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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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2014修订)

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2014修订)

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局工法的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企业的技术积累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根据中国交建《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试行)》(中交股科字[2007]26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有机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验证,所形成的技术先进、管理实用、操作可靠的工、料、机综合配套管理的施工方法。

第三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四条工法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局级工法:国家级工法: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益;省(部)级工法(公路工程工法、中国交建工法):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益;局级工法: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局先进水平,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益。

第五条局级工法每年评审一次,局级工法从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6年。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及局属各单位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二章工法管理机构第七条工法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管理机构为局技术质量部、各单位的技术管理部门。

第八条局技术质量部职责:1、研究制定局开发、推广、应用工法的长远规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局级工法的评审,负责局级工法的批准、修改、更新或废止等具体工作。

3、考核工法主编单位对工法开展技术跟踪的情况。

4、组织对计划申报省(部)级工法的关键技术进行鉴定。

5、组织、推荐省(部)级及以上工法的申报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技术管理部门职责:1、组织本单位公司级工法的评审,负责公司级工法的批准、修改、更新或废止等具体工作。

公司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公司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公司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施工工艺流程操作,提升集团公司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法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企业级三个等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工法的编制、申报、评审和管理。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科技创新中心负责企业级工法的征集、形式审查及评审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EPC管理部负责国家级和省部级工法的申报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法的编制第七条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且经过工程实践证明属于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经济适用、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施工技术。

第八条工法编写主要针对某个单项工程,也可以针对工程项目中的一个分部,但必须具有完整的施工工艺。

第九条工法的选题与分类:(一)通过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形成有实用价值、带有规律性的新的先进施工工艺技术。

(二)通过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而形成的新的施工方法。

(三)对类似现有的企业工法有所创新、有所发展而形成的新的施工方法。

第十条工法编写内容层次要分明,数据要可靠,遣词用句应准确、规范,其深度应满足指导项目施工与管理的需要。

工法主要内容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等11项。

(一)前言:概括工法的形成原因和形成过程。

其形成过程要求说明研究开发单位、关键技术审定结果、工法应用及有关获奖情况。

(二)工法特点:说明工法在使用功能或施工方法上的特点,与传统的施工方法比较,在工期、质量、安全、造价等技术经济效能等方面的先进性和新颖性。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范本(2篇)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范本(2篇)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范本一、引言本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工法管理,保障施工的质量与安全。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水利工程等。

施工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工法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

二、主体内容1. 工法选择与评估1.1 施工单位在选择工法时,应充分考虑工程性质、地质环境、施工条件等因素,确保工法的可行性和适用性。

1.2 施工单位应进行工法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施工难度、质量控制、施工周期、成本等,综合评估结果作为工法选择的依据。

2. 工法方案编制2.1 施工单位应根据选定的工法,编制详细的工法方案,包括工程的施工流程、施工顺序、关键工序的操作要点等。

2.2 工法方案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3. 工法操作及监管3.1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法方案进行操作,确保施工过程的质量与安全。

3.2 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人员对工法操作进行监管,并做好记录与备查工作,以便随时查证。

3.3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工法操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追踪整改情况。

4. 工法管理与改进4.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工法管理制度,包括工法选择与评估、工法方案编制、工法操作及监管等各环节的管理要求。

4.2 施工单位应持续进行工法管理的评估与改进,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工法管理制度。

4.3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工法管理进行监督,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议,以促进工法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结论本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范本旨在通过规范工法管理,保障施工的质量与安全,实现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各施工单位应熟悉并遵守本办法的要求,确保工法管理的有效实施。

同时,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法管理的监督,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推动工法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只有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优质工程的建设目标。

四、参考文献- 《施工工程质量管理规范》- 《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建设工程工法技术管理办法》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请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和完善。

2023年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2023年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2023年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提高工程建设中的工法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法》等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定义1. 工程建设工法:指工程建设过程中采取的各种技术方法、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2. 工法管理:指对工程建设中的工法进行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总结的过程。

