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物质帮助权的法理分析

合集下载

技术帮助权融入宪法物质帮助权的法理与路径

技术帮助权融入宪法物质帮助权的法理与路径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6月第24卷第3期Journal of Hu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Jun. 2023, 24(3):100–106DOI: 10.13331/ki.jhau(ss).2023.03.012技术帮助权融入宪法物质帮助权的法理与路径尹孝勉(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摘要: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塑造了全新的生活模式,数字弱势群体面临新的生活障碍,而传统的物质帮助在数字化生活中难以实现维持生活需要的目的。

从法理视角看,有必要将弱势群体的帮助内容由物质帮助拓展至技术帮助,赋予公民请求国家提供技术帮助的权利。

技术帮助权以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为典型主体,以维持公民生活需要为请求权内容,以捍卫人的尊严为保障目的,与物质帮助权的基本要素契合为技术帮助权融入物质帮助权提供技术路径。

作为新兴权利的技术帮助权可以通过文义解释、原意解释与结构解释被物质帮助权吸纳,从而推定为物质帮助权的衍生权利。

关键词:技术帮助权;物质帮助权;数字弱势群体;数字鸿沟;宪法解释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2013(2023)03–0100–07Theory and paths of integrating the right to technical assistanceinto the constitutional right to material assistanceYIN Xiaomian(Law School,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81, China)Abstract: The extensive use of digital technology has shaped a new life style, which makes vulnerable groups lacking digital skills face living obstacles, and traditional material help is not enough to maintain life needs. From the legal perspective, it is necessary to expand the help content of vulnerable groups from material assistance to technical assistance, and give citizens the right to request the state to provide technical assistance. The right to technical assistance takes the elderly, the sick and the disabled as the typical subjects, the maintenance of citizens’ life needs as the content of the right of request,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dignity as the purpose of protection, and the coincidence with the basic elements of the right to material assistance provides an opportunity for the right to technical assistance to be integrated into the right to material assistance. As an emerging right, the right to technical assistance can be accommodated the right to material assistance by constitutional norms through textual interpretation, original meaning interpretation and structural interpretation and can be the presumed derivative right of the right to material assistance.Keywords: right to technical assistance; right to material assistance; digital vulnerable groups; digital divide;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伴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以及物联网等数字技术的蓬勃发展与广泛运用,人类的社会生活正经历着复杂而深刻的变革。

宪法物质帮助权的救济研究

宪法物质帮助权的救济研究
受益方 面体 现得尤 为突 出 。物质 帮助权 的积极受益 功 能使 得公 民可 以从 国家那 里 直 接 得到 物 质 给予 , 即获 得物质 帮助 ” _ l 3 j 。其 次 , “ 从 物 质帮 助权 的 内容 上看 , 所 涉及 到 的社 会救 助 、 社会 福利 、 社会保 险 、 社
要: 分析指 出, 物质 帮助 权是 公 民基 于 生存权 而享有 的重要宪 法权利 , 它要 求 国家积极作 为 , 对 处 于生存
困境 的公 民提供物质保障。物质帮助权 的最终实现取决于是 否具有完善的救济途径, 我国 目前公 民物质帮 助权 的救济存 在 一定 问题 , 应 当从 立法 、 司法、 行政 等方 面对 物质帮助 权 的救济途 径进 行完善 , 推 动公 民物质 帮助 权 的保 障和发展 。 关键 词 : 物质 帮助权 ; 宪法 ; 救济 中 图分类 号 : D 9 1 1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8 9 7 6 ( 2 0 1 3 ) 0 1 - 0 0 2 3 - 0 4
收稿 日期 : 2 0 1 2 — 1 1 — 2 3 作者简介 : 冀睿( 1 9 7 9 一) , 男( 汉) , 安徽芜湖 , 讲师
主要研究宪 法、 人权法学。
会优抚等各项制度的建设, 和相关公共事业 的发展 都需要 政府 积极 、 主动 地介 入 社会 生 活 ” j , 没 有政 府 的有 效参 与 , 物 质帮助 权将难 以实现 。再次 , 物质
物质帮 助权是 社 会 保 障制 度 的宪 法 本 源 , 是 宪 法层面向公民提供生存保障的法律依据 , 是 国家对
社会物质财富的再分配 , 也是当代宪政国家 的重要 体现。作为国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我国虽然在宪法 中确立 了公 民 的物质 帮 助权 , 但 无 论 宪法 还 是 具 体 法律 , 都缺 乏 对 物 质 帮 助 权 进 行 救 济 的相 关 规 定 。 无救济即无权利 , 缺乏救济的法律权利难 以成为真 正的实有之权。物质帮助权救济制度的缺失造成公 民的生存保障受到影响 , 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 本文将 对 我 国 物 质 帮助 权 救 济 存 在 的 问题 进 行 分 析, 并 探讨完 善 和发展我 国物质 帮助权 救济 的路径 。

统编版(部编版)(2024)小学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第二单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学设计

统编版(部编版)(2024)小学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第二单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学设计

统编版(部编版)(2024)小学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第二单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学设计一、教材分析(一)教材地位和作用统编版(部编版)小学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第二单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对公民意识教育的重要内容。

本单元旨在帮助学生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增强公民意识和国家观念。

在整个小学道德与法治课程体系中,本单元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一方面,它是对低年级关于规则、责任等内容的深化和拓展;另一方面,为高年级进一步学习国家机构、民主法治等内容奠定基础。

(二)教材内容结构本单元主要包括三课内容:1.《公民的基本权利》:介绍公民享有的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基本权利。

