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如何做好刑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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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制度探析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制度探析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检察 机 关审 查起 诉阶 段刑 事和解 的依法 适用
“ 破冰” 是 和解后 案件 处理 的 阶段 。检察机 关对 当事 人双 方 达成和解 协议 的案件 应主 持制作和 解协议 书 , 对协 议 的内容进行
作 为 国家 公诉机 关和 法律监 督机 关 , 检 察机 关既是 刑事和 解
制度 的 积极 推动 者 , 也是其 依法 运行 的保 护 者 。 如何创 造 被害 人 监 督 , 协议 中不 得对案 件 的事实认 定、 证据 和法律 适用 、 定 罪量刑 与犯罪 嫌疑 人之 间“ 冰 释前嫌 ” 的条 件 , 达 到 定纷止 争与罪 责相 应 等 事宜进 行 协商 。 的统 一 , 这 要求 检察机 关在 审查起 诉过 程 中合 法有 度地适 用刑 事 对 达成 和解 的刑事 案件 进行 审 查起 诉 时 ,对于 犯罪情 节轻 和解 制度 。笔者认 为 , 这 个过 程可 形象 地分 为 “ 鉴 冰” “ 融冰 ~ 破 微 , 不需要 判处 刑罚 的 , 可 以作 出不起 诉 的决定 : 对 于提起 公诉 的 冰” 三个 阶段 。 案件, 检 察机 关可 以向人 民法院 提供从 宽处 罚 的建议 。 这 是检察 ( 一) ‘ ‘ 鉴冰 ” 机 关司 法裁 量权 的一 种运 用过 程 。 同时 我们 也应 深刻 地理 解到 公诉 案件刑 事和解 程序 有严格 的适 用条件 , 检 察机关 要对可 “ 非 经审判 不得 定罪” 这 是我 国刑事诉 讼法 的基本 原则 , 公 诉案件
公诉案 件刑事 和解 制度从 理论 到实 践 , 再 到立法 确立 的发展 “ 融冰 ” 是刑事 和解 程序 的关 键阶段 。检 察官 在刑事 和解 中 路径, 验 证着 其促进 社会 和谐 、 节约 司法 资源 、 彰显 法律效 果等优 的主 要地 位是 引导 双方 进行 和解 , 对 和解 结果 审查确 认 , 并依 法 点, 是 我 国司法 改革 和法 治进 步 的必 然要 求 。 公诉 案件 刑事 和解 作 出公 正裁 决。 是 指犯 罪嫌 疑人 、 被 告人 在真诚 悔罪 的基 础上 , 通过赔 礼道 歉 、 赔 在审 查起诉 阶段 , 为了保证 和解 的 自愿 、 合法, 检 察机关应 听 偿损 失 、 提供特 定服 务等 方式 , 取得 被害人 谅解 后 , 并在被害 人 自 取各 方意 见 , 了解 当事人 双方 的需求 。 作 为案 件处 理者 的检察 官 愿 和解 的基 础上 , 由公安 司法机 关在 刑事诉 讼程 序 中给 予犯 罪嫌 在坚 持 中立 原 则的前 提 下, 要充 分发挥 释法 说理 的作 用 , 告知 双 疑人、 被 告人轻 缓化 处 理的 制度 。。 公 诉 案件 的刑 事和 解制 度是 方 当事 人 的权利 和 义务 , 讲 清 民事赔偿 与刑 事处 罚 的关系 , 解 答 加 害人 与被 害人 的和 解 , 且 这种 和解 不对 抗第 三人 及 公共利 益 , 当事 人 的疑 问, 讲 明达成 和解 协议后 案件 的处 理方 式 。 检 察机 关 并通 过相 关 司法机 关依 法审查 认可 , 其更深 层 次上是 国家公 权力 要在 规定 的条件 和程 序 下, 让双 方当事 人平 等地 协商 , 自愿地 达 对 个人 权利 的有 限让渡 。但 嫌 疑人 对被 害 人 的赔偿 补偿 只是 一 成和解 协议 , 同时依 法做好 必要 的监 督 审查 。 在犯 罪嫌疑 人无 赔 种 民事 责任 的承 担 , 达 成 的和解 并不 属于 刑事 责 任 , 检 察机 关不 偿能 力 、 被害 人漫 天要 价久 调不 决或者 当事 人反 悔等情 况下 , 检 能放 弃对 犯罪嫌 疑人 刑事 责任 的追究 , 但可 以考虑 当事 人双 方达 察机关 要及 时提 起公 诉 , 最 大限度 地保 护被 害人 的合法 权益 , 而 成和 解 的情况 , 对犯 罪嫌疑 人做 出不起 诉 决定或 者是建 议人 民法 不能单 纯 为 了和 解而 久拖 不 决。 院 从轻 、 减轻 被 告人 的刑 事责 任 。 ( 三) ‘ ‘ 破 冰”

刑事谅解书的流程

刑事谅解书的流程

刑事谅解书的流程
刑事谅解书是指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之间达成协议,双方同意和解并放弃对方的追究权利。

以下是刑事谅解书的一般流程:
1. 报案:当受害人或相关当事人发现刑事案件后,需向警方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2. 调查:警方会对案件进行调查,包括收集证据、询问相关当事人、了解案件背景等。

3. 嫌疑人审讯:警方会将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带回派出所或公安局进行审讯。

4. 嫌疑人认罪:如果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承认自己的罪行,且受害人也愿意和解,则可以进一步进行刑事谅解程序。