3. 工法负责人:指负责工程建设中工法管理的责任人员。

4. 工法评估:指对工法在实际施工中的质量、安全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和分析。

5. 工法改进:指针对工法评估结果,对不合格或不完善的工法进行改进和优化。

第二章工法管理机制第四条工法管理体系1. 工法管理体系由项目业主、项目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

项目业主应当确定工法管理组织机构,并明确工法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2. 工法管理组织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人员和技术条件,负责工法管理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总结等工作。

第五条工法管理职责和权限1. 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和协调工法管理工作,制定和修订工法管理制度,并对工法管理组织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2. 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的工法进行审核和监督,并对工法管理组织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协助。

3. 施工单位负责制定施工计划和工法,并按照工法管理制度进行实施和监督。

第三章工法管理措施第六条工法管理制度1. 工法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工法制定、工法审核、工法实施、工法监督和工法评估等内容。

2. 工法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工程的特点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并满足节约资源、环境友好的要求。

第七条工法的审核和批准1. 工法管理组织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法进行审核,包括工法的合理性、安全性和经济性等方面。

2. 审核通过的工法,应当由工法负责人签署并报批。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监字〔2024〕1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监字〔2024〕1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监字〔2024〕1号)无【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4()9【摘要】SDPR-2024-0160001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工作,支持鼓励建筑业企业通过总结先进适用施工方法,进行工艺、技术、设备、管理革新,探索推广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智慧建造关键技术研发应用,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总页数】5页(P38-42)【作者】无【作者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99.23;F426.92;D927;D922.297【相关文献】1.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山东省大数据局山东省能源局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20]25号)2.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监字[2022]1号)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监字〔2021〕1号)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建质监字〔2021〕2号)5.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22]13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建质[2005]145号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建质[2005]145号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5]14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总公司:现将《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建建[1996]163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我国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我国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工法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企业级。

企业根据承建工程的特点、科研开发规划和市场需求开发、编写的工法,经企业组织审定,为企业级工法。

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负责审定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建设部负责审定和公布。

第六条国家级工法每两年评审一次,评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20项。

国家级工法具体评审工作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承担。

第七条国家级工法的申报条件:(一)已公布为省(部)级的工法;(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属于国内领先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已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三)工法经过工程应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四)工法的整体技术立足于国内,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其它单位联合研制开发;(五)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应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滨建建字〔2020〕17号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滨建建字〔2020〕17号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滨州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北海新区规划建设局,开发区、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局属相关科室、单位:现将《滨州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3月13日滨州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建筑业技术创新积累,提升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03号)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17号),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工程等类别。

第四条依据《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国家级、省级、企业级工法的基础上,增设滨州市工程建设工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工法的评审和公布,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

根据市级工法评审情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择优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申报省级工法。

各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工法的具体管理机构和人员,积极督促和引导工法的开发与应用工作。

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换,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

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川建建发〔2015〕62号

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川建建发〔2015〕62号

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整体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对工法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能降低工程成本,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五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企业开展工法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并组织省级工法的评审、公布和国家级工法的推荐。

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一次省级工法的申报评审,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级工法的推荐和申报。

第九条省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的申报单位不超过1家,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

第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

专家库的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优先选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一条省级工法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注册地或工程项目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均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管理,促进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工法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方法、技术、工序、程序和规程,包括设计、施工、监理和勘察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内容。

第三条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原则是安全、高效、环保、经济、可持续。

第四条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应当依法组织,强化监督检查,提高工法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应当注重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提升工程建设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第二章工程建设工法的审批和备案第六条工程建设工法的审批和备案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七条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工法进行审批时,应当先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包括工法的说明、技术参数、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制度,明确工法审批的程序和要求,并建立相关的档案和备案制度,记录和保存工法的申请、审批和备案的相关文件和材料。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工法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评估,确保工法不会对工人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要求,选择适当的工法,并保证工法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及时调整和更新工法,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质量和安全的保证。