2.《公民的基本义务》:阐述公民应履行的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法纳税、依法服兵役等基本义务。

3.《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强调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以及公民在人权保障中的责任。

(三)教材特点1.贴近生活实际:教材选取了大量与学生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例和情境,使学生能够更好地理解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2.注重价值引领:通过引导学生认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培养学生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治观念。

3.强调实践体验:教材设置了多种实践活动,如调查、讨论、模拟等,让学生在实践中加深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理解。

二、教学目标(一)知识与技能目标1.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2.掌握公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方法和途径。

3.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过程与方法目标1.通过案例分析、小组讨论、角色扮演等活动,培养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通过调查、实践等活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1.增强学生的国家意识和公民意识,激发学生的爱国情感。

2.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

3.引导学生尊重他人的权利,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

专题04公民权利(思维导图+核心知识+变式训练)-2022-2023学年八年级道法期末考(解析版)

专题04公民权利(思维导图+核心知识+变式训练)-2022-2023学年八年级道法期末考(解析版)

2022-2023学年期末考点专项突破专题04公民权利考点01:公民基本权利。

(分析)1.依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①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监督权)②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③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

(财产权;劳动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文化权利)④平等权、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

⑤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等特定人群的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特殊保障。

典例精研1.(2022·山东淄博·统考中考真题)下图漫面中的法律保护了公民的()A.政治自由权B.物质帮助权C.文化教育权D.人格尊严权【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D:漫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涉及保护公民的隐私权,隐私权属于人格尊严权,故D正确;ABC:漫画未涉及到政治自由权、物质帮助权、文化教育权,故ABC不符合题意;故本题选D。

命题预测2.(2023·辽宁锦州·统考二模)三次为孩子们授课的“最美太空教师”王亚平航天员,被推选为2022“最美教师”特别致敬人物,获得中宣部、教育部颁发的“最美教师”证书。

这表明我国公民享有()A.名誉权B.姓名权C.肖像权D.荣誉权【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公民的基本权利。

D:三次为孩子们授课的“最美太空教师”王亚平航天员,被推选为2022“最美教师”特别致敬人物,获得中宣部、教育部颁发的“最美教师”证书。

这表明我国公民享有荣誉权,故D正确;ABC:题干未涉及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不符合题意,故ABC排除;故本题选D。

3.(2023·广西南宁·统考二模)【感动中国人物点亮道德之光】党的二十大代表、“感动中国2022年度人物”杨宁,是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江门村党总支书记。

杨宁大学毕业后放弃在城市工作的机会,怀揣带领乡亲们脱贫致富的梦想,回村里当一名大学生村官。

浅析宪法权利救济问题探析(一)

浅析宪法权利救济问题探析(一)

浅析宪法权利救济问题探析(一)论文关健字”可适用法协调条件论文摘要”宪法权利在我国对于公民个人来说实现得很不全面?其中宪法规范不能直接适用是一个重要因紊。

随肴我国民主法治的推进?这一方面的理论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这一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

本文从中国实际出发?就中国有关宪法适用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分析了我国这一理论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对我国有关宪法适用提出了一些观点。

在我国?由于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和1984年出台的两个司法解释限制了人民法院引用宪法来作为定案的依据?于是保障宪法权利被视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专门职责?其他国家机关则无权过问。

这实际上导致了公民所享有的宪法权利除了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加以具体化之外?公民个人无法请求国家机关适用宪法来直接保护自己的宪法权利。

而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又没有设立专门的机关来处理公民宪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案件。

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而不能获得救济?就等于没有这项权利?既通常所说的“无救济就无权利”。

因此?至少在8?13批复出台之前?宪法权利在我国对于公民个人而言实现得很不全面。

因为宪法规定了公民对来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的救济权?但却没有规定公民对来自国家机关之外的侵害的救济权。

比如?没有规定公民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鉴于时代已经改变?社会之结构?已从农业迈人工业。

社会结构之改变?明显地影响到基本权利之效力。

在工业社会下的生存弱者?民法所谓的契约自由、私法自治?对其都无意义。

对个人尊严以及基本权利之侵害?除了国家以外?实质的社会势力者?亦是主要来源之一”。

因此?本文拟对直接适用宪法规范救济宪法权利问题进行初步探析?期有助于推动一种清晰、合理的宪法适用制度的真正建立。

一、宪法的可适用性分析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山东省高院请示的齐玉荃诉陈晓琪案作出了批复?指出:“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等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民事责任。

物权法的宪法学分析

物权法的宪法学分析

物权法的宪法学分析西方发达国家一直非常注重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对物权法的宪政价值,都有较深刻的认识。

孟德斯鸠的名言“在物权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以及英国的法谚“平民的破屋,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即是这种深刻认识的体现。

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是从搞活流通开始的,因此,在改革中比较重视规范财产流通关系的法律,而规范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十分不完善。

特别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一直缺乏对私人财产的有效保护,加之长期实行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不需要物权法,我国大陆一直没有专门的物权立法,对物权法的宪政价值长期以来更是缺乏关注。

改革开放20多年后,市场经济有了相当的发展,财产流通十分活跃,但经济秩序比较混乱。

当前,国家正在制定物权法,正确认识物权法的宪政价值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物权法是保障基本人权的需要所谓基本人权,也就是人之所以为人所应当享有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在人权范畴中,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是人类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是一切权利的源泉,财产权则是实现生命权、自由权的保障和工具,是生命权、自由权的物质基础。