5. 协商谅解:受害人和嫌疑人之间可以通过律师、调解员或司法机关的帮助进行协商谅解,达成和解协议。

6. 缔结谅解书:受害人和嫌疑人达成协议后,会由相关司法机关或律师起草谅解书,并由双方签署。

7. 提交法院:谅解书须提交法院审核,法院会审核双方是否真实、自愿地达成了谅解并放弃追究权利。

8. 法院裁决: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谅解意愿,决定是否接受谅解书,以及是否减轻或免除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谅解书的具体流程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此处的流程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还需遵循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

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

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轻微刑事案件大多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

一、法律依据1.自诉程序中调解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和撤回起诉......。

"所以轻伤案件自诉时,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处理的法律规定是很明确的。

2.公诉程序中调解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罪行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予刑罚的被不起诉人,检察机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非刑罚方法予以处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二、司法机关的应对措施1.公安机关立案适用"不主动干预原则""为避免案件进入公诉程序后出现被害人不愿意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情况,公安机关在作出立案决定前负有告知义务,应明确告知被害人有行使自诉权的权利,以及启动公诉程序后被害人不能随意要求和解的后果。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可要求被害人明白表示是否需要国家专门机关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还是仅仅要求获取人身损害赔偿,并对被害人的本意制作笔录附案。

"对于被害人只提出赔偿请求或者根本没有意愿要通过公权力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引导被害人选择调解方式结案,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适用"不主动干预原则"不作刑事案件立案。

2.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适用"起诉便宜主义原则"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140条和第142条也规定了起诉便宜主义原则,将不起诉分为绝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调解若干问题研究

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调解若干问题研究
中图 分 类号 : 9 D2 文献 标 志 码 : 文 章 编 号 :6 3 2 1 2 1 )6 0 5 — 2 A 17 — 9 X(0 0 3— 2 4 0
西 方 传 统 的刑 事 司法 理 念 以惩 戒 为 主 , 注 刑 事 犯罪 对 关
志 独 立 自由 。刑 事 调 解 同样 有别 于刑 事 和 解 , 调解 的关 键 在

要: 刑事调解作为刑 事案件处理 的重要 内容, 在化解社会矛盾 , 促进社会和谐方面有着其 独特的优势 , 来越 越
受到理论界和 司法界的重视。公诉机 关在审查起诉阶段 适用刑事调解时有 着 自身的特 色, 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 如 何更好地在 审查起诉阶段推动刑事调解工作值得探 究。 关键词: 刑事调解 ; 刑事和解 ; 审查起诉 阶段 ; 公平

过失犯 、 初犯 、 偶犯 , 法定刑应 当低于 三年有期 徒刑 , 这类犯
罪 社会 危 害 性 不 大 , 后果 不 甚 严 重 , 以适 用 刑 事 调 解 。 种 可 一 观 点 认 为 , 以 上 所 述 情 况 之 外 , 于 一 些 情 节 后 果 较 为 严 除 对

刑 事调解 的概 念
罪率 的不 断 增 长 使传 统 刑 事 司法 理 念 得 到反 思 , 法 学 界 开 刑 始探 寻一 种 新 的 刑 事 冲 突应 对 政 策 。在 此 背 景之 下 , 复性 恢 司 法 的 概 念 率 先 在 美 国提 出 , 在 世 界 范 围 内逐 渐 流 行 , 并 即 指 在 一 个 特 定 的 案 件 中 , 涉 各 方 共 同解 决 犯 罪 问 题 , 理 关 处 犯 罪后 果 的过 程 及 其 对未 来 的意 义 … 。恢 复 性 司法 将 被 害 人

检察阶段适用“刑事和解”问题研究

检察阶段适用“刑事和解”问题研究

检察阶段适用“刑事和解”问题研究[摘要]文章通过分析刑事和解机制在批捕与审查起诉阶段的实际适用情况,提出了检察阶段适用刑事和解需注意的一些问题,认为刑事和解的顺利实施需要司法机关的相互配合,需要相关立法的支持等。

[关键词]刑事和解;批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当前,刑事和解机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方兴未艾,并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有学者从“合作性司法”的视角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很高的评价,并认为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自生自发的刑事司法改革试验,从一开始就不是法学家们倡导下的产物,而是各地公检法机关进行制度探索的结果[1]。

因而就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尝试解决运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就显得颇有意义。

笔者拟就刑事和解在检察阶段的适用情况以及需注意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笔者认为,一个刑事案件进入检察机关的视野,主要表现在两个重要的环节,一是批准逮捕阶段;二是审查起诉阶段。

因而,笔者拟就这两个环节对刑事和解的适用情况做一些探讨。

一、刑事和解在批捕阶段适用情况研究(一)批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优点在批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前就已达成和解协议,但公安机关基于多种考虑不愿意采用刑事和解机制,而是将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同时把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附卷,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适用刑事和解机制;另一种情况则是案件进入批准逮捕阶段后,当事人提出或者检察人员建议适用刑事和解机制。

笔者认为,在批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具有诸多优点:第一,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尽早地进行对话、交流、协商,被害人的损害可以及时得到弥补;另一方面,和解就意味着不予批捕(现实中也就意味着不会被起诉)的情况下,加害人有积极进行和解的动力。

第二,有利于少用逮捕措施,避免交叉感染。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是因邻里、亲属、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犯罪案件。

这些案件中,多数犯罪嫌疑人没有逮捕必要,但因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没有化解,被害人往往情绪激动,强烈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

