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物质帮助权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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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卷第6期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10No.6 2010年11月Journal of Hebei Polytechnic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Nov.2010

文章编号:1673-2804(2010)06-0028-05

宪法物质帮助权的法理分析

冀睿

(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徽芜湖241000)

关键词:物质帮助权;公民;权利

摘要:宪法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基于生存权而享有的重要人权,它是指公民享有的获得国家经济保障的权

利。当公民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丧失所必需的物质生活条件,或因疾病而面临生存危机时,向国家主

张物质性援助的权利。国家对陷入危难之中的公民提供救助是其根本的责任。

中图分类号:DF529文献标志码:A

物质帮助权被大多数国家确立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它是指公民享有的获得国家生存保障的权利,是公民基于生存权而享有的重要人权。物质帮助权作为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但目前国内宪法学界关于物质帮助权的专门研究仍然缺失,涉及此问题的学术专著也寥寥无几,对于物质帮助权的进行系统深入的理论研究者并不多见。这使得物质帮助权理论的发展处于一个相对停滞的状态。如何理解物质帮助权,物质帮助权存在的合法性基础是什么,物质帮助权同其他基本人权之间是什么关系等等,这些问题的的诠释对于物质帮助权的理论研究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它们将构成本文研究的重心。

一对于宪法物质帮助权的理解

从概念上分析,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享有的获得国家经济保障的权利,当公民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获得所必需的物质生活条件,或因疾病而面临生存危机时,可以向国家主张物质帮助,国家不得拒绝。对于社会的多数成员来说,生存权的实现是通过“劳动—财产—维持生存”的定式得到实现,而对于具有生存障碍的社会弱者,生存权的实现则是通过另一种定式“物质请求—国家帮助———维持生存得到保障。”[1]在现代社会化大生产中,即使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也避免不了随时可能发生的意外灾难,物质帮助权对于他们的生存具有救济预备意义。而对于老、弱、病、残等社会弱者来说,完善的国家物质帮助体系是他们生存的最基本保证。从物质帮助权与弱者生存的关系考察,甚至可以这样认为,物质帮助权就是社会弱者的生存权,是那些由于各种原因连最基本的生活水平都无法保证的弱者的生存保障。这种形式的生存权对于社会成员来说只有在他是强者时才不需要,而一旦他沦为弱者,受到国家物质上的的救助就是他生存权的自然延伸。“物质帮助权作为特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一项基本人权,其实现经历着从应有权利化为法定权利,再从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的过程。作为一项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即应有权利),它是公民生存权的必然的延伸,是对于生存权的坚实的保障。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即法定权利),物质帮助权在国家和公民之间确立了救助与被救助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对生存权的一种法律上的确认和维护。作为一项实有权利,物质帮助权是指依照有关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公民在面临生活或生存困境时,可以请求国家提供物质上的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权利。”[2]

物质帮助权对公民而言,是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我国现行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和职务高低,只要处于需要物质帮助的条件和状态之下,如:由于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因素面临生存或生活危机,以至于不能维持必要的生存条件或生活水准,即可以行使请求权,向国家主张要求获得物质帮助。对于这些弱者,国家必须担负起保障其生存权利的责任,对社会弱者提供物质帮助是其不可推卸的义务,如果国家不作为或是消极作为,侵犯的不仅是公民的民事权利,而且是对宪法的一种违反。对国家而言,物质帮助权是宪法规定并且应当履行的一项给付义务,它要求国家必须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对处于困境中的公民提供物质上的帮助和服务,使民众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维持起码的生活水准。要求国家履行给付义务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保障所有人都能够获得符合人的尊严的最低生存条件,提供社会扶助以维持基本的社会正义。可以这么说,物质帮助权的行使也是对国家权

收稿日期:2009-12-20

力的宪法规制,不仅防止国家成为专制的、残暴的、一些人压迫另一些人的工具,而且使国家成为帮助和促进人们享受幸福生活、实现社会正义的积极力量。正如世界人权协会1993年6月25日在维也纳宣布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所指出的:“各个国家,不论其政治、经济和文化体系如何,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一切人群的权利和基本自由。”应当说,物质帮助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国普遍的承认和认同。

二物质帮助权的合法性分析

物质帮助权作为现代社会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作为非正式制度的家庭保障功能日趋式微的必然产物,其出现和产生本身就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可否认的合法性。具体地说,其合法性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人民主权原则

