设性意见。
2.推动国际劳工公约的批准和实施,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发展作出贡献。
3.在国内实施国际劳工公约,为改善劳动者权益状况做出实绩。
四、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对国内劳动市场的影响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对国内劳动市场产生了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规范了劳动力市场秩序,保障劳动者权益。
2.提高了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
3.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减少了劳动纠纷。
4.提升了我国在国际劳工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力。
五、未来我国在国际劳工公约领域的展望展望未来,我国将继续在国际劳工公约领域发挥积极作用,包括:1.进一步批准更多国际劳工公约,扩大我国在国际劳工组织的影响力。
2.全面实施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不断优化国内劳动法律法规体系。
3.加强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合作,共同应对全球劳动问题。
4.推动国际劳工公约在全球范围内的实施,为全球劳动者创造更好的工作环境。
总之,我国在国际劳工公约领域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为全球劳动者权益保护作出了积极贡献。
中国已经批准加入的23个国际劳工公约
中国已经批准加入的23个国际劳工公约中国已经批准加入的23个国际劳工公约目录
1、第7号 1920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
2、第11号 1921年(农业)结社权利公约
3、第14号 1921年(工业)每周休息公约
4、第15号 1921年(扒碳工和司炉工)最低年龄公约
5、第16号 1921年(海上)青年人体检公约
6、第19号 1925年(事故赔偿)平等待遇公约
7、第22号 1926年海员协议条款公约
8、第23号 1926年海员遣返公约
9、第26号 1928年最低工资确认机制公约
10、第27号 1929年(船运包裹)标明重量公约
11、第32号 1932年(码头工人)事故防护公约(修订)
12、第45号 1935年(妇女)井下作业公约
13、第59号 1937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
14、第80号 1946年最后条款修订公约
15、第100号 1951年同酬公约
16、第144号 1976年(国际劳工标准)三方协商公约
17、第159号 1983年(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
18、第170号 1990年化学品公约
19、第122号 1964年就业政策公约
20、第138号 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
21、第150号 1978年劳动行政管理公约
22、第167号 1988年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23、第182号 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及公约目录
国际劳工组织及公约目录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1919年。
它把政府、雇主和工会集合在一起,为追求社会正义而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
在国际劳工组织中,这三方机构地位平等,投票权利相同。
1946年,国际劳工组织成为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第一个专门机构。
至1993年,国际劳工组织有150个成员国。
随着成员国数目的增长,它的活动也有了相当大的变化。
在以改善工作与生活条件和促进充分就业仍作为该中心目标的同时,它还处理职业安全与卫生、工人和管理人员培训、劳资关系、妇女和移民工人、社会保障以及其他紧迫的社会问题。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The General Confer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国际劳工组织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这个由政府、雇主和工人代表组成的国际会议每次都讨论或通过有关劳工权益的问题。
其成果以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International Labour Conven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的形式记录下来,形成公认的"国际劳工标准"。
凡是批准了某一公约的国家必须就其在法律和实践中实施公约的情况定期提出报告,因为在法律上这些成员国受到这些国际契约的约束。
国际劳工局(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国际劳工局的总部设于瑞士日内瓦。
它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秘书处。
多年来,国际劳工局编辑、出版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和报告,出版发行了上千种书刊。
设于泰国曼谷的国际劳工组织亚太地区局(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Rigional Office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在开发亚太地区人力资源,引导各国劳务输出行业进行科学管理等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和探讨。