浅议审查逮捕阶段中的刑事和解

浅议审查逮捕阶段中的刑事和解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 se An o i t
{ 轧金 I } J
己1f1月 中 口【t1 ( ) =-2 J 1
浅仪 审童 透摘 盼设 中的 利 事 和解
钟瑞 森
摘 要 中刑 事和解 存在 的 问题 和 应对 策略 。 关键 词 刑 事和 解 侦 查监督 审查逮 捕

侦 查监 督部 门在 刑事和 解 中的 定位— — 参与 刑事 和解
刑 事和解 作 为刑事 诉讼的 一项重 要改革 , 无疑 应纳入 检察 机 关 的监 督视 野 l 来 。A ( f I 县级 ) 检察 院 2 0 年 至 2 0 市 07 0 9年捕 后
1被 害人 视 角 。 . 从被 害人 经济 状况 上看 , 害人 可能 犯 罪 被
负重 , 然人 量符 合J 事和解 条 什 的轻 微 刑事 案件 部发 ' : I _ l 』 _ 撼层 , t JJ
再f 毖层 榆察 院的侦 查监督 部 门纰织 、 i j l 导刑 事年 解 将刈 其办 案 “ ¨ 自愿 ” 选择进 入刑 事和 解程序 : J 害人 和被 害人 的礼会 地位来 从 J I j
2 J 害人 视角 。从 刑 罚的 期待 I能 来看 。 .l J J 叮
: 多案什 r , I I
J 人 足 别无 选择 地参 加 刑事 利解 。 J 【 1 因为 ) 宙人 担心 , I J I 】 I ] 自已 1 小 愿选 择 刑事 和解 而 后 来 的 司法程 序 『 被 从重 处 罚, 得 I 1
】 Il J 人 因故意伤 害案 什犯罪 嫌疑 人与 受害人 达成刑 事和解 , 照干 关 某 些案 什 叶 J 害 人提 出 的赔偿 数额 虽 不 能弥 补被 害人 犯 罪 l 按 『 j 规 定 不再追 究犯 罪嫌 疑人 的 刑事 责任 而 撤案 。6 %的犯 罪嫌 疑 遭 受 的损 失 , 被害 人考 虑到 推 向法庭 审 判 , 果可 能_ 法扶 O 结 兀

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

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

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我们知道,对于某些特定的公诉案件,当事⼈可以与被害⼈进⾏和解,取得和解后,法院可以从轻处理。

那么,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当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百七⼗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被告⼈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式获得被害⼈谅解,被害⼈⾃愿和解的,双⽅当事⼈可以和解:(⼀)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四章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被告⼈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百七⼗⼋条双⽅当事⼈和解的,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和其他有关⼈员的意见,对和解的⾃愿性、合法性进⾏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百七⼗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民检察院可以向⼈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从宽处罚。

刑诉法司法解释刑事和解程序第⼆⼗⼀章当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四百九⼗六条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百七⼗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可以⾃⾏和解;当事⼈提出申请的,⼈民法院可以主持双⽅当事⼈协商以达成和解。

根据案件情况,⼈民法院可以邀请⼈民调解员、辩护⼈、诉讼代理⼈、当事⼈亲友等参与促成双⽅当事⼈和解。

第四百九⼗七条符合刑事诉讼法第⼆百七⼗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和解。

近亲属有多⼈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被害⼈系⽆⾏为能⼒或者限制⾏为能⼒⼈的,其法定代理⼈、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第四百九⼗⼋条被告⼈的近亲属经被告⼈同意,可以代为和解。

刑事辩护中如何与检察机关进行有效沟通

刑事辩护中如何与检察机关进行有效沟通

刑事辩护中如何与检察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刑事辩护律师与检察机关的有效沟通至关重要。

这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处理,也直接影响到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在刑事辩护中,如何与检察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呢?首先,要明确沟通的目的。

刑事辩护律师与检察机关沟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充分阐述被告人的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观点和证据,协助检察机关客观、全面地审查案件,以实现司法公正。

明确这一目的,能够让辩护律师在沟通中始终保持清晰的方向,避免陷入无意义的争论或者偏离主题。

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是有效沟通的基础。

在与检察机关沟通之前,辩护律师应当对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

这包括仔细查阅案件的卷宗材料,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证据情况以及检察机关的指控思路。

同时,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准确的把握,为自己的辩护观点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此外,还应当收集和整理能够支持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并对这些证据进行认真的分析和论证。

选择合适的沟通时机也非常关键。

一般来说,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就可以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

此时,检察官正在对案件进行审查,辩护律师的意见和证据能够及时被纳入考虑范围。

如果案件进入了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也应当在庭前与检察官就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沟通,为庭审的顺利进行做好准备。

需要注意的是,沟通时机的选择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不得干扰检察机关正常的办案工作。

在与检察机关沟通时,要注意方式方法。

保持尊重和礼貌是基本的原则。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重要的职责,辩护律师应当尊重检察官的工作,以理性、平和的态度进行沟通。

清晰、准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也至关重要。

辩护律师应当避免使用模糊、含混的语言,要将自己的辩护意见有条理地陈述出来,重点突出,逻辑严密。

同时,要善于倾听检察官的意见,理解检察机关的观点和立场,对于存在分歧的地方,应当通过理性的辩论和交流来解决,而不是一味地强硬对抗。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刑事和解工作调研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刑事和解工作调研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刑事和解工作调研[摘要]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刑事案件的解决方式,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和整个刑事法领域的一体化进程提供了新的思路。

刑事和解应贯穿刑事诉讼的整个阶段,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具体实践运用,本文主要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对刑事和解工作进行探讨。

