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2)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5.12.30•【字号】渝水水保[2005]45号•【施行日期】200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水保〔2005〕45号)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水务、农机)局、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规定,并报请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将修改后的《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水利电力局、市计委、市环境保护局于1998年联合印发的《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防止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有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资源开发、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1千平方米以上(含1千平方米)的,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四条在山区、丘陵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机场港口码头,城镇搬迁,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及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2)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2)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9.27•【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3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31号)《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已于2012年9月27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2年9月27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生产建设活动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实行谁生产建设谁保护、谁造成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成立水土保持委员会。
水土保持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铁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新建铁路重庆至利川线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铁道第二勘察设计院二○○七年八月成都目录前言1 总论 (2)1.1编制依据 (2)1.2编制目的和指导思想 (3)1.3环境要素选定与评价范围 (3)2工程概况及工程分析 (5)2.1工程概况 (5)2.2工程分析 (7)3项目所在区域环境概况 (10)3.1自然环境 (10)3.2生态环境 (12)3.3社会环境 (13)3.4环境质量现状 (16)4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17)4.1评价内容 (17)4.2生态环境现状及评价 (17)4.3 生态环境影响预测评价 (2)4.4 工程与城市规划协调性分析 (5)4.5 水土保持方案 (6)5环境影响预测评价 (7)5.1 声环境影响评价 (7)5.2振动环境影响评价 (8)5.3水环境影响评价 (11)5.4电磁环境影响分析 (15)5.5 固体废物和空气环境影响分析 (16)6 环保措施技术经济论证及投资估算 (19)6.1 环保措施技术经济论证 (19)6.2 环保投资估算 (24)7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25)7.1本项目收益 (25)7.2损失部分 (25)7.3效益总和 (26)7.4无法量化的社会效益 (27)7.5小结 (28)8评价结论 (29)8.1线路方案合理性分析结论 (29)8.2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结论 (29)8.3环境影响评价及措施 (30)附件:1、《关于新建铁路渝利线工程穿越玉峰山森林公园征求意见函》(中铁二院环工函[2007]214号);2、《关于请求同意渝利铁路通过龙溪河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函》(中铁二院环工函[2007]22号);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渝利铁路建设拟通过龙溪河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有关环保问题的复函》(长寿府函[2007]46号)前言工程地处我国中、西部地区的接合部,西起重庆市江北区,向东途经重庆市渝北区、长寿区、涪陵区、丰都县和石柱县,止于湖北省利川市,正线长度259.264 km,投资297.3亿元。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11年)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1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1.29•【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43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合理配置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六条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辖区内,属国家流域管理机构权限范围的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9.22•【字号】渝水规范〔2023〕7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水规范〔2023〕7号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全面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重庆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9月22日重庆市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价指标和等级第三章评价信息来源第四章评价程序第五章信用修复第六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水土保持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的自觉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的决策部署和《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水土保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的水土保持监理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土保持设计单位、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单位等各类水土保持市场主体(以下统称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均应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土保持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水土保持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水土保持管理手段。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范本模板】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目录前言 (1)1方案编制总则 (2)1.1 编制目的及原则1。
2 编制依据1.3 设计采用技术标准2 建设项目及项目区概况 (6)2。
1 建设项目概况2。
2 建设项目区概况3 生产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预测 (21)3.1 水土流失预测时段的划分3。
2 预测的内容和方法3.3 综合分析4 水土流失防治方案 (33)4.1 方案编制原则和目标4。
2 防治责任范围及设计深度4。
3 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水土保持施总体布局4.4 水土保持分区防治措施4。
5 水土保持方案论证分析4.6 施工组织设计和分年实施计划4.7 水土流失监测5 工程投资概算及效益分析 (52)5。
1 工程投资概算5.2 效益分析5.3估算结论6 方案实施保证措施 (62)6。
1 组织领导和管理措施6.2 技术保证措施6.3 监督管理措施6.4 资金保证措施7 结论及建议 (64)7。
1 结论7。
2 建议8 附图及附件 (67)前言綦江县鱼栏咀水利工程位于重庆綦江北部,水库位于三角镇古柏村附近的通惠河上,距县城16km,距三角镇5km,地理座标东经106°44′,北纬29°05′。
项目以灌溉为主,兼有城乡供水、防洪等综合利用的中型水利工程,主要由水库枢纽和灌渠两大部分组成,水库总库容2520万m3,正常蓄水位352m,设计灌溉面积7.45万亩,解决县城、场镇及农业人口20。
33万人和27。
92万头牲蓄饮水。
工程建设可保障綦江县五个乡农用水源,缓解綦江县用水紧张的矛盾,对改变綦江县面貌,为经济环境协调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重庆江河水电咨询公司委托我院编制鱼栏咀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接受委托后即派员进行现场踏勘,对工程情况进行了解,编制出本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因考虑本工程目前正处于可行性研究阶段,本方案设计深度按可行性深度进行设计。
重庆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是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的重要决策依据。
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管理,提高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等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一)市级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二)水利部协同下放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第三条技术评估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开展,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择优确定评估单位,建立重庆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单位库。