卢梭曾说:“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

”人要生存,就要消耗资源。

为了解决人类对物质资源无限占有的欲望与有限的资源之间的矛盾,人类绞尽脑汁,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和创造。

通过生产并进而增加资源的供应量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最好的方法,但总是有一些人想通过掠夺来获取所需。

掠夺实质上就是一个侵犯物权的过程。

针对这种掠夺行为,必然会产生相应的保护行为,既包括私力自救,也包括国家的公力保护。

现代国家规范财产关系的法律可分为物权法和债权法两大部分。

债权法是规范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

没有稳定的财产归属秩序,最终财产流通秩序也难以维持。

物权法通过赋予民事主体对物以各种民事权利并保障这些权利,让人们能够自由地追求财富并安全地享有财富,这是人欲,也是人权。

试论我国公民宪法权利救济

试论我国公民宪法权利救济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更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早在 1789 年, 《人权宣言》 16 条就明确指出: 法国 第 凡权利无保障和 分权未确立的社会便没有宪法。英国著名宪法学家戴雪是这样 评述的: 在英宪之下, 法律的全副精神注意救济方法。 这就是说, 法律务必以一定方式进行, 然后法律权利方见尊重, 然后名义的 权利可成实在权利。因为从来政府以一纸公文宣布人身自由应 有权利的存在并非难事, 最难之事是如何能见诸实行, 倘若不能 实行此类宣言所得无几。宪政是当今世界各国法治建设的核心 与灵魂, 然而没有宪法的有效实施与公民宪法权利的全面有效充 分的救济, 则无以实现宪政之目标。因此, 探讨建立既符合自己 国情又切合世界宪政潮流的公民宪法权利救济理论与实践体系 是笔者的写作目的。 一、 我国公民宪法权利救济现状 宪法权利有广狭之分。狭义的宪法权利是消极的是不受政 府干涉的自由与豁免, 也是抵制政府侵犯保护少数的道德权利, 须依靠司法救济予以实现。 广义的宪法权利不仅包括消极权利, 还容纳了积极权利。后者需要国家积极方法来促成这类权利的 实现, 无论是狭义还是广义的宪法权利它们都可称之为宪法保护 的权利。 宪法权利的保障通常包括: 权利实现时无阻却性保障与 权利实现出现障碍时的救济保障。 (一) 权利实现时的无阻却性保障 权利实现时无阻却性就是指法律对行为人的行为无明文禁 止规定,它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与法律未禁止两部分。自 1982 年宪法颁布以来通过宪法修正案, 修改法律, 立法等途径使 我国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日趋完善。 1. 经济方面。经济权利是行使一切权利的基础。现行宪法 承认了私有财产不受侵犯。1982 年 《宪法》 13 条即规定保护 第 公民的合法的个人财产权与部分的承认了私有财产继承权。 1988 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尝转让出租。1993 年 宪法修正案又明确了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 组成部分” 规定了 ,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与利 益” 现行宪法正是这样一步一步对私有财产权予以确认保护的。 , 在分配方式上也出现了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 多种分配方式上

中国公民的物质帮助权及其保障机制探究

中国公民的物质帮助权及其保障机制探究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9 规 定 : 本 公 约 缔 约 各 国 第 条 “
及 其 范 围 则 由法 律 、 法 规 、规 章 或 规 范 性 文 件予 以 规
定。
( ) 质 帮 助 权 的 社 会 基 础 渊 源 一 物 从 社 会 学 角 度 讲 , 质 帮 助 权 来 源 于 生 存 权 . 指 物 是 公 民维 持 生 存 所 必 不 可 少 的 权 利 ,包 括 生 命 权 、 健 康
第 1 ② 与 社 会 救 助 和 其 他 基 于 需 要 的 现 金 或 实 物 的 款 也 社 会 福 利 相 关 .表 明 任 何 没 有 适 当 资 源 的 人 均 可 享 受 这 样 的 援 助 和 福 利 。 魏 玛 宪 法 和 《 合 国 宪 章 》 影 受 联 的
让 、 可 剥 夺 、 可 继 承 。 人 是 生 而 自 由 的 , 却 无 往 不 不 “ 但
生 存 权 的 . 德 国 1 1 年 制 定 的魏 玛 宪 法 。 二 次 世 界 是 99 第 大 战 以后 . 存 权 在 世 界 范 围 内得 到 广 泛 重 视 。 9 5 生 1 4 年 的 《 合 国 宪 章 》 调 了 生 存 权 是 基 本 人 权 ; 9 8 的 联 强 14 年 《 界 人 权 宣 言 》 其 第 2 条 中允 诺 人 人 “ 为 社 会 成 世 在 5 作 员 ” 有社 会保 障权 。 96 联 合 国通 过 的《 济 、 享 ①1 6 年 经 社
全 社 会 动 员 , 方 支 持 、 力 攻 坚 , 贫 开 发 取 得 r显 各 合 扶
著 成 效 . 困 地 区 的 面 貌 发 生 了 很 大 变 化 。 过 七 年 的 贫 经
扶 贫 攻 坚 .全 国农 村 没 有 解 决 温 饱 的 贫 困 人 口减 少 到 30 万 人 . 00 占农 村 人 口 的 比 重 下 降 到 8 %左 右 。 了 少 除 数 社 会 保 障 对 象 和 生 活 在 自然 条 件 恶 劣 地 区 的 特 困 人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教案 第二单元 理解权利义务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教案 第二单元 理解权利义务