[关键词]审查起诉;刑事和解;适用;研究所谓刑事和解制度,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经由司法机关的职权作用,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目的是恢复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本文主要从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办理刑事和解案件的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刑事和解制度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2009年7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规范刑事审判中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

根据该《意见》,在自诉案件和侵犯个人权益的刑事案中,只要案犯和被害人达成谅解,法院在量刑时,就可以对案犯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消息传出后,许多人认为法院这么做是鼓励“私了”,一些人甚至提出,如果案犯赔了钱就能减免刑罚,则意味着司法机关偏重富人利益,漠视弱势群体。

基本上把刑事和解等同于刑事案件私了。

传统的犯罪观认为,犯罪是个人与国家的冲突,因而对犯罪人的追诉只能由国家进行,而不允许调解。

那么,刑事和解究竟有没有法律依据呢?答案是肯定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对属于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的轻微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赔偿和精神抚慰方面和解,及时化解矛盾,依法从宽处理”。

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是当前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和解最直接的依据。

同时还规定,“对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要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精神,着重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角度正确处理。

浅议审查逮捕阶段中的刑事和解

浅议审查逮捕阶段中的刑事和解

浅钽审童透捕阶彼中的利事和舒钟瑞森单家和摘要刑事和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重要方式,但关于其适用阶段观点繁杂。

中刑事和解存在的问题和应对策略。

关键词刑事和解侦查监督审查逮捕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一、侦查监督部门在刑事和解中的定位——参与刑事和解刑事和解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改革,无疑应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视野中来。

A(县级)市检察院2007年至2009年捕后撇案案件专项调查显示,捕后撒案的共有6件10人,其中4件6人因故意伤害案1;!}: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按照相关规定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撤案。

60%的犯罪嫌疑人捕后撤案是因为刑事和解,然由于现存的制度不完善,侦查监督科无法对该和解过程实施有效监督,侦查人员主导的、无监督的刑事和解弱化了刑事诉讼的个别预防效果,使得犯罪者更加有恃无恐。

鉴于上述脓督无门的固状,部分学者提出建立有检察院(包含侦查监督部门)主导的刑事和解制度,“对于审查批捕阶段符合和解条件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认罪,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的,经过审查认可,可以做山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建议公安机关直接移送审查起诉”①笔者认为不妥,其一,在刑事侦查阶段,案情尚未彻底查清,如果侦查监督机关介入刑事和解过程中并做出不逮捕决定,后犯罪嫌疑人无能力赔偿或者不愿意赔偿,被害人反悔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上访,而此H LJ犯罪嫌疑人逃跑的尴尬局面极有可能现,更不用奢谈司法资源的节约了。

其二,暴层侦查监督部门仅办理批捕案件的工作量就不堪负重,然人量符合JU:0事和解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都发生在基层,孺由基层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组织、主导刑事和解将埘其办案力量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以A(县级)市检察院为例,2006年至2009年共办理刑事案件1739件2749人,办案人员共5人(不包括正职负责人),除去双休口,平均每个承办人每2.8天要办理一起审查逮捕案件,办案压力之大可见一斑。

论审查逮捕阶段刑事和解制度的实现路径

论审查逮捕阶段刑事和解制度的实现路径

论审查逮捕阶段刑事和解制度的实现路径摘要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下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积极举措,在保护被害人权益,使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理论上,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应有刑事和解的实现空间。

在审查逮捕阶段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既具有理论依据又具有现实意义,但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的刑事和解中不宜作为和解的主持者,而应以监督者和审查者的身份参与到刑事和解中。

同时文章还对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具体程序予以论述。

关键词刑事和解审查逮捕恢复性司法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122-02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的出台以及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一章的增设,刑事和解制度本身得到了规范性文件的确认,检察机关自此适用刑事和解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制度支持。

刑事和解工作作为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下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积极举措,在保护被害人权益,使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化解社会矛盾,快速解决纠纷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理论上,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应有刑事和解的实现空间。

但目前针对审查逮捕阶段是否可以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刑事和解中的角色定位以及如何在审查逮捕阶段正确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等问题尚缺少明确的规定,为此本文拟对上述问题展开论述。

一、审查逮捕阶段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依据及价值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依据源于恢复性司法理论的兴起。

所谓恢复性司法是指“通过司法活动,修复被犯罪所侵害的国家、社会以及个人的各种合法权益,并以此来减少犯罪、安抚受害者和教育改造犯罪人,彻底恢复和保障法律所保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状态。

”豍刑事和解制度在摆脱传统的报复性司法模式的基础上,通过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社会关系的全面恢复,实现解决冲突,维护社会和谐的价值目标。

“和解六要” 探索刑事和解有效做法

“和解六要”  探索刑事和解有效做法

表现 较好 , 害人 沈 某及其 父母 也表 示谅 解 。 安县 人 民 被 诏
检 察 院 决 定 召 开 听 证 会 进 行 公 开 审 查 . 由案 件 承 办 人 主 持 , 知 许 某 及 其 父 母 、 某 及 其 父 母 , 邀 请 学 校 、 工 通 沈 并 关
村 两 村 村 委 会 领 导 出 面 协 助 调 解 工 作 .并 对 许 某 进 行 了
侦查机 关工作人 员参与 。听 证会 上 , 某诚 恳 道歉 , 许 失声
痛 哭 . 某 父 母 主 动 赔 偿 沈 某 一 切 经 济 损 失 。 某 及 其 父 许 沈
审 , 向 法 院 提 出适 用 简 易程 序 和 从 轻 处 理 的 量 刑 建 议 , 并
双 方最终 被判 处缓 刑 。