评估单位按照入库采购得分由高到低排序。
第五条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后续设计、监测、监理、施工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技术评估工作。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生产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顺序委托开展评估工作,具体委托时按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一)按照入库顺序,顺次确定承担评估任务的单位。
(二)评估单位属于第五条需回避的,顺次承接下一个评估任务。
(三)评估单位因自身原因不能承接评估任务的,应提交书面说明,并轮空一次。
第七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评估单位后5个工作日内,由评估单位提出初评意见,明确是否满足验收条件。
若满足验收条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与评估单位签订委托合同,评估单位随即排到队尾;若不满足验收条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退回验收申请,评估单位顺次承接下一个评估任务。
第八条技术评估费用按照《重庆市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渝水〔2014〕23号)规定,结合财政预算资金和入库单位采购报价综合核定。
重庆市水土保持三区划分
水土保持三区划分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减少江河泥沙淤积,建设良好生态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告》(渝府发[1999]8号),对重庆市域内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预防监督区、重点治理区作了明确划分。
一、重点预防保护区预防保护区的主要对象是:潜在侵蚀危险地区、水土流失轻度地区、森林水土流失区、农业区小片林地草地和治理成果保护区。
通常这些地区具备产生土壤侵蚀的条件,特别是随着人口增长和经济的发展,水土流失的潜在危险越来越大。
因此需要加强预防保护。
重点预防保护区范围,乌江、大宁河及沅江上游等森林植被较好地区,包括彭水、酉阳、秀山、巫溪、城口等县,以及南川市金佛山林区,北碚区缙云山林区、江津四面山林区等重点林区,以保护自然植被,防止乱砍滥伐为主,同时做好局部水土流失地区的治理。
二、重点监督区对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活动比较集中而且可能造成剧烈水土流失的地区,设置水土保持重点预防监督区。
要按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依法监督,全面实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制度和“三同时”制度,防止人为水土流失。
重点监督区范围,长江、嘉陵江干流三峡库区,包括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巴南区、长寿县、涪陵区、丰都县、石柱县、忠县、万州区、云阳县、开县、奉节县、巫山县,万盛、綦江南桐矿区,永川、荣昌永荣矿区,合川、北碚天府矿区,九龙坡中梁山矿区。
三、重点治理区重点治理区的水土流失治理,以治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为基础,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坡改梯、经济果木林为重点,对水土流失地区实行综合性开发治理。
通过土地结构的调整,因地制宜的配置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土耕作措施,实施以小流域为单元的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开发。
重点治理区范围,长江干流、嘉陵江中下游等地区,包括荣昌县、大足县、潼南县、铜梁县、璧山县、永川市、江津市、巴南区、九龙坡区、渝北区、北碚区、綦江县、万盛区、南川市、长寿县、涪陵区、武隆县、丰都县、石柱县、忠县、万州区、云阳县、开县、梁平县、垫江县、奉节县、巫山县、黔江县。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渝水水保[2005]2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2005.06.22
【实施日期】2005.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水水保〔2005〕2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水务、农机)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工作,促进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及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及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是对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监测,为制定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的发展战略和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实现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3.08.01•【文号】国务院令[第120号]•【施行日期】1993.08.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0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3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有下列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一)违法毁林或者毁草场开荒,破坏植被的;(二)违法开垦荒坡地的;(三)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砂、石、土或者尾矿废渣的;(四)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五)有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条水土流失防治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以行使《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水土流失地区的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资金,用于水土保持。
第六条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按国家、省、县三级划分,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可以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
第七条水土流失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水土保持中等专业学校或者在有关院校开设水土保持专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9.29•【字号】•【施行日期】2016.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6年9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出如下修改:一、对《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监督管理。
”(二)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烟草制品”。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四)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
(五)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设置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户外广告位经营权的,监督管理机关应予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市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拆除。
”(六)删去第三十七条中的“登记”。
二、对《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作出修改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三、对《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出修改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的“和社会公正计量行(站)”。
四、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以及举办其他活动必须保证文物安全。
拍摄单位和举办者应当采取文物保护措施,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机构签订拍摄协议或者文物安全协议,并在其现场监督下进行。
”(二)删去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五、对《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从事经营性机动车维修的,鼓励配备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的维修人员。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4.09.24•【字号】渝水水保[2004]26号•【施行日期】2004.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渝水水保〔2004〕2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农机)局,市水土保持监测总站,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自开发建设项目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以来,经过各编制单位的积极探索和不懈努力,我市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平不断提高,极大地推动了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但是,目前重庆市水土保持方案的整体编制质量与水利部的要求和其它先进省(市、区)相比还有不小差距,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