第二单元理解权利义务第三课公民权利1.掌握获得法律帮助和维护合法权益的方式和途径,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

2.了解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懂得正确行使权力,自觉履行义务。

知道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道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财产,未成年人的财产继承权和智力成果不受侵犯,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经济权利。

知道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益。

3.了解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是法律有效实施和司法公正的保障,增强公民意识,学会行使自己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1课时公民基本权利知识目标1.知道我国公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懂得享有这些权利的重要性。

2.知道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了解其实现的具体方式。

能力目标能够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学会自觉规范自身行为。

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1.感受享有公民权利在个人成长及参与公共生活中的作用。

2.体味公民权利对个人、家庭、社会及国家的价值。

重点1.公民基本权利。

2.监督权和受教育权。

难点对政治权利和自由、劳动权、物质帮助权的认识和理解。

教师准备:制作教学情境相关的幻灯片。

学生准备:预习新课,理解新名词。

方式一:情境导入,场景激趣教师播放幻灯片或引导学生阅读教材第34页“运用你的经验”,完成填空。

教师展示幻灯片,展示下列填空:小云上学,体现了她享有受教育权;妈妈当选人大代表,体现她享有被选举权;爸爸妈妈上班,体现他们享有劳动权;爷爷奶奶领取养老金,体现他们享有物质帮助权。

教师导入:除此之外,公民还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呢?这就是我们本次课要学习和了解的内容。

方式二:漫画导入思考问题: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上图喻义的理解。

教师点拨:我国宪法是对公民权利的根本确认和保障。

教师导入:我国公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下面让我们学习本课的知识吧。

浅谈宪法权利救济权(一)

浅谈宪法权利救济权(一)

浅谈宪法权利救济权(一)摘要:公民宪法权利救济权有最高法律地位的宪法将其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历史进步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但该规定与法的体系和宪法的法律地位不和谐。

完善公民权利救济方面的立法,确实保障公民权利救济权在新时期有着特殊的意义。

关键词:权利救济权自力救济他力救济宪法诉讼一、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救济权的规定存在的问题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而不能获得救济,就等于没有这项权利,既通常所说的“无救济就无权利”,但这是在肯定权利存在的前提下从反面说明如果对权利不予以有效的保护,则权利就无法实现,但如果权利不存在,根本没有救济的可能性。

权利救济权属于每项基本权利必然包含的内容,因而事实上并非独立的基本权利。

1]宪法是保障每个人权利的“社会契约”,它首先是一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其最高的法律效力要求制定普通法律时,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内容和方式是普通法律应该之规定,这些一般体现在诉讼法律制度及行政复议等法律规定中。

因此,权利救济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是不适当的,至少不符合法的逻辑体系。

我国宪法列举的公民权利救济权有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控告权、申诉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批评权可以认为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建议和检举权不能包含在权利救济权内,因为这种权利的行使不能使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得到救济。

而控告权和申诉权包含在诉讼权内。

既然宪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当权利受到来自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害时,公民有权获得国家赔偿是宪法确定公民权利得到救济的应有之意,也是法的正义性必然之要求。

宪法是“法律之法律”,其超然地位决定制定普通法律时,立法者在制定宪法权利时应同时制定保障权利实现的救济权,这种保障的提供是国家的义务,而对于公民来说是权利救济权。

我国宪法规定的所谓宪法的权利救济权不排除有积极的因素。

在中国宪法之上的观念较弱,人们习惯于从宪法的具体规定中机械的寻找创造法律的依据时,在中国走向法治的进程中,宪法规定了权利救济权无疑能对保障人权的立法起到促进作用。

论物质帮助权与对社会弱者的救助

论物质帮助权与对社会弱者的救助

论物质帮助权与对社会弱者的救助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经济与法学系法学专业124092008079 阙水娣指导老师杨雅华【摘要】物质帮助权是作为宪法规定的在特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一项基本人权,属于每个公民自然享有。

国家对社会弱者的救助是公民物质帮助权实现的重要保障。

本文介绍物质帮助权的形成以及形成的必要性、物质帮助权的取得以及合理利用、国家、社会对社会弱者的救济实现形式,最重点提出的是国家、社会对社会弱者救济的完善。

社会救济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公民的物质帮助权、公民的生存权,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物质帮助权;社会救济;完善体系;法律援助;协调发展德国法的一位哲学家费希尔特曾经这么说过:“人能够活,生存才有保障,这是国民应有的权利,不能生存时,他对国家有提出要求生活保障的生存权”[1]。

这句话相对应与我们国家所称的物质帮助权。

物质帮助权是由建国后制定的宪法所确定的中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的权利”[2] ,这是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对于物质帮助权的规定。

我国宪法确定了我们的物质帮助权利,也必然确立了有与之对应的义务——国家与社会对社会弱者的救助义务。

对社会弱者的救助是指当一国公民难以维持其在该地区的最低生活需要时,国家和社会有义务按照法定标准,遵循法定程序向该公民提供该地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资等援助的制度。

物质帮助权与对社会弱者的救助是在同一天平的两端,两者互相对立,相互平衡。

一、物质帮助权的形成以及产生的必然性公元前560年前,物质帮助权的形式就在希腊逐渐出现,希腊政府以抚恤金、补助等方式对贫困者、伤残军人与其遗属进行物质救助。

春秋战国时期的思想家孔子的“大同思想”是中国的物质帮助权的思想起源。

《礼记.礼运》大同篇:“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

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寡孤独废弃疾者皆有所养[3]”,思想家孔子认为,大同社会的建立目标就是使社会全体成员拥有生活的基本保障,民众在社会上得以安生。