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中译本)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98年6月1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七十五届会议,并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37年(建筑业)安全规定公约和建议书,1937年(建筑业)预防事故合作建议书、1960年辐射防护公约和建议书、1963年机器防护公约和建议书,1967年最大负重量公约和建议书、1974年职业性癌公约和建议书、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震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5年职业卫生服务系统公约和建议书、1986年石棉公约和建议书,并注意到1964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所附并于1980年经修订的职业病一览表,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建筑业安全和卫生的某些提议,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修订1937年(建筑业)安全规定公约的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98年6月20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1998年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一、范围和定义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一切建筑活动,即建造、土木工程、安装与拆卸工作,包括从工地准备工作直到项目完成的建筑工地上的一切工序、作业和运输。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类组织)磋商后,可对存在较重大特殊问题的特定经济活动部门或特定企业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某些条款,但应以保证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为条件。
3.本公约还适用于由国家法律或条例确定的独立劳动者。
第二条就本公约而言:(a)“建筑”一词包括:(1)建造,包括挖掘和建筑、改建、修复、修理、维护(包括清扫和油漆)以及拆除一切类型的建筑物或工程;(2)土木工程,包括诸如机场、码头、港口、内河航道、水坝、河流和海滨堤坝或海防工程、公路和高速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高架桥以及用于通讯、排水、污水处理、饮水和能源供应等公共工程的挖掘和建筑、改建、修理、维修及拆除;(3)安装、拆除预制建筑物和结构,以及在建筑工地制造预制构件;(b)“建筑工地”一词指从事上述(a)项所述任何一项工序或作业的工作场地;(c)“工作场所”一词指工人因工作原因必须在场或前往的,并由下述(e)项限定的雇主所控制的一切场所;(d)“工人”一词指从事建筑的任何人员;(e)“雇主”一词指:(1)在建筑工地雇佣一名或数名工人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2)视具体情况而定的主承包商、承包商或转包商;(f)“主管人员”一词指具有适当资格,即能顺利地完成一些特定任务所需的经适当培训以及有足够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的人员。
劳工类国际公约
劳工类1、1919年《失业公约》(第2号公约)2、1919年《分娩保护公约》(第3号公约)3、1919年《最低年龄(工业)公约》(第5号公约)4、1920年《失业赔偿(船舶失事)公约》(第8号公约)5、1921年《最低年龄(农业)公约》(第10号公约)6、1921年《工人赔偿(农业)公约》(第12号公约)7、1925年《工作赔偿(意外)公约》(第17号公约)8、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9、经修订的1934年《工人赔偿(职业病)公约》(第42号公约)10、1936年《招募本地工人公约》(第50号公约)11、经修订的1936年《最低年龄(海上)公约》(第58号公约)12、1939年《雇佣契约(本地工人)公约》(第64号公约)13、1939年《刑事制裁(本地工人)公约》(第65号公约)14、1946年《海员合格证书公约》(第74号公约)15、1947年《劳工督察公约》(第81号公约)16、1948年《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公约)17、经修订的1948年《青年夜间工作(工业)公约》(第90号公约)18、经修订的1949年《船员住房公约》(第92号公约)19、经修订的1949年《移居就业公约》(第97号公约)20、1949年《组织权利及集体谈判公约》(第98号公约)21、1952年《有薪假期(农业)公约》(第101号公约)22、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公约)23、1958年《海员身份证书公约》(第108号公约)24、1960年《辐射防护公约》(第115号公约)25、1964年《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公约)26、1965年《青年体格检查(井下作业)公约》(第124号公约)27、1970年《船员住房(补充规定)公约》(第133号公约)28、1975年《农业工人组织公约》(第141号公约)29、1975年《人力资源开发公约》(第142号公约)30、1976年《商船(最低标准)公约》(第147号公约)31、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公约》(第148号公约)32、1978年《劳动行政管理公约》(第150号公约)33、1978年《(公务员)劳动关系公约》(第151号公约)34、1985年《劳工统计公约》(第160号公约)中国大陆:对国外公约的介绍与翻译存在重大缺陷。
28项国际劳工公约
28项国际劳工公约I. 目的和原则1. 《国际劳工组织宪章》(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Constitution):确定劳工组织的目标和原则,包括促进社会正义、防止和解决工作场所问题、提供平等机会和待遇等。
II. 劳动标准2. 《工会自由和工团权利公约》(Freedom of Associa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Organise Convention):确保工人享有自由组织工会并加入工会的权利,以进行集体谈判和维护劳动者权益。
3. 《集体谈判公约》(Right to Organise and Collective Bargaining Convention):保障劳动者行使集体谈判权利,和雇主协商就工资、工时、福利等条件,并为达成协议提供妥善机制。
4. 《儿童工作公约》(Minimum Age Convention):禁止使用年龄不符合国际标准的儿童从事任何有害、危险或剥削性质的工作,并确保以适合年龄和能力的劳动方式提供教育和培训。
5. 《强制劳动公约》(Forced Labour Convention):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强制劳动,包括奴役、强迫劳动和人口贩卖,以及设计和实施相关政策和措施。
6. 《歧视就业和职业法公约》(Discrimination (Employment and Occupation) Convention):制止在就业和职业方面对劳动者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包括基于种族、性别、宗教、年龄等因素。
7. 《工时和休息时间公约》(Hours of Work and Rest Periods Convention):确保劳动者在合理范围内的工时和适当的休息时间,以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III. 福利8. 《工资法公约》(Wages Convention):要求雇主向劳动者支付公正、及时和足够的工资,以满足其基本需求,并确保工资与生活成本相符。