处 置 两 个 程 序 过 程 , 而 经 济 赔 偿 和 解 是 其 前 置 程 序 和 首 要 条 件 。 对 于 固 执 较 真 而 且 是 因 发 生 纠 纷 一 时 气 在 头 上
的当 事人 , 往往 要 借助 社 会各 方 力 量 , 究 方 式 方法 , 讲 才
能 做 好 双 方 和 解 工 作 , 成 经 济 赔 偿 协 议 。 四 都 村 人 李 达 如
福 诏县民 院 体重 中终 坚 安害 察补 办 践, 建把 人检 在放 实置恢 持 人害 案 始 省 被 的 具在 位. 对 损偿 要 以
复 被 破 坏 的 社 会 关 系 为 着 眼 点 .以 快 速 解 决 争 端 为 切 人
在 办 案 实 践 中 , 诏 安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逐 渐 总 结 出 刑 事
了许某 所在 学校 的领 导及 班主任 , 了解到许 某 平 时在校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模式研究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模式研究

【 基金项 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 目“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研究”( 项 目批准号 0 8 B F X 0 7 3 )阶段性研 究成果。
【 收稿 日期】 2 0 1 3 —0 8—2 5
【 作者简介l 陈在上( 1 9 7 5 _ ) , 男, 河南太康人, 博士研究生, 公安部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副教授 ; 张永进( 1 9 8 6 一 ) ,
足, 进 而提 出相应 的制度 建构 , 最 大 限度 地发 挥刑 事和解制度 的价值 。

用 的法 律后 果等 有关 内容 。2 0 1 3 年 1 月 1日生效
的《 人 民检 察 院刑 事诉讼 规则 ( 试行 ) 》 则 细化 了
当事人和解 的公诉 案件诉讼程序 。然而 , 立法 的轮
因 民 间 纠 纷 引 起 ,涉 嫌 刑 法 分 则 第 四章 、 第 五 章 规 定 的 犯 罪案 件 ,可 能 判处 三 年有 期 徒 刑 以 下刑 罚 的 ; ( 二 )除 渎职 犯 罪 以 外 的- . j - i f g _ C , ] 处 七年 有期 徒刑 以 下刑罚 的过 失犯 罪案 件 。犯 罪嫌疑 人 、 被 告 人 在五 年 以 内曾 经故 意 犯 罪 的 ,不 适用 本 章 规 定 的程序 。 第 二百七 十 八条 :双 方 当事人和 解 的 ,公 安机 关 、人 民检察 院 、人 民
男, 河北邯郸人, 法学硕士, 邯郸市人 民检察院。
2 0 1 3年 第 5期
陈在上 张永进 :检察机关 审查起诉 阶段 刑事和解 模式研究
基础 不是制度建构 的充分条件 , 但却是其 制度 建构 和 实施 的必要 条件 。缺 乏理 论基 础 的制度 建
第 2 2卷

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及在我国实施的思考刑事和解制度诞生于加拿大,后在欧美等国家和地区风行,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将这一制度引入到刑事案件的处理中来。

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推行,学界产生了很多争议,本文就刑事和解的概念、特点、起源、价值、问题、完善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较详细的分析,力求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刑事和解之路。

一、刑事和解制度概述(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含义所谓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在作为调停人的第三方的帮助下,使加害人和被害人面对面地直接对话、协商,取得相互谅解,达成协议,最终解决纠纷和冲突的一种制度。

[1]刑事和解是以犯罪为解决对象的,而且一般是在司法机关的监督和控制之下进行的,是一种非正规或准司法模式。

刑事和解的目的是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失,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特点刑事和解是顺应现代发展的产物,它是一种刑事诉讼合意,所以具有其自身特点:1、刑事和解具有自主性。

司法机关在刑事和解中处于中立地位,不得引诱或迫使任何一方进行和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

刑事和解是在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要不要和解,通过什么方式和解等一系列与和解相关的事项都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支配的,在双方协商达到利益平衡点时和解才能达成。

[2]2、刑事和解具有缓和性。

刑事和解的缓和性表现在刑事和解通过加害人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同被害人达到和解。

对历来以对抗方式进行的刑事诉讼而言,刑事和解弱化了诉讼的对抗性,使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能相互协商,缓和双方之间的矛盾,修复因犯罪行为而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3、刑事和解具有多赢性。

犯罪发生后,被害人更加希望自身因犯罪行为受到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而加害人则希望免除、减轻刑罚,不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得到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而国家刑法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也能达到,对社会而言,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基本被消除,社会秩序得以恢复和稳定。

刑事和解程序面临的问题及完善途径

刑事和解程序面临的问题及完善途径

刑事和解程序面临的问题及完善途径刑事和解程序面临的问题及完善途径刑事和解程序面临的问题及完善途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作为特别程序上升为法律规定,从而结束了10年来刑事和解程序作为司法实践却缺乏法律依据的尴尬历史。

在近10年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刑事和解程序也暴露出了诸如对加害人真诚悔过的判断缺乏操作性、在处理结果上容易出现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倾向、对刑事和解的监督手段和效果相对欠佳等问题。

为确保刑事和解程序取得预期的法律效果,需充分认识到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的监督职能,同时,逐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刑事被害人救助、社区矫正等配套制度。

新刑诉法在新增设的特别程序一编中,用三个条文写入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本文中下称刑事和解制度)明确规定了刑事和解程序适用的条件、范围、程序和法律效力。