宪法物质帮助权的法理分析

宪法物质帮助权的法理分析

第10卷第6期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10No.6 2010年11月Journal of Hebei Polytechnic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Nov.2010文章编号:1673-2804(2010)06-0028-05宪法物质帮助权的法理分析冀睿(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徽芜湖241000)关键词:物质帮助权;公民;权利摘要:宪法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基于生存权而享有的重要人权,它是指公民享有的获得国家经济保障的权利。

当公民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丧失所必需的物质生活条件,或因疾病而面临生存危机时,向国家主张物质性援助的权利。

国家对陷入危难之中的公民提供救助是其根本的责任。

中图分类号:DF529文献标志码:A物质帮助权被大多数国家确立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它是指公民享有的获得国家生存保障的权利,是公民基于生存权而享有的重要人权。

物质帮助权作为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

但目前国内宪法学界关于物质帮助权的专门研究仍然缺失,涉及此问题的学术专著也寥寥无几,对于物质帮助权的进行系统深入的理论研究者并不多见。

这使得物质帮助权理论的发展处于一个相对停滞的状态。

如何理解物质帮助权,物质帮助权存在的合法性基础是什么,物质帮助权同其他基本人权之间是什么关系等等,这些问题的的诠释对于物质帮助权的理论研究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它们将构成本文研究的重心。

一对于宪法物质帮助权的理解从概念上分析,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享有的获得国家经济保障的权利,当公民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获得所必需的物质生活条件,或因疾病而面临生存危机时,可以向国家主张物质帮助,国家不得拒绝。

对于社会的多数成员来说,生存权的实现是通过“劳动—财产—维持生存”的定式得到实现,而对于具有生存障碍的社会弱者,生存权的实现则是通过另一种定式“物质请求—国家帮助———维持生存得到保障。

司法考试宪法学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

司法考试宪法学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

1.下列哪一项是我国宪法界定公民资格的依据?(2006年卷一第14题-单选)A.出生地主义原则B.血统主义原则C.国籍D.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考点]确定公民资格的依据。

[分析][1]《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因此C项为正确答案。

而D项是取得国籍的方式。

[命题思路]公民是宪法上地重要概念之一,确定一个人是否为该国的公民主要看其国籍。

而国籍的取得各国有不同的规定,此题的目的在于考察确定国民资格的依据和国籍的取得方式之间的区别。

[常见错误]大多数考生没有仔细审题,误选了D。

[法条导读]考生在复习这个知识点时,应当注意下列内容与其法条:1、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一旦取得中国国籍,就不得保留外国国籍;一旦具有外国国籍,即不具有中国国籍(《国籍法》3、5、8、9、13)。

2、国籍的出生取得(《国籍法》第4-6条)国籍法第4条、第5条的规定是统主义的体现,第5条的“但书”是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的体现。

国籍法第6条是出生地主义的体现,注意其适用对象。

3、注意国籍法第1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4、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应当申请获得批准(国籍法第7、10、1 3条)。

国籍申请的受理机关与审批机关是不同的(《国籍法》第15、16条)。

(1)受理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2)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公安部审批。

答案:C2.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2005年卷一第6 0题—多选)A.为了收集“第三者插足”的证据,公民可以委托私人调查机构以各种形式对“第三者”进行跟踪B.为了收集犯罪证据,公民可以委托法官对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听C.商场保安人员有权根据商场的规定,对“盗窃嫌疑人”当场进行搜身检查D.商场保安人员有权对拒绝搜身检查的顾客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考点]公民的基本权利[分析][1]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4条规定,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宪法视域下的物质帮助权之价值研究——从公平和效率的角度剖析

宪法视域下的物质帮助权之价值研究——从公平和效率的角度剖析

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该条文从宪法的高度肯定了物质帮助权的基本人权属性。

以下主要谈论物质帮助权所体现的两个主要价值——公平和效率,以为物质帮助权的存在提供合理性论证。

公平是法永恒的价值追求,在这里将它作广义的理解,主要从与物质帮助权的价值联系紧密的平等和正义两个角度谈论。

1.1平等平等作为法的重要价值,它包括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平等。

随着人权的发展,人们对平等价值的认识不断深入,作为第二代人权的物质帮助权,它体现的平等价值是实质上的平等。

1.1.1形式上的平等。

平等是“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平等”。

此处的“人”是抽象的、普遍的人,“是指一切人,是指摒弃了阶级、种族、肤色、语言、宗教、财产状况、受教育程度以至国籍等各方面的差别,仅具有人的生理特征的人,换言之,是生物学上和社会学上不带积极性的人。

”“平等”是抽象的平等,它排除了一切个性和能力的差别,是形式的平等,它对自由的实现必不可少。

形式上的平等意味着人抛弃了所有的特质,以抽象人格存在。

这保证了每个人在起跑线上是平等的,为其个性和能力的发挥提供了自由竞争的环境。

但这种平等在保障形式上的机会均等处就停止了,它不进行实质的介入,否则将破坏自由竞争的社会环境。

1.1.2物质帮助权保障与实质上的平等。

形式上的平等把人从现实的经济和社会中剥离出来,成为抽象的人格体。

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它在保障充分竞争和自由的实现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资本主义高度发展阶段(即19世纪后半期),“自由与其说是社会全体成员的自由,倒不如说是一部分成员的垄断性自由。