第三章工程建设工法的实施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工法的实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工法实施前进行技术交底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熟悉并掌握工法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动员,确保施工人员遵守工法的操作规范和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适当的施工设备和工具,保证工法的顺利实施,并定期维护和检查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工作和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工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法实施中的问题和隐患。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新版《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新版《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现将修订后的《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7月16日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提升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部)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以下简称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五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企业应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工法,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

第八条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工法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省(部)级工法评审,将公布的省(部)级工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公司工程建设工法开发和应用,促进公司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公司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增强公司市场竞争能力,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工法,是指以工程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技术应用方法。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工法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企业级。

工法经过工程实践形成,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为国家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四川省先进水平,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省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本地区先进水平,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企业级工法。

第六条工程部负责企业级工法的审定、公布和省级工法的推荐,具体评审工作由工程部承担。

第二章工法的编写第七条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承建工程任务的特点、科研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与新技术的应用和QC小组活动结合起来,制定工法开发、编写计划,组织专人编写。

第八条工法编写时间安排:每年4月底前确定工法课题名称,10月底前完成工法编制及成果资料总结,11月30日前完成省级工法申报工作,次年4月底前省级工法进行评审公示。

第九条工法编写原则1、工法编写,必须经过工程实践并证明是属于技术先进、经济适用、效益显著、符合节约资源和环保要求的施工方法。

未经工程实践的科研成果,不能称为工法。

2、编写工法选题要恰当。

3、工法编写是施工方法规律性的剖析和提炼,不是施工总结。

4、工法编写内容应齐全完整。

应包括前言、工程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应用实例。

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2018〕28号)部署,为鼓励和支持建筑业技术创新积累,提升施工质量安全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工程等类别。

第四条工法实施分级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级工法的评审和公布,由企业自愿申报,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根据省级工法评审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择优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可参照组织评审和公布市优秀工法。

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换,提升工程施工的技术含量。

第五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六条省级工法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评审遵循“优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一般于三季度组织申报。

第七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参评工法开发依托工程项目在山东省的外省企业,均可申报省级工法。

第八条工法申报遵循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由一家企业独立申报或与科研院所组成联合体共同申报,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联合体最多由2家单位组成,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7人),主要完成人员按照主次顺序先后署名。

建筑业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九条申报省级工法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已公布为企业级工法;(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符合国家建筑技术发展方向;(三)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四)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适用范围、特点、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应用实例等;(五)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国家级、省级工法雷同;(六)关键技术及专利权属清晰,无争议、无纠纷。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2014版)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提升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 工法分为企业级、省(部)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以下简称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五条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企业应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工法,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

第八条 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工法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省(部)级工法评审,将公布的省(部)级工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级工法评审,评审遵循优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由一家建筑施工企业申报,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

申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一条 申报国家级工法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已公布为省(部)级工法;(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已经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三)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四)工法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建筑技术发展方向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五)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六)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工法雷同。

公司工法管理办法

公司工法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为推进我公司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我公司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方法。

1、公司设立工法管理小组和评审小组,由总工程师负责全面工作。

2、工程技术部负责工法的编制策划、指导、审核、评审(公司级工法)、申报、奖励等相关事宜.3、公司工法的评审由公司内部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进行.根据工法编制情况不定期的举行.所有专家都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保证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同时注意工法技术的保密性.4、公司级工法有效期为6年。

凡符合国家、省市工法、科技进步奖励及发明条例的可积极申请国家、省市级工法、专利、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5、奖励与处罚:(1)公司按照企业管理的要求设立奖罚制度,建立奖励基金,专款专用。

(2)奖励基金的筹集:公司从每年完成的经营总产值中提取0。

1%。

(3)对获得国家级工法的单位或个人,除在公司评选先进、晋升工资等方面享有优先权利外,经主管部门推荐,征得经理办公会同意,一次性奖励20000元。

(4)对获得省级工法的单位或个人,除在公司评选先进、晋升工资等方面享有优先权利外,经主管部门推荐,征得经理办公会同意,一次性奖励10000元. (5)对获得公司级工法的单位或个人,经主管部门推荐,征得经理办公会同意,一次性奖励2000元。