该制度的规定结束了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司法实践却缺乏法律依据的尴尬历史,在这种“由下至上,由实践到制度的反向改革模式”推动刑事和解制度出台的历史进程中,检察机关“一马当先”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同时必须正视的是,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面临着实施效果的问题,由于法律在对刑事和解的认定上规定了抽象的真诚悔罪、谅解等抽象性判断标准。

刑事和解程序可能出现的问题由于刑事和解程序是在广泛的实践基础上而出现的制度,因此,不同于其他法律规定,刑事和解程序在正式成为法律规定之前具有了可供参考的实践摹本,而在过去实践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也给今后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敲响了警钟。

对于加害人真诚悔过的判断缺乏可实际操作性。

悔过作为一种主观意识和态度,其判断只能通过客观行为,而赔礼道歉等行为由于对加害人缺乏实际的制约,不能排除加害人为了获得法律上的轻缓处理而违心地作出上述意思表示,因此,在实践中,对于加害人是否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真诚的悔过,大多只能通过加害人是否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予以积极赔偿,且赔偿情况是否执行到位来判断。

检察院调解流程

检察院调解流程

检察院的调解流程并不是一个常见的概念,因为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公诉和司法监督,而不是进行调解。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涉及轻微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检察院可能会参与调解过程。

这种情况下的调解流程通常如下:
1.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意向: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双方愿意通过和解来解决纠纷,他们可以向检察院提出和解申请。

2.检察院审查和解申请:检察院会对当事人双方的和解申请进行审查,确保和解是自愿、合法和公正的。

检察院可能会要求当事人双方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以便评估和解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3.调解过程:如果检察院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利于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检察院会组织调解过程。

调解过程中,检察院会协助当事人双方进行沟通和协商,以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4.和解协议的执行和监督:一旦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检察院会监督协议的执行情况,确保双方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

如果一方违反协议,检察院可能会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保护另一方的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检察院参与调解的情况并不普遍,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和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的情况。

对于其他类型的案件,检察院通常会按照公诉和司法监督的职责进行处理。

浅析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调解机制的建立

浅析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调解机制的建立

《 司法》 杂志统计 , 邦法 院归档 案件 中 9 % 的案 件未通 联 0 过审判 , 而是通过调 解 、 和解等 方式 获得解决 。法 国检察 官对轻罪和违警罪提起公诉前 , 可征得 当事人 同意进行调 解 。在中国 , 0 2年 辩诉 交易第 一案 在黑龙江 省牡丹 自20 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后 , 刑事调解制 度在我 国法学界和司法 界引起广泛关注和重视 。在司法资源短缺的我国 , 刑事调 解制度可 以大量适用简易程序 , 很多案件 的结案时 间大 将 大提前 , 从而节约诉讼 成本 , 中有 限的 司法资源 办理大 集 案要案 , 实现社会最大公正 。 ( ) 事调 解制度有利于被害人权益的切 实保护 二 刑 传统的刑事司法理 论认为 , 犯罪是犯罪分子反对统治 关系 的斗争 , 是对 国家利益 的侵 害 , 由国家行使公权 , 对犯 罪分子进行追究 , 以刑罚 , 施 不允许和解 , 而真正受到犯罪 侵害 的被害人几 乎 被排 除在 刑事 诉讼 之外 , 诉求 被忽 其 视 。而刑事调解 赋予 了被 害人在解 决刑 事纠纷 中的主动 权, 围绕被 害人利益保 护这个 核心 问题 , 以加害人 的如实
效 率
认罪和真诚悔罪为前提 , 使得被 害人在 与加 害人面对面的 交流 中, 让犯罪分子 明白其加 害行 为给被 害人 的身心健康 和财产利益造成的危害 , 也让被 害人能够 了解加害人的犯
罪动机 , 接受加 害人 的道歉 和经济赔 偿 , 及时弥补 被害人 的财产损失 , 复被 害人 的精 神损失 , 修 减轻被害人的恐慌 、 焦虑等心理 , 尽快恢 复正 常的生产和生 活。 ( 刑 事调 解制度有利于改造犯罪 , 三) 实现刑罚功能 刑罚 以惩罚犯罪为手段 , 以预 防犯罪为 目标 。纵览古 今 中外刑法的发展历史 , 残酷 的刑罚制度从未真正有效地 遏制犯罪 , 乱世用 重刑 ” 致的是 “ 刑造 乱世” “ 导 重 的恶性

论刑事和解制度——以审查起诉阶段为视角

论刑事和解制度——以审查起诉阶段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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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论刑 事和解制度