”由于形式上的平等没有考虑人的现实差别,它只保障了人在起跑线上的平等。

因此,在回到现实社会后,人在个性和能力上的差别凸现出来(如人种、性别、出生、天资、能力、经济、文化水平等),形式上的平等保障的各种经济自由只是使个性和能力具有优势的有产者获得利益,对于无产者,它只是“水中月”。

公民基本权利-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 (2)

公民基本权利-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 (2)

(1)规定: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形式: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 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新冠肺炎患者治疗费用 医保报销,财政兜底
课堂笔记
4.受教育权
(1)内涵:公民有按照其能力平等地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 并获得相应物质保障的权利。 (2)意义:教育为个人人生幸福奠定基础,为人类文明传递薪火, 成就民族和国家的未来。 (3)政策: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制度,制定资助政策。
2022年1月4日泰州市公安局接到市民薛某报警,称自己被孙某、韩某、吴某威胁殴 打还被关在房子里面。警方立即开展调查工作,顺利锁定韩某、吴某所在位置,并将2 人成功抓捕归案。
在2021年11月份,薛某曾通过韩某向孙某、吴某2人借款共计30余万元,薛某与3 人约定过几天就还,但随后自己便失去联系。1月4日3人将薛某先后带至房间关起来。
阅读材料·说说下列现象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
1. 公然辱骂他人、捏造事实在背后中伤、诋毁他人。名誉权
2. 照相馆未经李某同意将其照片在橱窗展出。
肖像权
3. 某同学偷阅他人信件。
隐私权
4. 小李假冒小强的姓名参加各种大型活动。
姓名权
5. 小敏被评为优秀学生奖,小明私自领取了小敏的荣誉证书
和奖金并占为己有。
3.1 公民基本权利
运用你的经验:早上,小云爸爸妈妈去上班并且妈妈当选为县人大代表,已
退休领取养老金的爷爷奶奶去公园散步,小云去上学。从小云一家人的生活, 可以看出他们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小云上学,体现她享有受教育 权;
妈妈当选人大代表,体现她享有被选举 权; 爸爸妈妈上班,体现他们享有劳动 权;

物质帮助权的制度化

物质帮助权的制度化

物质帮助权的制度化物质帮助权的制度化:建立一个更公平的社会1. 引言:介绍物质帮助权的概念和意义物质帮助权是指每个人在社会中享有得到必要物质资源和支持的权利。

不同个体的资源分配不均,导致了社会中存在着弱势群体。

为了建立一个更公平的社会,我们应该努力制度化物质帮助权,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必要的支持和资源,满足其基本需求,从而实现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2. 物质帮助权的重要性:解决社会不平等,促进社会和谐在现代社会中,物质财富的分配不均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富人越富,穷人越穷,这种不平等现象对社会和谐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通过制度化物质帮助权,我们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社会问题,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

3. 物质帮助权的实施方式:公平的资源分配和社会保障为了实现物质帮助权的制度化,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公平的资源分配机制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应建立一个公正透明的资源分配机制,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避免某些群体过度获取资源而忽视其他弱势群体的需求。

社会保障机制应包括医疗保障、教育保障、就业保障等方面,为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权益。

4. 物质帮助权的挑战:理论落地和资源有限性在实施物质帮助权的过程中,会面临一些挑战。

理论与实践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落差,因为制度化需要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的特殊情况和需求。

物质资源有限,社会对资源的需求往往超过了资源的供给能力,这就需要制度化物质帮助权的政策制定者能够合理分配有限资源,确保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公平分配。

5. 个人观点和理解:追求社会公平的必经之路作为一个写手,我坚信制度化物质帮助权是建立公平社会的必经之路。

在一个充满机会不均的社会中,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获得资源和支持的权利,从而实现自身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制度化物质帮助权可以通过提供必要的物质资源和支持,减少贫困和不平等,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6. 结论:制度化物质帮助权的意义和影响通过对物质帮助权的制度化,我们可以建立一个更加公平和谐的社会。

物质帮助权案例及分析

物质帮助权案例及分析

物质帮助权案例及分析
物质帮助权被大多数国家确立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也是国际人权法确认的基本人权。

它是指公民享有的获得国家经济保障的权利,是公民基于生存权而享有的重要人权,当公民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丧失所必需的物质生活条件,或因疾病而面临生存危机时,向国家主张物质性援助的权利。

它具有社会权的性质,要求国家积极作为,对陷于生存危机中的国民提供物质救助。

物质帮助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它体现了民本主义,和人道主义,也表达了社会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怀,是社会正义的体现,是稳定社会的重要因素。

物质帮助权为其它重要人权的实现提供了基础和保障。

物质帮助权是生存权实现的保障;是平等权的延伸;是发展权实现的物质基础,是财产权的补充和完善。

物质帮助权行使的权利主体是陷入生存困境中的公民,义务主体则是国家。

国家对陷入危难之中的公民提供救助是其根本的责任。

研究物质帮助权最终的目的在于指导和保障它的实现,使这项法定权利真正成为公民的实有权利。

为此,国家应从立法、司法等各方面对物质帮助权予以全方位的保障,保证权利的落实和践行。

我国宪法规定的物质帮助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一直以来,国内法学界对于物质帮助权理论研究的匮乏致使该宪法权利在实践中无法得到有效的实现.物质帮助权的系统、全面研究对于保障公民生存权,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为宪法权利的物质帮助权辨析