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质量,促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全市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应当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必须以水利部颁发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为依据,同时必须按照水利部水保监测中心《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及报告书技术审查要点的函》(水保监方案〔2002〕118号)的要求执行。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格式包括封面颜色、版式、扉页、责任页以及印制等必须按水利部保监〔2001〕15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制作,不得自制格式。
三、项目区自然、社会经济、水土流失及防治现状等基本概况重点是采用项目区即项目防治责任范围内的资料数据。
四、水土保持设施系指项目征占用地所有区域内的具有防治水土流失功能的一切设施的总称,包括工程直接占用和被损坏的。
调查时要按《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分类统计。
五、水土保持防治措施要本着“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的原则合理配置和布局,不仅要制成防治措施体系框图,并要分区进行较为详细的阐述。
重庆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12.18•【字号】渝水水保[2008]38号•【施行日期】2008.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水水保〔2008〕38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财政局:为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水土流失监测能力,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重庆市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12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以外)的建设与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和实施计划,负责市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市级重点防治区监测分站和监测点的建设与管理。
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土保持监测项目投资计划安排。
第四条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负责拟定全市水土保持监测站点位布局规划和实施计划,负责提出变更监测站点方案,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负责组织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建设;负责全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及时掌握和预报水土流失动态,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报告;负责监测分站、监测点的管理,并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监测分站按照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负责本辖区水土保持监测点的建设与管理;对管辖区域的水土流失动态变化进行监测,汇总和管理监测数据,编制区域监测报告。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渝水[2011]42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渝水〔2011〕42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水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87号)的要求和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并经市政府渝文审〔2011〕52号文审查登记。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重庆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行政处罚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本基准所指的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违法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其行政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等问题在行政职权范围内进行裁量,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行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考虑符合法律立法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渝府〔2017〕1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渝府〔2017〕1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移民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关于审批重庆市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的请示》(渝水利文〔2017〕37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重庆市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结合实施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注重预防保护,突出综合治理,强化监督管理,创新体制机制,实现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加快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构筑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提供重要支撑。
三、通过《规划》实施,到2020年,基本建成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全市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0.5万平方公里,巩固提高治理面积0.2万平方公里,年土壤流失总量控制在0.8亿吨以下,水土流失率下降到32%以下;到2030年,建成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全市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1.7万平方公里,巩固提高治理面积0.6万平方公里,年土壤流失总量控制在0.6亿吨以下,水土流失率下降到25%以下。
四、要以《规划》确定的水土保持区划为基础,全面实施预防保护,以预防重要水源地水土流失为重点,充分发挥自然修复作用;以小流域为单元开展综合治理,加强重点区域、坡耕地和石漠化地区水土流失治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9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9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19日重庆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2〕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市政府对各区县(自治县)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利局会同市政府督查室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各区县(自治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标详见附件。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1.28【实施日期】1998.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7年11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8日公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土流失造成的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水土保持活动有关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对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等活动,实行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谁治理谁受益,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赔偿损失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作为重要职责,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组织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水土保持意识,推广水土保持先进技术,有计划地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考核责任制。
定期向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水土保护工作。
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具体事务。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队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日常工作由乡、镇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实施。