以 审 查 起 诉 阶 段 为 视 角
王 宝坤
( 京 市 昌平 区人 民检 察 院, 北京 北
120 ) 0 2 0
【 摘 要 】刑事和解作为我国一项新兴 的刑事案件纠纷解决机制 ,是对现行刑事司法制度的有益补充 ,而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是对 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贯彻执 行宽严相济刑事 司法政策的一种探索和 尝试。本文通过分析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制度的相关 问题,探讨 审查起诉阶段 刑事和解制度设计过程 中的问题 ,以期 促进刑事和解的发展。 【 关键词 】刑事和解 ;审查起诉阶段;实践模式;处理模 式 ‘
在这种模 式下 ,刑事案 件的承办人扮 演着怎样 的角色 呢? 实践显示 ,在 这种 模式下 ,检 察机关不参 与当事人双方 的协 商 过 程 ,只 是 对 双 方 达 成 的和 解 协 议 进 行 审 查 并 对 符 合 刑 事 和 解 条 件 的 协 议 作 出确 认 。例 如 , 北 京 某 基 层 检 察 院 在 处 理 某 职 业 学 院学生孙某 因报 复盗窃张某财物共 计两千余元 时,案发后孙 某 主动 退赔所有涉案财 物 ,并取得 张某的谅解 ,张某 向案件承 办人提 交 了谅解书 ,请 求检察 院对 孙某作 出免 于起 诉的处理 。 在这过 程中,该案承 办人既不参 与当事人 的协 商过 程,也不对 当事人 之间的和解方案 提 出新 的建 议 ,而仅仅 是在 孙某与张某 达成和 解协议 时,审查该协议 的合法 性 ,并结合案件 具体情况 作 出了相对不诉 的处理。 ( )检察机关主持和解模式 二 检察机 关主持和解模 式在实践 中有 两种表现形式 ,第一种 形式是检察 机关主动启动和 解模式 ,也就 是检察机关认 为案件 符合刑事和解 的适用范 围,但案件在 受理 时当事人还未 达成 和 解 的,可 以向犯罪嫌疑人 、被 告人 、被 害人及其诉讼代 理人 、 辩护人或法 定代 理人提 出刑 事和解 的建议 ,征询双方 当事人 的 意见 ,并积 极促成双方沟通 、交流 ,说服 双方就 民事部 分赔 偿 标 准、赔礼道歉 等事项达成 协议,从而促使被 害人放弃追究刑 事 责任或对犯罪嫌 疑人从轻处理 达成谅解 ;第 二种形式是 当事 人 请求检察机关 主持和解模式 ,也就是 当事人 双方 向检察机关 提 出刑事和解请 求的案件 ,经 审查符合刑事和解 条件的 ,人 民 检 察院可 以主持 刑事和解并促成 双方达成和解 协议 。这两种表 现 形式的共 同特 点是:在该模式 下,检察机关 不是消极地等待 犯 罪嫌 疑人或被 告人与被害人 的 自行和解 ,而 是对那些符合刑 事和解条件的案件积极、主动地作出居 问调停工 作。 检 察机 关主持和解 模式受到理论 界和实务界 的质 疑。传统 的观念认 为,检察机 关是 “ 法律监督 机关 ”,它 的职 能是进行 法律监 督及 代表 国家行使 公诉权 。它 不是审判机关 ,不承担 民 事调解 职 能, 行法律 也没有 赋予 其促成 刑事和解 的权利 。所 现 以,在 司法 实践 中,刑 事案件的承办人往 往更愿意选择 事后接 受犯罪嫌疑 人与被害人达 成的和解协 议,也不愿过 于主 动地介 入和 解 过程 。

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之困境与对策——以新刑诉法修改为背景

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之困境与对策——以新刑诉法修改为背景

新刑 诉 法修 改 背 景
刘 凤 琪
( 苏 州 市相 城 区人 民检 察 院 , 江 苏 苏 州 2 1 5 1 0 0 )
【 摘 要 】 在 理 论 论 证 与 实践 探 索 的 双 重 支 撑 下 , 与 恢 复 正 义 价 值 暗 合 的 当 事人 和 解 制 度 序 法 双 层 面 进 行 了 有 机 统 一 .其 尤
为 突 出 地 体 现 在 当事 人 刑 事 和 解 这 一 恢 复 性 司法 制
概 不 适 用 刑 事 和 解 。 如 笔 者 所 在 公 诉 部 门 办 理 的 张 某 故 意 伤 害 案 与 邾 某 故 意 伤 害 案 中 ,便 紧 扣 轻 微 刑
需 求 、 社会 需求 与法 治需求 。 在 刑 法 圈 逐 渐 缩 小 和 呼
的 必 要 条 件 。 因个 体 的 行 动 更 多 地 是 一 种 传 统 道 德 观念 与实用 主义态 度 的结合 。 所 以, 在 刑 事 和 解 制 度
化 的 各 个 推 动 者 和 行 动 者 中 .当 事 人 都 是 最 为 实 用
犯 罪 案 件 。另 有 兜 底 排 除 性 规 定 : 犯罪 嫌疑 人 、 被 告 人 在 五 年 以 内 曾 经 故 意 犯 罪 的 , 无 论 是 否 经 过 处 罚
法 关 注 的视 角 也 从 刑 罚 一 犯 罪 , 转 向 了犯 罪 一 恢 复 。 l l l
在 和 谐 社 会 背 景 下 .新 刑 诉 法 将 宽 严 相 济 的 刑 事 政
审查起 诉 阶段 的和解 案例 , 梳理 相关 法律 法规 , 对 照
得 以慰 藉 。 其实 , 双 方 的 行 为 及 态 度 正 是 建 立 在 有 一
定 共 识 但 又 有 着 不 完 全 相 同 的 需 求 基 础 之 上 的 。 而 这种 共识 . 便 是 和解 的前 提 , 这 种诚 恳 的态度 , 便 是 能有 空 间和余 地 接 受对 方 作 出一 定 的行 为 和表 示 ,

检察环节刑事和解制度和应用

检察环节刑事和解制度和应用

检察环节刑事和解制度的探讨和应用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目前,在我国司法的实践中,已进行了初步尝试,并取得了积极效果。

宽严相济正是刑事和解措施构建的刑事政策基础,对于轻微犯罪案件在正式的刑事诉讼程序之外以刑事和解方式结案,体现了对轻微犯罪的宽缓处理,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然而,刑事和解也带来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检察环节刑事和解的内涵、条件及价值入手,通过对现状的分析,提出在检察环节适用刑事和解的一些构想。