作为宪法权利的物质帮助权辨析

作为宪法权利的物质帮助权辨析
郑贤君;李样举
【期刊名称】《长白学刊》
【年(卷),期】2009()3
【摘要】物质帮助权是我国宪法明示的公民基本权利,应以尊重我国宪法文本、确立适度的法律实证主义、规范内涵分析及实现手段与途径为前提,区分该权利与外国宪法中的生存权、社会保障权等权利的差异;要以人性尊严或人格尊严为基础,明确其作为我国公民宪法权利的宪法地位、宪法属性、权利内容及法律保护;探讨与我国宪政体制与诉讼资源相衔接的社会立法保障、行政机关责任及有限的行政诉讼保护制度。

【总页数】6页(P77-82)
【关键词】物质帮助权;生存权;人的尊严;宪法权利
【作者】郑贤君;李样举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1
【相关文献】
1.试论中国农民获得物质帮助的宪法权利——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为例 [J], 周梁云
2.律师帮助权:犯罪嫌疑人的宪法权利 [J], 倪业群
3.宪法视域下的公民物质帮助权之探析 [J], 王蕾
4.论作为宪法权利的技术帮助权:证立与实现 [J], 王孟嘉
5.宪法保障“宪法与公民”话题之五公民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J], 曲豆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10卷第6期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10No.6 2010年11月Journal of Hebei Polytechnic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Nov.2010文章编号:1673-2804(2010)06-0028-05宪法物质帮助权的法理分析冀睿(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徽芜湖241000)关键词:物质帮助权;公民;权利摘要:宪法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基于生存权而享有的重要人权,它是指公民享有的获得国家经济保障的权利。

当公民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丧失所必需的物质生活条件,或因疾病而面临生存危机时,向国家主张物质性援助的权利。

国家对陷入危难之中的公民提供救助是其根本的责任。

中图分类号:DF529文献标志码:A物质帮助权被大多数国家确立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它是指公民享有的获得国家生存保障的权利,是公民基于生存权而享有的重要人权。

物质帮助权作为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

但目前国内宪法学界关于物质帮助权的专门研究仍然缺失,涉及此问题的学术专著也寥寥无几,对于物质帮助权的进行系统深入的理论研究者并不多见。

这使得物质帮助权理论的发展处于一个相对停滞的状态。

如何理解物质帮助权,物质帮助权存在的合法性基础是什么,物质帮助权同其他基本人权之间是什么关系等等,这些问题的的诠释对于物质帮助权的理论研究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它们将构成本文研究的重心。

一对于宪法物质帮助权的理解从概念上分析,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享有的获得国家经济保障的权利,当公民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获得所必需的物质生活条件,或因疾病而面临生存危机时,可以向国家主张物质帮助,国家不得拒绝。

对于社会的多数成员来说,生存权的实现是通过“劳动—财产—维持生存”的定式得到实现,而对于具有生存障碍的社会弱者,生存权的实现则是通过另一种定式“物质请求—国家帮助———维持生存得到保障。

”[1]在现代社会化大生产中,即使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也避免不了随时可能发生的意外灾难,物质帮助权对于他们的生存具有救济预备意义。

而对于老、弱、病、残等社会弱者来说,完善的国家物质帮助体系是他们生存的最基本保证。

从物质帮助权与弱者生存的关系考察,甚至可以这样认为,物质帮助权就是社会弱者的生存权,是那些由于各种原因连最基本的生活水平都无法保证的弱者的生存保障。

这种形式的生存权对于社会成员来说只有在他是强者时才不需要,而一旦他沦为弱者,受到国家物质上的的救助就是他生存权的自然延伸。

“物质帮助权作为特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一项基本人权,其实现经历着从应有权利化为法定权利,再从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的过程。

作为一项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即应有权利),它是公民生存权的必然的延伸,是对于生存权的坚实的保障。

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即法定权利),物质帮助权在国家和公民之间确立了救助与被救助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对生存权的一种法律上的确认和维护。

作为一项实有权利,物质帮助权是指依照有关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公民在面临生活或生存困境时,可以请求国家提供物质上的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权利。

”[2]物质帮助权对公民而言,是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

我国现行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和职务高低,只要处于需要物质帮助的条件和状态之下,如:由于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因素面临生存或生活危机,以至于不能维持必要的生存条件或生活水准,即可以行使请求权,向国家主张要求获得物质帮助。

对于这些弱者,国家必须担负起保障其生存权利的责任,对社会弱者提供物质帮助是其不可推卸的义务,如果国家不作为或是消极作为,侵犯的不仅是公民的民事权利,而且是对宪法的一种违反。

对国家而言,物质帮助权是宪法规定并且应当履行的一项给付义务,它要求国家必须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对处于困境中的公民提供物质上的帮助和服务,使民众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维持起码的生活水准。

要求国家履行给付义务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保障所有人都能够获得符合人的尊严的最低生存条件,提供社会扶助以维持基本的社会正义。

可以这么说,物质帮助权的行使也是对国家权收稿日期:2009-12-20力的宪法规制,不仅防止国家成为专制的、残暴的、一些人压迫另一些人的工具,而且使国家成为帮助和促进人们享受幸福生活、实现社会正义的积极力量。

正如世界人权协会1993年6月25日在维也纳宣布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所指出的:“各个国家,不论其政治、经济和文化体系如何,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一切人群的权利和基本自由。

”应当说,物质帮助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国普遍的承认和认同。

二物质帮助权的合法性分析物质帮助权作为现代社会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作为非正式制度的家庭保障功能日趋式微的必然产物,其出现和产生本身就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可否认的合法性。