(6)各奖级之间不兼得。

对已获得公司级工法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

(7)对已批准的公司级工法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撤销其公司级工法称号,除扣回奖金外,给予3000元处罚.本管理办法从2010年5月1日起实施。

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4月8日附:工法编写与申报指南工法编写与申报指南1工法的定义:工程建设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施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的核心技术是企业的知识产权,受知识产权法保护。

2024年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我国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我国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工法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企业级。

企业根据承建工程的特点、科研开发规划和市场需求开发、编写的工法,经企业组织审定,为企业级工法。

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负责审定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建设部负责审定和公布。

第六条国家级工法每两年评审一次,评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20项。

国家级工法具体评审工作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承担。

第七条国家级工法的申报条件:(一)已公布为省(部)级的工法;(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属于国内领先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已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三)工法经过工程应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四)工法的整体技术立足于国内,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其它单位联合研制开发;(五)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应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第八条建设部负责建立国家级工法评审专家库。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8.11•【字号】鄂建设规〔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6〕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鄂建文〔2006〕114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8月11日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全省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提升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省级工法在企业级工法的基础上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在省级工法的基础上由企业自愿申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择优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五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省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符合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等要求。

2024年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2024年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2024年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2024年工程建设项目,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率,保障工程建设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24年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应遵循科学、合理、安全、经济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六条工程建设应注重社会效益,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满足社会公共利益和民众需求。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确保施工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利用和维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工程的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工法的研究和推广,鼓励和支持创新工法的应用,促进工程施工技术的提升。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等。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包括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等。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招投标,确保公平竞争,选择优秀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能力的监理机构进行,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保证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做好工程质量的验收工作,并发放相应的合格证明。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2篇)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2篇)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一、引言工程建设工法管理是为了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和效益,提高工程建设过程的管理水平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方法。

科学合理的工法管理是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关键,对于减少工程事故、提高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工程建设工法管理的目标、原则和具体措施进行阐述,以期提高工程建设工法管理的效果。

二、工程建设工法管理的目标工程建设工法管理的目标是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和效益。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

工程建设涉及多种施工工艺和危险因素,必须建立科学的工法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以及设备的正常运转。

2. 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

通过合理的工法管理,能够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减少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提高工程的可靠性和耐久性。

3. 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益。

工法管理能够帮助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资源配置,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率,减少人力、物力和时间的浪费,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

三、工程建设工法管理的原则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科学性原则。

工法管理应基于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施工工艺,确保工程建设的科学合理性。

2. 经济性原则。

工法管理应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益为目标,合理制定施工方案和施工工法,减少资源消耗和浪费。

3. 安全性原则。

工法管理应侧重于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减少事故的发生。

4. 可操作性原则。

工法管理应具备可操作性,工法制定要简单明了,易于理解和执行,确保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四、工程建设工法管理的具体措施1. 制定工法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工法管理制度,明确工法管理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确保工程建设工法管理的有序进行。

2. 规范工法管理流程。

根据实际工程建设情况,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工法,明确各个施工工序和工艺的要求和操作流程。

3. 加强工法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建立工法管理的数据库和平台,实时记录和追踪工程建设的工法管理过程,提高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最新关于铁路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最新关于铁路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Only they who fulfill their duties in everyday matters will fulfill them on great occasion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20__最新关于铁路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铁路施工企业技术创新,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铁路工程中的推广应用,提升铁路施工技术水平,加强和规范铁路工程建设工法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工程建设工法是以铁路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施工方法。