计划、建设、规划、环保、土地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与水土保持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土保持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宣传贯彻实施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制定水土保持年度实施计划,并监督实施;(三)负责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保持经费、设施和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四)负责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监督,以及对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和预报;(五)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切实加强矿山开采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切实加强矿山开采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5.09.05•【字号】渝水水保[2005]29号•【施行日期】2005.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切实加强矿山开采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水水保〔2005〕2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水务、农机)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地矿部、水利部关于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规范煤炭、矿山、采石场的开采行为,保护水土资源,现就加强矿山开采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严格执法,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每一个煤炭、矿山、采石场建设项目都按照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办理方案审批手续,并对工程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
二、所有的煤炭、矿山、采石场项目的建设和生产都必须依法防治水土流失。
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时,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单独成册,经专项审批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治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同时申请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三、对没有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在建项目,必须责令项目业主限期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完善审批手续,并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工程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对已报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应加强监督和管理,督促项目业主严格按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认真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切实防治水土流失。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收取重庆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水土流失防治费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收取重庆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水土流失防治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9.25•【字号】渝财综[2002]208号•【施行日期】2002.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收取重庆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水土流失防治费的通知(渝财综[2002]208号2002年9月25日)市水利局、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物价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公告(渝府发[2002]64号),现将收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一)单位和个人在开展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因需要而不得不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水土保持设施是指具有防止水土流失作用的林地、草地、苗圃、梯田梯土、截留沟、蓄水设施、排水沟、沉沙凼、沟溪防护、跌水等构筑物、拦渣坝、尾矿坝、护坡、护堤、挡土墙、谷坊、水平阶、鱼鳞坑、拦山渠、水土保持专用道路、监测网点、科研试验示范场、水土保持标志碑牌及其它水土保持设施。
(二)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生产建设等活动造成了水土流失的,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经与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治理。
单位或个人从造成水土流失起超过六个月未进行治理的,自行治理连续两年验收不合格的,或因技术原因无力治理的,应按规定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组织治理。
二、征收管理(一)国家、重庆市有关部门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或水土流失防治费的,由重庆市水利局委托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征收。
区县(自治县、市)级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其他小型建设工程以及资源性开发生产企业需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或水土流失防治费的,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其水土保持监督(监测)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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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2)
【法规类别】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31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2.09.27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2年第31号)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已于2012年9月27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2012年9月27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生产建设活动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实行谁生产建设谁保护、谁造成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成立水土保持委员会。
水土保持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承担本级水土保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国土、环保、规划、林业、移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土保持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相应机构承担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日常工作。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把水土保持教育纳入公民素质教育和公务员培训内容,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和法律、法规。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市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
第十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分市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公告。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以及市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结果,划分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公告。
第十一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一)三峡水库生态屏障区、重要支流水土保持规划区,其他大中型水库水土保持规划区;
(二)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
(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的规划范围,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四)机场、港口、铁路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二级以上公路的建筑控制区;
(五)连片面积较大、植被覆盖良好的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
(六)其他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对区域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生态安全或者人类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生态较为脆弱或者敏感的区域。
第十二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一)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
(二)水土流失中度以上的饮用水源地或者人口相对集中区域;
(三)坡耕地集中的区域;
(四)水土流失中度以上的荒山、荒坡、荒沟、荒滩和疏幼林地;
(五)三峡水库生态屏障区内水土流失中度以上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