“从国家产生的意义上讲,正如霍布斯所言,国家并非由神意创造,而是由人们通过社会契约让渡自然权利建成的,其本质目的在于满足人们理性和幸福生活的需要,增进所有人的和平、安全与便利。”[3]社会契约思想认为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然而,人类发展中渐渐遇到的种种困境越来越使个人无力抗衡,人们只能通过集合起来形成群体合力,以克服种种困难,这便形成了社会契约,并以之形成国家。从这一理念出发,国家及其机关本质上只是公民利益的代理机构,法国革命家罗伯斯比尔就指出:“人民是主权者,政府是人民的创造物和所有物,社会服务人员是人民的公仆。”[4]在对待国家和人民关系方面,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认为,“为了保护社会而行动的有组织的国家,”[5]“没有别的目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6]国家或政府在本质上是工具性的,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指出:“我们认为这些真理都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如果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损害这些目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保护人民并确保他们的安全和幸福。从本质上说,国家并不是产生并凌驾于社会和人民之上的政治力量,它只不过是人类实现自身目标的一种手段而已。随着民主和文明的发展,人民将把国家政权收回。正是基于国家与人民之间的这种服务关系,才产生了国家对于民众的生存保障责任。无论政府承认与否,对贫苦的民众提供物质帮助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的权力来自于民众的让渡,国家作为一个政治实体与公民形成的是一种公共服务体系。政府应当对民众的基本权利和利益进行保护,如果政府不履行义务,就是一种失职,所引发的后果必将造成国家的动荡和民众的反抗,类似的例子在中国历史上数不胜数,历代农民起义多与此相关。正所谓,“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君以此思危,则危将(将至)焉而不至矣”[7]。因此,国家只有承担起对弱者提供救助的义务,保障每一位公民的生存尊严,才能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2人道主义思想

“所谓人道,指爱护人的生命、尊重人的人格和权利的道德。”[8]人道本身是基于人性、符合人性的行为准则。人道主义是关于尊重人、爱护人、以人为中心的思想和学说。作为一种人类普遍的道德情怀,它提倡人与人相爱,在日常生活中尽可能地关心他人,尤其关注那些处境困难、遭遇各种不幸的人。中国自古即有行善的美德,仁爱思想一脉相承数千年,“恻隐之心,人皆有之”,“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等古训,其本质意义不外乎是推己及人,教人行善。这其中包含着人作为一种群体存在物对他人与整个群体存在的自觉认识。出自于对于同类的尊重,人应当对群体中的弱者予以特别的关注和保护,使作为自己同类的每一分子都具有与自己共同的尊严。人道主义思想的根本目的即在于使弱者享有作为人应当受到的尊重。但是,人们的生活中不仅要有体现人文精神的道德准则,更要具备法律明确规范的权利和义务。这一点对具体的个人如此,对国家更是这样。当一个公民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受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等因素,暂时或永久地丧失工作能力、失去工作机会,以至收入不能维持必要的生活水平或相当的生活水准时,也许会有好心而善良的人帮助他,使其摆脱困境。但是,人类不能期待这样一种或然性的救援,需要建立一种制度性的、有保障的保障。如果没有国家法律实体上的保护,“在如此状态之下,一切权利和自由就有可能变成无任何实际意义的画饼充饥般的存在”。[9]物质帮助权正是基于对公民的生命、人格和权利的保护而产生的一种国家保障,以法律的方式规定国家的义务,赋予公民在特定情况下享受国家物质帮助的权利,将国家作为该权利的义务主体,从而保持公民的人格和尊严,免除其生活的忧虑和窘迫。目前,世界各国都将对于弱势群体的物质帮助纳入社会发展的制度体系中,人道主义的精神贯彻在社会保障体系的各个方面,是物质帮助权的灵魂,也是完善生存保障制度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

3公平正义原则

人类社会结成的目的是为了某种福利,“人们为了某种福利去冒险,探求生活的必须之物。所以,政治上的社团也是为了共同福利而开始的,并由此得以维持。”[10]人类社会是这样一个社会,在其中既有利益的一致,同时也存在利益的冲突,之所以存在着利益的一致,是因为合作可以使所有的人比他们孤立活动生活得更好。中国古代思想家荀况曾指出,“人生不能无群,”[11]原因是人若“离居不相待则穷。”[12]这就是说,人之所以要生活在社会之中,不轻易地避隐山林,离群索居,原因之一就是社会生活能给人带来物质生活的好处;如果离开社会,人就要陷人困窘的境地。正所谓:“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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