具体地说,其合法性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人民主权原则“从国家产生的意义上讲,正如霍布斯所言,国家并非由神意创造,而是由人们通过社会契约让渡自然权利建成的,其本质目的在于满足人们理性和幸福生活的需要,增进所有人的和平、安全与便利。

”[3]社会契约思想认为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

然而,人类发展中渐渐遇到的种种困境越来越使个人无力抗衡,人们只能通过集合起来形成群体合力,以克服种种困难,这便形成了社会契约,并以之形成国家。

从这一理念出发,国家及其机关本质上只是公民利益的代理机构,法国革命家罗伯斯比尔就指出:“人民是主权者,政府是人民的创造物和所有物,社会服务人员是人民的公仆。

”[4]在对待国家和人民关系方面,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认为,“为了保护社会而行动的有组织的国家,”[5]“没有别的目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

”[6]国家或政府在本质上是工具性的,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指出:“我们认为这些真理都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

”如果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损害这些目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保护人民并确保他们的安全和幸福。

从本质上说,国家并不是产生并凌驾于社会和人民之上的政治力量,它只不过是人类实现自身目标的一种手段而已。

随着民主和文明的发展,人民将把国家政权收回。

正是基于国家与人民之间的这种服务关系,才产生了国家对于民众的生存保障责任。

无论政府承认与否,对贫苦的民众提供物质帮助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

政府的权力来自于民众的让渡,国家作为一个政治实体与公民形成的是一种公共服务体系。

政府应当对民众的基本权利和利益进行保护,如果政府不履行义务,就是一种失职,所引发的后果必将造成国家的动荡和民众的反抗,类似的例子在中国历史上数不胜数,历代农民起义多与此相关。

正所谓,“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

水则载舟,水则覆舟。

君以此思危,则危将(将至)焉而不至矣”[7]。

因此,国家只有承担起对弱者提供救助的义务,保障每一位公民的生存尊严,才能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2人道主义思想“所谓人道,指爱护人的生命、尊重人的人格和权利的道德。

”[8]人道本身是基于人性、符合人性的行为准则。

人道主义是关于尊重人、爱护人、以人为中心的思想和学说。

作为一种人类普遍的道德情怀,它提倡人与人相爱,在日常生活中尽可能地关心他人,尤其关注那些处境困难、遭遇各种不幸的人。

中国自古即有行善的美德,仁爱思想一脉相承数千年,“恻隐之心,人皆有之”,“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等古训,其本质意义不外乎是推己及人,教人行善。

这其中包含着人作为一种群体存在物对他人与整个群体存在的自觉认识。

出自于对于同类的尊重,人应当对群体中的弱者予以特别的关注和保护,使作为自己同类的每一分子都具有与自己共同的尊严。

人道主义思想的根本目的即在于使弱者享有作为人应当受到的尊重。

但是,人们的生活中不仅要有体现人文精神的道德准则,更要具备法律明确规范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点对具体的个人如此,对国家更是这样。

当一个公民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受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等因素,暂时或永久地丧失工作能力、失去工作机会,以至收入不能维持必要的生活水平或相当的生活水准时,也许会有好心而善良的人帮助他,使其摆脱困境。

但是,人类不能期待这样一种或然性的救援,需要建立一种制度性的、有保障的保障。

如果没有国家法律实体上的保护,“在如此状态之下,一切权利和自由就有可能变成无任何实际意义的画饼充饥般的存在”。

[9]物质帮助权正是基于对公民的生命、人格和权利的保护而产生的一种国家保障,以法律的方式规定国家的义务,赋予公民在特定情况下享受国家物质帮助的权利,将国家作为该权利的义务主体,从而保持公民的人格和尊严,免除其生活的忧虑和窘迫。

目前,世界各国都将对于弱势群体的物质帮助纳入社会发展的制度体系中,人道主义的精神贯彻在社会保障体系的各个方面,是物质帮助权的灵魂,也是完善生存保障制度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

3公平正义原则人类社会结成的目的是为了某种福利,“人们为了某种福利去冒险,探求生活的必须之物。

所以,政治上的社团也是为了共同福利而开始的,并由此得以维持。

”[10]人类社会是这样一个社会,在其中既有利益的一致,同时也存在利益的冲突,之所以存在着利益的一致,是因为合作可以使所有的人比他们孤立活动生活得更好。

中国古代思想家荀况曾指出,“人生不能无群,”[11]原因是人若“离居不相待则穷。

”[12]这就是说,人之所以要生活在社会之中,不轻易地避隐山林,离群索居,原因之一就是社会生活能给人带来物质生活的好处;如果离开社会,人就要陷人困窘的境地。

正所谓:“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92第6期冀睿:宪法物质帮助权的法理分析物。

”[13]人们为谋求更大的物质利益而进行分工合作。

但是,由于人们具有相同的需求,社会的资源总量是有限的,进行社会合作的人们各自都想从社会合作体系中谋求更大的利益份额,所以必然存在着利益的冲突。

在分配时一方之所得即他方之所失,也因为每个人对于自己占有社会合作成果的份额非常敏感,有相当多的人希望自己能得到不合理的份额。

怎样来协调这种利益冲突呢?每个社会都需要一套原则指导社会适当地分配利益和负担,这套原则就是正义原则。

作为处理社会关系的一种原则,“所谓正义,即正与不正之观念,深深渗润于人性之中,而非玄学上的不可捉摸之物。

”[14]“正义是一定社会中各阶级、阶层或集团关于社会制度及由此而来确立的各方面关系是否公正、合理的观念和行为要求,正义是具体的、历史的,其内容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