海事劳工公约
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护
• 5、保护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各成员国应确保其海员得到职 业健康保护,在一个安全和卫生的环境下在船上工作、生活和培 训。并制定关于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的国家导则。船上应有效实 施并不断完善职业安全和健康政策和计划,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 防止船上的职业事故及伤害和疾病,应成立船舶安全委员会负责 相关事务。明确规定主管机关、船东、海员和有关人员在这方面 的义务。规定船长和指定人员在这方面的职责。
• 3.海员的就业协议应包括了任何适用的集体谈判权,集体谈判协 议应有英文版本以备港口国检查。海员和船东通知对方中止就业 协议的最短期限不得短于7天。
• 4.工资:每月发放工资,应给海员提供月薪账目和汇率。 • 确保海员能够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收入转给其家人或指定人。
• 各成员国应通过国家法律或条例管理海员的工资,并充分考虑守 则B部分提供的指导。
国际劳工组织简介
• 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1919年,1946年成 为联合国专门机构,共有178个会员国, 中国是创始会员国之一。国际劳工组织 的宗旨是“通过劳工立法和开展合作, 促进社会正义,维护世界持久和平”。
公约制定的根本目标
• 《公约》的制定包含3个根本目标: • 1)综合原有的海事劳工方面的公约和建议书,
生效条件:30个国家,代表33%的总吨位 数批准后12个月生效,公约生效后有望 成为继SOLAS , MARPOL,STCW公约 之后海事方面的第四大公约 )
中国政府对该公约的态度
• 1.国际劳工组织有177个成员国,制订了38个公约和30 份建议书,但没有得到成员国的广泛认可,以前我国 只承认3个,还有两个是国民党时期承认的。
规定一套确定的权利和原则; • 2)允许成员国在履行这些权利和原则的方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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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公约的数目
引言
国际劳工公约是由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和颁布的一系列保护和促进全球劳工
权益的法律文件。
这些公约被认为是国际劳工法的基石,对全球劳工标准的制定和规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国际劳工公约的数目,以及这些公约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
国际劳工公约的数目
国际劳工公约的数目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增加,目前已经达到了数百个。
这些公约涵盖了各个领域和层面的劳工权益,包括工时、工资、工作条件、职业安全与健康、工会自由等等。
其中,一些公约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核心公约,也有一些是针对特定问题或特定群体的专项公约。
核心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核心公约被视为全球劳工权益的最基本和最核心的保障。
截至目前,共有8个核心公约,分别是: 1. 《禁止使用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 2. 《禁止童工公约》 3. 《禁止歧视就业和职业的公约》 4. 《工会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公约》 5. 《工作时间和工资公约》 6. 《最低工资公约》 7. 《职业安全与健康公约》 8. 《福利设施公约》
这些核心公约被认为是国际劳工法的基石,具有较高的法律约束力。
各个成员国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确保公约的有效实施。
其他公约
除了核心公约外,国际劳工组织还制定了大量的其他公约,涵盖了劳工权益的各个方面。
这些公约旨在进一步保护和促进劳工权益,并解决特定问题和群体的需求。
一些重要的其他公约包括: - 《职业培训公约》:旨在促进劳动力的职业培训和
提升,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和技术环境。
- 《移民工人保护公约》:确保移民
工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并避免他们受到歧视和滥用。
- 《女性工人保护公约》:着重保护妇女在职场上的权益,包括消除性别歧视和确保产假和育儿假的权利。
这些公约和核心公约一起构成了国际劳工法的基础,通过保护和促进劳工权益,助力实现全球劳动力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公正。
公约的实施情况
国际劳工公约的实施情况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成员国需要按照自身国情和法律制度的要求,逐步将公约的内容纳入国内法律和政策体系中。
同时,国际劳工组织通过开展监督和评估工作,对公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并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然而,实际上,一些国家在公约的实施方面仍面临挑战和困难。
一方面,一些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制定不完善,不能有效保障劳工权益。
另一方面,一些国家面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压力,无法全面实施公约的要求。
此外,全球劳工力量的不平衡和劳工迁移等问题也给公约的实施带来了困难和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劳工组织与各成员国积极合作,通过技术援助和交流合作等方式,增强成员国的能力和意愿,促进公约的实施和有效落地。
结论
国际劳工公约的数目是庞大而复杂的,涵盖了劳工权益的各个方面。
核心公约作为基石,具有较高的约束力,为全球劳工标准的确立和维护提供了重要支持。
然而,公约的实施仍面临一系列挑战和困难,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通过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促进公约的实施和落地,才能真正保护和促进全球劳工的权益,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公正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