一、检察环节刑事和解的概念和价值检察环节的刑事和解是一种狭义的和解,是指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检察机关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给予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法。

这一概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一是刑事和解的案件必须是已经构成犯罪的、事实清楚的、轻微的、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二是刑事和解的案件必须是犯罪嫌疑人以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的案件;三是刑事和解的案件必须是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阶段,在办案检察官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

刑事和解在现实中所具有的价值是什么呢?1、实行刑事和解措施,是有效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刑事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社会冲突、是不和谐的因素。

通过刑事和解措施,被害人与犯罪人就犯罪影响进行讨论,犯罪人能够深刻地体会自己行为给他人和社会造成的损害,从内心反思过错、真诚悔罪。

由于司法机关和被害人对犯罪人的尊重,使犯罪人消除了一些误解和敌视,从而自愿地接受惩罚,积极地承担责任,更高地回归社会,真正有效地实现改造和预防犯罪。

2、实行刑事和解措施,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和解提升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使其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刑事冲突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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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如何做好刑事和解
审查起诉阶段如何做好刑事和解
审查起诉阶段如何做好刑事和解王永刚新刑诉法确立的刑事和解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活动多重价值的追求,既提升了被害人地位,又体现了以人为本;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既缓和了社会关系,又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突破,刑事和解制度已经成为我们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的工作重点,必须充分掌握刑事和解的方法和技巧,才能更好地推动这项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一、深刻理解刑事和解的终极目的恢复性司法是对一般人身损害和侵犯财产案件国际通用的刑事处理方式,其目的在于:(一)犯罪人主动承担个体责任,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赔偿;(二)受害人利益得到救济、补偿,既包括物质财产方面,也包括精神人格方面;(三)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整、恢复。

(四)促进犯罪者早日回归社会,恢复一种正常的生活秩序。

刑事和解就是恢复性司法的体现,其终极目标就是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强调补偿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其所追求的是一种“复和正义”,我们应在“复和正义”司法理念和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依法规范刑事和解,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确立刑事和解程序,从而达到减少社会冲突,促进
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区别对待,灵活运用和解方法(一)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区分犯罪的恶性程度
新刑诉法严格限定了和解程序适用的范围,将其限定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过失犯罪案件。

根据新刑诉法对刑事和解范围的限制,我们公诉机关在开展刑事和解工作时,必须正确区分犯罪的恶性程度,以犯罪恶性程度划分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范围,只有轻微刑事案件才能够启动刑事和解程序,享有刑事和解的权利。

同时必须符合刑事和解必备条件,即:加害人认罪;双方自愿;范围有限。

(二)人身损害类案件的刑事和解方法人身损害类案件的刑事和解突出表现为两类案件:一是轻伤害案件,二是交通肇事案件,和解的结果都表现为经济赔偿的数额。

轻伤害案件为故意犯罪,发生在邻里、亲朋、同事等相互熟知的人群之间案件颇多,可采用“背靠背”谈话的方法,即调解人与加害人、受害人单独见面和谈话,消除双方当事人本身已存在的情感、利益冲突,尤其是受害人的对立情绪,促成双方谅解。

交通肇事案件为过失犯罪,又是一种侵权责任,案件发生之后,经济赔偿成为和解的`关键,交通肇事案件经济赔偿涉及保险公司及双方当事人,一是大多肇事的被告人都将赔偿的希望寄托于保险公司,而我国保险机制的不健全,又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或不足额赔偿;二是车主与驾驶人员虽然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但在刑事和解上,车主往往不主动承担责任,甚至退避三舍。

因此,针对这类刑事和解案件,进行和解的基础就是主动征询当事人双方和解的意向,耐心消除双方的抵触心理,找准双方的矛盾点,进行突破和释法说理,从而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三)侵害财产类案件的刑事和解方法侵害财产类案件主要涉及盗窃、诈骗、侵占等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侵犯的客体主要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从法律规定的层面讲,对于此类案件涉及财产损害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采取追赃、退赔的方法,将追回的赃款返还被害人,但是这种方法一般不能满足或者不能完全满足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而且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这类案件过程中一般也不会涉及询问被害人的意见,这类案件中被害人主动达成和解的意愿往往被忽视。

因此,针对这类案件的赔偿特点,我们检察机关在日常办案中,要主动听取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于有能力赔偿被害人损失的犯罪嫌疑人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调解。

三、刑事和解工作可以借鉴人民调解的技巧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和解工作,是充当中立的调停人,使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商谈、协商如何解决刑事纠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同意或者请求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检察机关根据和解协议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一种工作形式,与我国的人民调解工作类似,在实践中可以借
鉴一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技巧和方法。

(一)另辟蹊径,迂回包抄矛盾发生时,互不相让,僵持不下时,如果公诉人员简单的说教,(.fwsir.)老话重提,可能会引发当事人的厌烦和抵触情绪。

此时,避开矛盾焦点,顾左右而言他,寻找突破点,引起当事人双方的兴趣,然后再巧妙引导当事人主动回到主题,往往能够收到出其不意的效果。

(二)以案说法,触类旁通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往往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站在自己的角度,尽可能解释自己所犯的错误。

有比较才有鉴别,此时发挥典型案例引导示范作用,让当事人有所参考,举一反三,联系自身,认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纠纷也能迎刃而解了。

(三)趁热打铁,求同存异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双方在案件事实经过上一般没有太大分歧,主要在细节问题的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差距。

调解这类案件要就事论事,了解双方在主要事项上是否有接近的可能,趁热打铁,往双方都有可能接受的方向上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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