第三条铁路工程建设工法分为企业级、部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铁路工程建设企业级工法(以下简称企业级工法)由施工企业审定和公布;铁路工程建设部级工法(以下简称部级工法)由国家铁路局组织审定和公布;铁路工程建设国家级工法由国家铁路局在部级工法中优选并向国家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部级工法的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以及铁路工程建设国家级工法的择优推荐。

第五条部级工法开发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必须满足国家和铁路行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部级工法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七条铁路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建设中积极开发、应用、推广部级工法,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科技含量,保证施工安全,促进铁路施工技术、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提高。

第二章申报第八条部级工法申报遵循自愿原则,每项工法只能由一家施工企业申报,且申报的主要完成人员不得超过5人。

申报单位应是开发应用该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九条申报条件:(一)申报单位必须具有铁路工程施工资质或经许可从事铁路工程施工的其他施工资质。

(二)已审定公布的企业级工法。

(三)工法的关键技术达到铁路行业领先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经过2项及以上铁路建设工程应用实践,确认具有较好的经济、环保、节能和社会效益。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之一)--建设部2005年8月31日颁布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之一)--建设部2005年8月31日颁布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之一)--建设部2005年8月31日颁

佚名
【期刊名称】《铁道工程学报》
【年(卷),期】2005(000)005
【摘要】@@ 第一条为推进我国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我国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1页(P插1)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关于印发《建设部2005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建办质[2005]6号——建设部2005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新版《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4.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年8月31日颁布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新版《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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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2014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内容如下:第一条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提升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部)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以下简称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五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企业应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工法,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

第八条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工法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省(部)级工法评审,将公布的省(部)级工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级工法评审,评审遵循优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十条国家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由一家建筑施工企业申报,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

申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一条申报国家级工法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公布为省(部)级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已经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三)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建筑技术发展方向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五)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六)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工法雷同。

第十二条申报国家级工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企业向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择优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

第十三条企业申报国家级工法,只能向批准该省(部)级工法的主管部门申报,同一工法不得同时向多个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时,内容不得存在雷同。

第十五条国家级工法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级工法申报表;
(二)工法文本;
(三)省(部)级工法批准文件、工法证书;
(四)省(部)级工法评审意见(包括关键技术的评价);
(五)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工程施工合同;
(六)经济效益证明;
(七)工法应用的有关照片或视频资料;
(八)科技查新报告;
(九)涉及他方专利的无争议声明书;
(十)技术标准、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国家级工法评审分为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评委会审核三个阶段。

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采用网络评审方式,评委会审核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一)形式审查。

对申报资料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专业组审查。

(二)专业组审查。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工法按专业分组,评审专家对工法的关键技术水平、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可靠性、推广应用价值、文本编制等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提交评委会审核。

(三)评委会审核。

评委会分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类进行评议审核、实名投票表决,有效票数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通过审核。

第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立国家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

专家库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

院士、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和优质工程奖的专家优先选任。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评审,对评审意见负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十九条国家级工法评审实行专家回避制度,专业组评审专家不得评审本企业工法。

第二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审核通过的国家级工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对获得国家级工法的单位和个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立国家级工法管理和查询信息系统,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地区(部门)工法信息库。

第二十三条国家级工法有效期为8年。

对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工法,其完成单位应注意技术跟踪,注重创新和发展,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超出有效期的国家级工法仍具有先进性的,工法完成单位可重新申报。

第二十四条获得国家级工法证书的单位为该工法的所有权人。

工法所有权人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使用权,但工法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不得变更。

未经工法所有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工法的关键技术内容。

第二十五条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符合专利法、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条件的工法及其关键技术申请专利和科学技术发明、进步奖。

第二十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积极推动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二十七条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工法。

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应对开发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

企业应对开发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国家级工法的,予以全国通报,5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国家级工法。

企业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国家级工法的,撤消其国家级工法称号,予以全国通报,5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国家级工法。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国家级工法,或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国家级工法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九条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纪律等行为的,取消国家级工法评审专家资格。

第三十条各地区、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部)级工法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同时废止。

2014年09月22日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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